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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协议范文(14篇)

时间:2023-12-24 20:39:05 作者:笔砚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方式。需要合同协议范本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赔偿书范文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及表格

由于广东省的工资高、私营企业、工厂多、就业机会大,因此吸引了大批的外来从业者。而近年来,各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不断增加,办理工伤保险已成为各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对广东省职工而言,如果企业为其办理了广东省工伤保险,那么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便可以获得一定赔偿。

而据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无论是参保人数抑或是资金规模都处于一个稳定发展的趋势,其赔偿项目比较多,下面来为大家一一进行介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可以了解到,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费用。

对于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

参保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后的康复伙食补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广东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支付。

三、停工期间护理费。

参保职工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将根据广东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向职工支付。

四、生活护理费。

1、职工的工伤等级已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

2、生活护理费以广东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用人单位应当以广州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住宿费、交通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因公出差的标准进行报销。

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职工将户籍从用人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广东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

以上就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赔偿项目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广东省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

乙方:刘xx,xxx之父,身份证号码:

黄xx,xxx之母,身份证号码:

乙方之子刘三系甲方单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20xx年x月x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20xx年x月x日死亡。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4107xxxxxx2173015,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

父亲:xxx,年龄:50岁,出生日期:1958年12月14日,家庭住址:;

母亲:xxx,年龄:45岁,出生日期:1963年4月22日,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刘三工伤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叁拾伍万壹仟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刘三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刘三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刘三的尸体运回河南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叁拾伍万壹仟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

四、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保证在签署并协议时,确认其为刘三的全部直系亲属,并已得到所有近亲属的授权及认可,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人民币351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元整)作为违约金。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每天50元)、公证费、律师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

甲方(单位):xxxxx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岁,住成都市xxx,身份证号:

乙方于年月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时间:时间:

见证人: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保险赔偿书范文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及表格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八、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保险公司工伤保险赔偿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民族,籍贯,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是__________公司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任__________职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________工作,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赔偿协议书【】

劳动者:姓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电话: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时左右,_____在__________,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发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西安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

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

(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__________;

(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__________;

(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任何补偿请求,若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则同意由将已经收取的前述补偿费用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第六条本协议约定的前述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在取得补偿款后,同意不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也不再以此为由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补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用人单位执三份,劳动者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于甲方办公室。

用人单位(盖章):_____劳动者(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

按照本协议书条款执行:

1、乙方于今年进入甲方维修队任职杂工员工。于年月日在深圳市____________工程施工时,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机并导致其右手被严重挤伤(第2-5指毁损伤)。后甲方及时送往深圳市_____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方派专人对乙方进行护理,并已支付其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含医疗费)。现已愈合出院。

2、现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伤事故给予其赔偿并提出离职。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款(包括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付款),以终结双方有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并放弃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赔偿问题另行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如乙方违背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3、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三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赔偿款之日搬离甲方维修队。

4、本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按手模)。

年月日年月日。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咸宁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2、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5、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流程。

(1)由单位在事故后30天内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有工伤认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由工伤保险机构赔偿。

(2)如果单位在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职工个人应在事故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拿到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有鉴定结果后按伤残等级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

2、如果单位没为职工交工伤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同上。

3、关于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要工伤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地点。

办理地点:社保中心。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阅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首先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工伤保险责任的优先适用原则,而对未参加工伤险的企业和用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职工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向劳动申请仲裁。

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一般按工伤保险优先适用原则进行判定。

2、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一般以《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予以判决。

3、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以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作出判决。

因第三人的过失而造成用人单位受雇者受伤亡的情况,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依据民法和劳动法获得双份赔偿。

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包括预防事故发生和帮助伤者康复。世界各国的立法都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康复承担。用人单位中努力减少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纠正排除。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治疗,采取包括度假、治疗等措施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劳动能力,为伤残人员生活和劳动创造条件。

职业康复旨在帮助工伤残疾人员尽可能恢复劳动力和提高生活能力。为此,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劳动者康复,培训残疾人员。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工伤残疾人员,用人单位都有责任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复费用中支付。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 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

我们在工作中都会购买五险一金,在我们购买的五险里面,有一样就是工伤保险,是对我们出现工伤情况时候的保障,那么在我国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呢,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范围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实报销。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

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公司为你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你是属于工伤的话,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按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申请保险公司赔偿。

当然,如果你所在公司没有为你投保工伤保险,而你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的话,很少会痛快的赔偿你的损失的,所数情况下,公司就把你抛弃了,或者只是出少量的医疗费,这种情况下,最好是请个律师打官司,将属于你的合法赔偿要回来。

以上的相关内容就是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赔偿范围是什么的问题。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在文章的最后,小编提到如果大家不满赔偿数额或者在工伤之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最好是请律师介入。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有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形。法律上将职工履行职务遭受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当我们出现人身伤害的时候,要怎么办理赔偿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仅供参考。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已经于2015年5月24日在重庆统计信息网上发布。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六、因工死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医疗费用: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重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基金支付)

三、转院费用:重庆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基金支付)

五、误工费:按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最长期间不超过24个月。(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基金支付)

2、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支付;(基金支付)

3、部分不能自理;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基金支付)

七、残疾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基金支付)

(二)、二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基金支付)

(三)、三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基金支付)

(四)、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5%发放。(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五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7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六)、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60%发放;(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七)、七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八)、八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九)、九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十)、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单位支付)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10年)以上按100%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12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498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392元(3783元/月);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1035元。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发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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