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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模板5篇)

时间:2023-09-26 10:41:22 作者:QJ墨客 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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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篇一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根据金长江实业公司党支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服务标准承诺。

第一条、服务态度承诺

全体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周到,谈吐和气,举止大方得体,待人文明礼貌,挂牌上岗,工作积极主动,接受广大职工和业主的监督。

对到物业公司要求办理各项事情的,物业公司全体职工承诺做到五个一,进门一声问候、一张椅子、一杯茶、一支笔(做好记录)、一个承诺。

第二条、一次告知承诺

经办人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按时予以办理。

2、接到职工或业主的询问,属于物业公司工作范围或金长江实业公司工作范围的,由受问人负责协调处理,并给予询问人进度答复;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礼貌告知询问人具体承办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并做好自己的工作记录。

3、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应及时电话告知并致歉,如致使服务对象跑第二趟,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办事回复承诺

1凡是已办好的事情,应当天向对方回复,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工作日。

2对于上级领导不同意实施的申请,接到上级领导的明确指示后于当天向对方回复,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工作日。

3对于一般的事情,无论是否办好,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对方进度回复,以后每十五个工作日一次进度回复,直至事情办好。

4对于特殊(紧急重要)的事情,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对方进度回复,以后每五个工作日一次进度回复,直至事情办好。

5至于在实施申请内容时出现的各种影响工作进度的问题,经办部门(人)必须主动与申请部门(人)取得联系,协商解决。

第四条、文明服务八项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职工和业主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纪律在我这里松懈;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论和行为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单位形象因我受影响;

不让职工和业主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五条修缮服务承诺

1零星维修在填写派工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及时主动与申请部门协商,另外商定完成时间,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2保证维修质量,维修完毕后,必须会同申请部门进行验收,并由申请部门签署同意验收意见。

3属于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的维修,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由负责该工程物业公司现场代表当天到现场查验,如确属施工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维修单位,并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按零星维修处理。

4其他维修项目需要上报上级领导批准的,在接到业主要求维修报告三个工作日内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作出情况说明(包括费用预算),在七个工作日内交上级领导审批。

收到上级领导同意实施的批复后,在七个工作日组织人员开工,并将计划竣工时间通知申请的业主。

第六条、办事公开承诺

1、公开物业公司的日常办事程序。

2、对于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凡不属于保密性质的,在公司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向全公司公开,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3、在工作中必须做到为民、务实、廉洁、勤政、高效、遵纪守法,工作人员不得谋私,严禁在工作中“吃、拿、卡、要、拖”,坚持廉洁服务。

第七条监督保障

一、组织成立监督小组,由支部和公司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服务承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三、将服务承诺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评优结合起来,对违诺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和必要的处分,公布处理结果。

四、坚持公司主管责任人现场办公制度。

公司主管责任人应主动到受服务的单位及物业小区了解情况,主动为广大职工和业主提供贴心服务。

五、坚持公司主管责任人联系物业公司的制度,主动了解物业公司开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

六、协调、投诉、监督电话:6067069。

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落实服务承诺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适应企业发展需要,激活物业管理工作的热情,务求管理上档次,服务上水平,质量上台阶,提高满意率,全方位落实承诺制,更好地为三峡院的建设努力奋斗。

金长江----物业公司

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篇二

我公司本着对建设单位及所承接工程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平昌客运中心中央空调安装工程项目,庄重地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承诺所承接的工程均以优良工程完成;

二、我公司承诺所承接的工程均能按建设单位提出的`合理工期完成;对甲方或监理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我公司保证在二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进行整改。

四、我公司承诺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行为;

六、在履行合同行为中,如违背以上承诺,我公司原接受贵司的处罚。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篇三

本人在此特作如下承诺;

一、定期加强员工对客游水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同时也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及杜绝不会游泳的客人、小孩、老人等在没有家人的监护下或客人本人未携带游泳辅助工具者、私自下水。

二、严禁客人在水池边缘奔跑或追逐,以免滑倒受伤。

三、防止客人之间任意推朋友下水,以免撞到他人或撞到池边受伤。

四、严禁客人在泳池边跳水,常因水浅,造成颈椎受伤而终生瘫痪。

五、杜绝客人戏水时,将他人压入水中不放,以免因呛水而窒息。

六、摆放温馨提示牌,提醒:

1、客人潜水时,应依自身能力为限,以免发生意外;

2、水中活动时,已感有寒意或将有抽筋现象时,应立即登岸休息;

3、游泳前进时,应张开眼睛,跟前者应保持安全距离,以免被踢到而受伤;

4、游泳切记16忌等内容;

七、消毒:采用含氯类消毒药(二氧化氯、三氯异氰尿酸、二氯异氰尿酸、次氯酸钠等)对池水进行消毒,使池水余氯含量保持在0.3—0.5mg/l,并定期测定池水的余氯量。药物用量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

八、调ph值:ph调节剂一般使用氢氧化钠(碱片)和盐酸。平时池水ph值保持在6.5—8.5,需沉淀吸污时ph值要调到7以上。ph值偏低时,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提高池水的碱度。当水质的ph值偏高达。

8.2以上时,可适量投放盐酸。

九、沉淀:使用混凝剂使水中杂物凝固沉淀。聚合氯化铝按使用说明书要求的量投放,投放时药物要充分稀释,均匀撒入池面。

十、吸污:投放混凝剂后,最好运行循环系统半小时。当水中出现絮状沉淀后,要静止6—8小时,再用吸污设备把沉淀物排出。吸污时要耐心细致,不要时间太长(2小时内)。

十一、药物使用注意事项:

1)含氯类消毒药物

当水温达到30摄氏度以上或水质颜色变绿,要适当加大投药量。

2)除藻药物的使用

一般不提倡使用除藻剂,通常采用定期提高含氯消毒剂的浓度即可除去藻类。如果发现小虫或青苔时,可在输入游泳池的水中投放除藻剂硫酸铜,2小时后进行水处理的其它步骤。硫酸铜以2—3g/m3水的剂量投放,注意投入次数不能多!

十二、循环过滤水处理注意事项:

1、启动循环过滤系统进行水处理时,每天至少要开足2个循环周期

2、定期定时进行过滤罐的反冲洗

3、勤清洗毛发过滤器

4、在罐前投加沉淀剂,每天可投加少量聚合氯化铝,按0.1g/m3水的剂量投放。这样可减少吸污次数,但要加强反冲洗。

十三、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其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自愿接受酒店的任何处罚决议。

十四、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终止时间:本人与皇家雅轩温泉假日酒店解除劳务关系为限。

承诺人:

承诺时间:

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篇四

小区丢车谁之责----物业公司对所属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的民事责任分析

近年来,车辆在小区停车场所丢失引发的赔偿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物业公司应否对此承担责任?若须担责,该承担何种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确定?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法规都未予以明确规定,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也未对此予以明确。由于立法的模糊规定,尤其是对上述两条规定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产生了很多争议,各地法院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不一致,往往只能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裁判,导致了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一、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般而言,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中都有类似《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47条的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公共秩序与业主财产负有安全防范义务。那么根据这些是否就足以表明,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停放的车辆就负有安保义务,若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呢?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

(一)双方对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

1、双方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看它与业主之间有无明确约定,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有口头的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条款,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则依约定。对此,实践中一般无太大争议。但是事实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非常少。

2、双方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保管责任  物业公司也可以通过与业主的约定来排除自己的责任。2004年5月,盘龙镇拓新李子园小区业主尹某诉物业公司车辆丢失索赔一案,物业公司就是通过合同的约定排除自己责任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审结的张东红等诉张掖市新世纪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也是如此。广州市中院也据此作出过相同判决。

(二)双方对责任承担无明确约定

在物业公司与车主对双方的关系及物业公司责任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责任认定标准。

第一种标准:“车钥匙、行车证、停车凭证、取车凭证”标准。即车主向物业公司移交车钥匙、行车证,或者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停车卡、停车号牌、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证才能将车开走。在这种情况之下实践中一般将双方的关系认定为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由物业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种标准:“出入登记”标准。出入登记即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收取专项停车费,但是在小区实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法院的态度开始有所转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态度更加谨慎,对保管责任的认定更加严格。即使小区实行严格的出入证管理制度,但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保管关系存在的,仍然不认定为保管关系。2015年广西凌某诉金瓯物业公司案法院就是这么认定的。2015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也就类似案件作出过同样的判决。

第三种标准:“停车费”标准。“停车费标准”即车主只是缴纳了停车费,但未将车钥匙或者行驶证交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亦未对车主出具停车凭证或者取车凭证。在这种情况下,早期的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双方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双方只能成立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种标准:“停车收费+出入证”标准。“停车收费+出入证”标准即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或者保管费用,并对小区实行出入证管理。早期的物业管理实践大多都以此作为认定保管关系和保管责任的标准,如1993年的深圳海富花园车辆丢失案。

但是近几年来法院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如果双方未约定保管责任,即便采用了诸如车辆出入查验登记制度这些严格措施和手段,并收取专门停车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不轻易认定保管合同关系的成立。保管关系和责任的认定较以前采用了更严格的标准。不久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纠纷案就是很好的证明。

针对以上四个标准都不满足的,保管合同关系不成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实践中已经达成了共识。2004年郑州市某法院审结的一起赔偿纠纷案,法院就支持了这个观点。

二、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评析

(一)针对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在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对双方关系或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照双方的约定承担责任,其依据是《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该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对在车辆停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约定,责任的承担从其约定。上述盘龙镇拓新李子园小区车辆丢失索赔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关系,法院就是据此而判定物业公司不担责的。张掖市张东红一案被告也是通过在收据上注明“本票收取车位占用费,不承担保管责任”条款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的。

(二)针对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

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前述司法实践中关于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前后标准不一.

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对物业公司法律地位、车辆保管是否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保管物移交标志认识不清所导致的。

1、对第一种标准的评析

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对第二种标准的评析

的附随义务,该义务由物业公司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先前行为引起。既然物业公司有义务凭证放行,违反了该义务就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的这种无证放行的行为符合不作为侵权的四大构成要件:一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如前述广西车主凌某诉南宁市金瓯物业公司赔偿纠纷案,凌某的车丢失,遭受了财产损害。二是物业公司有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对已发放车辆出入证的车辆在未查验和收回出入证的情况下予以放行,属不作为侵权行为。三是损害后果与物业公司不作为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物业公司不对无证的车辆予以放行,凌某的车就不会丢失。四是物业公司无证放行存在过错。物业公司由于自己的疏忽对进入的车发放了出入证,在车辆出门时却没有验证和收证,存在过错。

3、对第三种标准的评析

第三种标准,只能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依据《合同法》216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将场地交付车主停车使用,双方场地租赁关系就成立。但仅仅成立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公司是不需要为车辆丢失担责的。

那么在第三种标准的前提下,如何才能成立保管关系呢?依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车辆保管关系是否成立,首先,要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关于保管车辆的合意。该合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但默示的合意必须有充足的客观事实予以支持,如车主将车交付停车场所实际占有或控制。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保管物是否交付保管人。合同法立法原意是在将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排他占有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保管物的交付。但由于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如何认定构成保管物交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而如前所述,在实践中车的控制权移交标志通常是车钥匙、行车证,或者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取车凭证、停车卡、停车号牌等停车凭证。而保管费的交付只是车主在保管合同成立后履行保管合同的一项义务。如果车主只是缴纳了停车费,车主自己随时可以将车开走,无须任何手续,那么车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保管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仅仅形成场地租赁关系。

尽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6条有规定:“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5条也有类似规定,《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费也包括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从这些规定的表面看来,好像停车场所收取了停车费就负有保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车主仍然需要证明车辆已经交付停车场所保管的事实,也就是说在缴纳停车费的前提下,车主仍然需要出具保管凭证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4、对第四种标准的评析

结合前三种标准评析,第四种标准“停车费+出入证”也不足以直接认定保管关系的成立。如果还能证明有车辆控制权的移交,则双方保管关系可以成立,车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保管责任。否则,双方只成立场地租赁关系,车主宜按照第二种标准追究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侵权责任。

如果四个标准都不能满足,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结论及司法建议

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内丢失,物业公司应按以下标准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有明确约定的责任承担依照双方的约定。

其次,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责任认定情况:

1、如果车主向物业公司移交车钥匙、行车证,或者停车场向车主发放停车卡、停车号牌、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证才能将车开走,则双方成立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2、如果物业公司向车主发放了出入证,并且出入证上载明了车辆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则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保管责任。

3、如果物业公司向车主发放了出入证,出入证上没有记载车辆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则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4、如果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并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但双方没有移交保管凭证的,双方只成立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公司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5、如果物业公司只收取停车费,没有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也没有移交保管凭证的,则双方只成立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6、如果既没有出入证,也没有诸如车钥匙、行车证、停车卡、停车号牌、取车凭证等保管凭证的,则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个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界定。如《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只是规定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也只是规定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也只是针对收费的停车场所,明确规定了其安全保卫义务,针对不收费的仍然没有明确。

为了明确物业公司的责任,便于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之间基于车辆停放的此类纠纷,在实践中业主(或车主)最好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与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进行约定。立法也不能怠慢,应通过有关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来明晰存车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日后处理此类相关案件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应涵盖以下内容:

第一条 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与车主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或者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行为性质来推定其法律关系:

(一)车主将车辆控制权交付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物业公司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车主移交车钥匙、行车证、领取停车凭证、取车凭证,视为车辆控制权的交付。

(二)车主只缴纳了停车费(或保管费),未交押车钥匙、行车证等车辆凭证,也未领取停车凭证、取车凭证,双方成立场地租赁关系,物业公司对车辆丢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在实行出入登记管理制度的小区,保安没有凭证放行导致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承诺书篇五

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优美、整洁、有序的环境,作为小区号楼房业主,承诺在本人房屋楼顶使用期间遵守以下事项:

1、本人保证楼顶在使用中布局合理、摆放整齐,充分保护防水层、保温层、如有破坏,本人自行承担一切修复的费用。

2、本人保证定期对楼顶清扫残渣,并确保楼顶排水管道的畅通,无积水、无漏水现象的发生。

3、本人保证楼顶只做植物绿化,不做任何形式的加建和改造。

4、本人保证承担因使用楼顶而出现的防火防盗等责任,并保证楼顶的设备设施完好。

承诺人: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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