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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儿童福利院工作心得体会(通用14篇)

时间:2023-11-01 13:09:18 作者:温柔雨 2023年儿童福利院工作心得体会(通用14篇)

工作心得体会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可以帮助我们在工作中更好地应对问题和提高效率。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工作心得分享,希望能够给大家的工作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启发。

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与老人交谈是一种阅读,从他们的话语中我们可以阅读到他们的人生,一本本厚重的人生之书,同样是丰富的经验,却是不一样的经历。尽管老人的话常常是支离片语、罗嗦重复,甚至是语不达意,但如果你耐心地倾听,会有所发现,有所感悟,更会是一次巨大的收获旅程。

该福利院的老人和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矛盾,部分工作人员会对老人恶语相加、背后漫骂,表面原因是该院工作人员人手少、任务重,老人又常常因为身体健康问题,事情不断,比如老人失禁,工作人员不理解认为是老人与其作对故意所为。又比如老人身体疼痛不做下楼端饭等事,工作人员便认为是老人懒惰,老人很想自己动手却实在是有心无力。

其实,除了双方缺乏交流理解,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该院工作人员工资太低,如全日护工蒋阿姨,待遇是包吃包住月薪200元,洗衣工的月薪是350元。年轻的厨师“小胡”也有意要离开福利院。我想长期存在这种不和谐的关系势必让老人处于紧张焦虑之中,不和谐的关系也会不断消磨着工作人员耐心和热情。

该福利院的老人,虽然和许多同龄人共处一室,但相互交流却很少,因此许多老人多有不同程度的老年抑郁,是老人长期孤独的结果。所以老人应当主动地寻找自己的快乐,主动与朋友、他人沟通,克服自己的孤独感,这样情绪也会走向良性循环,也助于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

仅仅在我们实践的6天里,我所见到的社会各界对福利院的关心很多,他们送来了营养品,也送来了关怀和温暖。在目前,老人们的物质生活上已经令他们满意,而他们最需要的是精神上的关怀。

令人惊喜的是,中学生已主动走进福利院来关心老人,尊老感恩得到很好地传播,爱心的接力棒在不断传递。很多同学和亲人愿意加入我们,因此希望社区有一个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方便志愿者提供服务。作志愿服务者,虽然短暂,但我们的绵薄之力星火之暖依然让老人倍感温暖。

儿童福利院心得体会

第一次朋友让我来xx福利院探访孩子,其实我是拒绝的。想到从没照顾孩子的经历、想到万一发生的意外、想到不配合哭闹等等,就很担忧。

体验过玩耍,10:30孩子们要吃饭了,特制的营养餐,瘦肉鸡蛋青菜粥。小沐沐还算蛮配合的,一勺一勺喂他吃完饭,自己感觉像是完成了一个大任务。此时,我才认识到给这样的孩子喂饭其实也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呀。

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志愿者可以走进xx福利院,可以献出自己的一些时间和爱心帮助那些需要关心的孩子,同时也让我们的心灵得到抚慰,让我们的情感得到升华,让我们的爱心得以释放。

暑期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一、实践目的。

社会工作专业是指社会(政府或社会团体)以物质精神和服务等方式对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结构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的个人与群体提供帮助,使他们回复社会生活能力,协调社会互动关系,提高社会生活质量,增强社会福祉的专业方法。

社会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所以深入社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成为本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本次实践的目的有:

2.深入学龄儿童中了解他们的生存状况。

3.巩固理论知识,锻炼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了社会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二、实践单位介绍。

儿童福利院年建院,主要收养了一些生理残疾、孤儿等失依儿童,并采取家庭寄养等社会化的方式,接纳了许多失依儿童,给予他们生活以及教育帮助。目前,其中儿童总数:170名。残疾儿童:80名年龄段分别为:0-2岁,50名;8-17岁,35名;3-7岁,80多名,其中8-17岁为学龄儿童,3个高中生,十几个初中生,其余的为小学生。

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教育科室,针对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进行学习辅导,批改作业,与他们聊天等,偶尔会接触学前儿童,其余时间便是整理图书。本文的报告主要围绕与孩子们的工作展开。

三、实践内容与个人体会。

我原本是带着疑惑与好奇来到儿童福利院的,因为我们经历了一系列的程序才如愿以偿地进入这个“神秘”的地方。体检,门卫的质问,登记,会议室的等待,甚至是在真正开始工作时才遇见院里的孩子,这让我不由得对传说中的福利院心起疑惑。我也原本以为那些儿童会有我想像中怪异。

当是,我所经历的,却颠覆了我的一切。

福利院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些简单的要求,不要打听他们的身世,为院里的工作保密。

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先天残疾的孩子。有肢残、侏儒、皮肤病、视听障碍、发音不请,智力发育不全等原因,幼时被父母遗弃,或者失去监护的失依儿童,生命以这种形式出现,让我们去了解这个非正常社会化的孩子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精神生活。

我最先接触了是四五左右岁的学前儿童,学前儿童分为小中大班,较多的时间还是和学龄的儿童的接触。

在十天的实践中,我把他们的特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点。

1.他们大部分热情而脆弱。

学前的儿童有专门的幼儿老师,上午和下午都由那些受到专业训练的老师带领做活动,唱歌,跳舞,学诗等等,她们都是年轻的而有活力的女孩子,所以这个院里的活力,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她们,这是院方的明智之处。中午由老师带领着就餐,其余时间由生活老师带领,在寝室休息。遇到我们这些陌生人,他们却一点也不怕生,就凑到你的身边,热情叫“阿姨”,我最为感动是,他们都及其希望他们的拥抱,哪怕是牵手,也可以让他们开心。往往,他们会莫名其妙地哭起来,仅仅只是引起别人的注意而已。老师的稍微的批评,他们也会放在心里。其实,简单地说,就是需要他人的关注,我们知道,福利院虽然编制人员众多,甚至正式编制员工是孩子人数的一般,但是真正与孩子接触的人,却是极为少的。而在家庭中的孩子,却是众人的宝贝,一大堆人围着他(她)。所以不难理解,他们的热情来自于对他人关注的渴望。这也让我认识到在儿童成长时期,来自父母等亲人的肢体交流的重要性。心理学上讲,那些与父母有健康肢体交流的孩子,心理上比那些缺乏身体交流的人更健康,在以后的人际交往中也会更加顺利、坦然。其实,成年人又何尝不是?有时候,一个温暖的拥抱,许多痛苦,郁闷,委屈就可以释怀。

2.他们是与别的儿童一样,是天使,却是有点忧伤的天使。

他们不是想像中那种封闭的古怪的孩子,他们也充满这阳光与朝气,会依依呀呀学语,遇到一个陌生人会带着好奇心来打量着,只是会让人心酸得看到,他们会叫食堂的叔叔为“爸爸”,看见经常来看望他们是的好心人为“妈妈”。

我的大部分工作就辅导学龄儿童的家庭教育,他们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二年级都有,大部分只是智力正常的孩子,在附近的学校正常上学,中午有专门的员工给送饭,下午回来在院里的教室里复习功课,周六周日由专门的老师或者志愿者监督他们学习,还有专门的家教。他们和当年的我们一样,想尽快的完成作业,痛恨考试,责问是谁发明了诸如“语文”“数学”“英语”等这些令人烦恼的学科。

他们也很关注社会中的流行,我清楚地记得,在一次听写汉字的过程中,我报出“杰”,然后组词“杰出”、“俊杰”,他们还是等了一会儿,一个男孩问,是不是“周杰伦”的“杰”,这才发现,他们也是接触社会的,对流行歌曲也很熟悉。

他们之间也是像一般孩子那样开玩笑,聊天,讲学校里的事情,不是那种冷冰冰的关系,他们多像兄弟姐妹班的关系,大一点的孩子照顾一二年级的孩子,这让我很感动。

只是,有时候,在学习过程中有不耐烦、不合作的倾向,会发呆,忧郁的面孔,让人疼惜地想,他们也会有心事呀!有一天,一个孩子突然问我,“姐姐,为什么人会死?”我当时就震住了,那么小的孩子,怎么会考虑这样深奥而没有答案的悲观的问题,我自己知道,人一旦考虑了生与死的问题,他似乎就成熟了,也就多了对有关自己生命的思考。我对她说了很多,记得最清楚的一句就是“有生就有死呀”,其实这句话里本身就包含了悲观的意味。我该怎么给一个十来岁的孩子讲生死的问题呢?他们也有对我们的难言之隐、排斥性的冷漠,然而当他们真正把生活中的问题暴露在我们面前时,许多时候我们难以理解、难以正确分析。

3.院里的孤独与梦想。

因为孩子很多,院方的管理人员往往没有能够叫出他们各自的名字,特别是对于那些内向而不愿交往的孩子。我不想他们成为无名氏,所以我见他们的第一天,在课程过后,我先告诉他们我的姓名,电话号码,然后让他们在一张纸上写下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就能够记住他们了,我想这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吧!也是和他们进一步接触的方式吧!

福利院是一种封闭式的管理,除了学校上课的时间,他们便是呆在院里,很少出门,偶尔有大孩子去打篮球,他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外面的世界。他们在福利院,一般情况下是断然不准出去的?我问过他们,他们说偶尔有机会带他们出去玩,大一点的孩子对还是很熟悉的。

我们发现他们的理想也是缤纷漂亮的,我问过他们以后想干什么,他们有想当老师的,翻译家的等。有的孩子,学习很认真,我告诉他们学习之改变自己的很好的出路。当然青春期的叛逆与烦恼,来不及让他们想太多以后的事情。

十天时间很快结束了,我想,我来到福利院之前,是带着好奇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为外界所不知的地方的,走的时候我才发现,其实,自己一直是一个以感情介入其中的人,即使写这个实践报告的时候,我还是如此。对他们的关照,也让我重新审视了一下自身的成长过程,我曾经的烦恼,他们也会有,当然,也许回会有我所没有经历的苦难或者伤感,但我一直相信,他们,一定会健康地成长的,也会长大,谈恋爱,上大学,找工作,成家立业,成为千万普通人中间的一位。我相信的!

收银员工作总结【三】昨天转瞬就过,对于今天,就让我们对过去工作来个回顾和总结。看看我们工作上的得与失,为以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和突破打下良好的基础。我从2个方面来谈谈上半年的工作总结。一方面我们来讲讲做得好的方面:第一、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班每天都有人在上,如何在工作上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尤其重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绿色小盆景和温馨小贴士。让上班的同事在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情,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去,那么必然会事半功倍。由于在工作职责上有了明确的分工,落实到位,责任到位,同时也做到了赏罚分明,并且我们会在工作中及时对每项的分工进行及时的调整,用最适当的人选进行最适合的工作。同时我们又设立了值日生制度,每天都会有专人负责专项工作。值得高兴的是我们的小组成员会相互协助,共同完成每天的收尾工作。这半年来,我们的工作失误明显减少了,出错率降低了。第二、学习氛围和工作业务技能的进步工作要做好,还要有扎实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在工作轻松之余,我们会进行相互的学习提问,并且我们会自己出试卷进行考核。考得最差的人得请客,学习和娱乐相间,其乐融融。上半年店铺有安排轮岗以及新鲜血液的融入,正好也给了我们一个学习和进步的机会,不论是轮岗同事还是新员工,我们实行分人教导同时以旧带新,相互学习,不论新老员工都有一份培训计划。会的温习一遍,还没掌握及时提出来,共同学习。一个人突出并不代表整个团队好,要大家都会都进步才是好。我们也用我们的成绩证明了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第三、服务的热情服务是我们工作的最终目的。让顾客满意我们的服务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好的认可。以前总会有顾客在疑义我们收银的女生没有上妆,但是现在,不!在很早以前,她们都保持着良好的妆容。特别卓真,她的进步那是我们有目共睹的。还有高怡静,获得了好几次店铺“服务之星”。此次店铺使用了服务评价系统,也让我们的服务更上一个台阶。我们不会太去在意结果,但是这无形中给了我们一个工作的压力,要求我们要服务好每一个顾客,无论熟悉还是陌生的。还有我们也有我们的服务小窍门,就是利用短暂的交替轮流保证持续的服务热情。有做得好的,就有做得不好的。在总结我们做好的方面的同时,也说说我们做得不足的方面:1、作为组长的监督力度不够,特别是我本身对自己的要求不够严格,在收入汇总表的电脑录入上审核不够认真仔细,导致了不必要的错误。尤其在5-6月份中,出现了6次错误,这个次数相对还是比较频繁的。其次在最近的两个月的工作上,还出现了3次的现金和刷卡不平的现象。对此,我们也作出了相应的举措,再次出现类似的错误,作为当班的组长,责无旁贷,加倍的扣分登记在我们的工作考核表上。还有在工作上,出现了不必要的错误,虽然没有造成损失,但是却给别的小组带了不便和增大了他们的工作负担,在这里还是有必要向他们表示深深的歉意。我们保证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其次在轮岗员工培训的过程中,我们忽略了按照公司的营运操作指然,而是按照我们平时的工作经验总结起来并采用了“填鸭式”的方法,这些失误在后来的测试了暴露无遗。幸好在灿的指点下我们及时改正并在新员工的培训上严格按照操作指然,一步一步来,循序渐进。再者,我们在一些细节方面做得不够到位。这些在神秘顾客的调查中一览无余,像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双手递单,中途离席没有致歉,没有临别道谢。在此我们也进行了相互了沟通,提高这方面的意识,并且发挥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大家群策群力。总的来说,半年以来,工作上有成绩也有过失,我们会继续保持我们做得好的方面,同时也会努力改善我们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希望得到所有同事的支持。

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的心得体会

走进了儿童福利院的那一刻让我很感触,那里竟有三十几个孩子,看见他们的时候我心里一惊,突然我感觉有点不知所措。他们中大多数的孩子都是不怎样正常的,要么是肢体的、要么是心理的。他们没有我想象当中的那么正常,看到他们不明白怎样的心里生出一丝恐惧感,但所有的恐惧都被一张张微笑的脸给消除了,他们对于我们没有恐惧感,对我们微笑。但他们的`一些动作让我感觉到了他们的一些内心对爱的渴望,他们抱着我们,牵着我们的手,他们的内心是多么期望得到爱、得到别人关心,也许这儿的环境不错,但他们更渴望有一个家,他们也期望有自己的家,有自己的爸爸妈妈,有自己的兄弟姐妹,哪怕家里很苦,透过与工作人员的了解才明白他们很多已经在这生活了很久很久,他们不能像其他正常的孩子一样有自己的家,他们的内心需要爱,他们大多都是因为身体的残缺而被父母抛弃,命运对他们有着太多的不公平但他们还是很坚强的活着。

工作人员安排我们负责几个“正常”孩子的学习辅导,这不得不让我们把大多数时间花在这几个孩子身上,这让我感觉到对其他孩子有一丝隐隐的愧疚。我们同时也为他们播放了预防手足口病的视频,给他们播放喜剧《人在途》。我们的出发点很简单期望透过我们所做的让他们健康快乐。

每一天中午,我们会和他们一齐吃饭,透过几天的接触,没有看见他们当中有一个人哭过,应对命运的不公平他们还是很快乐的活着,他们的饭菜也没有我想象中这么好,而他们都吃的很开心,虽然都有一些残缺,但他们的很多事情都是自己解决的,在我们看来很简单的事,如:洗碗、洗衣、打扫卫生,但对于他们都很不容易,他们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

在几天的接触中我们发现,他们与外面的孩子其实仅一墙之隔,但他们和外面的孩子有极大的不同。智力上有点障碍的孩子他们一天无忧无虑的,他们也许不懂,他们亲昵的叫着我们,我们也陪他们玩,看着他们开心的笑我们打心眼儿里高兴。最为个性的是智力不怎样正常的那一小部分孩子,他们对陌生人极为强烈的排斥。

另外我也发此刻这个大家庭中孩子们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排斥心理,一些正常的孩子会不愿和不正常的孩子在一齐。一些小一点的孩子往往会怕大点的孩子们,他们之间已有不同程度的隔阂。与此同时我们还了解到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姓“桃”,“桃”字取之福利院所在的桃溪寺中的“桃”。他们之中姓“桃”的孩子意味着他们到福利院时连自己姓什么都不明白。有相当一部分是出生不久被发现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而被遗弃的,他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把他们扔到其他地方而被饿死、冻死,他们被收留在福利院里捡回了一条命。但是他们又是不幸的,因为他们要承受本不该由他们承受的东西。

我们三天的实践活动并不能改变什么,我们只期望透过我们能给他们一点帮忙,给他们带去一点快乐就已经足够了。

他们承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压力,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人生挑战,他们应对了本不该由他们应对的东西,但他们用乐观化解着一切生活的苦难,他们开心、他们乐观、他们勇敢的应对了一切,和他们比起来我们拥有的太多,有家、有关心自己的人、有舒适的环境,但我们还在抱怨我们没有的太多的,我们总是怨天尤人,总是把所有的不满推在别人身上,也许是我们得到了太多而不明白珍惜,不明白怎样去珍惜自己此刻拥有的,我们很多事总期望别人帮我们解决好,依靠思想越来越严重,没有了挑战性什么事情都顺其自然,什么都听天由命,我们已经丢失了很多东西。他们虽然是孤儿但他们明白努力,他们明白怎样去应对生活,他们明白乐观的应对每一天,他们明白自己不认输,他们不会怨天尤人,他们不会放弃自己。

在儿童福利院只待了短短的三天,但给了我太多的感触,很多感触是无法用言语表达出来的,只有一个小小的心愿,期望他们每一天都过得开开心心的,有更多的人明白他们的存在,明白有这么一群可爱的孩子期望得到我们的爱,也期望更多的人能给他们一点点爱,对他们而言爱是最珍贵的,我们都帮忙他们一点点他们的世界就不会是黑色的,他们就不会在他们的世界感到无助、害怕。他们也不在握着别人的手不放。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了解到一颗爱心是何等的重要。我有理由相信这次经历会让我终身受益,我认为在毕业后的工作中应对病人与应对他们有必须的相同之处——都需要我怀着一颗爱心去对待。

儿童福利院工作者心得体会

儿童福利院是为贫困、失去家庭支持或受家庭虐待的儿童提供帮助和庇护的机构。而其工作人员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角色,他们需要关注和支持孩子们的物质和精神成长,以及帮助他们克服各种困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儿童福利院工作期间获得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孩子们的需求。

在儿童福利院,孩子们的需求是各不相同的。有些孩子可能需要更多的关注和照顾,而另一些则需要更多的隐私和空间。因此,了解每个孩子的需求和背景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了解他们的家庭背景、性格和情感状态,以便为他们提供最好的支持和治疗服务。同时,我们也需要帮助孩子们建立互相尊重和支持的关系,帮助他们适应新环境,融入正常社会。

第三段:关注孩子们的心理健康。

很多孩子在由福利院转入或逗留期间经历了较大的心理创伤,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治疗。我发现,在与这些孩子互动时,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疑虑和感受,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抚慰。我们必须学会关注他们的情绪健康,预防各种负面情绪的发展。例如,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康复治疗,或在生活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护,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问题。

第四段:为孩子们带来希望和鼓励。

孩子们在福利院经历的困难和挑战也许是常人无法想象的。这时,我们作为福利院工作者,需要向孩子们传达乐观与鼓励的态度。带他们旅游,参加赛事的组织,组织募捐活动和其他娱乐和文化活动,都是这样的一个过程。这些活动可以给孩子们带来愉悦的体验和内心的满足感,激励他们积极地面对生活中的种种挑战。

第五段:教授孩子们人生技能。

作者发现,构建孩子们的前景和增进福利院的发展,是他们的未来成功的主要因素。作为福利院工作者,我们需要给孩子们教基本的人生技能,包括日常自理,读书技能,职业技能,社交技能等方面。在所有这些活动中,我们都必须鼓励孩子们积极参与其中,添加正面和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并关注其应用,协助他们做出最佳的人生决策。

结论。

总之,与孩子们在福利院互动和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但非常有价值的工作。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孩子们的需求和信念,提供诚挚的关注和支持,以及鼓励他们在未来的生活中实现梦想。当我们看到孩子们的微笑,并了解他们的成功故事时,这些经历将带给我们深刻的快乐感和满足感。

暑期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暑期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

心得体会。

格式范文,欢迎阅读!

暑假里的一天下午,我和我的小伙伴们在某某社会福利院进行“关爱孤儿,助人为乐”活动。接待我们的是一个跟我们年龄相仿的小伙,觉得他全身都是温暖的光芒,和蔼可亲!福利院的老师们向我们介绍着福利院和孩子们的概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关爱孤儿时的注意事项。因为小朋友大多是有先天性疾病的弃婴,所以我们在与他们互动时要格外地小心和特别地体贴。

他把我们带到小朋友们的地方,说实话,刚进去还是有点惊到,虽然早已做好各种心理准备。

一个字都说不出来的我,手足无措,呆呆地站在门口,手足无措,手都不知道放在哪里,感觉全是多余。反倒是朱琳,潇洒地笑着和他们打招呼。我也依葫芦画瓢,呆头呆脑地说了句:“小朋友好,嘿嘿!”天知道我有多傻。

刚开始有什么都帮不了的无力感,和他们一起看喜羊羊。老师看出了我们的窘迫,要我们给他们发小馒头,可句是一袋小馒头,顿时拉近了我们的距离。一个个小手,从我手里小心的拿过去,没拿到的只是充满渴望的眼神望着我。

我发现一个第一眼就喜欢的宝宝。萌萌的。他是一个爱笑的男孩,你走过去,他就笑。后来我问老师,她说他只知道笑和吃。看见人就笑,我喜欢爱笑的也喜欢萌萌的,他应该是我最偏爱的一个吧。看着他的笑,就觉得心疼,也许什么都不懂才会有如此纯真美丽的笑容,可他的笑容背后,会有难过吗?我一直坚信,爱笑的人运气应该不会太差。可惜的是,他们解散后便再也没有见过他,找遍了我能去的地方,还是未看见他小小的身影,就连他们吃饭时,我都没有再看到他。

有一个爱笑的小姑娘,她长得都是满脸微笑的模样,看到的时候,她在一个有婴儿的房间里要宝宝,煞是喜欢。我走过去,她伸出她肉嘟嘟小手,牵得我好紧。另一只手摇着宝宝。她吃饭的时候,看见我,笑得超开心,举起小碗,还是有些腼腆。腼腆尔内向的姑娘,面对喜欢的想要去争取,可面对其他的人群,还是缩在角落里,默默的看着,像及了有时候的自己。不喜欢争抢,自己默默的,不喜欢大群人,做好自己的事。

那四个月大的宝宝,我逗她,她把没一颗牙的牙龈给我看。我出去一会儿后再回来,她就一直打饱嗝,喝多了牛奶。

有一个老喜欢扯着我乱跑的小男孩,喜欢扯我的手表。我一说好疼诶,他就松手,继续乱跑。

有一个老喜欢装老成的,一副什么都懂的样子。我说狗,他就扯着你一直说他喜欢狗,电视里演乌龟,他就告诉我乌龟小时候是红眼睛,长大了是黑眼睛,说实话我不知道。炯炯而谈的样子,只把你忽悠。他答应我和我练羽毛球,哈哈。

有一个真老成,他叫罗林峰。当其他人都向后望是,我坐在他后面他都不理我。后来他告诉小日日写他的名字,期初,他用手比划,我点头示意我懂了,他却坚持要用笔写。好吧。我告诉他他和我奶奶一个姓,我问他知道奶奶是什么意思吗?他说不知道。心疼,看着他,不知道自己是怎样扯出一个牵强的笑容。他非常好学,喜欢读书。但似乎我把他教坏了,我告诉他说逗比小青年。小日日解释说,我是苏逗比,逗比就长我这样,因为是我首先告诉他这个词的所以他就叫罗逗比。听后,他双手紧按耳朵,嘴里哇哇叫着:“啊,太难听了!真难听!”左手扶额,45度角仰望天花板,仰天长啸,一副怎么可以这么有这么丑的名字的模样。小日日唱歌,他的反应更强烈,开始的时候一副欲死不能,欲生不得的表情,再过两秒,也许是本着“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心态,直接跪下求她,还差点磕下头:你别唱了,好不好?悲切之情,溢于言表,难以掩饰。得提一下另一个小姑娘,本来她死死的拉着小日日,毫无挣脱之力,微笑的望着她,小日日唱了一句,她就低下头,缓缓松开手。我得为小日日说句公道话,其实她唱得挺好的,只是听的人有点难受。他吃饭去的时候,对我们说:“姐姐,你们不要先走,等我吃完饭。”下午6点,我们要准备回去了。小木木写的时候,他说了句,姐姐你好漂亮啊!走出门的时候,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声,直接告白:姐姐,我好喜欢你啊!

最逗的是装老成的和老成的找我和小木木要qq,电话和地址,还要写的一模一样。

最感动的是,我问他们“你们喜欢我吗?”真诚而爽快的答道“喜欢”。

最心疼的是,他们眨着眼睛小心翼翼的问我们"你们明天还会来吗?”还认真的要我写下时间。

再见,小天使们。我们明天还会来的。

我不想说他们是脑瘫,他们依然真诚善良而美好,他们不应该被歧视,不应该因为先天的正常而持一种优越感。也许你不知道自己的一个眼神或举动对他们有多大的影响。

每个孩子都应该被爱,而不是遗弃。他们的单纯影响着我,也传递给我纯真的快乐。天才与他们只有一线之隔,他们只是因为受到上帝格外的偏爱,而被咬了一口的苹果!

以前,有个朋友对我说:感觉社会好冷漠,全是负能量。其实我想说的是:因为我还没进入社会,不好妄自评论,不懂其中的纷杂。可是正能量依然是满满的,如果你更多的关注社会的正能量,你也会是一个满满温暖且正能量的人。刘同说:你要越来越能接受现实,而不是变得越来越现实。虽然变得现实是你自己选择,我们无权妄自评论,但你同时会失去很多美好。

“助人为乐”虽然从小听到大,可却未真正理解过,最近才感受到。

谢谢他们让我有种满满的被需要感。

大家都是棒棒的,一起加油!

儿童福利院工作者心得体会

儿童福利院是一个许多人一提起便会感到悲伤和心疼的地方。在这里生活的孩子们,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无法和家人在一起,需要福利院工作者的照顾和关注。我是一名儿童福利院的工作者,在这里工作已经有五年了,虽然工作压力很大,但也让我从中体会到了很多人生的真谛,值得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认识孤儿院孩子们。

我的工作主要是照顾孤儿院里的孩子们,那些天真无邪的笑容和活泼的动作已经深深地印在了我的心里。虽然他们的成长环境不如普通孩子般温暖,但是在这里孩子们也同样充满了快乐和幸福。从小照顾孩子们,我学到了许多身为一个成年人都不曾领悟过的生命真谛,也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每一个幸福瞬间。

第三段:面对孩子们的成长问题。

在儿童福利院里,孩子们生活的一切要素都十分的有限,因此他们的成长不如常态孩子般在规定的架构畅顺。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作为工作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情况,因为这对孩子们以后的成长有非常大的影响。此外,也要为他们创造一种有利于成长的环境,比如提供良好的学习空间、丰富的文化知识及生活技能的指导等等。这是我们每个福利院工作人员共同的使命。

第四段:面对挑战。

虽然我们尽力为孩子们营造一个相对温暖安全的成长环境,但是福利院在运作上也面临各种挑战,例如经费问题、人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寻找创新的解决方案,并且一直坚持下去,保证孩子们得到最基本的照顾。踏实地坚持下去,更能协助孩子们在不良环境中找到力量,迈向未来的接下来的旅程。

第五段:结语。

五年来,我在儿童福利院的工作经验,让我体会到了孩子的可爱和阳光,也深刻体味到成为福利院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们要在以后的日子里,不断超越自己的极限,创新工作模式,坚守使命,为孩子们的幸福、健康成长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最终成为这些孩子们的人生明灯。彼此的手中焕发着希望和爱心,也让我们成为了彼此成长的力量,让我们一起,为这个世界带来更多的美好。

儿童福利院社会实践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4日至8月16日,我作为校级社会实践小分队的一员参加了院里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这将近半个月的时间活动让我觉得很累、很辛苦,但我从中锻炼了自己,并且学到了很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通过这些天的实践,使我对真实的社会有更深切的体会。

这次的社会实践,让我看到了一群孤苦无依的人,一群天真可爱又让人怜爱的孩子,一群渴望知识、渴望关爱的孩子。这让我深深的唾弃那些可恶的人贩子,一群被利益熏心、丧失良知的人。

通过开展丰耕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了才干,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清了自己的位置,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对自身价值能够进行客观评价。这在无形中使我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增强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心和毅力。

社会实践活动给生活在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们提供了广泛接触基层、了解基层的机会。深入基层,深入农村,能从中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也真实的理解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真正涵义。的确,感性认识到只右到实践中去、到基层中去检验才知道其正确与否,同样,只有在实践中把个人的命运同社会、同国家的命运联系起来,才是青年成长成才的正确之路。

这次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将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过渡作用,将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

社会实践告诉我,在新经济时代大学生应当具备创新观念和掌握成熟技术有的能力,善于经营和开拓市场,富有团队精神等素质。要在严密的思辩能力和理性的思考能力,致力于探索理性、情操、才智、体质之完美,只有做到全面发展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并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时刻与外界社会保持同步发展做到与时俱进,不与社会脱节;我们应该珍惜现在的学习机会,珍惜生命的分分秒秒,学习好知识、运用知识,时刻牢记,虚度年华就是作践自己。与此同时,多多与社会接触是很必要的。如果我们想接受时代的挑战受到社会的欢迎,就抓紧时间好好地充实自我。不仅要学好专业课,还要广泛的汲取各领域的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一路的艰辛与微笑,虽有所收获,然所学是开始,新的考验和抉择要奋斗不息、砺前行,请不要让我们年轻的时光留下太多遗憾!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计划

(盐城市青年中路20号)。

朱小洁201231008。

我当初要去福利院的目的,其实很单纯,就是想把自己去年穿旧了的一些秋冬季的衣服,送给福利院的孩子们。本来是打算到那儿,送完东西就走的,可是,当我看到那些孩子们时,心里有点酸,虽然我跟他们一样大的时候生活也很艰苦,但我比他们幸福。因为我有父母,可这些孩子们却孤单的在那里。他们的衣服很旧,也有点脏,地上铺的垫子也不是很干净。那些孩子们脸上没有苦楚,虽然他们活的不算幸福,但是他们的脸上却满是微笑。

一个小女孩,才一岁多,竞得了脑瘫。她的头比正常同年的孩子要大好多。我抱起她的时候,她还趴在地上,头也在冰凉的地上,因为她实在撑不起自己的大头。我心疼的跑过去抱她,她看到了我,就只是朝我傻傻的笑。我很难受,我也对着她笑,希望我的笑能带给她一点点的快乐,哪怕只是暂时的快乐。我把她放到垫子上,可她又爬到我身边,非要坐我腿上,虽然有点累,但我没有拒绝她,我就让她躺在我的怀里,搂着她,她还不会说话,却用一种我听不懂的语言跟我说话,我笑着也用她的语言跟她交流,虽然我不明白她的意思。

我走的时候给你一个,不过你得听话,不听话的话我就不给你了,果真,蓝蓝安稳了点,他坐在我腿上虽然也很调皮,但是我没阻止他,如果他觉得坐我腿上很快乐,那就坐吧。

第三个坐我腿上的孩子,名字我也不知道,不过他坐的时间最短,也就10来分钟吧,他脸上没有什么微笑,有的是跟他年龄不相符的忧伤。护理阿姨告诉我们,他的脑发育不全,是个“傻子”,什么都不知道,只是整体的吃、睡。

哎,这些孩子有几个下个星期就要被国外的夫妇领养了,这也许就是他们的最好归宿吧!至少他们会有一个家了,有了家,他们就会感到温暖,他们孤独的性格就会慢慢的被改变,最终也许会融入到大家庭中。

到了吃完饭的时候了,我给一个小男孩喂饭,他们吃的是青菜跟米饭烧的,没有菜,我们什么时候吃过这样的东西的?我不记得我有吃过,我难过的拿着汤匙,给他喂饭,虽然吃的不好,但小男孩却还是很开心的,我慢慢的喂着他,看着他吃,心里却很不是滋味。他们正是长身体的时候,吃这些营养怎么会跟的上?我虽这样担心着,却没有办法替他们解决问题,因为我还只是个学生。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每周抽出时间来,陪他们玩一会,抱一抱,亲一亲他们,心里实在内疚的很。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计划

社会福利院肩负着收养我州境内弃婴、孤残儿童和社会、“三无”老人的责任,他们是最需要社会给予关爱的弱势群体。做好弃婴、孤残儿童、“三无”老人的收养和抚养工作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州民政局党组及局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我院更进一步健全、落实“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全体员工继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学习,强化“爱心、耐心、责任心”,提升职业操守,提高工作技能,使福利院的管理走上更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现将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收养管理工作日趋规范。

做好弃婴和孤儿的收养工作是我院开展的主要业务之一。我院严格按照《收养法》、《未成年保护法》、《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地维护了弃婴、孤儿这部分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

社会福利院工作总结5篇社会福利院工作总结5篇从2019年建院迄今,我院累计收养了社会弃婴、孤残儿童113名。我院倡导全体员工以关注儿童成长生活的各项基本需求为起点和目标,发扬不怕苦、累、脏、难的精神,将孩子们视如亲生,工作人员每天给孩子们穿衣、洗漱、喂饭、接屎接尿……不厌其烦、任劳任怨。

“明天计划”开展的手术矫治和康复,为残疾儿童解除了疾患的折磨。我们的职责就是力争让我院符合条件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都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我们衷心的希望所有孤残儿童都能够解除疾患的痛苦,为他们将来更好的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亲情化服务逐步完善。

自2019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开办以来,累计入住社会老人126名,三无老人45名。我院本着将老人们奉若父母的工作精髓,每个传统节日,都给他们准备丰盛的饭菜,与他们一起吃团圆饭,每个老人的寿辰,都为他们买好礼物给他们祝寿,确保从生活、精神文化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院长张宏同志更是用自己的工作热情感染着全体干部职工,他家有病妻没有时间尽心照顾,却以院为家,每天都到一线去了解情况、处理问题,经常陪老人们聊天,与之沟通,嘘寒问暖,有的老人性格怪癖、无理取闹,他总是不厌其烦的一一劝解,为促进老人之间的内部团结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院长的带动下,全体干部职工对待院里的老人、儿童们都胜似亲人。

今年年初,院里组建了老年合唱团,购置了扬琴、电子琴、花鼓、铜锣等一系列乐器,举办了“老少同乐合家欢”等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让老人们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在福利院里安享晚年。

三、医务室目标管理成效明显。

医务室实施目标管理后,提高了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有效保障了院内的儿童、老人每天24小时能及时就医,并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显著改善了我院的医疗条件。

四、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我院根据新情况、新变化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充实,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大到院纪院规,小到操作规范,都用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构建了《职工及职工家属生病探望制度》《职工家属丧葬慰问制度》,维护了职工利益,极大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修改了《食堂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职责》,有效激发了全院上下的团结性、合作性,使每个干部职工都萌生出主人翁意识,产生出集体荣誉感、工作责任感,形成了精神饱满、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氛围。制度的完善更是让全院干部职工都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院内重大事项决策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并采取公示、通报等形式,相关工作人员每月在院周会上公布服务收入、职工考勤、食堂核算、医务明细,财务人员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院领导定期聆听各部门的汇报,干部职工各抒己见,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团结协作,有效杜绝了不良行为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全院的和谐稳定,从而确保全院工作有序推进。

全年,我院未出现过受党纪政纪处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处分的事件和个人,未发生任何因渎职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意识显著提升。

为切实加强福利院安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院内经常组织学习,对照省民政厅编印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企事业单位主要工作制度汇编》抓好自查整改工作,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签订预防事故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对管理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直接责任。并进行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彻底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今年继续执行24小时值班制,领导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开机,白天,采用走动式管理模式,深入基层以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晚上,轮流行政值班确保及时处理任何突发事件。今年,院内各楼层都安装了呼叫系统,极大的提高了福利院的安全系数,省厅也为我们配置了净水系统,进一步加强了福利院的卫生预防工作。

六、业务宣传工作开展活跃。

我院充分借助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宣传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呼吁全社会关心、帮助福利院。2019年,湘西电视台多次在黄金时间播放福利院的事迹,广播电台也经常报道福利院的情况,团结报、边城视听周报等报刊先后10次刊登福利院的文章与照片。宣传工作的开展,促使各级部门更加重视福利院的建设和管理。福利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院孤残儿童抚养的较好,老人生活的有声有色,得到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认同,越来越多的社会人士关注福利院的建设,关心在院孤残儿童、老人的生活情况,向福利院捐赠款物,奉献爱心。对改善在院孤残儿童和老人的生活、医疗、康复、娱乐、教育设施和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福利院的发展。

七、各项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

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于4月初正式展开。院支部、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参加,狠抓学习。制定了《社会福利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进行服务质量自查自纠,深入一线为老人、儿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院关工委积极组织各项活动,还专门邀请州军干所的退休军干来院给老人、儿童和工作人员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以革命前辈的奋斗历程和献身精神教育和鞭策大家。院领导带头厉行节约、严控开支,极力压缩办公经费,将有限的经费倾斜投入在改善老人、儿童生活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并把主题实践活动与岗位目标要求,结合每个职工工作分工到项到人,作为评先依据,引导干部职工恪守本职,立足实际、脚踏实地、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我院在紧抓政治学习的同时极力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比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人人学以致用,并派管理人员到省内及周边发达地区的多家福利院参观学习,送业务骨干参加部级、省级的各种相关业务培训,从中学习到很多先进的理念和有益的经验,提升他们对福利事业的认识,丰富他们的基层管理经验,增强他们的业务操作能力,从而以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思考自己的工作,梳理自己的职能。

八、迁建准备工作全面开展。

根据20年5月13日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3次(02)常务会议纪要,为有利于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有利于救助老年人、孤残儿童和流浪人员,会议议定州救助站和州社会福利院(州养老中心)迁建选址在乾州万溶江西岸,面积约80亩。迁建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分步实施,为老年人和孤残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现我院正在进行各项准备,办理各相关手续,有步骤、有计划地为福利院迁建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足的方面:

一、孤残儿童的教育问题有所疏忽。

我院尚属新建福利机构,很多工作都在摸索和改进中,这几年很重视孤残儿童的生活质量,努力让他们吃好穿暖,却对他们的心理康复、思想道德、生活技能等教育有所疏忽,导致在院的孤残儿童,大多都知识缺乏,且有懒惰、依赖思想。检验福利事业工作成效的标准,不仅仅在于福利设施建了多少,孤残儿童收留、送养了多少,更重要的是要看有多少孩子真正融入了社会,成为心智健全的对社会有用的一份子。所以孤残儿童的教育问题必须认真策划并尽快予以解决。

二、涉外送养业务进展缓慢。

儿童福利院工作计划

我当初要去福利院的目的,其实很单纯,就是想把自己去年穿旧了的一些秋冬季的衣服,送给福利院的孩子们。本来是打算到那儿,送完东西就走的,可是,当我看到那些孩子们时,心里有点酸,虽然我跟他们一样大的时候生活也很艰苦,但我比他们幸福。因为我有父母,可这些孩子们却孤单的在那里。他们的衣服很旧,也有点脏,地上铺的垫子也不是很干净。那些孩子们脸上没有苦楚,虽然他们活的不算幸福,但是他们的脸上却满是微笑。

一个小女孩,才一岁多,竞得了脑瘫。她的头比正常同年的孩子要大好多。我抱起她的时候,她还趴在地上,头也在冰凉的地上,因为她实在撑不起自己的大头。我心疼的跑过去抱她,她看到了我,就只是朝我傻傻的笑。我很难受,我也对着她笑,希望我的笑能带给她一点点的快乐,哪怕只是暂时的快乐。我把她放到垫子上,可她又爬到我身边,非要坐我腿上,虽然有点累,但我没有拒绝她,我就让她躺在我的怀里,搂着她,她还不会说话,却用一种我听不懂的语言跟我说话,我笑着也用她的语言跟她交流,虽然我不明白她的意思。

还有一个小男孩,叫蓝蓝,7岁了,很调皮的,也要坐在我腿上,我也抱着他,他看着我嘴里的口香糖,也要吃,我想拿给他,可是被旁边的人阻止了,于是我就告诉蓝蓝,等我走的时候给你一个,不过你得听话,不听话的话我就不给你了,果真,蓝蓝安稳了点,他坐在我腿上虽然也很调皮,但是我没阻止他,如果他觉得坐我腿上很快乐,那就坐吧。

第三个坐我腿上的孩子,名字我也不知道,不过他坐的时间最短,也就10来分钟吧,他脸上没有什么微笑,有的是跟他年龄不相符的忧伤。护理阿姨告诉我们,他的脑发育不全,是个“傻子”,什么都不知道,只是整体的吃、睡。

哎,这些孩子有几个下个星期就要被国外的夫妇领养了,这也许就是他们的最好归宿吧!至少他们会有一个家了,有了家,他们就会感到温暖,他们孤独的性格就会慢慢的被改变,最终也许会融入到大家庭中。

到了吃完饭的时候了,我给一个小男孩喂饭,他们吃的是青菜跟米饭烧的,没有菜,我们什么时候吃过这样的东西的?我不记得我有吃过,我难过的拿着汤匙,给他喂饭,虽然吃的不好,但小男孩却还是很开心的,我慢慢的喂着他,看着他吃,心里却很不是滋味。他们正是长身体的时候,吃这些营养怎么会跟的上?我虽这样担心着,却没有办法替他们解决问题,因为我还只是个学生。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每周抽出时间来,陪他们玩一会,抱一抱,亲一亲他们,心里实在内疚的很。

回到学校后,我上网搜了一些有关儿童福利院的资料,发现社会上还是有许多人在关心着福利院的儿童的,像盐城的各大院校,盐城的武警部队、盐城的招商银行……他们每年都会去福利院慰问那些孤儿,送上一些奶粉,捐赠些资金,带去关怀,送去温暖,让那些孩子感受到幸福。这让我觉得人间真的是“处处有温情“。

我还特地搜了些政府对儿童福利院建设的规范要求,我在这里特地提出的目的很简单,希望大家增加些专业知识,这样可有利于大家在日后去福利院的时候,更方便的与那些孩子沟通,交流。

幼儿。

1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整理床铺。

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天气许可时,每天带幼儿户外活动1小时。

6培养幼儿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脸、漱口、穿衣、自行大小便等。

7为幼儿剪指甲、梳头、洗头。

8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每天洗脸2次,洗脚1次。夏季每天洗澡1次,其它季节每周2次。

9对患有传染病的幼儿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10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学龄前儿童。

1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

2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整理床铺。

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视天气情况,每天带儿童到户外活动1小时。

6进行生活技能培训。着重培养儿童生活自理能力,如洗脸、刷牙、穿衣、梳头、自行大小便等;着重培养儿童简单家务劳动能力,如洗碗、扫地、铺床、洗手帕等。

7指导儿童定时去食堂吃饭。

8协助儿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9对患有传染病的学龄前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学龄期儿童。

1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协助儿童整理床铺。

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进行卫生宣传和教育,帮助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

6了解儿童每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检查其作业,进行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

7对患有传染病的学龄期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8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青少年。

1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

4鼓励和帮助青少年学会处理衣、食、住、行问题,为其独立生活打下基础。

5了解青少年每天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定期检查其作业。

6进行劳动技能和就业前培训等训练。

7对患有传染病的青少年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青少年为原则。

8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残疾儿童。

1居室阳光充足,整洁卫生,做到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2执行消毒制度,做到一人一床、一帕、一杯、一巾、一碗、一盆,定期消毒。

3协助儿童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4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5根据残疾情况,提供各种基本的护理服务。如对无吸吮能力的婴儿,应慢速滴喂,防止咳呛等。

6定期翻身、擦浴及室外活动,防止出现褥疮。

7从运动、认知、生活自理能力和语言交往能力等方面进行训练,以减轻残疾程度。

8对患有传染病的残疾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又尊重病患儿童为原则。

9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康复。

1为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6个月内的婴儿,每月体检1次;6个月至12个月内的婴儿,每3个月体检1次;1-3岁幼儿,每6个月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

2定期查房。每日巡诊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按照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及早发现儿童异常现象,并给予早期干预。对常见病、多发病制定预防与治疗预案。

4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发生。

5把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内所有儿童、青少年的医疗保健康复纳入到当地初级卫生保健体系之中。

6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

7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应提供康复服务,并能够开展肢体功能训练、聋儿语训、弱智教育等学龄前早期综合康复训练,指导社区康复工作,接受残疾儿童的自费寄养,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及病残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工作,参与当地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心理。

1婴幼儿:开展情感交流和爱抚,进行感官、动作、语言训练、促进心理发育,营造和谐温暖的生活环境。

2学龄前儿童:开展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心理困惑,纠正不良行为。辅导儿童做游戏,培养独立能力。

37-14周岁儿童及青少年:做好入学前、后的适应性衔接,开展素质教育,培养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生。分析心理活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进行青春期教育,对有不良行为者,耐心说服教育,防止发展为品行障碍和人格障碍,帮助其融入主流社会。

4残疾儿童:针对不同残疾和过去经历所造成的心理问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viii。

运用社会活动培养儿童及青少年的社会适应性,对个别问题突出的儿童和青少年,制定专门方案。

教育。

1根据儿童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寓教于乐的教育。

2学龄前儿童按《幼儿教育大纲》制定教学计划。

适龄健全儿童入学率达到100%,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4对各类残疾儿童,因人施教,制订相应的集体和个案特殊教育方案,对盲、聋儿童送专门学校或在福利机构设置特殊教育班学习。对残疾青少年开展职业培训。注重社会实践教育,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5专门为孤残儿童提供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儿童福利院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臵,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已,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

一年来,本人坚持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系列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党性觉悟和政策理论水平,努力增强政治信念,及时了解和学习党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紧跟形势更新思想,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并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做好读书笔记,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工作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上的政治敏锐性。

二、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一)老人服务工作方面:

们一丝不苟地完成工作,使他们深刻认识悉心护理对老人的重要性。狠抓卫生,保持楼内清洁,让老人有一个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做一名有强烈责任心的员工,在工作上肯吃苦,不怕累,用自己无微不至的爱心照顾好老人,使老人能感受到温暖,把福利院当做自己的家。看着老人喜笑颜开,从中我也享受到了快乐。注重交流,及时掌握动态,开展针对性的服务。经常和老人一起聊天谈心,了解他们的心理状况及时开导他们,能让他们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心情舒畅,少些烦心事。遇到老人有病痛能主动关心、细心照料,亲切耐心的与他们交流,减少他们的痛苦,让他们安心养病。把老人当作自己的亲人,他们有任何需求都尽量满足他们,和他们建立深厚的友谊。

(二)考勤工作方面:

今年的考勤工作在院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成绩。考勤工作其主要目的是为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考勤状态的好坏是一个人是否爱岗敬业的标志,为了更好地做好我院的考勤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考勤制度,每天我坚持“早上班,晚下班”,坚守岗位,做好每天的考勤记录工作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每月按时将月度考勤表交分管领导,并为月度考核工作及时提供参考依据。

三、存在的不足。

(一)在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上与自已的本职工作要求还存有一定的差距。

(二)开展工作的思路还不够宽广,缺乏创新精神。

(三)日常工作中有些做的不够细致、深化,管理只停留在表面,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总结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8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1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定。

第20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助就學或醫療補助,並協助培養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展遲緩兒童之扶養義務人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_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26-2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_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3-1條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五、觀光遊樂業之園_。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_。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_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先使用。

第34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35條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_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39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目之創作、優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40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目予以獎勵。

第41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42條。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44條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_、猥褻、自殺、施用_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1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_、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_。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_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1條。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_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_、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家庭得繼續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60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61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62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其寄養條件、程序與受寄養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65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6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7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第72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7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_)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_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其專業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9條。

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88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8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_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90-1條。

儿童福利院的工作计划

踏实肯干努力攀登,在单位组织、领导的关心教育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认真学习,使我在思想政治、工作学习方面得到了很大提高,思想认识更加成熟,政治理论认识更加深刻,业务工作能力也不断得到加强,按照年初院部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服务、发展创新”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孤残儿童为工作重心,不断提高护理技能,努力提升业务水平,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现总结为以下几点:

我坚决拥护中国_的领导,以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参加时事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素质教育理论学习,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同时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科学育保的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爱护每一位幼儿,严格遵守院部的规章制度。

二、勤。

我能自觉遵守院部各项规章制度,遇事能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工作中,不擅自离岗、串岗。平时,我工作踏实,能认真完成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对待每一位残疾及生病孩子康复情况的记录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努力专研专业知识,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我以关注儿童成长生活的各项基本需求为起点和目标,发扬不怕苦、累、脏、难的精神,每天给孩子穿衣、洗漱、喂饭、接屎接尿……不厌其烦、任劳任怨。积极搞好个人卫生,还定期为他们更新服装,发放毛巾、香皂、牙刷牙膏及牛奶饼干等并积极联系医院定期为儿童做健康查体,建立健全了个人健康档案,办理了儿童医疗保险,主动为残疾儿童联系医院治疗,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的方针,通过积极开展引导式教育、聋儿听觉语言训练、特殊儿童的心理辅导和行为为矫治等活动,帮助孤殘儿童适应社会,提高生存能力,努力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能。

本年度我担任保育员的工作,工作中我坚持视如己出的对待每一个孩子,对他们好的行为或表现给予肯定,赞赏和鼓励,使孩子能够更有信心,更积极地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培养他们独立的个性。他们在身心愉快的气氛中,生长也特别好,成为生理和心理都健康的孩子。在保育方面,我能积极主动地配合领导搞好工作,保证幼儿活动室、午睡室整洁、卫生,搞好幼儿毛巾、口杯、餐具的清洗和消毒。要求幼儿餐前便后洗手,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环境卫生,不乱吐乱扔,用我的爱心、耐心料理着孩子的日常生活。

四、绩。

五、不足之处。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意识到自己在保育方面的经验还很欠缺,我一定会向经验丰富的同事虚心学习争取更大的进步,使自己在各方面再跳一跳。

在儿童部工作和生活总是那样令人回味无穷:孩子的纯真与质朴常会唤出我的美好童心,使我能用这颗心去理解他们,走进他们的世界。我真诚的理解和支持又呼唤和保护了他们可贵的童心,使他们能在人生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第一步。

儿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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