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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

时间:2023-07-30 13:54:47 作者:储xy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一年的实习期马上就要结束了,回望这一年来自己在律所里的经历,感慨万分。

当初拿到资格证的欣喜若狂渐渐沉淀为对自己选择的这条布满荆棘道路的清醒认识。

借着这份“个人总结”记录下自己这一年的感悟。

名声显赫的“大”律师无不是具有大丘壑、大智慧、大局观。

大多数的律师待人处世无不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要想成为一名受人尊重的成功律师就要多思、多想、多听、多问、多看、慎言、慎行。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过程。

要克服急躁、冒进、挫折对我们的不利影响,时刻以谦和的态度对待与之交往的任何一个人,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我们经历的每一件事情,要做到精神饱满但不热烈亢奋,自信沉着而不是锋芒毕露,文质彬彬而不是轻佻浮躁,谦虚谨慎而不是唯唯诺诺。

好的习惯可以成就人的一生。

良好的工作习惯可以让你快速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写工作日志,既是我们繁琐工作的备忘,实习总结范文 又可以有助于我们建立并维系好自己的网络,同时也记录下自己成长的经验。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xxx%为医疗基金;

(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

(6)xxx%为储备基金;

(7)xxx%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 业务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实习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律师业务实习人员包括:

(一)取得律师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实习的本市人员;

(三)本市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生;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实习的人员。

第四条律师业务实习人员(以下称实习人员)应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交纳实习保证金,实习期满由律师事务所退还。实习人员协办业务,应获得适当的劳务报酬。报酬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安排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实习人员必须保证实习时间。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凡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可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第八条实习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执业。

第九条实习人员申领《实习律师工作证》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职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市司法局律师档案库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兼职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律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所在单位同意实习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市司法局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

3.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四)申请在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外省、市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考取资格后超过三年未执业须提供说明;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五)在校生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在校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十条实习人员填写《律师业务工作实习申请表》并由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实习律师工作证》由接收律师业务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到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办理。

第十一条实习期限:

(一)在校生依所在学校教学的安排;

(二)经考试、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实习期一年。

实习期一律从取得《实习律师工作证》之日起计算,并且应在一个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不得中途调转。如特殊情况中途调转,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进行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作出鉴定。《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律师事务所收回送发证机关注销。

实习期限不得无故延长。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应在一年内提出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申请,或在二年内提出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超过此期限的,应重新实习。

第十四条特邀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律师业务实习人员。

第十五条《实习律师工作证》由市司法局统一颁发,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发放证件。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市司法局领取证件通知后。三十日内必须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未经发证机关核准发证,擅自接收实习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习资格一律不予确认。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可决定延长实习期限,视情节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司法局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印发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律师事务所 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未经实习、实习期不满一年或者实习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六条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实习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安排集中培训实习时间。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接受其实习律师事务所,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实习依照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集中培训由省级律师协会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采用集中学习方式。集中培训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全国律协可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实习集中培训,培训取得的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通用的效力。

第十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文书 制作等内容。各地方律协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务训练在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指导律师应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律师业务,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适当的劳务补助和生活津贴。

第十四条 接受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为实习人员提供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机会和条件,指导和帮助实习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六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三名。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和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管理。实习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受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上交其收回的《实习人员工作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被中断实习的,应当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提出申请,可以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但实习中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并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备案。

(一)实习人员撰写实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上交《实习人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根据鉴定材料,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并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

第二十五条 指导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者考评意见的,由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输入中国律师管理网数据库,以备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律师执业登记时查询。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全国律协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一、门卫负责学生出入的安全工作,加强学生进、出校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本事,门使之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二、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内,凡校外人员进入校门,须经接待人员同意,并认真作好外来人员的记录(何时来校、姓名、性别、年龄、寻找对象及出校时间)。

三、严把开、关校门的时间。节假日期间,任何人不经领导同意一律不得入校。

四、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须由班主任亲自送出校门,门卫不许让学生独自出校门。

五、家长到校找教师或给学生送东西,门卫不得让其入内,须和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亲自接待,也可由门卫在适当时候将东西转交给学生。

六、门卫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如因擅自离岗而发生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七、对进入学校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学校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

八、本职责书一式两份,学校、门卫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汇报 实习律师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一、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关注学生的健康;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二、 学校进一步健全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包干区环境卫生以及教师卫生的管理。做好室内、室外清洁工作分工,制定大小扫除制度。

(一) 学生个人卫生方面:积极学生学习卫生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例如:早晚洗脸、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睡前洗脚、勤洗澡亲剪甲、不喝生水、不躺着看书等。

(二) 整洁卫生方面:

1、切实做好教室、包干区的清洁、保洁工作,严禁乱丢、乱吐、乱倒、乱写、乱画的现象。

2、走廊、花坛不得堆放杂物,教室桌椅、清洁工具等须摆放整齐。

4、便槽无污垢,无杂物;墙壁干净;垃圾日产日清。

5、绿化有规划,有安排、管理好,管理制度校园内凡应绿化的地方都进行绿化,并做到见缝插绿。

(三)环境卫生方面:学校成立校长、分管领导、德育主任、班主任等组成的学校卫生管理机构。层层落实,分工负责,管好卫生。每学期学校要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及总结,班级也要在班主任工作计划,总结中把卫生当作一项重点来抓。搞好校园三化(净化、绿化、美化)。

三、 学校卫生室要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表格,纳入学生档案。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定期为学生做疫苗的.接种工作。

四、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小时。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五、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音、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校园室内的通风排气、供水、排水等方面的卫生问题。

六、学校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并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七、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适合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八、学校能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防治和矫治工作,制定《预防近视眼发生的措施》《常见病防治措施》等系列措施,效果显著。

九、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十、设有一定数量的卫生宣传橱窗,卫生宣传告示牌,有专人负责抓宣传工作。卫生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方法灵活,题材新颖。

十一、学校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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