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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开题报告预期困难(模板5篇)

时间:2023-09-23 11:41:00 作者:紫衣梦 最新开题报告预期困难(模板5篇)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开题报告预期困难篇一

指导教师:刘__

课题:北京老城区文化古迹的保护与开发

1.选题意义

北京是一座古老的城市,历史底蕴深厚,文物古迹众多,为后人留下了为数众多的自然和人文遗产。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北京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城区的土地资源紧张,人地矛盾突出,而位于北京中心地带的老城区成为问题最突出的地区。一方面,老城区交通发达,人口稠密,商业基础好,是北京发展服务业、商业区位条件最为优越的地区。“这种需求和房地产商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结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开发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发展中保存历史更成为矛盾的焦点,这使得保护历史街区成为当代世界各国城市建设中最富人文色彩也是最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济南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田芸)另一方面,北京的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众多,胡同密布,居民众多,且多生活在文物古迹之中或四周,多以大杂院的居住形式聚居,居住面积小,房屋老旧,居住条件差。因此,在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和民生安居工程中,老城区居民的搬迁工作成为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并且得到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普遍重点关注,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效应,也不可避免的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现在,随着北京城区的地价房价不断上涨,人地矛盾更为突出。北京市,尤其是老城区的发展问题亟待解决。

历年来,围绕北京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开发问题,社会反响剧烈,各方面意见针锋相对,曾经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大讨论。在北京市发展的初期,政府和民众对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淡薄,破坏拆除文物古迹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差,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此外,在老旧城区居民的搬迁问题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也有不当之处。但随着文物古迹保护意识的增强和北京市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提升,对于这方面问题的处理逐渐走向成熟,得到了社会的基本认可。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提高。

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其他城市发展的模板,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例如南京、西安、上海、成都、昆明等,历史文物古迹数量很多,保护和开发价值巨大,北京在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开发中,应当承当领头者和领先者。此外,北京作为世界大都会,与世界其他名城相比,北京的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开发制度还不够完善,工作不够细致,在立法方面存在空白。在经济发展和人文北京的建设中,要做的工作还有许多。因此,对于北京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的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北京人文景观的保护,有助于北京的科学发展,有助于北京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助于北京经济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北京成为世界性的大都会,有助于北京国际地位的提高,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提高,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国外研究现状

2.1.1国外理论研究和立法现状

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历史文化古迹保护问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解决办法,并且有许多成功的先例。欧美地区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开始关注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引起了我们国家对历史街区保护问题的关注。

国际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一个认识过程,从开始保护建筑艺术珍品,如宫殿、教堂、官邸等发展到保护反映普通人生活的一般历史建筑,如住宅、作坊等。以后又从这些单个的文物建筑发展到保护周围的历史环境,最后发展到保护历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

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在宪章中提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虽然这时保护的重点还在历史建筑,但毕竟历史文化地区已被作为保护的对象出现在了国际宪章中,这就是一个崭新的开始。

二战结束后,面对经过战争洗礼后的断壁残垣,许多国家采取的做法就是把受到战争破坏的建筑物摧毁重建,甚至把成片的历史文化古迹街区夷为平地,致使许多文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通过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并逐步将保护纳入了法律范畴。

2.1.2国外的实践

2.1.2.1法国

早在1840年,法国对古建筑保护就开始认真制定法律法规。当时法国一个著名的作家(卡门歌剧的作者)梅里美,对法国领导人提出了建议:我们对国内很多的历史建筑应该进行保护。当时法国政府就接受了他的意见,成立了历史建筑保护局。该局一成立就制定了法兰西建筑保护法。

最早进行立法保护的是法国。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律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规划为“历史保护区”,制订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

由历史建筑改建的这些功能性设施比一般的建筑更有吸引力,能够为这些设施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

但是,可以注意到,西方国家城市的空间布局结构与北京有所不同,而且在北京,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更加严重而复杂。此外,建筑材料、建筑年代以及各种客观原因,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而应当在学习中创新,发扬创新精神,提出符合北京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2.1.2.2其他欧洲国家

意大利的历史名城相当多,罗马、庞贝、比萨、佛罗伦萨、拿波里、斯普莱

托等城市,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意大利对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环

境保护考虑的多,不是单体保护,而是成片保护,如古罗马城就被全城保护下来。整个罗马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和艺术的博物馆,城中遍布着古城废墟、雄伟的建筑、迷人的雕刻与绘画以及巴洛克风格的广场等众多反映古罗马风貌的历史古迹,但其中最吸引人的地方是一处被称为“罗马废墟”的文化遗址。这里是古罗马的心脏地带,曾经殿堂高耸,神庙林立,如今却成为一片断壁残垣,所有的一切都原样保留,只是部分墙体用脚手架加固支撑。处处向人们展示着一种历史的沧桑之美和残缺之美。至身其间,不能不勾起人们对古罗马时代的追忆。

西班牙和葡萄牙同样有着严格的保护手段,体现出政府和社会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马德里市中心区划定了5个历史街区,政府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中心的古建筑进行任何改动,并且每隔20年必须按照原来模样重新进行维修和粉刷,否则将课以重罚。

2.2国内研究现状

1950年2月,梁思成先生和陈占祥先生共同提出《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的建设》,史称“梁陈方案”。他们建议在旧北京城西郊公主坟一带另建新城。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梁陈方案”未被采纳。

1980年,平遥古城得到了保护,开创了中国历史古城保护的先河。从那时起,中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理论与方法。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重点保护的24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公布了第二批38个,1992年公布了第三批37个,20__年补充了4个,这样共有10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另外有的省也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全国共申报192个历史文化名城。

从1995年起,在专家建议下国务院拨出了专项资金,帮助历史名城的历史街区进行基础设施和风貌保护,得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已有60余处历史名城得到补助。

但是,就与西方国家相对比,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成果,中国都处于落后阶段,而中国历史文化古迹众多,问题复杂,尤其是首都北京,作为现代化大都市,如何将现代化和古风古朴有机结合起来,是一个非常现实而又严峻的问题。

3.论文基本内容

以下是论文的提纲:

一、介绍历史文物古迹的相关概念,介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北京历史文物古迹丰富地区简介

三、北京对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四、实地考察报告

五、解决实地考察地区存在的问题

六、北京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的方法

4.研究方法

在此次研究性学习中,拟利用文献资料法和实地调查法进行研究。

(一)文献资料法

在形成我们的观点以前,我们需要学习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拟查阅学习国外历史文物古迹保护与开发的实践成果,重点为西欧各国(意、德、法、西),搜集图文资料,查阅其他学者的研究著作。

此外,除了国外的资料,我们还将针对中国国情和北京的历史,着重研究对北京历史文化古迹保护与开发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以及政府决策,专家意见,群众反映,媒体报道等一系列资料,从中找出问题,并解决问题。

(二)实地调查法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除了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还需要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文献资料有滞后性,不能非常直观的客观的体现事物的本质。我们研究小组拟利用寒假时间到历史文化古迹丰富的老城区进行走访调查,记录改造痕迹,调查群众反映,考察改造效果,寻找遗留问题,解决现有问题。

5.选题的特色

“北京老城区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与开发”选题的特色有:

(一)切合生活实际

我们生活在北京,学习在北京,对于北京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理应给予高度关注。目前,关于北京老城区的改造和开发问题一直是是社会的焦点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给予了高度关注,媒体和市民,包括我们,我们感同身受,同样对这个棘手而又迫切的问题非常关注。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能够切实影响我们的生活,能与实际相结合,体现出一种实用性和社会性。

(二)符合学科特点

对于文科学生,这样的选题囊括了地理、历史等多学科方面的问题。对于我们将理论转化为实际,将课堂中所学转化为现实中所用,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正所谓“学以致用”,通过研究,我们可以运用所学,深入社会,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培养社会责任感,这对于文科学生是很有益处,很有帮助的。

(三)现实意义突出

我们所选择的题目,是人人都可以明白的,具有普适性和共同性。因此,这样的一个社会、经济、历史、人文的交汇问题,它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仅能够推动具体问题的解决,还能够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也是社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作为高中生,影响力可能并不是非常大,但是现实意义突出是十分重要和突出的。

开题报告预期困难篇二

第一段:引言(150字)

培训开题报告会是每位研究生必须经历的一件事。它不仅是一次展现自我的机会,更是对自己研究方向的规划和实践。在我参加的培训开题报告会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诸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研究(250字)

在研究生学习生涯中,我们需要深刻理解什么是研究,研究的意义是什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研究有个更科学的认识。在培训中,老师特别强调了研究应该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依据科学的方法去搜集数据和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同时,为了让研究真正具有系统性,我们也应该时时谨记研究的整体目标,以及如何在该目标下开展实践工作。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将研究的结果转化为实践行动,以此迎来真正的成功。

第三段:开题报告的重要性(250字)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开展研究的第一步,因此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报告中,我们需要清晰地阐述研究方向、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等相关内容,以此得到导师的认可和指导,从而顺利进入到研究阶段。踏入开题报告的时候,我们应该立足于已经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要深思熟虑自己的研究兴趣点。在报告中间,我们应该突出自己的创新思维和研究方向的可行性,以此给领导和教授留下深刻印象。

第四段:个人心得(300字)

对于我而言,这次培训开题报告会是我第一次与导师、教授正式地交流和沟通。参加此次会议,让我充分认识到研究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创新的工作。交流过程中,我不仅获得了导师的指导建议,更发现自己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加强。例如,在研究方法和论证方面,我还需要更多的学习和实践。然而,与此同时,我也找到了自己的优势,例如在数据处理和技术应用方面,我拥有比较扎实的基础。因此,在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我将集中精力弥补自己的不足,并充分展现自己的优势。

第五段:总结(250字)

通过这次培训开题报告会,我深切地认识到了研究的意义和重要性。我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以此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了研究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都需要科学和严谨的态度。因此,我将会不断秉持这种态度,以此在研究生涯中走得更远。而开题报告会则是我们踏入研究生涯中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以更严格的标准去全力以赴,让自己的研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科学性,从而为接下来的研究铺平更加宽广的道路。

开题报告预期困难篇三

培训开题报告会作为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必修课程之一,是研究生进行博士/硕士研究的第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过程中,研究生们需要根据自身的研究兴趣、目标及所选研究方向,对研究课题进行系统阐述和展望。因此,这次培训开题报告会对于帮助研究生明确研究课题、提高研究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段:对于培训开题报告会的准备

首先,我们需要准备充分,对于选定的研究课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并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挑战做好预估和应对。其次,我们要对自己的研究课题做到心中有数,提前制定好详细的研究计划,并对于所做的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最后,我们要了解自己的研究方向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向,密切关注学术前沿动态,从而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水平。

第三段:如何进行培训开题报告

在进行培训开题报告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在报告开始之前,我们需要先介绍自己的研究背景和目的,让听众对我们的研究有所了解,并对后续的内容有所期待。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我们需要将自己使用的研究方法详细地阐述,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评估和说明。尽量在报告内容中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自己采用的方法,并提前准备好可能会被问到的问题。

第三,在研究结论和成果部分,我们需要对于自己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和数据进行系统分析,结论的可靠性和重要性都需要进行说明。

第四,在研究意义方面,我们需要对于自己的研究课题和目标进行深入剖析和说明,在研究意义方面说明自己的工作对行业发展和学术研究的贡献。

第四段:体会和心得

在参加培训开题报告会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自己的不足。研究与学术研究,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阅读理解和铺垫,除了自身的研究之外,更需要我们吸收全行业学术资料,才可进行深入的研究。通过阅读和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我们的研究能力和思维水平。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对于提出的疑问进行适当的回答,增加自己的回答能力,并且时时关注自己所研究的方向,以更好的为行业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论

总之,在这次培训开题报告会中我受益匪浅,意识到自己研究的不足,并且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学习计划,以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研究生时期的学习和探索需要我们脚踏实地去学习和探索,积极地积累自己的学术资料。希望未来的学习道路中,能够在这样的探索中获得收获,不断吸取精华不断提高自己!

开题报告预期困难篇四

近年来,培训行业日益兴盛,培训课程更是繁多。在培训课程之前,我们需要进行培训开题报告会,这也是培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在此,我要分享我在培训开题报告会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

培训开题报告会是从培训项目立项到内部决策前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介绍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通过内部评议、讨论、调整等环节,最终确立培训计划和课程内容。在准备工作中,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确定培训目标、选定培训对象、明确培训时间和地点、规划培训课程、编写培训大纲和讲师任命等。

第三段:开题报告会流程

在开题报告会上,我们需要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范围,并介绍培训流程和时间安排,同时还需要讲解培训课程的内容和重点。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参与交互式讨论,让在场人员更好地理解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此外,为了提高培训计划的质量,我们还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意见收集和整理。

第四段:心得体会

在这次培训开题报告会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培训计划的重要性。培训计划不仅是制定适合公司员工的培训课程的基础,也为公司后续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要注重吸收参与者的意见,根据需求进行灵活调整和优化。通过与参与者的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指导学员实施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段:总结

在加强企业人才培养的今天,培训开题报告会已经成为培训项目的必要环节。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准备,确保报告会顺利进行。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吸收他们的意见和反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制定出齐全有效的培训计划,为公司内部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因此,不管是在参与或组织方面,我们都要充分重视培训开题报告会,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开题报告预期困难篇五

1.1.1研究背景

新中国成立的初期,我国的法治实践曾有过一段辉煌的成就,但是十年,使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陷入了低谷。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也都走上了正轨,尤其是我国已经建成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一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争的过程中。首先,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自上而下建构而成。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合理性,而社会事实以及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使得很多法律规范要么因其与百姓的现实生活无关而被无视,要么因其与社会风俗、生活惯例不同而没有得到人们的自觉有效的遵守。其次,西方权利话语的力量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放大,而传统的道德因素却被排斥在法院门外,导致了像《秋菊打官司》中主人公秋菊那一类人的彷徨和无助,而原本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恶人”却能逍遥法外。形式法治在法治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凡此种种,不再一一列举。

针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也是指导我国法学实践的基础理论面临的难题。目前中国的改革进程已步入深水区,面对着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如何能够保证我们的立法既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能够保持法律的稳定性给百姓合理的预期;如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既排除了其它干扰,保持形式法治的纯洁性实现程序正义,而又不以牺牲传统道德、社会习俗为代价。面对诸多难题,笔者认为仅仅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对法律的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必须结合法社会学的实证调查、自然法学的价值研究等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才能摆脱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面临的困境。而作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一种新的修正形式的制度法学在法学领域能很好的融合道德和事实,通过制度事实理论,能够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以及解释学的方法。因此,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如果能被我国法学理论界认真研究、借鉴和吸收,或许能很好的指导我国的法治实践。除此之外,本人因在读书、上课,参加学术沙龙、读书会的过程中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启发,带着深刻的问题意识认真阅读了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并对制度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因而也广泛收集了一些有关制度*的材料。这也是选择本题的背景原因之一。

1.1.2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吸收西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精华的同时,对法学展开解释学的、社会实证的研究,并把这几种研究方法结合在一起,实现了对法学更加深刻的理解。这也对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自觉的开启一个研究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的新时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实意义:在中国面临社会转型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实现从人治向法治,传统之治向规则之治的转变,是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而在向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现代精神与地方传统、法律的程序正义与国人的实质正义之间的关系则是问题的关键。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同时,实现了道德、规则和事实三者之间的沟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1.2文献综述

笔者在将近一年的论文写作过程中,针对本文的论题做了长时间的资料搜集工作,资料搜集的范围也广泛的涉及到了中外着作、网络期刊等各种形式的资料。仅就本人能力范围之内搜集到的资料而言,目前中外法学界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研究还相当的薄弱。而对于制度法学的理论,学界的普遍态度还是认为其是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从我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来看,有关制度法学的理论,以麦考密克本人的作品居多。而爱丁堡大学也曾专门针对麦考密克的制度法学理论召开过研讨会,会后还曾以一本书的形式发表了研讨会的研究成果。但是由于本人能力所限,不能得到这手宝贵资料,对于研究制度法学的理论来说实为憾事。

就国内发表过的有关制度法学理论的文章数量来看,也只有几篇,研究者较少。笔者收集到的制度法学的学术期刊论文共7篇,但是只有唐仲清的《对‘制度事实’的法哲学思考》、陈金钊的《法律事实的定位与制度性事实--评制度*》、温博的《事实与价值的调和--制度法学的方*》三篇期刊文章谈到了制度法学中的制度事实理论。其中发表在南京大学法学评论上的陈金钊的文章还专门谈到了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陈金钊教授把有关法律事实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前提说,一类是对象说,还有一类是本体说。陈教授认为关于法律事实本体说的提出者就是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它认为,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事实其实就是一种制度事实。同时,在他的这篇文章中,他还明智的指出了我国法学理论在法律事实领域研究的薄弱现象。因为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技术的影响,使得我国的法学研究主要片面的强调对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的研究,而忽略了对法律事实的研究。而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的理论无疑会增加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度以及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

在上述期刊文章中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方*进行过全面的阐述的当属张文显所写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制度法理学的认识论方*和本体论》。文章指出,制度法学的理论之所以能够实现对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超越,其主要原因在于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即把法律视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并在方*上对传统法学流派(主要指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实现了突破和重组。其余几篇文章的内容大同小异,对制度法学的功过是非做了客观性的评价。而对制度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以及实践理性与制度事实的关系做出独到而深刻的探讨的是梁晓俭教授所着的《实践理性:一种方*意义上的探究》一文。在文中,作者精到的指出制度法学的作者们提出的关于“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的理论体现了制度法学的作者们希望在法学的研究中结合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用心。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事实,既有规则和规范在思想客体意义上的存在也有社会现实意义上的存在。因此,对法学的研究,要综合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和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除此之外,制度事实的存在依靠的是规则对客观事件的解释,而法律规则的背后体现的必然是制定规则的立法者的意志和目的,体现了他们的道德和价值观,所以要想知道规范具有何种性质,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理性行为的性质,而这里的理性行为便是实践理性。通过实践理性,制度法学把解释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法学研究之中。最终实现了制度事实和实践理性的完美结合。

除了上述所列的学术期刊之外,笔者目前没有搜集到任何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专着性文章,此外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在博士或者硕士论文中进行专门研究的也较少。在笔者搜集到的有限的资料中,山东大学的博士生杨建军在他的博士论文《论法律事实》中的第一章“法律事实的概念”里曾有一小节来专门讨论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关系。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不同,制度事实是立法者为了实现对复杂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而经过理性的抽象所概括出来的事实。因此,制度事实是立法者通过对复杂的具体事实进行抽象的概括而形成的抽象事实。所以当具体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法官就能依据法律规定的抽象事实对具体的纠纷做出裁决。一个法律规范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而他认为制度事实就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而且他还认为,法官能够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的疑难案件做出格式化的分类和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于制度事实不仅概括在法律规则之中而且它还概括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案情变化时,法官可以依据原则中的制度事实对案件进行格式化的裁决。而法律事实与制度事实完全不同,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事实。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所有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因此,他认为制度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事实是一种立法角度上的事实,而法律事实是司法角度上的事实。

在笔者搜集到的有关制度法学研究的5篇硕士论文中,其中有三篇论文的作者是出自同一个学校,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分别是论文《法律和道德的制度性结合--制度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席琳,论文《制度法学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修正》的作者夏菲以及论文《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制度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作者徐海同。还有另外两篇,分别是华东政法大学的赵建兵写的《浅议麦考密克的制度法理论》和重庆大学贾哲写的《制度*创制规则问题研究》。总体上,这些论文把研究的重点都放在了对制度法学思想的梳理介绍方面,包括制度法学产生的哲学背景、制度法学的内涵以及制度法学的理论价值等等,鲜有文章讨论过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结合收集到的关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有限材料,认为各个学者大部分的讨论都是集中在有关制度法学产生的理论背景、哲学基础以及制度法学与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的内在联系。而对于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的来源、特征,以及它是如何解决以往法学流派的困境从而成就了制度法学,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建设意义等方面却鲜有论述。本文的写作目的和可能的创新之处便在于此。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思路

从改革开放至今,在短短的3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便建立起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是,这种在立法方面取得成绩,并没有掩盖司法现实方面所遭遇的困境。如反映法律与道德之争的“泸州*继承案”、反映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张力的“吴英集资案”、(虽然案例并不新颖,但是如果我们不做改变的话,谁能保证日后就不再发生了呢?)以及法院遇到的一系列的执行难的问题等,这种种问题处处都在暗示着一种没有道德支撑的、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只依赖强力而存在的法律规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软弱无力。但是,我并不是在否认离开强力的法治是可行的。恰恰相反,我的观点是我们需要一种建立在形式法治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强力。而我国在形式法治的建设方面,付出的努力虽然可圈可点,但取得的成效,却不尽人意。因为大量的不符合程序正义的案例已经发生而且正在发生。如最近改判的发生在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流氓罪一案,以及各种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治困境促使我不断的思考,如何才能够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借鉴和吸收实质法治的理想成分;如何能够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如何能够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转变为人们心中的法律?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是否已经解决了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那问题又出在哪?我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最终,在魏因贝格尔和麦考密克的《制度*》中找到了答案。

在西方,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结束以后,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而建构起来的形式法治的大厦不断的受到来自新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甚至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攻击。自然法学派以新自然法学的面貌重新出现,并再次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经济法学派则更重视法律背后的成本收益分析;社会法学派注重对影响法律的社会现实因素的考察,甚至提出“活法”的理论。所有这些都构成了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强力挑战。它们的产生本身便说明了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旨在建立一种能够融合道德、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应运而生,并很好的满足了实践的需求。

而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能够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进行很好的结合,并处理好形式法治理念与百姓心中传统的价值观念相冲突的矛盾。这是时代给我们的任务。而这一情形又与制度法学在西方产生的历史背景颇为相似。因此笔者认为,制度法学体现在“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本体论和多元的方*上的开放性特征,能够很好的融合和超越三*学流派的分歧,也能够为中国走出目前法治建设的困境提供很好的理论指导。

1.3.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考察、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为自己的学术研究积累丰富的素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自己收集到的文献认真的阅读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

1.4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本文旨在通过对制度法学制度事实理论的解读,指出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本体论和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制度法*用制度事实理论实现的对以往法学流派瓶颈的突破。最后论述了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前人有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法律本体论的贡献;第四部分是制度事实对于法学方*的贡献;第五部分是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1.5创新点

本文写作的创新之处是,笔者从制度事实的概念和历史发展脉络两个方面对制度法学的制度事实范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为制度法学提出新的法律本体论观点以及综合运用分析的、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制度法学通过制度事实的理论得以将价值、规范、事实的因素融合进法律的概念之中,实现了对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超越和突破。同时也揭示出了法律的制度事实理论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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