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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演讲稿(专业14篇)

时间:2023-12-27 10:21:10 作者:薇儿

演讲稿是集思广益的过程,可以通过演讲的方式来汲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演讲稿范文,希望对大家的演讲稿写作有所启发。

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实践报告

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有电视媒体也曾报道过“垃圾围村”的现象。以前人们只重视城市环境污染的问题,处于边缘位置的农村地区的环境破坏问题往往被忽视。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重视村容村貌的整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得到普遍的重视。

我通过实地考察和在农村生活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简要论述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背景原因、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及其解决方案。

本文以余姚市康山村为例,分析了造成该村环境污染的原因,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意见措施。

一、余姚市康山村简介。

康山村地处余姚市区北首,距市中心2公里,区域面积3.5平方公里。东靠北郊村,南临丰山前村,西隔姚江与畈周村相望,北止旗山、新桥村。交通发达,梁周一级公路,余禾公路穿村而过,给我村提供了有利的地理条件。村土地总面积3026.6亩,其中耕地面积1384.6亩,山林1162亩,水面100亩。总人口2240人,下辖13个村民小组,农户849户,党员99名,社员代表39人,村民代表40人。2014年村总收入45110.3万元,农业收入1935.3万元,工业收入3906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10589.84元元,村集体可用资金212.7万元。先后获得余姚市卫生村,余姚市计生工作先进单位,街道先进党组织等荣誉称号。村境属姚江以北平原,地形平坦,间有小山丘,属古泻湖地貌,多粉泥土、黄斑泥。气候温暖多雨,属亚热带季风区。

近十年来,康山村新建了多家公司企业、工厂和化工厂,也发展起了农禽业、畜牧业和养殖业,为村子的发展带来了动力,创造了条件。但在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为村子带来了污染。污水、废气的排放、大量垃圾的产生都使村子的河流、土地、大气有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针对这些情况,村委会也实施了各项措施,进行了治理。

二、康山村环境恶化的现象、特征及危害。

(一)康山村环境污染现象简述。

康山村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都存在,但近些年尤为突出。该村的环境污染主要是沿溪流区域部分,而又以有居民带更胜。康山村各个自然团都有小溪,这些水量并不丰富的溪流是当地主要的自然水源,不仅灌溉农田,有些当地居民和外地务工人员还经常用以涤衣洗菜和清洗器具。除此之外,在兴建了许多工厂之后,大量的污水排放到河流之中,虽然已及时处理过该问题,但也对环境造成了影响。曾经的河流还是相当清澈的,没有水藻,鱼虾也丰富,平时不仅用以洗米,还有许多人去游泳。但是现在已经俨然不是那般模样,小河里沉积了厚厚的淤泥,水藻、水葫芦遍布,湖水也发绿发臭,部分流段出现断流现象。

处于这样的生活环境之下当地村民虽不满这些情况,已很少使用河水,但也没有人会主动清理河流。有的居民还在门前溪流中喂养家禽家畜,排放物如鸭粪直接排放到溪流中,而人们还在这样的水质中洗衣物甚至洗菜,根据食物链的原理,最后伤及当地居民在所难免。

除了水污染,垃圾污染也是比较严重的。经常有村民在路边或者田里焚烧垃圾或农作物剩余。焚烧时产生的大量浓烟和焚烧后剩的垃圾灰不仅污染了大气,也影响了农田的质量。此外,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不如城市居民,即使已经建造了一些公厕和大垃圾箱,但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

另外,在化肥、农药被推广之后,大量化肥和农药被用于田地中,并且随着水流进入河流之中,这不仅对土地有污染,对河流也造成了污染,更会间接影响到人和动物的身体健康。

1、污染来源多样。污染源有当地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生活垃圾和工业生产排放的垃圾,如农作物垃圾、化肥农药、家禽家畜粪便、瓜果皮、塑料袋、污水等。

2、主要表现为水源污染、垃圾污染。水中产生的水藻过多过快,家禽家畜粪便排放,污染远远超过了溪水的自净能力;生活垃圾过多,垃圾随处乱扔。

3、污染区域集中于居民区、工农业生产区。很多居民为图方便就近倾倒垃。

圾,所以很多门前和路口段都堆积了很多垃圾废物。

4、污染时间的全年性。

5、治理的艰难性。环境破坏了需要治理,但是农村环境的治理起码受到一下两个因素的制约:

(1)农民文化素质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工厂不愿治理排放的污水废气,因为会影响他们的利益。人们对公共卫生的维护还缺乏认识。

(2)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奇缺。污染起来是举手之劳,而要治理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大规模的治理、清除和保护没有一定的经济支持是不现实的。

这样的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的严重性和广泛性事毋庸置疑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当地生态平衡。被污染的小溪内鱼虾大量减少,土质遭到破坏。

2、不利于饲养家禽家畜的健康。容易引起瘟疫的流行。

3、不利于人的身体健康。人是环境污染的最终和最大的受害者。因为人所食用的是在污染的环境下成长的家禽家畜,是污水洗涤后的蔬菜;人们所呼吸的是恶臭难闻的被污染后的空气。

4、间接危害到城市区域。当地被污染的农产品可能流向城市,而间接危害到城市的居民。

5、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以环境换取的繁荣一定是不持久的。总有一天人们将面临无水可用的局面。它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时代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6、对当地形象影响不好。环境的破坏是人们素质低下的表现。

总而言之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时百害而无一利,应该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重视,抓紧治理。

治理环境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措施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因地制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条件的措施,这样才具有可行性。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地区的方法。

(二)依靠广大群众。“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脱离了群众,一切都是空谈,毫无价值。

(三)从根本入手,标本兼治。这个根本就是要通过环保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忧患意识,发扬热爱家乡热爱家乡河山的精神,杜绝不良卫生习惯,积极爱护公共环境。人的觉悟提高了,自然就不会再做有害生态环境的事,环境治理好了,也就能保护好。

(四)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是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根据上述几点原则方针,我提出了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环保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从分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宣传教育工作应该由村委会安排人员专人专办,这项工作应该长期坚持不容放松。

(二)制定本村的环境保护工程表。比如先增加公用垃圾箱的数量,并每天增加清理次数;同时开展河流治理,定期打捞河流中的垃圾、清理水藻等。

(三)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全体共同协商制定后严格执行,必要时可使用强制措施。

(四)责任到户,责任到人。每户居民负责自家门前路段流域的环境卫生。

(五)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设卫生监督员巡视本村卫生。污染公共环境者应给予一定的罚款。

(六)探索新的运作模式。一个村可以成立一个环保合作组织,每个组设分理处。每个自然团应该选择合适场所作为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场应远离居民区。将垃圾分类处理,并进行适当的回收利用。

(七)开展卫生评比工作。在本村辖区范围内的各个小组或自然团之间进行卫生评比工作,定期评比一次,评比出最佳卫生团队和最差卫生团寨通报全村,表扬先进批评落后。

(八)严禁在上游河段饲养或放养家禽家畜,以免动物粪便造成水质污染。

(九)要控制农村工业污染。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禁止淘汰的、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污染严重的技术、产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对企业进站废水检测,防止超标排放废水进入管网。继续抓好化工产业的.整治,最好能建立污水处理站,并与城市污水管网相连接。对农村的企业实行分类治理,关停淘汰一批非法小加工点,搬迁整合一批基本符合条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确保水质提升。结合行业实际,提出准入条件和排放要求,通过治理来整合提升一批,淘汰取缔一批,促进该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新改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已投产的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进行限期达标排放。争取在三年内完成80%畜禽养殖户污染治理,20%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全村生活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置。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加大投入,争取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政策,因地制宜利用管网接入集中处理和厌氧动力、生化处理和人工湿地处理等办法,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度。推广大岚镇有机垃圾太阳能处理的模式。

四、结语。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们并不希望生活早污浊不堪的环境当中,我们呼唤青山绿水,那就要从我们每一个做起,从日常的点点滴滴做起,有时候文明只是举手之劳。

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实践报告

为响应河南科技大学团委、河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号召,我们积极组建了环境污染调查队,于xx-寒假在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对环境污染展开调查。

活动开展前,我们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污染分为两种:工业污染(主要)、居民污染(次要);调查地点:孟州市西虢镇--工业区。调查方式:从水、土、空气、生态以及向附近居民询问。在我们前往了孟州市西虢镇--工业区的路上,迎面而来就是因工厂而产生的粉尘,扑鼻而来的是阵阵酸臭味,真是让人作呕不知道这里的居民是如何生活下去的。工业区有化肥厂1,板厂,砖厂,酒精厂,化肥厂2,电池厂,电厂,皮毛厂,机械厂,铝合金厂,三轮车厂,药厂等等。数十个厂聚集在此,是啊,它是给孟州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使这里的人们有了工作,可是却忽略它们带来的污染,不是看不到,而是袋鼠心理假装看不到。虽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不以破坏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的`宣传标语,在网上可以看到他们对环境经济双发展的规划,可现实中却并非如此。满天飞的烟尘,刺鼻的气味,灰色的天空就是最好的证明。这里有太多的烟囱,整天往外排放着工业废气,尤其是酒精厂、药厂排放的最为刺鼻;烧煤厂矿产生的粉尘最多,连马路边的树叶都被粉尘覆盖了。据统计,这里一直高居重度污染,直到下雪才转为良,可雪停后,污染指数又迅速恢复到了重度污染。再来看看工厂排放的污水吧,按理说每个工厂应该都有污水处理系统而且在网上可以查到相关部门检查的结果均为合格,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黄褐色或者说红褐色般的水,而且还泛着刺鼻的气味。这样的水却日日夜夜的通到了黄河中。难道孟州就没有环保局吗?当地居民说,一听说有人检查,工厂就启用设备处理污水,但由于成本问题,工厂一般都不用的,这里的水中谋些元素严重超标,空气质量中也经常有酸臭味,不能起风,否则真的要戴防毒面具了,因此这里的脑血栓等疾病的发病率极高,政府部门虽承诺搬迁都好多年了,但迟迟不见动静,有条件的人能搬走的都走了,剩下的只好在这住下去。我在网上也看到很多关于孟州市污染的报道,但都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人们群众的反馈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再来说说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一般也就是垃圾和污水。垃圾堆到处可见,有的堆的有二层小楼那么高,但没人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有的人是直接把它点了,但因为有塑料等物品,产生了难闻的烟。居民污水与工业污水相比真的算不了什么,但也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啊。

孟州市其他各镇因少有工厂,倒也有大面积的田地,葱郁的树林,成群的鸟儿。而西虢镇虽然离黄河最近,却由于大肆修建工厂,占据了大量土地,这里没有大面积的田地,只有披了一层灰的树,很难看到成群的鸟儿,工厂与居民村庄也仅仅是一步之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实践报告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实践报告

摘要:生态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峻的危机,特别是在当今的城市,生态问题更为突出,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进入20世纪以后,人类发展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莫过于城市化历史,城市化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创造并使人类享受文明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社会失序等负面影响。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污染问题,一些人采取了逃避的态度,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一些人前往郊区或乡村。经历过了环境恶化、公害频发、居民生活条件恶劣、道德观念剧变等城市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警告:城市环境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城市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回避的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必须正视城市环境问题,以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因噎废食。

关键词:环境污染污染处理大气污染。

一、居民生活垃圾的新旧处理方式对比。

媒介,可以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人体,使人致病。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美国的拉夫运河污染事件。对当时的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危害。

国内的垃圾处理原则是“无害化、减量化”。集体的处理方法分为填埋法、堆肥法、焚烧法。其中的填埋法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处理途径,因为垃圾填埋将会浪费大量土地。在目前尚难推行垃圾分类收集的情况下只有将垃圾混合填埋,即使今后有条件将垃圾分类处理后,仍然有部分经减量、缩容后的残余物和一些难以回收的垃圾需要填埋。这些方法在固体垃圾处理的'方面发挥过重大的功效,但是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也不利于环保,迫切第一文库网需要可以再利用的方法。

随着科学激技术的发展,垃圾已被证明具有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价值。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就着手研究垃圾资源化问题。到目前,西欧各国垃圾资源化率已超过50%。通过高温、低温、压力、电力、过滤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垃圾进行加工,使之重新成为资源。目前,这项技术在国内才刚起步,需要提高人们的意识进行垃圾分类,分类后的垃圾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现阶段通过裂解的方式生产液态燃料,塑料废品包括农用塑料薄膜、水泥、化肥编织袋、餐盒以及食品包装袋等。以这些垃圾中的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为原料,可用于生产液体燃料,生成烃类物质,然后再经分馏分离出汽油和柴油。

二、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控制方法。

了与气候有关,此外,城市环境中工厂废气导致酸雨、汽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烟雾、no、clo、bro破坏大气臭氧层使皮肤病患者增多等等严重的威胁了城市人口的身体健康。

大气污染的治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种理解是从立法的角度,用法律限制或禁止污染物的扩散。第二种理解是指治理,重点在于控制污染源,进行清洁生产,将污染工艺更换为少污染或无污染工艺是最理想的方法,在废弃物或者有害物质以及包含有这些物质的载体在排放到环境前,对它们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是降低它们的危害程度。

三、生活用水与工业废水的处理途径。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生产的各种污水的总称。其中包括厨房、洗涤室、浴室等排出的污水和厕所排出的含粪便污水。相对于工业废水来说,生活废水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废水的水量及水质污染量很大,已经成为了城市废水的主要的来源,工业废水是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不易降解和净化,危害性非常大。各类污水组成互不一致,千差万别。因此,具体的处理方法也有多种多样。目前就其处理历程来看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之分。

一级废水处理通常是物理方法,主要目的是清除污水中的难溶性固体物质,组成装置有格栅、沉淀和浮选等步骤。格栅出去了大半的悬浮物质,然后沉淀步骤去除砂砾状细颗粒物质,而对于比重较轻的油性颗粒物质,浮选法比较有效。

处理中的最常用的生物处理方法的基础主要的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过滤法。

经过二级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体,其中还是含有不同程度地污染物。必要是,仍需要采用多种的工艺流程,如曝气、吸附、化学絮凝和沉淀、离子交换、电渗析、反渗透、氯消毒等,作为水体的深度处理和净化,这个过程是水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对于城市污水的问题来说很重要。其中的工艺包括悬浮固体物的去除、可溶性有机物的去除、可溶性无机物的去除、氮的去除重金属的去除。

四、结论。

城市环境问题被提出并且受到公众广泛的关注,绝不是偶然的现象,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热带雨林的大量砍伐、生物物种消亡迅速、酸雨的大肆扩撒、臭氧层的不断扩大、温室效益的气体逐渐增加、海平面的日渐上升等。维护生态平衡成为当前最热门的话题。

城市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污染方面在于: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近些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污染,如噪声污染、电磁污染、视觉污染等。当然其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还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巨大威胁,城市污水除了排入江河湖外,一部分还直接渗入地下。全世界每年有上千万人因饮水不洁而死,污水和国体废弃物还会造成土壤及其它污染,引起不止是环境方面的问题,更是社会方面的问题。所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升温,成为了人类持久而严峻的考验。

[1]刘南威.自然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548.

[2]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4).

[3]叶文虎.可持续发展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1作者简介:薛奋勇,女,中级职称。研究方向:卫生管理。

环境污染防治的社会实践报告

为响应河南科技大学团委、河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号召,我们积极组建了环境污染调查队,于2015-寒假在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对环境污染展开调查。

活动开展前,我们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污染分为两种:工业污染(主要)、居民污染(次要);调查地点:孟州市西虢镇--工业区。调查方式:从水、土、空气、生态以及向附近居民询问。在我们前往了孟州市西虢镇--工业区的路上,迎面而来就是因工厂而产生的粉尘,扑鼻而来的是阵阵酸臭味,真是让人作呕不知道这里的居民是如何生活下去的。工业区有化肥厂1,板厂,砖厂,酒精厂,化肥厂2,电池厂,电厂,皮毛厂,机械厂,铝合金厂,三轮车厂,药厂等等。数十个厂聚集在此,是啊,它是给孟州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使这里的人们有了工作,可是却忽略它们带来的污染,不是看不到,而是袋鼠心理假装看不到。大学生2015寒假环境污染调查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2015寒假环境污染调查社会实践报告。虽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不以破坏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的宣传标语,在网上可以看到他们对环境经济双发展的规划,可现实中却并非如此。满天飞的烟尘,刺鼻的气味,灰色的天空就是最好的证明。这里有太多的烟囱,整天往外排放着工业废气,尤其是酒精厂、药厂排放的最为刺鼻;烧煤厂矿产生的粉尘最多,连马路边的树叶都被粉尘覆盖了。据统计,这里一直高居重度污染,直到下雪才转为良,可雪停后,污染指数又迅速恢复到了重度污染。再来看看工厂排放的污水吧,按理说每个工厂应该都有污水处理系统而且在网上可以查到相关部门检查的结果均为合格,可是我们看到的却是黄褐色或者说红褐色般的水,而且还泛着刺鼻的气味。!。这样的水却日日夜夜的通到了黄河中。难道孟州就没有环保局吗?当地居民说,一听说有人检查,工厂就启用设备处理污水,但由于成本问题,工厂一般都不用的,这里的水中谋些元素严重超标,空气质量中也经常有酸臭味,不能起风,否则真的要戴防毒面具了,因此这里的脑血栓等疾病的发病率极高,政府部门虽承诺搬迁都好多年了,但迟迟不见动静,有条件的人能搬走的都走了,剩下的只好在这住下去。我在网上也看到很多关于孟州市污染的报道,但都没有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人们群众的反馈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再来说说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一般也就是垃圾和污水。垃圾堆到处可见,有的堆的有二层小楼那么高,但没人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处理,有的人是直接把它点了,但因为有塑料等物品,产生了难闻的烟。居民污水与工业污水相比真的算不了什么,但也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啊。孟州市其他各镇因少有工厂,倒也有大面积的田地,葱郁的树林,成群的鸟儿。大学生2015寒假环境污染调查社会实践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而西虢镇虽然离黄河最近,却由于大肆修建工厂,占据了大量土地,这里没有大面积的田地,只有披了一层灰的树,很难看到成群的鸟儿,工厂与居民村庄也仅仅是一步之遥。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其不仅仅追求高质量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还更加重视声环境质量,所以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则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我国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已面临严峻挑战。下文是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周围和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城市环境安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九条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备、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规定的排污申报事项。

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凡从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边界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不得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对已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或取消营运资格。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市区行驶时禁止鸣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必须按照公安部门规定使用警报器。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凡在市区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应当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关规定使用声响信号,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新建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二十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办经营性质的露天歌舞厅、露天影剧院、露天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第二十二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室外架设使用广播喇叭。车站、码头、学校等单位确因需要经批准架设使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控制音量和播音时间,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商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使用音响设备发出高大声响招揽生意。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区使用高音喇叭、聚众大声喧哗或者敲击器具。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在期限内依法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

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目的就是,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动员全县上下,统一行动,全面打赢这场硬仗。刚才,宣读了《专项行动方案》,请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下面,就本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我讲三点意见:

第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河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xx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水生态建设,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多次强调,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要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突出位置。一方面,上级高度重视。省市都高频次、高密度的召开河湖保护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部署。4月22日,我省召开了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推进会议;随后,我市也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同时,上级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确定为“百日攻坚战”,可以看出,中央、省市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抓好河湖“清四乱”的坚定信心和决心,相信大家都有深刻体会。另一方面,实际问题突出。当前,我县的一些河湖确实有不少农药污染、垃圾污染等现象,违法捕鱼、电鱼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河湖健康生命受到严重威胁,鱼类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对我县的渔业发展、生态环境、实施乡村振兴发展都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站在践行生态文明思想、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高度,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使命担当,拿出敢于碰硬、迎难而上的勇气,用更有力的措施、更严密的管护,彻底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全力打赢这场“百日攻坚战”。

第二,要紧扣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推动河湖长制由全面建立转向全面见效。

今年,是河湖保护的攻坚期和关键期,这段时间,省里之所以将河湖“清四乱”作为“百日攻坚战”进行实施,主要原因是“清四乱”是河湖管理工作中的最关键环节,也是重中之重。目前来看,我县的河湖保护工作形势不容乐观,有些问题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社会矛盾,因此,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抢抓时间,集中开展整治行动,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在6月末前完成河湖“清四乱”工作。

一是在执行落实上要严格。从前期掌握情况来看,沿黑龙江一带存在的问题较多,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四乱”问题,有圈地种地的、有搞养殖的、有建旅游点的、有违法采砂的,等等。对于这些没有相应手续、不符合河湖管理要求且明显违规的,无论是个人投资还是国有资产,都一视同仁,绝不留情,彻底拆除。各乡镇、各部门要做好碰“硬”的思想准备,要本着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克服困难,用最严格的执法,最有力的措施,还河湖一个干净、整洁的空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同时,各级河段长都要发挥作用,主动担当责任,全面掌握所负责河段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巡河制度,发现问题主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跟踪督办,直至整改结束并符合标准;对于处置有困难的要尽快向上级河长汇报,配合上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

二是在解决问题上要稳妥。河湖“清四乱”是河湖长制工作最难突破的环节,我们很多河湖周围的设施建筑已经成规模、甚至见效益了,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一旦拆除势必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触动很多群众的切身利益。但违规设施是必须要拆除的、违规问题是必须要整改的;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哪个部门的哪个部门要领任务,各乡镇要与这些部门做好对接;涉及个人投资的,要讲明政策、讲清形势,要让当事人认可理解,鼓励个人自行拆除或帮助拆除,要稳妥推进,不要造成社会矛盾;对于确实有必要强制拆除的,按照相关程序强制执行。可以说,这些工作很难,时间也很紧迫,特别是各乡镇、村屯作为实施主体,更是要直面这些棘手问题,压力很大,但大家也要清楚认识到,这是我们必须下决心完成的硬任务,县委、县政府会给予最大的支持,希望各乡镇、各部门都能将思想统一到全县的整体工作部署上来,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共同突破难关,拿下这块难啃的“硬骨头”。

三是在性质确定上要谨慎。河长制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较多,前期下发的《xx县20xx年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方案》中有各部门明确分工,部分问题整改较为复杂,各单位要全力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就我们目前掌握情况看,有些设施建筑还不能完全确定是属于违章的,从河长制工作的角度看是需要我们进行整改的,但不排除有个别设施是符合本行业要求,必须建设的。对于这部分在政策上有冲突、有争议的问题,要慎重推进,不能盲目的拆除,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会后,县水务局要将前期梳理出的违规问题清单,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各部门要主动认领任务,对照本行业的规定,梳理相关手续,进一步明确合法性,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请示,并及时将具体情况反馈至县河长办和有关乡镇,对于争议较大的、拿捏不准的要及时报有关县级河段长,县河长办要把掌握好政策的精准度,与上级河长办做好对接,切实做到应改尽改,整改一处、销号一处,保证全县河湖“清四乱”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要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务必形成河湖“清四乱”攻坚战高压态势。

河湖长制既是治水工作机制,也是责任制,我们要在“长效”上下功夫,充分把握这次河湖清四乱“百日攻坚战”的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河湖长制长效机制,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

一要长抓执行,促进责任落实到位。全县河长分为三级体系,主要职责就是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本次的“清四乱”工作。各级河长要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不断提高河湖管护的执行力,认真履行管、治、保“三项职责”,做到情况明、责任清、措施实、督查严。县河长办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推进,听取各相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处理一些急难险杂的问题,并及时总结全县河湖“清四乱”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县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河长制网络体系,实现河长制工作的规范化。

二要长抓落实,形成严密工作机制。各乡镇都要结合本辖区河湖管理实际,分类细化各级河湖长任务,明确河湖长履职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将“清四乱”作为检验河湖面貌是否改善、河长是否称职的底线要求。各级河长通过巡河发现问题,要移交到相关部门整改,并跟踪督导执法和整改过程,了解问题整改反馈情况,再次巡河核实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立“发现—移交—督导—整改—反馈—核实”的河长闭环工作机制。同时,要健全联动机制,各单位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实现“部门布置、乡镇落实”“乡镇推进、部门报道”“一门主责、多方支持”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全县河湖管护实现常态化治理。

三要长效管护,助力河湖保护升级。要进一步健全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要充分发挥河道保洁员的作用,每个村级河段要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定期对河道垃圾进行清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巡河系统aap软件,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全覆盖的河长制督察体系,成立督察组定期赴各河湖实地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的真实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形成长效管护机制,实现河湖生态的长治久清。

四要长效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动群众力量,挖掘一批民间河长,发挥民间河长在宣传治河政策、收集反映民意、监督河长履职、搭建沟通桥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设立监督电话、公开电子信箱,畅通公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激励性的监督举报机制,调动社会公众监督积极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河长办也要积极开展横向对比,挖掘其他地区的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应用到我县的实际工作中。同时,要利用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及取得的成效。宣传、文化等部门要组织一些专项活动,将河湖保护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师生主动参与,激发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共同开展河湖治理监督管护。

同志们,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百日攻坚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河湖治理好、管理好、保护好,努力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绿色发展优势,为建设小康作出积极贡献。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在21.1%~98.9%,平均为68.0%,同比提高6.9个百分点。89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饮用水水源地558个,534个达标,占95.7%;地下饮用水水源地340个,296个达标,占87.1%。

这是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通报的2015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内容。成绩的背后,既有中央持续不断的治污决心,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决策与部署,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卓有成效的齐抓共管,也有各级环保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懈努力。

咬紧目标不放松,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渐下降。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只有污染物排放下降到一定程度,环境质量才能明显改善。

根据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分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要减少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别减少3%左右和5%左右。

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减排指标顺利实现,各地和中央企业2015年年度减排计划纷纷出台。

《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明确今年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4.5%。为此,山西规定全省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新增产能项目。

福建省已确定了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计划,今年,福建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要比2014年下降0.2%、0.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与2014年持平。为此,福建采取了煤改、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一系列措施。

半年过去了,完成的成效如何?

7月2日,环境保护部召开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和下半年污染减排工作要求。

经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初步测算,2015年1月~6月,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2%、3%、6%以上,均超过序时进度,今年的减排任务和“十二五”总任务有望超额完成。

总量减排对于有效遏制环境质量恶化功不可没。数据的背后是各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是各地以环保为抓手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和结构调整。

然而目前,公众感受到的环境质量与公布的数据仍然有差距,将总量减排工作与环境质量改善有机结合,防止出现“两张皮”,是今后总量控制工作的方向。

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认为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还不够。“十一五”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是两项,“十二五”是4项,这是国家当时具备的能力所限。而对大气影响比较大的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目前还没有纳入总量控制范围。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控制了cod、氨氮,但是总磷、总氮等相关污染物还没有纳入进去。要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污染物的控制尚有待加强。

着力打好三大战役,环境质量初步改善。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大气十条”和“水十条”的实施为载体,在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环境领域实施了一系列举措。

——深入落实“大气十条”,打好治气攻坚战。

“大气十条”实施两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这背后是治污专项资金的支持,治污措施的严格落实,治污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

2015年,中央财政拟划拨11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截至目前,已分两批拨付106亿元,用于北京、河北、河南等11省市治污。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4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等6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至此,“大气十条”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已全部完成。

5月,《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印发,明确了34项任务,涉及20个部门,提出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3%,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3年下降7%。

6月,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将制定环保“领跑者”指标,并对环保“领跑者”给予适当政策激励,推动环境管理模式从“底线约束”向“底线约束”与“先进带动”并重转变。

6月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陈吉宁提出,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做好6方面工作:一要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二要进一步推动重点行业综合整治;三要进一步严格监督考核;四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五要进一步深化区域协作;六要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

种种举措之下,今年上半年,三大重点区域pm2.5平均浓度实现了大幅下降。其中,京津冀同比下降22%,长三角下降16.2%,珠三角下降20.5%,74个重点城市平均下降17.1%。

——深入落实“水十条”,打好治水攻坚战。

上半年,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头等大事,莫过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编制完成并由国务院印发实施。

随后,为保障“水十条”的有效传达和落地,全方位宣传、解读“水十条”的报道相继推出,据统计,上半年,相关报道和文章达2.3万余篇。

为实施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月,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做出明确规范。

5月28日,环境保护部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研究布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环境治理工作。

6月,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分别组织召开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与“水十条”资金筹措方案讨论会,研究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等文件。

根据“水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还积极开展了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研究建立了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管理体系,划分了365个控制区、1800个控制单元,梳理了1877个考核断面清单。

目前,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

——“土十条”即将出台,治土攻坚战已经打响。

蓝天不能雾霾如盖,江河不得污水横流,大地亦不能厚藏污纳垢。继“大气十条”、“水十条”相继发布后,被称为“土十条”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出台。

今年3月,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说,要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主要要做好4方面工作,即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让土壤污染治理做到有法可依;要加强工矿企业的环境监管,切断土壤污染的源头;要对污染的土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避免这些污染扩散和扩大;要通过试点示范,建立适合我们国家自己的污染治理的技术体系。

1月,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土十条”的出台提供了技术保障。

针对我国耕地特点和复杂成因,在加强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面,今年中央下达重金属专项资金36亿元,支持30个地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治理和37个重金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

为突出重点,提高专项资金效益,5月,环境保护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

此外,在去年发布《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上半年,环境保护部继续督促各省(市、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湖南、重庆、江苏等省(市)污染场地试点示范日常调度,推进试点地区加快建立污染场地全过程环境监管模式。

污染防治工作艰巨、复杂,尽管在改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方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面对巨大的减排压力、严峻的环境治理形势,污染防治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只能加强,不能松懈。

——治污形势依然严峻。

经过考核,201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石油等8家中央企业均实现年度减排目标。然而与此同时,仍有少数地方和企业在总量减排中存在突出问题。

6月,环境保护部向媒体发布了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处罚情况。因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存在突出问题,环境保护部公开对秦皇岛等4市及中国化工集团等两家企业集团进行环评限批,对25家企业给予挂牌督办、追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扣减环保电价款等相应处罚。

此外,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1~6月考核pm10的21个省中有10个省份pm10浓度不降上升;非重点区域省份大气治理工作进展相对缓慢;2014年度京津冀仅北京市完成了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秸秆禁烧工作仍面临着重重困难。

根据治污进度和面临的问题,下半年污染防治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下半年,在污染防控方面,既要全面深入落实“大气十条”,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量化指标任务,也要督促重点区域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协调做好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全国及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提出近期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清单。

——“十三五”环保规划正在制定。

治污是一场持久战,谋划新一轮治理成为下一步工作的又一重点。目前,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蓝图正在抓紧制定中。

5月上旬,环境保护部开展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编制好‘十三五’环保规划”大讨论。强调在编制“十三五”规划时,要紧紧扭住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按照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市场化、管理现代化思维做好顶层设计,切实提高污染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5月下旬,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环境规划院组织召开了“十三五”大气污染减排基本思路与技术路线研讨会,研究探讨“十三五”期间大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控制思路、技术路线、途径模式、技术方法以及如何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等。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起草完成了“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思路方案,初步提出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双控、协同控制,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差别化总量控制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总量的时空精细化减排管理的总体思路。其中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的主要污染物和削减比例等内容,已作为“十三五”环保规划主要目标指标建设的内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值得一提的是,照初步确定的在保留现有4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三五”环保规划有望将更多的污染物纳入国家约束性减排指标。同时,还将选择1~2个流域开展总氮、总磷总量控制试点。(记者史小静)。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情况

今天,我们利用一整天时间召开全市重点工作推进会,同时套开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暨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工作会议。这是我们在减少会议频次、严控会议规模方面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简会议有关要求的具体行动。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分析当前我市污染防治攻坚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会议印发了《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吕孝刚等10名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记三等功的决定》《xx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等文件。刚才,凡华同志通报了我市20xx年及20xx年一季度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情况,玉民同志代表市政府对下一步污染防治攻坚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安排,对抓好省委环保督察反馈整改意见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全面部署,既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又交办了具体工作方法,同时也对大家进行了重点提醒,可以说讲得语重心长,听后令人醍醐灌顶。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总体来讲,从20xx年到今年第一季度,我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对照中央对环境治理的新要求,对照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任务目标,我们还有很大差距,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环境治理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从全省形势看,20xx年xx省pm10平均浓度排名全国倒数第4位、pm2.5平均浓度排名倒数第1位;从绝对值指标来看,与国定指标任务相比差距比较大。去年,省委省政府把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指标分解给了18个地市,并将18个地市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信阳、南阳、驻马店、周口等环境基础条件、环境质量较好的豫南4市,要求为全省环境质量改善作贡献;第二类是、许昌、漯河等中间城市,要求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跟上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步伐。第三类是鹤壁、新乡、郑州、濮阳、开封等通道城市,要求确保污染程度持续大幅度下降,退出全国后20位或后10位。从今年的情况来看,这几个通道城市的污染指标绝对值仍然较高,但是改善的幅度在持续加大,信阳、南阳、驻马店等城市空气质量改善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驻马店环境治理成效明显,扭转了去年一季度在全省排位一直靠后的被动局面。这就给我们这样的二类城市带来了较大压力。从今年第一季度的情况看,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小,甚至pm2.5平均浓度不降反升,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讨论时就进一步做好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向全国发出了号召,为我们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希望大家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积极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污染防治攻坚考核的新要求,持续落实污染防治攻坚各项举措,持续抓好中央和省委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确保完成污染防治攻坚年度目标任务。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第一,认清形势,始终保持积极作为的精神状态。从20xx年4月28日被原国家环保部约谈,到20xx年底我们打了翻身仗,再到20xx年两次全省环境治理现场会在召开,在全省成为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同行并进的典型示范城市。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持续保持积极作为精神状态的结果,是我们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的结果,更是大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结果。20xx年,治理措施和治理经验在全省推开、遍地开花,有的地市对我市经验进行了提升完善,取得了比我们还要好的成效。因此,我们只有保持积极作为的精神状态,才能持续改善环境。我们要认清污染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到省里在污染防治攻坚上采取的新举措,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4月1日召开的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暨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有副省长都参加了会议;在3月初召开的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议上,所有副省长结合各自分工,对分管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这是省里工作方法上的一种转变,为我们作出了示范。所有副市长都参加了今天的会议,但由于时间关系,没有让每一位副市长都发言。希望各位副市长都要履行好污染防治攻坚的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抓业务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分管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要求、明确规范、明确标准、明确治理重点,抓好分管领域污染防治工作措施落实。二是今年省里对污染防治攻坚督查问责方式有了新转变。省里规定,对督导暗访中发现的问题交办之后没有整改到位出现反弹的,要严厉问责。在4月1日召开的全省会议上,省里播放了暗访督查发现问题的专题片,在通报的8类问题中,除了秸秆焚烧之外都被点了名。这就暴露出我市在污染防治攻坚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另外,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直接问责。刚才,玉民同志已经讲得很清楚。今天的会议对大家也是一次提醒、一次打招呼。省里的用意很明显,就是要通过问责领导倒逼责任落实。会后,大家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认真落实好污染防治攻坚党政同责的要求,落实好污染防治攻坚的各项工作措施。三是污染防治的标准更规范、更具体。省里对扬尘治理、散乱污企业认定、“黑加油站”认定、散源燃煤认定、超排放柴油车认定等,都设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对省里的新规定、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始终保持积极作为的良好精神状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抓住关键,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pm10控制的核心问题是线性工程的施工扬尘治理。目前,通过道路清扫保洁基本控制住了中心城区和县城的道路扬尘。下一步扬尘治理的重中之重是线性工程施工扬尘、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城郊道路扬尘。市交通局通过完善装备、强化措施,中心城区城乡接合部道路扬尘明显改善,下一步要巩固提升好治理成效。县城在做好扬尘治理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有效解决垃圾围城、堆放物料围城、加工站点围城问题。二是pm2.5控制重点在散乱污企业治理。散乱污企业的主要问题是超标准排放、无标准排放,以及散源燃煤问题集中等。另外,小锅炉的反弹现象比较严重,下一步治理的重点在乡村。我们要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三是水污染治理的关键是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薄弱仍然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突出短板。玉民同志刚才讲到,6县的第三污水处理厂除了睢县开始运行之外,其他县进度不一,都没有建成运行。大家要真抓实干,抓紧推进,确保在6月底前重污染区的污水管网建设到位、污水处理厂运行起来,为今年汛期出境断面达标排放奠定坚实基础。四是土壤污染治理要围绕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持续抓好工作落实。五是持续抓好“黑加油站”和过境货车专项治理。六是做好中心城区污染企业外迁工作,尤其要做好混凝土搅拌站外迁工作,有效解决石料运输车带来污染、生产过程不达标问题。要树立标杆,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推进混凝土搅拌站达标排放、绿色生产。同时,要做好工业污染型企业的外出搬迁、退市进园工作。七是开展涉气企业集中治理活动。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坚持治标与治本同时发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强化责任,确保治理措施落到实处。近年来,我们探索总结了一套包括渣土运输“两固定四严格”要求、拆迁会商机制等在内的行之有效的环境治理办法和措施,下一步要持续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提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拓展工作范围,进一步增强环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一要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环保、工信、城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行好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责任,做到尽职尽责,把工作做细做实,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始终站在促进发展的高度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法,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生产一线指导工作,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切忌简单粗暴、一停了之,坚决杜绝“一刀切”。要通过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将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今后,所有线性工程招标都要将绿色施工组织作为重要标准,线性工程施工必须设置临时保通道路、围挡和降尘设施,进出工地车辆必须冲洗到位,移动机械必须达标。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对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改变过去监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二要坚持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如果企业在环保方面出了问题,要严格倒查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发现问题是否及时、问题整改是否到位。要强化对干部日常工作的考核,落实经济处罚等奖惩措施。要在“三单制”的基础上,实行“三单制”+“约谈制”。今后,无论哪一级约谈都要以电视直播的方式进行曝光。如果“三单制”实行之后,整改工作仍不到位的,由主管副市长当面约谈主管县(市、区)长和主管局长。如果经主管副市长约谈之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的,由我直接约谈各县(市、区)长、局长,并在媒体上曝光。如果经两次约谈之后,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纪监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三要加强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工作。市人大正在着手开展扬尘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下一步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确保尽早出台扬尘治理政策措施,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奠定好思想基础、行动基础、政策基础。

同志们,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一场持久战,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积极践行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增强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抓落实、抓整改的责任感、紧迫感,压实责任,精准发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发扬积极作为的工作作风,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用环境治理责任落实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用环境治理成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提升。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参阅!

区政府有关部门,xx经开区:

按照xx年x月x日市政府环保重点工作调度会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区大气办于x月x日和x月x日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改情况。

(一)整改较好的单位。

xx镇xx搅拌站建设了物料存储车间,厂区内洒水频率符合要求,整改情况较好(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xx小区对面工地建筑垃圾已覆盖、封堵,西部弃土已清运,整改情况较好(责任单位:xx经开区)。

(二)已整改但进度较慢的单位。

大道楼体装修工地已安装防尘网,但不完善(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小区部分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已覆盖防尘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3.老烟厂、xx路市府小学旁拆迁工程,部分场地已覆盖(区征收办)。

(三)未整改的单位。

1.xx码头及周边码头,皆未覆盖防尘网和地面未硬化(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2.xx镇xx搅拌站,大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责任单位:区住建委)。

3.xx征迁工地南部空地有大量建筑垃圾,长期露天堆放,北部停车场地面未硬化(责任单位:区征收办)。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工作分工,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整改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在x月底前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将予以问责。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既要选择噪声源界外测点,又要选择其相邻方区域内测点,并按标准规定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修正。提出环境噪声污染应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过其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来判别。下文是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

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

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

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教学。

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初步了解环境污染的概念、分类、危害、污染源、全球化、防治对策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有关世界典型“公害事件”和我国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及上海苏州河污染治理等实例,用视频、文字、图片资料,让学生对环境污染和防治的相关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通过本课教学,能对“环境污染”的严重危害性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激发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

环节二:环境污染的“肇事者”

1.生思考:当前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哪些?

2.师介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

环节三:环境污染的全球化。

1.生读课本图,说出污染物是怎样进行转移的。

2.生讨论:在南极与珠穆朗玛峰的冰雪中检测到污染物的存在,请分析原因?

1.生讨论:同学们身边有哪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呢?flash动画播放。

2.班级调查:(1)乱扔垃圾情况调查。

(2)一次性筷子使用情况调查。

(3)废电池处理情况调查。

3.以小组为单位,设计环保广告语。

4.以班级为单位,拟定一份环保倡议书。

四、教学说明。

本课教学中针对教材内容,就环境污染与防治,与学生生活实际结合,使学生了解环境污染的危害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于保护环境的教学,不能仅仅停留在“认知”的层面上,更要重视学生保护环境“观念”的形成和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行为和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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