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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案件分析总结大全(19篇)

时间:2023-10-25 13:09:46 作者:温柔雨 热门案件分析总结大全(19篇)

教师总结是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思考和反思的机会,有利于教师的个人成长。以下是一些教师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总结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有所启发。

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某市东山原永汉南街道办事处辖内的仰忠街,现已成为专营精品饰物的专业街(市场),街道两旁店铺林立(原为居民家,现已改成店铺),有300多个体户,近3000多从业人员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每年为家家创税约五百多万元,上缴工商管理费近百万元,永汉南街道办事处在仰忠街获得的综合效益也达一百多万元。仰忠街在全国各地乃至港、澳.台及东南亚地区小有名气。但是,由于仰忠街市场是在道路两边占道搭建铺位安置待业青年就业而逐步发展形成的,造成了违章占道经营,堵塞消防过道,群众行路困难,火灾隐患突出,卫生保洁差等问题。因此仰忠街又成了群众投诉多的热点问题,引起了人大代表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此时,恰逢此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迎检”,仰忠街的问题自然成了有关部门领导的一块“心病”。因此,由区城管办牵头,召开了公安、工商、城管、街道等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是撤销仰忠街精品专业市场的问题。东山区某副区长、区城管办主任、永汉南街道办事处主任在联席会上发表了不同意见。区城管办主任、区公安局提出要撤销市场,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工商局提出可以不撤销或暂时不撤销,某副区长听了两方意见后发了言。问题:

1.如果你是区城管办主任,请你说明撤销市场的理由。

2.如果你是永汉南街道办事处主任,请你说明不撤销市场的理由。

3.如果你是某副区长,面对双方不同意见,你会怎样决策?并说明决策理由。答案要点:

2,街道办事处主要与安置待业青年,每年纳税,形成了特定民俗与经济辐射圈等等3,这个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你偏向哪边都有理,但是倘若是我,就下令分区关闭,停业整顿,拨专项财政款修葺道路,完善消防与卫生措施。一方面不影响市场的整体运营,毕竟创收比例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逐步改善市场的相关措施与建设,把重大安全隐患扼杀,也为城市建设与美化添砖加瓦案例22007年,一场“菜谱审批”**把某市物价局推向了舆论的焦点。这个局出台了一则《关于规范餐饮业菜谱制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强制规定,该市餐饮业经营者都必须启用所谓的新式菜谱;菜谱必须经该局监制,如果是自行制作,则必须经该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当地某餐馆在《意见》出台后,仍坚持使用既不是由该局监制、也没有经过该局审批的菜谱。该局据此《意见》对该餐馆进行了罚款。这种做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最终不得不自行取消了事。

问题:请运用行政权力有限性的相关知识,对该市物价局的做法进行分析。案例3为了控制压缩不断膨胀的会议开支,a省省委、省政府决定严格会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庆功、表彰大会,并明确规定:会议要按标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借机举办宴会或游出玩水,不准到旅游区和高级宾馆召开会议,不准提高会议伙食补贴和标准,不准向会议出席人员收取会务费,搞会议费自理,不准把超规定的开支转嫁给基层单位。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公布后,在短短的几个月内,a省的会议开支大大压缩。请针对以上案例回答:

1、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迅速获得成效的原因何在?

2、本案例有哪些有益启示?

答:

1、原因在于:(1)领导重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因为该省领导对“会议猛增”的危害性及“勤俭节约”的重要性有比较明确而统一的认识,故能采取得力的措施。(2)制度健全。该省政府、省委为控制会费增长,避免会议成灾,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规章制度。(3)贯彻得力。为保证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该省省委、省政府还明确要求各单位严格会议审批手续。凡违反规章要求的会议开支,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对于严重违规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2、案例说明,解决会海问题,关键是领导重视,财务制度健全,措施具体得力。案例。

4、某市a区与b区的区界是城乡结合部。a区为城区,b区为郊区。在结合部存在大量的不法游商、黑三轮、黑摩的、黑出租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市政府要求a区迅速解决。a区立即要求区城市管理大队与b区某乡的某村委会联系协商解决方案。请分析:

1、双方是否应当进行谈判,谈判是否为行政谈判?

2、判断是否以a区为主体?

3、如何进行谈判的准备工作?

4、你认为如何开展谈判?

5、你认为谈判的结果是什么?答案要点,仅供参考。

1:要谈判,且为行政谈判!各负其责,明确任务了,才能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2:以哪个区为主,我认为不能认为a区是城区,所以就以a区为主体。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铃须得系铃人,最重要的是把两区结合起来看待!

3:谈判的准备,肯定是政府人员到当地了解实际的情况,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特点,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什么有这些现象的出现,原因是什么!并要多了解其他的地方出现类似的情况和他们是如何解决的,但只是参考而已!

4:首先让大家通盘了解结合部的情况,然后明确各方责任!

5:我认为最好的应该是a区和b区能通力合作,没有以哪方为主,各负其责!案例。

5、案例背景:从2010年1月到到2010年5月底,深圳富士康连续发生员工跳楼事件。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而持续的关注。富士康公司采取了相应的危机公关策略,并已经着手提高员工的基本工资待遇。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也以不同的形式介入到该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

问题:请运用公共行政学的相关理论,分析政府在这一事件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用什么方式和途径发挥作用?评论政府的干预方式是恰当、过度还是不足?阐述自己对政府应该采取何种公共政策组合来缓解或解决类似问题的见解。答案仅供参考:

三、员工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中国现在仍然处于世界工厂的阶段,劳动技能低,大机器重复劳动让未能受到适应训练的劳动大军发生如此悲剧。

“世界工厂”在中国逗留的时间比任何历史上的“世界工厂”都长。

从2003年之后,世界工厂的声誉就不仅由中国沿海省份独享了,拉美国家如墨西哥,东欧如波兰,亚洲国家如越南在跟着中国模式走低成本代工之路,不过至今为止依然无法在规模上达到和中国相提并论的地步。

因为中国的这种特殊优势实在是太过明显了,其他国家哪怕是越南都无法完全模仿。虽然从2004年就逐步传来某些企业转移部分工厂到东南亚国家的消息,但是总体上,“世界工厂”还基本留在中国没走。第一台ipad还是从深圳龙华镇发出。

6、十年多前,日本的一家百货商店发生火灾。先是二楼售货员发现运货的升降机内货物起火,若及时采取措施,顾客完全按来得及疏散。售货员立即打电话给总机,叫总机执勤班员通知广播员广播,引导顾客疏散。广播员考虑到自己无权做这样的广播,转而请示部长,但部长、经理都不在。又想打电话直接请示总经理,却考虑到自己无权打电话给总经理。最后,广播员还是下决心去广播,但火势已经蔓延,致使烧死一百多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惨重损失。

问题如下:

我先来说一则关于红色“定钮”!大家都知道,每一个大商场,每一个大型人流聚集的地方,甚至是一些小场所,随处可见墙上有一个红色按钮,只要敲掉一片小玻璃按下去,即刻整个场所都会变成水池!而且是切断所有的主电源!如果没有火灾,这破坏和影响有多大,但是它却没有那么神秘,随处可以见到,哪一个人都可以去按!为什么?因为一个按钮拯救的是生命,生命没有“权”“贵”!相信你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这个案例表明,组织上面出现严重的级位之分,可能他们的员工条例就有这么一条“任何情况下,广播员不得播放任何直接影响到顾客购物状态的言语”如果是“除特殊情况,广播员不得播放任何直接影响到顾客购物状态的言语”又是什么效果呢?其实也不能完全怪罪于广播员,她可能也是出于极度紧张状态,不能短时间有效分析!这也严重说明员工的素质和心理是多么重要!

如果我是经理。

职位划分:对员工的各方面素质和心里来划分职位,平日员工的生活状态和培训更倾注关注和心血!避免出现危险情况下员工能保持心理状态和自救知识!

自救知识:要求员工加强自救知识,认识危险情况,培训疏导工作!做到里内皆知!培训人员包括全部阶层人员!

参考答案1本案例反映了贫困县铺张浪费,没有根据行政的具体经济与社会环境,高调消费的行为现象。2摆谱症就是摆阔绰,讲排场,爱面子的浮躁做法,这件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风气不良,行政道德失范,监督机制不完整,考核体制不健全等。3具体举措:大力整治官场浮夸风,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体制,完善干部作用体制,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整风运动,改造官员的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参考答案2这些贫困县何以患上“摆谱症”?主要是在“形象”、“面子”、“注水数字”确实有用的浮躁环境里,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贫困县,要“弄出点响声儿”,以引起领导的注意。

贫困县患上“摆谱症”的病因离不开两点:一是有一个热衷于搞“形象”、“出响声儿”的官场潜规则;二是贫困县的主要领导急于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人为地创造出“亮点”。这二者如果合上拍,就会制造出“贫困县用巨款请明星演出”、“贫困县建高尔夫球场”等诸如此类的新闻来。

有关专家指出,要治贫困县的“摆谱症”,绝不能不考虑综合因素,不能只从贫困县本身找原因。从根本上说,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需要大力整治官场浮夸风,建立、完善一套科学的政绩评估体制;二是完善干部任用体制,不能让那些靠吹吹拍拍的官员尝到甜头,不然后来者会纷纷效仿,“摆谱”就会成为风气;三是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像盖豪华办公楼、建高尔夫球场,不能单凭一个人或几个人一拍脑袋就定下来。在那些“摆谱”上演之前,我们的相关部门到底有没有担起职责?在“摆谱”上演之后,那些“败家子”官员到底有没有得到应得的处理?只有把住这些关口,贫困县“摆谱”症状才可能减轻甚至治愈。

案例2gdp数据疑局。

1地方政府夸大gdp统计数字,搞政绩现象盛行。2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操纵数据动机强烈,重复统计计算叠加严重造成数字增大3数据的统计作用是为了行政决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经济的计划,制定与执行,不当的统计使经济受损,政策制定不科学,使行政效率低下,欺骗国家与人民。对策:加强统计管理和建立统计质量保障体系,源头上预防统计误差,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进一步完善考核与监督体系,政府统计数据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

案例3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无奈。

1本案例反映了:消费者所买热水器爆炸,想维护权益但又被高额检测费吓退。2属于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得不到保障,质量检测费用太高4可能的举措:法律上维权保障,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维权事宜,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观念,完善质量认证体系,从源头上打击伪劣产品等。

案例4广州不明病毒危机。

1政府职能行为的发生是从社会问题着手,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问题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但政府还要管理好政府本身的问题,主要决定因素在于社会行政的目标,行政价值,社会问题的影响范围,可控制度等。2广州市政府,卫生厅都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了非典有关问题,稳定了民心,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得到了初步效果,恢复了社会秩序,但仍然需要加强管理,毕竟让谣言占领了三天,造成一定的损失,3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本案例中的卫生事件,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解答有关问题,取信于民。

案例5武陵源规划困局。

1纵向上级关系构成: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治间纵向关系。横向上关系构成:竞争与合作,地方政府间处理某一共同问题而形成合作,基于协议而形成合作,以协议的形式而形成合作关系。基本要求,地方服从中央的领导,各地区政府间相互合作,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以展服务。2本案例主要涉及两大政府,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属林业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应服从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发展。3各部门不配合会使政府工作不能有效运行,受到阻碍,应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而不能就积各自利益面发生冲突。

案例6浙江“强县扩权”改革进行中。

1政府间行政关系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简政放权2改革动机就是发展经济,调动县级的行政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与效率,动力来源于领导的行政理念与意识,企业社会等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力,权力与利益的占有欲。3发展趋势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这就是加强法规政策的建设,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案例7村公章集中保管实验。

1上下级的纵向关系。

2集中管理,合理但不合法,集中管理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很好管理,防止村委会滥用公章而违法乱纪,但集中管理不符合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规。3我国村委会与镇政府关系,始终是权力的角逐,反控制与控制关系,山西莱西市r镇将走上规范化的管理,做好合情合理的管理村委会的印章。

案例7“常乐”申办定点屠宰场受阻记。

1本案例涉及的是政企关系现象,政府管理不该管的事情,2常乐是民营企业,肉联厂是国营企业,贸易局是肉联厂股东,又是市食品企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屠宰办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常乐申请合理,因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屠宰办不应该存在。

案例8一个贫困县的十二个“县官”

1行政编制管理问题,涉及到职位,职责,人员结构各数额等。

2副县长确实过多,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够深入,贫困地区挂职人数多,升迁困难,官本们思想严重等,可能的影响:争功劳,推责任现象严重,互相嫉妒攀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等不良现象。3当前副职过多,造成一系列不良结果,是官本位泛滥成灾,浪费资源,容易导致腐败,我们应该建立精简,效能与统一的政府,减少副职。

案例9女教师之死谁的错。

1行政领导不力,导致命案发生。

1行政执行受行政对象的抑制,引发命案惨剧2李京生工作属城市市容与治安管理工作,实际上死亡可以避免,因为只是一件不知情的错误引发,不至于引发杀人。3教训与经验:行政执行中要搞清和了解执行对象的情况,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进行人本管理。

案例11一场审计风暴。

1审计监督报告,引发一系列经济问题,包括审计主体,对象和内容。2体制构成包括立法,司法,政党,审计监察,行政监察,传媒与公民个人监督体系。3审计部门发动被审计部门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守财经法纪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出评论的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一种专门活动,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经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稳健发展。

案例12美国82岁老妇的烦心事。

1,材料反映的是82岁老妇过马路闯红灯罚14美元。2不恰当,老妇根本无法在20秒内走过马路,不实事求是的罚款,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合法不合理。3经验与启示:我们的立法与规则应实事求是,满足大多数的要求,不断适应变化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

案例13警察破案招标制的启动。

1本案属于行政方法创新事件,反映了招标破案的新方法2,动机是有效快速破案,合理合法,3这种做法具有创新性,但需要相关法律政策作后盾,要有效合理合法的进行。

案例14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诉讼。

1,本案例反映的是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起诉。2合法但不合理,因为原本就给了张显得土地使用权,镇政府起诉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不能胜诉。3启示:摸清事件的来由再决定是否实行起诉,不然得不偿失,使政府间关系不和谐,造成地方经济发展受阻。

案例15防空警报误响之后。

1政府人事行政改革,进行政府雇员制改革2物色:没有行政职务和其它福利,有合同限期,打破了公务员终身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竞争,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能力,使公务员制度中的新陈代谢制度发挥得淋漓尽致,但不利于人民队伍的稳定。3启示:要勇于改革和善于改革,创新公务员机制,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有序,合理,精简,统一高效的政府。

案例17h县预算改革的影响。

1本案例反映的是财政预算改革,基本内容是压缩开支,压缩会议费,接待费,杜绝预算外批条等。2动力机制是教育经费短缺,上访的教师与乡镇干部的压力,领导的决心与人民的监督,优点是节约了开支,解决了部分的棘手问题,公开预算,逐渐提高透明度,缺点烛仍不能解决诸多问题,缺乏民主与监督机制。

案例18办公室配置标准的争议。

1办公室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管理,系统用户管理。一般功能有:辅助功能,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和保障功能。2材料反映的是办公室配置标准的规定,包括办公室用品的规格与价格,室内装修等有关内容。3动因是节约资源与财政,避免不均等,造成无序以及铺张浪费。

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转型,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变革,目前已经实施了7次较大规模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始于2013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方面推出了大量创新性举措。我国海关作为掌管国家经济大门的重要行政机关,近年来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也出台了大量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外贸企业成本,加快了通关速度,是我国在外贸领域释放制度红利的重要表现。为了及时反映海关监管制度的不断变化,“报关实务”课程近年来在教学内容上也出现了较大变动,这给相关专业教师的授课和教材选择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旨在梳理“报关实务”课程近年来的教学内容变动,解释这些变动背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并提出相关课堂教学建议,以促进学生及时了解并掌握我国现行海关监管制度,保证教学内容与报关实践活动的一致性。

1“报关实务”课程内容调整。

1.1简政放权类改革与相关内容调整。

实施简政放权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通过“多证合一”和减少项目审批等措施,显著降低了企业创设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我国海关在落实简政放权方面,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1)简化报关单位注册程序。我国于2014年颁布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取消了报关企业注册资本、报关员人数等方面的要求,大幅简化了注册所应提交的材料,同时将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与注册程序合二为一,并将注册许可由以前的前置许可改为后置许可。(2)取消了报关员的资格核准审批。对报关人员的从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改为由报关企业自主聘用并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备案,由报关协会自律管理。(3)取消了多项加工贸易业务方面的行政审批。我国在2016年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以及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等证件。

1.2贸易便利化改革类相关内容调整。

我国自从加入wto以来,始终将推行贸易便利化作为海关工作的重要努力方向;尤其是自从2015年我国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以来,海关积极开展贸易便利化改革,有利于外贸企业高效、便捷地开展进出口业务。具体而言,我国海关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贸易便利化改革:(1)逐步推进通关一体化。为了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从2014年起逐步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实施区域海关通关一体化,并最终于2017年7月启动了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使得企业可以选择任意地点报关,全国海关各口岸在同一执法口径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统一的便利待遇,简化了通关手续,压缩了通关时间。(2)推进“关检融合”,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由于我国报关和报检活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分属海关和质检部门,长期以来实施的“先报检,再报关”给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近年来,我国按照“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方式,逐步推进“关检融合”,尤其是今年实施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划入海关总署,更是为“关检融合”提供了组织保障。此外,考虑到外贸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职能部门的监管系统,按照各部门的规范填报相关数据,严重制约了通关效率,因此我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旨在加强不同外贸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实现外贸企业只需提交一次信息,然后数据在不同部门之间共享的目标。(3)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实施“汇总征税”新模式。海关总署于2015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推行的这一征税方式,改变了以往“逐票审核,先税后放”的模式。按照这一模式,海关在进出口企业办理了担保手续之后,可通过扣减担保额度的方式,先放行货物;进出口企业再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对上个月放行的应税货物集中缴纳税款。

1.3企业自律与企业诚信类相关内容调整在我国进出口总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通过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诚信通关,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提高海关监管效率和企业通关效率,实现安全、便利的通关环境。具体而言,我国海关在开展企业自律和诚信方面,主要实施了以下措施:

(1)报关单位分类管理。我国早在2011年就开始实施报关单位分类管理,综合考虑企业遵纪守法、报关质量、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情况,将其分为aa、a、b、c、d五类。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结合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要求,海关对企业进出口通关采取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等差异化措施,以此激励企业通过自律诚信提升等级。为了与世界其他国家海关的aeo制度接轨,我国在上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于2014年进一步开始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2)报关单版式变化中的企业诚信原则。为适应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于2016年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了版式调整,除了将之前容易产生歧义的部分栏目名称进行了修改,还有两个方面的修改特别值得关注:一是要求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替代原海关注册编码;二是增加了要求企业在诚信基础上就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行自我确认和申明的栏目: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2课程教学建议。

2.1注重教材选择,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更正,尽管我国海关监管制度近5年内在内容上变化较大,但是当前大多数报关实务类的教材并没有将这些最新的知识变化纳入其中,部分教材甚至依然沿用2013年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统一教材的相关内容。可能正是由于相关监管规定纷纷出台,加之报关人员考试的组织形式变化,影响了教材建设以及辅导资料编写,使得现有教材对于通关一体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等重要制度变革完全没有涉及。因此,任课教师在教材选择上,一定要多方面比较,在考察教材内容与教学目标契合度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内容更新情况。与此同时,针对所选择教材与最新监管规定不符之处,要向学生指出并明确要求予以更正,最好能辅之以相应的文字材料。

2.2重点介绍调整内容,理清知识变化脉络。

准确把握我国海关最新监管规定,对于外贸专业学生今后的实践工作来说十分必要,尤其是对于选择报关职业的学生而言,是其业务水平的重要表现,关系到其所受雇单位的报关质量与通关效率。但是,正如前面所言,当前的报关教材与网络资源在这些知识点上较为混乱,不同版本、不同时期的海关监管规定同时并存,导致学生在认识上模糊不清,甚至使得部分报关新手无所适从。基于这一现状,专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不仅仅要重点介绍最新的海关监管规定,必要时还需要给学生讲明这一规定调整之前的监管规定,理清我国海关在相关问题上的监管措施演进和知识变化脉络,从而为学生在今后工作过程中的进一步自我学习奠定基础。

报关实务课程内容的上述调整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例如后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调企业自律与诚信等。围绕这些改革思路,我国不仅仅在海关监管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其它方面也制定了许多类似的改革举措。以报关实务课程的教学为契机,适当引申介绍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我国在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新政策调整,扩充经管类专业学生的知识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把握我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过程,增强学生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信心。

电信诈骗案件分析总结

摘要是一种应用性写作,是对所做工作的理性反思。总结与计划相辅相成。它们应以工作计划为基础。这个计划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摘要的写作过程不仅是对自身社会实践的回顾过程,也是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的过程。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银行在防范宣传、网点劝阻、柜面堵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仍然防不胜防:犯罪分子针对银行防范电信诈骗案件的措施,也在不断调整诈骗手法。本文通过对形成电信诈骗案件的汇款方式和导致客户被骗成功因素的分析,提出增加汇款安全提示、帐户核对、关注重点客户特殊业务等思路,通过操作程序的改进和防范重点的跟进,在有效堵截诈骗的同时,也减轻网点员工(特别是临柜员工)防诈骗压力,维护银行良好的社会声誉。

所谓电信诈骗,就是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短信这些工具,以电话欠费、洗钱、退税等为借口,冒充电信、邮局、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客户将存款汇入所谓“安全账户”的诈骗行为。

此类诈骗手段并不新颖,甚至可以追溯到十余年前,其猖獗、鼎盛时期大概也有五年左右了。针对电信诈骗,无论是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还是新闻媒体,对如何识别、防范、堵截诈骗,都做了大量的宣传、预警工作。特别是金融网点,为了防范电信诈骗,在宣传上,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平台和工具,比如:电子滚动屏、atm机显示屏、网点置放防电信诈骗提示宣传架、柜面发放提示卡片等;在堵截上,营业场所员工层层甄别:大堂经理、网点保安察言观色、细心识别、逐个提醒。临柜员工对转帐汇款客户必问为什么要转帐?是否认识对方?是否知道电信诈骗?对方是不是公检法人员?也曾经总结出“边打电话边办业务”、“有人陪同办理业务”等重点提醒与防范要点。一旦发现诈骗,银行员工齐心协力:苦口婆心解劝,想方设法拖延转帐、汇款的时间,请xxx民警协助,请其家人到场劝说。遇到不理解、一意孤行的客户,甚至还不惜挨骂、屡败屡战,直至客户醒悟,可谓煞费苦心。应该说,防范成果是显著的,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仅xx分行营业部所辖网点就堵截各类外部诈骗案件至少xxx起,可能涉案金额至少xxx万元。

然而如此竭尽全力的防范,却仍然不能阻止电信诈骗活动的频频发生,甚至愈演愈烈。据相关信息报道:20xx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x个省份的公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多达xx多亿元!20xx年,全国法院新收诈骗案件xxxxx件,生效判决xxxxx人,不论案件还是人数都创新高。20xx年,电信诈骗案仍显高发之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x月末,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至少堵截各类诈骗案件xx起。而据公安机关反馈的消息,客户被骗也有xx起,被骗金额达xxx多万元。x月xx日,杭州一位xx岁的客户不顾银行人员的一再提醒,以“借外甥女购房款”为由,将x7x万元汇至诈骗分子账户。

电信诈骗如此高发,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此类诈骗成本不高回报丰厚:首要案犯只要幕后操纵,雇用人员搭建网络平台,群发短信、群拨电话,然后坐等受骗者上钩,再雇人在各地取现、转帐。每每轻易得手的诈骗和成堆的钞票,刺激着诈骗分子乐此不疲。二是执法机关很难查处:由于其利用网络服务器、改号等科技手段和集团化、专业化的作案方式,造成执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取证难、犯罪事实认定难。再加上其涉案区域广泛、甚至跨境犯罪,以及诈骗行为的隐秘,也给公安机关造成破案成本的加大。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严密防范电信诈骗案件,不是银行的义务。但从银行的社会责任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来说,银行必须加强对防范此类案件的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在发现客户被诈骗时,坚决劝阻客户汇款或转账给诈骗帐户,维护银行的良好社会声誉和客户忠诚度。有鉴于此,笔者在此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成因作一简要分析,并就如何有效防范和堵截诈骗作出一些思考。

为提高乡村群众防电信诈骗意识,有效预防诈骗案件的发生,xx特意开展了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的活动。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防诈骗意识。一是“村委会+4g喇叭”,提高防范宣传覆盖率。以警务室为中心,组织民警、辅警,进村委会、进农户家,充分利用乡村4g大喇叭开展防诈骗宣传,结合近期多发的网购退款和刷单类等典型诈骗案例,从诈骗手法、心理变化、受骗根源等方面向群众讲解防电诈知识。二是“公共场所+宣传单”。营造防范宣传浓氛围。组织民警深入辖区超市、学校商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场所,通过播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专题片、发放防诈骗宣传手册,借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字幕等方式开展防电信诈骗宣传,向群众讲解电信诈骗犯罪特点及相关预防措施。三是针对“易感”群体上门宣讲。民警针对中老年群体开展防范诈骗知识的普及,告知其收到诈骗信息、陌生电话及非法链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对此类信息要做到不理睬、不相信、不联系,一旦有疑问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提醒大家将学到的防诈骗知识传播给亲朋好友,全方位提高防范电信诈骗宣传覆盖率。

活动现场,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防范电信诈骗警惕“六个一律,十个凡是”》宣传材料,在辖区显著位置悬挂“防诈骗”的宣传条幅,宣传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形式,让广大居民牢记保密、不点、不怕、不贪等电信诈骗防范手段,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旦遇到可疑资金往来账目应及时报警。

通过宣传,进一步筑牢了防范电信诈骗第一道防线,乡村群众抵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免疫力”明显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向好。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案值巨大,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网上刷单、网上借贷款、冒充qq好友、网上买游戏币、购物退款、购买保健品等,为坚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发案势头,确保全县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县公安局整合刑侦专业力量,广泛动员移动、网通、电信公司、通信管理局、及银行系统等相关单位,对电信诈骗开展多部门、全方位的宣传、打击工作,今年以来,共开展大型街面宣传8次,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专题讲座6次,通过抖音、微信等自媒体宣传800余次,拦截反诈预警100余次,避免事主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34人,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一、110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针对我县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形势,为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10报警服务台专门设立反诈骗专家咨询席,认真受理群众报警,详细记录案情要素,及时把握犯罪规律和动向,面对面向群众讲解防范赏识,切实提高报案群众及其亲属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

二、积极开展反诈宣传。针对高发诈骗手段,适时开展街面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利用led显示屏、标语、安全提示牌等形式加大宣传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防范措施,并通过自媒体不断发布各类诈骗信息,提高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识知度,增强群从自防意识,减少或避免上当受骗几率。

三、加大与银行、通信部门协作沟通,共同构建防范电信诈骗的壁垒。在银行、通信等单位张贴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海报,通过醒目的警示标语提醒员工和客户随时提高警惕。并随时根据发案特点对各单位进行讲座培训,不断提高协作部门防诈意识,提醒能力,对于办理业务的人员,会计、信贷等重点部门做到多提示、多沟通,积极发放宣传单,尤其是对老年人加强了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月总结分析

2、检查消毒隔离管理。

3、检查急救物品管理。

4、检查护理文件中医书写情况管理。

5、检查病房规范化管理。

1、质控记录不全,病房管理连续2周没有记录。

2、一患者家属对低脂饮食不知其内涵,一疝气患者不听劝阻。

3、二个病人及家属对用药的作用不了解。、

4、消毒隔离制度不完关,紫外线灯管保洁后记录不全。

5、急重病人未及时巡查视病房,观察病情变化,护理记录单未应用医学术语,字迹不清,语句不顺。

1、加强质控小组的质控活动。按要求及时质控。

2、对病人的宣教要耐主,有持续性,语言要通俗,让患者和知道其真正含义,对拒绝卧床休息的患者要进行有效的劝阻,要及时通知医生。

3、消毒员应离记消毒常规,无菌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消毒,永久性物品按要求毁形处理。

4、加强1级护理病人的`巡视,病情的观察,及时记录护理记录。

案件分析报告

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法问题的发生。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案件分析报告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善了《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党政纪处分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占地、毁坏耕地等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2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耕取土行为。多次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组成查处打击毁耕取土、卖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办案组,深入村庄田间地块,县城各街道、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普遍严查,全面打击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范围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非法取土、卖土者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保持耕地面积始终稳定,巩固农业农村发展之基础,保护农民生产生活之根本。

难执行到位。六是联合协调办案查处力度不够。从以上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违法案件数据及落实责任追究数据可以看出,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者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继续面向政府和领导宣传。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动态情况和法规政策,引起领导重视,提高领导认识,转变领导思想观念,在招商引资用地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实现由主导违法用地满足盲目扩张的发展冲动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向用地单位和群众搞好法律宣传。采取送法规、讲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用地户以法律和政策为准则、以违法安全为镜鉴,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众搞好宣传。以墙标、广播电视、村喇叭、宣传彩页、宣传车等为载体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规政策,让他们意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毁坏耕地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执法办案原则,积极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强力执法,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深入调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创一个新局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迈一个新台阶。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银行自产生以来,风险就与之形影不离、相伴相生。风险即是一种挑战,也蕴藏着机会。银行因为有效管控风险而生存和繁荣,也因为风险管控不力而衰败和消亡。因此,风险管理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也是现代银行科学管理的核心内容。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见险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能否正确认识见险,能否有效管控风险,将决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近几十年,随着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的频繁暴发,人们对银行风险的认识和重识程度逐渐加深,如何有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别是防范案件,已成为银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们从几个案例看下银行业案件频发的成因:

1、柜员挪用现金案件(2006)。

建行德州平原支行一名年仅23岁的营业室综合柜员,绕开银行内部各监管环节,于2006年8月23日至10月10日短短49天时间,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并中得彩票奖金500万元。如果不是建行山东德州分行对所辖的德州市平原县支行进行突击检查,营业室综合柜员刁娜挪用、盗用银行资金逾2000万元一案,也许根本无人知晓。

案情剖析:刁娜的手法有二:一为空存现金,二为直接盗取现金。所谓“空存现金”,即在没有资金进入银行的情况下,通过更改账户信息,虚增存款。由于存单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入账,但还是可以将虚增的“存款”提取或者转账出来,成为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

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彩票,刁娜向李顺刚(刁娜男友李顺峰之兄)、周会玲(德州卫校体彩投注站业主)、冯丽丽(德州保龙仓体彩投注站业主)三人开立的四个账户虚存资金52笔,共计2126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刁娜将其中的1954万元分54次转入体彩中心账户,提现的172万元也均用于购买彩票。相对而言,直接盗取银行现金更为困难。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轧账。但由于管理漏洞重重,刁娜得意轻易得手。调查表明,刁娜在作案期间,多次直接拿出现金,或在中午闲暇时直接交给柜台外的男友李顺峰,或下班后自行夹带现金离开,或将现金交其他柜员存入李顺刚账户。如此这般,盗取现金总计54万元。

2006年9月17日,在刁娜购买彩票中得500万资金时,她选择以“空取现金”(与空存现金相反)的方式归还了部分库款,但最终留给建行1680万元的现金空库;扣除公安部门追缴冻结的资金74万元之后,建行涉案风险资金为1606万元。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建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和营业室相关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甚至严重失职,使得刁娜轻松越过授权、查库、事后监督、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五道关口”和至少十二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闸门,从容作案。例如,营业室副主任尹光辉在刁娜作案期间查库六次,但每次都不实际盘查库款,只是登记《现金单证核查登记簿》,结论是“账实相符”。同样是刁娜作案期间的9月12日,德州分行会计业务检查组对平原支行营业室进行检查,刁娜仅以生病为由就逃避了库存的检查。刁娜案件的现金库存近两个月超出正常水平近8倍,但建行目前的数据集中系统未实现预警,只能通过事后的稽核系统才能发现问题。

银行应构建“人控”与“机控”双重防线,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加强异常业务预警,强化业务的即时监控,使违规行为无处可藏。

2、柜员盗用现金案件(2009年)。

基本案情:2009年9月13日18:00,该支行报告上级行,称其一名综合柜员武某于当日15:25分离岗,到结账时未归,该支行随即展开对武某的调查。经核查,武某在9月13日通过直接盗取库款,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等方式共盗取现金156余万元。

作案手段:

1、直接盗取库款100万元。9月13日,武某利用中午吃饭时间,将其他工作人员支开,从现金库盗取资金100万元并分两次从柜台递交给作案同伙。

2、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56余万元后取现。武某通过盗用客户“张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借记卡,自9月13日上午9时开始,武某通过个人终端分6笔在“张某”、“王某”两个账户内空存现金56万余元。9月13日上午武某通过值班保安在该支行另一柜台提取现金3.5万元,下午武某及作案同伙通过某行商户pos机提取现金23万元,剩余资金因该pos商户当天无足够现金未能取现。

发案原因分析:本案件作案手段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武某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空存、盗取现金的全过程,充分暴露了该支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经初步排查,案发原因突出体现在:

1、案件防控意识淡薄。该案件充分暴露出该支行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不强,未能认真执行岗位职责,人情大于制度、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极为突出。

2、未执行“双人临柜”制度。经初步调查,案发当时为星期天,犯罪嫌疑人武某。

以午饭时间、客户较少等借口支走其他柜员及四级授权经理,违规单人临柜,为作案铺平了道路。

3、未执行现金管库员离岗报告制度,按照该行内控制度要求,对现金管库员离岗。

30分钟未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武某自9月13日15:25分离岗后至日终结账时,支行才上报武某未归信息,错过案件最佳侦破时机。

4、内控制度及操作系统对“空存”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目前该行现行的操作系统。

及业务流程对柜员授权金额以内的“空存”行为缺乏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的环节,只能在事后监督环节发现漏洞,对柜员“空存”行为监督力度不足。

银行案件分析

抓落实控风险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年,在×银监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行紧紧围绕省局和×分局案防安保工作总体思路,狠抓制度落实、力促问题整改,着力加强案件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坚持把案件防控工作放在首位,案防工作取得阶段成效,实现“零案件”案防目标,各项业务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下面,将×行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力抓好案件防控工作。

×年初,×行专门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专题研究安全运营和案件防控工作,并通过召开全行案防工作大会的形式,安排部署全年案防工作,提出抓好“四个落实”的案防工作要求:一是按照监管部门案防工作要求,确定案防工作的目标,做到目标落实。二是制定全年案防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计划落实。三是深刻领会×银监局和×分局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认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密围绕案防十项重点工作,稳步扎实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重点工作落实”。四是×行案防工作实行各层级一把手负总责制,并在不同层级设立专兼职案防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案件防控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管理,做到责任落实。目前,×行上下更加重视案防工作,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得到提高,确保了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思想教育工作常常说起来重要,但实际上却最容易被忽视,在基层则更显薄弱。思想教育工作的缺失,也是引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我们着重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持续开展制度培训,提高全员遵章守纪意识。×行以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为重点,全面组织开展了各个条线规章制度的培训活动。截至×月底,全行已有×余人、参加了集中培训,使员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员工防范意识。×行注重将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抓教育、抓引导,抓防范。今年以来,×行开展各种警示教育×场次,组织全行员工观看《警示教育》短片,并要求员工撰写心得体会,深刻反思,汲取教训。通过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例,用鲜活的人和事以法说教、以案说教,使警示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

专门设立学习交流专栏,开展学习心得交流、思想认识交流,达到了总结提高的目的,保证了案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积极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主题读书活动。通过全员学习、开心得交流会等形式进行,进一步转变了员工的思维,营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围。

三、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内控执行力。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是案件防控的关键。今年以来,×行以强化规章制度和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的有机融合为突破口,抓好健全制度和强化执行两个关键环节,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性,努力实现管理规范化、经营合规化、工作标准化。

(一)完善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今年以来,×行以内控管理中案防要求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工作,在业务流程管理和控制环节提出防范案件风险的要求,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努力实现违规违纪风险的提前消除,将案防要求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解决制度建设和执行的“两张皮”问题。坚持每月自查,监事会每季度抽查,半年总行考核通报,切实督促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重点管理岗位人员认真履行案防工作职责,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二)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在对基层机构负责人。

和各部门案防工作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对员工进行违规行为积分,强化员工违规行为的管理,并制定出《员工违规行为积分实施细则》。引导和督促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细则的实施,使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内控管理,把内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行提出“×”的工作思路,着重解决基础管理薄弱问题,努力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为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视轮岗、休假管理。在重要岗位人员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方面,×行严格按照监管部门“三个百分百”要求,修订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轮换、交流范围、方式、条件及期限;完善了岗位轮换交流流程,从而为岗位轮换、交流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高度重视对对账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行银企对账制度进行银企、银银对账。银企对账包括与客户每季度存款对账,目前,我行×万元以上对账率达100%。按照要求,各支行负责人每季度直接与重要客户进行对账,对对账工作开展抽查,督促回收对账单等,保证了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高度重视案防三项制度的落实工作。一是按照银。

监会关于案件(风险)的最新口径,全面清理辖内机构自×年以来的案件风险情况,加强案件监管、严格案件报告。二是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处流程。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的专案组,开展风险清查,妥善处置和化解案件风险。三是严肃案件管理纪律。要求各机构增强对案件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报告;对发现符合监管部门或总行规定的案件或案件风险情形的,不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将严肃处理;要求各机构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深入调查,严肃问责,扎实整改,以有效的案件查处工作,促进内控案防工作能力的提升。截至×月末,我行未发现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数为零。

(四)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做实安保工作。今年以来,×行在安保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全员安保意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安保人员针对营业场所重点部位进行了防抢演练培训。二是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实行各支行负责人以物防、技防设施的管理负总责制,建立了双路报警系统,确保物防、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制定下发了《安全保卫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五、强化监督措施,完善案件防范的约束激励机制从严治行是加强内控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我们坚持做到三个到位:

(一)监督措施要到位。×行提出,防范案件不能总当篇二:xx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

我行结合各部门及各条线工作重点,对业务风险及案件防控工作进行了持续学习与研究,认真梳理案件易发业务领域和风险管控薄弱环节,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全流程管理,持续开展员工教育、培训,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细节入手,继续深入开展案件风险排查,防范案件风险。现将本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直以来,我行领导高度重视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充分依靠员工的智慧和力量,群策群力,结合实际工作查找问题,重点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剔旧补新,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符;对内控管理、工作落实和业务条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分类汇总,剖析根源,制定方案及时整改。

(一)认真落实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实行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年初与各支行、各员工签订《xx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责任书》,全行共签订案件风险防控工作责任书156份,实行分管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使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做到全覆盖,责任落实到人,不留死角。

开多次会议,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落实进行明确部署和严格要求,不等不靠,提早下手。我行成立了案件防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细化活动内容,明确目标,落实职责,增强工作针对性,不断加强内控管理,促进内控制度不断完善,优化全行工作作风,增强有效发展意识,进一步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能力,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发生,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为我行进一步开展防控、工作打下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为提高案件防控水平,对旧版本业务规范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监管部门及我行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对于我行新开发的业务品种,能先制定相关制度,做到制度先行。陆续制定了《xxx,修订了《xx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xx银行查库制度》、《xx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增加了操作管理环节及岗位职责,对部分业务环节的流程及职责进行了优化及补充,从制度及流程管控层面规范了各岗位业务操作,强化了案件风险防控。

精神,要求各支行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并做好学习记录。根据下发文件管理部门对传达文件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员工学习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提高员工案件防控意识。

认真传达学习了多期《xx银行案例分析》及其他外部案例,提示各部门、各支行吸取教训,高度重视内控与案防工作,结合外部案例及我行实际,认真梳理排查本行业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提高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扎实防范了类似案件风险的发生。

(四)加强员工行为管理,推进我行操作风险管控。认真贯彻落实《xx银行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员工学习管理办法》、《xx银行员工八小时以外查访制度》,开展了多次对员工不良行为的专项排查,加强员工行为管控,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先后开展了重要岗位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员工涉及民间融资专项行为排查,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行为排查,排除隐患;共排查员工xx人,排查率100%,共收回员工承诺书xx份,员工家访表xx份。制定制定业务操作与合规建设的学习培训计划,每周三为内审、财务会计例会,周四为信贷业务例会。深入开展学习“合规建设与五个基本规范”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带头学,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做到人人知晓,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经营、按章办事的自觉性。

一是紧密结合支行实际,注重工作措施的针对性,重视工作方法的有效性,强调工作纪律的严肃性。在工作上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实行晨会和上下班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员工每天早七点半前签到上班,晚五点半签到下班,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对迟到早退员工实行处罚。并在排查过程中注重“三个延伸”,即:在时间上向八小时外延伸,在思想上向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方面延伸,在业务上向操作细节上延伸,做到排查工作深入、彻底。二是首先采取个人谈话、内部询问、实际走访的方式开展排查,排查工作深入到部门、对每位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平常也较注重员工的思想状况,与他们交流谈心,沟通思想,同时,在工作上帮助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为员工排忧解难,使员工感受到xx银行这个集体大家庭的温暖。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未发现有不良思想倾向和不良行为的员工。

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各部门能够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总行的文件精神,进行不良行为的排查工作,对照排查内容逐条检查。排查工作的进行,加强和规范了员工行为,提高了员工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今后,我们还将对此项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我行稳健经营、快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及薄弱环节。

(一)部分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案件防控工作重视不够。部分员工心存侥幸,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或因业务繁忙而放松风险防范工作,没有将案件防范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理论学习学习的方法与效果上还存在不足,部分员工对平时的学习还存在着“走过场”的应付现象,真正通过学习来研究解决问题和矛盾、来指导业务发展还做得不够好。

(三)业务培训工作力度还不够,导致员工钻研业务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业务能力不强、业务操作上,部分员还存在着随意性的现象,不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岗位制约有时没有真正发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篇三:2010年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

根据总行《xxxxx开展“案防攻坚年”活动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结合支行实际,认真组织全员对《方案》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全员风险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使全员牢固树立起了防范风险和案件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控,将工作重心由事后处臵向事前预防、主动出击前移。对全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细节入手,深入各部门在防范案件和经营风险上找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促进了案件防控工作。现汇报如下:

了全方位对员工不良行为的排查,以提高员工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对员工不良行为排查率为100%。3.认真传达案件防控工作动态及上级文件,根据我支行机构特点,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传达,提高了全体员工案件防控意识。

二、案件防控具体做法。

认真贯彻落实总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全行范围内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对员工不良行为的排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扎实落实。

全行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专题会、推进会、督导会,对总行案件防控文件的落实工作进行明确部署和严格要求,不等不靠,提早下手。成立了由xxx行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排查小组,并对排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本着对商行事业、对员工和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以身作则,认真扎实地抓好排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严以律己,自觉抵制、检举和纠正违反总行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做到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二)明确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遏制了各类案件和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筑防火墙,注重预防,适时预警。

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先后开展重要岗位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员工挪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专项行为排查,排除隐患;组织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活动,警示全员珍惜拥有、珍爱职业生命,深入开展“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要求各部室负责人带头学,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做到人人知晓,入脑入心,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经营、按章办事的自觉性。一是紧密结合支行实际,注重工作措施的针对性,重视工作方法的有效性,抓住自查、互查、民主测评和综合考评三个阶段,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进度。并在排查过程中注重“三个延伸”,即:在时间上向八小时外延伸,在思想上向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方面延伸,在业务上向操作细节上延伸,做到排查工作深入、彻底。

二是首先采取全行员工自查、互查的方式,然后排查工作组深入到部门、对每位员工的思想、工作、生活、家庭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组织员工对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平常也较注重员工的思想状况,与他们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同时,在工作上帮助他们,生活上关心他们,为员工排忧解难,使员工感到支行集体这个大家庭的温暖。屋、经商办企业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财物、好处费等问题。通过排查,使全行员工提高了思想认识,自觉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增强了员工防范道德风险的能力。在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中,未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员工。

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工作,各部门能够认真组织员工学习总行的文件精神,严格按通知要求分阶段进行不良行为的排查工作,对照排查内容及禁止性规定逐条自查、互查。排查期间,支行按要求设立排查(举报)信箱,明确双人负责。排查工作的进行,加强和规范了员工行为,提高了员工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今后,我们还将对此项工作常抓不懈,逐步建立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为支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及时用oa办公自动化系统转发案件防控工作动态及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要求部门负责人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并做好学习记录,根据下发文件各部门深入进行抽查传达文件学习情况,了解员工学习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提高员工案件防控意识。

三、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情况。

理疲劳”产生的操作风险和案件,根据《关于就进一步严防银行案件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晋银监办[2010]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分析研究的通知》(晋银监办[2010]139号)文件要求,在现有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内控管理的同时,支行建立了专、兼职风险负责人员对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制度。几个月以来,关键风险点再监督工作得到了支行领导高度重视,配备了监控人员,落实了监控职责,实施了监控检查,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得到积极整改、上报,风险监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支行从3月中旬开始,按照总行要求的检查频率、监控检查内容,对个部门、各柜员进行了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至此监控检查发现问题逐月减少,基层机构关键操作风险点防范意识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提高。

四季度,支行加强内控管理,把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案件事故作为立行之本,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制度执行,有效地防范和杜绝了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为支行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业务风险核查。

加强对高风险柜员和高风险业务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核查制度,不断加强监督核查力度,严格坚持“谁核查、谁负责、谁回复”的原则,认真分析判断每一笔风险事件,保证各类可能风险事件得到及时核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对各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专人及时进行落实整改,对查询及时核实回复。同时,利用晨会的形式点评上日工作情况,采取表扬与批评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减少差错、提高业务操作水平。

二、提高部门负责人的管理履职。

支行要求部门经理及运营授权人员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切实承担起事中控制与现场管理的职责,扎实做好业务操作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各部门的业务客观、准确、真实发生。

同时,支行充分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加强对大额存取款、异常资金划付、违规开户等风险事件进行日常监控。将重要业务、重要环节、重要部位、重要时段纳入日常检查范围,通过采取突然性检查、滚动检查等形式,防止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支行要求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性教育和引导员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过程中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情绪,把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防止触碰“五禁”类违规操作红线,结合业务风险案例教育员工树立案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防止随意操作引起风险事件。

支行始终坚持每日二次晨会制度、坚持每周部门例会制度,通报案例宣传、加强制度学习,针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强化开展对员工的合规廉政教育,认真为员工算好经济账、亲情帐、名誉帐、前途帐,教育大家认清形势、把握好自己。通过这种广泛、深入、持续地教育学习,引起员工思想共鸣,自觉远离违规经营及经济犯罪。

四、规范员工日常管理与行为动态。

本季,支行持续开展了员工可疑行为排查,由支行领导班子成员直接对员工开展“背靠背、一对一”约谈,重点对“高利贷”、“社会非法集资”等不良行为交流意见和看法,分析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达成遵纪守法的共识。通过约谈,支行领导加深了对员工的了解,把控了员工的思想作风,掌握了其工作状态和日常行为;同时,也为员工创造了坦言心声的机会,加强了行内沟通。

城西支行在排查过程中坚持联动结合,即与员工家访相结合、与客户走访相结合、与员工个人贷款相结合、与外部走访相结合、受理的投诉、举报相结合,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多途径了解员工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是否参与民间借贷等情况。

上半年工作总结2013年上半年,在总行及分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各监管部门的指导关心下,我分行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各监管单位的安保及案防工作文件精神与监管要求,坚持以防为主,以查促防的指导思想,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营造“安全为集体,人人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上半年中,安全保卫及案件防范工作稳步进行。现将我分行2013年上半年案件防范及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防安保工作,制定计划逐一落实(一)抓好防范保安全,强化责任是关键。我分行党委班子高度重视总行下发的《2013年安全保卫及案件防范责任书》,并结合与银监分局签订的《案件防控承诺书》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召开分行安保工作会议,明确安全保卫工作责任,逐条分解细化责任书要求,结合分行实际制定了我分行2013年安全保卫及案件防范工作计划,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防范风险“十三条”措施及内控“十个联动”建设要求,将安全目标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层层签订了责任书并明确了责任,强化领导责任和全员参与意识,一级向一级负责。按月总结计划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安保及案防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分行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贯彻监管部门及总行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安保及案件防范专题会;不定期在行务会上通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及风险事件;并经常带领安保工作人员联合风险部门开展全行安全检查,长假节前大检查等;按责任书要求亲自参与全行的消防设施检查、监控报警系统巡检。时刻注意掌握辖内安全动态,及时解决我分行保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二)强化案防常识学习、不忘思想警示教育。上半年中,我分行严格落实案防知识学习和教育制度,在每一季度的安全例会上,坚持安全常识学习和教育,继续加强分行的安防保卫制度及各项应急预案的学习,将多媒体与书面教育相结合,积极收集消防火灾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视频放映,以直观易接受的教育方式提高了员工的消防知识及技能,并收集近期各地发生的大案要案进行通报警示教育,并举一反三,结合辖内社会治安形势,提升案防意识,抓自查促整改,使广大员工对安全防范的严峻性、必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并要求前台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客户安全提示,提高客户离行后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抓队伍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队伍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建设,紧抓队伍身体素质锻炼,培训临柜人员对自卫器械的保管和使用,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在保安人员管理方面,我行不仅要求保安公司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驻网点保安的日常工作严格遵守我分行各项规章制度,还要求驻网点保安人员参加我分行对员工开展的案防培训,向各部室下发传阅学习安保及案防培训材料,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案件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三、完善制度及管理体系,加大风险防控力度(一)强化检查整改。为促进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检查效果。年初,我分行积极认真总结2012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根据总行制定的安全保卫检查实施办法和违规违纪处罚实施细则,采取常规性自查与不定期自查、并与重大节日专题查相结合的方式,时刻注意掌握辖内安全保卫工作动态,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技防物防建设。根据分行树立的“安全无小事”的思想,贯彻从安全出发、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完善了分行技防物防建设。定期按照巡检制度做好设备巡检,积极配合总行对新设立网点安防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指导,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相关金融机构网点安防设施建设规范进行施工,最终通过验收顺利开业,各项技防物防系统稳健运行。根据总行部署,将远程监控与本地监控相结合,在原有本地监控网络的基础上积极对atm自助银行等高风险区域接入总行远程监控报警中心,有效提高物防和技防水平,提高了安全系数。

(三)严控风险事件,预防案件发生。上半年,我分行在推进业务发展的同时,保卫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两部门协调配合,按照风险管理及案件防范要求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防控,严格贯彻落实信贷风险管理规定对信贷部门各项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管控,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定期对营业部门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及现金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将分行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不足及下半年主要工作打算一是安全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分行监控报警系统部分硬件设备老化故障频发,下半年需加强技防物防硬件设施日常检查维护,做好硬件设施更新工作。

银行案件分析

近期,总行要求组织学习案件防控,本人作为一名员工,认真学习总行下发的各种文件,往往信用社的发案率远远高于其他专业银行,内控不严,内部人员作案是所有案件的两大基本特点。看到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沉思之后,颇多感慨:

(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作奸犯科的人要想在现场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都是不可能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等耳熟能详的话历经了无数前人的经验提炼,而作案的人却总带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高明,不会被发现,铤而走险。然而最终还是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最终陷入痛苦的深渊。或许你们曾有过短暂的“成就感”或者提心吊胆地挥霍金钱的“幸福感”,但你们想过没有,你的这种所谓“成就”和“幸福”是建立在无数领导、同事、前辈,甚至无数后辈们辛勤劳动的果实之上?不用问你们是否对得起天,对得起地,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因为这些太抽象了,扪心自问,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对得起自己的父母、亲人吗?你们拿什么来留给下一代?你们肆意践踏领导、同事对你们的信任,辜负父母对你的殷切希望,又与自己的目标----幸福、快乐背道而驰,而最终承受最多痛苦的人是你们自己和你们的亲人。真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说直白点就是冲动的惩罚。

(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识人并合理用人是将单位经营得好与坏的关键,曹操之所以能打败能力和兵力数倍于自己的袁绍,刘邦之所以能打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楚霸王项羽,用人得当就是他们制胜的法宝。就发案的那些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工作能力强的人,但属于那种很会抓老鼠又要偷主人东西的猫。对于这种人就应该用品质好、责任心强、原则性强、工作踏实的人与之搭档,那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骏马行千里,耕田不如牛”说的就是再能干的人如果放错了位置,那就会收效甚微,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我们这种特殊的金融单位来说,能有德才兼备的人才当然最好,如果二者只居其一,那么用人时“德”绝对应大于“才”。因此我希望领导在落实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也要注重各种人才的合理配置。

(三)我十分珍惜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它让我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跟男人一样养家糊口的成就感。我深知,如果放弃现在的工作而想再就业绝非易事。在这物欲横流、急功近利的社会,人人面前都充满着巨大的诱惑。但是,只要学会了在寂寞中坚守住人间最宝贵的真、善、美,坚守住生命的最朴实自然与纯净,学会将诱惑放在适当的距离之外,让它维持一贯的魅力,那么我就征服了自己。

以前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只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

以前,我最喜欢的一句话是:“粗茶淡饭保平安,良心作枕梦里香。”现在,我最喜欢的话是:“活人要知足,对工作要知不足,对知识要不知足。”我将用这句话指引我一生的道路。

塔山支行韩宝琳。

2011年5月28日。

案件分析报告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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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心得体会

案件分析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和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案件的要点,为准确的判决提供依据。在实践中,我经历了一次案件分析的过程,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这些体会,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二、案件了解与评估。

在案件分析之前,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在这个阶段,我深刻体会到了“思量一打十”的重要性。我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调查资料,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在评估阶段,我将案件的重要性与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并制定了相应的分析策略。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认识到了案件全面性分析的重要性,只有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关键问题和可能涉及的风险。

在正式进行案件分析时,我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首先,我将案件中涉及的事实进行归纳和总结,然后通过推理和推断,将这些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对照,确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证据。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逻辑思维和方法的重要性。通过逻辑推理,我们能够去除个人主观性的因素,客观地分析案件,从而找到合理的解释和答案。同时,逻辑推理也需要慎重对待,我们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灵活性和理论的多样性,避免仅凭个人偏见和直觉做出判断。

四、案件解决与结论。

在案件分析的结果阶段,我们要得出一个清晰而有力的结论,为后续的法律决策提供依据。在这个阶段,我体会到了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科学性要求我们依据法律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公正性则要求我们不带个人偏见和外部影响,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作出公正的结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被表面的情感和利益所迷惑,只有遵循法治精神,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五、反思与改进。

案件分析并非一次性的工作,我们需要及时进行反思并不断完善自己的分析方法和能力。在我反思这次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分析时的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过于追求事实的全面性而忽视核心问题的处理,或者在逻辑推理时造成了一些误解。因此,我决定通过积极学习和实践,提升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我会更加注重对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逻辑推理和辩证思维能力,同时也会与同事们进行交流和分享,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总结:

通过这次案件分析的经历,我深刻认识到了案件分析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将实际操作与理论结合,才能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和判决要点。同时,案件分析也是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我们要保持开放的态度,积极学习和反思,不断改进自己的方法和能力。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能够在案件分析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司法工作的提升和社会稳定贡献出我们的力量。

案件分析报告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邓xx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xx刺死,同时将与邓xx同办公室的黄xx刺伤。邓xx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xx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

(1)涉案人员。

邓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xx: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xx: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

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xx、黄xx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xx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黄xx以为邓xx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xx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xx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xx的要求。黄xx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xx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争持过程中,邓xx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黄xx认为邓xx态度不好,尾随邓xx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此时,邓xx闻声进入该室,与邓xx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xx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邓xx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邓xx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xx欲起身离开,邓xx再次将邓xx推坐在沙发上。邓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xx刺去,邓xx的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xx见状上前阻拦,被邓xx刺伤大臂。案发后,邓xx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经法医检验,邓xx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二)相关司法判决。

(1)邓xx被提起刑事诉讼。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xx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邓xx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xx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法院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时,邓xx案件由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xx、副主任黄xx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xx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xx后,进入房问,向邓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xx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随后,邓xx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xx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人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xx紧跟邓xx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xx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xx拒绝为黄xx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xx一起对邓xx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xx面部、肩部掮击。邓xx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xx欲离开休息室,被邓xx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xx、黄xx解释说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xx离开休息室。邓xx欲再次离开,邓xx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xx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xx再次用力将邓xx推倒在沙发上。邓xx双脚朝邓xx乱蹬,把邓xx蹬开,并站起来。邓xx再次扑向邓xx,邓xx持水果刀朝邓xx刺击,致邓xx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xx上前阻拦,亦被邓xx刺伤右臂。邓xx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xx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xx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认为,邓xx在制止邓xx、黄xx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xx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xx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xx作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xx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xx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xx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xx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xx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三)网友热评。

3.在这里,我们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绝望,在您们眼里,那都是无知、可笑、无用的表现,我们只有期待,用我们的双手,送您们去那一个世界,因为我们坚信,不管是上帝、如来、玉皇大帝还是观世音,他们再也不会把我们和您们放在同一个世界,您们去天堂,我们愿意去地狱,只要离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4.你们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们没得说。

5.有钱就是了不起。连自己的命都可以买!

6.邓xx进了看守所呀?也许又会糊里糊涂的死了。躲猫猫,做恶梦!!!!!!!!!!!!!!!!

三个土皇帝想去搞个异性服务,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是临幸,土皇帝土是土了点,大小也是皇帝啊。,还真让人说中了,按倒在沙发上变成了推倒了沙发上,修脚刀变成了水果刀,三个人变成了两个人,要求性服务变成了要求异性服务,还多出了两个服务员。下一步这两个服务员就是指认邓xx故意杀人的证人。这样邓xx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邓xx有事,全国有事!

(三)综合评述。

我认为,邓xx的行为不构成特殊防卫或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比较合适。

在此列举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首先,黄、邓的行为对邓xx构成不法侵害。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为,不包括其他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违法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实害或危险都成立不法侵害。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对邓xx的拉扯、辱骂、拿钱煽击、拉回、推倒等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应属于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该不法侵害是急迫的。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我赞同张明楷教授的综合说,认为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只要侵害尚未结束,就允许采取防卫行为。我认为,所谓“急迫”的侵害或“现实的危险”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具体案情分析,黄、邓的拉扯、推倒等行为对邓xx的人身权利造成了现实的侵害,使其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应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第三,邓xx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权利免受黄、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对黄、邓的强行陪浴要求及辱骂,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时,邓xx紧迫之中挥刀行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意图。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来看,邓xx当时是出于一种紧急状况:黄、邓是两个身强力壮的男人,邓xx与他们在力量上强弱悬殊;而且这两人之前还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观上对其有性侵害的意图;他们在遭邓xx拒绝后又跟踪骚扰、暴力煽钱侮辱,把她数次推到沙发上,这样的反复撕扯已足以使孤弱无助陷入绝望之中的邓xx感受到将要被强奸的紧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21岁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静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时要求邓xx明确其防卫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进行防卫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邓xx被两个男人几次逼倒在沙发上,人身权利受到紧迫威胁,而当时手边又无其他防卫工具,旁观者对其也无实施任何救助措施,在这种没有办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邓xx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卫限度超过侵害强度也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分析材料范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3、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4、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2001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2002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二、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1、改制不规范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三、对策1、实事求是,深入研究要以一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2、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仍有很多基本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3、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4、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改制中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0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1)、程序方面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2)、实体方面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时遗漏债务处理及企业兼并分立等债务负担,因情况各异不再一一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情理、国法、人情”三原则,将司法审判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对企业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应遵从合同法、民法则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确定合同有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附条件期限合同等应允许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解除权。企业改制条件的审理是深化改革中,司法所面临的新问题,情况复杂,数量众多,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更好地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实现司法公正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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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件分析报告

在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证据理论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对各个在案证据的采用性和证明力进行认证,在此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的多种因素进行总体的分析判断,最终判定全部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一切无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推理和判断过程,有时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进行系统的理性的逻辑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既定的证明要求完成证明任务,正确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证明的概念。

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对违法案件事实及其处理的认定。具体地说,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是指办案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收集到的的进行审查判断,确定违法主体是谁,违法事实是否发生,并对确认的违法事实分析定性,以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执法活动。证明在办案工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办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首先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无论我们关注与否以及关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实的证明问题都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于行政处罚活动中。

证明是查明违法事实的基本方法,它贯穿于立案、调查、结案等一系列办案阶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完成了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任务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能适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办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证明任务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每个证据都对案件事实起着不同程度的证明作用,而证明是在对单个证据的证明作用分别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对全部在案证据是否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的综合判断。证明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有实质性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明任务的完成实际上依据证据的可信的价值而定。证明还与各个证据和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紧密相关。

二、证明的内容。

总体来说,办案工作的证明内容就是确定案件的客观违法事实及其处理。证明内容完成后,所调查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能为定性处罚打下坚实的基础。具体来说,证明的内容,就是指违法案件中,需要由办案机构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要对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具体违法活动、危害后果如何,这五个方面及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怎样处理加以证明。

(一)违法主体。

违法主体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有承担相关行政责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对象。对违法主体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违法主体是谁,其二是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责任自负”是确定违法主体的基本原则。违法主体是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绝不是说任何具体从事违法行为者,就一定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如无行为能力人就不能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再如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但也并不是说,企业的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就一定不承担责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而已。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当该经济组织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时,应由其所隶属的企业法人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因此,确定作为查处对象的违法主体时,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案件分析报告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报告

**县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上半年的妇女信访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年上半年共接待各类妇女来电、来访3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从案件类别划分,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件,人身权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权利1件,其它案件4件。从上访者文化程度上划分,39位上访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从上访者年龄结构划分,35岁以下18人,35至50岁16人,50岁以上5人。从婚姻状况上划分,17位上访者均已婚。从上访者职业划分39位上访者均为农民或无职人员。

二、信访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其原因。

1、各类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访的重点。在接待的来电、来访案件中,婚姻家庭权益案件23起,占上访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双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双方有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之间缺少应有关心、爱护和沟通;三是一方由于长期外出务工增长了见识或见异思迁,回家后找借口与对方争吵,继而引发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上访案件13起,占上访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当某些要求达不到满足或家人干涉他们的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如酗酒、赌博等恶习时,引起夫妻争吵,男方以施暴压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义思想,以自我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满,男方便拳脚相加。再者受现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发现,说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对妻子拳打脚踢。

3、因病引发家庭困难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发家庭困难的求助占6起。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了农村看普通病的问题,但却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症、尿毒症等大病。几十万的巨额医药费农村合作医疗最高只能报销12万元,仍有巨额的费用要患者自行负担。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县级医院根本无法治疗,到省市医院均要先垫付医疗费再回本县报帐,对于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4、妇女维权的主体意识增强。虽说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妇女上访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经过这些年的法制宣传,我们广大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时能自觉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再者从上访案件的类型来看,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已经走出婚姻家庭,扩展到政治权利、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等多个类型。

三、反映出来的问题。

1、部分妇女法律观念淡迫,维权意识不强。有些妇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传的观念影响,总是忍着,实在忍无可忍才找到妇联,如沱江镇的一位上访妇女,到妇联说的第一句话是:“我跟你们说的'你们不会打电话去问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们的心里有强烈的愿望希望我们能帮她,可又怕出面帮了她引发男方不满,继而暴发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妇联作为可以倾诉的娘家人,发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妇女是被丈夫关在家里实施家暴,而许多妇女在受到伤害时,不知道还要取证、没有及时取证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时可以报警,以至到了诉讼中当对方不承认,无法举证,在离婚判决时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3、妇联组织受职能和维权能力约束。受职能约束,妇联组织在各类上访案件中,只能通过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上访者进行心理疏导或帮她们指引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但单靠说教,对妇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慑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妇女感到正义得不到声张。再者,妇联维权干部变动频繁且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开展妇女维权工作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法为上访妇女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一是坚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三八”维权周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以增强妇女群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培养妇女自我调解、自我化解的意识,提高妇女自主维权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她们的社会生存能力和再就业能力。()三是开展内容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妇女之家”和“农家书屋”开设各种文化课程补习班,鼓励、组织妇女群众学习医学保健常识、基本法律知识等,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一是各级妇联组织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纠纷的预警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信访问题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二是完善调处制度,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按照妇联组织的工作职责,利用信访窗口作好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通过调查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和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耐心作好疏导工作,把妇女群众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3、注重合力,构建妇女信访联动协调机制。针对信访问题向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情况,注重发挥部门优势和社会力量,协调公、检、法、司、劳动、民政、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4、加强培训,提高妇联干部维权水平。建议各级妇联组织加强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案件分析材料范文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01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xx市xx区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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