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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 房产测绘合同(大全5篇)

时间:2023-10-02 07:51:10 作者:梦幻泡 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 房产测绘合同(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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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篇一

根据 、《xxx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签订本合同。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取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序号项目名称工作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预算工程总价款:

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测绘工作量核计实际工程价款。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自接到乙方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生产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自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之日起_______日内,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甲方审定。

自收到甲方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乙方所有的测绘成果。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序号测绘项目完成时间备注全部测绘成果应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甲方验收。

第八条乙方应当工程完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并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_元。

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当乙方完成预算工程总量的___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预算工程价款的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测绘工程费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_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_份。

定作人名称(盖章):____承揽人名称(盖章):____

定作人住所:____________承揽人住所: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篇二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部常务会议、2000年10月 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现予以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房产测绘的委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房产测绘资格审查、分级标准、作业限额、年度检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对有房产测绘项目的,发证机关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房产测绘资格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年检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年检中被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年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的,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产测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篇三

测绘中心强化组织的发展与管理,继续完善组织内部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使之保持良性发展。做好测绘资质年检工作和测绘项目报审工作,鼓励生产部各项目组积极报奖优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报告的精品制作;围绕提升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修订、完善《测绘中心管理制度》,近期测绘中心刚刚迎接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升了测绘中心的质量管理。

四、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党建工作水平和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仍需提升;二是测绘中心目前向着专业技术型团队发展,在注重对自身员工培养的同时,相关技术岗位人员缺乏,仍需引进大量高素质专业人才和组织发展引领人才,在机制创新、开展业务形式灵活性方面欠缺。

2020年我们将继续强化责任担当,最大限度做好基础性保障工作,讲政治讲大局,不遗余力积极承担起公益责任,做好有利于城建工作,有益于城市发展的公共产品。济宁市作为山东省1十3地理信息产业试点城市之一,起步较晚,测绘中心作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自身的产业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到我市的地理信息产业谋划中去,协助我市做好地理信息产业基地的建设工作。

济宁市房产测绘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房产测绘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北路125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为房产权利人提供测绘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房产测绘: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测绘、面积测算、变更测量。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住建委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日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市行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篇四

房地产测绘队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 认真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房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认真学习房地产测绘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 认真负责房屋权属的新建、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的现场调查测量,核实房屋权属四界的归属。

五 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绘制房屋平面图,做到图、表、面积相符。

六 认真细致地填写房屋调查记录及《房屋所有权证》的配图工作。

七 在实地调查中,对申请房屋权属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调查人员必须提出更正意见,有权提出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建议。

八 完成房管局、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房产测绘工程师有多难篇五

兰溪市城镇化水平不高,大多数人口仍居住在农村,全市农村村民总户数为25.14万户,居住人口为54.12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82.5%。1992―间的建房总户数为26740户,其中―20间的年均建房户数为2990户。年后,市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农户建房必须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全市年批准建房户骤减,由2001年的2900户,降至1300户,降至818户。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村庄已5-10年没有批基建房了。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目前农村村民的建房率约3.25%,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旧房(多数是土木、砖木结构)里,这种状况仍将长期存在。而“娶媳妇、建新房”是农民一生中的两件大事,农村村民建房是历代农民孜孜追求的心愿,预计今后每年约有2至3千户村民需要建房,更多的村民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建房矛盾十分突出。总体看,我市农民建房呈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零星分散、杂乱无序。

兰溪市原有22个乡镇、3个街道、646个行政村、多个自然村,农民原来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绝大多数的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受土地和户籍等多种政策制约,无法离开本土,在居住地建造房屋时常见缝插针,呈现出星罗棋布、分散杂乱的状态。

二、是量大面广。

全市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户数多,资料数据显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85241.5亩,占各类建设用地总量的61.37%,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分别是城市、建制镇用地面积的7.16倍和17倍,因此量大面广是农村建房的一个显著特点。

三、是随意性强。

村民以前建房主要选择在自留地、承包地或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由于房屋工程量少,施工难度不大,建造周期较短,以及用地审批困难和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村民一旦筹措了足够资金,就择日而动,想盖就盖,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另外,村民在房前屋后随意建盖晒谷场、柴火房、猪舍、牛棚和厕所等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既占用了大量土地,又影响了村容环境和居住环境的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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