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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心得体会(模板16篇)

时间:2023-12-19 05:34:03 作者:字海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某个具体经历或事件中的领悟和感悟的总结。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他们在学习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值得我们借鉴。

消防事故处理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消防事故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消防事故时有发生。在处理过程中,我从实际操作中总结了一些心得,包括预防、应急和事后救援等方面。通过这次处理消防事故的经验,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有了更加果断的行动。

第二段:预防为主(200字)。

在消防事故处理中,预防是基础。通过定期消防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我们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此外,加强员工的防火意识也非常重要。我们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向员工灌输消防知识,使他们知晓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的技巧。在平时,我们还加强公司内部的巡查,确保各个区域消防设备的完好和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我们能够大大减少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段:应急处置(200字)。

即便预防工作做得再细致,事故依然难以完全避免。在面对突发的消防事故时,我们要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进行应急处理。首先,我们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指挥。其次,我们要快速疏散人员,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灭火器材进行初期扑救,争取亲临现场的消防队及时赶到。最后,要配合消防队进行进一步的灭火和救援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冷静、果断的态度,不仅保证自身安全,也能最大程度地保护现场人员。

第四段:事后救援(200字)。

经过应急处理,消防事故的危害基本得到遏制,但事后救援也非常重要。在事故发生后,我们要积极开展善后工作,包括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对事发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和修复等。同时,我们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汇报事故的经过和处理情况,以便后续的追责和改进。通过这样的事后救援工作,我们能够从消防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这次消防事故的处理,我深刻感受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预防、应急与事后救援是处理消防事故的三大关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各个部门和个人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预防措施,提高人员培训的水平,以及强化事后救援的效果,确保公司及员工的安全。同时,也希望通过我这次的经验分享,提醒更多的人关注消防安全,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环保事故处理心得体会

环保事故是指由于环境保护措施不力或管理不当导致的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处理环保事故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需要政府、企业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在参与环保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环境意识,预防为主。

首先,在处理环保事故之前,我们要提高环境意识,做好预防工作。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预防环保事故的关键是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标准。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培养,如垃圾分类、节约用水用电等,这些细节的改变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迅速应对,减少后果。

其次,在环保事故发生后,我们要迅速应对,以减少事故后果的扩大。当事故发生时,我们不能慌张和推诿责任,而应迅速争分夺秒,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实、评估,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危害加重。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同时,要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事故情况和应对措施,稳定公众情绪,防止恐慌和虚假信息的传播。

第四段:责任追究,加强管理。

再次,对环保事故的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环保事故发生的原因,要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追究相关责任。不仅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也要加强对企业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减少环保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第五段:公众参与,共建美好家园。

最后,环保事故处理中,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至关重要。公众是环保事业的重要力量,只有公众积极参与,才能共同建设美好家园。政府和企业应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增加公众对环保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公众也要自觉履行环保责任,爱护环境,提高环保意识。在环保事故处理中,要支持公众的举报和监督,及时揭露环境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环境治理环境。

总结:

在处理环保事故的过程中,我们要提高环境意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应对,减少后果的扩大;对责任追究要严格,加强管理;公众参与和监督是重要环节。在未来的环保工作中,我们要更加注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家园。

交警事故处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作为交通管理的重要一环,交警部门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和处理事故的重要职责。作为交警一线,我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交警事故处理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以责任心履职。

作为一名交警,处理事故时,我始终抱着对公众安全负有的责任心。在接到报警后,我会迅速赶到现场,确保事故现场安全,并引导当事人安全撤离。同时,我也要注意保护现场,阻止闲杂人员靠近,避免事故扩大化。在核实事故情况时,我会进行全面的调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证据,为事故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只有充分履职,才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段:以果断行动处理事故。

处理交通事故时,必须要做到快速反应和果断行动。当接到报警后,我会迅速出发前往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在处理严重事故时,随时会面临危险和压力,但我始终要保持冷静,并迅速做出应对。在制止事故现场的交通混乱时,我会果断地采取措施,例如疏导交通、维持交通秩序等等,以确保事故救援的效率和安全。只有果断处理,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段:以公正执法对待当事人。

在处理事故时,我要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无论是谁造成了事故,我会在了解事故原委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明确责任划分。我会根据交通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让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以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我也会倾听当事人的解释,并尽量给予合理的引导和帮助,让他们了解并改正自身不当的行为和态度。只有公正执法,才能让交通秩序更加安全有序。

第四段:以沟通能力化解矛盾。

处理交通事故常常涉及到当事人的情绪和利益矛盾。作为一名交警,我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处理事故时,我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理解他们的情绪,并进行适当的劝解和引导。有时,我需要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并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冷静的分析,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事故处理的效果。

第五段:以知识更新提高能力。

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我还深刻认识到自身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性。为了更好地适应处理事故的需要,我会不断学习和更新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只有掌握了基础知识和最新的处理技巧,才能更加从容应对各种复杂的交通事故。因此,我会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处理事故的技能和水平。同时,我也会借鉴同事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处理态度。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交警,我不仅需要具备责任心和果断行动,还要以公正执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处理事故。同时,知识的学习和充实也是提高自身能力的关键。我相信通过不断总结和提高,我能够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为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事故处理通报心得体会

事故处理通报是组织机构向内部员工或外部组织发布的一种报告,通常包含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等信息。通过对事故处理通报的阅读与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经验,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所接触的事故处理通报给予了我许多宝贵的启示和体会。

事故处理通报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具有重要的学习和总结意义。通过阅读通报,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背后的风险因素,有利于我们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及时消除。事故处理通报还会介绍相关的应对措施和预防措施,这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的预防措施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可以帮助我们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事故处理通报的学习与总结,将其作为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我们在阅读事故处理通报时,应着眼于其中的原因分析部分。在这部分,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事故真正发生的原因,比如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不善等。通过对原因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以后类似的事故预防和处理提供经验依据。事故处理通报中的经验部分也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通过阅读通报中的经验总结,我们可以了解到某一事故处理中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这对我们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帮助我们在类似的情况下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处理事故。

第三段:规避自我感觉良好的盲区。

在阅读事故处理通报时,我们要特别注意规避自我感觉良好的盲区。自己可能会因为成功地避开了某种风险而产生自满情绪,以为自己已经很懂得处理类似事故。但实际上,每个事故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将经验套用于其他事故中。因此,我们要警惕自我感觉良好的盲区,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事故处理通报,不断吸取新的知识和经验。

为了更好地提高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理通报的反馈机制。通过反馈机制,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汇总各种事故处理通报的经验和教训,形成通报的循环闭环,推动事故处理的不断改进。反馈机制还可以促进组织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分享各自的处理经验,共同提高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光靠阅读和学习事故处理通报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将所学的知识和经验应用于实践。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遇到事故时,我们要冷静应对,及时报告,切勿胡乱处理。只有将事故处理通报的学习体会融入到实际行动中,才能真正提高我们的安全防范和应对能力。

总结起来,事故处理通报是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重要的参考和总结材料。阅读和分析事故处理通报,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和教训,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我们要规避自我感觉良好的盲区,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理通报的反馈机制,并将所学应用于实践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处理各种事故,确保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交警事故处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交警的工作变得愈发重要。作为路面交通秩序的维护者,交警除了负责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外,还承担着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事故处理的重要性和繁琐性。在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现将其中的五点总结如下。

首先,事故处理要冷静处理。交通事故发生时,事发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处理时应以冷静、稳重的态度面对。在理解事发经过的基础上,要与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沟通,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涉及交通事故,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便能够冷静判断和处理。在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激动,当着我的面大骂对方,我毫不动情。通过握手抱歉和详细地向他们解释事故责任,最终让当事人冷静下来,并对我的处理工作表示肯定。

其次,责任划分要公正公平。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责任划分。基于对现场调查取证的结果,我们需要根据交通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判断事故责任,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事实上,事故责任的划分需要站在一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角度出发,不能受到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扰。在一次事故处理中,当事人互相指责,坚持自己没有责任,并想方设法逃避消防员的执法,但我明确告诉双方,要在法律和常理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最终做出了对双方满意的处理决定。

第三,公安特权不可滥用。作为交警,在处理事故中,有些特权是我们的工作需求,但一定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绝不能滥用特权。这是因为滥用特权不仅可能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公务人员形象和公安机关的信誉。我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遇到一位涉事人员是一位公共人物。他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充满了优越感,和我们公安人员对峙,并试图动用他的特殊身份来干扰我们的工作。但我的同事和我坚守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不受干扰,最终安全地处理了此案。

第四,维护好交通现场秩序。在处理现场事故时,我们不仅是以处理者的身份出现,更是在维护交通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在事故处理的基础上,要尽量维持交通的畅通。我们要通过合理地安排交通指挥,及时疏导交通,并保证现场有序,以免引发交通混乱。在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一度引起交通拥堵,我联络更多的同事前来帮助,通过多人多点协调,及时将拥堵解开,保障了交通的正常运行。

最后,事故处理需要及时归档记录。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之后,我们一定要及时对事故做好归档记录。这是为了保留好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备将来参考。这有助于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并为交通事故的后续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处理一起重大事故的过程中,在记录的重要性前提下,我进行了详细记录,并在交警局归档,后续的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得到了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交警在处理事故时需要冷静处理,公正公平地划分责任,不滥用特权,维护交通秩序,及时归档记录等。在日常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服务。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知识的丰富,我能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并为交通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事故处理的心得体会

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小的困扰和伤害,因而对于事故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经历了一次次的事故处理,我不仅感受到了事故给人们带来的苦痛,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将从事故前的准备、事故发生的应对、事故后处理、事故监督及教训总结这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事故前的准备很关键。在事发之前,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做好各种事故预防的准备工作。例如,如果是驾驶员,要经常检查车辆的机件、刹车、轮胎等情况,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如果是家庭,要确保家电设备的安全使用,如及时清洁电路、防止火线龙头等可能导致火灾的事故发生。另外,我们还应该学会一些基本的急救知识,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做到能快速拨打呼救电话,并提供基本的急救措施,为事故的发生提供更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

其次,事故发生后的应对非常重要。事故发生时,首先要保持冷静、镇定的心态。只有冷静下来,我们才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损失。例如,在火灾发生时,要迅速疏散人员,并尽量采取措施进行消防,以及进行初步的紧急救护措施,如人工呼吸、心脏复苏等。同时,要及时报警,以便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另外,我们还需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如确保道路通畅、人员井然有序等。

第三,事故后的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事故处理的关键在于保护好事故现场的证据,并尽量收集所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目击证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客观公正,不能随意歪曲或隐瞒真相。同时,要依法依规进行事故的登记和报警,确保事故的相关资料得到妥善保存。在处理事故时还需与相关部门、保险公司等进行及时沟通和对接,以便能够尽快妥善解决问题,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事故的监督也非常关键。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监督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目前,我们的社会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减少监管漏洞,以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避免事故处理不到位或出现问题的情况。同时,广大公众也需要积极参与,发起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推动事故处理工作的完善和提升。

最后,我们还需总结事故处理的教训。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痛苦和损失,我们需要及时总结事故的原因和处理过程中的不足,以便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并加以改正。例如,加强事故预防和应对的培训,提高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事故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的相关知识和方法,以提高整个社会的安全素养。

总之,在处理事故时,我们要提高警惕,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事故发生时要冷静应对,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事故的监督和评估也至关重要,以确保事故的处理结果合法合理;最后,我们还要总结事故的教训,以便能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自身和社会的整体安全素养。通过这些心得体会的总结,我相信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处理事故,减少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困扰和伤害。

环保事故处理心得体会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事故频频发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而环保事故处理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我曾经参与过一次环保事故处理工作,深刻体会到了环保事故处理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处理方法和技巧。在这次经历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我将在以下文章中分享一些环保事故处理的心得。

首先,环保事故处理的第一步是迅速行动。一旦发生环保事故,我们必须迅速做出反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和影响。我们应该立即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联系,并向他们报告事故的情况和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如封锁事故地点、疏散附近的居民、控制事故源等,以确保环境和人民的安全。在我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们迅速通知了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将事故得到了控制,避免了更大的灾难。

其次,环保事故处理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处理环保事故时,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了解事故类型和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如果没有必要的知识和经验,我们应该积极寻求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帮助。在我参与的环保事故处理中,我们邀请了一位环境专家和一位化学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持,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我们的事故处理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三,环保事故处理需要团队合作和协调。在处理环保事故时,团队合作和协调是至关重要的。不同部门和专业人员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应对措施。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任务的有效分配。在我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们设立了一个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和指导各个部门的工作,确保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四,环保事故处理需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对于环保事故处理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的情况和后续处理措施,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责任感。我们还应该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诉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我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们积极与媒体合作,向公众透明地公布事故信息,并答复了公众的问题和关切,增强了公众对我们事故处理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环保事故处理需要总结和反思。在处理环保事故后,我们应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我们还应该及时修复和恢复受损的环境,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在我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们及时对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了我们的不足之处,并制定了相关措施来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参与一次环保事故处理,我深刻体会到了环保事故处理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如迅速行动、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重要性、团队合作和协调、公众参与和支持以及总结和反思。我相信,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才能保护我们美丽的地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环保事故处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与患者关系: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有关事实:________________。

请求理由:________________。

具体请求: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卫生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均同意的前提下,并且本着友好的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合同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则制度,就赔偿事宜作如下协议:

1.双方对于此次协议签订的内容完全了解,也知道此份协议所存在的风险,乙方愿意放弃对于甲方责任权利的追究,本协议是甲乙方真实思想的阐述,不存在任何表述上的纠纷。

2.甲方会向乙方承担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另外还包括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后期的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

3.此份协议在生效之后,乙方愿意放弃对于赔偿差额权利的`责任追究。

4.乙方自愿放弃此次纠纷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一份。

6.此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区中心医院(医疗机构)

乙方:*****(患方)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年龄:性别:女籍贯:****市****县

住址:****市

****区****镇

身份证号: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不超过2人)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见证人:

日期: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__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__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__年10月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__年10月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

一,20__年10月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__年10月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卫生局。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正确的理解和解释。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属下列情况者应区别对待:

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中在体腔、术野遗留物给患者虽造成痛苦和创伤,但是再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在事故分级标准中划为医疗事故。《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事故处理实战心得体会

近几年来,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面对突发性的事故,我们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作为一名参与过多起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我深感事故处理实战中的经验和体会,对于遏制事故扩大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事故处理实战中的心得体会,并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事故处理实战中,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面对突发性和危险性较高的事故,很容易产生恐慌和慌乱。然而,这种心态只会给事故处理带来更大的困难。只有保持冷静和冷静的头脑,我们才能准确地判断形势和采取正确的反应。在事故处理中,我时刻告诫自己要保持冷静和清醒的头脑,以使我能够集中注意力,并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事故处理实战需要有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事故处理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准确、迅速地进行信息共享和沟通。在我所参与的多起事故处理中,我深深感受到团队精神与合作能力的重要性。每个成员都需要积极参与,愿意分享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并与其他成员紧密合作。只有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的发挥,我们才能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高效地应对事故处理。

另外,事故处理实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事故处理往往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例如救援、医疗、防灾等。在我所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意识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的薄弱之处。因此,我努力学习并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我参加了一些培训和研讨会,并与一些行业专家进行了交流和学习。这些经验使我对事故处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高了我在实战中的工作能力。

同时,事故处理实战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能力。由于事故的突发性,我们无法事先预料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具备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能力,以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在我所参与的事故处理中,我发现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解决问题和取得成功至关重要。我总是鼓励自己敢于尝试新的方法和策略,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做出决策。这些经验让我更加明白,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能力是事故处理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在事故处理实战中我们要时刻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事故发生时,我们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不顾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总之,事故处理实战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冷静思维、团队合作、专业知识、创新思维和灵活应变的能力。只有通过实践和反思,我们才能不断提高自己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我希望以我的亲身经历和心得体会,能够对广大的事故处理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启示。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为遏制事故的发生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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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

规章制度。

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九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一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五条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第十七条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第二十条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力争在今年内完成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至今已实施。此次《计划》明确提出,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修订作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项目,并将该《条例》修订的着力点放在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计划》还提出,为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将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制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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