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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制度(专业21篇)

时间:2023-12-25 01:54:23 作者:翰墨

汽车既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又提高了生产效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恭喜大家,以下是小编为您精选的几款性价比较高的汽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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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

规章制度。

的制定和修改;。

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6、职工民主管理;。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恢复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八、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与工会主席按有关规定程序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

九、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天内由公司行政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说明报送省劳动行政部门。

十、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劳动合同制度精选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学校教师聘用合同制度

地址:

性质:

主要负责人:

乙方(受聘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余江安仁学校     余江县潢溪镇梁上燕  民办学校  邵采红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实习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实习期满后甲方组织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二、工作岗位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第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甲方形象,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乙方对外代表学校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学校授权方可,未经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服从学校的奖励和处罚方案。

第七条  乙方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因乙方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包括潜能生在内的全体学生的辅导工作,努力提高成效,严禁体罚学生。

第九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中必须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工作,努力提高学生的文化成绩、思想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乙方在教学工作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研究活动、教师培训活动和师生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服从学校安排,接受各级主管的领导,不得任意推拒学校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不断进行教学研究,加强自身的学习,高速高效地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教育教学教研水平,以成为“学者型、科研型、创新型”名师为目标。

第十三条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团结同事,发挥集体智慧,形成严谨,团结、合作、进取、创新的团队。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义务:

1、履行《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职责和义务;

2、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教师行为规范;

3、爱岗敬业、务实求新、业务过硬、效果优良,实绩达到岗位目标的要求;

4、尽职尽责,教育学生,培养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不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与人为善,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团结统一;

7、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及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8、遵纪守法,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不赌博,不打牌,不违法乱纪。

9、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寒暑假要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权利:

1、依法享有《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等所赋予的权利。

2、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丧假,公休日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学校有重大事件除外)。具体标准按上级指示执行(即带薪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实习期间工资为      元/月,不享受津贴和奖励工资。 实习期满正式上岗后的工资为结构工资制,按月发放。分为基础工资、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教学奖、月勤奖。

1、月总工资为       元左右(寒暑假除外)。

2、寒暑假生活补贴:寒暑假     元。

3、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4、每月按两大周发放课时津贴,每学期开学和结束时不足月按实际课时发放津贴。

六、劳保福利和待遇:

第十七条  春节、教师节、中秋节、端午节享受学校福利,

第十八条  教师子女就读本校,在合同期间,只收取基本费用,在校住宿或就餐按半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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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校领导班子同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种会议,各种学术活动,期间的工资,培训费、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县教育局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  女教师产假结束后仍到学校来工作的,可享受600元的产假补贴。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工作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和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学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给甲方或学生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致使本合同不应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乙方遇有本合同“乙方权利和义务”条款中所述各项权利甲方不能落实,且经乙方正式提出一个月后仍不能解决,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再与乙方续

订合同:

2、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2、3、4、5、6、7款情形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自解聘之日起,学校停发工资和各类津贴、奖励等。

2、因乙方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依法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区,则甲方在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3、因乙方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师生人身伤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4、乙方应严守甲方秘密,不得对外泄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教师岗位担任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自责

1、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其所在岗位职责。

2、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乙方必须进行必要的学习与深造,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或其他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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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设施,保障乙方正常工作安全和健康。

2、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设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补贴。

3、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

四、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

1、劳动报酬按所在单位工资制度执行。

2、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兼职职工不亨有此条款)

3、职工的工资补贴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按劳动部文件规定执行。(兼职职工不亨有此条款)

五、休息休假

1、乙方依法亨有法定的节日假、公休日假、寒署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有薪假期工资标准按单位的'工资制度执行。

2、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应以自愿为原则并给予乙方同等的时间补休或按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支付加班工资。

六、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赏罚。

2、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分配,按工作指标做好工作完成任务。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做有损甲方声誉利益的事。

3、甲方应根据乙方在工作中的贡献、效益、业绩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奖惩。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双方应签订《变更聘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例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甲方因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3、甲方的经营性质,经济效益发生变化;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见习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经考核不称职,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如要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出面方式通知乙方。(五)、乙方有下例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四项第七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无理由不按时支付乙工资的;

2、甲方无理由扣发乙方工资或不落实法定假期的;

3、乙方得不到应有的人身尊严;人生自由;人身安全的;

4、甲方不按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

(七)、甲方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经营不善而停止办学的,双方所签合同终止。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单位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制度方面问题范文优选

1、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xxx《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和工作要求。

3、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形象。如发生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做到不卑不亢、坚持原则、有理有节。确实得不到解决,要及时向公司汇报。

1、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中标后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工程部正负经理、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建设方洽谈,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文本,交由公司总理、工程部经理审核,保证合同的公平公证性。

3、施工合同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交公司工程部一份进行备案。

1、在总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公司工程部经理、经营部经理与项目负责人进行洽谈:公司管理费总额、如何交纳;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公司的配合;工程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安全要求、进度要求。

2、所有事项都洽谈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与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内部协议,本协议一式叁份,公司两份存档。

3、工程部副经理监管项目负责人与各劳务公司(或分包队)签订的劳务合同,对于劳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可建议修改,确保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4、由公司与项目签订的材料担保及供应合同,应根据工程进度严格履行,及时提供材料供应情况(由公司派驻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汇报),协同财务部门及时结账。

对于工程中查阅合同及协议内容时必须经工程部副经理同意,查询完毕后及时归档;原则上不得带出公司。

乡卫生院聘用合同制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为一年自 (注:按照局下发的全员聘用方案,)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 (三)乙方同意在该岗位工作,并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 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一)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二)甲方有权按照岗位职责,(注:依据卫生院绩效 考核方案),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 定,对乙方实行符合卫生院工作特点的工作日制。(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 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一)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 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 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四)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 定为乙方缴付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告知乙方。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 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 本合同确需变更的, 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 《聘用合同变更书》 (附件一) ,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 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 向乙方出具《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 (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 应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 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 不合格的。(三)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 证明书》 (附件三)。

八(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3、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 同证明书》 (附件四) ,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合同制度

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5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5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5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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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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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5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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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很多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年龄的影响,再就业的难度非常之高,然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补偿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项工作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差,劳动者并非是出自个人意愿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却没有出示任何的手续,造成了劳动者离开用人企业后,无法领取到补偿金,没有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许多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不足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常常对那些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那些还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他们任意行使劳动解除权。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权,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专家学者也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待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拓展了补偿金的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由于违反有关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恶意索取补偿金的现象出现,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用人单位还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无特殊原因,还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这就导致了用人企业为了避免提供补偿金,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用工合同,只签订短期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常常出现滥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解除条件当中所说的“不能胜任此工作”问题,还有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所有情况,用人单位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因为客观原因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的情况,导致劳动关系被迫终止无法延续的行为,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对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客观情况,即是指国家在政治军事等国家宏观环境发生了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法律上认为这些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一类因素,人们本身无法避免它的出现。而另一种情况,由于劳动者本身出现问题而引发劳动者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的,比如说劳动者身体出现残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劳动合同也将被迫终止。

为了弥补有关条文规定所造成的缺陷问题,用人单位有效地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或停止后有关劳动派遣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范围重新加以说明,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绝对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用人关系时,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则必须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当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时候,需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而当因为用人企业的有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劳动关系时,比如企业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进行了搬迁,裁员,由于国家建设等问题,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的,用人单位必须决定裁员,对于裁剪下去的劳动者,也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工作满一年的时间,就要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处罚,除了应该发放相应的补偿金外,还要另外发放50%的补偿金,对于不按时发放工资,克扣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另外发放25%的补偿金。

我国要不断改进并且完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使得解决机制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过去劳动合同有争议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讨论,将企业补偿金同社会失业救济金统一,保障了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这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义务,但是,在实际经济补偿中,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往往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下去,必须进行裁员,但是裁员后还要给予大量的补偿金,这样更加增添了企业的负担,所以我国将经济补偿金同社会失业保障金联系在一起,形成系统,既实现了经济补偿,也实现了失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得到社会各企业的广泛实施。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时,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因此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就发挥了异常重要的角色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入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为建立绿色、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做出一份贡献。

合同制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有的《人民医院编外人员用工管理规定(修订稿)》再次修订。

第二条 编外用工分类

在我院工作的所有事业编制以外的在职人员属于编外用工范畴,共有五类:

第一类:研究生,普通高等院校一本、二本毕业生。

第二类:医学院校三本、民办本科、成教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从事医、药、护、技等工作。

第三类: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管理、工程、财会等工作。

第四类:工勤岗位人员,从事收银、电工、驾驶、导诊、打字等工作。 第五类:保安人员。

借用人员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按《返聘人员管理规定》执行,保洁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编外用工原则

1、科学设置岗位。依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各级各类人员。

2、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实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3、依法用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各类编外人员签订合同,交纳各项保险,共同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招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2、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3、具备招聘岗位基本要求。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取得相关岗位证书,如《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专业上岗证书等。

4、持有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等)。

第五条 招聘程序

招聘编外人员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统一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相关科室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指导与监督。

(一)用工计划。每年年底,各职能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进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按照“精简效能、控制总量”的原则,在上级下达入编计划之外,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编外用人计划,合理确定各类编外用工数量。

(二)填写《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计划审批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公开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根据审批的编外人员总额,由人事部门组织,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考信息,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四)理论考试与面试。由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组织理论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按得分高低确定一定比例进行面试。研究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以面试、实际工作能力考核为主。

(五)体检。根据招聘名额按总成绩高低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录用。在院务公开公示栏内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再办理录用手续。

(七)试用。招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考核,合格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不合格者即解除试用关系。

(八)签订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者,医院与其签订《合同书》。财务、计算机、护理等有关岗位招聘人员签订合同时,需交纳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六条 工资待遇

1、医院实行月工资制。

2、研究生、本科生(仅限本一、本二)执行国家标准。其他人员基本工资见附表一《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取得本岗位中级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被聘任后,享受国家标准工资。

3、工资调整方法:

1)基本工资按附表一按期于每年一月份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调整。

2)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经各相关职能部分考核合格者,从第二个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学历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3)取得成教本科学历人员,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调整基本工资(与职称相比,就高标准调整)。

4、编外人员所在科室每月5日前报上月出勤情况,人事部门每月10日前将各科室考勤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按月发放编外人员工资。

第七条 请(休)假

1、 请(休)假手续参照编制职工规定执行。

2、病假。如系急诊,必须出示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及医生出具的病假条。非急诊必须由本院保健医生出具病假条,否则不予承认。

病假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病假超过一个月,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其院龄计算:院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工资的60%;院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院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院龄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者解除聘用合同。

3、事假。事假按规定程序报批,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如擅自超过10天,按终止合同处理。事假期间不发工资(即扣除日平均工资)。

第八条 福利待遇

研究生、本科生(本一、本二)、取得本岗位中级职称人员,福利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其他编外人员待遇:

1、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带薪休假。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制,加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2、按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假期内享受基本工资,其他待遇与编制内人员相同。

3、按政策规定享受探亲假。

4、享受伙食补贴(充值),缺勤按天数扣除。

5、与编制内人员同等享受夜班费、节日加班费。

6、享受 “五险一金”( 签订合同后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险、生育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统一办理)。

7、月奖金:办理招聘手续后,按附件二《区人民医院招聘人员月奖金标准表》享受。

8、季度奖、年终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管理部门职责

1、人事科负责所有招聘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辞退,及相关劳资、人事工作;

2、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调配、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3、招聘人员合同期满,相关职能科室提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十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协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2、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不迟到、不旷工。对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医院《奖惩办法》处理。

3、严格遵守我院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各用人部门必须协助医院做好编外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

招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并作出考核意见,报人事科审核、备档。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岗位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出勤。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及是否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 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签定

医院与编外人员签订合同期限,研究生和一本、二本毕业生与在编人员相同,其他人员第一次为两年,第二次为五年,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编外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试用期提前三天),医院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编外人员年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医院不再续用,合同将自行终止。

3、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者。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次考试仍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者。

(3)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两次不合格者或年内三基考试有三次不合格者。

(4)有较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5)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医院声誉。

(6)工作失误,引发医疗纠纷,情节较严重。

(7)工作能力较差或健康状况不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

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原则

1、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聘用合同制员工。满编、超编单位不得聘用合同制员工。

2、学院各部门需聘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合同制员工,应由人事处公开招聘。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工期限及双方权责。

3、人事处负责全院合同制员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制员工的管理。

4、后勤集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及管理由后勤集团依据学院与后勤的合同处理。

二、聘用合同制员工的基本条件

年龄为18至45周岁,个别特殊工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思想品行良好,能胜任岗位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国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查环查孕证明。

2、身份证复印件。

3、驻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5、毕业证和应聘岗位的技术资格证复印件。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交由人事处核对。

四、聘用合同制员工的程序

1、需聘用合同制员工的部门,要事先向人事处递交用工请示,经核准后,由人事处组织公开招聘。

2、人事处组织用工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及录用人员名单。

4、人事处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合同制员工福利待遇

合同制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社会保险三部分构成。

劳动合同制度精选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和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劳资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一、原则上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本公司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存在试用期。

第七条员工试用期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门书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员工赔偿因急辞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最多不应超过员工月基本工资的30%。

第八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九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薪酬发放,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工资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

1、基本工资:员工月出勤天数达到21.75天,月工作时间达到174个小时,即可全额领取该项工资,本公司承诺,所有员工(含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深圳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详情参照《___公司岗位基本工资对照表》(由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2、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员工自愿,安排员工加班,加班费用按如下标准计算:

3、职位津贴:略(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4、其他各类津贴、补助、奖金(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公司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既从每月的号到次月号,当月号发放上月的工资,逢休息日提前到上个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况可暂缓发放,但最多不得超过5天。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作员工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中应包括员工的姓名、计发时段、发放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代扣代缴项目、金额及工资帐号等。公司员工工资支付表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资源部应给予答复。

第七条病、事假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公司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员工不愿办理养老保险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过年过节费、年终奖励、高温费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转和规范员工作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一般实行每天8小时标准工作日制度。实行每周5天标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时为40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三条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1、缩短工作时间。主要针对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劳动,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职工。

2、计件工作时间。按计件定额工作。

3、不定时工作时间。主要为公司领导、外勤、部分值班人员、推销员、司机、装卸工等,因工作性质需机动作业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遵照国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节,放假3日;。

(3)、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

(4)、国庆节,放假3日;。

第五条考勤范围:

1、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考勤办法。

1、下列人员,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

第七条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第八条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并留存说明记。

录。

第九条考勤设置种类:

1.、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3.、旷工。无故缺勤。

4.、请假。可细分为: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7、调休。

第十条员工须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考勤统计及评价。

1、由行政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公司通过打分法综合评价每个员工的出勤情况。

3、考勤计分办法。

(1)、迟到:迟到10分钟扣2分,迟到10~30分钟扣5分,迟到30~60分钟扣10分,迟到60分钟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钟扣2分,早退10~30分钟扣5分,早退30~60分钟扣10分,早退60分钟以上扣20分。

(3)、旷工:旷工一次扣20分。

(4)、请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数扣除,考勤成绩分爲五级:

优: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行政部会同人事部执行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劳动。

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成都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1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1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款。

1、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第2条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合同范本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3条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2105的经济补偿。

3、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第4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10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106小时。

1、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2、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5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第6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4、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死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各项待遇。

第7条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2、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按本合同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守商业秘密具体事项在本合同第104条中约定)。

第8条本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乙双方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

(2)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已修改或废止的。

第9条本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1的本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不再续订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销的;。

(3)乙方死亡的;。

(4)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5)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10条本合同的续订。

本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续订合同手续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

第101条本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1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甲方依据(5)至(8)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3、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条1款、2款(5)至(8)项规定的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符合本条第2款(5)项还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4、有下列情形之1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1、2款规定的;。

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

制度,其法律源渊源自西方民主国家的独立工会劳资协商谈判机制。独立工会是西方民主国家普遍实行的跨党派工会组织,以争取和维护工人权益为宗旨,是民主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西方民主国家企业工人的基本权利常常有独立工会代表工人行使和维护,比如劳资工资协商、职工福利保障、休假休息权或者劳资纠纷等等,均由独立工会代表工人与资方协商、谈判,以争取工人利益,从而充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我国《工会法》也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均应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西方民主国家的独立工会制度不适用我国,理论上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完全可以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企业工人合法权利。但是,独立工会劳资协商谈判机制的维权模式,为我国创设劳动法集体合同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度,深深地铭刻着中国特色烙印,与西方民主国家独立工会的劳资协商谈判有本质区别。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企业工会与企业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工会和企业,行业集体合同的主体为行业协会工会和行业协会,区域集体合同的主体为区域地方政府与区域地方工会。集体合同的内容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源于1995年《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上述规定基本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效力。同年劳动部为配套《劳动法》的实施,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的规章,对《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审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等内容,特别是确立了集体合同审查机制和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突破了《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报送制为报送与审查结合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以及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对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范围、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实际是集体合同实施细则,具有明显的操作性。

20xx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范围内又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确立了专项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从而使我国集体合同制度更为充实和健全。

我省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地方性立法,主要有20xx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xx年《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则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以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其立法意图和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并保障职工劳动报酬获得一定增长。集体合同制度实质上保障的是企业职工最基本的固有单方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权、法定工作时间权、劳动安全与卫生权、休息休假权、保险福利权等。而如自由择业权、辞职权等双务权利和义务,则不属集体合同制度规定范围。集体合同的主要法律属性是充分保障职工权利,而不是消弱或限制职工行使合法权利,也不能另行规定职工义务,职工义务应当由企业与职工本人以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任何企业都不能利用集体合同,约定或强制职工承担额外义务和负担。《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中的“用工管理”显然包含要求职工应承担义务,因此用工管理不应当属集体合同范围,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明显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20xx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仍然限于《劳动法》规定范围,根据下位法从上位法、旧法从新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将“用工管理事项”列入集体合同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自1995年《劳动法》创设近十年间,现实实践中几乎空白,鲜见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鲜见司法实践和案例,这与我国企业工会缺乏独立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水平等因素有关。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经济高速增长,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愈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化解劳资矛盾、助推企业发展的优越性逐惭显现,许多企业开始尝试以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目前企业大都采用的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然而由于长久以来现实实践的空白,许多企业仍不清楚国家设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目的、宗旨和作用,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范围、内容,导致许多企业误认为企业的所有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均可纳入集体合同,以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甚至出现企业就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劳动纪律等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更有企业将集体合同视为约束职工权利的新工具,剥夺和制约职工行使合法权益。如果劳动合同监督主管部门疏于审查监督,或与企业主串通一气,则必定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劳动法设立集体合同制质的目的和宗旨。

例如:上市公司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部分员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与员工约定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仅仅只有一纸格式化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20xx年下半年起,因各种原因雅克科技公司许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员工要求辞职,或自行就业,或受聘其他竞争企业。公司为阻止重要员工辞职,或受聘其他竞争企业,于20xx年2月按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由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该专项集体合同不仅对公司员工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作了全面规定,而且规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同时还规定了员工服务期,违反服务期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并限制竞业限制员工及服务期员工单方辞职。该合同几乎没有规定公司员工可以享有的权利,通篇规定员工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显然是想借助专项集体合同的合法形式,维护公司利益,限制员工权利。更奇怪的是,该合同经当地劳动监督监察部门宜兴市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居然作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认定雅克科技公司“集体合同合法有效”,从而导致该公司《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最终生效。类似这种可笑结果,也许是中国特色国情所致吧。

竞业限制实质是对职工自由择业权的限制,和保密义务同属劳动合同协商条款,应当经企业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应当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也应经职工协商同意。竞业限制、保密义务、服务期约定均不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集体合同范围。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仅限于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上例该公司以集体合同形式强制规定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和服务期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签订《竞业限制专项集体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合同内容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我国设立集体合同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消弱或限制职工行使权利,更不应是强制规定职工承担义务的工具。集体合同制度具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化解劳资矛盾、助推企业发展的优越性,加强和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对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期新型劳资关系和谐和稳定,加快企业转型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大作用,对我国企业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制度

一、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的,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手续;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一、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的范本,每年需根据新的发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均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本公司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应同时适用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员工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验;对于部分高级管理岗位、高级技术岗位的员工,在报请批准后,还应当对其之前的工作背景进行调查,在确认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后,方可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六、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后签订的,应约定生效时间为入职当天。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新进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拒绝录用。

七、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地点为:,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当在此签订,不得在其他地点签订。在其他地点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按照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人在场;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人为:;

(三)员工本人签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权他人代签;

(四)必须当场签字、盖章,员工不得私下签好后,再交与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3年至5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0/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

十二、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离职时需要提交员工个人银行账号,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公司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时间,可随时联系员工,查验员工的工作情况。

一、劳动合同自合同确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和员工可以签订合同中止协议。待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效力恢复,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满前日,各部门主管应将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同意后确定。

五、公司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至少应提前天开始与该员工沟通。若该员工同意续签,那么双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若员工不同意续签,那么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在确认无法继续沟通后,应当及时做出不续签决定,该决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时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来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失)和第40条(劳动者非过失的原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正。

一、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一)订立。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员工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可采用签收送达或邮寄送达,自寄交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订手续。

(四)续延。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法定情形导致合同应当续延的,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并按期办理终止手续。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总账);

(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账);

(三)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四)员工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五)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六)员工奖励、处罚台账;

(七)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销毁。

劳动合同制度

工时制度不仅关系公司合理地安排和分配工作,还涉及到员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因而倍受公司和员工关注。我国现在普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确需加班的,加班的时间有限制,同时也需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度,还存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工时制度适用于:(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这些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固定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以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上述因工作性质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或者对于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公司的职工,或者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公司的职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更好的衡量他们的工作成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是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的。现实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这样既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又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是得不偿失的。

那具体是应该怎么区分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公时制呢?不定时工作制对工作时间是没有具体的要求的,不管是长于正常工作时间或者是少于正常工作时间,只要能够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即可。综合计算工时制虽然是以一定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实行该两种制度的企业应该及时进行审批,避免产生争议。但是申请该两种工作制也是需要一定技巧的,例如如何确定销售经理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这需要把该职位的特点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做细致的描述,使审批机关认为该职位确实需要实行此工作制。

因此,对于上文提到的公司总经理、长途汽车司机、销售人员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编辑。

劳动合同制度

我市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市积极推行,使之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市已经基本确立。以劳动合同为契约确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用人机制为我市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实施,对加强劳动管理,减少劳动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调查显示全市在岗职工131488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119912人。其中女职工62156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54603人;35岁以下的职工49201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46865人。其中女职工26991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139人;36—39岁的职工29884人,已签劳动合同的25821人。其中女职工11502人,已签劳动合同9709人;40—44岁的职工26435人,已签劳动合同23767人。其中女职工11264人,已签劳动合同9413人;45岁以上的职工25968人,已签劳动合同23459人。其中女职工12399人,已签劳动合同10342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我市的的建立始于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xx年来经过了从不被人们了解到现在自觉执行的阶段。

一是宣传《劳动法》提高对的认识。借宣传“劳动法”之机,积极组织宣传车,制作宣传板面,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品、宣传劳动合同的意义,使广大职工群众逐渐认识到的建立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随着生产发展的变化,在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同时又要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性,劳动合同制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权的实现、有利于劳动者全面提高和实现自己的价值、有利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xx年10月6日,又一次修订并指定专人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依法履行订立、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同时还利用计算机现代手段建立劳动合同台帐。世林(漯河市)冶金设备公司于1998年11月转制后,公司新出台《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下发了《关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工中签长期合同的(xx年以上和无固定期)占70%,5年以下的占30%。建立了劳动合同台帐,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以随时掌握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工会积极配合政府,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自1995年始,工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近几年来,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xx年至今通过检查补签劳动合同23269份。今年上半年我们配合市劳动部门共组织开展了四次专项检查活动。一是春节期间开展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598家,涉及人员31000人,补签劳动合同3200份。追回农民工工资369.8万元。二是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行动,有力地打击了“黑职介”,通过检查,对15家非法职介结构予以取缔,三是5月份在全市开展了砖瓦窑场矿山企业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全市313家砖瓦尝涉及劳动者2.19万人,个体作坊192家,涉及人员1800人,追回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5万元,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5份,纠正用人单位不合理规章40条。四是从6月份至目前在全市正开展清理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专项检查行动。全市抽调市劳动局、市总工会的专兼职监察员和监督员70人,现已检查用人单位368家,清欠社会保险费897万元。对涉及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案件及时处理。如:xx年5月市一旅行社招聘一名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压金3000元。在检查中我们严厉指出:劳动者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以收取押金来约束员工,就侵犯了劳动者自由就业权和劳动权。根据《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监察支队依法向该旅行社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及时退回了押金。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管理。再如:市一家房屋建筑公司,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且拖欠156名农民工工资,为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核实了农民工工资。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直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60149元。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很多年纪较大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年龄的影响,再就业的难度非常之高,然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社会和谐与稳定发展非常不利。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予补偿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项工作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差,劳动者并非是出自个人意愿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却没有出示任何的手续,造成了劳动者离开用人企业后,无法领取到补偿金,没有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许多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劳动者由于劳动能力不足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单位并没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常常对那些没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那些还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他们任意行使劳动解除权。

而对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权,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专家学者也普遍认为,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待商榷,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拓展了补偿金的范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实际情况当中,由于违反有关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恶意索取补偿金的现象出现,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用人单位还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如果无特殊原因,还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疑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经济补偿金只是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这就导致了用人企业为了避免提供补偿金,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用工合同,只签订短期合同,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常常出现滥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针对解除条件当中所说的“不能胜任此工作”问题,还有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所有情况,用人单位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因为客观原因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的情况,导致劳动关系被迫终止无法延续的行为,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对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客观情况,即是指国家在政治军事等国家宏观环境发生了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在法律上认为这些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顾名思义,就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一类因素,人们本身无法避免它的出现。而另一种情况,由于劳动者本身出现问题而引发劳动者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的,比如说劳动者身体出现残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劳动合同也将被迫终止。

为了弥补有关条文规定所造成的缺陷问题,用人单位有效地扩大了经济补偿的范围,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或停止后有关劳动派遣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范围重新加以说明,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绝对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的用人关系时,劳动者每工作一年则必须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以此类推,当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时候,需发放一个月的补偿金。而当因为用人企业的有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劳动关系时,比如企业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进行了搬迁,裁员,由于国家建设等问题,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的,用人单位必须决定裁员,对于裁剪下去的劳动者,也要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工作满一年的时间,就要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违反有关国家规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处罚,除了应该发放相应的补偿金外,还要另外发放 50% 的补偿金,对于不按时发放工资,克扣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另外发放 25%的补偿金。

我国要不断改进并且完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建立一种新型的解决机制,使得解决机制符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过去劳动合同有争议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讨论,将企业补偿金同社会失业救济金统一,保障了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保障,这是用人单位的社会义务,但是,在实际经济补偿中,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往往是企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下去,必须进行裁员,但是裁员后还要给予大量的补偿金,这样更加增添了企业的负担,所以我国将经济补偿金同社会失业保障金联系在一起,形成系统,既实现了经济补偿,也实现了失业保障制度,这是一种科学合理的解决机制,得到社会各企业的广泛实施。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时,经济补偿金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内容,因此针对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制度就发挥了异常重要的角色意义。为了进一步增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深入对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为建立绿色、平等、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做出一份贡献。

[1]闻明明。 浅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j]. 经营管理者,20xx,19: 230 - 231.

[2]彭小霞。 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j].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xx,03:56 -61.

劳动合同制度

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合同 制度。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间稳定***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制度》。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 劳动合同制度分析

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1、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3、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办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三十八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得到权利的充分享受。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就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又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与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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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度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统一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

(1)员工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为_____年至_____年,适合于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

1.新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七条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资分配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执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的起始时间从签订劳动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公司工会。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_____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续订手续。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向市、区劳动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所在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不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劳动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

(2)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条件的;

5.员工与公司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十四条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不同意续订的,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员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_____%。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7.本细则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实施细则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造成损害,影响员工生活和医疗待遇的,除补足两项待遇外,还应支付员工赔偿金,数额为补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员工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

(3)员工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金额的_____%至_____%计算。

第十六条附则。

本细则自_____批准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终解释权。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和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全省定于底以前全部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具体要求为:

(一)1995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比例,全省平均应当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达到100%。对各类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分别为: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半年内全部完成;。

3.地、州、市、县属国有企业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80%以上;。

4.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年内完成劳动者人数的50%以上。

(二)19上半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三)国家机关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与适用本规定的劳动者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如期完成订立劳动合同任务确有困难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负责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推迟完成时间,但必须在年底以前完成。

(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地、县两级的负责范围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一)准备阶段。自1995年1月开始,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按规定的任务确定每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任务的完成时间,拟订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各地、州、市,各主管部门拟订的实施方案,应当于1995年3月底以前报省劳动厅审批。

(二)实施阶段。自1995年4月开始,由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于1996年底以前分期分批地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分别于1996年1季度和1季度进行,主要检查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和抽查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先由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管理部门和总工会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按分级负责的范围进行。对检查合格者予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度实行定期报表制度。各地、州、市、县,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所属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发的季报表和年报表。

第八条已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用人单位和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劳动者原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需要重新订立;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当变更和补充相关条款。

第九条其他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不需要重新订立;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当变更和补充相关条款;变更或者欠缺条款较多的,应当重新订立。

第十条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对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是怎样的呢?更多2021劳动合同制度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内容概述。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制度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

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管理体制。

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必须要加强劳动管理的部门或科室的建设。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按照《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企业用工,到签订劳动合同、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行。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制度规范有序地实施。3、要加强劳动用工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录用备案工作,同时,还要发挥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合同签订台帐,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台帐,并及时将每年劳动合同、录用资料装订归档。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来管理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和个人劳动合同数据库,及时将录用备案的企业和个人情况输入数据库中,并要实现社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的计算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全面推行。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应针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现状,依照《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宣传,在社会上形成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的氛围。先要在各级领导中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再要对企业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最起码的职责;还要对劳动者进行宣传,使他们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育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还可在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张贴大型宣传广告,使全社会都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加强、完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整理归档,并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然后输入劳动合同数据库。同时,要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计划。根据各地劳动用工情况,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突出重点,采取分类排队等方法。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根据工作计划,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抓落实。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落实到实处。

科学地做好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劳动合同签订统计必须要数据真实,按照录用备案数进行统计,及时正确地反映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运用劳动监察的职能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法》和各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促进企业自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应主动出击,及时检查,通过劳动年检、日常巡视和专项整治活动,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爱留守儿童实践,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____年/_________季/_________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_________。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3月,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制度

(一)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但并不是说没有终止时间,更不存在所谓的“终身制”、“铁饭碗”。

(二)特征。

1.没有约定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2.具有稳定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会因终止时间的到来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

3.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强制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就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两类劳动合同相比,其他两类劳动合同只能协商一致订立,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应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订立。

4.尊重了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各国纷纷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消除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这证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以承认劳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为基础的。

二、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一致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都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讲的协商一致是指,双方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所达成的一致。

2.特殊条件下强制订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要求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年限要满十年,而且其间不能发生间断。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该条件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无关。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和用人单位续约,而没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协商一致订立和特殊条件下强制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口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协商订立外的强制订立方式和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方式虽突破了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却并没有违背法理。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具体规定。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的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喃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权益保障的规定。

1.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教育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供专项教育培训费用,劳动者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后跳槽的,应当分摊用人单位为其教育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显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只是劳动者的保护伞,更是用人单位的保护伞。常凯教授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劳动力市场具有自发调节能力,不可能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变成一潭死水。”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终身制”、“铁饭碗”的理论不攻而破,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没有终期的,我们绝对不能望文生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解决了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了职工渴望稳定的要求,使他们避免黄金年龄过后,无所依托。从用人单位来说,某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劳动者对该单位的忠诚度越高,对该单位的贡献越大。与业务精湛的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有效的阻止这部分人的随意流动,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从全社会角度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进而言之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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