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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民事监督申请书(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7 00:59:21 作者:灵魂曲 精选民事监督申请书(汇总14篇)

更多申请书是我们向前迈出的第一步,通过它们我们能够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下面是一些成功获得录取机会的申请书示范,通过它们,你可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人民*:

按照《***人民*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请人:**公安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立案侦查。

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进行执行监督。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会理县人民法院(20xx)川3425民初30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月6日前向王世友、饶美兰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经超过调解书确认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富昇公司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申请人于20xx年3月7日依法向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xx)川3425执424号。但由于被执行人富昇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利用其人脉关系干扰执行,公司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所冻结,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长达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诚望贵院加强会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以公正执行终结本案。

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富昇公司名下还有重庆分公司和攀枝花分公司,其分公司名下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本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的6位显名股东或隐名杨洪英、严辉昌、李朝东、罗焕亮、杨志光、杨志峰在经营、管理富昇公司过程中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未依法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等行为,故执行法院可依法追加这6位股东及其富昇公司重庆分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且上述6位股东在会理县范围内有房有车可供本案执行。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x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xx)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被执行人李某郭20xx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xx)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xx年3月8日作出(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xx)第xx号、粤房地证字第xx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xx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xx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

20xx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xx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

20xx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xx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xx)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xx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李振郁负责经营管理及其后承包经营期间,曾经与被执行人李某郭签订《承包机动车辆保修厂协议书》(分包)一份,但是李某郭仅承包至20xx年度,且承包费一直拖欠,直至20xx年1月22日尚欠前一年度的承包费五万元。20xx年之后,李某郭虽然还在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任职,但是不再是承包经营者。据化州县公安局当年资料记裁,李某郭只是机动车保修总厂职工宿舍建设项目负责人,若20xx年1月11日有交土地地皮款给城市防洪工程东堤建设指挥部,也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交款人还是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而并非如李某郭代机动车保修总厂到房产局办房产证时所写《保证书》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xx年用于办的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xx]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xx]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xx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xx)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申诉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周广洪,男,汉族,职业个体户,农民,1949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住址:济宁市高新区柳行街道办事处南营村文明西街115号。

河北省。

申请单位张家口市公路工程管理处(公章)2014年05月05日。

说明。

1、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安全管理处:

速公路张家口新区连接线)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刑事监督申请书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自诉申请书应包括自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刑事监督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撤回申请人(本案原告)诉被申请人(本案被告)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已由贵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回起诉,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检察监督申请书交几份

摘要:本文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角度出发,以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视角,发现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障碍,通过结合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以及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做法,针对性地提出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

新《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实施,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工作重心、监督方式、监督效果等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点。

(一)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但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比例有所下降。

案件受理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从监督结果看,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因此受案数量虽然上升,但是超过半数案件因申诉理由不成立、实体或程序无实质性瑕疵而不符合监督条件,只能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导致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数量比例下降,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大量精力消耗于不具有实际监督价值的案件。

(二)监督范围扩大,但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及工作重心发生转移。

依据新民诉法第209条和监督规则第32条规定以及第83条至85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受理和作出决定增加了更多更严格的限制,通过数据发现,在办理的对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符合受案条件的数量和比重也在下滑。而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检察机关监督范围,由过去单纯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转向对民事诉讼过程的全面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工作重心由原来的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逐渐转向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监督。

(三)监督方式灵活多元,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效率变相降低。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的违法情形程度不同,综合、灵活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监督方式,开展跟踪监督,构建灵活多元的监督格局。但是,当前一种监督方式不被采纳或者无效,再采用另一种监督方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办结,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效率大打折扣。

(四)监督手段更加丰富,但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新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阅、调阅、摘录、复制案卷,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勘验、鉴定和调查核实等更丰富的监督手段。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的采纳率极低。基层检察机关唯一具有间接性的刚性监督措施――提请抗诉,因受理条件和上级院审查而受到严格限制,又呈现出基本无案可办的现状。诸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监督措施因缺乏刚性,而较难产生实际监督效果。因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一部分成功化解矛盾的案件大都是检、法院协调的结果,致使检察机关从“监督者”沦为“协调者”的角色,丧失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新民诉法及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实施后检察建议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再审检察建议,运行不畅,监督效果欠佳。

一是制度性障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对象由普通二审生效裁判转变为被驳回再审申请的生效裁判,这是导致目前再审检察建议运行效果不佳的最主要原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如何启动再审程序却未作规定,导致部分人民法院以无权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为由拒绝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二是效力保障机制的缺乏。再审检察建议虽然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但建议最终是否采纳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态度。再审检察建议要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依赖于被监督者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审判、执行活动督初见成效,但远未达到预期。

一是案源渠道狭窄。受以往司法实践的影响,大部分当事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对审行程判活动违法和执行程序违法的监督职能。部分代理律师基于多重顾虑,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而当事人对诉讼过程、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只有穷尽了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途径后,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进一步限制了诉讼过程、执行程序监督案件来源渠道。二是相关法律配套制度不健全。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作为检察建议重要配套的调查核实权功效难以发挥,对当事人、案外人以及被调查的审执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检察机关又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一是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程序较为混乱,主要表现为回复形式不规范、审查时限不规范、回复内容不规范等。二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程序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再审裁定书上载明是依据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法院在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方式上的变通处理,从而也了导致上级法院和检察院在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上差距巨大。

(四)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与人民法院审查机制的严格程度不对等。

实践中,比检察建议效力更强的抗诉案件都无需一律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相反效力较弱被誉为“软监督”的检察建议则配置了更严格的检察机关内控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建议的严格控制,人民法院却缺乏对等的审查机制和文书制发程序,由此也间接消弱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权威。

三、解决当前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深挖现有的案源潜力基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受审分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控申部门准确适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能力;要树立线索发现意识,善于从裁判结果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中违法情形和审执人员违法行为线索,对于原案确实存在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的,可以按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程序重新受理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建立民事监督案件的逆向审查机制,树立全方位监督理念,重点针对已被查处的审执人员以往办理的案件,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努力实现“查处一案、监督一片”的监督目标。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1、依法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x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xx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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