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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环境卫生工作汇报(优质16篇)

时间:2023-10-15 01:21:14 作者:GZ才子 最新环境卫生工作汇报(优质16篇)

典礼的成功举办需要合理安排时间和场地,确保参与者的顺利参与和观众的良好体验。如何成功举行一场典礼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规划。请大家静心阅读以下这些典礼范文,相信你们会从中找到自己理想中的典礼写作风格。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一

(一)农村“厕所革命”。20xx年我镇旱厕改造任务为47户,完成并通过验收改厕60户,其中一体化装配式三格化粪池43户,砖砌式三格化粪池17户,全部按照国标组织施工完成。改厕举措,一是常态化巡查;二是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三是调度机制及承诺制。

(二)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我镇有东山、练山、新水、里仁、xx5个污水处理管网及终端,目前xx、xx、xx管网及终端运行良好,xx、xx的管网及终端因当时建造标准不高,现处理效果不佳,已申报20xx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三)农村垃圾清扫保洁、“生态美”超市建设。

1、加强对全镇36名保洁员的监督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20xx年采购300余只垃圾桶,对辖区破旧垃圾桶及时更换;2、在庙首社区新建垃圾分类示范点1处,发放两分类垃圾桶200余个。

3、20xx年庙首镇里仁、东山、新水、xx、练山5家生态美超市累计兑换2217余人次,兑换兑换废弃物12460千克。

(四)“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三线四边”整治。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月、“迎两节环境整治行动”等活动,共动员农户3000余人次,清理了清理生活垃圾1000余吨,清理卫生死角200处,清理小广告500余处。

xx村庄整治,20xx年里仁村栅里xx村、xx村麻家xx村申报xx村整治项目,投入劳动力392人次,拆除无功能建筑13处,约300平米,清理垃圾200多吨;修建到户路500米、石磅200米、停车场2处、池塘护栏110米、围墙75米、绿化花坛4处、公厕1个;安装路灯26盏、健身器材3套;填土方约200立方,卫生改厕7户,目前整治已完成。

1、美丽乡村建设:按要求申报安徽省美丽乡村示范村、重点示范村和xx村整治项目。

2、xx村改厕:目前已申报了20xx年卫生改厕任务25户。

3、生态美超市:引导全镇农民群众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把生态美超市打造成爱心服务和生态保护宣教窗口。

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村民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加强现有保洁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行;加强垃圾清理清运设备建设,进一步完镇农村生活垃圾收储运体系。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三

为增强辖区居民的健康生活意识,提高生活品质,20xx年第一季度xx社区组织开展了以“人人动手,洁净家园”为主题的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辖区内掀起市容环境整治提升活动的新高潮。

通过开展此次活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健康环保意识,使更多的居民意识到改善居住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同时还积极动员群众参与到爱国卫生整治工作中来,促使社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一是进行多媒体全方位的宣传工作。社区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网络等媒体和社区宣传栏等,积极发挥融媒体中心等阵地的作用,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并提醒居民平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染,倡导科学、健康的文明生活方式,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二是开展集贸市场和楼院整治行动。持续开展以农贸市场为重点的市场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市场内及周边环境卫生,加强市场内基础设施清扫保洁和消毒,整治乱堆杂物、乱扔垃圾现象。动员群众人人动手清理庭院、楼道内乱堆杂物、废弃物、积存垃圾等现象,清除卫生死角和蚊虫孳生地,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三是聚焦重点场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好辖区内生产生活场所的环境整治。按照科学的方法开展日常消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四是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调动辖区居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中来,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志愿者及广大青年参与环境整治、疾病预防、健康促进、垃圾分类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人人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四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五

(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六

第三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一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五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处理费用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运输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者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七

下面,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对全乡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做以下汇报:

**乡有个行政村,个自然屯,住户户,人口人,耕地万亩。自从全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乡认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组织动员,努力抓好落实。

一是立足乡情,抓好落实,努力推动全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境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常态。二是做到宣传教育与提高意识相结合。加大宣传,提高意识。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印发了**乡乡村环境卫生整治通告,把整治工作内容、标准、时限和乡政府的奖罚措施全部纳入通告之中,并责成包村干部把通告发至每个农户家中,做到了家喻户晓。把农村环境整治作为一次教育、作为引导农民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和观念的契机,通过组织村民出工、出车、出资增强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激发村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为今后不断深化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三是做到了香化美化与队伍建设相结合。一个方面在香化美化村屯环境上重点推进。全乡各村都育有8种花苗,已全部出齐,处于待栽状态。近期,将全面完成对全乡各村村内中心路两侧栽花种草工作。另一方面是队伍建设,各村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管理人员,拿出管理资金,成立保洁服务队,采取定工资、定人员、定车辆、定协议、定制度、定统一服装的方式,统一管理,严格标准。保洁服务队主要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工作,形成环境卫生有人抓、专人抓、常年抓的良好态势。

二、下步打算:

变农村“脏、乱、差”的生活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卫生水平,把**乡建设得更加美好。

**乡人民政府

2011年6月9日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八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

(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十九条 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集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四条 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除冰雪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并逐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第四十条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

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

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

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第四十四条 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畜禽,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物主应当即时清除。

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宠物尸体,物主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在事前报告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由责任人负责及时清掏,并运送到粪便无害化处理厂。没有清掏、运送能力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掏、运送。

医疗单位厕所的粪便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厕所内倾倒垃圾、污水、冰雪、残土和其他杂物。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并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运输垃圾、砂石、灰浆、煤炭、白灰、粉煤灰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泄漏、遗撒。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处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中水处理站,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验收。

第六十一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县(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三条 禁止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应当由申请人在原地或者异地按标准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违反第一款规定,移动、停用、改变用途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餐馆、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公共厕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收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漏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实施处罚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

第六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月1日起施行。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九

我镇在市、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和县现场会后,立即行动起来,针对省道丰柏线贯穿**镇全境,历来公路二侧出现脏、乱、差,垃圾乱堆乱放十分严重的现象,迅速行动,对**镇农村卫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现将近段时间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如下的汇报: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市县农村环境整治卫生工作会议后,我镇就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县动员大会精神,并对**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领导进行调整和充实,由镇长任组长,从城建、党政办、财政等部门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第二天就召开有镇全体机关同志、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及整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整治发动,要求整治建设领导小组、各驻片工作组、各村、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各驻片工作组、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搞好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将镇道、村道和村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分解,分工落实各驻村同志、村干部包干到具体地段、具体区域和村组,实行包干负责到人。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烈氛围。

镇政府通过在丰柏线悬挂横幅,从乌洋村到顶厝村4公里路段张挂横幅3条,公路两旁张帖标语200多张,向各村民发送《致全镇人民的一封信》以及有线电视台、出动宣传车28次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氛围,把"**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经济要发展,环境卫生要搞好","搞好卫生,保持村容整洁,建设新农村"等理念传送给村民,使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发动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热潮中去,使群众认识到搞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是中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全镇村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观念,使保护农村环境卫生成为我镇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精心组织,确保措施到位。

为确保我镇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我镇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

1、深入调研,分析问题。镇动员大会后,镇长带着领导小组的成员深入丰柏线沿线六个行政村进行实地的调研,和村干部、村民一起探讨怎样对丰柏线沿线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

2、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进行调研后,大多数村干部和村民都形成共识,认为要对全镇的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治理,那么就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垃圾填埋场,对垃圾进行收集;二是要对垃圾进行袋装化,然后由卫生员把从袋装垃圾运送垃圾场进行处理。为更好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镇以乌洋村作为试点村,拨付6000元作为乌洋村袋装垃圾的启动资金,5月1日乌洋村在帮扶单位--县建设局的帮助支持下,投入资金10万元对原一口鱼池进行修理后作为垃圾填埋场,然后在主村实行了袋装垃圾化,目前该村的袋装垃圾及填埋场实施后,该村的环境卫生大有改善。我镇以此为契机,以点带面,要求沿省道丰柏线六个行政村必须按照乌洋村的模式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目前顶厝村和新楼村已经完成对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工作,正在进行青苗补偿等工作,下半年将实行垃圾袋装化。其它村此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3、投入资金,建设队伍。我镇成立了临时垃圾清理队伍,同时也要求各村要相应成立环境综合整治专业队,对镇村的环境卫生能够在节日前进行大清除。我镇于6月1日,组织全镇中小学学生在各校区、各路口、镇区**圩、红十字博爱新村、外宫礤尾灾民新村等进行了大扫除;6月5日各片工作组、各驻村同志协同各村进行镇道、村道、垃圾堆及房前屋后、公共场所、臭水沟、杂草进行整治;今年来,我镇投入5万元,对公路两旁积存多年的垃圾进行彻底的大清除,每次都对省道丰柏线的9个垃圾池运走垃圾50多车,然后对各个垃圾点进行消毒。

四、加大投入,建立长效机制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避免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工作出现"一阵风",我镇对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的下一步措施是:一是镇政府争取上级资金帮助,在新楼村的**陈村后山建立垃圾处理场,作为全镇的垃圾集中处理点,目前已和县建设局的有关领导协商函接,准备早日动工兴建。二是乌洋村、镇区、新楼村居民每户每月按3-5元标准、各单位和厂区每户按20元标准收取卫生管理费,作为垃圾运输人员的工资,镇政府另拟每年拨付5000元作为垃圾运输车和环卫人员的经费补偿。

通过本次的卫生环境综合治理,明显改善了我镇的环境卫生,为我镇投资环境的改善、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镇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镇将加大力度,要为改变**的环境卫生面貌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镇人民政府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

今年来,我镇认真按照《2011年三明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

行动方案》,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自三月份起,我镇已累积投入资金110多万元,在全镇新建公厕5座,垃圾池5个,陆续完善各村饮水、旧房改造等工程,组织发动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3次,投入劳工120多人次,初步实现了城镇容貌整洁、干净、亮丽的目标。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健全组织机构,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保驾护航。 成立了以镇长罗建明同志为组长,镇党委宣传、统战委员王熙斌同志为副组长,镇农业、环保、宣传等部门干部及各村主任为组员的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前谋划,周密部署,为打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攻坚战夯实了基础。目前,共建立9个村(居)环卫站,配备10名专职保洁人员,聘请了以各村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为主体的78名环卫监督员,对各村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加强宣传,广造声势,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在此项工作中,共产党员、村民代表、共青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各村都建立宣传队伍,入户宣传环境卫生知识;通过组织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共建清洁家园”活动,让学生带动家长积极投入到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中来,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概念深入人心。各村制作宣传条幅,书写宣传标语,同时利用广播不间断的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调动群众美化、靓化家园的积极性。本镇8个村在主道及醒目位置共书写宣传标语17条,悬挂宣传横幅9条,并安排各村利用喇叭广播宣传动员达50多次。全镇范围内营造出了全民同努力,人人齐参与,全身心投入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舆论氛围。

3.强化措施,加大投入,全面优化农村环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环境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镇加大村建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各村及集镇基础设置建设,有效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大源村:投入12万元改造斑竹溪蓄水池、过滤池,安装净水设备、360米引水管道,农户改厕28户。陈墩村:投入15万元新建蓄水池、过滤池和1座公厕,农户改厕18户,高速路沿线房屋立面整治已完成22户,5月6日已通过市建设局验收。棕南村:投入12万元改造过滤池2个,新建公厕1座,农户改厕10户。碧溪村:投入11万元新建垃圾焚烧炉1座,农户改厕32户,整治村尾至村部路段,先后拆除附属房23处1200平米,新建公厕2座、绿地300平米、健身路径1套;拆除附属房10座2400平米,村尾取水点管网改造工程正在设计。渔溪村:投入12万元改造嫩坑、乾头两处取水点设施,花桥上、花桥下下半年将安装净水设备,拆除旧房屋8座2400平米,拆除公路沿线附属房10处约2000平米,并新建公厕和植树绿化。砂蕉村:改造蓄水池2个,新铺设管网250米,新建公厕1座,农户改厕26户,拆除附属房6处420平米,现有保洁人员6人。台溪村:投入45万元新建蓄水池5个,铺设引水管280米,农户改厕42户。

镇区:结合创城,整治高速公路、村庄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新建垃圾5个,修复破损垃圾池8个,添置垃圾箱13个,整治卫生死角10处,清理垃圾16车,新建垃圾池5处,清理乱张贴60多处,同时还组织发动辖区居民搞好院落卫生,投工投劳120多人次;高源工业园二期、公路沿线种植香樟、红叶石楠、桂花、天竺桂1600多株,辖区企事业单位投工投劳实施厂区、庭院绿化工程,绿化工作较出色的有七五五处、三元轧辊、北征所、鑫利嘉、齿轮箱、普诺维、雄鹰机械等。

4.立足长远,建立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卫生保持长效机制。抓好长效机制的完善落实以及保洁员队伍的建设。在保持原有保洁队伍不变的情况下,在全镇各村实行低保户保洁义务工制度,从各村低保户中挑选出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充实到保洁队伍。二是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全镇实际,制定出台了《陈大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办法》、《陈大镇农村环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下发到各村,在8个村环卫站上墙悬挂。为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我镇建立了“日检、周评、月考查”制度。各村安排环卫监督员每日对保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村民代表每周对保洁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我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此,我镇将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改进的措施,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一

卫 生 标 准

一、组织管理标准

各行政村有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队伍;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能按规划逐年落实;有村规民约。

二、环境卫生标准

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硬化,达到“八无”标准。1.无明显裸露垃圾和露天粪坑。对路面、河边、墙边、公共地段、村庄内、乡郊结合部、辖区十字路口、零散集市的垃圾彻底清除,目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2.无水面漂浮物。对辖区内所有河道、鱼池、水塘、水沟的漂浮物定期打捞。

3.无乱贴乱画和乱拉乱挂。对辖区内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等实物上乱贴乱画和乱拉乱挂彻底清理,规范管理主干路沿线墙壁上的墙体广告和宣传标语。

4.无散养家畜。农户饲养的猪、牛、羊等都要实行圈养,做到不散养。

5.无乱搭乱建和建筑物严重破损现象。对违规搭建的建筑物和破旧危房、残墙断壁,要彻底拆除。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三

我村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农村,推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为重点,结合本村实际,积极开展落实好各项工作,通过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村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了《***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按照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队队长具体抓。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新农村建设主体是农民,号召群众自己动手,建设家园,发动、调动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村干部深入一线,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的同时,特别仔细地讲明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群众谋利益,提高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从而营造人人动手,户户整治,村村文明的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统一广大干群思想,形成工作合力。

3、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村先后开展三次集中的大规模整顿,清理道路两侧、排水沟卫生死角,对各条通村道路及村内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理,并采取有力的奖惩制度,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为了使环境整治落到实处,建立了管理制度,做到有人管事、有章理事。

4、加强考核,确保实效

为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常 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坚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长效治理措施。我们不定期的对各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确保活动实效。

二、工作成效

1、村容村貌有了新变化。春季动工街巷铺砖、清理路边沟垃圾,(工作开展况)通过环境整治,道路的硬化、村庄的清扫,彻底改变了***村的“脏、乱、差”现象,卫生保洁制度的健全,使环境卫生得到长效管理机制的保障,村庄面貌焕然一新。

2、群众环保意识有了新提高。通过净化、亮化、美化工程,群众不但对庭院卫生意识有了转变,对公共卫生也有了讲究,树立起讲卫生、美环境的新意识,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爱清洁、户户讲卫生”的良好氛围。

3、团结协作精神有了新突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群策群力,齐动手,齐出工,做了大量的工作。全村上下拧成一股绳,团结协作精神得到进一步发挥。

4、村班子号召力、战斗力、凝聚力有了新转变。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通过各项方案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党员干部的战斗力;在各项实事工程的建设中,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号召力、凝聚力。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增强,村班子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作风得到了明显转变。

三、村内公路、卫生平时如何管理

(汇报重点)

***村委会 2015年2月28日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四

为贯彻落实全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洁美家园绿色行动”为主题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和全区村庄整治暨重点推进工作动员大会精神,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全面开展以“洁美家园绿色行动”为主题、以“两清两改”为基本内容、以清理垃圾为重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切实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城乡一体化,扎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主要包括“两清两改”,即清理垃圾、清理河道和改水、改厕。这四项工作要互相结合、分步推进,也要与“多城同创”、“村庄整治”、“场外拆解整治”“小冶炼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城乡排污一体化,彻底改变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当前(今年的5-7月份)是以垃圾清理为重点,同时启动清理河道和改水、改厕等三项工作,打一场垃圾歼灭战和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战,使我区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

(一)清理垃圾。对所有农村村头地角、河边沟渠、房前屋后、公共场所、室内室外等存量垃圾,集中三个月时间进行全面清理,“路泽线”、“104线”两侧的村,城乡结合部、集镇周围的村,已验收通过或正在整治的166个整治村(示范村)要作为清理重点。要突出“拾荒族”整治,采取“死堵”措施,彻底清理“搭荒族”聚集点和分散零星点,及时进行复耕、绿化、按照规划用于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不回流,营造“拾荒族”无立足之地的群管环境。要不忘记农田废旧地膜的回收,畜牧业粪便的综合、生态处理(集中、沼气化处理)。清理出的存量垃圾全部运往黄琅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5个海岛村就近、就地自行分类处理或堆肥、回收、统一收集处理。在此基础上,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区处理”的统一处理农村垃圾处置机制(城区和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已由街道和镇环卫所统一收运、区统一处理;5个海岛村可自行化整为零、就地分类处理)。今年,争取农村垃圾处理率达到85%以上;三年内,争取农村垃圾处理率达到95%以上,全区除5个海岛村外,基本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

(二)清理河道。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步伐,提高农村河道抗旱排涝标准,加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作用,全面改善城乡水域环境,努力实现我区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对农村河道实施清障、清淤,改造完善水利设施,保持水体流动,恢复农村河道综合功能。加大水政管理力度,建立河道的长效管理维护机制,落实河道保洁、管护责任,禁止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排生产、生活污水。今年,全区整治河道1.92公里,疏浚河道25.91公里,清淤22.32万立方米;“十一五”期间整治河道10.92公里,疏浚河道72.81公里。

(三)改水。区里将出台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和加快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进度方面的政策,促进 20个靠山村、偏远村、经济薄弱村和17个深井供水村(长浦片和金清)改水,扩大自来水覆盖面。今年,重点对无供水管网的32个村加大改水力度。一是5个海岛村要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二是其他32个村约5万人口争取自来水饮用人口年增加1-1.5万人。三年内争取除5个海岛村外台州供水公司网水统一供水和地域山水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供水全覆盖。

(四)改厕。加快农户卫生厕所、三格式化粪池和沼气化粪池的建设,农村居住区要全面清除露天粪坑,建设公共厕所。加强已建公共厕所管理,公共厕所要达到无蝇、无岨、无臭、粪便无害化处理的“四无”要求的卫生厕所。今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三年内,争取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二、整治标准及政策

(一)垃圾清理:做到“三有两无”。“三有”即:一有工作网络。镇(街道)环卫管理机构全部建立,镇(街道)和村(居)环卫清扫保洁队伍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网络健全完善。二有环卫设施。年底前完成区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螺洋、桐屿、峰江、蓬街等镇(街道)年内要建成垃圾中转站,新桥要在明年底前建成垃圾中转站(新桥与横街1998年已合建并共同使用一座垃圾中转站);每个村(居)建有足够数量的美观和实用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清运、清扫器具齐备。除自行处理的5个海岛村和镇(街道)环卫所直接清扫的部分村(居)外,其他行政村都要建立一个以上封闭式垃圾收集房。三有保障机制。建立环卫投入机制,环卫设施建设经费要分级落实。全区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经费由区政府负责;镇(街道)的垃圾中转站建设经费(包括设备、配套车辆)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主负责,区政府予以补助;村(居)垃圾收集点建设经费主要由村(居)负责筹措,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本次清理的存量垃圾无偿进入黄琅垃圾填埋场处理(由区建设规划分局落实)。“二无”即:一无暴露垃圾;二无乱堆乱放。农村环卫清扫保洁工作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河道清理:对农村河道实施清障、清淤。清障即拆除侵占河道的两违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清理河岸和充塞河床的存量垃圾,打捞水葫芦等有害生物和水面漂浮物,清洁水面、沟通河网水系,确保行洪畅通。清淤即对淤深0.5米以上的农村主干河道进行疏浚,重点对村庄周围的河道、池塘进行清淤,有效控制河道淤积,为河道总体水环境达到水功能区要求做好疏浚方面的工作。计划内河道疏浚,以农民投工投劳为主,区级补助为辅(执行路政办发[2006]42号文件)。

(三)改水:水源以台州供水公司网水为主,达到国家农村安全饮用水标准的地域山水为辅;地域山水必须至少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供水。对未用上台州供水公司网水的经济薄弱村改水工程,区政府将另行出台政策予以适当的资金补助。

(四)改厕:公厕以沼气式化粪池为主,无害化贮粪池为辅,户厕按沼气式化粪池改造或将三格式化粪池统一接入公厕进行二次处理,必须达到二级排放标准。公厕建设经费主要由村(居)负责筹措,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予以适当补助(执行路区委[2003]11号文件)。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6年4月底前)

各镇(街道)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进村入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实情,依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工作基础,制定工作方案。建设、城管、环保、水利、农林、卫生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区里已于4月下旬召开全区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各镇(街道)也要相应召开会议,层层发动,全面部署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5月至7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集中3个月时间,对照“两清两改”要求,于7月底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并完成建章立制工作。阶段性整治形象要求:“清理垃圾”要实现“一有两无”,即全区90%以上的行政村要有专职保洁队伍;清理干净存量垃圾,基本无暴露垃圾,基本无乱堆乱放现象。同时建立垃圾集中处理机制。“清理河道”要对农村主河道进行清淤,清除水障碍物,规范沿河垃圾收集处理,全面清理河面漂浮物。“改水”工作要在原有计划上适当提速。“改厕”工作要在农村居住区和河道、村道两厕全面清除露天粪坑。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6年8月至年底)

不断完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基本形成城乡环卫一体化框架,初步建立“两清两改”长效管理机制,着重对农村增量垃圾实行监管,防止农村“脏、乱、差”现象反弹,全面完成“两清两改”年度工作目标,使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观。11月区将组织对各镇(街道)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

四、组织落实和措施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是我区新农村建设中一项全局性、突破性的工作,各级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要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形成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协调,建设、城管、环保、水利、农林、卫生等部门分线主抓,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局面。尤其是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要下大决心化大力气,要根据“脏、乱、差”地段整治计划表,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开展整治,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治工作。

(二)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农村环境卫生是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基础,各镇(街道)、各部门和村既要突出垃圾清理重点,又要全面部署,通过对“脏、乱、差”地段的整治,以点带面,推动农村环境卫生的整体工作。在整治中要注重标本兼治,要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措施,对整治后的地段实行常态管理,防止反复。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动村民参与整治活动,提高村民公共环境卫生意识。

(三)要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区人大、政协、农办都要加强督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各地的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进展迅速、完成任务好的,要给以表扬;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给以通报批评。各职能部门既要认真指导开展整治,又要组织力量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五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在市委、市政府及建设局党委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局干群共同努力,克服了资金紧、任务重、责任大的困难,紧紧围绕建设局党委年初工作目标,科学谋事干事,积极创先争优,并取得了优异成绩,现向领导简要汇报。

一、打好经济仗,再上新台阶

各项收入总额为563万元,高于万,其中自筹收入340万元,财政预算223万元,另政府年终补足部分50万元未计其列。

2011年,各项总支出为630万元,其中:工资为400万元(其中临时工工资150万元),福利60万元,各项上缴5万元,招待费11万元,小车开支2万元,生产车辆开支100万元,其中油料费为70万元,修理费30万元,环卫设施维护及垃圾场开支20万元,其他各项开支32万元。

财务收支相抵全年亏损17万元。虽然仍处于亏损境地,但我单位与下属两所签订了责任状,制定了收费人员目标任务,积极开拓费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取得了全面胜利,干部职工工资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借好“五创”风,打造新临湘

环卫局是我市“五创”提质核心队伍之一,城市卫生的提质关键在于我们的服务能力,要上水平、上台阶,就要借风扫落叶。尤其在迎省检时,通过我们400多名干部职工共同努力,向各级主管部门和全市人民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一)、服务范围不断拓展

清扫面积达到100多万平方米,在2011年增加20条背街的基础上,又新增了10条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范围,垃圾收集覆盖率达98%以上,日清运210吨,基本做到日产日清。所有服务对象投诉得到都及时处理。

(二)、设备设施不断完善

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城区果皮箱的更换;增加了一辆10吨的洒水车和一辆农用车;五里牌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改造与绿化广场公厕及垃圾中转站新建已经动工;指导中国电网临湘公司等单位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池5座;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已经全面开工。

(三)、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一是制订责任制度。我们为了城市卫生全面提质,首先在年初对城区各路段进行了重新测量,并按实际条件进行了重新劳动定额分配,实行了“路段清扫、保洁承包责任制”和“清运承包责任制”,保洁时间达到18小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宣传劝导。在做好日常清扫,卫生保洁工作的同时,按市“五创”办要求,对责任路段开展了文明劝导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加大了“垃圾不出店”与背街小巷的宣传力度,分区分片,责任到人到岗,严格控制了城市主要污染源。三是清除卫生死角。我们对城乡结合部进行了严格监察,并定期进行清理,采用集中行动与平常检查相结合原则治理,基本清除了卫生死角。四是街巷洒水降尘。我们在增加一辆洒水车后,在每天洒水降尘的同时,对城区主次街道进行了地毯式清洗,城市卫生质量得到全面提高。特别是在今年夏季,天气持续高温,我们的洒水车每天进行了两次喷雾降温,大大改善了我市人居环境。

三、践行“两维护”,建设新环卫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年终工作总结

四、创建两文明,树立新风尚

我们今年又申报了“岳阳市精神文明单位”,并开展了创建活动,并获得了荣誉。一是成立了精神文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团结、务实、勤政、廉洁为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进行制度约束,确保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极大地加强了班子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二是机关工作有条不紊。机关工作不断改观,机关卫生状况、劳动纪律、办事作风良好。三是党、工、青、妇工作开展有声有色,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多彩。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学“红旗市民”、学“劳模”、学“五五普法”、学习两个维护等“五争四学”活动,开展了篮球赛,拨河比赛、精品街道打造赛等环卫赛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我单位党支部建设成了“创先争优”先进党支部,涌现了以王文龙为代表的一大批省市先进工作者,增加了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陶冶了干部职工情操。四是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达标。我们根据自身弱点与优势,加强了各方面的工作,重新制订了计划生育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重大责任事故为零,干部职工上访为零,计外生育为零(节育率100%)。

五、研究新形势,规划新未来

我们目前困难主要是资金短缺。收入56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223万元,收费收入340万元。另外,政府年终补算50万。而支出需要98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需要745万元,公用经费支出170万元,环卫设施建设及维护需要69万元。一年收支缺口达到421万元。也就是说,由于经费不足,一是工人工资无法提高,人力资源贫乏,职工年龄偏大,梯队建设不稳,卫生提质困难;二是环卫设备设施无法更新,特别是车辆都无法及时修理与更换,给生产酿造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城乡结合部管理薄弱,没有经费清理野垃圾,城市总是被垃圾包围。

面对困难,我们提出了2011年计划,并大胆实施。

(一)、把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放在党政工团组织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高举“科学发展观”伟大旗帜,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班子成员及中层骨干理论学习,大力提高科学谋事干事水平。一是研究环卫目标状况与可持续发展方向,正确把握我市环卫长足发展道路;二是加强干部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让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三是坚持民本执政理念,影响和带动群众坚持艰苦创业,把环卫事业推向市场,推向高水平、高发展新平台。

(二)、把居民住户卫生费伴水征缴放在卫生费征缴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居民住户卫生伴水征缴主要有六大好处:一是能够增加环卫居民卫生费覆盖率;二是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三是可以节约环卫人力资源;四是财力保证了可以弥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五是不影响水费征缴,甚至给供水单位增加收入;六是符合湘政办法[2011]27号文件《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收费计费办法。我们将请示建设局党委同意,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搭建一个全新的收费平台,为我们建设系统广开财源。

(三)、把服务范围向城郊拓展和卫生提质放在保洁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清扫、保洁、清运是建设“秀美临湘、清洁临湘” 核心工作,努力提高临湘城区与城郊环境卫生质量是来年新的形势发展必要。一是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二是逐步在清扫、保洁、降尘等方面向机械化转移,致力机械化、现代化、精品化;三是逐步把临湘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区域纳入环卫管理范围,扩大环卫业务。

环境卫生工作汇报篇十六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 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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