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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死亡报告工作总结(通用13篇)

时间:2023-10-31 08:45:40 作者:QJ墨客 精选死亡报告工作总结(通用13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我们工作目标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手段,它可以帮助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和策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需要写月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人类死亡报告书

听到死亡,会让我毛骨悚然,惊心动魄。而有些人却义不容辞的去面对死神,他们毫不畏惧,为大众的利益而死,他们毫不犹豫。

面对死亡,他可以用自己的身体去堵住敌人的枪口,为掩护大家撤退,爬上山崖,吸引敌军的火力。与敌人周旋,最后英勇跳崖的他们是多么的伟大。坚贞不屈的黄继光,大义凛然的狼牙山五壮士,他们面对死亡,坚强从容的精神在我的心上,留下一道道难以磨灭的痕迹。不仅仅是他们,还有更多的英雄面对敌人的威逼利诱,毅然面对死亡!

她是一位女子,执行任务不幸被抓,她在昏暗的牢房中被虐待,在审讯中敌人用残酷无情的刑罚折磨她,她却没有泄露关于组织的一点信息,最后从容不迫的面对死亡的态度,让我敬佩,她就是人人熟知的江姐。

保护国家,为国牺牲也是一种无上的荣誉,在战火连连硝烟四起的时代,有多少人牺牲在战火中,他们为保护自己的民族不被侵略者侵犯,宁愿让冰冷的子弹穿透自己的身体,也不让侵略者从自己的身上踩过。杨靖宇将军把生还机会留给自己的战友,将敌人引开,临死之前还不忘喊出自己对国家的热爱!

革命先烈的事迹,让我们敬仰。可有些人,就让人恨之入骨,汪精卫是一个鼎鼎有名的汉奸,他为敌人做的“好事”十分多,最后死也是很凄凉的。

面对死亡,可以有很多种选择,我们应该向革命烈士学习,为大众的利益而死,才会死得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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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过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该院辖区20xx、20xx、20xx三年中受理的离婚案件共500件进行调研,基数较大,力求本次调研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天心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的占33%;结婚10至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二、离婚案件增加的成因及发展态势。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三、妥善审理离婚案件的意见。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死亡报告书

一看到有人死,我便想起逝去的大姨。大姨对我很好,在所有的里,她最爱我,我自然也喜欢她。大姨心态很好,整天乐哈哈的。在我的记忆了,身体很好。什么时候会死,我从来没想过,我一直以为她应该长命百岁。

望着布满星辰的天空,以前与相处的一幕幕清晰地浮现在眼前,我不能接受已经离我而去的事实。通过的事,我开始畏惧死亡。我害怕看到人死亡,却偏偏有那么多人在我面前消失。人的生命真的好脆弱,转瞬即逝,有时甚至连告别的机会也没有。有时看着日益衰老的外公,外婆,常会想:他们会离我而去吗?死亡,太让人恐惧了,人可以不死吗?然而,妈妈告诉我:“人生有起有落,古人常说:世上没有不散的宴席。你要乐观的面对死亡。”“可是,我不懂。为什么这宴席一定要散呢?生命就一定有结束的一天呢?”我带着眼泪问道。“因为‘人生自古谁无死’?没有人一定会永存,只有靠你好好珍惜。”妈妈的话使我明白,“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人生,要靠你好好珍惜,要乐观的面对死亡,要趁年轻做一些对社会有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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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特点。

(一)诉求集中。主要表现为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理由主要集中于出卖时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及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卖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价格大幅增长所致。从案件审理的情况来看,尽管众多出卖人在进行答辩时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价格增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然能感觉到利益因素的影响实为出卖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调解难度集中。从本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原被告双方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方要求严格按照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并最终要求实现其权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补偿购房差价;而被告一方却认为当初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买卖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原告理应对其以现行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四)法院判决集中。我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除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决形式作出处理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有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驱动下的诚信缺失。此类案件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出卖人的诚信缺失,而此种现象的背后则是利益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屋价格呈现连年持续增长的态势,这种价格变化所导致的过去和现在之间的利益悬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产权证件办理的进度缓慢又给予了出卖人将此失衡进行现实表达的机会,其结果就是出卖人不愿意依据原合同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

(二)现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间早晚有别,同时具体法律法规又具有针对事项立法的特点,往往缺乏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和和谐统一,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无可避免地在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这就容易给当事人在估计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错觉。同时,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买卖本身所蕴含的法律风险。

1、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合法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在转让时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其转让行为无效。所谓法律风险,主要是针对买受人而言,这时,房屋买受人可能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证而遭致对方毁约的风险。

2、集资房。所谓“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划拨用地,群众自行集资建设,按成本价销售,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集资建房的对象范围是由单位确定的,带有福利性。但依据《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分配的对象是本单位低收入者,对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者是住房标准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规定不得参加集资建房。但现实中,只要单位集资建房,所有的单位职工均可参与集资。在住房过剩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就将此类房屋推向市场。此类房屋买受人最大的风险在于房屋不能过户及过户时承担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3、经济适用房。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经济适用房在限制转让的.年限内进行转让或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人,都是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主体的购买权,存在合同归于无效的风险。

4、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旧城改造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存在很长的时间周期,进而蕴涵了诸多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这种类型案例举不胜举,且逐年递增。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卖方都会要求买方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房价款,而买受人在支付该巨额房款后并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形成的仅仅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双方存有买卖合同,但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出卖方从法律上讲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这样买受人就会被置于高风险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房屋物权变动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期间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诸如房价飙升导致违约发生、抵押担保设定、所有权人死亡出现、所有权人自身债务恶化、共有权人或第三人权利主张、房产查封扣押、赠与继承发生、标的物作价投资出资等等情况。该类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合同内容上没有精心设计,而且买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侥幸心理。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买卖协议。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而在登记时,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请登记,登记部门只将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员中的一员登记为所有权人,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往往又是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因此有必要规范房屋买卖协议,对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或出具书面同意书。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买卖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普及房屋买卖中的风险知识,提高大众的风险意识,将大量的此类纠纷消灭于诉讼前。此举不但可以减轻法院的审判、执行、调解负担,而且在时间点的选择上更有利,即在买卖双方的矛盾尚未升级的时候,更有利于促使其达成新的合意。

(三)强化以案示法的宣传。以案示法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引导功能。大力宣传法律判断和判决结论,可以引导其他类似情况的案外人对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恰当的选择。

(四)倡扬诚信观念与法治信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社会诚信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当然,作为司法机关,有必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加大失信成本,进一步在民众心中树立诚信意识和法治信仰。

四、对现行司法解释需完善的一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房屋质量瑕疵、贷款买房、惩罚赔偿、解除合同等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则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难免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判决结果不统一的情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限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该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未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征集受让方而是私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出售国有资产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因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实际上,该类买卖可能存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要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似又缺乏客观标准,双方未按正常程序转让、受让能否即认定为恶意串通,如果不能认定,那么如果这种合同仅凭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有效,是不是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合法化,试问法院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如果法院仅凭该办法是部委规章,而非行政法规为由确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那么,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准购条件的弱势群体的权益又将如何得到保护。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公布于1992年,现在还依此为依据解决问题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该通知规定单位内部分房、腾房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现实生活中,单位收了职工的集资款,因种种原因,单位建房的行为没有完成。这时,职工既无房可住、单位又无钱可退,法院又不受理此类案件,那么职工的诉求应当向谁表达,没有公权利介入的职工利益又如去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的效力似有高于法律之嫌。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新型房屋买卖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安全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促进房地产买卖健康发展的需要。

死亡报告书

我曾经是一支多么骄傲的海鸥啊。我可以随时展开我的翅膀,划过天际,掠过海面冲破一层层被风吹起得海雾,只给大海留下几片羽毛。累了且栖息然后再次飞起,饿了就于大海之上捕捉鱼吃下去。在我不得不无奈的躺在这里之前,我从没有想过我竟然会就这样躺下去。啊大海就在我的面前我却不能,不能再次在上面飞起。

我知道我的生命即将结束,这是天地万物的宿命,我不会违背自然。毕竟,自然养育了我一生。当然,我也没有能力违背。可是我也不想就这样地无奈的躺在沙滩上等死。这不是海鸥一族的光荣甚至是耻辱。海鸥一族生于斯长于斯也必将死于斯,大海终将是我们每只海鸥的归宿。妈妈也是这样对我说的,从小就在我的脑海中把这句话根植了下来,我甚至曾亲眼目睹过一只奄奄一息的海鸥在死前悲壮地殒命在海洋中。我知道终有一天我也会这样葬身鱼腹,但我没有像到这一天会来得这样快。

但,我很光荣。我很光荣我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死去。我忽然又很庆幸我是一只海鸥,只有海鸥才能完成这种光荣的壮举。如果让我选择我下辈子还要做海鸥,只为享受这无上的光荣。

我就这样躺在沙滩上有些难受,但这仅仅是生理上的,在我的心底我并不为我的死而感到悲哀。我很清楚,死,对于其他生命来说是痛苦,甚至是那些以所谓“万物之灵”自居的人类也不例外。而对海鸥来说,死亡,意味着灵魂的升华。

我抬起头艰难的睁开眼不住地向我对面的大海凝望。在无数次与大海对视之后,我知道我的生命该结束了。于是我闭上眼,艰难的抬起我的翅膀,然后一点一点向大海爬去。沙砾不住的刮擦着我的翅膀,我的羽毛,我的喙,我身体上的每个部位,弄得我全身又痒又痛。我不会在乎甚至不知为什么我还笑了笑。

终于我爬到了那个位置上,那个我认为最有利于我冲刺的位置上。静静的等待着。

终于那一波在我看来巨大无比的海浪在疯狂地向海岸扑来。我十分感激自然对我的眷顾让我在临死之前都能向如此巨大的海浪“宣战”。

最终,几片羽毛在海风的吹拂下,静静的躺落在了沙滩上,一切都结束了。海浪、沙滩、礁石,一切都像是一开始那样或静若止水或汹涌澎湃,但是太阳光下的那几片白色羽毛却显得更为耀眼了。

而此时,一队生物学家,就躲在不远处的礁石后看到了这一切dd海鸥死亡的全过程。不由得为之瞠目结舌。至此,海滩上看不到海鸥尸体的谜团终于被揭开。但他们所获得的肯定不止这些。也许,此时正有一只海鸥正伴随着那一声惊心动魄的嚎叫向他们内心深处那汹涌澎湃的海潮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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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死亡报告书

死亡曾让无数人畏惧、害怕;曾让无数人为了远离它而抛弃一切;曾让无数人尤如行尸走肉般活着。可是,“死亡”真的如世人所说的那样可怕吗?不,答案永远是否定的。

树之亡。

树木为新芽而枯萎。秋冬之际,万木凋零,树木逐渐由新绿变得枯黄,最后慢慢凋残,成为一个毫无生命力的枯木。或许有无数人在这时,发出无声的叹息,叹息树木生命力的流失,与其顺其自然的懦弱。但有几何人明白,如此安详的迎接死亡,需要多大的勇气啊!当然,勇者有勇者的回报,对于树木的坦然,死神送给它的是再生,是当春风在大陆上吹起是重新长出新芽,重新欣赏这世上的希望。死亡即重生。

人之亡。

人们为永存而死亡。著名将军叶挺,参与过无数战争,立过数百个战功,但无奈当时社会的黑暗,这位英雄的余生却是在监狱中度过的。他在监狱中受尽折磨,受尽人世的不公,可那又如何,他依旧不为敌人的金银财宝而低头,依旧昂起头,忍受着一切。在那之后不久,他就慢慢步入了死亡的火炎,将自己的身体交给了死神,可他的灵魂,他的意志却因此而被更多的人所继承,活在了更多人的心中。死亡即重生。

世界之亡。

世界因进步而毁灭。众所周知,曾经的世界被恐龙所掌控,但恐龙只不过是肉体强悍而已,他们的智慧是如此的低下,世界在他们手中不过是一片最原始的样子,当然,这样的原始又怎会持续多久呢?慢慢的,恐龙被毁灭,世界生灵涂炭,没有一点生机,但也正是这个时候,人类,如此的高智慧生物诞生了!,在数年的发展中,人类将世界变得更加神奇,将世界推向了历史的高峰。死亡即重生。

勇敢的面对死亡,最后迎来的或许是更加长久的生命,而害怕与畏惧只会让你被死亡彻底吞噬,真正的失去生命。

勇敢面对死亡,死亡便会送还希望――后记。

5岁以下儿童死亡分析报告

随着我县劳务经济的逐年壮大,与之相伴相生的留守儿童队伍也日趋庞大。20__年以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和相关部门的合力推动下,规模宏大的关爱留守儿童阳光行动正式启动实施。建立留守儿童统计台帐、设立寄宿制学校、成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创建留守儿童示范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编印留守儿童教育手册、开展“知心伯伯∕阿姨”与留守儿童结对活动……一系列贴心关爱留守儿童的举措有力地构筑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党政领导、妇联牵头、部门联动、群团带头、乡镇主体、社会参与”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格局初具雏形,广大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切身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一系列的变化在这些家庭悄然发生:原来光顾物质满足忽视精神需求的父母们开始注重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沟通了,原来学习、生活习惯不好的孩子变得越来越规矩、懂事了,原来视长辈关爱为理所当然的孩子懂得感恩了,原来自卑内向,不善言谈的孩子发出爽朗的笑声了……一个个感恩电话、一封封感谢信飘向“知心伯伯/阿姨”,关爱留守儿童阳光行动的社会效应日益凸显。然而,自20__年下半年以来,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使中国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不小冲击,不少外出务工人员面临失业困境,也使得伴随着劳务经济产生的这一特殊群体——留守儿童的数量、分布、家庭状况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20__年新春伊始,我们对全县留守儿童情况再次进行摸底,在对比分析统计数据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如下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__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县留守儿童为9607人,其中与各级党政领导一对一结对的有896名。到20__年9月,全县留守儿童仅剩753人,人数锐减8000多人,仅为20__年活动初的8%,20%的党政领导原先结对的留守儿童不再留守。20__年,留守儿童人数更是进一步减少。除去区划调整(区划调整后减少5个乡镇)、统计口径(原来统计的为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外打工的14周岁以下儿童;20__年调整为父母双方均长期在长沙市以外的地方打工的14周岁以下儿童)等因素影响之外,更多的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波及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吸引,大量民工被动或自愿返乡的结果。这也使我们多年关注的留守儿童队伍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点:

1、从地区分布来看:开发、待开发乡镇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有所改观。据不完全统计,原来留守儿童较多的乔口、靖港、茶亭等乡镇从原来的数百人下降至现在的几十人。

2、从年龄分布来看:尚存的留守儿童多集中为自理能力较强的小学高年级和初中段学生以及学龄前儿童,她们的监管人管理起来相对容易。

3、从父母务工地点来看:仍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也有少量分布,省内株洲、湘潭等临近城市人数呈上升的趋势。

4、从监管人的情况来看:年迈的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监护的不在少数,但由较为年轻的父辈(伯伯、叔叔、舅舅、阿姨、姑姑)监护的也逐渐增多。随着各乡镇寄宿制学校的建成,不少留守儿童不但有了结对的“知心伯伯∕阿姨”,还有了自己的“留守儿童之家”,规范的管理使外出的父母少了几分担心、忧心,多了几分放心。靖港、桥驿、星城、东城等乡镇的省、市级“留守儿童示范性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成立,也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平台。

二、原因分析。

1、近年来,随着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创业富民活动的实施及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刺激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吸引着很多原本外出的农民工返乡,在家门口就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少了外出的奔波劳累,也使自己的.子女多了一份父母的照顾。

2、关爱留守儿童阳光行动成效显著,使得这些家庭更加重视对留守子女的培养教育。原有的占全县留守儿童比重较大的93、94年出生的儿童现在已经进入县内高中、职业中专学习,还有一部分家境较好的留守儿童,父母更是不惜花高价择校费将其送入省、市重点学校学习,留守儿童成长为寄宿少年。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教育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增大,省内城市学校能够接收更多的农民工子弟上学。作为省会的近郊县,相当一部分农民务工的地点首选长沙,随着两型社会先导区的获批,长沙也成为投资创业者的理想之地,一些留守儿童父母赚了钱之后便在城里买房定居,不少暂住的也受城市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将子女接到自己身边入学或入托。

4、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原来工作的沿海企业停产或倒闭等原因使得部分没有一技之长的外出务工者不得不返乡另谋出路,原来的留守儿童不再留守。

5、留守儿童家庭因为父母长期两地分居,价值观的变化、感情的疏离等多重原因造成离婚人数激增,一部分留守儿童由于家庭的瓦解变成了单亲儿童。统计数据显示,单亲儿童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有的乡镇单亲儿童数量甚至远远大于留守儿童。

三、工作对策。

1、转移工作重心。前两年,基于留守儿童数字的惊人庞大(近万名),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纳入了各乡镇、各单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成为各级妇女组织的工作重点。伴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的成效也日益显现,留守儿童的数量急剧减少。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国内实体经济增速大幅下滑,企业经营困难加剧,工业企业开工不足甚至有的企业停产关闭,使就业形势面临较大压力,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妇女群体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困难。如何围绕调结构、促就业、保增长为广大妇女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应成为20__年妇联工作的重要课题。

2、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大力发展村(。

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家教服务网络,进一步规范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创新活动载体,开展家庭教育“五个一”活动,即创建一批省、市“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组建一支家庭教育指导师队伍、开展一次亲子活动、宣传一批家庭教育典型、举办一系列家庭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外出务工父母和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教育引导,使他们真正承担好教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3、加快创业富民进程。面对经济发展严峻形势带来就业问题突出的实际,县妇联将以“巾帼建功·创业富民”为主题开展包括调研女性创业情况、培训创业女性、培植“巾帼创业示范基地”、举行创业女性联谊会、组织“创业女性巡回报告团”、开展“岗企结对”、表彰创业女性典型的七大系列活动,在全县掀起新一轮女性创业热潮。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县妇联将以白箬铺镇光明村为试点,组织并实施“六个一”活动,即:开展一轮专题调研、组织一系列专门培训、成立一支巾帼文艺宣传队、举办一期“女性创业大家谈”研讨会、组织一次学习考察、进行一系列评比表彰,努力营造推动女性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4、加大各类培训力度。提素质,促和谐,是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前提,也是妇联组织的首要任务。县妇联将依托妇女学校、农广校、远教等教育培训网络,开展面向大众的普及性教育培训;依托妇女培训中心,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指导:一是面向受经济危机影响失业返乡女民工、城镇下岗失业女工开展再就业培训,帮助她们调整心态、增强技能;二是面向农村富余女劳动力,开展家政服务、休闲农业从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动力转移;三是面向有创业意向的女性,提供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困难,提高女性创业成功率。同时,发挥女能手协会的作用,为女能手、女企业家和有就业意向的广大农村妇女牵线搭桥,促进双方互利共赢,使更多的母亲实现事业家庭两不误。

5、深化“和谐家庭”创建。将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家庭文明建设之首,通过开展各类特色家庭评比、组织“和谐家庭”先进事迹报告会等活动,将“和谐家庭”与“平安家庭”、“五好文明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有机结合,努力营造以“和谐家庭”为主、特色家庭为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创建氛围,以和谐的家庭氛围教育和影响下一代,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范文

×,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被进入该公司,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

工伤认定相关知识: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我国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乡镇死亡安葬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v^、^v^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v^领导同志同意,民政部、发展改革委、^v^、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v^、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从2018年6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v^、^v^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全国所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地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6月下旬)。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9月上中旬)。

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表)。8月底前,省级民政部门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9月中下旬)。

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要报请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民政部等部门将对全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并为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提供政策依据。全国专项整治情况将于9月底前向^v^、^v^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殡葬服务价格制定情况的检查。公安机关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住房城乡^v^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健康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地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地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民政部等部门成立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举报投诉电话为,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7月15前报送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会议精神,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殡葬管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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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范文

**医院:

此致

敬礼

***公司。

20xx年x月x日。

相关阅读:

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范文

张三是中国公司操作工,年月日时分在从事轧钢工作中,不慎烫伤左腿。经医院诊断为:左小腿50%度烧伤。

上面这段文字适用于《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事故经过。1工伤事故处理。

办理程序:

(1)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私营个体、三资企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工伤事故单位在当日、最迟第二个工作日快报。

(2)事故快报,可用电话、来人口头或书面送达等形式报告。

(3)事故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已投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需同时向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报告。

(4)属个人因工伤事故采反映的,来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写明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经济类型、当事人双方的联络电话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有关证人、证据。

(5)接报人接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来人领榷工伤事故报告表》3份,未投保险的领l份。《工伤事故报告表》最迟不得超过15天送达保险退休和劳动社保公司,并由收件人签收。

2、工伤确认。

(1)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在国务院75号令规定的结案期限(结案时间一般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内给予确认。死亡事故应在现场勘查后尽快给予确认,一般不超过15日,最长不超过法定结案期限给予确认。

(2)对已投工伤保险的,由经办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负责人(或分管的领导)签发,加盖安全监察专用章。

(3)分别交给事故单位、工伤者或其家属。

(4)职业病依市职业病诊断组的诊断书予以确认。

(5)当事人对确认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向临河区人民政府或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伤残鉴定。

(1)对受伤者,经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留有残疾或功能障碍,需做伤残等级鉴定的,经工伤确认后向本科室领榷医疗终结与鉴定表》、《劳动能力鉴定表》各3份。

(2)有关表格填好并盖章后,还应提供受伤者本人身份证、病历证明、各种检查诊断资料等复印件各1份及受伤部位彩照1张(四寸),送保险退休科审核,材料齐全后即可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再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伤残等级鉴定。如需办理伤残等级证书的,应提供1寸免冠照片1张。

(3)如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4、批复结案。

工伤事故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180日内结案。对死亡事故应由区人劳社保局作回复。

单位工伤死亡事故报告范文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____年_月_日_时,___在___工作时被角铁砸伤,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的处理过程、补救措施及善后事宜。

三、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姓名、职务)。

四、对伤亡人员是否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初步意见。

(单位公章)。

____年_月_日。

说明:事故报告文本格式供各单位起草时参考,具体内容及顺序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自行安排,但一般均应包括上述要素。

5岁以下儿童死亡分析报告

如今,超市里卖的和姜有关的食品越来越多,如姜糖、姜茶、姜片等,大部分都包装精美,可作为零食食用。其中最受欢迎的莫过于姜糖了。

冬春两季是食用含姜食品最好的时间,按照中医理论,生姜性味辛温,入肺、胃、脾经,主要作用是发表、散寒、止呕、开痰,经常含块姜糖有助提高抵抗力,预防风寒感冒。

但姜糖并不适合5岁以下儿童食用,因为它的.刺激性较大,容易损伤孩子的口腔、食道和胃黏膜。因此,家长在为孩子购买零食时,一定注意最好不要选择含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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