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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5篇)

时间:2023-09-24 12:56:06 作者:文轩 优秀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5篇)

无论在商业宣传中还是社会宣传中,标语都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制作一条成功的标语,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小编整理的这些标语案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在3次以上。将少许尿液倒入一杯清水中,如果水仍很清净,表示身体健康;如果变得混浊或有油质浮于水面,绝大多数是肾虚。小便无力,滴滴答答,淋漓不尽。

2、感到有困意,却睡不着,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睡睡醒醒。总想闭目养神,不愿思考问题,注意力不集中。

3、早晨起床,眼睛浮肿。刚过四十,就发现没有“晨勃”现象;。

4、不提重物,走到三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超过两个小时就感到腰酸。在厨房做饭,站立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就感到两腿发软。

5、洗头时,头发大量脱落。牙齿松动,容易脱发。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晨起或劳累后,足踝及小腿会肿胀,下眼皮肿胀、下垂。

2、在月经到来的前两三天,四肢会发胀、胸部会胀满、胸部会串痛。

判断肾虚第二招、全身方面,会全身倦怠、头脑不清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

1、工作效率明显下降,上司明显不满你的表现。

2、记忆力下降。昨天想好的事情,今天却记不起来。

3、上班无精打采,上班仅仅1个小时,就会胸闷气短,盼望早早回家休息,但上床后却睡不着。

判断肾虚第三招、神经肌肉方面,会经常失眠、头晕脑胀、腰酸背痛、下肢乏力等。

1、常常感到困倦,却无法熟睡,多梦且易惊醒。

2、体重有明显的增加或下降趋势。早上起床,会发现腹部肌肉松弛无力,苍白无血色。

3、不提重物,走3层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多余2个小时就感到腰酸。

判断肾虚第四招、胃肠道方面,会食欲不振、恶心、胃疼、腹痛腹泻、便秘等。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超过3次。而且,小便无力,淋漓不尽,大便粘滞不畅。

2、如果吃生冷干硬食物,常常感到胃部不适、口中粘滞不爽。

3、一日三餐,进食很少。即使口味很适合自己,也感觉无味。

判断肾虚第五招、五官方面,会视疲劳、鼻塞、眩晕、耳鸣、咽喉不舒服等。

1、容易感冒,感冒后就会鼻塞、流鼻涕、咽干、咽痛、喉咙有紧缩感等。

2、如果坐、蹲的时间稍微长些,直立后就会两眼发黑、头晕耳鸣。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从亚当、斯密到现代的主流经济学,经济学的研究工具、研究方法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唯一没有变的是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亘古不变的信条。而马克思却认为,人类行为是可变的,因而作为人类行为抽象成果的理论假设也就不应该固定不变。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就隐含着一个动态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模型。这就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假设为损人利己的经济人,把生活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有限经济人(这里的有限不是指理性有限,还是指自利行为本身受到了约束,其中主要是主体的自觉约束),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自觉考虑社会利益的公益人。相应地,人类的行为也就有一个从经济人向公益人的转化过程,而这种转化与生产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保持同向性。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一个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消费资料和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社会,这种社会条件决定人的行为虽然是自利的,但这种自利被限制在争取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较满意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无限地占有社会财富。也就是说,这样的经济人是有限的经济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物质财富的丰裕和消费资料的按需分配,人们也就没有必要再把劳动力做为私有财产。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人们自觉地为社会工作,而个人利益却是自发地实现的,不再需要人们去谋划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生活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是公益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未来的新制度及其形成时写道:

从以上引文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论述的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经济思想,社会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两大因素,即:劳动者创造价值或创造则富的特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而劳动者的创造能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潜力就人类的本性来说都是无限的、不可穷尽的,只要具备了适合其发展的制度环境,“集体财富”的“充分涌流”就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是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前景。

第二,存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制度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或前提,人们利己的范围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就是存在利己行为,其目标也只是为了获取消费资料,而丧失了积累财富的条件和动机。

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存在无偿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动机,也不存有无休止地积累个人财富的愿望,而劳动却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认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形成完全的公益人。但在这个有机体中,物质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物质财富丰裕,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时,公益人行为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普遍的基本的形式。同时,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三个条件有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此相适应,人们的公益行为也存在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具有不可逆转性。

现在我们可以对公益人假设下一个基本定义:由于个人的消费资料由社会供给,社会不存在个人积累财富的条件,个人没有占有财富的愿望,人们尽其所能为社会尽责,这种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理性人就是公益人。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薄膜过滤法:按照药典的要求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样品总量按薄膜过滤法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小于100cfu的试验菌,过滤。取出滤膜接种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或改良马丁培养基中,或将培养基加至滤桶内。另取一装有同体积培养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试验菌,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直接接种法: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8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马丁培养基4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的供试品接种量,另1管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结果判断。

同对照管比较,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则说明验证通过;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试验菌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验证失败,应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和灭活剂、更换滤膜等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重新进行验证。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日本药局方收载分析方法所需资料。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铁西的工业是有悠久的历史的,是从清末就有着近代工业工厂的,有自己的分明的时间线以及每个时期的特点,我们营建的工业景观不能全部重新建造“假古董”,而要有选择地保留一定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历史工业建筑群或者是工业元素,再辅以新建的有象征意义的工业景观,使新旧元素共同形成铁西特有的工业景观体系。

4.1整体保留法。

某些细枝末节的景观节点不能够成为整个区域工业文化的代表,只有多元化、系统性与整体性同时具备的工业景观片区,才能有可能让人们看到工业历史的原貌。所以在有条件的地点,要有整体性地保留工业遗址的考虑。整体性保留工业遗址可以更好地结合铁西自身的特色,使工业景观构建更加有地域性和不可复制性,体现特有的铁西工业文化。工业遗址整体保留之后,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工业生产已经消失,那么必须赋予其新的使用功能,重焕工业遗址建筑新的活力与价值。工业遗址的使用功能拟定的重要依据市城市规划设计,即根据周边城市用地使用功能的缺失之处,进行有针对性的建设。在重置工业遗址的功能时保留原有的工厂建筑独有的结构与围护材料,不仅体现城市特有的工业文化,也是现代城市建设中独具历史气息的亮点。

4.2局部保留法。

由于城市发展中存在种种制约因素,一味强行改造某些工业遗址也可能与现代城市规划相悖,阻碍城市顺利发展,因此当无法保留全部的工业遗址时,可以选择保留能够体现特色的局部,进行工业遗址的局部保留。不但能够顺应城市规划,同时也保留了城市珍贵的工业文化记忆。例如:保留旧建筑构件作为公共区域的遮阴设施、保留无安全隐患的旧机器作为人们休闲娱乐设施;保留大型金属桶状物作为书报亭等市政设施等,使其作为直接的工业历史展示给人们,即是最为直观的工业景观。

4.3重新塑造法。

由于沈阳市铁西区现存工业遗址已经不多,整体保留和局部保留法的操作性与可行性不强,也不能覆盖整个铁西区,因此遵循工业文化,提取历史工业元素,重新构建工业景观是最为主要的构建原则。使重建的工业景观延续工业会时期的工业意境,传承工业文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是在提取某种工业遗址的典型工业历史元素后,重现设计改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来说,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都是具有重大意义,与城市的历史与未来的发展都是密不可分的,因此,重新塑造的工业景观一般放置在城市中的重要节点位置,或者作为某个区域的地标性建筑。城市节点可以选择在并没有工业遗址可以保留与改造,但还要体现城市的工业文化氛围的区域。这些工业景观构造物一般可放置在城市重要的人群聚集地,地标性的城市广场中,主要干道两侧等位置,这样可以直观地向人们展示当地的工业文化。除此之外,重新塑造工业景观的关键是将工业文化弘扬开来,传承下去。构建铁西区工业景观的核心是传承工业文化,重新构建工业景观不但要结合铁西区的历史面貌,现状与前景,还要表达出铁西区各个工业发展阶段的特点。铁西区还有其规划上独有的特点,如以建设大路为界,以南为生活区,以北为工厂区;铁西的道路呈方格状分割,是为了工业建设的方便,铁西的城市格局是以工业为第一的宗旨等,这些特点都要通过重新塑造出来的工业景观表达出来。五结论本文对沈阳市工业景观设计方法进行分析与研究,不仅体现了工业文化遗产应用在城市景观设计中的可行性与重要性,还为工业景观设计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国家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同时,如何更好地把沈阳的工业文化与景观设计相结合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2]王毅.沈阳大东区工业建筑遗产保护再利用研[d].沈阳:沈阳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东北地区后工业景观规划设计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沈阳市铁西区老工业基地工业景观构建的研究[d].沈阳建筑大学硕士论文,2012.

[5]哈静,陈伯超.沈阳市工业遗产保护之我见[j].时代建筑,2007(11).

[6]王向荣,任京燕.从工业废弃地到绿色公园:景观设计与工业废弃地更新.中国园林,2003(3):11~18.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摘要:关于《三维地层模型的意义及方法分析》的岩土工程论文资料下载:本文主要研究了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提出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建模的总体思路及其实现步骤,其次介绍了模型可视化的实现,介绍了基于钻孔数据三维地层可视软件的实现过程。采用vc++平台、openflightapi与vegaprimeapi实现了基于钻孔数据的三维地质模型的自动构建,建立的三维地层模型为地质勘察决策提供有力的辅助工具。

关键词:钻孔数据;地层;三维地质建模;openflight;api。

引言:

离散分布的钻孔信息是工程勘察获得地层信息的最直接来源。传统的工程勘察成果是以二维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的方式来表达地层信息空间分布,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对地层认识和空间分析的需求。三维地层模型能够完整地表达复杂地质现象的边界条件及地质体内含的各种地质构造,形象生动地展示空间分布效果,更可根据用户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动态的分析,从任意角度、实时互动地观察地质模型。本文结合三维地质建模技术,通过地质勘察钻孔资料,实现三维地质结构模型的实时动态构建。突破了用切片方法观察三维地质体内部结构的局限性,使其更好地掌握地质结构的形态及分布规律[1],为城市规划及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领域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1三维地质建模型。

所谓三维地质建模(3dgeosciencesmodeling),就是运用计算机技术,在三维环境下,将空间信息管理、几何形态、拓扑信息(地质对象间的关系)、地质解译、空间分析和预测、地学统计、实体内容分析以及图形可视化等工具结合起来,并用于地质分析的技术。三维地质建模能够最大限度的增强地质分析的直观性和准确性,使之做出符合地质现象分布变化规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方案,从而减少人类对地质问题认识的盲目性以及地下工程设计、施工面临的风险性[2]。从三维地质建模的难点来看,对于复杂地质体的三维建模,其关键技术有:

(1)离散数据的插值与拟合[3]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中的各种地质信息,包括地表地形、地下水位、地层界面、断层、侵入体及各种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或数据的等值面线等,都可以看作是三维空间中的函数,它们的拟合函数要根据实际勘测数据来建立。

(2)空间数据模型与三维数据结构的建立空间数据模型是建立地质空间数据库的理论基础。而地质数据库是整个可视化仿真系统的核心,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性能。空间数据结构是空间数据模型的具体实现,是对客观对象进行可视化表现的基础。地质体三维空间数据结构是工程地质三维建模和可视化的基础,这就要求必须具备有效的分层的三维数据结构,能够确保人机交互和查询的实现。

(3)三维拓扑结构分析从地质学角度看,拓扑是地质对象的空间位置关系。拓扑也可视为允许这些地质关系合理储存的数据结构。评价地质模型系统的优缺点往往取决于描述地质对象所用的拓扑结构。

(4)可视化技术工程地质复杂地质体可视化,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工程勘测获得的数据,转换为形象直观的便于进行交互分析的地下地质结构空间形态的立体图和剖面图形,其基础是工程数据和测量数据的可视化。

2基于工程钻孔数据的三维地层可视化系统研究。

2.1系统总体设计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节着重介绍地层三维可视化系统原型的开发。该系统从工程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地质数据实行工程项目级的管理,通过地质数据自动生成地质体模型。在此基础上,用户可以根据实际地质体分布和地层性状来进行颜色、材质、纹理的设置。系统采用软件工程开发中的结构化和原型化相结合的方法,自顶而下进行功能解析与模块划分。

系统主要组成模块有:

1)地质数据录入模块该模块主要实现工程信息,标准地层信息、钻孔基本信息与钻孔分层信息的录入,实现对工程信息的编辑及钻孔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组织、数据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同时该模块还提供了数据录入错误检验功能。

2)地质数据导入模块系统可将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导出的钻孔文本数据导入到该系统,同时也可将理正数据库中的钻孔数据库导入,实现与理正的数据库接口。数据导出方面,系统可将工程地质钻孔数据导出为文本格式与标准xml格式,同时也可导为理正所接收的文本数据格式。此模块提供了方便的数据录入与数据导出功能,并提供了与理正工程地质勘察软件的数据接口,提高了系统数据的重用性。

3)地质数据查询编辑模块依据特定的查询条件实现对地质数据的编辑与修改、岩性(土)归一化处理(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同一岩性不同名称进行统一处理)及虚拟钻孔的编辑。

4)数据库配置服务器配置模块为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系统实现了应用程序与地层数据的分离,通过采用c/s模式将工程数据、地质钻孔数据存放在服务器端,应用程序则在客户端运行。

5)数据库备份恢复模块用户可以利用此模块方便及时的将整个数据库进行备份与还原。

6)地质数据建模模块该模块根据用户当前激活工程,检索数据库中该工程的相关地质钻孔数据生成不含纹理、材质、光照及颜色的地质体初始模型文件(.flt文件)。

7)模型动态编辑模块在漫游环境下实现对地质体模型的`颜色、纹理与材质设置,从而使得模型更具真实感。

8)三维漫游模块对生成的地质体模型进行实时互动的三维漫游,并可实现三维与二维平面导航图的联动。

9)空间信息查询模块通过对三维地质模型、三维钻孔模型的拾取,进行地层信息、钻孔信息的相关查询。

2.2系统开发流程系统的开发流程如图2所示,利用钻孔数据采用基于tin的多层dem建模方法并结合openflightapi生成三维地层模型,利用sqlserver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应用实时仿真软件vegaprime集成并驱动三维模型,实现虚拟场景的实时漫游、信息查询等交互控制。

2.3三维地质体模型的动态构建三维地层及钻孔建模的实现如图3所示,模型的构建过程:通过查询地质钻孔信息sqlserver数据库,根据标准地层分层记录检索出含有该分层的所有钻孔分层高程并结合对应的钻孔平面坐标,从而提取出各层地层界面空间离散点数据。根据各层地层界面数据,通过基于tin的多层dem地质建模法构建出三维地层分层模型,同时根据研究区域边界钻孔构建各分层间的包裹面,并根据钻孔及钻孔分层数据构建钻孔三维模型。最后结合openflightapi将以上模型数据写入openflight模型数据库文件(.flt文件)中,构建出最终的三维地层初始模型。同时系统通过openflightapi提供了用户对初始地层模型的颜色、材质、纹理和光照的自定义编辑功能。

2.4特殊地质结构的处理在上面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的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实际中相邻地层面间的交叉、尖灭与透镜体等地质结构,为精确地表达以上地质结构建立符合真实地质结构的地层模型,必须从建模算法及地层钻孔数据中寻求解决途径。

1)钻孔分层数据的插值由于钻孔类型的不同从而导致其采样深度的不同,在地层侧面包裹时,程序会自动处理为不合理的尖灭形成漏洞,因此必须对边界钻孔中的缺失地层的浅孔应用距离反比插值法进行插值处理。对于浅层钻孔可将其他完全地层的钻孔作为约束钻孔通过距离反比插值,估算出其不完全部分地层的厚度,从而可以构建出合理的地层侧面模型。

2)地层尖灭与透镜体的生成在构建地层界面及侧面包裹面时,由于地层中透镜体与尖灭现象的存在使得每个钻孔穿越的地层不尽相同,从而生成的地层界面就有可能出现不完全的现象,因此就应采用向上尖灭的方法,即将每个钻孔的分层由上至下与标准地层序列进行比较,当某层缺失时令该点的厚度为零,也就是使该点的高程与其上一层的高程一致。这样就可方便快速的构建出地层的尖灭现象与地层中透镜体。

3系统应用实例。

根据本文建立的地层建模及可视化系统,笔者以天津某项目工程为例,利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最终生成了项目地质体三维模型。并实现了虚拟漫游与信息查询。通过实际工程的应用,不仅验证了理论方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更进一步丰富基础理论的研究,使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很好的结合。系统运行效果如图6所示。

4结语。

本文着重研究了利用钻孔数据结合地质建模技术并利用openflightapi完成了地下地质体三维模型的构建。并以天津某项目为实例,充分利用工程地质勘察的数据资料,建立研究区的三维地质结构模型,取得了较好效果。由于地质现象的复杂性与理论研究的限制,目前还不能提供完善的基于单纯钻孔数据的断层面、褶皱体等复杂地质结构的建模,此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同时在构建三维地质模型的基础上,应逐步实现地下空间模型的三维分析功能,如地质体的剖切、不良地质体查询、地质体的挖切、工程土方开挖计算、地下空间量测等。

参考文献。

[5]openflightapiuser’guide(volume1,2),.

[6]openflightscenedescriptiondatabasespecification[version15.7.0].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就是对药品分析实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完全达到了预期目的,或证明由分析方法误差而导致试验结果判断错误的概率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而进行的科学证明。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室内再现精度(interm。

[1][2][3][4]。

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方法的验证来确认其可靠性和准确性。在我的研究生学习中,参与了多个方法验证的项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从方法验证的重要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反思改进的机会和实践的动力五个方面展开,分享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方法验证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方法验证是确认和证明某种方法有效性的过程,它直接关系到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因此,在进行任何科学研究之前,必须首先对所采用的方法进行验证。只有验证通过的方法才能为研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促进研究的进展和成果的输出。

其次,在方法验证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方案至关重要。设计方案应该基于相关的理论和背景知识,合理地设置对照组和实验组,确保实验结果真实可信。在我的经验中,合理的设计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因此,在方法验证中,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是确保研究可靠性的基础。

第三,数据处理的准确性是方法验证不可或缺的一环。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方法验证中,我学会了使用科学的数据处理方法,如统计学分析和图像处理等,对实验数据进行准确的处理和解读。通过合理地选择和应用数据处理方法,可以充分挖掘数据中的信息,确保得出科学和可靠的结论。

其次,在方法验证中,反思改进的机会是不可忽视的。每一次的方法验证都是对之前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是方法改进的机会。通过对验证结果的分析,可以找到方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研究方法。在我的经验中,总结反思是方法验证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提高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最后,实践的动力是方法验证的重要推动力。实践是检验理论和方法的有效途径,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体会和理解方法的本质和优势。在我的经验中,通过实践参与方法验证,我不仅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所学的理论知识,也学会了如何应对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的动力推动着我们不断钻研、改进,为科学研究的进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需要我们在验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改进。通过合理的设计方案、准确的数据处理和不断反思,我们可以提高方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同时,实践的动力也推动着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方法验证的能力,为科学研究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方法验证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验证科学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在进行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从准备工作、实验设计、数据收集、结果分析和总结五个方面,总结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准备工作至关重要。在进行方法验证之前,必须对所验证的方法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熟悉。首先,要明确方法的目的、原理和适用范围,确保自己对该方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其次,要准备充足的实验材料和设备,以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最后,要制定详细的实验计划和时间表,为实验的各个环节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实验设计要合理科学。在进行方法验证时,实验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确定可行的实验方案,包括样品选择、实验组织和样本大小等方面。其次,要设计合理的对照组和实验组,以确保对所验证的方法的有效性进行客观的评价。同时,还要考虑实验重复次数、实验顺序和实验时间等因素,以减小实验误差和提高实验的可靠性。

第三,数据收集要全面准确。在进行方法验证时,数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首先,要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即收集到所有需要的数据,包括不同处理组的数据和对照组的数据。其次,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即减少实验误差和数据误差。为此,可以采取多次重复实验,计算平均值和标准偏差来表征数据的可靠性。最后,要及时记录和归档数据,以便后续的结果分析和总结。

第四,结果分析要全面深入。在进行方法验证后,必须对所得到的结果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比较各处理组的差异是否显著。其次,要将实验结果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判断所验证的方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同时,还要比较所验证的方法与现有方法之间的差异和优劣,以评估所验证方法的优越性。最后,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图形化和描述性的展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释实验结果。

最后,总结要详细准确。在进行方法验证后,必须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准确的总结。首先,要详细描述实验过程和实验条件,包括实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步骤和实验环境等方面。其次,要详细描述实验结果和结论,包括数据的统计结果、实验结果的显著性和实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最后,要提出改进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以便进一步完善所验证的方法。

综上所述,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对我在方法验证中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归纳,我对方法验证的重要性和操作技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在未来的实践中,我将更加注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合理科学地设计实验,全面准确地收集数据,深入全面地分析结果,并进行详细准确的总结,以提高方法验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法律方法论文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论文写作方法

(一)两个“依托”

1.依托老师的学术专长或当前学术兴趣点。

我们是研一的学生,没有什么知识体系,也不像老师们都有自己的投稿渠道,所以我们要依托老师研究专长或当前学术兴趣点。依托老师的擅长的领域,你自己就要知道导师和学习老师的研究方向。如果你写作与导师的研究专长结合,往往前期具备了较为丰富的数据、案例、文献等素材,学生在论文写作或调查研究中能够依托以上优势进行较为深入、扎实、系统的研究,亦能得到老师切实有效的指导和帮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是老师不擅长,就可能没法给你指导了,或者指导的效果就会降低。法学院老师的研究方向分得很细,他不熟悉就没办法给你指导。

2.依托老师的研究课题。

以老师课题中的某一块研究内容为切入点,作为自己写作或者研究的方向,将个人的写作与老师的工作相结合,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发文章可以挂老师的课题,通过这个方式,老师一般都会比较乐意的。

(二)五个“关注”

要关注社会各类信息,尤其是掌握全面高效的获取信息的途径。没有资讯就没有灵感,就没有办法找到选题的方向。

1.关注时政报纸。

(1)《环球时报》的评论。评论的栏目虽然不一定和法律有关系,但是能够开阔自己的视野。

(2)《参考消息》的“问题与建议”。参考消息把一些信息原汁原味地展现,文科生必须有所关注。《参考消息》的“问题和建议”栏目,很有前瞻性,新的东西,文章没写过。比如关于“达芬奇家居”事件的建议,比较热,就是结合法律来提出的,谁先写出来谁发表。这个栏目一般在后面的版面,不起眼,但一般每天的报纸都有(不是每次都有)。

社会上的新事件和新事物往往最先出自媒体记者的眼光,学者写的东西往往是旧东西、老东西,如果你想用学者眼光把新东西写出来,就必须紧紧跟着媒体记者的脚步。

2.关注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报纸。

《法制日报》(“视点”栏目)。这个栏目的评论文章不错,值得大家看。例如关于今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公务员就业歧视的报告的评论、动车问题等,根据这些评论的观点,扩充加工可以写成发表论文。《法制日报》比较权威,有新意,是川大认定的c类文章,1500以上文章就视同发表一篇cssci来源刊物。《检查日报》和《人民法院报》也值得关注。

3.关注全国两会法律提案。

关注全国两会的法律提案,可以写立法方面的论文,立法涉及法学的各个学科。

4.关注权威的时政分析参考读物。

(1)《半月谈(内部版)》。《半月谈(内部版)》我建议每个人都要看,考公务员很有帮助。这个刊物是中宣部委托新华社办的,它把我国的大政方针和国内外时事热点的评论都涵盖,既代表官方主流的观点,又融入一些新的思路。我有个政治学院的博士师兄(已经毕业),他考公务员分很高,同时考上中央统战部和四川省发改委。他说他养成一个习惯,喜欢读半月谈。现在工作了,有时还让我帮他在川大买。图书馆的期刊阅览室有,读这个对写申论很有帮助。

(2)《新华月报》等。《新华月报》是新华社办的,很有前瞻性,里面的素材写论文都是好东西。里面有一个专门的法制栏目,详细介绍近期我国各地的立法动态和热点事件的法律评论,很有参考价值。

5.关注理论性、思想性、启发性兼具的学术网站。共识网是我经常看的。共识网的东西比较有前瞻性。我了解到,这个网站是思想相对不是那么保守、比较超前的一些人推动的,许多知名学者们的意见和建议在上面都有(这些其他渠道是发表不了的),比如华东政法大学的童之伟教授、北京大学的张千帆教授、贺卫方教授等。

小建议1:建议硕士生同学养成每天保证不少于1个小时的读报、读新闻习惯。

方法验证的心得体会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有助于检验和确认研究者所使用的方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作为一位科研工作者,我在进行方法验证的时候,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方法验证的理解和体验。

方法验证是研究工作的基石,它确保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一个好的方法验证确保了研究的可重复性,可以使其他研究者在相同的条件下得到相似的结果。方法验证还能帮助我们评估研究所使用的技术和工具的适用性,并确定它们能否满足我们的研究需求。因此,方法验证不仅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也是我们进行研究的基础。

方法验证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步骤和考核。首先,我们需要确定验证的目标和准则。这些准则可以是已有的标准或者我们根据研究的需求而制定的。接下来,我们需要设计合适的实验或测试方案。实验方案必须能够充分测试和评估方法的各种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确性、稳定性等。在实施验证实验时,我们必须按照验证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实验的可重复性和一致性。最后,我们需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方法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这些步骤的每一步都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以确保方法验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方法验证并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在验证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例如,验证实验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实验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此外,验证实验可能需要多次的尝试和调整,以获得可靠的结果。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有良好的计划和时间管理能力,以合理安排实验的进程和资源的使用。我们还需要对实验的变量和因素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控制,以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方法验证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它不仅帮助我们检验和确认方法的准确性,也让我们对科学研究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通过方法验证,我们了解了不同的实验设计和实施方法,提高了我们的科研技能和实践经验。同时,方法验证也让我们认识到科学研究需要严谨和耐心的态度,在实验设计、数据分析和结果解释上都需要我们对细节和细节的关注。方法验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的宝贵资产。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从方法验证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中吸取启示,并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无论是在实验设计还是研究结果的解读上,我们都应该始终保持严谨和谨慎的态度。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实验的可重复性和一致性,保证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可靠和准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科研工作才能在学术界得到认可,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结:

方法验证是科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方法验证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挑战和困难,但通过良好的计划和时间管理能力,以及对实验变量和因素的仔细分析和控制,我们可以克服这些困难。方法验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的宝贵资产,我们应该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以确保我们的研究结果是可靠和准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科研工作才能在学术界得到认可,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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