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谢词可以表达我们的感激之情,同时展示出我们的真诚和礼貌。答谢词不需要过于华丽的辞藻,只要真诚表达出感激之情就足够了。接下来,请大家聆听一些精选答谢词范文,或许能给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驾校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停放需与停车场的电路、管道、通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车上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11、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3、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4、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培训班安全管理制度
新入职人员(包括新工人、培训与实习人员、外单位调入人员等)按规定必须进行厂(公司)、车间(气站)、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方式与内容是:
1)厂级安全教育(一级),由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与一般安全知识;本单位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纪厂规及入职后的安全职责,安全注意事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
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行业标准与规范;车间生产特点与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和作用;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政策教育;法制观念、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技术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文化教育等。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人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企业安全文化、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应定期举办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
活动内容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报及报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业卫生等知识;观看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录像;学习防火、防爆、急救知识,现场演练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消防器材的使用;开展岗位练兵、安全技术操作比赛;开展事故预想和事故应急演习;分析事故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有益于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典型教育、表扬安全生产事迹、交流安全工作经验等。
班组应坚持班前、班后会,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指出不安全因素,总结本班安全生产情况。
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开展职工自救能力及事故应急抢救的训练。
装置大修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指导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等。
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对运动场地、体育教学设施器材设施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隐患,严防发生事故。
二、体育器械、设备必须牢固安全。各类器材在使用前,需先进行安全检查,方可使用,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服装,穿运动鞋。上课前检查服装,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课后要进行登记。上课时,教师要对学生讲清基本动作要领,做好全面的保护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伤害。学生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四、体育运动教学危险的运动场地和器械要有警示标志,比赛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告知具有哪些体质和疾病的学生不能参加运动,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教师视其身体状况可拒绝参加体育运动。
五、学生在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准备活动,并按体育活动项目所规定的安全要求进行。学生之间要互相帮助,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要在指定场地上进行,不能乱窜乱跑,影响其他班级学生活动。严禁学生之间互相争执、吵闹甚至斗殴。
六、出现场地或器材隐患,要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后勤分管领导,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活动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故,教师要及时规范处置,并及时报告学校体育卫生组负责人和学校校长。
八、组织召开全校学生运动会,必须提前将运动会的时间、地点、项目、参加人员、活动方案、安全工作预案等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1、学校的运动场地、器材是学校的财产,要合理分配和使用;做到人人爱护、人人保护公有财产和设施。
2、增强对体育场馆、器材的保护意识,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各运动场所、器材室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
3、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4、定期检查体育场地、器材、器械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和及时解决。
5、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具体安排如下:
总负责人:渠书征、郭敏建
篮球场:谢俊年
乒乓球:郭勇波
田径场:孙恒俭、路新辉
器材室:渠书征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4、教师对所教授课的认识要全面,要有严格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合理运用保护;合理运用教学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7、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钢筋制作场地应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专人负责材料验收发放和钢筋机械、开关箱、电焊、氧气、乙炔器材的使用和管理。
二、有计划地及时上报各种规格钢材的需要量,防止钢材和半成品的积压,做好钢材的反腐蚀和除锈工作。
三、场地各种规格的钢材、半成品、下脚料应整齐堆放有序,严格按图配料,严禁其他工种人员随意断料和使用钢材。
四、严禁架空电线和移动电缆线裸露,所有钢筋机械的电缆线暴露部分应套管,或按规定埋入地下,严禁与各种钢材交叉互压、乱拖乱接、严防触电事故发生。
五、各种规格型号的.半成品应分开堆放,并标号挂牌。
六、严格遵守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使用规定。
七、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非熟练工严禁高空作业。
八、加强各种工具、劳保用品、作业设备的管理和保管,严防内外偷盗事故的发生。
九、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
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
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
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
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
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
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
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
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
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
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
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
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
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
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
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四、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专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必须是在公司安全科备案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无备案的、外来的、包括公司其它的任何车辆均不得进入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出租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房室间或场地平米、(分清出让的界限范围)。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及要求,并督促乙方落实。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场地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资质,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有污染、有放射性的物品。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教育和检查。使用国家监管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从事特殊行业及人员密集的行业应制定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演练,做到紧急救援迅速有效。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严禁吃、住、生产同时存在,对使用的.用电设备、线路、取暖炉具等应按要求严格管理。严禁加大用电保险熔量和私改乱拉电气线路。针对生产经营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因乙方原因及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周边单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同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如果变更承租人或改变经营性质,需重新签定协议,本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 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 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运动场地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校体育设施场地的管理,确保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体育设施场地仅供本校师生体育锻炼及上课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带外校学生及亲朋好友来校活动。
二、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必须定期对体育设施场地进行检查并做好维修保养。
三、凡本校为了学生安全而控制使用以有利于保养的体育设施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学校体育设施场地,应按体育教研组统一布置使用。场地维修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五、学生进行课余体育活动时,不得作出超出正常体育运动规范的危险举动,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六、规定外借时间内,学生必须凭本人有效学生证借用体育器材,一证只能借一件器材。必须按时归还器材,如超过规定时间,将取消借用资格。
七、教师及班级活动需要,以及外单位、外人借用体育器材,一律须主管领导签字方能办理,并限期归还。
八、保障安全健康,爱护国家财产。不按规定使用体育设施场地,造成事故者,自己负责,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按章处理。
九、体育设施场地保管员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管好用好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做到帐物相符,妥善放置体育器材,课前课后和活动前后,要做好场地布置和器材收回等工作,保质保量服务于全校师生。
为确保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和使用,保护公共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在我校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体育组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安全防范措施:
一、体育场地、器材的安全与保护;
4、切实做好用电、用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本着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使用。
6、做到体育场地专人专管,保证场地、场馆器械的安全,保证器材的合理使用。
二、体育运动安全
1、体育教学必须以学生“健康第一”为原则,必须做到安全第一。
2、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加强安全教育,严禁学生违规上课。
3、教育学生重视自我保护,教会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
5、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等客观因素,合理安排教材,合理安排教材的`深度和难度。
6、上课时,要服从体育教师的安排,不做与该课无关的事;不得擅自进行教师没有布置的活动项目;课上学生不准带有尖锐器具,防止事故发生。
7、上、下课都必须清点人数。上课前检查服装,安排见习生等,课后要进行登记。
9、跳高跳远场地经常清扫,翻换沙子,使用前认真检查。
11、充分了解每位学生的体质状况或特定疾病,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指导。
12、教学中学生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按时检查处理的及时向领导反映。
三、负责驾校新聘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全体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四、经常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做到一旦发现事故既能使用。
五、负责本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检查更换。
六、做好事故登记上报工作,发生事故后,必须在几小时内报学院安全部门远距离不得超过48小时。
七、经常参加道路训练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统计驾驶员、教练员的行驶公里,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八、负责本校的驾驶员、教练员及车辆的年度检查,审验驾驶证、行车证。
九、对本校安全管理负责,是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十、有权制止驾驶员、教练员一切违章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停止其工作,然后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负责本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整改措施。对肇事的责任人有提出处理意见权。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增强驾校教练员、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责任意识,确保人身和车辆安全,制订本制度。
二、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三、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道路安全检查,针对教练员、驾驶员在行车训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四、自觉服从驾校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学院、驾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五、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
七、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车辆。
八、消防器材及设施有专人负责保管,谁保管谁负责,定期检查,保证有效,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并做好检查更换记录。
九、严禁车辆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定期对车辆实行保养检查制度,确保运行车辆始终处于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十一、作好车辆事故的处理工作,对事故的经过、调查、及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要记录在案,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帐,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年度大检查,成立安检小组。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苏州汽车西站6月25日盛大开业。
苏州汽车西站将于6月25日正式启用。届时,苏州汽车南、北两站及吴中汽车站的部分班线、站点将作调整,同时汽车西站还将设立了城市候机楼,增开机场班线,旅客乘坐班车可直接到达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以及硕放机场。
根据调整方案,汽车南站、汽车北站将取消南通、金沙、启东、吕四(货隆、正余、包场、六甲、天汾)、丰利(丁堰、双甸、岔河、古坝、洋口闸)、海门、如东(马塘)、青浦(石浦)、嘉定、奉贤、金山(南桥)、南汇(川沙)、松江、桃源、青云、铜罗、南麻、七都、八都、庙港、横扇、菀坪、北厍、金家坝等班线站点。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汽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业户)和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三)指导、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四)组织汽车维修行业质量检查评比;
(五)收集交流汽车维修行业维修质量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质量诊断工作;
(六)组织汽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中心),为汽车维修质量监督和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仲裁提供检测依据。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站必须是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颁发了《检测许可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三)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
(四)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
(六)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第六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第七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生产中必须遵守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交通部第13号令发布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四)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五)各地制定发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条汽车维修业户在维修没有国标、部标、地方标准的车辆时,应参照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十二条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承修业户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业户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业户负责。
(二)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对维修车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做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和年审《技术合格证》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行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培训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师生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消防水泵经常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1)每年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
1、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申请,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予以警告,严重的予以开除。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1、义务消防员应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场所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xxxx学院球类场地是学院开展体育教学、运动队训练、体育竞赛以及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教学场所,为了更好地使用场馆,延长使用年限,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进入各类体育场馆者,应无条件接受场地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穿软底鞋或运动鞋。
三、进入场馆者自觉爱护场内的各类体育设施,严禁推拉、挪动体育设备,严禁在体育设备上晾晒衣物,严禁嬉戏打闹、依靠或冲撞四周围网。
四、严禁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啤酒瓶等杂物,严禁携带具有可燃性、腐蚀性、污染性物品进入场馆。
五、严禁各类车辆进入,严禁携带宠物进入。
六、场地应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及运动队训练使用,上课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入场。无课期间,本校教职员工可凭有效证件进场活动。
七、场馆内禁止用锋利器物和硬物刺、划地面、墙壁,严禁在田径场地上挖、抓橡胶粒和石英砂,严禁故意掀翻草坪底部或破环性的拉扯草线、缝合接口处等,严禁用硬物、锐器等击打草坪。
八、学生上课、训练等需由体育教师带领入场,不得跨、钻、跳跃围栏(门)进入场地。严禁在跑道上踢足球,跑道上只允许进行田径及徒手类项目。严禁在草坪、跑道上进行标枪、铁饼、铅球、杠铃、哑铃等活动,投掷必须在投掷区进行。跑步时沿逆时针方向跑进,并请使用三、四、五、六跑道,内道尽量减少使用,以维护和提高内跑到的使用寿命。
九、各系、各部门使用场馆组织体育比赛,需提前一周向基础部提出申请,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要求使用。
十、经批准的各类比赛、集会在使用桌凳时,一定要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管理人员查看批准后方可带入。
十一、场地周边均架设监控设备,请进入运动场地活动者应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服从管理。
十二、凡人为破坏橡胶场地或体育设施的,一律以平方米为单位(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算)或设备原有价格照价赔偿。
十三、学院乒羽中心对师生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16:20--19:20。
周末及节假日:14:30--17:30。
十四、田径及球类场地对师生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6:30--21:50。
周末及节假日:7:30--21:50。
凡遇雨雪天气一律停止使用。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汽车总站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驾校的安全工作和推进安全管理,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驾校的安全会议在每周一的上午9:30召开。要求教练员、驾驶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参加。
二、安全工作会议必须人员到齐,不准缺勤,迟到、早退。
三、参加安全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95%以上。
四、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五、对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六、讨论驾校安全工作计划、修改规章制度,并讨论有建设性的建议。
七、总结前一段安全工作,布置下阶段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八、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九、组织全年的安全大检查会议,落实安排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