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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20:54:34 作者:琉璃 最新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优秀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篇一

被特许人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既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下我们将从特许经营关系的开始阶段、冷静阶段、存续阶段以及结束后阶段来分析被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许经营活动开始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鉴于合同及相关营销计划、经营策略、商业数据及服务方式等都是由特许人自行制定的,潜在被特许人对于特许人的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是一种弱势地位。因此,在商业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开始之前有权要求特许人进行初始信息披露。初始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按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向特定潜在的被特许人事前提供相关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资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信息等。[2]我国对于特许人向潜在被特许人履行的初始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特许人必须向被特许人真实披露包括特许人经营状况、知识产权、服务条件、特许经营费用、指导和督导办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和经营情况以及近2年财务报表和5年内特许经营相关诉讼和仲裁情况等十二项内容。当出现特许人不真实、不充分和不准确履行该义务的情形,特许人对此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特许人的侵权行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办法》第七条要求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也就是说被特许人须在签署保密协议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特许人的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即使最终双方未形成特许经营关系,潜在被特许人也必须对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告之其商业秘密,也不得擅自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活动冷静期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冷静期”。但是条例中对于“冷静期”的时间长短并没有特别指定,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特许人往往会将“冷静期”定得比较短,因此被特许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对于是否存续特许经营关系有明确的考量。在此期间,被特许人可以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冷静期”仅仅指初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阶段,对于合同续订、展期和转让都不适用。[3]同时,即使特许经营合同没有成立,在保密协议的法律规范下,被特许人也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对于商业秘密达到了“实际利用”的标准就视为“冷静期”的结束。

1.被特许人“知晓”即为“实际利用”

特许经营体系商业方法和设计、特许经营指南手册、商业计划、商业策略信息、客户以及供应商名单资料、潜在被特许人资料和特许经营发展规划,只要被特许人知晓,就视为被特许人的“实际利用”,冷静期结束。

2.被特许人“实施利用”即为“实际利用”

三、特许经营活动存续阶段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保密协议仍旧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基础。特许经营存续阶段主要存在如下形式的商业秘密类型:(1)特许经营手册;(2)商业计划和战略信息;(3)产品资源、配方及菜单;(4)客户和供应商资料;(5)计算机软件和专有技术等。[5]特许人必须按照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商业秘密予以信息披露、培训指导。被特许人在此期间有权使用商业秘密。

依照《合同法》和《保密协议》相关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阶段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擅自将其知晓的特许人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向公众公开或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在合同存续阶段往往还会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定被特许人在加盟店以外的场所从事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特许人为了维护商誉,会对被特许人进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被特许人也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特许人的监督行为,保护并利用好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四、特许经营活动结束后被特许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的转让、终止或解除即意味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已经不存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了。此时,被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就不再享有使用的权利,被特许人必须履行其后合同义务,包括安全处理特许人连锁店铺的物品、宣传品和各种设备,对于各种操作手册要妥善处理和承担保密义务。

1.返还、销毁协议

第一,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返还特许经营手册、特许经营商业计划、特许经营产品制作程序、配方及菜单、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等以书面形式为载体的商业秘密。第二,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被特许人有义务销毁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商业工具———计算机软件系统。

2.竞业禁止限制

特许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和被特许人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之后的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业务。

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篇二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语教学一直投入很大,却收效甚微。这已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深入的探讨:教什么?怎么教?学什么?怎样学?很多老师终日辛勤耕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结果却不容乐观。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对部分学生的英语学习情况的调查了解,可以看出:他们在英语科上投入的时间不能说少,但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英语是高考中的重要课程,非学不可,换句话说,他们是为了升学而学习,却不是为了运用而学习;即使掌握了一些语言知识,可到实际运用时却又时常感到束手无策,等等。要扭转这种局面,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我认为在平时的教学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对关系:

一、学习兴趣的培养和英语学习目的的关系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对英语学习的兴趣,就自然能端正态度,主动认真地学习,就会创造机会并利用机遇去实践,就会充分发挥自己学习的潜力,使英语水平大大提高。这是一个逐步内化的学习过程。调查中“答最喜欢英语”的学生占调查总人数的22.22%,这与认为“学英语感到不困难”的占26.67%是基本吻合的,水平调查题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学习目的可以说是学习的动力所在,是指导学习的精神支柱,以升学为目的的学生很自然地就会把每次考试的成绩看得非常重要,成天围着试题转,长期以往,学生就会走向应试的死胡同而不能自拔;反之,正确的学习目的能带来积极的影响,也会加深他们对学习的兴趣。所以在教学的一开始就应该研究学生这个主体的心理特征,运用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如开展兴趣小组、英语角、竞赛等各种活动,从培养兴趣入手,逐步将学生引导到正确的学习目的上来。

二、语法和阅读教学的关系

现行教材强调交际和运用,可是交际并不排斥语法,我们不能孤立地谈咬际,更不能片面地教语法,这是两个极端。语言的基本功能就是交际,就是用来交流思想和看法的,很难想象一个满口病句错句的人能把他自己的思想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适当的语言形式(即语法)应在运用中、在篇章阅读中让学生不断体会,进行自我总结,再由老师简要归纳,最后为学生所掌握,至于一些不影响阅读的语言项目则完全不应该在课堂上连篇累牍地讲解,甚至可以不讲。教师存在重语法轻阅读的现象的直接受害者是学生,有37.18%的学生认为“多阅读不如多做练习有益处”,故课外极少进行阅读,而“课外读过10万字以上的补充读物”的同学只占2.22%。这与大纲的要求相差甚远,对提高英语水平是非常不利的。近期国内不少专家都认为我们中学这个基础阶段的英语教学存在“词汇量小、阅读量少”的弊端亟待改进,高考中书面表达得分偏低即是属于这类情形。的确,只有通过大量的输入(听、读)才能有自由得体的输出(写、说),我想这应该是我们今后的教学重点。

三,机械练习和交际运用的关系

对语言知识的掌握和对文章内容的理解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练习来实现。此时要特别注意练习题的选择,务必要采用精练这一原则,选题要“精”即要典型,要符合人的认知规律,机械的练习和考察单项语言点的练习都不能算是很好的,没有上下文的、孤立地听说读写也不能叫交际运用。

四,背诵文章或段落和语言学习的关系

语言学习的内容很广,它至少包括语音、语调、重音、词汇和语法等等,得体的语言可以使我们的话语更加丰富多彩,内涵深远,余韵无穷。话虽这么说,可是,怎么学才能牢记这些知识为我所用?背诵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有人认为上了高中,课文较长,没有必要再去背诵,可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看法,固然每个学生的学习方法各不相同,但处于农村这样一种背景,学习的语言环境极其有限,光靠听磁带看电视是远远不够的,而课本上段落又都是精彩的语言材料,熟记它们不仅会使考试得心应手,而且在英语行文和表达时也会觉得轻松多了。正如古人所言: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正把知识转化成了能力。新编《许国璋英语》的前言中在谈到如何处理大量例句时说,做到“听得懂、写得好、背得熟就是学到了英语”了。可见背诵也是深得英语界专家们认可的了。

五,教知识和教方法的关系。

如果说传授知识是英语教师的本职,精当的传授可以使学生迅速地理解和吸收新知识新内容,能够更好地为学生英语语言的习得和考试服务,那么传授给学生英语学习方法就是给他们指明了一条继续学习的康庄大道,会使他们受益终生,这就是“授之以渔”而非“投之以鱼”了。

六。智商和情商的关系

在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在英语学习中的作用。英语教学的成功不仅取决于学生的智力因素,还取决于非智力因素。智力因素主要指思维力、想象力、理解力、记忆力等,非智力因素主要指动机、兴趣、情感、意志和性格等。学生的学习活动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共同参与的过程。两者在学习过程中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处理得好,可以相互促进,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师生之间心贴心的交流、利用各种刺激调动他们学习英语的兴趣,开发其自身潜力,尤其是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在老师的真心关怀下会迸发出较大的能量,进步明显。

当然,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课堂教学形式的开发等要注意的关系还有很多,只要我们在教学的同时多留心多总结,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就肯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篇三

对“研究性学习”中几个关系的认识

浙江省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厅教研室韩颖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式,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中增设了包括“研究性学习”在内的综合实践活动。我省从处秋季高一年级开始将执行该教学计划,因此,“研究性学习”作为面向所有普通高中学生的必修课程正向我们走来。“研究性学习”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从自然、社会和生活中选择和确定专题进行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这种学习活动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设置和渗透在各学科中的研究性学习方式之间具有怎么样的关系?研究性学习和科学研究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在这种学习活动中师生之间应形成怎么样的关系?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将影响“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实施策略和收效。

一.对独立设置的“研究性学习”课程和各学科课程中的研究性学习方式的关系的认识

实施素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设置“研究性学习”的目的在于改变学生以单纯地接受教师传授知识为主的学习方式,为学生构建开放的学习环境,提供多渠道获取知识、并将学到的知识加以综合、应用于实践的机会,促进他们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良好的学习策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学生学习方式的这种改变,是当前学校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目标,也是各学科教学的任务。从学习的意义看,学生的任何学习,包含了“接受学习”,也应该包含“经验学习”、“研究性学习”的成份,在学科学习中,回避研究性学习活动,就是削弱了学习的丰富生命,这也是学生对某些学科学习失去兴趣的主要原因。从教学的意义看,让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目的是要让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能够主动地寻找和发现知识、解决学习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培养能力。因此,鼓励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是各学科教师进行教学设计必须完成的任务,研究性学习应渗透于各学科的教学之中。

当前,受传统学科教学目标、内容、时间和教学方式的局限,在学科教学中普遍实施研究性学习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将“研究性学习”作为一项特别设立的教学活动以必修课的形式纳入《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将会逐步推进研究性学习的开展,并从制度上保障这一活动的深化,满足学生在开放性的现实情境中主动探究、获得亲身体验、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保障措施类似于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建立深圳、浦东等经济特区一样,以特区精神和在特区创造的经验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

“研究性学习”课程为研究性学习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有计划的活动机会。从知识域限角度看,基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研究性学习课题往往是综合的问题,在各学科中受到本门学科知识体系、逻辑体系和方法的限制,而“研究性学习”课程打破学科界限,为学生学习提供了一个自由驰骋的天地。从学习机会角度看,由于规定了一定的课时计划,为研究性学习活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集中的训练、展示时空。因此,设立显性的“研究性学习”课程,更有利于教学方式、学习方式的改革。“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之所以成为本次课程改革的一大亮点和突破口,是由其课程价值决定的。

[1][2][3]

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篇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劳动用工的形式也多种多样,现代化生产各种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中的意外事故也客观存在。近几年,因劳动关系带来的损害赔倍案件逐年上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生产和生活中,人们忽视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劳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这类案件的责任认定和实体处理很难把握,研究和讨论这一课题,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

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它的特定性: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侵害主体确定,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雇主)。

2、侵权行为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指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内。

3、受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受害主体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劳动关系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损害,其损害的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物质损失不是单纯的财产损失,而是与劳动者受到侵权事实有直接联系的财物。

二、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

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是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种,但它与普通损害赔偿案件不同,它必须是以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为前提,因此它可能出现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一旦引起诉讼受害人不可能同时实现两个请求权,审理该类案件时要注意鉴别和区分:

1、构成要件不同

劳动者与企业(含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必要要件,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者要有损害,损害结果与损害事实有直接联系,一般的普通民事侵权案件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发生侵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即可。

2、赔偿的范围不同

人身损害一般运用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以造成损失为限。《民法通则》中对普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因劳动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只限人身损害赔偿,因此除实现《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外,还需支付必要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用具费、相关补助和扶恤金等。

3、适应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普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单一,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中国民法通则》。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损害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4、归责原则不同

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原则,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

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普通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基于劳动合同的侵权责任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兑现承诺和政策。

三、劳动关系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的法定责任

1、承担职工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产等情况下获得赔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当地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加入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律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健全,人们对投入工伤保险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领导对工伤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工的`切身利益。目前,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对没有参加职工保险的企业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另一方面在审理劳动合同损害赔偿案件时正确把握,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因工负伤或工作中得了职业病都有权得到救治,申请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2、被告有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定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工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伤待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这一规定适用所有的企业(个体、私营),参加保险与否不影响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作中发生意外(工伤)概不负责,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号批复中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不能以职工工伤造成停产和影响经营而拒付医疗费用,这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德,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把提高经济效益与职工工伤(生职业病)后应享受的待遇相对立是错误的。

四、审理劳动关系中损害赔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聘用一些人员从事临时工作,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认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容易与承揽合同、运输等劳务合同相混淆。劳动合同下的工作必须在用人单位提供工具和劳动条件,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力;而劳务合同下的工作是劳动者自己独立完成,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对于劳动过程不能干预或指挥,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

2、把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审理案件的首要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是目前企业改制后保护受伤后职工合法权益,使伤残获得合法赔付的

重要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既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又有利法院执行。同时还有利于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把原来只属于企业的后顾之忧交由社会来承担。因此企业是否参加职工工伤保险是我们审查因劳动关系发生赔偿案件的首要内容。对没有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企业赔付。

3、劳动合同是区别于普通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审判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纠纷劳动者无法举证。而且按照现行的做法,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支持,劳动者可以获得一事实上的补偿,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般不给予补偿,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类似这样的情况查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立就应以订立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一视同仁获得赔偿。

4、正确适应法律法规

因劳动关系而发生损害赔偿案件要扩大法律法规适用的范围,除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外,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地区人均生活标准等。我国地大物博、贫富差别大、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因此还需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参照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债务工作会议发言稿篇五

在学校开展的研究性学习中的研究和在科研部门开展的科学研究属于不同层次的研究活动。

成人和科研单位从事的研究活动,是生存的基础,在研究过程中必须有创新和突破,取得造福社会或被社会接受的成果。而在学校开展的研究性学习中,研究是学习的一种手段,学生通过这种手段和方式在学习中体验、在实践中学会学习,获得信息社会所需具备的能力。因此,学生的研究过程可以模仿,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在活动中发展自身。在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中,研究有三个层次的使用方式:科学研究、基于研究的教学(以研究为本的教学)、以研究为本的学习,“研究性学习”就是后两层次的活动方式。

承认成人的“研究”与儿童“研究”的本质区别,有利于“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正常实施。如:在课程目标制定中,应重视学生的发展,而不是瞄准创造成果(或解决社会问题);在研究内容上,强调问题来自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而不一定是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在确定实施对象时,应重视面向全体学生,而不能使课程成为学有余力学生的弹性课程;在研究方法上,允许学生对他人的研究进行重复和模仿;在课程管理上,着眼于学生的实践;在课程评价中,尤为重视对学习过程的评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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