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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2篇)

时间:2023-10-23 20:00:38 作者:雅蕊 2023年方法验证类论文范文(12篇)

典礼可以是个人或集体的庆祝仪式,也可以是重要的官方活动或特殊的社会活动。典礼的主题和目的应该清晰明确,以确保整个过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些精彩的典礼瞬间,感受其中的庄严与美好。

浅谈基于BIP的AADL行为模型验证方法论文

从亚当、斯密到现代的主流经济学,经济学的研究工具、研究方法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唯一没有变的是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亘古不变的信条。而马克思却认为,人类行为是可变的,因而作为人类行为抽象成果的理论假设也就不应该固定不变。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就隐含着一个动态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模型。这就是: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假设为损人利己的经济人,把生活在共产主义低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有限经济人(这里的有限不是指理性有限,还是指自利行为本身受到了约束,其中主要是主体的自觉约束),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假设为自觉考虑社会利益的公益人。相应地,人类的行为也就有一个从经济人向公益人的转化过程,而这种转化与生产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包括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保持同向性。共产主义低级阶段,是一个生产资料共同占有,消费资料和劳动力个人所有的社会,这种社会条件决定人的行为虽然是自利的,但这种自利被限制在争取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较满意的工作条件上,而不是无限地占有社会财富。也就是说,这样的经济人是有限的经济人。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由于物质财富的丰裕和消费资料的按需分配,人们也就没有必要再把劳动力做为私有财产。在这样的社会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人们自觉地为社会工作,而个人利益却是自发地实现的,不再需要人们去谋划自己的个人利益,因而生活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中的人是公益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未来的新制度及其形成时写道:

从以上引文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论述的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必要条件:

第一,生产力“增长起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根据马克思的经济思想,社会财富的增长决定于两大因素,即:劳动者创造价值或创造则富的特性,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而劳动者的创造能力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潜力就人类的本性来说都是无限的、不可穷尽的,只要具备了适合其发展的制度环境,“集体财富”的“充分涌流”就不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是一种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前景。

第二,存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制度基础。有了这个基础或前提,人们利己的范围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就是存在利己行为,其目标也只是为了获取消费资料,而丧失了积累财富的条件和动机。

第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伴随“。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不存在无偿地占有他人财富的动机,也不存有无休止地积累个人财富的愿望,而劳动却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这是人类行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道德基础。

马克思认为,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物质基础、制度基础和道德基础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不可能形成完全的公益人。但在这个有机体中,物质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物质财富丰裕,劳动不再成为谋生的手段时,公益人行为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普遍的基本的形式。同时,从经济人向公益人转化的三个条件有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人类来说具有不可逆转性,与此相适应,人们的公益行为也存在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样具有不可逆转性。

现在我们可以对公益人假设下一个基本定义:由于个人的消费资料由社会供给,社会不存在个人积累财富的条件,个人没有占有财富的愿望,人们尽其所能为社会尽责,这种以最大化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理性人就是公益人。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分析方法的验证,就是对药品分析实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否完全达到了预期目的,或证明由分析方法误差而导致试验结果判断错误的概率是否在允许范围之内,而进行的科学证明。

分析方法的验证以验证参数表示。在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时,可通过这些参数证明所建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当。本文所述分析方法验证是指下述情况:药局方新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建立;药局方已收载品种质量标准的修订;根据药局方的通则建立替代方法。

1.1概要对分析方法作简要说明,包括所采用分析方法的必要性,特点与优点及有关验证的要点。如系分析方法的修订,则需阐明新方法与原方法的区别以及新方法的优势。

1.2分析方法本项记载的有关分析方法的内容要足以能对分析方法进行评价,并且必要时可用复核试验进行评价。分析方法主要记载内容包括:分析的步骤、标准品及样品的制备方法、试剂与试药的调配、注意事项、分析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的检验证明方法(例如高效液相色谱法中的分离效率的研究)、分析结果的计算公式、测定次数等。并且,如果使用了药局方以外的装置,还需详述有关内容;如果使用了新的标准品,则必须提供其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征数据,并提供其质量标准。

1.3有关分析方法验证的资料本项应包括求导各验证参数的试验设计、试验数据、计算结果及检定结果等。

2验证参数(validationcharacterisitics)。

分析方法适当与否可通过验证参数进行评价,下面列举了最典型的分析方法验证参数的定义及其评价方法。

验证参数的有关术语及定义因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不同而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仅限于日本药局方。评价方法项下所述内容也仅为简要概述。确定验证参数的方法很多,采用何种方法没有具体限制。但是,验证参数的限值常因确定方法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故此,确定验证参数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计算方法等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述。

本文分析方法验证中未包括验证参数适应性/牢固性(robustness)的讨论,这是由于牢固性的研究主要在分析方法的开发设计阶段进行,其研究结果可以在方法的分析条件或注意事项中得到体现。

2.1真度/准确度(accuracy/trueness)。

2.1.1定义:所谓准确度,指分析方法所得测定值的偏离程度,通常以测定值的'总平均值与真值之间的差来表示。

2.1.2评价方法:准确度一般以测定室内重现精度或室间再现精度时所得总平均值与真值的差表示。真值一般使用理论值(如滴定法),如果理论值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很难求出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过确证或认可的数值来代替(如制剂分析常以原料药的测定值作为真值)。分析方法的专属性强,可以推断其分析方法的误差就小。由推出的真值与室内(室间)再现精度的标准偏差即可计算出真值的95%置信区间,并可判断这个区间是否包括0点,或区间的上下限值是否在分析方法所要求的精度范围之内。

2.2精密度(precision)。

2.2.1定义:精密度是指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定数据彼此之间的一致程度。测定值的误差以偏差、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的形式表示。精度根据重复实验的条件不同以三个水平表示,分别称为:并行精度、室内再现精度、室间再现精度。

并行精度(repeatability/intra-assayprecision):指实验室、实验者、实验日期、装置、器具以及试药的批号等实验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从均匀样品中抽取的复数个供试品短时间内进行重复分析测定时(并行条件)的精度。

室内再现精度(in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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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在3次以上。将少许尿液倒入一杯清水中,如果水仍很清净,表示身体健康;如果变得混浊或有油质浮于水面,绝大多数是肾虚。小便无力,滴滴答答,淋漓不尽。

2、感到有困意,却睡不着,好不容易睡着了,又睡睡醒醒。总想闭目养神,不愿思考问题,注意力不集中。

3、早晨起床,眼睛浮肿。刚过四十,就发现没有“晨勃”现象;。

4、不提重物,走到三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超过两个小时就感到腰酸。在厨房做饭,站立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就感到两腿发软。

5、洗头时,头发大量脱落。牙齿松动,容易脱发。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1、晨起或劳累后,足踝及小腿会肿胀,下眼皮肿胀、下垂。

2、在月经到来的前两三天,四肢会发胀、胸部会胀满、胸部会串痛。

判断肾虚第二招、全身方面,会全身倦怠、头脑不清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等。

1、工作效率明显下降,上司明显不满你的表现。

2、记忆力下降。昨天想好的事情,今天却记不起来。

3、上班无精打采,上班仅仅1个小时,就会胸闷气短,盼望早早回家休息,但上床后却睡不着。

判断肾虚第三招、神经肌肉方面,会经常失眠、头晕脑胀、腰酸背痛、下肢乏力等。

1、常常感到困倦,却无法熟睡,多梦且易惊醒。

2、体重有明显的增加或下降趋势。早上起床,会发现腹部肌肉松弛无力,苍白无血色。

3、不提重物,走3层楼就两腿无力;坐在椅子上看电视,多余2个小时就感到腰酸。

判断肾虚第四招、胃肠道方面,会食欲不振、恶心、胃疼、腹痛腹泻、便秘等。

1、在正常饮水情况下,夜尿超过3次。而且,小便无力,淋漓不尽,大便粘滞不畅。

2、如果吃生冷干硬食物,常常感到胃部不适、口中粘滞不爽。

3、一日三餐,进食很少。即使口味很适合自己,也感觉无味。

判断肾虚第五招、五官方面,会视疲劳、鼻塞、眩晕、耳鸣、咽喉不舒服等。

1、容易感冒,感冒后就会鼻塞、流鼻涕、咽干、咽痛、喉咙有紧缩感等。

2、如果坐、蹲的时间稍微长些,直立后就会两眼发黑、头晕耳鸣。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薄膜过滤法:按照药典的要求取每种培养基规定接种的样品总量按薄膜过滤法过滤、冲洗,在最后一次的冲洗液中加入小于100cfu的试验菌,过滤。取出滤膜接种至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或改良马丁培养基中,或将培养基加至滤桶内。另取一装有同体积培养基的容器,加入等量试验菌,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直接接种法: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8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生孢梭菌各2管;取符合直接接种法培养基用量要求的改良马丁培养基4管,分别接入小于100?cfu的白色念珠菌、黑曲霉各2管。其中1管接入每支培养基规定的供试品接种量,另1管作为对照,按照药典的要求的温度和时间进行培养。

结果判断。

同对照管比较,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则说明验证通过;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的试验菌生长微弱、缓慢或不生长,验证失败,应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和灭活剂、更换滤膜等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重新进行验证。

分析方法的验证论文

首先要检查方法验证方案设计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是否有与药典方法相悖的地方,尤其是产品本身的抑菌性,检查方法的选择,是直接接种法还是薄膜过滤法等。

无菌检查方法验证的硬件是否具备及是否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确认。如使用黑曲霉菌是否具有生物安全柜并进行确认,无菌室的确认及日常监测,培养箱的型号及数量和进行确认的情况等,智能集菌器、全封闭无菌试验过滤培养器的型号、性能,滤膜是否符合规定等。

验证中各个环节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如产品本身抑菌性试验数据,菌种回收率和培养基适用性和灵敏度检查数据,菌种的传代、销毁和使用记录,无菌检查操作记录、培养记录等。

无菌检查中偏差的处理是否真的找到了根本原因,是否在没有确切的原因前就对样品重新检查并依据新的检查结果放行产品。

验证的方法与无菌检查操作规程和无菌检查记录是否完全一致,如操作步骤、检查方法、检查环境、试验耗材均需与实际检查操作规程及验证过程完全相符。

为了考查验证方法的稳定性和重现性,验证时是否至少采用了3个不同批次的同类样品,分别进行了3次验证试验。

使用新的滤膜或过滤器(不同厂家或批号、型号)是否重新进行样品试验组、蛋白胨对照组和阳性对照组的验证确认。

除非样品不能采用过滤的方法(难溶解),企业是否采用全封闭的薄膜过滤法。

菌液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药典的要求,对于黑曲霉孢子悬液是否有验证的资料。

无菌检查的注意事项。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包括培养基的无菌性检查和培养基的灵敏度检查。

中国药典附录中规定的检验数量不包括阳性对照用样品量,虽然附录另处有专门说明,仍然容易忽略。

无菌检查时应强调“检验数量”,主要是保证试验结果的代表性,而阳性对照试验和验证时仅须满足“检验量”总量要求即可,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可靠性,验证试验可以由此减少大量的样品;工作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以防止过度的传代增加菌种变异的风险。这里“代”的定义是指,活的培养物接种到微生物生长的新鲜培养基中培养,任何亚培养的形式均被认为是转种或传代一次。

菌液加入,按规定应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加入阳性菌液,主要是考虑过滤器的有效性。过滤器的有效性应由提供企业控制,用户可采用适当方法抽查(如检查阳性菌液通过滤筒的流出液)。

实验室菌种的处理和保存的程序应标准化,以尽可能减少菌种污染和变异。

试验时菌悬液并不是只要活的菌体就行,而是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菌悬液存放时间不能太长。

菌液制备后若在室温下放置,应在2?h内使用,若保存在2~8℃,可在24?h内使用。黑曲霉孢子悬液可保存在2~8℃,在验证过的贮存期内使用。

薄膜过滤法采用大样品量集菌的方法,具有代表性,不易漏检,仪器操作相对简单。该系统是全封闭过滤系统,避免了操作过程中外源性微生物的污染,对试验结果的可信性影响较小。因此无菌试验采用薄膜过滤法还是直接接种法并不依赖于验证结果,而是取决于样品的特性,如能采用过滤的方法均应采用薄膜过滤法检查。

若样品含有抑菌成分,当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应先将供试液稀释后在过滤,这样可以减少滤膜对样品的吸附,减少冲洗量,进而减少微生物的损失或伤害。

无菌检查应作为稳定性考察的项目进行,以便对产品有效期的制定和合理的确定储存条件提供重要的依据。

cpu验证真假的方法

从技术角度而言,散装和盒装cpu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少在质量上不存在优劣的问题。对于cpu厂商而言,其产品按照供应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供应给品牌机厂商,另一类供应给零售市场。面向零售市场的产品大部分为盒装产品,而散装产品则部分来源于品牌机厂商外泄以及代理商的销售策略。从理论上说,盒装和散装产品在性能、稳定性以及可超频潜力方面不存在任何差距,但是质保存在一定差异。

一般而言,盒装cpu的保修期要长一些(通常为三年),而且附带有一只质量较好的散热风扇,因此往往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散装cpu就没有质保,只要选择信誉较好的代理商,一般都能得到为期一年的常规保修时间。事实上,cpu并不存在保修的概念,此时的保修等于是保换,因此不必担心散装的质保水准会有任何水分。

做工粗糙的假冒盒装cpu。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日益猖獗的奸商甚至已经不屑于费功费力地remark了,而是干脆就直接给一些散装cpu用强力胶粘上一个风扇,还美名其曰“原装正品”,然后只需在风扇上标上更高频率的cpu频率即可,真是简单!消费者会拆开风扇看一下吗?当然不会!除非是你风扇坏了,而且也没有这一胆子,因为要想拆下这种粘贴的牢牢的风扇,cpu很可能失去保修资格,弄不好还会造成物理损伤。

为了掩人耳目,部分奸商还会利用其他客户留下的原装风扇与外包装,以此与其散装产品相配合,简直是“天衣无缝”。毫无疑问,如果厂商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那么普通消费者对此几乎是无能为力。

无论是intel还是amd的cpu,盒装产品的来路都令人十分担忧。以intelcpu为例,市场上绝大部分盒装产品都是假冒的,甚至有统计说已经达到了75%以上。所谓的假冒盒装不外乎是两种情况:散装cpu和原装散热器封装在一起,或者直接使用伪劣的假冒散热器与cpu粘合。相对而言,后一种情况更为明显,因为现在市场上的盒装产品几乎见不到真正的原装散热器,其来路的确令人生疑。

假冒的散热器对cpu寿命有很大影响。

至于amd的cpu,由于一直主要面向diy市场,因此盒装产品很少见。然而最近市场上也出现假冒的盒装产品,其价格比散装的产品略高,也只有一年的质保,只不过使用包装盒来混淆视听。此外也不排除部分商家将其当作真正盒装产品来买并虚假承诺三年质保的可能性。

相对而言,目前amd的真品盒装更加容易识别,它在塑料外包装以及内部风扇上都贴有条形码,外包装的侧面还有一防伪激光标志。此外,由于大多数购买amdcpu的用户并不十分在意盒装与否,因此相对intel盒装产品,其对奸商的'诱惑力较小。

1.intelcpu。

根据上面的分析,大家应该已经理解盒装产品与散装产品之间的区别,更何况如今盒装的intelcpu猫腻很多,因此个人更加倾向于直接选择散装的产品。从用户角度而言,以盒装产品的价格购买散装产品是最为无法接受的。更为重要的是,假冒盒装产品往往采用只有20元不到的劣质风扇,此时对cpu的危害更大。

正品的盒装intelcpu也只不过采用avc或者sanyo的散热器,而零售市场的不少散热器也拥有很不错的品质,无论是噪音控制还是散热效果都不会逊色。只要cpu做好散热工作,那么稳定运行更定毫无问题,而且以目前的制作工艺,一般cpu是很少损坏的,多出来的两年质保时间并没有太大的诱惑力。

当然,这仅仅是笔者个人的消费形态。部分追求安心的用户可能还是更加倾向于盒装cpu,那么就应当在选购时多加注意。真正的盒装p4由intel负责三年的质保,而所谓的一年质保的盒装产品全是由散装产品仿冒的。略为有些遗憾的是,目前intel的盒装cpu并没有像amd那样采取十分有效的防假措施,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仔细观察去辨别。正规盒装产品外包装的上下两个塑料壳是通过穿孔热封的方式粘合起来的,打开时非常麻烦,而假货省略了这个步骤,直接用胶布、胶水或者用钉书机来固定。此外,拨打800电话然后对照风扇上的序列号也是检验方法之一,不过这也并非是万能的。

凡是包装盒上贴有这个标签的,必假无疑;真品不会玩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游戏。

cpu。

amd的盒装cpu大多采用avc风扇,而且提供三年质保。但是对于超频用户而言,一般并不推荐购买盒装产品。退一步来讲,即便是盒装cpu,如果在超频过程中导致cpu损坏,而且核心有烧毁痕迹,那么此时依旧得不到保修。在一般情况下,cpu的损坏不外乎核心过热,或者物理损伤,真正的内部故障非常罕见,因此综合性价比来看,散装产品无疑更胜一筹。以athlonxp2500+(barton内核)为例,散装产品大约650元,而盒装产品高达730元左右。此外,盒装cpu所搭配的散热器一般是适合在不超频的状态下工作,而且以后很难更换风扇。如果用户需要超频的话,那么选购盒装产品或许并不是明智之举。

当然,选择盒装产品能够让人更加安心,比较不是每一个用户都会频繁地更换设备,此时盒装产品所提供的长时间质保以及稳定的散热器确实很具吸引力,而且可以免受“remark打磨”甚至“修改金桥”的假冒产品侵扰。

散装与盒装产品可谓各有千秋。套用一句俗话:即便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但是不要忘记,选购盒装产品一定要建立在百分百真品的基础上,否则其危险系数比散装产品更大,因为看不到cpu表面,商家作假的机会很多,而且劣质风扇也是一大隐患。至于散装cpu,选购时也应该确保能够得到一年质保,而不要选购无法提供质保的水货,毕竟散装不等于没有质保!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文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法律方法论文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中外法学,.

[3]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

[4]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j],法治论丛,.

[5]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j],法制与社会发展,.

[6]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论文写作方法

写论文是规范性工作,没有太多创新性。四平八稳就可以,不要搞创新。写论文都有模板,知名教授都有模板,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1.根据题目类型找模版。

前5个我参考的是王竹老师的ppt内容,我觉得就写法学论文而言,概括比较全面了。

(1)问题解决型:论……。

(2)案例评析型:“……案”评析、反思……。以案例来写论文,这个现在比较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最近以专栏形式专门刊登了两次案例方面的论文,大家可以去看看。案例写文章,我想研究生写起来比较好模仿,因为案例文章的谋篇布局大同小异。

(3)条文解析型:《……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这种文章法学核心刊物上比较常见,大家自己去找来研究下。

(4)资料整理型:……问题研究。

(5)调查分析型:……问题调查分析。这个最好参照社会学、人口学、农村经济方面的刊物,里面这种文章很多。

(6)对策建议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这些都可以找一些学者代表性的文章或者好刊物的文章来模仿写。

2.根据分析视角找。

(1)社会排斥理论。下面的案例1我根据自己的论文来展示怎么根据分析视角找参照论文。

(2)社会融合理论。

(3)社会支持理论。

(4)法经济学视角。这个现在诉讼、民商、经济法这种写法比较多见的。

(5)制度经济学视角等。

法律是制度的体现,所以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例如刑事政策、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应该是研究法律的人应该掌握的。川大图书馆关于制度经济学的书不少,大家有空可以了解下。

以我自身的一个案例来讲讲怎么找参照的论文。

左边是我的论文的结构,右边是我所参照的论文的结构。我的题目原本也是参照右边这篇论文写的,只是后面被编辑改了。左边是框架,主题关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公平就业的调查,我参考的就是右边的论文,分析理论都是一样的。我这边多了“研究设计”,因为我有实证调查的案例,应该交待下研究的方法。我的第三块和他第四块一样,我以“临时法律措施”提出建议,对方论文以“社会工作”来提出建议。以后你们写论文,最好找分析视角一样的论文,依葫芦画瓢。

再给大家两个小建议:

小建议2:法理学、法律史学专业的同学应多关注社会学、历史学、人口学的写作研究方法,宪法、行政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分析问题的方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制度经济学、管理学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环境法、国际法应多关注公共政策、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学的研究问题的理论和方法。

小建议3:优先参照被人大复印资料及三大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论点摘要、推荐论文篇目的文章,作为论文写作模板。川大认定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这些刊物教授都不好发。所以,被转载很好,转载侧重于文章的好坏,每年都有硕士生文章被转载。被转载被摘要是一个文章的学术影响的重要指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相当于发了一个b刊。

(二)篇幅字数。

1.合理字符数,控制在6000至8000(大约4到5个版面),0.8到1.2万字则太多。可能是法学核心大多是这个范围,但是硕士生很难发法学核心。

2.篇幅不宜过长的原因。

(1)绝大多数办刊相对规范的刊物要求字数控制在这一范围。大部分刊物,包括很多c刊都是要求这个字数范围的,少的也有要求5000字以内。

(2)刊物一般不会给学生文章过多版面。刊物不会给学生文章太多版面,三到四个版面就是看得起咱们了。写长了会写乱了,不好控制。

(三)注释规范。

1.注释格式参照所投刊物。国内涉及到毕业论文,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统一的注释规范。如果我们这种发表性的论文,一般投稿前自己大概都有几个意向性的刊物,注释参照所投的刊物就可以了。

2.间接引用转变为直接引用。这是学术道德问题。间接引用,可能引错了。如何间接转直接?找到原文,认真比照核实,发现没有错误,再进行直接引用。这样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了。

3.尽量不引用网络文献。网站上的东西很多不规范,尽量不引用,因为首先存在以后这个网页打不开的问题。但是官方性的,政府网站,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官方的不会被黑,这个还是可以引用的。

4.网页中转载的报纸文章,通过文章信息找到纸质版的具体信息。哪个报纸第几版的,纸质东西都一直能够存在。

5.引用部分要加“”号,引用部分较多要另起一段。有的文章在句号后面突然来了一个引用注释,我们就不知道到底是注释序号前面一句话,还是两三句话才是引用的。

(三)参考文献。

1.所研究领域内代表学者的学术成果(论文、著作等)。多了解研究领域内的学者,编辑熟悉,会给文章加分。举个例子,假如你写检察制度,龙宗智老师、万毅老师,编辑们都知道他们,比较规范,也比较权威。引用一个不知名人的文章,不熟悉就不知道靠不靠谱。

2.权威刊物或重要刊物发表的文章。各学科领域都有权威刊物和重要刊物。(1)权威刊物(a刊):《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民族研究》等22种;(2)重要刊物(b刊):《中国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等(这个每个学校认定的有区别)。

3.产生重大学术及社会影响的文章及著作。可以看他的引用频率(后面给大家讲如何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4.学术界公认、再版、翻译成多国语言。这个你就需要多向老师请教,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学习,你才能把握好。但是可以多观察嘛,看看那些权威的刊物经常引用的文章和著作,你就能把握好了。

5.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及三大学术文摘摘要的文章。被转载的文章不一定是教授的文章,有的是学生的文章。但是,被转载,肯定文章有它的新意和特色在里面。

6.所投刊物编委的文章、著作。第六个建议比较投机取巧的。编委的文章、著作,同等条件下你的文章更有优势。好的刊物里有编委信息,万一刚好你引用他的文章,他又刚好给你审稿,同样的文章你们想想编委要谁的文章嘛。以上讲的这6个方面都可以通用。这也是我自己和理工科同学交流的体会。以后你们写文章多结合进去。

小建议4:学会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检索具体某一学者及某一文献的引用率。川大主页进去“核心期刊”,好几个个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并不起眼。想知道文章或著作的引用率。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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