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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大全(18篇)

时间:2023-11-07 19:52:29 作者:LZ文人 残疾军人优抚申请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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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申请书

本人是(几等)残疾,xx年在xx单位下岗。家里有x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xx,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居住在江苏省x市x市x,家里一共5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奶奶、我、爷爷。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在家,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

哥哥在浙江县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

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法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恤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

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你好!

我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由于我因xx年受伤成为了一名肢体残疾的病人,所以家境变的十分贫寒,我有两个孩子都在念书,为抚养他们长大成才,俱已负债累累。家中只有丈夫在外打工,每月只能给我们全家100元的生活费,我由于旧伤在身,一直没得痊愈。每年医药费开支都在三四千元以上,凭一己之力根本不能负担。现在已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只能靠日常捡些破烂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有这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现在连平时控制病情的药只好停了;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于水火。于是几经斟酌之后,我个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

中国。

共产。

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xx县民政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xx镇xx村xx组,姓名:xx,女,现年xx岁,学生前在xx就读已三年,本学期根据上级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又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就读,我妹前在xx第三中学读初三,在本学期在中考中524分获取xx中学录取。由于我爸妈离婚多年,这十多年来,我们姐妹从就读小学三年级起就由我妈一个弱女子在外打工挣钱供我们读书,这十多年的日子真好不容易过呀,我妈长期在外也没有了解国家政策,从也没得到过什么低保,什么补助等,我们三娘母这十多年来过着贫困的生活相依为命。如今我妈她为了考虑到少有所为,老有所依,于是她今年又改嫁出走,已不与我们同居住了。现在我与妹妹秦红涛居住一个小木房,生活相依为命,我读五年制大专离毕业还有两年,我妹秦红涛本学期刚上兴义中学读高一。眼看上学寒上寒呀!所以申请民政局在关心留守儿童及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解决相应的助学金为谢!

本人在学习上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诚诺,受到班上的老师和同学的称赞。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如果得到上级的关心与支持,本人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和勇气来努力完成学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准备。

望予批准!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你好!

我是xx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我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下是我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原因: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住址:家庭结构:

申请原因:(年龄大生活困难、残疾人、不具备劳动能力等)。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非常英明,更加体恤困难群众。听说我家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我们异常地高兴。于是几经斟酌,我家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1969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我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我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x就读x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x就读于x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我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我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x医院的诊断,我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我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我叫xx,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我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李某)因大儿子(李珑)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所导致的小儿麻痹残疾人,生活不能够自理,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同志:

我叫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市xx镇联合村11组。

我肢体残疾,经相关部门。

鉴定。

属四级残疾。20xx年xx月绥化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我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书》。我还有严重的心脏病时有昏迷症状每年都要到市医院长期住院治疗平时也需要药物缓解病痛致使家里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十分拮据。

我的丈夫张xx,xx岁,有轻微脑梗,还患有脑囊虫病,一着急上火就抽风。他勉强种的十几亩地,也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经常入不敷出,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保障。

近乎绝望之时,我看到了幸福的希望;目前,

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为此,一个对家庭对国家毫无贡献反而拖累的体弱多病外加残疾的我,万般无奈之下,厚颜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敬请亲民爱民的政府。

领导。

能体察实情,批准我领取低保金待遇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xx:

我是xx镇xx村五组村民xx,男性,xx年7月生,现年45周岁。本人家庭靠种地维生,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出生。

本人家庭总人口5人,我和爱人以及三个子女(特此申明:两个儿子为双胞胎,非超生家庭)。家庭成员职业、身体状况及经济收入情况如下:爱人xx是种地的农民,身患疾病,身体虚弱,劳动能力低下(有病历证明),无任何经济收入。大女儿xx就读xx职业技术学院,大儿xx就读于xx,小儿在家务农,三子女均无经济收入。

为了筹齐子女的学费和生活费,本人于20xx年5月26日在xx给木材老板打工,在进行木材加工的过程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致使本人右手四只手指高位截肢,只剩下大拇指能稍微动弹。经过xx医院的诊断,本人右手手指功能完全散失,右手劳动能力完全散失,从此再也无法进行劳动生产,意外的致残给我的家庭带来沉痛的打击,本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

但是由于子女均还没有毕业,其繁重的生活费和学费成了我家庭的沉重负担,加上还要偿还本人的高昂治疗费用,我已经无能为力。此时此刻,我异常需要国家的关心和资助。

因此,为了维持我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让我的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现特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残疾证,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单位的资助,解决我家庭的实际困难。望各位领导能够认真审核并给与恩准,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不忘政府及各位领导的恩情,谢谢!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西藏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主管全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抚恤优待工作。

对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军人;。

(三)病故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负伤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四)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逮捕后遭敌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六)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英勇牺牲的;。

(九)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十一)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十二)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六条革命烈士的审批机关:

(二)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其他人员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工资收入,按下列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的(含失踪),为本人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

(四)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月工资收入低于军队正排职干部的少尉军官、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均按军队正排职干部二十个月的工资计发;病故的按军队正排职干部十个月的工资计发。

第八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月工资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地区特殊津贴;。

(三)军(警)衔津贴,无军籍在编职工军队服务津贴及。

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定期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9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1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40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1、居住在农牧区的,每人每月88元;。

2、居住在县镇的,每人每月108元;。

3、居住在拉萨市、地区所在地的,每人每月135元。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可按最高标准发给,其生活特别困难的,各地(市)、县(市、区)发给临时补助,经费由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由持证的死亡军人家属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根据我区的实际,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死亡时,一次性加发一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费,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的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三)因病致残。

第十四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民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区规定的审批机关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由自治区民政部门登记换证,原则不再办理新证。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生,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护理费。

第十八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的,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第十九条二等甲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凭自治区民政部门发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休后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在解决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全民优待。其优待办法是兑现现金:

(一)当年参军的义务兵入伍前由民政部门统一发给《优待证》一份装入新兵档案,一份由民政部门存档。优待标准为:

1、入伍第一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550元;。

2、第二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650元;。

3、第三年,发给其家属优待金800元;。

4、超期服役者,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优待金100元。

结余的优待金,由各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掌握,作为义务兵立功受奖的奖金和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兴办优抚经济实体,以及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的补助基金。

(二)义务兵从批准入伍的第二个月起享受优待;退伍的,优待截止到本年底。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搬迁的,当年由原居住地给予优待,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给予优待。

(三)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特别优待:

1、被大军区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500元;。

2、被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其家属12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发给其家属10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发给其家属5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发给其家属200元。

第二十一条优待金的来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其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每人每年交纳1元;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伤残军人及其家属、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城镇居民困难户免交优待金。

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和本人。

第二十三条优待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其办法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县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市)直属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区直单位(含中直单位)优待金的收集和发放。

优待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

第二十四条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牧区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山林、牲畜、草场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家属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从入伍时起原单位按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作为特殊津贴发给。

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二十六条在职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农牧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医疗;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给予减免;现役军人家属因病医疗,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待金中酌情解决。

第二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第二十八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区内国营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飞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民航及各运输单位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优惠半价售给客车票,乘坐民航飞机的,票价优惠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条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招干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农牧区伤残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三十二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大专院校,录取时应降低一个分数段,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地方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三十五,,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根据规定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工作;子女需要转学就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年老体弱的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优先列入扶贫对象,并给予定期定量和临时补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农牧区的优抚对象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家居城镇有劳动能力无职业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或扶持其从事个体经营,工商、城建、税收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七条优抚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力或在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九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各地(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可以自理,要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个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xx年xx月xx日。

吉林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居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在本省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每个公民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照顾优抚对象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市、地、州、县(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另有规定)。

第六条《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为: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荣立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退出现役后死亡的和集体立功或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九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允许自行提高标准。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中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且无儿无女者,及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且丧失父母(抚养人)者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领定期抚恤金的20%。

第十一条符合发给定期抚恤金条件而已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或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优抚对象,其领得的救济费或退休退职金低于当地定期抚恤标准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补差。

第十二条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实行的定期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三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死亡时,另加发半年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四条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应按照民政部确定的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区别确定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仅限于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伤残等级,经医疗终结后确定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的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未评残的,退出现役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补办评残手续:

(一)《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市、地、州或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检评、申报,由省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均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和伤残抚恤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由其户口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其户口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凭革命伤残军人所持伤残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入伍前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重庆市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上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役的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士兵、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二)革命伤残军人是指按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委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承认和享受抚养人待遇的不再变动。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并按其死亡性质发给其亲属《革命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上述证书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四)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发给子女。没有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

(五)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由民政部门根据死亡性质和军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10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即指按基准军衔为少尉的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一档次)和少尉军衔基本薪金、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

“其他军人”,是指志愿兵(包括专业军士、军士长)、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

第八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发给其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九条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军人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发给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发给定期抚恤金: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读书或病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一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

第十三条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按照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确定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且由部队评残发证的义务兵。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第十四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但下列三种情况除外: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办理抚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后的革命伤残军人,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或者享受离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

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革命伤残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1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六条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是指: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的;。

(三)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的;。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为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应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关系或安排下岗。

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需要到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和卫生部门同意,报市民政局批准后,到市革命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其伤残抚恤金和公费医疗费,仍由原地民政、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列支。

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籍或配偶、父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由国家供养终身。

(一)安置地点可以在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选择。由我市安置的,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二)需要建房的,所需经费由安置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民政安置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三)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安置落实后,应允许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已满18周岁的在校读书的子女),逐级申报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

(四)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和子女,报考招工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发给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为上一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离退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按照本规定发给护理费。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伤残军人康复医院治疗、休养期间,停发护理费。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或企业关闭、破产后,其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第二十一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病理鞋等辅助用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所需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费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社会应给予优待。优待金实行“乡(镇)收乡(镇)管、乡(镇)收县(自治县、市)管或城乡负担,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的原则。

(三)城乡负担,区县(市)统筹:指在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优待金由职工、农民和城镇户口的其他有收入者共同负担,负担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待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本规定标准发放。

(二)、(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优待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二)在职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由原工作单位每年按本人入伍时年工资标准的1/2发给优待金,工资标准低于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发给。

(三)城镇在校学生、社会待业青年入伍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每年发给优待金200元,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父母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全部负担。如父母均系纯居民、县以下集体企业(含个体户)、现役军人或父母工作单位在市外的,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发给,所须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优待金按照《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发给。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凭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通知书,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的优待金:

(一)获得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00%;。

(二)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三)立二等功的,增发40%;。

(四)立三等功的,增发20%。

一年数次立功受奖,以该义务兵获奖等级最高一项增发标准计算。

第二十七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免交农村的各种提留、免服义务工,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免服义务工。

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工(公)伤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和退休待遇。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并不得对其实行医疗包干。凡需要到外地治疗的,须持有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医院证明,经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报销医疗费。

(三)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四)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及市内非月票线路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在本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和乘坐使用公交月票线路的公共电(汽)车,以及市内过江轮渡,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免收门票和车船票。

革命伤残军人自用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可以免费托运。

第三十一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包括精神病退伍回乡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予减免。

(自治县、市)卫生部门审批并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十二条户籍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其中一人在城镇就业,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以上学校或参加招工招干时,文化、年龄和身体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

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1人入伍。

第三十五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人员同等条件下,享受下列优先权: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

(二)学校减免学杂费,评定助学金;。

(三)发放贷款、社会救济款物;。

(四)供应各种农用生产资料;。

(五)购买公有房屋或单位集资建房;。

(六)农村建房用地及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的家属住房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对待;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义务兵计算为家庭分房人口。

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没有参加工作的城乡复员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一)孤老的;。

(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

(三)带病回乡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

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不得低于上级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其中孤老或贡献较大的,应适当偏高。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除发给当月的定期定量补助费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同时注销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除安排使用好上级财政下拨的各项抚恤和补助费用外,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从当地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负责解决本地区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对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或克扣抚恤金、优待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规定发给抚恤金的,抚恤对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抚恤和优待。

第四十三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参加区县(自治县、市)以上人武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伤亡抚恤,有工作单位的,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无工作单位的按因战伤亡民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社区领导(民政局领导):

您好!

本人是(几等)残疾,x年在x单位下岗。家里有x口人。孩子在上(小学或初中或高中或大学)学。由于身体缺陷,找不见合适稳定的工作,便没有了稳定的收入。因为身体的缺陷,我每天离不开药物的依赖,再加上孩子的日常支出,对我这样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来说药费也是一种天文数。

所以我想申请残疾人低保补助,望能同意。

20xx年xx月xx日。

青海省残疾军人优抚办法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省优抚对象的各项优抚优待政策得到落实,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总体来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远滞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仍很困难。

因此,为确保我省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起,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上年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基数和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享受在乡抚恤补助标准的优抚对象,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人均纯收入增长额(与前年比较)为基数,按不低于50%的比例增长;对享受城镇定期抚恤标准的“三属”,每年以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额为基数,按不低于25%的比例增长。上述对象中的孤儿、孤老的增长比例可略高于此标准。

各类优抚对象所占基数的比例由各州、地、市结合当地的实际确定。如参照基数出现负增长,计发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如中央统一调整提高标准,提高额度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如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所需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解决。省财政对优抚对象较为集中,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或专项安排的办法适当给予补助。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xx社区领导:

您们好。我是本社区居民xxx,现年xx岁。

我自幼患外伤癫痫,至今已46年;患病后,我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专人照顾,我的爱人杨乃彬无职业,在家照顾我。我的女儿xxx,现年24岁,正在读大学;我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及糖尿病,每天都要服药及注射胰岛素控制病情。

现我们全家仅靠母亲每月几百元的退休金及姐、弟资助维持生活。现特向您们申请残疾人补助,诚盼领导批准。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向我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张__,人称哑妹,现在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

我家现在住在广东省xx市xx市西江镇外塘村,家里一共五口人,分别是爸爸、妈妈、哥哥、我、弟弟。由于家庭困难,我不辍学,想出外打工,苦于聋哑,无人请我。哥哥在浙江县xx市读大学,每年的学杂费生活等用都需要两万元多元,哥哥读过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有九万元多,爸爸妈妈都是农民,只靠在家耕种维持全家的生活,爸爸的`左手指动作不方便,妈妈又多病痛,我身边聋哑,我的左手指很弯,父母为了我已经花费了很多钱,这让本来就穷的家里上加霜。另外去年妈妈被砖砸伤头部,又花了差多八千元,现在家里还欠别人的债五千元没还,我现在上班工资很低没还帮爸爸妈妈,多得中国人民政府体训人民,对残疾人有特殊关照。故向政部门申请残疾人生活费补助,恳求民政部分批准。

__年__月__日。

残疾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来自xx年纪xx班的学生xx,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由于家庭条件比较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大学难,所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良贫困申请理由20到50字好,成绩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贫困贫困申请书怎么写高中,家里仅靠贫困申请理由50字范文父亲退休金维持生活,但是人穷志不穷,本人在校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假如能够获得国家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为学院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的方法来为将来打好坚实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好储备。

我知贫困申请书格式道还有很多很多向我现贫困申请理由怎么写在一样的学生等着这笔钱去交学费,也有更多的父母为儿女的学费而辛苦工作着,甚至有的以卖肉来凑够这笔钱。想一想手中浸着鲜血的贷款,想想一个人承诺和信用的价值,任何人没有理由不把这比贷款的归贫困申请理由简短50还作为重中之重看待,请领导和各位老师相信我的人格,我一定好好学习。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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