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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讨论发言(优质7篇)

时间:2023-10-05 18:15:23 作者:纸韵 工会讨论发言(优质7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工会讨论发言篇一

工会作为职工群体的代表,具有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随着工会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职工参与到工会建设中来,有了更多的心得和体会。本文将从如何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如何促进工会与企业间的合作、如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等方面,谈一谈自己在工会建设中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加强工会自身建设

作为一名工会骨干,个人觉得工会自身的建设是很重要的。首先要做的就是提升自己的能力,包括学习法律法规、掌握业务技能等等;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将工作重心放在为职工服务上,扎实做好职工负担轻、工作舒适、环境安全这三个方面,以便更好地报答职工;最后,要善于沟通和协调,既要为职工说好话,也要积极地与企业管理层沟通合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第三段:促进工会与企业间的合作

在工会建设中,促进工会与企业间的合作是至关重要的。个人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策略,建立工会与企业的沟通机制;其次,要了解职工的工作情况、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趋势,有的放矢地为职工谋取利益;最后,要建立良好的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双方的基本利益,促进工会与企业的长期合作。

第四段: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个企业的成功离不开良好的工作氛围,而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必须由工会来营造。通过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鼓励员工积极思考,建立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形成工会与员工之间合作共赢的良好关系,构建职工权益平等、企业发展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五段:总结

作为工会骨干人员,在工会建设中,我们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掌握业务技能;其次,要落实好工会与企业间的合作,维护好职工与企业的基本权益;最后,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员工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个人与企业双方的共赢发展。当然,促进合作还需各方共同努力,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取得更加优异的工作业绩,为企业和广大职工带来更大的贡献。

工会讨论发言篇二

在着手写这篇文章之前,我心中充满了喜悦和感激。因为我所在的工会给予了我一笔额外的补助,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会的力量和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工会补助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首先,工会补助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我们每个人都只是企业中平凡的一员,但是当我们团结起来,成为工会的一员时,我们就拥有了一个强大的集体。工会的补助不仅是金钱支持,更是对我们的信任和关怀,这让我们感受到了集体的温暖和力量。只有团结一心,我们才能共同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取得更大的成就。

其次,工会补助让我们深刻体会到了社会的关爱与责任。作为工会会员,我们享受到了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这源于社会对我们的关注和尊重。工会的补助不仅是给予我们一定的物质帮助,更是对我们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因此,我们更加深切地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与责任感。我们应该珍惜这份关爱,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的力量,回报社会的关怀。

再次,工会补助让我们真切体会到了困难时刻的帮助与安慰。在我们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工会的补助给予了我们及时的帮助和安慰。它不仅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还给我们温暖的关怀和精神的慰藉。在这个团结和关爱的大家庭中,我们感受到了彼此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更加坚定地面对困难,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工会补助的作用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只有真实的体验才能让人有深刻的感受。

不仅如此,工会补助还让我们更加懂得珍惜和爱惜自己。当我们得到工会的补助时,我们会开始反思自己的工作表现和生活方式。我们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更加努力地工作和生活。我们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培养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毕竟,只有我们自己的不断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回报工会的关怀和支持。

最后,工会补助激发了我们对工会的认同和参与,使我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工会活动。我们深刻体会到了工会的力量和作用,我们开始更加关注和参与到工会的事务中。我们愿意主动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工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工会的补助不仅给予了我们物质上的支持,更让我们产生了敢于追求自己权益的勇气和热情。我们愿意为工会做更多的贡献,帮助更多的人,共同创造美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

总之,工会补助给我带来了很多的启示和收获。它让我深深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和社会的关怀,让我更加珍惜和爱惜自己,也激发了我对工会的认同和参与。我愿意将这份感激和收获传递下去,不仅要为工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也要将工会的精神传递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工会的关怀和力量。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工会的力量会不断增强,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会变得更加美好。

工会讨论发言篇三

1.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2.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认真推行场务公开制度。

3.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认真实施“经济技术创新工程”,为经济建设服务。

4.实施“送温暖工程”,深人调查、建立健全职工档案,开展送温暖工程。

5.依照《工会法》、《劳动法》指导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之家”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工会的规范化建设。

6.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工会活力。

7.协调场内纠纷事务,更有效地为职工多办实事、多做好事。

工会讨论发言篇四

广东实施工会法(全文)

广东省为实施工会法制定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

工会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宣传他们的事迹,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工会应当依法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工会处理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目标、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大工程招投标等应当适时向职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从事工会工作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的规定确定。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应当对工会经费的拨缴情况实施审查监督。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等条件。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建设中确需拆迁、改建工会所属的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疗养院、职工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在拆迁、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登记设立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会对其登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工会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政府、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经费和用工会经费购置的财产,不得作为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在上一级工会的主持下进行审查处理。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和资金来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未恢复工作的,责令给予本人上年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按照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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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讨论发言篇五

工会补助是工会为会员提供的一种福利政策,旨在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和改善生活。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成为工会的会员,并享受到了一些补助。通过这些补助,我不仅得到了经济上的帮助,还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经济帮助

工会补助在经济上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去年,我家里遇到了意外的紧急情况,导致生活变得困难。而正是工会的补助资金,帮助我渡过了那个难关。这一次教会了我面对困难时勇敢向他人寻求帮助,而不要过于自卑和固执。工会补助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还让我感受到了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

第三段:困境中的转机

除了经济上的支持,工会的补助还给予了我在职场上的转机。在一次工会组织的职场培训中,我结识了许多同行业的优秀从业人员,并向他们学习到了很多实用的技能。通过他们的指导和帮助,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并逐渐得到了同事和上司的认可。因此,在工会的帮助下,我顺利地晋升到了更高的职位,并获得了更好的工作机会。这一切的改变让我看到了工会的强大力量,它不仅在庇护工人的利益上发挥作用,还为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段:人际关系的拓展

工会补助也让我扩展了人际关系。在工会的活动中,我有幸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我们一起参与各种活动,并相互分享生活和工作的经验。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不仅开阔了视野,还获得了更多的机会。工会的补助项目鼓励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帮助我在工作中更好地协作,并为将来的发展搭建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段:责任与义务

作为一个工会会员,我深切体会到自己肩负着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的补助并非一方之恩,会员也应该回报社会和他人。我经常参与工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为社区做出一份力量。这种责任感和义务感的体验让我懂得了作为一个优秀员工的义务,并时刻铭记着感恩和回馈。

总结:

通过工会补助,我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了支持,还在职场发展、人际关系、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获得了许多收获。工会的力量让困境变得有希望,在集体的关爱中我们变得更加强大。因此,我将继续坚定地支持工会,并以实际行动回报这份福利,为维护工人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工会讨论发言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gcd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工会讨论发言篇七

工会课是为了增强全体工会成员对工会组织的认识,提高工会实践工作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参加工会课的机会实在不多。因此,我很庆幸有机会参加了这次工会课程,使我更加了解了工会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段:对工会课的理解

通过工会课,我感受到工会在社会中不仅扮演着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角色,更重要的是为员工提供公平合理的就业条件,保障员工的权利和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员工的福利,也是公司长远发展所必须的。

第三段:讲师教诲与心得体会

讲师在工会课上重点介绍了如何通过工会发挥员工在公司中的积极作用,帮助员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并引导员工充分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员工权益。这也是一份员工对公司的责任,也是建立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础。通过工会课,我深深认识到了工会的重要性。

第四段:工会实践与展望

参与工会课程不仅可以大大加强员工的团结协作精神,同时也可以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增值服务,尤其是在劳动法规及劳动合同方面。未来,我将会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实践工作,并且会配合工会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威望,从而为员工谋利益、为公司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第五段:总结

通过工会课的学习和实践,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关于工会的知识,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工会在企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会多加努力,积极参与各项工会活动,发挥我的努力和专业能力,为公司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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