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合同有哪些篇一
一、问题提出
作文难教,作文难写。对于学生来说,写作文最大的障碍莫过于没有内容可写。传统的作文指导侧重于作文课上指导学生如何审题、如何立意、如何构思,对于写作素材,教者只是蜻蜓点水,泛泛而谈。所以学生的习作要么是模仿别人的优秀作文,改头换面,张冠李戴,要么是流水账式的叙述,空泛笼统。因为学生上作文课时是坐着想,是“挤牙膏”式的写作文,自然文章无情而言,无理而道。针对作文教与学的现状,“解决学生写作的‘米’”成了作文教学的首要问题,活动型作文教学正是探索解决这首要问题的模式之一。
二、个案表述
笔者曾设计这样一种活动型作文教学的案例,现表述如下:
教师布置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内容是每一个同学到讲台上大声讲三句话。这三句话内容不限,可以发布消息,可以说出自己心愿,可以谈自己的苦恼,可以提建议,可以评说某人等等,但要求真实、健康、简明,并且一定要出自内心。
教师布置活动准备:
请大家先思考5分钟,不要形诸笔端,然后按学号顺序上来说,如果你认为上台的同学说得好,请你给他掌声鼓励,最后大家根据每个人说的内容、说的表情等方面综合评价,无记名投票选出优胜者5名。
活动开始进行后,教室里气氛热烈,掌声阵阵,不时有笑声传出,看来同学们非常投入。
活动结束,进行评比。教师提出作文任务:
在刚才这项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参与了,而且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了这项活动中,大家有感受、有体会。今天我们就以这次活动为素材,写一篇作文。
教师引导拟题:
同学们,现在我们就这次活动写作文,请根据你的体验、感受、想法,给自己的作文先定个题目。如:我第一次上讲台讲话;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我的建议;谢谢掌声;难忘的时刻;一次有意义的活动;难忘的作文课;话说勇气等。
教师引导立意:
根据这次活动,你们都确定了自己的作文题目,那么你准备写些什么内容来表述点什么呢?
教师提出构思要求,布置学生当堂习作。
习作批改结束后,发觉全班同学都有东西可写,且写的篇幅比较长,是前几篇习作不能比的,最少的同学也写了近600字,内容较丰富,选材角度多,如:(1)描述自己上台的心理,表达干什么事要有勇气的中心。(2)写别小看上台讲三句话,其实很不容易,在台下要好一会儿,表达小事要大做,做什么事都要认真的中心。(3)写这次活动欢乐的场面,表达我们班活泼、团结的中心。(4)我为什么要说这三句话,表达我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和见解。(5)写这次作文课的生动,表达我们喜欢这种作文课的心情。
三、个案分析
从活动的选择来看,“上讲台讲话”对于部分学生来说还是第一次,要讲三句什么样的话,学生肯定会积极主动地去思考,这样就让学生在活动开始时就进入了角色。
从活动的效能来看,这次活动能为学生活动后的作文提供素材,因为每个学生都要上台讲,所以每一个学生都要有准备,都有一个参与的过程,每个学生都实实在在地去做了,不是一个旁观者,所以活动后,每个学生都有亲身的感受和体验,自然不愁写作素材。
从指导的目的看,活动后的指导注重了学生发散思维的培养。就“上讲台讲三句话”的活动素材,让学生从各个角度来描述、体验、感受这次活动,不定框子,不加限制,让学生自由命题、自主立意,只要合理,就可以写,从而让学生的思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散训练。
从习作的结果看,这次活动确实为学生找了“米”,学生有东西可写,且能够从素材中挖掘出新意。
四、几点思考
其一,活动型作文教学应以“活动”为特征。这里的活动可以指课上的活动,也可以指课外的活动;既可以教师创设活动,也可以学生自主活动。在组织活动中,教师要明确提出活动要求,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使之活跃起来,全身心地投入,完全进入角色,同时在组织活动中要力求全员参加,并且让每个学生都唱主角,这样才可以使每个学生在活动中有体验、有感受。
其二,活动型作文教学要重视活动后的指导。活动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素材,但只有素材绝不能写出好文章,如不加以指导,学生只能记流水账,没有写作思想,当然也就没有写作路子。因此,必须重视活动后的指导,要指导学生讨论,挖掘素材,内涵,找出写作的“点”,要指导学生去思考,整理素材内容,找出写作的“路”。
典型合同有哪些篇二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有关合同法的典型案例
合同法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典型合同有哪些篇三
12月6日,我刚接班一会儿,走进来一对老年夫妇,我忙迎上前去。
营:你们好!这里是黄金柜组,想看看什么首饰。
客:我想看看手镯。
营:(我忙拿出一款龙凤手镯重33.59克)你看这款是龙凤手镯样式比较大气,而且是实心的八面看起来比较宽,有是带滑道的,戴起来比较方便.
客:(试了试,脸上露出不太满意的表情)是什么牌子的?
营:是某某品牌的,你看这里面都有厂家印记(我连忙拿出放大镜)
客:(仔细地看,边看边自言自语)样式倒是满意,就是重量太轻了.
营:你需要什么重量的呢?
客:我想要45克重的,以前我也有一枚45重的送给儿媳妇.所以我还想要一枚45克重的.
营:我姓王,很高兴为您服务.(等老人走后,我们打电话到厂家询问,可是目前没有45克重,龙凤样式的模具)
12月8日,我还是上中班,那对老年夫妇又来了,一进门我马上热情地迎上去.
客:怎么样?有吗?
客:(微笑地点点头)我就喜欢那款.
营:要不你把这枚先买了,如果下次有45克的,我们帮你留着,打电话通知你来换.
客:小王,你的服务我非常满意,那我就听你的,买了吧!不过我今天没带钱,你帮我留着,我明天早上10点钟之前来买。
第二天,早上9点50分老人兴冲冲的进来。
客:等车等晚了,就拿那一枚吧!
营:(同事马上搬来椅子让他们坐下)不急,你先休息一会儿,我来帮你开票,开完票我就同他们介绍,我们的售后服务,以及佩带中应该注意怎样保养。
典型合同有哪些篇四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二、案例分析
从本案案情来看,原告与被告争议焦点为证据证明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的效力问题。本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第一、该合同应该视为部分有效。因为仔细研究双方研究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原告是出于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才向被告出具的协议。这些合同中的内容都应该归于质押担保合同的范畴。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到合同应该属于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都对担保期有明显的时间界定,即债务还清时。依据我国担保法可以得知,双方担保时间最长期限应该为2年,时间从还款开始时算起。双方协议若原告一年后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还款的话,车辆就归债权人所有。这些内容都在担保法中有涉及,即约定流质禁止的事项。
第二、这个合同应该归属于质押合同,而不属于保管合同。原告在法院进行诉讼认为双方协议都应该归于保管合同,而不属于质押合同。但是我们从合同的内容上可以得出,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债务得到履行。因此说这个协议涉及到的内容应该归于质权合同。因此原告认为俩人签订的协议为保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原告的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关于被告违约问题的仅仅只有一份,我们通过分析并不能得出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词及证人仅仅是一面之词,直接被被告否认,由于原告只有一个证据可以进行证明,没有其它涉及到本案的证据来使这些证据成为一个证据链。所以根据我国《民法》中的内容规定,单方面的证据不能够直接来对案件的真实性进行判定。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即不能够确定被告违约的真实性的问题。另外,即便某些证据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被告有想要将车出售的意识,但是实际上被告并没有出售该车辆,也没有构成真实的合同,所以说原告提供的证据仍然得不到支持。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思想犯的惩罚有过多的规定,所以法律不需要对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进行明文规定。即有证据表明被告已经与他人存在合同销售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伤害到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的请求才有希望得到支持。
由本案例可以看出《民法》在保护合同以及经济交易中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基础。公民的正常交易受到合法保护,我国的社会和人民才能安定团结,祖国的建设才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典型合同有哪些篇五
李某于4月入职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