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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热门14篇)

时间:2023-11-07 22:39:50 作者:HT书生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热门14篇)

租赁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小编特意搜集了一些典型范例供大家参考。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甲方愿意将位于私有楼房以每月租金元租给乙方仅为单位办公之用。租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自律遵守,不得反悔违约。

一、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与租金同时付给甲方。

二、乙方在租住期间必须遵守本小区有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环境卫生等其他管理规定,不得从事非办公等其他包括“黄赌毒”在内的一切有碍邻居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违约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有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将现租住房以任何名义方式出售。转租,转借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甲方同意乙方因为办公需要对该租住房进行适当装修装饰,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时不得随意对房屋进行建筑结构改造,乱接水电,暖线路,不得破坏房屋内外原有设施。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合法权利,不得随意追加租金。

六、合同到期后除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续租续签《租房合同外》。乙方必须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搬出非甲方的一切物品。否则甲方在十日之后将对房内滞留物品按乙方自动放弃物品处理。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续租该房时,原屋内由乙方装修部分不得拆卸故意破坏或者折价要求甲方付费,应作为双方诚信守诺愉快合作乙方友情赠与甲方行为。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认真协商。逐字逐句慎重认可签订。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增减,修改,涂抹,伪造。因此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均属违约,违约方付对方违约金五千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合同签订立即生效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付清租期全部租金元及物业管理费(包括水。电,暖。卫生费,电视闭路费元,共计元,大写元,甲方同时向乙方签写收款收据。

十、合同签订生效日期:年月日.

十一、此合同共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甘河子镇乌齐路南侧八区二段租与乙方使用,面积x1平米。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从xx年x月20日。

20xx年x月20日,至三、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四、租金每年xx(贰仟元整),押金1000(壹仟元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五、如在租房期内有一方违约,需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壹仟元整)。

六、乙方在承租期间自行承担水、电、物业费、垃圾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合同法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定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合同法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欢迎阅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转租租赁标准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渡假村__组团内__楼房__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__人民币(含建筑税)。乙方分两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为__万元,房屋验收合格后的十天内,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额。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________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__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________年的租期按________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

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十。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十。

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代表: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范x二合同编号:__________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支持企业发展,甲方愿将房屋的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特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出租房屋坐落地址:

第二条出租房屋、面积、租金等:见附页。

第四条费用及交纳。

一。租房押金。

1.租房押金交纳标准为50元租赁房屋总面积。

2.乙方租赁房屋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应交纳租房押金_______元。

3.租房押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及《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各项条款的基础上于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押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退租部分房屋,租房押金不予调整,直至乙方全部退房迁出时,由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

4.乙方提前退房,甲方有权按每提前一个月扣除租房押金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归甲方所有,具体数额依此类推。

5.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欠交租金时,甲方有权直接抵扣租房押金充抵租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

6.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以租房押金抵扣。

二。租金。

1.租金应自本合同签字的同时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交纳,以后的交纳时间为每季度的。

第一个月的前十天,标准见附页。

2.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3.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45天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甲方义务。

第四条项下的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责任。

2.甲方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不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除乙方人为造成的房屋损坏和不可抗力外,保证房屋不漏雨、倾斜、倒塌等。

3.承担出租房屋的房产税。

4.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租房押金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承担责任。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房押金和租金。

6.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房押金及租金。

2.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4.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须恢复原状,不能(愿)恢复的,向甲方支付恢复所需的费用,该费用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同时承担由于恢复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5.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6.承担承租地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依法经营,若发生诉讼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乙方被财产保全导致甲方房屋被查封),乙方应当具实承担。

9.三资企业承租房屋,除应当接受本合同中乙方项下所有义务外,应当依法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费。

1.乙方不得在承租场所内从事不符合《企业进驻国际创业中心申请审批表》,或未经甲方允许的非高科技开发经营的项目。

第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延续原合同期限或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第九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关系如需恢复,须重新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如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与《企业孵化与综合服务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一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保留二份,乙方保留一份,自双方签字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效力相同。

房屋租赁合同概念及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 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其中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特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购买。

1、关于房屋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3、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4、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1、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 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 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2、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3、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 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

租方(又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又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中介方。

签约地址。

经过协商,承租方愿承租出租方提供如下房屋作为用途,为明确责任,恪守信誉,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小区号楼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约平方米;间数间,留用设施(附室内设施清单),房屋产权性质自有。

2.室内附属设施: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承租方到期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协商。

3.租赁期内的水、电、燃气、通讯及网络、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均由承租方支付。支付形式:电视费和治安费、物业费、暖气费由承租方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其余的费用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收费方。

4.租用之前,出租方应确保房屋内的设施能正常使用,承租方应在正式承租前,对房屋设施进行验收。如超过应该验收的时间达到日,出现损坏,应由承租方负责修理,恢复至原样。

5.租用期间,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应提前天通知对方,并补偿相当于一个月房租金给对方,并同时要求结清房水电气等费用。

6.承租方租用期间,需在首期房租金到期天支付下期房租,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超过通知时间10天仍不付款,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退房,并可扣留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并同时要求结清房水电气等费用。

7.租用期内,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承租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出租方损失。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8、房屋出租期间,承租方应保持房间内的一切设施完好无损、墙壁干净。如发生墙壁污损,应负责恢复至原样;如发生家具、电气等设施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承租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出租方必须确保承租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7.租用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墙壁、地坪、内部装潢等用途设施,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如需改变,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与出租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配合出租方及时给予修复;如属人为损坏的,承租方应给予赔偿。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约定的事项:

房客在使用燃气、水、电、暖气等设施时应注意安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全文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由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护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属于特种租赁,按其公有和私有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其中私房租赁又可以分为农村私房租赁和城镇私房租赁。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村私房租赁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农村私房租赁主要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这里所讲的主要是城镇私房租赁。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

租赁合同。

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

申请书。

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

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

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短期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实地看房,自愿协商达成租房合同如下:

二、租金为元,按季度结算,先付后住,乙方必须在月底提前支付第二次房租,租住押金元。

三、乙方在承租期内必须承担,水电、宽带、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拖欠。

四、房内一切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五、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转租,转让他人居住使用,甲方发现有权收回租房,不退任何费用。

六、租赁期,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国一方支付违约金。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

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下文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下文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及其则分则“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制定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方现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门面房间,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房屋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年租金收取标准及付款方式。

1、双方议定,第一年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的房屋年租金为_________元/间,以后年租金收取标准按照随行就市原则,即本合同租赁范围内的每间房屋年租金收取标准,原则上应该与北面同排其他房主收取的每间房屋年租金收取标准相同(不含本排房屋北边第一家),不另加价,也不降价。

2、房屋年租金收取采取先付款、后使用方式,具体为:乙方应在下一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先与甲方议定下一租赁年度的房屋租金并足额交清后,乙方下一年度方可使用甲方房屋;甲方收款后,应亲笔写下收款条据交给乙方作为付款凭证。乙方如有资金困难,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可酌情延期支付房屋年租金,但最迟不得超过下一租赁年度开始后一个月(31日历天),乙方如违约拖延支付,甲方可依法单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对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甲方解除合同后,应在三天内无条件搬出甲方房屋。

第四条:乙方承租后,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改动房屋结构形式(乙方对房屋结构的改动不得破坏房屋安全性和稳定性),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在承租使用期间造成甲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恢复合同订立之前的房屋原状,乙方应无条件恢复,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变动对本合同的处理。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依法出卖、转让房屋所有权,但该出卖、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甲方在出卖、转让房屋所有权之前,应事先通报乙方。

2、免责条款。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法律、政策的变化,自然灾害、灾难或者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人员、财产损失,例如遭遇政府部门强行拆除、占用、收购甲方房屋等等;发生地震、洪水等等;发生战争、动乱、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等等,以上属于不可抗逆的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均不算违约,相互不对对方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协议需甲、乙双方及第三人(即房屋承租权受让人)共同在场合议制定,合同变更协议一经签订,则第三人获得乙方相应合同权利与义务,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自动终止。

第七条:乙方不得利用所承租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并对因此造成的乙方所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产生的水电费及其他税费一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执行,也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当事人或者合法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合同生效后,违约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

承租人(签字或盖章处):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1月20日起施行。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_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电话: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电话:代理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名称、数量。

1.1租赁房屋座落于权属,权属证号,配套设施包括。

1.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约。

第二条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年,自月年日(其中年月日至月日为装修期,免租金)。

3.2为确保乙方能够按计划正式营业,甲方须于年前正式交付房屋。

3.3房屋交付时,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可正常装修及办理营业手续。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和交纳方式。

4.1甲、乙双方议定所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第二年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第三年租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以后每年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等由乙方自行承担。____方负责为该房屋安装独立的水表、电表。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约定的费用项目,但与乙方使用、居住或经营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2支付方式:_______、履约保证金(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后,应将该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乙方。

4.3支付时间及方式:

以后每次付款为: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5.2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每逾期壹天,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叁个月,乙方除索取违约金外,有权终止合同。

5.3租赁期间,甲方需将与购置该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包括门头牌匾、楼顶及楼体灯箱的设立权,楼前停车位的免费使用权等)无偿提供给乙方。

5.4甲方提供正常的水、电、暖(入户),满足乙方入住后的使用。

5.5甲方同意乙方在租赁房屋外墙和楼顶等合适位置安装若干室外空调挂机。但安装时,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

5.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通过消防设施验收。

5.7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乙方在承租使用期间,如出现需由甲方维修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维修后,甲方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能根本解决问题的,每影响一天,甲方需按年租金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8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合法规范的房屋出租手续。

5.9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______________元整,,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的___%作为赔偿。。

5.10在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该房屋转让或抵押,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6.1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付租金。每逾期壹日,须承担应付款项的1‰作为违约金;无故拖延支付下一期租金并在甲、乙双方无任协议的情况下,租金付款日逾期____日后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收回该房屋,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补偿,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任何财产、物品、文件、资料、设备等甲方有权通过所在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等相关部门证明,将上述物品妥善放置其他处所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履行合同规定,如有违约,完全自愿接受甲方作出的上述处理,同时保证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6.2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在该物业内进行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品。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自甲方提出限期整改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乙方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内外的治安、防火、环保、卫生等工作,有义务保护所租房屋及其设施完好无损。

6.4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妥善保管及使用房屋设施,如因乙方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财产、人身伤害(包含第三人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及理赔。

6.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需要改变,应征得甲方同意。

6.6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该物业转租时须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转租、转借。

6.7租赁期间,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欠交4。1款中的各项费用达壹个月视为乙方违约,如合同因违约而告终止,乙方须全部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6.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______________元整,如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须对甲方做出另行赔偿。

6.9本合同因双方协议解除或租期届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租期届满之日迁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及甲方所属内部设施、设备及乙方对该房屋所进行的装修完好无损的返还甲方(乙方不得恶意破坏自行装修的部分),如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缮或按价赔偿。

第七条合同的延续。

甲、乙双方同意以年为一个租赁期订立合同,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意愿,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延长年,但甲方有权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要求提高租金,但提高幅度限在_____%以内。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8.1合同有效期内,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损毁而无法修改(复)或不再适宜作经营场所。

8.2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第九条居间方报酬与责任。

基于居间方已提供居间服务,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付居间方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此项费用只是作为甲、乙双方通过居间方承租上述房地产的居间服务费用。居间方在促成甲、乙双方签署居间合同后即终止对甲、乙双方的居间服务,甲、乙双方无论任何原因致使房屋租赁期间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除居间方有过错),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中介费将不予退还,居间方只负责提供原始合同文本证明及双方其它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权利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提醒。

12.1租赁当事人应向当地房屋租赁部门理登记备案手续。

12.2租赁当事人应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治安责任登记。

12.3租赁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纳税费。

12.5甲、乙双方就有关本次租赁的相关证明(房产证明、身份证明等)已互验并认可。

12.6甲、乙双方在签约时已见过对方本人或有授权书的代理人并认可对方的签约权利。

甲、乙双方对上述提醒事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签字(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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