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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汇总5篇)

时间:2023-09-23 23:54:46 作者:文锋 最新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汇总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篇一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经营地址在银川市兴庆区范围内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户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2、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职工在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职工招收、转移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并盖公章;

3、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4、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职工备案登记表》上确认该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并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后连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衔接

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30日内,持备案后的《招收转入职工登记表》、《招收转入职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增人手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备案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职工花名册》及劳动部门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证明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核减手续;核减职工社会保险的时间,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离开用人单位的时间为准。

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篇二

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

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

第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

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

2.非技术合同;

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

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

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篇三

[办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44号)、《关于加强项目经理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04]1152号)、《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总监的通知》(建质安[2006]969号)。

[所需材料]: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打印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批准文件或者工业项目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

联系电话:***2联系人:宋扬陈帅

乘车路线:677、689、622路高尔夫温泉别墅站

办公地址: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四道交口融合广场6号楼1门202

[办事须知]

一、合同网上录入操作流程

1、建设单位登陆网址:(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

2、查看右侧承发包合同备案说明;

3、建设单位录入合同并上传;

4、合同监管审查确认通过;

5、企业打印合同(带水印)报招标站备案。目前,设备材料合同仅能填写备案信息,不能填写合同。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证明文件(仅限工业项目)发包方提供

1、立项(项目核准)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章程,工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准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单位单位代表在合同备案前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还应提供规划许可证。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项目合同备案所需材料承包方提供

1、勘察合同

勘察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设计合同

设计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监理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6)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7)具有有效投标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卡(总监、总监代表须押卡)。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的1)《建筑业企业入区施工资质核验证》2)具有投标资格的建造师ic卡(正副项目经理押卡)3)报价书或预算书4)营业执照5)资质证书6)授权委托书7)被授权人身份证8)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需附在合同中,并加盖双方公章)9)外地企业需提交外地进津备案10)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应是按月支付结算。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授权委托书4)被授权人身份证5)分包交易服务卡6)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以及7)总包合同复印件。以上所有证件需携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格式:

****(业主名称)同意****(项目名称)由****(总包单位名称)分包给******(分包单位名称)。如果总包工程是公开招标的项目,还需注明:此工程为非总包合同中暂定款项。

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篇四

初次申报登记技术合同的卖方需将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和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直接下载),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技术合同登记处,取得用户网上登陆录得用户名id和密码pw。

2.网上申报登记

点击登录界面的“合同卖方”,输入用户名id和密码,进入卖方主页面,点击左侧功能键“合同申请”,选择43#登记处后,根据技术合同内容对应表格栏目填报并提交。

3.报送合同文本

卖方完成网上申报登记后,应及时将该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原件(如有合同附件需一并带上)送到43#登记处,以备审核盖章。

4.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许申请营业税减免,应先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然后凭已认定的合同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海淀区纳税的卖方直接到卖方主页填写提交后打印,非海淀区纳税的企业直接下载填写打印)到43#登记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到税务部门申报营业税减免。

5.核定技术性收入

卖方履行合同并取得经济收入后,持如实填报“技术性收入核定表”、银行进帐单或发票复印件,到43#登记处办理核定技术性收入、开奖酬金单手续。

6.审核认定登记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照卖方网上申报的登记表,并根据收到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认定、登记。网上自动生成合同编号,登记员随即将编号记录在对应的合同文本上,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先备案再签合同正常吗篇五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3.3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6.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7.7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10.10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购房合同原件。 13

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预售合同备案号: 编制号:

2、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单位、购买人、登记机关各保留一份备案表。

3、办理产权证时凭此表办理登记。

4、此表由平坝县房管局监制。篇三:购房合同范本

合同中有蓝色下划线部分可点击察看详解

合同中有红色下划线部分为核心内容,请务必详查

购房人在购置商品房时,尤其是其购置期房的时候,往往是看了开发商印制的《售楼书》,才决定是否购买。售楼书中往往列明了该楼盘的特点、交通、规划设计、房型、配套、装饰、设备等情况。购房人认为《售楼书》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一旦交付的房屋与《售楼书》不一致,大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实践中,这类争议不在少数。从法律意义来讲,《售楼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是开发商向购房人发出的,请其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的意识表示,是双方的承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购房人将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的与其有关的重要内容写在补充协议中。

二、房屋质量的约定

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的内容包括:墙体平直的标准; 防水的标准,即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表面裂缝的标准:即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管线安装与室内表面的平整标准:即开发商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承诺任何管道的安装不影响房屋室内表面的平整。采用的建筑材料应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等。

三、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房屋交付时,履行的手续有:房屋入住通知;钥匙收条。开发商应向购房人提交的资料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该两书内容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实测面积等。

四、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

五、产权证取得期限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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