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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人防租赁办法(汇总21篇)

时间:2023-10-25 00:15:36 作者:雅蕊 实用人防租赁办法(汇总21篇)

人生就像一场舞台,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表演时间。在网络时代,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总结让我重新审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我发现通过总结我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并制定更明确的目标。" - 李四

人防工程租赁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同意将位于的人防工程,净面积平方米,租用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期、用途及续租。

2.1甲、乙双方同意该人防工程的租用期限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2乙方承诺租用该人防工程用途:.要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2.3若乙方拟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后续租该人防工程,则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使用该人防工程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就续租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合同期满之日,乙方应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2.4若甲方拟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收回该人防工程,则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应在合同期满之日无条件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办法。

3.1乙方每月应缴租金人民币元正;全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正向甲方缴纳,。不含水、电、物管费用等。

3.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水、电费,则水、电费相应调整。如乙方在已提供用水、电之外确因经营需要单独供水供电,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另行装表计费,水、电表及安装费由乙方自理。

3.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字当日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作为定金,如乙方在未入场经营前或经营过程中违约,定金不退。甲方不如期将人防工程交付乙方使用,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定金不计利息。乙方入场后,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抵作租金或其它费用。

3.5合同终止时,乙方按时交还使用人防工程,且无其它违约责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履约保证金于____日后全额退还乙方。如乙方对甲方设施有损坏或欠缴相关费用时,甲方在扣除应付设施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乙方的权利。

4.1.1.1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人防工程内依法自主经营;。

4.1.1.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监督合同的顺利执行;。

4.1.2乙方的义务。

4.1.2.2乙方不得损坏租赁人防工程结构和表层,未经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悬挂张贴广告、标志、物品和招牌等。

4.1.2.3乙方如需对租用人防工程作二次装修;增添设施、照明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1.2.4为确保人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停业检修,乙方应予以协助,不得提出非议,不得设置障碍。如检修时间超过3天,甲方按照超出天数免收乙方相应天数的租金。

4.1.2.5乙方在租赁人防工程期间个人、企业财产和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降租或减租。

4.1.2.6合同期内,租赁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如由此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1.2.7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用人防工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赔偿或转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人防工程,并追究责任。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甲方的权利。

4.2.1.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4.2.1.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终止、解除合同;。

4.2.2甲方的义务。

4.2.2.1甲方应保证出租人防资产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5.1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手续。

5.2若乙方私自转租该人防工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人防资产,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为一季度应付租金总额。

5.3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人防工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且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三日内完善相关手续,缴清所欠费用后无条件离场。

5.3.2拖欠租金或水、电等其他费用达到15天的;。

5.3.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使用权的或改变用途的。

5.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4.1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乙方使用;。

5.4.2提供的人防工程与合同约定条件不符,不能正常使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反合同5.4约定,除应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外,并按所受损失的10%支付乙方违约金。

6.2合同期内,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等费用。逾期不缴,每天按应缴费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缴费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后同,乙方除承担前述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外,还应承担一季度租金总额的违约金。

6.3依照本合同规定,乙方在使用期满或终止合同时,应按期退还使用人防工程,并完善相关手续。乙方若延期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若乙方逾期15天后仍不交还使用人防工程,甲方有权采用法律措施要求乙方腾空并退还该人防工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免责条件。

7.1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临时停业或双方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2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双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3合同期内,如遇城市环境建设,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如遇相关部门要求关门停业,可给予关门停业期间减、免租金的政策性补偿。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

8.2双方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代表:企业性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作为车辆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租金及支付方式。

1、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整/月;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整/月。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车位管理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代为收缴,缴交物业。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个月通知甲方。

2、租期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3、租金:车位租金___________元/年,车位管理费用___________元/年,合计金额___________元/年。

4、使用期间内车位蓝牙卡由甲方向物业购买,合同期满后如不继续租用,乙方应退还甲方车位蓝牙卡。(如蓝牙卡丢失,乙方应支付100元蓝牙卡补办费用。)。

二、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三、乙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防工程租赁协议

乙方年开发建设________工程,地上建筑层数为________层,建设总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应同步建设人防工程________平方米,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建成。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定。

一、工程建设标准及要求。

1、工程防护等级为________级,战时功能为________,平时功能为________。

2、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二、双方责任及任务。

1、甲方责任及任务。

(1)按时办理设计文件审批手续,合格后出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防护专业验收。

2、乙方责任及义务。

(1)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前报甲方审查。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开工。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批准部门批准。

(3)及时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加强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建成人防工程。

(4)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竣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完整的施工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和甲方。

(5)不能按时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开工和竣工以及不建或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防护专业验收合格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人防工程租赁协议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租赁期间甲方租凭的设备如果造成丢失或者毁坏,按原价的80%赔偿。

3、租凭时间:xx年00月00日——xx年00月0日。

4、施工地点:

5、财务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及单价:见租凭设备表。

(2)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设备停机费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给乙方。

6、有关约定:

(1)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设备租凭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甲方负责。

(3)设备租凭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甲方负责。

7、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

(2)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设备的施工产生,但不能违章指挥,若由甲方人员违规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卫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及其零备件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复杂:

(1)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但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3)若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由此影响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经双方签认后,可免签当日台班费。

9、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解决。

10、本合同经双手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将华大家园地上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地上停车位编号和业主车牌号。

地上停车位编号:业主车牌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次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20__年3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止。

2、乙方须于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3、续签合同时,乙方因故不能到场时,须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履行续签合同的相关手续。

4、租赁期满,乙方不按期续签合同的,甲方可另行租赁。

5、乙方在出售华大家园房产时,本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可退租;租赁期满后本合同不续签。

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车位的年租金900元∕个·年,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付清。续租年租金的调整依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

停车位租金不包含泊车服务费。泊车服务费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由乙方另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四条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位进行停车管理服务。

乙方义务:

1、乙方在使用地上车位时必须服从物业管理规定;

2、租赁的停车位只用于停放符合物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

3、乙方停放的机动车辆变更时,应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乙方不得在地上车位上清洗车辆,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须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

5、车辆进出停车位不得妨碍物业管理活动和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活动;

6、乙方不正确使用停车位或不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停车位,给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以及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五条免责约定。

1、本合同仅为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承担车辆保管及泊车服务义务,乙方在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发生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期内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相免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应按本合同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

1、在小区遭遇如火灾等紧急事件时,乙方无条件同意车位被临时占用或使用。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物业管理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北京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业作为朝阳产业,其发展前景广阔但路途艰辛。汽车租赁是近年来一个新兴行业。在我国,随着交通系统的不断完善,具有租赁汽车需求的人群日渐增多,汽车租赁业发展迅猛。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车型可随时更新。

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对高档消费品有不断更新的欲望。在欧美人们平均8个月更换一次车型。假在花费三十多万元购买一台轿车,因社会经济发展很快,一年后汽车的性能、外观改进很多,而价格却会大幅下降。一年后,如果想换新车型,老车可能15万元就很难卖出。这意味着,一年中车价损失接近20万元。但假如租赁一台三十多万元的车,只需10余万元。而且,可随时租用最新车型。从人们经常更换手机的状况就能预料到几年后,经常换新车,将是人们的新时尚。

解除检验烦恼。

自购车辆后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一年一度的车辆年检要耗费很多财力和精力。但如果租车,就不存在这些烦恼,无论是车辆维修还是其它原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租赁公司都会及时提供替代车,保证用车。

提高资金利用率。

如果自购车辆要一次性支付30万元,消费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也就是说租车和买车相比至少可节省一次性投资20万元。消费者用这20万元去经营,可赚取一笔可观的利润。

良好财务状况。

自购车辆必然会造成固定资产增加、借款增加、流动资产减少使财务出现不良状况,而租赁车辆将有效回避上述风险。

提高成本观念。

自购车辆使用时随心所欲,特别是单位公车,私自用车现象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如果租赁车,一是可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控用车数量,二是用车人知道自己的用车成本,可直接减少不必要的用车,有效地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

出事公司协助。

驾驶自购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与保险公司交涉,因车主不熟悉报案理赔程序,往往会浪费许多时间和金钱。做为车辆管理的专业租赁公司,平时就与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处理理赔过程中,必然有明显的优势。

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用户有机的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发达国家人们的租赁认识也很全面,汽车租赁的益处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在中国,随着观念的变化和市场的培育,企业、个人“以租代买”的用车观念向量大面广、充满活力趋势发展。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和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下文是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布局营业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3%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

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

第十条申请经营汽车租赁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准予经营的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件,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申请者持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承租者应当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第十四条承租者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者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汽车租赁行业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收回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汽车租赁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公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处罚,汽车租赁经营者一年内违章记录达到5次以上的,收回其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件和租赁车辆证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汽车租赁具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有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和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两类。汽车租赁具有租赁期短,租用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维修保养等租后服务等特点。中国汽车租赁企业由于经营时间短,规模和实力有限,多采取分散独立经营的模式,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租赁市场的成长,这种模式难以为顾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企业提供持续健康发展的空间。汽车租赁企业在经历了最初的市场培育之后,经营模式必将走上连锁经营和与生产厂商合作的道路。

按照租赁期长短划分。

1997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按照租赁期的长短将汽车租赁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在实际经营中,一般认为15天以下为短期租赁,15~90天为中期租赁,90天以上为长期租赁。

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按照经营目的划分。

汽车租赁按照经营目的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租赁合同的解除办法

鉴于甲、乙双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商铺签订《_______________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约将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放弃上述商铺优先续约权及承租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租赁合同》终止、商铺返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甲乙双方租赁关系即同时解除。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于年月日前将铺位退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退还,甲方将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房屋占用费。

三、乙方承担商铺实际退还之日前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广告费等一切费用。

四、乙方退还商铺时应保证商铺内水、电等设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损坏商铺内原有设施和非乙方装修部分,若有损坏,乙方需照价赔偿。

五、《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扣除乙方欠缴费用后退还承租押金,明细见附件。

六、退费时间为合同解除后满两个月,退费方式为网银转账。

七、乙方撤出商铺后,遗留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八、因乙方退租给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即有权将该商铺进行二次招商,并可随时与意向经营户实地参观该商铺直至签订《租赁合同》。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无内容):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人防工程租赁协议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市(县)区(镇)工程名称:建筑面积:邮政编码: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生效后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每个柜台、店铺)每月元,共计元;。

2.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包括: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和主要风、水、电设备设施,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工程时,承租人应予以协助。出租人也可委托承租人就其中某一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责或抵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也可约定解决方式。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的,其维修范围和费用负担由双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中约定。

第五条工程租赁期间的水、电、暖、通信、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六条租赁工程的装修。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工程按使用需要进行装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工程进行装修,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租赁合同期满,对工程装修的处理:。

第七条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按使用需要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范围:。租赁合同期满,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八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变更。

1.出租人将工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本合同在租赁期间对受让第三人继续有效。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将工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工程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保持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如需变更用途,应当书面报经出租人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工程使用费达到天或者拖欠水电费达到天以上的;。

2.擅自将工程使用权转让的;。

3.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利用工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逾期天未交付工程供承租人使用的;。

2.提供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不能正常使用的;。

3.在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内未尽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责任。

1.未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负责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时(或按本合同约定)维修工程,偿付违约金元;。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工程主体结构、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责任。

1.未按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应如数补缴,并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4.逾期不归还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外,偿付违约金元。

三、因国家战备需要终止合同,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或续签合同,应提前天与对方协商。

2.3.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承租人取得使用证后本合同生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购买小区栋室住宅一套。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将小区人防地下集中式(编号)号汽车停车位(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标注)租赁给乙方。

二、上述车位租赁价格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租赁费。

三、乙方仅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车位租赁期从协议签定之日起至期满________年止。期满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免租金继续使用该车位,不再另行签定租赁协议,直至乙方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

四、该车位所属地下集中式车库将由物业公司进行有偿物业管理,具体细节由乙方同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地下车位服务协议。

五、乙方同意在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作为人防工程设施免费征用。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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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未取得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

(六)不能保障居住、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发布房屋租赁信息。

第十二条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作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屋租赁信息系统中公布,供当事人参照选用。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房屋修缮、安全、消防等责任;

(五)续租、互换、转租的约定;

(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填报和提交下列信息内容及资料:

(三)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证明。

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租赁当事人及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种类及号码,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及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续租、转租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当事人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续租、转租等登记备案手续和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向有管理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经纪业务活动。

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台帐等,并将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档保存,其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经纪机构提供房屋租赁居间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转借、骗取或者买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对房屋租赁及其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及时处理: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更正;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当事人及时申办;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六)履行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理情况应当告知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对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保存。

租赁合同的解除办法

甲乙双方原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楼,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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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除办法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后,出租方不可能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期间,房屋无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损失。

二、房屋中介费用。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出租人寻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过委托房产中介机构进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间成功,房产中介会收取一定数额的报酬,该报酬应计入其寻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内。当然若出租人不采用委托房产中介的方式,则房产中介费用可不予考虑。

在很多情况下,商铺的出租人都会对新的承租人给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收房后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不能办公、营业。此种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赁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规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损失也是会被认定为实际损失的。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寻找下一承租人,前后两个租赁合同的租金可能并不相同。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租金高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不存在损失一说。如果后一租赁合同的租金低于前一租赁合同的租金,则两次租赁合同的租金差价可能会被视为出租人依据前一租赁合同可获期待利益的损失,出租人可能会主张由前一承租人承担。由于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各执一词,最终的结果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4)|返回目录。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对于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中因装潢物不可拆除,或拆除后价值明显减少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租赁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根据你所述情况,属下家违约,应由其承担装修损失。若所留装潢物对你确有利用价值的,可由你酌情给予补偿。若有证据证明你曾明确不同意装潢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此问题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目的的;3、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出租房屋应由双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涉外房屋租赁应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关证明有:(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1、房屋所有权证件,即房产证。如果承租人是其他省市的外来流动人员,则还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共有房屋,则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书。若房屋委托他人代为出租,则代理人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书面证明。(二)承租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经审验,凡符合规定的,房管部门发给《房屋租赁证》。

我作为承租人可不可以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如何转租?

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或者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租承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一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未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转租,转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县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并取得《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房屋转租时,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并应在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农场局受理处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证明;三转租合同;四转租的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出租方:_____货运公司。

承租方:_____建筑公司施工三队。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四吨载重量解放牌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

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工地运砂子、水泥、砖、木料和预制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而且出租方每天还要偿付承租方元。

钱的违约金。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

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索赔承租方。

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八、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普通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原有出让土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变。

第八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申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协调,可以整合各企业工业用地中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可增加10平方米。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要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设施,满足入住要求。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财政部财综〔〕88号文件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建设投资补助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的办公费用与工资支出等。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市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城区无住房,或未租赁其它保障性住房;。

3、父母在城区拥有个人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居住面积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2、在城区无住房;。

3、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

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本条第1款和第3款的条件限制。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资格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社区、街办审核。街办和社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区房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区监察局、街办、社区等相关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审核调查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申请人名单上报市房管局。

(三)市房管局将申请人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区房管局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七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工作单位统一向市房管局申报。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与审核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时有投诉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核实意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第十八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须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执行,其资格审查由企业和工业园区负责。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与家庭的租赁需求后的剩余房源,以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向城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其资格审查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配租与轮候。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和区房管局上报的需求情况,将政府所有、面向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的房源(具体到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组织配租。其工作程序为:

(一)区房管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配租方案应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轮候对象可根据配租方案,到区房管局进行登记。

(三)区房管局通过随机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房号。区房管局应将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房管局审核备案。

摇号或抽签过程应接受市、区监察局、市公证处和市房管局的监督指导。

(四)优先顺序:

1、申请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

2、上一期配租中没有配租到房源、且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按轮候顺序号);。

3、本期申请人(按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组织配租,其配租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的房源。

轮候期超过一年的,由区房管局组织社区、街办对轮候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或轮候期没有超过一年的轮候对象,其轮候顺序号依然有效,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复审没有通过的轮候对象,由区房管局说明理由,并取消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所有权人组织配租,配租对象为本单位内部取得租赁资格的职工,其配租结果应报市房管局备案。

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以及房屋配租,由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并将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承租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与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与租赁对象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核定本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六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与租赁合同的规定执行,同时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市房管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的运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和管理费按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饰装修的,经运营单位批准后方可装饰装修,但装饰装修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对其装饰装修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承租人对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还的,由市房管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预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或所有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退还公租房时,应足额缴纳拖欠的租金;没有足额缴纳租金的,运营单位应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缴所拖欠的租金。

第三十一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区房管局应当会同社区、街办和运营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区房管局应与运营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承租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走访、调查,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合同期满后,由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管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下文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1.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

2.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1999年11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平、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配租以及使用管理等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财产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及国有房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近期建设用地和年度建设用地。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及调剂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方式筹集。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规模、套型结构、竣工交付时间、收购方式和价格等事项。

(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性质按所在宗地主要用途的供地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分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三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规范规定。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租赁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家庭财产指的是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及其他各类非住宅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确定。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人在本市五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3.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4.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五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六条本市五城区范围内部队现役专业士官,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引进且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技术人员,以及环卫、公交等行业的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定向保障。具体的准入条件、审核和分配规程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交凭证等证明材料;。

5.属于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须提供毕业证书;。

6.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居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

承诺书。

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进行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和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工作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核查的信息一并转请区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财产认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区民政部门根据核查信息,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进行认定,提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和核查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准入条件提出复查意见。符合准入条件的,确定配租标准并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各区上报的申请家庭资格复审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经联席会议复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上公示,公示期15日,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异议后根据所反映的住房问题进行复查,并将反映的家庭财产、收入问题转区民政局复查,核实结果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复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纳入轮候配租范围,在“中国·福州”门户网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住房筹集,以及承租人轮候、配租和使用等运营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获得承租资格的承租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至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轮候配租。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统一组织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方案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书》,并在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选房配租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未按时前往选房或选房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并自选房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按照申请家庭人口确定为:一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套)型,二人户配租55平方米户(套)型,三人以上(含三人)配租65平方米户(套)型。

第二十七条《福州市五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并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国有房产管理、房产登记等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定价原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承租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十条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不得超出政府公布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和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对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及其他行为规范的指导、劝告义务,并定期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公共部分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相关管理费用,以及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等费用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重新签约时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最多只能续签一次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租赁期间因原承租人去世、离异、服刑等原因需要对承租人进行变更的,由承租家庭确定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须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向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登记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建立申报档案。对申报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程序进行审查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

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对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或因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对保障标准作出调整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认定。经联席会议认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与其解除租赁合同;经联席会议认定需要调整保障标准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以申报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九条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的总登记,不得办理分户登记,也不能改变房屋用途和上市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售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第四十三条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凡列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享受与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等的政策,可以按规定标准享受中央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并享受国家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

第四十五条由工业园区实施管理,向园区企业职工出租的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公寓等住房,以及民营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政府于2019年3月19日颁发的《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2019〕55号)同时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于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公租房建设与评价的地方标准,标志着我市公租房建设管理水平跃上了新台阶,整体建设品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公租房是我市住房供应体系中“基本住房有保障”的核心支撑,公租房品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障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事关社会和谐的大事。

“十二五”时期,我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的目标任务,基本建立了以设计、建造、评价、运维为核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标准化体系,编制了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结合“十二五”时期公租房建设管理的实践,在出台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基础上,今年编制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地方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设计和建设,全面提升建设管理品质。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便宜。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对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方米。”参与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北京市曾推出过卧室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实际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实也能满足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出现。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便宜了。以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如果面积从22平方米减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减少301元。

而如果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租户来说,能够挑选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未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来新变化。未来公租房建设也可根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栋格局,可避免用地浪费。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别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方便?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未来北京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重细节品质的提升。

“面积本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始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现,一些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细节。例如,由于公租房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专门强制要求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专门要求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须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出现了高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在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极大提升。据悉,未来北京市公租房将告别竖向烟道,倡导水平直排的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采取油烟分离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衔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始正式实施,列入开工计划的公租房就将按照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专门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公租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具体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住区人行出入口附近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也就是根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分小户型的人数按照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他评价指标区别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须具备的,如果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责人说。

租赁合同的解除办法

第一、自愿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二、法定解除。

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三、诉讼解除。

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举证是一个关键的程序。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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