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ppp协议的作用篇一
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ppp协议的作用篇二
1.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3)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4)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ppp协议的作用篇三
新产品具有销售期短、提前订货期长的特点,零售商面临着不确定的市场需求。本文假定零售商是有资金约束的,并且可以以一定的利率向银行贷款。该新产品的潜在消费者可以分为“早期采用者”和“晚期采用者”,假设这两种消费者之间存在相关关系。在预售期,消费者估值是不确定的,而在正常销售期,消费者估值是完全实现的。
本文假定消费者是风险厌恶的。零售商通过采用预售策略,可以在正常销售期来临之前对产品进行预售,提前收到货款而不用立即交付货物。这对零售商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通过预售获得一些销售数据从而对正常销售期的需求信息进行更新,二是通过预售可以提前收到一部分货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零售商的资金约束。同时,预售也会对零售商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如采用预售策略会产生一个固定成本,为了弥补消费者的风险厌恶行为,零售商在预售期一般会打折销售产品等。本文研究了预售策略给资金约束的零售商的'收益带来的影响,以及影响零售商是否采用预售策略的主要因素,并通过数值模拟对相关参数进行了敏感性分析。除此之外,本文还引入了供应商供应的不确定性,分别研究了在供应商供应量无限制和有限制两种情况下零售商在提前期的定价决策。本文结果表明,考虑到零售商具有资金约束这一情况之后,预售策略对零售商会更有吸引力。
零售商的初始资金量、采用预售策略的固定成本以及消费者的风险厌恶程度都会影响零售商的期望利润以及最终是否采用预售策略的决策。
ppp协议的作用篇四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一旦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通常为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往往通过双方函电往来而订立。
c.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仲裁地点是协议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适用的程序和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密切相关。通常均适用于仲裁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法和实体法。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一般采用下列叁种规定方法:
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有时规定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叁国仲裁。
由于我国企业目前大多缺乏在国外申诉的能力,所以应力争在我国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求。
仲裁费用的负担可在协议中订明,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也可规定由仲裁庭裁决
ppp协议的作用篇五
1、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
(1)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虽经过协商、调解但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愿意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并达成解决办法的,没有必要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的最主要的条件。仲裁要求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也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不愿仲裁的,就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合同争议,即使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含义和作用
所谓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下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在合同未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
仲裁协议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1)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法律依据。对协议当事人和有关第三者有约束力。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就是有当事人达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没有这一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授予仲裁委员会以案件管辖权,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2)它约束协议当事人。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协议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订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再请求以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即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它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法院已经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仲裁协议予以抗辩。
3、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管是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书面方式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都应当具有下列基本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对其合同争议提请仲裁;
(2)仲裁事项,即要求对发生争议的哪个或者哪些事项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其合同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其他事项,如选择仲裁员、约定适用的法律和其他有关事项。
4、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并不是所有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协议才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达成。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处理合同纠纷的仲裁协议也必须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不同意就不能仲裁。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仲裁协议,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仲裁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具体讲,根据《仲裁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将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提请仲裁等。
(2)仲裁事项不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4)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的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口头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应无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即不依附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其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即不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