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交易双方合作的基础,可以帮助避免纠纷和误解。在下面给出了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示范,供大家了解和学习。
钦州生猪活体承储合同
甲方:编号:
签约地点:
乙方:签约日期:年月日
受钦州市商务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钦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计划,甲乙双方就市级生猪活体储备(以下称活猪储备)承储一事,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活猪储备承储基地场、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
市储肉编号基地场储备商品。
名称品种储备数量(头/吨)。
活猪杜长大、三元杂。
第二条储存方式。
市级生猪活体储备是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是市级的专项储备物资,其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甲方委托乙方承储活猪储备,并对承储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第三条储存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一期计划;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储备商品名称、品种、数量在本合签约日期起5日内完成活储储备的入库(栏)工作,并填制《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入库(栏)单》,按要求报送甲方。
第四条储备的完整和安全。
1、在活猪储备任务执行期内,乙方必须保证承储的活猪储备数量真实。
2、存栏活畜60公斤以上的活猪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3、为保证活猪储备数量真实,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按照活猪10元/头交纳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约日期起7日内,乙方将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乙方若无违约责任而停止储备任务的,甲方如数退回保证金。
4、为保证活猪储备质量合格,由市商务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在库(栏)的活猪储备实行公检制度,公检重点是饲养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疫病防治、尿液检查等。
5、活猪储备在库(栏)管理按照市商务局下发的有关生猪活体储备的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6、甲方将对活猪储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给予配合,提供活猪储备商品台帐及有关制度、记录等资料,并同意进入猪舍检查。
第五条储备资金和费用。
1、活猪储备储备资金采取承贷承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根据承储数量,参照国储、区储有关标准规定,按照资金额度10000元/吨,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机构申请贷款,或以自有资金垫付。
2、活猪储备生产费用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时间上报有关补贴材料,若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
第六条轮换出库(栏)和运用。
1、在计划期内,活猪储备应根据育肥情况由乙方适时组织轮换,活猪储备轮出后必须按时、足数、保质轮入。
2、活猪储备本轮次储存期满时甲方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库(栏)计划,向乙方下达《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出栏单》,乙方按照出栏时间组织出栏。
3、出现应急情况需要动用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下达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流向组织调运。调出价格原则上按略低于基地场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都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没收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减有关费用补贴、取消乙方代储单位资格等处罚。
(1)甲方调用活猪储备时,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执行;。
(2)乙方在承储期间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工作;。
(3)活猪储备公检不合格;。
(4)存储期限肉饲料品种、存储数量与下达的计划要求不符;。
(5)乙方擅自动用活猪储备。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办法解决不了的,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按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纳保证金后即生效。储存期满出库(栏)并清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成品粮承储合同
根据《_合同法》、《粮油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色拉油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色拉油、大米。
质量要求一级日清色拉油,优质东北大米,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质量检查报告以公示的为参考标准。
本合约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截止。
1、自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保证金,质量/价格诚信保证金壹万元(10000)元,(在第一次合作款扣出质量保证金)。
3、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容器,乙方退还甲方容器压金,同样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
1、甲方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乙方供货,甲方在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在八小时内必须送到指定地点。
2、大米按当月(1---10号)的大米生产厂家发货金额单据为准,每袋大米净重(50斤)计算,乙方收取2元1袋的人工及车旅费,如本月没有发货发票单据,按上月单据金额计算。
3、结算时符上当月购色拉油、大米合同发票,甲方在第一时间付清货款,乙方并出据货款发票。
4、所有合同单据票证、不的涂改和伪造,一经发现按当月送货款的扣出。
1、双方必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执照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超过范围经营引起的后果自负。
2、因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保证金全额扣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跟其他粮油商进行交易,但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和每月在市场购买200斤色拉油、200斤大米的一次权利。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异议,双方协调解决,双方协调不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裁决。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甲方电话:_________乙方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储备粮食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村_________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储备粮食订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根据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等,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和数量。
品名。
品种。
产地。
收获年度。
数量(市斤)。
种植面积(亩)。
备注。
合计。
二、质量要求。交售“储备订单”粮食质量必须达到:水份13.0%以内,杂质1.4%以内,出糙率75.0%以内。脂肪酸值18.0以内。
三、收购价格及货款结算。收购价格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粮〔20__〕8号、浙粮〔20__〕4号)文件规定,以中等质量标准为计价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服务,但有关整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不符合“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要求(包括泥芽谷、病霉谷、陈谷)的不予收购。
五、交货及结算时间、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算时间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货及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粮站。粮食收购必须凭售粮卡交售、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拒收按拒收货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贷款的_____%违约金,乙方逾期结算的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货款______%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质量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甲方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其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粮食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其它约定事项。
1、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的,交售数量根据实际产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其中一份报粮食局备案),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镇村户。
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
电话:电话:
经办人:
电话:
委托代表:(盖章或签字)电话:
储备粮食买卖合同书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村_________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储备粮食订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甲、乙双方根据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等,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质量要求。
交售“储备订单”粮食质量必须达到:水份13.0%以内,杂质1.4%以内,出糙率75.0%以内。脂肪酸值18.0以内。
三、收购价格及货款结算。
收购价格根据浙江省相关单位、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文件规定,以中等质量标准为计价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采取如下定价和货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收割、交货要求。
乙方应分品种收割、脱粒、扬净、晒干,分品种交货。
甲方按不同品种分仓收购,分仓储存。
如确因乙方条件限制,收购的“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翻晒、整理达标后予以收购,甲方尽力提供帮助和服务,但有关整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不符合“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要求(包括泥芽谷、病霉谷、陈谷)的不予收购。
五、交货及结算时间、地点和要求。
交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算时间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货及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粮,粮食收购必须凭售粮卡交售、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甲方拒收按拒收货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贷款的_____%违约金,乙方逾期结算的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货款______%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质量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甲方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其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单位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其它约定事项。
1、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的,交售数量根据实际产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其中一份报相关单位备案),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镇村户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表:(盖章或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储备粮食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村_________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储备粮食订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根据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等,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和数量。
二、质量要求。交售“储备订单”粮食质量必须达到:水份13.0%以内,杂质1.4%以内,出糙率75.0%以内。脂肪酸值18.0以内。
三、收购价格及货款结算。收购价格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粮〔20__〕8号、浙粮〔20__〕4号)文件规定,以中等质量标准为计价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四、收割、交货要求。乙方应分品种收割、脱粒、扬净、晒干,分品种交货。甲方按不同品种分仓收购,分仓储存。如确因乙方条件限制,收购的“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翻晒、整理达标后予以收购,甲方尽力提供帮助和服务,但有关整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不符合“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要求(包括泥芽谷、病霉谷、陈谷)的不予收购。
五、交货及结算时间、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算时间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货及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粮站。粮食收购必须凭售粮卡交售、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款______%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质量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甲方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其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粮食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其它约定事项。
1、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的,交售数量根据实际产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其中一份报粮食局备案),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镇村户。
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
电话:电话:
经办人:
电话:
委托代表:(盖章或签字)电话: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成品粮承储合同
签订合同当事人:。
_________县*粮油公司(简称甲方)_________县________乡村民(简称乙方)。
双方商定为国家代储粮食,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大米______万公斤,小麦______公斤。
二、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1.每月付代储费大米______元,小麦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2.负责对储存进行技术指导,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制定保管措施。3.供应防虫防鼠的药物。药费由甲方负责。所需药械也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
三、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代储粮食不变质、不生虫、无鼠害。2.保证安全,严防火灾,采取防水措施,严防进水霉变。3.派专人管理,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代储期限:代储期限为_______年,产品在乙方收打晾干后,由甲乙双方检查质量,甲方按国家优惠价付款,由乙方装仓。合同期满时,由甲方派车运走,由乙方装车。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违约责任:由于甲方指导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湖南储备粮代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督促承储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压减运营成本,确保储备安全。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承储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湖南储备粮代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货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货方)。
依照《^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双方就产品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甲方向乙方供应商品的品种、数量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盖章的订单为准。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质量应当符合该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在甲方每次向乙方供应商品时,双方可在订单上对该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甲方在供应乙方商品的同时应当提交所供应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除要执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均由双方协商订价。
2、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甲方供应的商品交易价格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报价单为准,报价单为每一具体商品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积极配合,维护所经营商品的市场零售价的相对稳定和统一。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甲方向乙方及所在地的其他客户所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优惠价。
4、甲方在供货价发生提价变动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执行。否则,乙方仍按旧价和甲方进行结算,并允许乙方在提价生效前的订单有效,以旧价进货。
1、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向甲方采购货品。
2、订单期限和供货期限由具体的订单规定。
3、若乙方更改订单,甲方在收到该更改通知后2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按更改后的订单交货。
4、供货的地点由具体的订单指定。
5、甲方须保证在收到乙方订单后,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时段,在三天内将货物送抵乙方指定地点。如缺货应在乙方下订单后一天内通知乙方,并保证缺货率不高于10%,否则乙方将考虑和甲方的合作,并保留追究因甲方缺货所造成的乙方损失的权利。
6、供货方式采用甲方一次性送货,除非乙方要求甲方分开送货。
7、甲方交货时,应提供乙方的订单复印本,并采用乙方规定的送货单填写模式列明送货的各项货物数量。
8、送货的运费由乙方负责。
1、对于甲方供应的货物,乙方在验收时采用本协议第二条之标准做为质量检验标准。
2、乙方收货时仅对甲方所供应物的`数量进行验收或只对货物进行抽检。
1、甲方须保证无条件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无条件退回不符合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2、所有情况下的退货运费有甲方负责。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材料订购单时支付订购单总价款的10%,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货物并确认后,在5日内向甲方支付订购单总价款的85%,余下5%的货款在第二次付款后30日内支付。
2、乙方支付方式为(a、电汇;b、转帐;c、现金)。
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提供假冒伪劣的产品,导致乙方遭受相关政府部门或引致乙方顾客的投诉,乙方有权退货,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甲方赔偿乙方商誉损失的权利。
2、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如果高于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所在地其它客户供应同等商品的最低批发价,乙方有权不支付超出部分的货款,甲方应当支付乙方超出部分货款两倍的违约金,如果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补偿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如果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因所有权有争议或受到限制,或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南储备粮代储合同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批准外,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仓库容量、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具备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市级储备粮贷款条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技术;
(三)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相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分开管理;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六)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八)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健全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溯源登记。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四)以市级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承储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入库前空仓(罐)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入库数量确认。其中:成品粮储备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验收,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参与该行贷款支持的成品粮库存实物验收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验收确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必检、出库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管理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当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暂缓出库。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出库销售;经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出库销售。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其中:成品粮在合同签订后的初次入库完成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被委托的粮食检验机构应当现场扦样,不得由承储企业送样检验;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市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不超过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成品粮轮换周期一年不少于2次。优质稻实行一年一轮换。
市级储备粮(不含成品粮)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享受超出部分的利息、保管费等财政补贴。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并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永州市分行意见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加工、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优质稻参照省级储备粮优质稻的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包销的方式进行,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新定政策办理。市级储备成品粮收购、销售和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
市级储备粮相关交易凭证、资料应当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储备粮食买卖合同
需方:
供方:。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v^合同法》,双方就食堂物资购销事宜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条约。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二、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需方的时间要求交货,并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配送过程中的任何安全问题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安全及质量要求。
1、所供食品符合产品《食品安全法》,对所售产品实行“三包”服务。
2、所售物品须有质量合格证;且以需方接收部门按我厂要求验收为准。
3、如出现任何问题按《产品质量书》有关要求办理。
4、配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红安烟厂及职工食堂的各项管理规定。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当产品质量合格验收后,按本合同规定价格开票结算。(注:上述供货数量。
2、结算时间:产品使用无质量问题后,每月25日前提供有效票据,一周内结。
五、合同履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_年元月1日起,至20___年12月31日止。
(2)如合同履行期间,经供需方双方协商需要调整,则本合同有效期截止于下次合同生效时间。
六、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需方执三份,供方执一份。
需方单位签章(合同章):供方单位签章(合同章):
需方代表签字:供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粮油承储合同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三条 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十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粮油承储合同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储备粮食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卖方: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村_________户为了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对粮食生产的引导作用,运用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储备粮食订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甲、乙双方根据生产能力、市场需求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等,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品种和数量。
二、质量要求。交售“储备订单”粮食质量必须达到:水份13.0%以内,杂质1.4%以内,出糙率75.0%以内。脂肪酸值18.0以内。
三、收购价格及货款结算。收购价格根据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规定,以中等质量标准为计价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采取如下定价和货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收割、交货要求。乙方应分品种收割、脱粒、扬净、晒干,分品种交货。甲方按不同品种分仓收购,分仓储存。如确因乙方条件限制,收购的“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翻晒、整理达标后予以收购,甲方尽力提供帮助和服务,但有关整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不符合“储备订单”粮食质量要求的不予收购。
五、交货及结算时间、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算时间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货及结算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粮站。粮食收购必须凭售粮卡交售、结算。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质量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__________________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先由甲方垫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其它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粮食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其它约定事项1、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粮食减产的,交售数量根据实际产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乙方:镇村户法人代表电话:电话:经办人:电话:委托代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