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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时效论文(精选22篇)

时间:2023-11-19 08:35:45 作者:曼珠 论举证时效论文(精选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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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现代阐释论文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了探讨和论述。

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化解矛盾,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院就应该公正审判,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各项诉讼都离不开证据,民事诉讼也不例外。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可以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只有弄清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弄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平、正义地解决,提高诉讼效率。现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以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仅仅规定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又称提供证据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而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其标志就是规定了客观的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证明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案件的案件事实最终呈现为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同时承认这两种责任,即是所谓的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说”。《规定》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举证时效以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查证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结束了这种制度规范与理论及实践发展相脱节的局面。

在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规定》第二条对此进行了具体化,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丰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人就权利根据事实(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驳诉讼请求的人就抗辨事实(即当事人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各自对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即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比如原告提出被告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就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同样,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也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也应负举证责任。

《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合同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予以明确,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因为它对于具体分配规则的理解和把握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更因为它是解决具体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直接法律依据。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需当事人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第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第五,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

在诉讼实践中,只要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首先应当考虑的不是先由当事人举证,而是判断是否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如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即不再考虑由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以立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来决定案件事实由谁举证,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是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医疗事故引起的伤害赔偿问题等案件。在这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技术性强,且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常常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存在优势能够举证证明该事实是否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确实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这就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民事诉讼法》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列举了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几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规定》第四条对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予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主要是: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理论上是以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为前提的,如果缺少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则无从谈起。举证责任倒置绝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而仅仅意味着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事实倒置给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只在特殊侵权领域才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要得到法院的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对这四个要件事实均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原告所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就可以适当减少,而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事实倒置给被告承担。但是,无论该侵权案件如何特殊,立法者不可能规定将所有的案件事实均倒置给被告承担。比如,在建筑物责任事故的案件中,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实施该侵权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相反,被告人应当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据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通常包含上述四个要件事实,对这四项要件事实,被告人否认的,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论文

有效的票据代行责任承担很明确。本人授权代行人为票据行为,代行人在授权范围内完成了票据行为,这样,由于代行人所为的签章是本人的签章,因此,票据关系中无从得知代行人也进行过票据行为,基于票据的外观主义,本人必须承担票据义务以及相应的票据责任,即使本人无力承担。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担,因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权范围内为票据行为,不具有可责性。

这种情况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票据代行与票据代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样适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为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民事法律行为,责任当然由被代理人承担。尤其是在票据代行中,因为代行人没有体现在票据上,而票据又是文义性证券,要求一个票据外之人来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负责,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或者故意欺骗相对人,这些情况在以下两条中讨论。

二、构成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

票据表见代行是指未经代行人授权而进行票据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行权,从而与之进行票据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担。在现实中,各国均为对票据表见代理、表见代行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为代理中遇到利益冲突,必然会面临是选择维护被代理人还是第三人利益的问题,综合考虑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国一般都选择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代行也不例外。

票据表见代行的理论基础是“权利表见责任理论”,也就是法的外观理论,它是指在交易关系中,凡是能够识别为典型的权利、意思或主体资格等的表见形式,且当该表见形式与交易的真实状况不相符合时,法律为保护对外观的信赖与交易安全强制该交易发生外观为真实状况时的法律效果。因为票据本身的文义性、要式性,使得票据的原因关系不再成为票据所关注的,转而更加关注票据上表象的记载,因此,票据表见代行也就得以运转。

当构成票据表见代行时,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本人要承担票据责任,二是代行人则要事后承担票据外责任。本人承担票据责任是表见代行中的最大特点,因为表见代行中,本人并未实际授权,只是代行人凭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赖或者其他的“凭据”取得相对人的信任而为票据行为。可能有人觉得这样让本人承担责任十分不公,但实际上这是法律所导致的公平。首先,因为代行人手中握有“凭据”,相对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经授权的,如果本人没有授权或是己经取消授权,那么本人应该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正是你没有及时的通知可能的`相对人,存在过失,所以要由你承担票据责任,同时,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对类似情况要及时的尽到通知、督促的义务。其次,因为代行人不像票据伪造人一样,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凭据”,相对人毫无理由不去相信,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赖,确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须让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另外,相对人之所以进行票据行为,是因为信赖本人的信誉与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则一般没有相应的履行能力,让代行人承担票据责任,很可能使相对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清偿,从而日后不再与本人进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本人与代行人之间存在授权或者代理关系,本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的大小,通过民事手段来求得清偿,这样本人的权益也得以实现,代行人也要为自己的表见代行行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仅是普通的民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且经常代替a公司与客户进行交易,客户也信赖b能够代表公司签发票据b超越权限与m公司进行票据活动,实则是票据的表见代行,故而n公司请求a付款时,a必须无条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偿。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代行人未经授权而进行代行,且不构成表见代行时,被代行人可以通过事后追认的方法,承认票据代行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未经授权的代行与表见代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代行人的权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见代行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成为有效,未经授权的代行则通过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认成为有效,经追认,即成为有效代行,票据责任也应由被代行人承担。

三、构成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的不法行为。在这里,是指未经授权的名义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据权利、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则构成票据伪造。构成票据伪造时,对于伪造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票据上虽然有被伪造人的签章,但由于此签章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既非其亲自所为,又未授权他人代为进行,故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或票据外的其他责任。

笔者认为,票据伪造人同样可以承担票据责任,在上文介绍手书签名的形式中,曾提到过关于用臆造的或是他人的名字签章的情况,一种处理的方式便是直接视为签章人自己的别名,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中正是伪造人将别人的姓名记载于票据之上,所以可视作伪造人自己的别名,由伪造人直接承担票据责任。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各种先进医疗设备的使用也也越来越频繁,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设备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医疗设备管理主要是通过人工来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方式下,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还很容易出现差错,无法将这些设备的功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因此,根据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设计一套适合医院自身发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设计一套适当的设备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提高医院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设备管理效率,推动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医疗设别管理系统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医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可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需求进行考虑:首先它必须能够录入完善的医疗设备信息,包括医疗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够通过检索找到这些信息,能够对所有医疗设备都进行分类检索。

其次,这个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保存各种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时间和费用等资料。

另外,还要能够对这些医疗设备进行系统的评估,了解设备的具体使用效率,对设备之间的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比较。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论文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为避免信贷市场状况恶化放大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即出现“小冲击、大波动”的金融加速器效应(bemanke,gertler&gilchrist,1996),美联储采用逆周期的货币政策操作,自2008年开始连续推出四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国债等中长期债券,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继美国之后,欧盟区域多国以及日本等经济体也纷纷推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促进经济复苏。我国中央银行也增加了货币投放,2008-2010年货币供给(mz)年平均增长率达20%以上。

一、理论模型。

(一)模型构建。

tirole(2010)使用企业家模型验证了资产规模小、代理成本高的企业更容易受到信贷配给的约束。本文在tirole企业家模型的基础上加入风险与货币时间价值两个因素,研究不同规模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而研究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

(二)模型假定。

(1)企业与银行都是风险中性的,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均为无风险收益率i;。

(2}企业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4)项目成功获得可验证收益r是投资i的函数,而且投资的边际报酬是正的,但随着投资数量的增加边际报酬递减。

(5)项目投资后第n期产生收益,债务合约在第n期到期,合约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二、结论和启示。

(一)结论。

本文从企业微观角度对货币政策风险传导机制予以重新审视,将货币政策风险承担渠道理论从银行层而拓展至企业微观层而,使用模型证明了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的影响,并以2003-2012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货币政策对企业的风险传导效应以及不同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风险敏感程度的差异,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1.宽松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促进作用,紧缩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的风险承担渠道在微观企业层而依然存在。

2.货币政策对企业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大小取决于企业规模,即存在门限效应:小规模企业对货币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强于大规模企业,因此货币政策对不同规模企业的`风险传导存在非对称性。

(二)启示。

1.货币政策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应纳入微观企业风险感知及响应的考量,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由金融系统拓展至实体经济领域,对企业实施逆周期的动态监管,从防范系统性风险角度指导企业构建与货币政策相协调的风险管理体系,使企业在宽松货币政策环境下能更加主动地控制风险,在紧缩货币政策时期不过于保守,以维护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运行。

2.在经济衰退时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小企业,而小企业在减少投资与产出的同时也放大了衰退的冲击作用,加速了经济的下行,加大了经济周期波动的幅度(bemanke,gertlerandgilchrist,1996)。为避免危机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政府可出台与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合的财政政策,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行政补贴,为中小企业的内生性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中小企业自身也应加强风险的全而监督与管理,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多个维度控制风险,严把风险管理的各道防线,从微观审慎的角度对风险进行全而的协调与沟通。

3.经济下行时建议政府采用多种手段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是单纯依靠放松货币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增长。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分析论文

20xx年9月21日,福建高院在泉州中院召开福建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新闻发布会,决定在福建全省推广“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服务。跨域立案由福建省泉州市率先发起,它作为“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在推行以后很快就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将是跨域立案制度发展的一大挑战。

跨域立案是指在一定行政辖区内的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的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可就近选择具备“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中级、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事务,要求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接收立案申请、收转起诉材料,代为送达立案法律文书等“跨域”立案服务。从具体操作上看,跨域立案要求各法院设立专门的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并且实行定人定岗、专人负责的制度。在进行诉讼的时候,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一家具有跨域立案服务条件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进行立案,接受法院应当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对起诉材料进行初步的形式审查,然后把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传输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立案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收件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裁定书等文书,在加盖本院的电子印章后将文书推送给接收法院。接收法院收到后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传回有管辖权的法院。在这整个流程中,接收法院仅仅承担形式审查、风险提示、立案指导、法律释明等职责,并不行使实质性的立案审查权。但对于明显属于违法起诉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接收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并不予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一)理论分析。

从法理学上来说,跨域立案制度是有利于提高法律公平、效率、秩序和正义价值。首先,实行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其次,把当事人来回在管辖法院所在地和自己居住地来回奔跑的情况转变为诉讼材料在法院系统内部的流转,尤其是在扫描成电子文件以后再网络上的内部传送,其效率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再次,跨域立案制度有利于构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新的诉讼秩序,并且这种秩序的构建也有利于民事诉讼活动得到更好地进行。

从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来看,跨域立案属于诉讼中管辖制度中的概念。我国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由于不同地域包括着各个层级的法院,因此这里的跨域立案会同时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个涉及到的问题是接收法院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若是仅形式审查,也就是接收法院没有行使实质上的审查权和管辖权,则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障碍;若是接收法院进行实质审查,即接收法院行使实质上的审查权和管辖权,则会涉及到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以及下级法院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审核上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情况,如果接收法院在自身审核上出现瑕疵,就会出现起诉人不能有效及时向管辖法院起诉的情况。

(二)法律法规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19条和第124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如果原告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四项规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从这些规定来看,当事人的立案必须针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否则人民法院是有权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在跨域立案的司法便民制度下,这些法律规定也是不能违背的。因此,接收法院要做的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接收法院就应当予以接收并且扫描成电子文件发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官,至于收件告知书的作出,案件的立案与否决定的作出,都应当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负责。只要做到了这些,跨域立案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的法律法规是并不存在冲突的。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小兴认为,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泉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之间可以视为达成了一个互相授权委托立案的集体协议,该协议约定泉州市两级法院内任何一个法院都有代为出具受理通知书。笔者认为这是很好一种构想,不过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根本上还是相冲突的,因为管辖权的行使包括案件的立案环节。虽然两级法院同属于泉州市一个行政区划内部,但各法院在本身上是相互独立的,只要接收法院自身未经有管辖权法院的审查和确认就作出了立案与否的决定,那么就是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款相违背的。然而出于这一构想的优越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途径进行解决。但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不同法院立案取得不同效果的情况,有必要设立一个共同的立案标准。20xx年9月,福建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收件法院“应接收当事人起诉材料,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初步形式审查,扫描起诉材料并传输给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福建省高院的做法是规定收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的决定还是由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作出,这同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并不违背的。

(三)现实需求分析。

跨域立案在现实实践中是存在着极大地需求的。首先便是当事人的讼累得到极大缓解。在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模式之下,原告往往要经过很远的路程才能赶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若是立案的准备材料有所欠缺或是瑕疵,则当事人就会需要再跑一趟,如此奔波劳顿,加上工作的耽搁和诉讼能否成功的忧虑,当事人往往会考虑要不要起诉。在跨域立案制的背景下,当事人的讼累得到缓解,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会得到加强,法院审判所带来的公平和正义也会在便民诉讼中得到认可。其次是可以提高法院的立案效率。法院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无疑是审判实效的一个软肋,通过跨域立案制度的实施,可以把科技手段和互联网技术引入进来,进行资源的整合,从而实现整体效率的提高。李小兴认为跨域立案有利于降低原告诉讼成本,让群众更易于接近司法。泉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欧岩峰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趋势的回应。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老师认为,这样的创新可复制、可推广,使用范围越广,受惠群众越多,作用越大。从以上来看,现实实践对于跨域立案制度是有着很大的需求的。

三、跨域立案的实践分析—以福建泉州为样本。

(一)取得的成果。

跨域立案制度在泉州市实施一年来,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便民利民,减少讼累。根据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显示,跨域立案所取得的司法便民成果是相当可观的,当事人为了诉讼进行立案不需要在被告居住地和自己居住地之间来回奔跑,节约了时间,节约了成本,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这些成果从表1、表2、表3中的数据可见一斑。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跨域立案制度的不断扩大影响,在泉州市两级法院之间选择跨域立案服务的人群也越来越多。从表2可以看出,跨域立案服务接收的案件占据了交通不便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较大比例,高达21.9%.从表3可以看出,各法庭通过跨域立案服务平台为下辖法院提供了大量案件。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得出,跨域立案取得的`成果还是非常大的,通过距离市区近、交通便利法院为交通不便地区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各法院为下辖法庭提供跨域立案服务,这样不仅便于民众进行司法诉讼,使得民众能够到最近的法院进行立案,而且更加合理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问题与挑战。

1、科技设备不足。

为了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相冲突,跨域立案应当采取收件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和风险提示等工作,立案审查和决定作出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模式。但在跨域立案推行的前期,由于实施准备不足,科技设备和互联网建设并没有完全跟上,以致出现了“立案时一般通过电话人工获取异地案号,立案后通过邮寄转交立案材料”的情况。从这种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收案法院实质上取代了有管辖权法院的工作,立案审查和立案决定的作出都是由自己做出的,这也就在本质上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随着跨域立案的推进,各种技术设施虽然在不断完善,扫描和传送工作不断完善,实质上代为立案的情形不再存在,但各种设备配置都非常低,比如法院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卡机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材料的扫描和在法院内部系统的传递,极大影响了效率。

2、跨域立案人员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

根据表三我们可以看出,各个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所接受诉讼材料的数量是有着一定差别的。原告选择在哪个法院或法庭立案与该法院或法庭距离市区的远近以及交通是否便利有关。离市区近或是交通便利的法院或法庭,其接待的当事人就相对较多;离市区较远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其跨域立案服务数量就远远少于前者。因此,跨域立案服务的推行势必会增加相关法院或法庭的工作量,这就使得工作人员应接不暇,相反距离市区较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的法院或法庭的工作人员就相对比较清闲。

3、受益对象的局限性。

从申请跨域立案的主体来看,由于律师经常关注着法院的政策和动态,因此其得到法院实施跨域立案服务的信息比较及时。加上律师具有比较多的专业知识,诉讼实务经验也比较丰富,其在起诉的时候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会比较完整和齐全,跨域立案会使他们的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由于一般不会和法院打交道,对法院政策信息的关注也相对较少,因此他们好多人并不知道法院关于该立案的便民服务,以至于他们仍然会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另外,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普通民众一般都会聘请律师,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一般在当地就可以解决,因此普通民众对于跨域立案的实际需求相对律师也会较少。

4、存在的必要性受到质疑。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不断推出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在这其中,网上立案就是一大亮点。在上海、南京等地,起诉人只需要将所需案件材料上传到法院网上系统,法院就可以在线审查,在线决定立案与否,这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是非常具有可实施性的。相比跨域立案,它不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扫描和文件传递,同时也完成了跨域立案服务当事人不用到异地立案等各种麻烦的目的;并且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极其短缺的情况下,这也可以节省一大笔司法成本。因此,只有更好的制度才会在实践中生存和发展,对于跨域立案,网上立案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5、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对于原来工作都已经忙得不可开交的情况下,推行跨域立案实际上又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虽然跨域立案的宣传中“法院忙一点,民众轻松点”让我们倍感温暖,但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实在太突出,跨域的实施,他们又要进行案件的扫描和发送传递工作,在管辖法院立案以后还要将书面材料寄往管辖法院,在这其间,法院的工作量是极大增长的,不变的工作人员数量面对更大的工作量,其压力可想而知。

四、结语。

跨域立案由泉州20xx年初首创,九月份福建全省推广,之前并没有先例可循,所以出现一些问题也是很正常的,一个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实践会对我们的选择给出一个解释。但是,福建在全省进行推广的时候,要注意对泉州的实践进行,注重把跨域立案和网上立案结合起来,并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防,而确保该项制度的成功实施,以使民众在合法效率公平的前提下享受便民司法。

信用社的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论文

[案情]:6月,肖某因琐事与廖某发生争执,遂用携带的菜刀猛砍廖某头部两下,然后逃离现场。廖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1年9月廖某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2月将肖某抓获归案。2002年4月检察机关以肖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肖某申请作精神病鉴定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9月作出终审裁定。年10月被害人廖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受害人廖某在206月被肖某刀砍致重伤,诉讼时效应该从此时开始计算,其在2004年10月提起民事诉讼,显然已超过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当参照适用刑事追诉时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追诉时效,而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依据《刑诉法》第77条规定应认为刑事追诉时效与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一致。且本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联系,所以,可以参照刑事追诉时效(十年)的规定,保护被害人廖某的民事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它是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故本案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往往都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有违上述司法解释的初衷。另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保护其民事权益,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予保护,则有悖立法旨意。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事由是特殊情况,其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也不能随意地延长,特殊情况应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障碍。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密切的联系,这一基于刑事被告人肖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廖某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其具有特殊性是显而易见的。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类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经过审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不知道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自己还具有行使提起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则可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作为特殊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记录在案,而其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从司法机关告知之日起至一审判决宣告之日止这段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故笔者认为本案被害人廖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基于“时效性资源”的高中英语教学论文

在职业院校中,影响班主任进行德育管理工作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班主任自身素质和德育理论知识水平的高低、学生自身素质好坏等,但是,在众多影响因素中,班主任是否具有强烈的德育意识是很多班主任忽略的细节性问题。人们常说态度决定一切,在现代职业教育机制下,班主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学生的就业问题上,而忽视了网络环境对职业院校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很多的班主任并没有对自己的德育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具体的规划,甚至存在得过且过的心态,严重的影响了德育工作的效果。随着社会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德育工作也逐渐体现出时代性和重要性,青少年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栋梁,尤其是职业院校学生,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多功能实践人才的重任,因此,职业院校班主任必须高度重视德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社会培养出品质过硬、素质合格的全面人才。

1.2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水平较低,教育科研能力不强。

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成败。班主任对待学生的态度以及对学生心理变化发展规律的掌握能力,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出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理论水平的高低。当前,很多职业院校班主任在开展德育工作时,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缺乏针对性,“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严重制约着学生德育的养成与培育。这种教育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过分重视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却忽视了学生道德素质的养成。道德不是靠“教”会的,它是学生通过与周围环境的交互,构建对事物认知的过程,是学生对自己道德、伦理结构的构筑过程,因此,对学生道德培养,必须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积极引导学生对事物的正确认知,帮助其构筑科学正确的道德结构。此外,很多职业院校班主任思想观念不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变迁,还停留在过去的应试教育上,常常把将过多的注意力和经理习惯性的投放到学生的成绩优劣上来,对学生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不良行为却视而不见,或者只是稍加训导,并没有真正的引起足够的重视,将教师的职位仍然定义在教书匠的层面上,没有意识到作为职业院校班主任,身上应该承担的对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任,当前诸多班主任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发展,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上,更不可能将德育工作作为一项科研项目进行研究,导致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科研能力薄弱,不能满足德育工作的需求。

1.3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加大了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难度。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更加紧密,新媒体的出现促进了这种交流的加深。然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大众媒体也开始进行市场化经营,部分媒体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对新闻内容缺乏科学的审查,迎合低级趣味,这样不仅损害了新传媒的形象,也导致很多的大学生受到其危害,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迷失了自我的观点。新媒体的出现虽然扩宽学生获取资源和信息的渠道,但是,不良的新媒体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职业院校班主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这给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埋下隐患。同时,由于新媒体的虚拟性,导致对学生行为约束力减弱,在互联网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交友、游戏,使学生抵御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减弱。新媒体的虚拟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学生的隐私,但是,更多的确实对学生的迷惑,长期沉溺在虚拟世界里,学生的价值观念逐渐发生变化,容易诱发道德缺失和犯罪等问题的发生,加大了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难度。

2、加强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实效性的措施。

2.1班主任应该转变德育工作观念。

职业院校班主任应该转变德育工作观念,积极学习先进的德育理论,提高德育工作的成效。班主任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去看待职业院校学生的德育工作,并运用先进的德育理论指导自身德育实践工作,充分认识到德育工作对青少年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养成的重要性,数量全新的德育教育观,努力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丰富自身理论储备,同时应该注意涉猎一些心理学方面的书籍,有助于帮助自己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

2.2班主任应该加深对学生的了解,提高德育工作实效性。

班主任应该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才能保证德育工作的实效性。由于现代职业院校扩招,一个班主任往往要承担几十甚至上百学生的教育工作,这增加了班主任的工作压力,往往不能全面的对班级的学生进行了解,这降低了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因此,班主任必须对学生进行全面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班主任应该努力的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应该放下教师的架子,主动走入到学生的群体中,将自己摆在与学生平等的地位上,真正的把每一个学生都看作一个独立的个体,积极尝试和每一个学生做朋友,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倾听学生的心声,这样班主任才能及时的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及时的帮助学生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德育工作;其次,利用网络等媒体工具,实现与学生的互动交流,网络等新媒体是一个双向性甚至是多向性的交流平台,其开放性和民主性的特点使得其可以让人们进行交互式的讨论,以及在多人传播过程中实现平等的交流,帮助师生充分的了解原始信息,做出独立的判断,提升师生的公共意识。必须提高网络等新媒体条件下职业院校班主任德育工作的水平,坚持科学发展观,勇敢的面对新形势和新变化,切实的增强运用新媒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重视将网络等新媒体作为重要的交流互动平台,积极的利用这个平台进行民意的收集、引导大众舆论,有效的借助新媒体,在与师生进行交流互动中,加强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2.3加强职业院校班主任队伍的内部建设。

职业院校的德育工作重点和手段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新的变化,对班主任的德育工作也会提出新的要求,因此,这就需要班主任加强自身德育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努力构建科学的德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传统教育教学方法与现代教育手段的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提高职业院校德育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推动职业院校人才的培养水平的提高。创新职业院校德育管理机制,向科学化、综合化和制度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转化,提高创新意识,转变工作观念,切实的推动职业院校德育管理的系统化发展,将德育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当中,这样,班主任可以在德育工作中不断提高自我,获得自身的发展机会,从而更好的开展德育工作。3结语现代职业院校改革要求班主任更加注重学生的德育工作,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对班主任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班主任必须积极学习先进的德育理论,积极转变工作观念,加深与学生交流,强化自身德育工作的实效性。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李洪奇律师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医学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不容我们盲目乐观。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现代阐释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然而罗森贝格的理论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典的法律形式主义基础上的,而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因而,在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其分配规范违反了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有权在个案中依自由裁量权对实体法分配了的举证责任规定进行修正。

按照我国著名民法学专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作为近代定型化欧洲民法典范的19实施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而得出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换是公平和正义的。基于这种公平正义的理念所制定的法律则出于法的安定性价值取向的考虑,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样,法官裁判合同案件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必须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裁判,至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订立合同时一方是否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等,均不予考虑。例如,当企业发生事故,工人遭受损害时必须证明企业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如果不能证明企业有过错,便不能赔偿。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企业事故,其结果显然是不公正的。过错责任体现的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正义理念。而基于这种理念,立法者在制订法律的价值取向上,追求的是法的安定性,即要求法官在裁判时“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换言之,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裁判同一类型的案件,应当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为此,当年的立法者不信任法院,基于“无法预料法官行使‘创制法’这一权力的后果,也无法预知德国法官是否会像在大量的法国判例中所表现的那样没有节制”的信仰,没有给“法官创制法律”之权力留下任何余地:法官的权力尽可能地受到限制。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少数情况下程序法上也有一些规定),它不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罗森贝格举证责任上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正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形式公平正义的理念和法的安定性的价值取向上的,是一种“充满法律形式主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法的关系正像马克思所讲的“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近代民法的物质基础是19世纪的社会经济生活,现代民法的物质基础是20世纪以来的社会经济生活。特别是到了21世纪,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跨国大公司、大企业的侵入,出现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企业主与劳动者的对立,加上生产过程的高度自动化和生产产品的高度复杂化,最终使得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也不再互换位置。而作为民法基石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这样就使得学者、立法者、法官正视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的现实,在价值取向上由注重“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类型适用同一法律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的社会安定性而转向寻求个案的妥当性,也就是说“用同一法律规则去裁判同一类型案件,所得出的结果不可能都合情合理”,而抛弃形式公平正义的理念转而追求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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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本律师根据自己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从患方角度出发,就如何打赢医疗纠纷案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正处于医疗纠纷中的网友、博友有所帮助。

第一、要求律师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或者有专业的医疗专家做顾问,律师能运用医学、法学知识全面解读案件。

法官不懂医学,医鉴专家不懂法律,这就要求律师能在医疗专家鉴定会和庭审中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律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行为,论证医方存在的医疗过失或过错,让鉴定专家和法官清楚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什么?只要医鉴专家或法官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难逃其责,就要承担其赔偿责任。

第二、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证明价值和证明权威,它是医疗机构客观状态的体现。通过认真仔细地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做出有利于患方的明智的选择。

首先,是正确选择案由。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选择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律师可以通过认真仔细研读病历资料,正确选择案由,最大限度地保护患方的利益。

本律师代理一个关于产前诊断的案例。患方是40岁的高危孕妇,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之规定,负责产检的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孕妇做产前诊断,但产检医生没有履行其告知义务,孕妇没有做产前诊断,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在这个案例中,患儿的唐氏综合症和先天性心脏病是先天的,并不是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患儿的唐氏综合症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医方在患方的产检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方错误地选择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患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本律师依法提起医疗过错侵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x妇幼保健所和x医院在孕妇产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对x妇幼保健所和x医院的违规过错行为与孕妇的患儿不当出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通过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某妇幼保健所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产前检查)存在违反卫生行政法规之处,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某妇幼保健所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的唐氏儿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患方的赔偿请求有了依据。

其次、要尽可能绕开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其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值得商榷。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寻找病历的瑕疵,绕开医学会鉴定。把病历的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结论。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医疗鉴定的观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医方因此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再次、找出医方的过错。这一点最重要,最能体现打赢医疗纠纷案件的真功夫。通过仔细研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从入院记录、化验单、ct诊断报告书、x线诊断报告书、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一字不能漏掉。从中找出医方的过失或过错,然后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资料,准备医疗鉴定的申请书和书面陈述材料。

本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患者因慢性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到医院就诊,入院当天验血显示:患者crea肌酐为299.000umol/l,bun尿素氮为19.620mmol/l。入院治疗后,给予患者应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头孢呋辛钠注射液等。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后,患者出现腹胀,呼吸困难等症状。转到某市另外一家医院就诊。化验报告单显示:患者的crea肌酐为798umol/l;bun尿素氮为56.15mmol/l。本律师通过对两次化验单的对比发现了医院用药存在的错误。第一次化验结果已经表明患者的肾功能不好,但医院仍错误的给患者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和头孢呋辛钠注射液等药。对于肾不好的患者,头孢呋辛钠要慎用,肌酐清除率在10%-20%之间,用药剂量为0.75克,间隔期12小时。而某某医院用药剂量为1.5克,日滴两次,连续7天。属于严重超量。某某医院的错误用药是造成患者肾功能损害的直接原因。医方最终不得不承担责任。

最后、避开当地法院管辖。对于在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有时也可以决定案件的胜败。选择法院是为了避开当地法院管辖,打破地方保护,当地医院的保护网没有了,患方胜诉的把握就大了。

第三、用足鉴定程序权利。

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进入鉴定程序后,对鉴定专家的选择要慎重。代理患方选择鉴定专家应该根据个案不同,通过研读病历资料,认真选择。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都要认真对待。

第四、从不利的医疗鉴定中寻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不能进行重新法医鉴定,就要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在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不足“、”缺陷"等用语,法官会把这些用语理解成法律上的过失。

以上是本律师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几点体会,希望对网友和博友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愿意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田丽律师,

电话:15104147706,13841481084,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

人才的本质是创造。培养具有创新型人才是现代教育的主要目的。美术课以其独有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造力方面显著与其它学科。这一点已经被现代教育所证实了的,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教师要在美术教学中,要调动一切手法,为学生思路的展开,潜能的挖掘提供契机,在美术课上全方位地培养学生的创造力。那么,美术课在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方面应注意那些问题呢?下面我根据自己教学经验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

1.要有意识地进行创造意识和精神的培养。

培养创造能力,首先要培养创造意识和创造精神。由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这种意识和精神在现在的学生中并不是人人都认识到的。这就需要教师有意识地通过各种课题对学生进行教育。无论是绘画中“同形不同法、同形不同格、同物不同形、同物不同色”等造型要素方面,还是从中外美术史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的各种题材、流派、风格、技法的革新中,指出“创造”那种“画龙点睛”般的作用,并通过迁移联想,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创造”在整个人生当中所具有的价值。

2.要给学生提供进行创造实践的机会和技能。

从心理学角度讲,每个学生都有创造的才能与潜质,而要使每个学生都能“人尽其才”就必须要给潜在的创造力提供“闪烁”的机会和条件。否则,学生创造力的培养就是一句空话。学生对自己是否具有创造力和达到什么层次,也难以了解。因此教师要充分利用教材许多能够培养学生创造力的课题,根据学生的生活范围、基本能力、教学目标、选择和设计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大脑积累和想像的设计例题与媒体,激发每个学生对过去知识、技能的运用,使学生在主题创作、设计、欣赏习作等创造性作业中,在“求新”、“求异”、“求美”的原则下,充分展示每个人自身“别开生面”、“不同凡响”的创造才能。同时,还要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表达来体现对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认识、理解与责任感。

3.要在教学过程中注意保护和存留儿童的创造性。

创造性并不是一种神秘的高不可攀的品质,它内在于儿童的本性之中。

儿童的想象力在某些方面体现出的创造性,奇异性并不比成人逊色,阅世愈浅,其情愈真,因为儿童画画时,毫无拘束地表现自己对事物新鲜的认识和感受,而不会受制于先入为主的成见。加之儿童拙扑的造型之所以叫人心动,正是因为表现了他们蓬勃的生命力,洋溢着他们天真活泼的感情,展示了他们积极的创造本能。但随着年龄的增加,逻辑思维的发展,这种创造性的想象力反而衰弱褪色了。因此,教师在美术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和存留儿童的创造性,发掘儿童的潜能,发展儿童的'天性。千万不要在教学中因为教师个人的一些喜爱或某些不适当的教学方法,扼杀了学生的艺术灵性,甚至压抑了他们的个性的潜能。

4.要在教学中破除以临摹为中心的教学方法。

目前,传统的美术技能教学基本上主要以临摹为主,但为了发展学生更为深刻合理的创造品质,适当的临摹是必要的,但临摹要把握分寸,不要过分强调像与不像,若一味的以临摹为中心,强调与范画的逼真,并用它代替一切课程,学生的创造精神就发挥不出来。一般来说,学生临摹,是一个眼睛到范画再到手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机械复制过程,中间是没有“心”的参与,由于没有“心”的参与而产生的作品是谈不上创作,更谈不上创造精神的培养,所以,破除以临摹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可以避免缺乏个性,造型是千篇一律的成人化模式。此外,教师在指导学生进行创造性活动时,应要求学生积极思维,大胆创新,对教好的创意萌芽,教师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使它逐渐提升与成熟,同时也要注意教学信息的反馈,防止学生模仿抄袭和不求深入的“惰性”,或者一味追求猎奇,以怪为“新”,陷入思维的误区。

总之,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能力的美术教育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以上所述,不尽完美。我们还需不断思考,力求探寻出一条既能被学生接受,又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还能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的教学路子,从儿童的心理特征出发,运用多种媒体,让学生既动脑、动眼,又动口动手,既开展想象,又实践创作。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积极主动学习知识技能,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美的感受,培养探索能力和开拓精神,那么我们的新一代人将是创造新生活,创造新时代,创造新世界的一代人。

如何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论文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结婚以及医学上未明确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坚持要求与精神病人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知应不应该登记以及如何向当事人解释。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这一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规定明确了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男女双方应具备对结婚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表达能力。这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的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能自主地、正确地判断婚姻的法律性质和结婚登记的法律意义;二是能够将与对方结婚的意思正确地表达出来。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确地表达结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实质要件。其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结婚属于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男女双方必须具备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结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从尊重、保护精神病人权益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基本上能够判断结婚的法律意义并能正确表达意愿,其监护人亦同意的,应准予结婚,反之则不应准许。

虽然前面对精神病人能否结婚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分析,但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当事人婚检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既无法从医学上判断当事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及其患病程度,也无权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其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不正常,依照《婚姻登记条例》,当事人也没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这也是实践中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以处理这类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只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出发对当事人婚姻的要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有意掩盖事实或其他原因作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或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致使婚姻有效要件欠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意愿的审查主要是通过注视当事人的申请过程、询问其结婚意愿以及监誓其声明来完成,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过程中能正确地履行申请程序,能清晰完整地表达结婚意愿,婚姻登记机关就依法应予登记,且不得以怀疑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为由拒绝登记。反之,登记机关便可以以当事人不能履行登记程序或不能正确表达结婚意愿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当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委婉地向当事人解释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法律效力,并视情况建议当事人做相应的医学检查。

后记:《婚姻法》实施20余年来也未曾明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实,10月15日,卫生部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后提出“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者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当禁止结婚。但该意见一致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鉴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取消婚检之前医院也只能提出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也无法据此判断是否予以登记),实践中到底怎样处理精神病患者结婚申请的问题实在值得研究。希望本文能为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

向建军。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不仅对立法、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要进一步研究新问题,寻求新发展,争取新突破;要进一步改变审判观念,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水平。就当前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审判工作艺术,注重审判的几个基本环节,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政法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指导举证、如何进行质证,应注重哪些基本问题,对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还编制了有关举证,质证的运作方式和理论指导,笔者根据多年在基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在此谈谈看法。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作出某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先取得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然后才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行政机关即不能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使作出,法院也可以判决撤销。可以说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起着决定的作用。行政机关举证不在于多,而在于所举证有无证明力。庭审法官应引导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宣读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对于庭审时间长短,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证明庭审法官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证当庭举证、质证、论证、辩论的完成,必须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把“事”做的更多更好。如果庭审法官对被告举证稍加指导,就有充分的时间对有证明力的证据进行质证,让原被告双方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保证质证效果。如果遇到被告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收集的证据,庭审法官应采取什么态度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庭上出示什么证据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对证据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庭上应出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不能把法律规定了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庭上出示、宣读,庭审法官发现这种情况应予制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出庭人员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专业律师,庭审法官只要对被告举证加于指导,是完全可以保证被告举证质量的,只在这样才能保证质证效果,为法院分析判断证据打下良好的基础。

笔者在此讲到被告应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行政机关就不能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经法院批准,仍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对这些证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经法院准许可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范围是有限的,法院的“权”也是有限的。如果法院可以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补充任何证据,法院并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不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体现,这条法律基本原则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被告可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权允许被告向原告或其他人收集证据或补充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主审法官应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或宣读具体行为作出之前所收集的证据。

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程序证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将普遍性规范适用于特定的人、事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事实性行政行为和程序性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某种实体行为作出以前履行先行程序的行为。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在被告举证之前,应要求被告向法院说明证据的基本情况和应证的事实。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宣读或介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即法定程序举证,如行政文书送达回证、告之笔录、审批程序表格等。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程序性证据。其次被告应向法院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就是空中楼阁。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证据支持。因此,行政机关向法院出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行政诉讼举证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是“程序”、“实体”并重,所以在要求被告出示这方面证据时,也应同样对待。

3、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和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规定明确,原被告双方无争议,则被告不需要提供此类证据。如果原告提出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滥用职权,庭审法官应指导被告提供行政机关是在职权范围内使权力没有滥用职权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庭审法官应怎样引导被告举证是衡量庭审法官庭审综合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要指出的是因行政案件的种类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被告的举证内容也有不同,一般行政案件,庭审法官应主要把握好以上四点。

二、行政案件庭审如何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质证是指被告在开庭出示证据后,由原告当庭辨认,提出异议;广义的质证是指在庭审法官主持下,由被告出示、宣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由原告辨认,向被告询问,提出反证,双方进行辩论等方式证明其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对质证未作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如何质证,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定案的证据,必须是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正是贯穿当事人的质证过程。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质证是行政庭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那么,行政案件庭审行政审判人应怎样把握好质证这一环节呢?怎样进行质证呢?笔者谈谈下列意见。

行政诉讼的质证是伴随着行政机关的举证而产生的,原告对行政机关证据的质证以行政机关的举证为前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与民事诉讼的质证有所区别。民事诉讼的质证一般采用一证一质法、分类质证法、综合质证法三种质证方法。行政诉讼的质证笔者赞同采用一证一质法,即将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由原告逐一质证,提出反证,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这样能使法庭辩论贯穿于庭审始终,充分体现辩论式开庭审理方式的特点。如果行政案件的质证采用分类质证法或综合质证法,其结果是被告不断地在出示、宣读证据,原告为记清楚每一证据埋头记录,旁听者也记不清诸多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原告对此证据是什么态度,主审法官也无法对证据进行当庭论证,因此行政诉讼的质证采取一证一质是比较科学的。

2、原被告应对质证的证据的证明力展开充分的辩论。

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举证后,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双方对质证证据的不同意见,是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展开充分辩论,还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阶段由原被告双方辩论。现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倾向于前一种意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原被告对质证据展开充分辩论。原告对证据的质证过程也正是庭审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过程。如果双方不对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审判人员是无法分析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更无法对此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正确判断。无论是被告所收集的证据还是法院所取得的证据,都可能存在某些不真实、不合法的成分。有的可能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只有让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让原告提出反证,双方质证,才能使事实的真象越辩越明,才能使法官正确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质证时,双方辩论意见都留到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往往会出现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证明什么张冠李戴,双方互相纠缠不清,不利于法官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还会无限延长开庭时间。因此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被告就质证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是提高庭审效率的一个重要举措。

3、原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争议较大的,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行政机关用证人的证言这种证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当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事实持否定态度,双方争议较大时,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类案件,庭审时应要求证人当庭质证。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被告出示证人证言的真伪,证人作证的背景,证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行为能力等等,庭审法官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不排除有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找证人补证或诱导证人作证的情况。因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法院审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所涉及到的证人应要求其出庭当庭质证,这样有利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于的证明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证人怎样出庭质证,笔者认为应注意几点:一是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争议较大的,证人不必出庭作质证,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二是证人不能听庭。证人听庭会使证人作证带有倾向性,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三是证人出庭之前,庭审法官询问当事人要求证人作证是为了证明什么事实。证人出庭后应先让证人陈述事实后,再根据作证情况有条件地允许双方当事人发问,以免当事人诱导证人作证。

4、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

行政诉讼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大量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和优越的地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需要很大的勇气和胆量。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首先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庭辩论开始后,如果原告对被告所举证证据提出异议,作为主审法官就允许原告对不清楚地方向被告发问,提出自己的反面意见,提出反证,再双方展开辩论。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被告举证责任完成被告就胜诉。因此原告必须尽最大努力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从而使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原告阻止被告举证责任的完成,大多是通过质证来完成的。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更体现为一种诉讼权力。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庭审法官在庭审时,应让原告有充分“说理”的机会,让原告充分行使质证权,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原则”。

行政案件庭审中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还需要不断通过审判实践来完善。在此笔者只作初略探讨,仅供参考。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11月26日。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该系统的登录模块,应将包括普通用户登录和管理员登录两个部分,普通用户登录通过登录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等信息,可以登录到普通用户页面。

而管理员登录则可以对普通用户信息进行管理,以及设定普通用户的权限等,管理员可以对系统的具体运行情况进行管理。

2.2医疗设备基本信息模块。

在系统中设立这一模块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将医疗设备的信息全部收集起来,方便进行检索。

主要包括原有设备基本信息的录入,新设备信息的录入,对原有设备以及新进设备都应当及时的将资料录入和更新到这一模块中,例如设备的型号、名称、科室、具体价格、生产厂家以及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要能够非常清晰的看到每一台医疗设备的基本情况,以后需要的时候方便查找。

另外,还可以将每台设备的基本资料做成不同的二维条形码,将带有设备信息的条形码贴于设备上面,这样,我们只需要通过对二维条形码扫码就可以了解到该设备的详细信息,大大缩短了获取信息的时间,能够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2.3医疗设备检索模块。

检索,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快速查找资料的有效方式,医院具有大量的医疗设备,而且种类繁杂,如果一台一台的去查找自己所需要的设备,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设备的特性和资料进行归类统计,比如可以按科室、类型、日期及产地等不同条件进行分类,这样的话,用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该模块中输入检索条件,就可以快速查找到所需要寻找的设备及其基本信息,可以大大提高检索效率。

2.4医疗设备维护情况登记模块。

所以,此模块主要是对医疗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情况及时的进行记录,以便清晰的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以及设备的折旧和损耗情况,从而方便对各种设备有针对性的进行保养和维护。

2.5医疗设备使用效益评估。

医疗设备的运行状态会直接影响医院的检查和治疗等工作,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前景。

努力实现医疗设备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也是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在该模块中,应设计对设备自动进行效益评估的功能,使得用户能够很清晰的了解每台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每台设备所带来的效益,给医院的设备引进和医院发展方向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3结束语。

通过医疗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不仅能够有效满足医院对医疗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提高医疗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和计算机化,增加对设备基本情况的了解,还可以提高对医疗设备进行查询和维护等各方面工作的效率,提高医疗设备的利效率。

参考文献。

【2】医院设备管理人员现状与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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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引言。

近年来,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促使各种先进的现代化医疗设备成为医院各类诊疗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硬件设施。

可以说,临床医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设备的发展,甚至是决定性作用[1].

医疗设备数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庞大的设备管理工作,如何指导临床医技人员正确使用医疗设备、如何进行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故障维修,如何及时做好设备更新与升级,保证设备工作状态良好,助推医疗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就成为设备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工作,也是现代医院管理中的新课题[2],而医院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在其中则担任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目前大多数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发展并不乐观,学科建设以及人员培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等,导致医院的设备管理工作处于滞后状态,严重影响医院发展。

1设备管理部门与人员现状分析。

医院设备管理部门的主体是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负责全院医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以及使用监管工作。

医学工程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在大多数医院的定位不是很统一,有的定位为医技科室,有的定位为行政职能科室却未能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有的则直接定位为后勤保障部门[3-4].以某三甲医院为例,该院将全院除药品外的各类医用、民用设备与物资进行统一管理,成立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设备维修维护、采购以及物资保管、配送等工作。

目前该院实行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党院办、财务部、医务部、护理部、信息中心、人力资源与发展改革等多部门共同参与。

但该委员会较为侧重设备的购置管理,对于设备购入后的使用、保养、维修并未给予充分重视。

1.1设备管理部门在医院的整体地位不高,不受重视。

一直以来,设备管理部门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大家普遍认为医院的主体是医疗技术与医护人员,认为医用设备仅是医疗事业的补充[5],而忽略了其作为医疗技术载体的重要作用,致使设备管理工作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设备部门仅负责简单的定期保养与故障维修,忽略其管理职能。

长此以往,设备管理规划、专业人员配置、先进技术培训、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等得不到充分重视与规划,重医轻工的思想势必会影响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积极性。

1.2设备管理人员配置不足。

在医院,设备管理部门属于辅助科室,其业务人员的配置与补充远远不及全院各类设备的购置与更新速度快[6].据统计,该院目前拥有总价值超过8亿元的医疗设备,仅配置医学工程技术人员13名。

这13名工作人员承担了全院临床、医技以及与科研教学相关的全部医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全院电脑、打印机、电视、冰箱等民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

其中,有5人分别专项负责计量管理、手麻设备管理、制冷手术净化气体管理以及电视维修,其余8人负责其他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并有一人兼任维修配件采购,平均每月记录在案的维修工作量近500台件。

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工作处于超负荷状态,不利于保证工作质量。

1.3设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医院对临床医护人员的招聘要求相对较高,而对设备管理类辅助人员的招聘重视不足,招收门槛较低,用人标准相对宽松。

例如,该医院设备管理人员中,医学工程专业出身的人员仅1人,其他均为相关专业或电工、机修工转行。

学历构成方面,本科及以上学历6人,约占2/5,2人正在攻读工程硕士学位;大专与中专学历5人,约占1/3,其余学历较低。

这些技术人员大多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专业培训,其业务能力主要是靠日常工作中边干边学,积累经验锻炼出来的。

随着医院不断发展,对设备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设备管理较以往有了很大变化,不再仅仅满足于设备维修维护,要在全院设备统筹管理上下工夫,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目前该院现有的设备管理人员仅限于掌握一定的实践知识,能基本做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缺少跟踪先进医学工程技术的潜能,发展后劲不足,暂时难以具备全院设备统筹管理意识与能力。

1.4工程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制欠缺。

目前,多数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仅限于工作福利、考勤管理、职称晋升、人事调整等,而非员工智力资源的培养与开发,在为医院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方面缺乏作为[7].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多重视医院医、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对于设备管理等辅助学科基本不在规划范围。

加之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少、任务重,医学工程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很好的进修、学习机会,其技术更新速度远不及医用设备技术更新和医院引进先进设备的速度,人员学习培训的投入与设备更新升级的投入严重不成比例。

工程技术人员无法独自完成大型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而需借助厂家工程师,从而增加了维修成本,也阻碍了技术人员的进步与发展。

2对策与建议。

2.1医院加强对设备管理部门的重视程度。

医院要对设备管理部门给予充分重视,真正认识到设备管理人员在现代医院管理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现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医用设备在临床诊疗、护理以及科研上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

要充分发挥医用设备的作用,医院应重视设备管理从业人员的进步与发展,从人员招聘到继续教育,从学科建设到科研投入,从工资待遇到职称晋升等,缩小与临床医护人员的差距,重点加强人才培养,防止人才流失,提高管理水平[8].

2.2完善人才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

针对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招聘,应严格制定用人标准与招聘计划,限定专业背景,尽量避免从临床或者后勤部门吸纳人员,加大引进医学工程与设备管理专业人才的力度。

同时,对于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管理,在试用期间对基础知识、动手能力以及学习能力等方面把关,并于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征求科室领导及带教老师的意见,确定留用与否。

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设备管理队伍的基础水平,为日后更好地从事设备维修、维护与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3加强继续教育与学习培训,提高专业素质与管理水平。

现代医用设备是集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核物理技术、光学技术、超声技术等一系列高精尖技术的综合体现[9-10].据报道,现代高新科技在医用设备上的应用仅次于航天技术,医用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也越来越快,面对现代化医用设备的精密与复杂,对技术人员知识范围的要求越来越广。

现今从事设备维修维护工作,应具备的技能除了熟练掌握焊接技术、各种基本元器件的性能与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的使用、设备的基本拆装、阅读原理图、维修安全知识等技术能力外,还应掌握英文阅读翻译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事件的记录、分析和总结的能力[11-12].

为紧跟高精尖医用设备的发展步伐,更好地从事维修维护工作,医院应拓宽学习渠道,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各种学习、进修和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的机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与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维修质量与速度,保证医疗工作有序进行。

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在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学会事事总结并加以提炼、撰写论文,并多与临床科室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3-14].这个过程,既促进了医院设备管理的进步,也使个人能力得到提升。

2.4加强医院文化建设,促进设备管理提升。

现在,越来越多的医院将文化建设融入医院的各项工作当中,实现由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再到文化管理的转变。

医院文化=价值观念+行为规范[15].一群人如果具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未来、共同思考问题的途径和共同解决问题的原则、指导思想与方法,那么所有这些共同点加起来就是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医院文化也是一种管理,可以借助文化的建设促进设备管理的提高,着眼于优化设备管理人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意识、行为习惯等。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医院信息化也在不断加快与拓展。但是,就目前来说,医院设备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头万绪,包括了大量的维修、检查、购置、保养、工作记录、借用记录、使用记录等等。因此,对于医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应的软件来对医疗设备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1】医疗设备管理系统模块设计与功能实现。

如何处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取证的关系论文

我校属于铁路专业院校,学院大部分专业毕业的学生都是为国有铁路或地方铁路各工种服务。由于专业的及其特殊性,毕业生就业渠道比较狭窄,前几年的就业率也不温不火。所以一直以来全国院校开设相关专业也不是很多。但是这几年铁路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各铁路局放宽了招工政策,铁路相关专业的就业非常的好,特别男生就业率高达98%。在高就业率和铁路一线工人这几年工资调整的背景下,我院这几年的招生也是一改往年,特别的火爆。正式上学以后转校、转系生也有相当一部分的比例。但是高数量的生源并不代表高质量的生源。作为一名普通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发现不热爱所学专业的`学生有相当一部分比例。

一、调查。

从数据得出:学生报考我校主要是为了好就业;来校之前并不是很了解铁路专业。通过参观实习有些学生还对车辆专业兴趣有所降低现象发生;学生管理的问题造成学生不尊重教师,不热爱学习。

二、改革。

(一)增加面试。

我院目前关键已不是生源数量问题了,我们应该从数量转变为质量,建议增加面试环节。目前面试在各行招聘和公务员选拔中广泛应用,面试对比普通考试录用来看主要有两大功能:第一,可以弥补笔试存在的信息缺陷。现在的高考都是语数外叫文综或理综,学生经过高三一年的特训已经成为做题的工具。虽说现在教育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转型,但有高考,这种现状将难以改变。所以很多学生对今后选择专业很迷茫,盲目的听从老师、家长。其实最终是听从社会的导向,哪个行业好就业,薪资较高就选哪个专业,而对今后所选专业了解甚少。通过增加面试环节,可以初步了解学生对所选专业的了解情况,对学生今后的专业发展和择业也有一定的帮助。第二,可以评价只有面试才能测试的如外表、身高、体重、语言等个人特征。由于铁路专业特殊性,对学生的个人特征有一定要求。如铁路运输专业,男生要求1.70米,女生要求1.60米以上,且要求形象较好、语言表达要求出色;又如机车车辆专业,要求多为男生,不能过胖,司机专业身高1.78以上等等。这都只能在面对面的交谈中才能了解。

(二)入学前教育。

所谓的学前专业指导是指新生入学时对其将要所学的专业和开设的课程进行一次介绍式的教育过程。其主要内容应该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学校教学环境、所学专业名称、专业发展历史、专业发展现状、就业前景、学校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硬件设施、课程内容、课程间的相互关系、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学习方法及学习目标等介绍。这一部分内容使刚入学的学生能够迅速对自己周围环境和将要所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初步了解,能够做好接受新环境和新知识的思想准备,从而进一步树立学习信念、坚定学习信心。第二部分为岗位教育,主要请现场一线工人来校介绍今后大家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大概的薪资,如果现场允许还可以带学生到现场参观,让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这一部分内容使学生知道今后毕业要干什么,让学生对工作定位准确,不要盲目乐观。第三部分为专业思想教育,主要内容为介绍学习专业所需要解放思想、转换传统思维方式的重要性。这一部分内容使学生意识到转变思想思维方式的重要性,能够主动的接受新知识,主动地对自己的学习生涯进行思考,从而以崭新的精神面貌来面对多姿多彩的大学生活。总之,学前专业指导的目的是使学生提前对自己将要所学的专业各方面有一个明确的认识,从而制定自己的学习目标,快速进入大学生角色。专业指导应该在学生入学军训前进行,时间至少为一周。

另外,后勤应该及时对坏了的座椅、投影、宿舍设备进行修理;加大学校绿化措施;积极改善食堂伙食。保证学院基本设施的正常运转。让学生热爱学校,更安心的学习。

总之,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和最实际的因素。要想学好专业知识,大学生涯过得丰富精彩,务必要事先了解所学专业,要热爱所学专业。学校也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招收真正热爱铁路行业的青年来我院深造。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

[论文摘要]在实践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程序进行阐述,并指出验收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并有效运行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国务院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保局环监字[1991]088号《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及[]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及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总的来说,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程序为:业务委托现场勘查方案编写及审核签订合同现场监测报告编写及审核报告报出。

一、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工作包括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的勘察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的勘察和检查,是检查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开展验收监测、确定验收监测范围和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验收监测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监测方案的编写及需注意的问题。

(一)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是对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环保设施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的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前言部分:一般是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的由来,建设项目的历史沿革,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时间,委托单位,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现场踏勘的时间等等。

2.验收监测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法规、办法、技术规定;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有关的批复意见;建设项目方有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自检报告及委托验收监测的.委托书。

3.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概况;建设项目工程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情况、生产的原辅材料,主要污染源,环保设施的情况。并交代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书批复要点及审查意见。

4.验收监测评价标准和监测内容:评价标准应列出国家或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环评当时适用的和现行的)。监测内容应按照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监测点位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等,能有监测点位照片附上更好。

5.环境管理检查:项目建设初期、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竣工及运行情况;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置和回收利用情况;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保护情况;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落实情况;施工期、运行期扰民现象调查;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1]。

(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需注意的问题: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和初步设计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列表对照说明。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要选择正确。3.验收监测因子和频次选择合理。4.环境管理检查内容要反映项目特性,筛选出主要环境因子,确定调查重点。

三、签订合同关于合同经费问题。

我们应该根据收费标准和所测项目核定收费明细,签订监测合同。

(一)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职能科室项目负责人应明确怎么监测,包括出发前定员、联系车辆、安排仪器与实验室准备,把握现场监测情况及人员安排,及时向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反映产生的可疑数据。

(二)现场监测时需注意的问题:1.现场采样期间应经常查看工况是否正常。另外,在写报告时需要的资料在现场要及时收集,包括工艺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环保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及运转参数、环保处理设施清单、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资料、文件档案齐全检查等内容。2.有关敏感点监测时要讲策略,不要因为测试引起新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3.监测职能科室现场发现问题,可以直接补测;监测结果出来后发现问题,业务室项目负责人应分清是本站责任还是企业责任后安排补测,如是企业责任,应收取一定监测费。

五、报告中编写的内容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和环保验收工作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意见及其批复的要求和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的部分的编写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期间工况分析:主要交代在监测期间该厂的生产是否正常运行,生产负荷有否达到竣工验收监测要求。

(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执行情况和结果。

(三)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验收监测结果,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废气量、年排放量等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测值,厂区周围环境特别是敏感区环境质量的监测值等。根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分析。

(四)环境管理检查: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检查内容,逐条进行说明。

(五)编写监测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建设项目实际建成与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是否一致,有什么差异都应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2.验收监测的执行标准及其应用要合理;3.验收监测结果的评价准确;4.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核算;5.环境管理检查结果详细、公正;6.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六、报告报出。

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制作报告的多媒体演示讲稿,并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建设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建档,然后移交科室档案管理员。

总之,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化和加强,我们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技术,需要不断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总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环境污染状况,有利于“三同时”制度执行,有利于控制污染,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确保新建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1:75~80.

[2]赵文平,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的环境管理检查,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4(4):36~37.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此规定听起来似乎加重了医疗单位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医患纠纷的诉讼门槛,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诉医院。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医疗诉讼本质问题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最终都有赖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新规定理论上将鉴定申请人由患者变成了医疗单位,改由医院首先主张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对医疗诉讼的程序产生一定影响,但对诉讼实体几乎没有影响,而决定诉讼胜败的根本因素在于诉讼实体部分,即有证明力的`医学和法律事实。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完全无需举证。患者仍需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患者要想起诉医院,必须掌握符合立案的证据材料。

第三,新规定之前,医院作为被告应诉时,一定会列举各种各样的抗辩理由进行答辩;新规定之后,过去的抗辩理由很自然变成了现在的“举证”事实,对医疗纠纷本质没有太大影响。

第四,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医学法律体系,调整医患关系的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定,其中某些条文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审判难求法律依据,甚至造成法律盲区。另外,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执行新规定需要一定时间的探索和尝试,不可能立竿见影。

最后,我国缺乏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体制,医疗风险直接转嫁到医疗单位,导致医患纠纷日益激化,医疗诉讼也逐渐增多。如果不解决医疗体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患者的维权行动依旧艰难,不容我们盲目乐观。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医疗器械的种类非常多样,而且伴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先进、高科技的设备已融入医疗行业的各环节。

从最初光、电等时代发展到今天的核磁等高端科学时代,管理越来越复杂,所包含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因此,传统的纸质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当前医疗设备的需求。

1.2方便维修、管理。

医疗设备的管理期限需要从统计资料中体现,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设备购置的时间不同,专门设备维修人员的变动等,有时可能会忽视对设备的维修,而加强早期的维修、诊断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

由此可见,构建起医疗设备的数据库就可以通过强大的数据支持,对各类设备进行系统的管理与保养,也可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快速处置。

1.3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医院虽然也使用了规模较小的管理系统软件,例如档案管理、工作统计、仓库管理等,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与运用水平不高,多数都是在小型数据库开发的基础上研制的。

例如microsoftaccess,特别是在设备管理这方面,每个系统是单独分离,是以部门为基础设计的,不同的部门间未有充分的信息交流,数据信息的利用率一直很低。

而在一个医疗系统中,医疗设备有着特别的运作及管理方式。

医疗设备管理的特点就是所涉及的部门非常多,内容有交叉。

主要涉及的部门有设备采购部、设备管理部、设备维修部、临床使用等等。

所有的数据,如购置情况、工作量这些散乱的信息都是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无法形成一个综合设备信息。

因此要改变这样的情况就要求在设计医疗设备管理类系统软件时要全方位实现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

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康社会建立,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渐重视精神文化的需求,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在全国各地区也逐渐出现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公民广泛参与,引起了巨大反响。但是,在开展过程中,发现部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由于准备不足、缺乏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不到位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调查研究,系统分析了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指出了在开展这些大型活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能引起人们的关注,促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和特点。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是组织者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需要,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群众文化活动相比,其活动规模比较大,资金投入比较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我们需要注意:首先,它是群众性的。群众文化活动其目的是要满足广大群众文化的需要,活动必须要根据大众的意愿和喜好进行相应的安排。其次,它是服务性的。无论什么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它们都是公益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群众。如果带有其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开展的文化活动,就不能属于群众文化活动的范围。最后,它是自愿性的。群众文化活动都是群众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参加,如果不是自愿,就失去了意义。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特点:

1.目的性强。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开展每次活动都是围绕着某个目的或者主题来展开,希望通过这个活动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对组织者而言,开展活动必须要主题鲜明。

2.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因为每次大型活动都会通过网络、电视等传媒广泛宣传,参加活动的公众也会在各种场合广泛传播,组织者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力,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

3.规模大,资金投入多。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大,资金投入多。组织一次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资金,有些是财政拨款;有的是企业赞助;有的是公益组织等机构的支持,拥有这些大量资金,才能办成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二、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

目前,各级政府为了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往往会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把这种活动作为一种导向性的活动,以此来达到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文化发展大发展大繁荣的目的,其往往会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当中,也是对各级政府评比的主要依据,因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予以重视,加强相关人员的协同配合,确保这些活动的正常开展。

2.要凸显活动主题,突出活动特色。

大型群众活动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服务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凸显活动主题,突出活动特色,达到最终目的。这就要求地方相关单位在上级总体安排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客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模式,不应只注重“量”的增加,还要注重“质”的提高,形成一整套高效地运作模式,满足群众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要实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活动策略,与时代相结合,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促进地区发展。

3.考虑全面细致。

大型群众文化活动规模比较大,容易出现差错,我们必须要考虑细致全面。这就要求我们进行策划时,既要考虑到本次活动的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又要考虑到活动场地的安排和布置,活动人员的分工负责,还要考虑到举办活动时的天气情况,活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预期参加活动人数情况等等,如拔河比赛、合唱比赛等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此外,还要考虑到节目主持人、内容、人员安排、领导要求、座位等方面,也要细致全面考虑,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一整套运行方案。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型活动参与活动人数比较多,比喻高度重视安保工作,维护活动秩序,防止出现差错。

4.注重文化活动人才的培养,创新群众文化活动。

我们也要注重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人才的培养。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文化馆长、编导人员等,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举办相应的文艺创作培训班,培养文化活动人才,并鼓励他们深入各行各业进行帮助和指导,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地方特色节目,繁荣地方文化市场,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繁荣地方文化市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但是,这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由于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密等,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就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活动,在培养群众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对每次活动进行细致准备,促进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

参考文献。

[1]周健.浅析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需要注意的问题[j].大众文艺.,(6):9.

[2]崔勇.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的性质特点及组织办法[j].群文天地.,(20):40.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状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论文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徐××诉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徐××提出鉴定申请,委托贵所进行鉴定,现答辩人根据案件事实答辩如下:

一、基本医疗事实。

201x年8月3日徐××因肛门瘙痒、大便出血来答辩人处就诊,经诊断为内痔、肛乳头瘤肛门瘙痒症,在主治医师详细告知其病情、治疗措施及手术风险后,徐××签字同意手术治疗,答辩人为其进行了内痔硬化剂注射术、肛乳头瘤切除术以及肛周药物封闭注射术,手术完全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手术顺利,术后徐××安全返还病房。

二、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合法、合规,没有过错。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是经合法注册批准,具有合法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徐××进行治疗的医师也均具有合法的行医资质,答辩人为徐××进行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进行的,是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三、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

1、徐××来答辩人处就诊后,主治医师根据徐××的病情做了详细的检查(如电子肛肠镜),确诊其病情后,对其病情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其进行手术治疗,并对相关的手术风险以及术后的情况明确进行了告知,征得徐××同意,且其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后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现徐××起诉主张手术前医生未对其病情做详细解释以及未对术后的情况做任何说明与事实不符。

2、徐××起诉主张手术导致其尾骨疼痛、胀痛以及麻木,但这些主张完全仅仅是他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其所诉症状,如真如他所诉,他早就应该进行就诊了,不可能至今未进行任何治疗。

四、徐××主张的事实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中,徐××提交了一份其于201x年3月24日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就诊的.病例,该病例是其单方提供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该病例所诊断的病症答辩人所治疗的疾病不同,不能证明其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恰恰证明这与答辩人之前的医疗行为无关。

1、对于该病例诊断的肛周湿疹。

徐××于201x年8月3日在我院就诊时,我院为徐××诊断治疗的病症是肛周瘙痒,两者是不同的疾病,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一,肛周湿疹是一种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的肛门周围浅层真皮及表皮的炎症,该病本身就是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疾病。

该病的发病原因很复杂,有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且经常是多方面的,外在因素如日光、紫外线、寒冷、炎热、干燥、多汗、搔抓、摩擦以及各种动物皮毛、植物、化学物质等,内在因素如慢性消化系统疾病、胃肠道功能障碍、精神紧张、失眠、过度疲劳等精神改变,感染病灶、新陈代谢障碍和内分泌功能失调等,这些内在、外在因素均可导致肛周湿疹。

即使如该病例所诊断的,徐××于201x年3月24日于千佛山医院就诊时存在肛周湿疹的疾病,但这也无法确定该病患病时间以及其患病原因,在该疾病的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原因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的治疗存在过错,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于201x年8月3日给徐××进行治疗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仅就肛门瘙痒而言,该疾病本身发病率高,患病因素多样,个人的饮食、不注意个人卫生、惊吓、精神忧郁或过渡激动等精神因素、一些慢性疾病如糖尿病、风湿病、痛风以及一些腹泻、便秘、黄疽等临床症状都可以导致肛门瘙痒,而且患病治疗后该病也极易复发。

而徐××主张的其现在肛门瘙痒,一方面这仅仅是其个人主观上的感受无事实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其现在存在瘙痒,但该病本身易患、易复发,患病原因多样,不注意个人卫生就极易导致,现在的瘙痒不能确定患病具体原因,而且现在距离答辩人给其治疗已时隔半年多,根本不能证明现在的瘙痒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对于该病例诊断的内痔。

第一,徐××来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为其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有电子肛肠镜,可清楚准确的确诊其患有内痔,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顺利,治疗后患者徐××无出血、无痔核脱出,已治愈,答辩人的治疗得当无过错。

而千佛山医院并未对患者徐××做全面、详细的检查,没有电子肛肠镜影像,仅有病例的简单记载,就诊断徐××患有内痔,事实依据不充分。

第二,即使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患有内痔,但是俗话说十人九痔,内痔本身就是易患、易复发的疾病,个人饮食不节、过食辛辣食物、饮酒以及久坐久蹲、负重远行、便秘等都可导致患病或者引起复发,而徐××于201x年3月24日在千佛山医院就诊时距答辩人为其进行治疗已时隔半年多,现在其所患内痔,患病时间不能确定,该病是其新患、还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复发也无法确定,根本不能证明这是因答辩人的治疗所致,不能证明与答辩人的治疗存在因果关系。

3、对于该病例诊断的直肠粘膜松弛。

直肠粘膜松弛的发病多是由内痔、外痔等很多疾病引起,答辩人为徐××进行治疗时不存在该疾病,在答辩人为徐××治疗半年之后其又患该病,这与本案无关、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该病的发病原因本身多是由疾病引起,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所以,对于徐××现在主张其存在的病症,一方面对于这些病症是否存在不能确定,另一方面,即使存在其所说的疾病,但该些疾病患病都极易因个人饮食、卫生等因素导致,而且患病时间以及患病具体原因都无法确定,因此,即使存在这些疾病这也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医疗行为导致,不能证明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明显是虚假的。

根据徐××的主张,答辩人的“手术导致其尾骨及周围胀痛,导致其无法正常坐车、坐办公室、睡眠无法仰睡、睡中痛醒,”答辩人是于201x年8月3日为其进行的手术,如果手术有问题,导致其所诉症状,那徐××理应早就去其他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了,不可能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其还没有进行过治疗,而在庭审中,法官询问其既然疾病如此严重,这期间是否去其他医院进行过治疗,徐××明确答复没有去其他医院进行治疗。

很明显,徐××的主张不合常理,是虚假的。

综上,徐××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对其进行治疗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范的规定,没有过错,徐××主张的现在的病症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请专家鉴定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

答辩人:济南××医院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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