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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模板12篇)

时间:2023-11-08 15:39:13 作者:MJ笔神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状(模板12篇)

建设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划和设计,经过施工和验收,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设工程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公司10}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1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黄1x}、{巩2x}、被上诉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6月6日,曹际样以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各种建筑设备,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合同上租用方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万杰集团为被告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出具担保书,约定所租物品的价值及租赁费由其担保承付,在工程造价费中代扣。

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5月24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曹际样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用方虽然加盖了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合同专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对该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曹际样经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授权的证据,故原告主张与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应向有关直接责任人主张权利,{公司3}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告以{公司6}为山东省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保证为由而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公司10}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公司10}负担。

上诉人{公司10}在二审中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公司3}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公司6}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10}以万杰集团为莒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经济担保书为由,起诉{公司6}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姚晋川董事长:滨河新区是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核心区,是银川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主战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李建华,政府主席咸辉,自治区党委、市委书记徐广国,市长白尚成等区市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新区发展,今年全区县域经济观摩会银川六个县(市)区共计观摩点只有七个,而滨河新区就占了四个。在观摩点确定后,滨河新区按照银川市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了大干100天冲刺县域经济观摩竞赛活动。

作为滨河新区施工建设的主力军,中冶建工集团旗下所有分公司,主动放弃双休日、中秋节、国庆节长假等休息时间,倒排工期,全力以赴,发扬白加黑、五加二的实干精神,加班加点,抢工期、抢进度,特别是在工程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冶建工集团姚晋川董事长亲自过问施工进度,亲自调度资金安排,有力保障了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确保了自治区观摩点项目顺利完成和观摩点沿线项目顺利推进,为滨河新区和银川市增了光、添了彩,充分体现了中冶建工集团全体干部职工作为“国字号”企业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良好品质。

2016年10月8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冈山市投资办厂,经注册登记成立井冈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未对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到井冈山市实地勘验,最后把设计完成的一部分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总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一部分交付给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筹建办公室(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设计图纸,且交付的图纸有的为无效图纸,为此引发纠纷,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井冈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选择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冈山市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对本案的管辖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属履行地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因此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的义务是交付设计图纸,那么在何地交付,则何地为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图纸根据交易习惯,一般来说是设计方完成设计图纸后,交付给发包方。本案的设计图纸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履行地应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确定。故本案的管辖权应为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xx市xx区xx街号楼xx室,邮编:电话:。

被告:x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xx市xx区号,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年xx月xx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x年xx月xx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1、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是判决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元,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xx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某年某月某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只能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的日期即10月20日为准,至于被告在竣工验收之后何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审查备案,则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原告只是应被告的请求予以配合而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陕西金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根据8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价31535818.17元(以决算为准)文明工地施工费: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时,按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

”之约定,答辩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委托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决算,月16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

但203月24日,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

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

至此双方委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

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委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

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751929.15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另,“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判令答辩人赔偿损失6549555元”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被答辩人诉称“二是因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逻辑是,造成其6549555元损失的原因是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

那么答辩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付款呢,根据20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

”之约定,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

答辩人是否违约答辩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时,从未给答辩人报送工程进度,答辩人只能根据被答辩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根据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9.2条“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9.1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第25.1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约定,因被答辩人从未给发包方答辩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

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34143752.42元的80%计算,应是27315001.936元。

根据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29576822.75元。

因此答辩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86.6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合同约定建设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结算文件的6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施工方决算的情况下,如果建设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查工作,是否可根据施工方报送的决算价直接确认工程造价?参加研讨会的绝大部分同志认为:

——如果建设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决算价表示异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全部表示异议的,决算价不能作为工程造价,应启动审价程序;部分表示异议的,异议部分应启动审价程序。理由是:这一约定是合同双方对决算价成为工程造价所附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建设方提出异议,则不论异议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都应当作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不能按决算价确定造价。但这一异议建设单位应当明示,并应当是对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建设方提出审计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应启动审价程序。该约定对审价程序的启动产生限制作用。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双方未约定决算审查期限的,均以28日为限的规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适用?我们认为:决算的审查期限应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内容,本无须法律强行规定。该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作出创设,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该文件并不适合在案件审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当遇到相对方以质量条款为异议对抗工程款的结算时应如何正确处理呢?笔者认为,由于建设方的主张不是针对决算价的,故不影响双方按约定进行决算。

问题二:关于工期的变更。

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年1月24日在中国南方电网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济联合社自20xx年就将上述土地出租给被上诉人,时间已经超过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设项目施工也不是地质勘查,更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土地是临时用地于法无据。

二、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1、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被上诉人于20xx年7月1日与周签订了《转让厂基地协议书》转让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但是没有办理该地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没有取得该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周耿炎已经取得该部分土地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伯劳经济联合社无权再将该土地出租,而被上诉人向伯劳经济联合社缴纳该部分土地租金应当视为经济联合社的不当得利。

2、被上诉人与经济联合社就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1.333亩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伯劳经济联合社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x亩出租给被上诉人作为工副业用地改变了原来土地用于农业的用途,出租行为无效。

(3)被上诉人与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已于x年7月1日届满,之后没有重新订立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经济联合社出具了《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该项出租事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未取得该约x亩土地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过后一直还以xx市斤稻谷的价值收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是严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被上诉人不是该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自始至终无效。

1、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任何权利,将土地出租给上诉人是一个无权出租的行为。

2、涉案土地中只有约xx亩土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其余土地的出租是将农用地改变为工副业用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租地合同书》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至终无效。

3、《租地合同书》约定“政府若在7年内征地,剩余的厂地租给乙方,按原来的租金不变”,是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正义,是无效条款。

四、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有效,原审判决也存在错误。

1、《租地合同书》应当自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而不应是原审法院判决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首先,以原审判决书生效作为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致使合同解除的时间变得不确定,使得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不合理地延长,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原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及所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案情判决合同解除,也即是说合同解除的条件自上诉人提起反诉时已经具备。最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增加了要求上诉人立即从其租赁的厂房腾退,归还相关设备的诉讼请求正好印证被上诉人已经知道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同时也反映出被上诉人存在解除合同的意愿。因此,《租地合同书》应当自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年4月20日)起解除,原审法院判决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是错误的。

2、原审判决《租地合同书》解除后支付占用费按租金年85000元计算是错误的。因仙桥河整治工程建设需要,炼钢熔炉在拆迁范围之内,现在已经全部拆除,上诉人没有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生产,加之被上诉人自x年1月24日申请停电,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如果说上诉人存在占用的话,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以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定,或者参照当地农田的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法院。

上诉人:

合同纠纷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_元、及违约金_____元。(违约金为每天____%本金计算,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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