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属于合同篇一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样式一)
甲方(发布方):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告主):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路牌
二、广告位置:
三、广告规格: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_____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_____万元/块,_____块。年合计______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_____万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甲、乙、制作三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不及时验收,超过3日后,甲方视同乙方验收合格。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_____机关申请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广告公司乙方:
代表:代表:
银行:银行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属于合同篇二
甲方(发布方):
乙方(广告主):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
二、广告位置:
三、广告规格:
四、广告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发布时间以《验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元/块,块。年合计: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元。第二期款:广告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于款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甲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甲方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期款,及广告稿样经确认后30天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3天内,由乙方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报告》上签章。
4、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代表:
电话:传真:
乙方:代表:
电话:传真
年月日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属于合同篇三
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媒体形式、规格、地点等要求(填写不完的可附页)
7.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广告采用_________样稿(附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广告费用:发布费_________元,制作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_元。
六、甲方分_________期将广告费用付给乙方,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负责广告的安全、养护和维修。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修复(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较重损毁(故障),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乙方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各类审批手续。
九、乙方不得在广告发布前擅自将甲方提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告知与发布业务无关的第三方(广告监管机关除外)。
十、因广告牌脱落、损坏等而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用,除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外,并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天。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质量要求等发布广告,若无合法或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天。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属于合同篇四
广告主或代理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广告发布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_____》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发布_________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媒体形式、规格、地点
7、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广告采用_________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四、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作出修改,甲方作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五、广告费用:发布费_________元,制作费_________元,其它费用_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_元。
六、甲方分_________期将广告费用付给乙方,付款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发布广告必须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负责广告的安全、养护和维修。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修复(修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较重损毁(故障),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乙方负责办理户外广告各类审批手续。
九、乙方不得在广告发布前擅自将甲方提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告知与发布业务无关的第三方(广告监管机关除外)。
十、因广告牌脱落、损坏等而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用,除支付拖欠的广告费用外,并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天。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质量要求等发布广告,若无合法或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______元/天。
4、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发布费。
5、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十三、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四、本合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户外广告之日起生效。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属于合同篇五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三章审批与规范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发布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