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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实践合同大全(15篇)

时间:2023-12-27 18:46:09 作者:字海

无论是公司间的合作,还是个人与商家之间的交易,都需要签订合同协议。以下合同协议范文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撰写合同协议,仅供参考之用。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

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非常容易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纠纷,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工期,同时还会使得工程建设的质量大打折扣。为了将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往往会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合同管理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详细的确立,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促进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进行。基于此,该文主要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不断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2]张希健,李念平,张虎.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山东水利学会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汇编.20xx.

实践合同

当代企业间业务往来与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间诚信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目的和各种权益的保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是当下企业发展重要任务之一。

合同管理;实践;探索;制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营与贸易模式层出不穷,合同变成企业与个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枢纽,它也成为企业管理内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只有企业能够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与规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进行依法管理、经营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陷入各类纠纷,它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发展不断进步,同时经济合同管理也不断加强,但是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它不仅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往年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合同当事人情况了解不详实。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了解不彻底,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查不严格。一是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审核不严格;二是对经济合同签订目的有错误认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为实现收益,抢工期,认为先开工,再签订合同,出现不签或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三是对经济合同严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审核不严格。

3.用章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用章审批手续不规范,常以内部行政章替代合同专用章。例如,有些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私自用印给予方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到位。如多个高层领导管理,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

5.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都处在相对封闭状态,各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其执行情况无后续跟踪记录。企业有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结束,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门衔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乱,审计过程中缺少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一些文档资料,最终只能到相关部门那里寻找合同和相关附件,很容易出现错误或漏缺,还缺乏总体控制。

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往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使企业长足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该按照其自身的条件来设置法律机构或部门,安排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同时与专业科室保持合作关系,在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与其沟通咨询,从而避免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加强经济合同基础知识的学习,定期进行培训。企业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新动态,充分了解与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还应该定期安排法律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为其提供有效和切实的法律意见。

第三,加强与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与实施监管制度。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基本的资料登记、搜集管理工作,切实对每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商洽信函资料及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进行统一保管,必要时进行扫描或者复印,如此一来在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企业还应该严格经济合同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记信息表,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此外,加强企业内部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总结。企业应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环节,发现有不依据条约履行的,应及时有效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从而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

经济合同是目前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经济往来与合作的纽带,经济合同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目前企业达到经济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责与工作,不断改进与优化经济合同管理步骤,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是保证当代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1]张国新.论经济合同在外资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外资,20xx(23).

[2]张海波,陈凡,陈玉平.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医院管理论坛,20xx(09).

[3]程涛.浅谈全面风险管理之法律风险防范[j].河北企业,20xx(06).

实践合同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实践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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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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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社会实践报告模板集合八篇

实践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精选】社会实践报告合集五篇。

【实用】社会实践报告合集八篇。

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实践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平、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这说明了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平、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关于社会的实践报告。

关于暑假社会的实践报告。

关于会计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支教社会实践报告。

2017关于青马培训实践报告。

关于暑期实践报告三篇。

关于学生实践报告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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