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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书(案例19篇)

时间:2023-10-30 04:27:47 作者:GZ才子 2023年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书(案例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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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xxx县人民政府:

根据xx县委办《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为顺利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我镇自查工作,成立了以镇长任组长、机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镇党政办、财政所两个部门牵头,镇属各工作单位负责人各自开展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自查等工作。

内部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投资以及出租出售管理的决策程序及效果,资产使用管理台账,资产账务管理情况,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相关内容。

我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总金额为xx元,其中国有土地xx元,办公用房xx元,公务用车xx元(含消防车、洒水车各一辆),电子、电气设备xx元,办公桌椅xx元。在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一是国有资产购置上,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要求,确需购置设备办公设备的,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签字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党政办组织人员按程序统一采购,防止盲目采购,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二是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x府办发〔xxxx〕xx号文件),我镇不存在超标准、超限额采购;三是各部门建立了规范固定资产使用台账,明确了保管和使用的责任人;四是我镇新增国有资产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交付使用及时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并按要求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五是国有资产处置方面,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无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

我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各方面都比较规范有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重买轻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在应急工作方面的临时物资采购,今后需要加强管理;二是在低质易耗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不及时,比如平时我们使用的电脑,因更新快,在今后工作中,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用好管理好我镇国有资产。

xx镇人民政府。

20××年××月××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组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周宝平

成员:王根基、张水利、薛锋、张峻峰、薛飞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平米,年租金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20xx年5月27日-29日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丰财发{20xx}31号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要求,我们单位非常重视这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并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联合下发的《关于检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为顺利开展并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黄校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我校对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属、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2、资产处置;

4、其他。

经过自查,我校可以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贯彻资产管理的组织人事规定,建立更加规范的固定资产账户;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可以将所有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核算、征用都有管理制度,可以履行相关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职责,并记录资产征用情况。资产处置方面,我校可以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擅自处置资产的情况。学校没有经营性资产。

在自查的基础上,与以往的财务制度相比,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樟树市委办公室樟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19号文件关于《樟树市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场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市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的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我场的自查工作,我场成立了以场长为组长,分管场长为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场的国有资产管理出租(出让)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

我场于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经自查,我场没有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樟树市试验林场

20xx年3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xx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截至xx年xx月xx日,我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累计xx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家具、电脑、打印机、空调、档案保管设备及照相机等。

1、建立组织、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基层单位管理固定资产意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心,我局设立资产管理员并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员的职责。资产管理员熟练掌握《关于修订《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x、《xx区经费管理办法》等涉及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业务的文件要求,同时全面掌握全局固定资产登记使用情况。这样即保证了资产管理信息畅通、政策的实施,又方便了资产管理上下沟通与衔接,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将产生积极作用。

2、抓好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xx年,我局x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全面摸清了“家底”,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优化了资产配置,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为科学编制预算,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供准确依据。

3、规范资产增加、使用、处置手续。

通过对全局固定资产清查,清晰掌握了固定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使用情况,及时输入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对全局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动态管理,加强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工作,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资产高效使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将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办法,拿出新措施,实现新突破。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2、资产处置情况;

4、其他。

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槐北示范小学。

20xx年4月15日。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专项负责。

组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周宝平。

成员:王根基张水利薛锋张峻峰薛飞。

二、自查内容。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平米,年租金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三、自查时间。

20xx年5月27日-29日。

四、自查汇总。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

20xx年5月29日。

国有资产管理整改报告

根据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党政群机关xxxx年绩效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以高增明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到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具体到人,对我委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体制改革任务完成情况。

我委于xxxx年初召开了全区国资系统工作会,作了全面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业绩考核和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等制度建设。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和统计评价制度的途径,着力调查研究工作。同时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对监管企业的过程监督,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年内对各监管企业的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系完善,管理有序,监督有力,责任明确,效果明显。

全面完成了xxxx年各运营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解决企业负责人自定薪酬问题。xxxx年国资委与各经营公司、直管企业签订xxxx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同时要求各公司与其监管企业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层层落实了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二批脱钩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召开了第二批脱钩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落实了xxxx年目标管理要求和任务。

xxxx年,在京门良实系统全面开展年薪制试点,对非年薪制企业负责人采取分级核准的办法加以规范。同时,对几家经营公司采取了“双轨制”,在工资核准的基础上采取模拟年薪制办法,目的在于进一步总结经验,对有条件的企业全面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真正实现企业负责人收入与综合效益的有机结合。切实解决了企业负责人自定薪酬的问题。

(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成xx家企业改制任务。

xxxx年我委以改革工作为重点,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目标,积极采取“调、改、剥、破”等手段,引进增量,盘活存量,加强管理,规范制度,确保了xx家改制企业任务完成。

1.狠抓企业改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企业xx家。

xxxx年我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引进重组、出让产权等形式,完成了xx家企业的产权制度改制任务。改制企业主要有:xxx公司等企业,以上企业都已建立了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

2.通过调整进行改革的企业有xx家。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门城新城发展要求,我们加快了对国有资产调整步伐,逐步调整资源结构,发挥企业资源优势,为今后发展与区域功能相一致的产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调整的企业有:xx等xx家企业根据行业性质分别进行统一经营核算,统筹规划经营,缩短管理链条;对xxx等x家企业利用企业闲置资源开展合作和多种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

3.实施破产企业x家。

对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市场经营前景无望、没有生存能力的两家企业(瑞星印刷公司、兴业电缆公司)实施了破产。两家破产企业均已在法院立案,分别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国资委成立了破产小组,并领导组织对两家破产企业的审计评估,清算工作已完成。对企业职工按有关政策进行了安置,确保了社会稳定。

为全面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管工作,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x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了《运营公司董事会设置方案》,并依据这一方案,选定在x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董事会建设试点,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x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方案》,在京门良实公司内部进行了运行机制的考察,考察工作已顺利完成。对x新港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派遣监事一名。

(五)积极开展脱钩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脱钩企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于xxxx年x月开始,本着统一组织、分步实施、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充分查实的精神,聘请了两家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区国资委监管的xx家脱钩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召开了脱钩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部署,下发、转发了《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规则》等x个文件及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组织了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邀请专业人士,按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要求,对企业参加清产核资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

脱钩企事业清产核资工作分为六个阶段开展:即前期准备阶段、工作部署阶段、业务培训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损益认定阶段和总结阶段。目前已完成了前期准备阶段、工作部署阶段和业务培训阶段,现正进行组织实施阶段。损溢认定和资金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万元,万元,万元。

二、迎奥运任务完成情况。

按照区政府“三年行动规划”的要求,我们积极配合商务局,督促京门商业公司加快河滩菜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进度要求,我们x月底前制定了“综合整治方案”,并立即开始实施。该市场达到了市创卫标准和市级市场升级标准,已取得了区政府的认可。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实施情况报告、进度报告。

(二)涉及到国资委协办的其它事项:。

2.关于商业、零售业、美容美发等行业培训、安全规范、环境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现已基本完成。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学习人员统计表、商务局的相关记录。

三、环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一)对河滩、月季兴、滨河路、汽车市场等x个集贸市场及黑山、东辛房等马路市场进行整治,拆除占路经营房屋,取缔非法占路市场,清理整治废品回收站。我委协助商务局对河滩集贸市场进行了综合整治。现已完成此项工作,达到了市级农贸市场相关标准。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改造后的照片。

(二)葡萄嘴环岛西北侧打井队门前绿化任务已于上半年完成。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改造后的照片。

四、关于续建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新建项目。按照代建办的任务分工,现已做好了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下一步按照具体工作标准分步实施。(根据xx号文件,此项工作延期至xxxx年xx月xx日)。

五、其他任务完成情况。

制定xx区“十一五”期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规划,现已完成。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xx区“十一五”期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发展规划》。

六、基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强化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

围绕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制定切合实际的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以《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x市行政许可法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组织学习,请专家进行辅导。以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公务员法出台背景、立法依据、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适用、公务员的条件、义务、权利、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各个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等作为公务员法的培训内容,到目前,个人自学超过xx学时,集中学习11时,多次组织辅导,学习培训辅导,机关全体公务员认识到公务员法的制定实施,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提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组织公务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积极鼓励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和继续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继续教育、培训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极大加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落实在岗位职责上,全体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各自的具体工作,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培训计划、试卷、记录、总结。

(二)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强化企业干部管理工作。

今年,我委首先加大了组织宣传力度,以专题研究、政策介绍、信息工作宣传三个板块为工作内容,为国资监管营造舆论氛围。据统计,上半年发出信息xxx件,宣传报道xx篇,音像稿件x份,发出国资通讯xx期,宣传栏x期。

其次,国资委更加突出政治理论培训工作,在提高政治素质上下工夫;学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上下力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断提高企业负责人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先后举办了“国有企业负责人市场营销培训班”、“国资委干部工商管理培训班”和“国有企业财务知识培训班”等,xxx余人参加了培训,与先进性教育中的政治思想理论培训班一道,形成了政治、业务并重的综合培训体系,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同时,将培训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建立学习档案,建设企业人才储备库。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相关试卷、国资通讯。

(三)加强党管干部原则,狠抓人才建设。

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贯彻了有关组织人事工作制度,完善了机关和企业负责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任前公示、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试用期、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度。对通过考察,群众不满意的,坚决不予任用。积极探索市场选聘企业经营者的用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考察记录。

(四)继续完善制度建设,落实教育成果。

在加强机关全员学习,明确职责定位,提高依法履行职责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我委加快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把各项工作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国资委成立以来,加紧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企业改革指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党务公开暂行办法》、《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等几十项规章制度。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各项规章制度、党务公开暂行办法、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七、自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认真完成了xxxx年度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按照计生委的要求与各监管企业签订了《计划生育责任书》,对各公司的落实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检查。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计划生育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抓好xx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区安委会的要求与各运营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各运营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工作总结。

(三)加大监督力度,大力推进廉政建设。

根据区委、区纪委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企业活动的要求,我们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计划安排,制定了工作计划。组织机关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共xxx人参观了学习曹广辉先进事迹和反腐倡廉书画展等活动。

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委认真开展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与各业务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好职责分工。召开了各运营公司专职副书记专题汇报会,与各运营公司签发了廉政建设责任书,对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为今年我委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奠定了组织保障。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学习记录、体会。

(四)强化民主管理,深化厂务公开工作。

国资委党委领导把抓好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证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多次召开党委会和专门会议,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做到深入研究,落实部署。xxxx年初,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意见》。按照区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xxxx年厂务公开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我委与运营公司、直属企业、脱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国资委厂务公开工作责任书。为了进一步促进厂务公开工作在国资委系统有效的开展,今年x月初,国资委在三家店粮食收储库召开现场会,xx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通过积极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我委有x个单位被评为厂务公开“先进单位”,x人被评为厂务公开“先进个人”。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厂务公开意见、“三重一大”制度。

八、综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印发了《xx区国资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到目前为止未发现国资委机关干部及各运营公司领导有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上报总结、各运营公司自查自纠材料、工作总结。

(二)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确保稳定。

截止xx月底,国资委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共计xxx项,上访人次为xxx人次,与上年度相比,来信来访件数减少xx件,上访人数减少xxx人次,分别下降了xx%和xx%。

我们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协调各方给以了及时的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对人民群众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稳定了职工情绪。对群众提出的过高或无理要求,我们依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事实对群众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我们坚持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领导包案制度,建立信访接待制度,专门建立了“连民心恳谈室”。国资委成立两年来,尚未发生到市级以上单位的越级集体访问题,基本做到了“三不出”。特别是国资委纪委与有关业务科室合作,在对我委所监管的各类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成立了离退休人员托管中心,解决了破产企业和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难题。解决了十几个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可验证的事实与材料:信访记录、每月信访情况统计。

工作中的不足和改进办法:。

1.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一些企业存在等待、观望思想,改革步伐还要进一步加快。

2.建设学习型机关工作有待加强,以创新学习方式强化学习内容,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实际效果为重点。积极开展公务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职工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主要以涉及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利益问题为主,涉及人员多,范围广,企业效益又不好,解决难度很大。

自评分:xx分。

挑战与机遇并存,仍处于攻坚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产权多元化步伐,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立足做大做强,大力推进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创新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xxxx年我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会取得更加可喜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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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西安市灞桥区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总如下:

组长:何志静。

副组长:董江涛周宝。

成员:王根基张水利薛锋张峻峰薛飞。

1.国有资产日常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灞桥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清查、登记、上报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总帐及明细账簿,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明确责任并履行好职责。

2、制度建立情况:我校建立了《西安市第五十六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办公用品采购、保管、支领制度》。

3资产处置情况: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残值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无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现象。

4、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我校与西安警察护卫学校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约。我校与五鼎联合钢筋机械公司签订了一年合同,出租面积米,年租金万元。我校的资产出租按规定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签订出租合同;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20xx年5月27日-29日。

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表相符、账证相符,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自查,我校无国有资产(土地、房屋)对外出租、出借、联营的情况。也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按照《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办认真开展了“小金库”清理工作,成立了以组长为首的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清理后:自20xx年以来,我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都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没有出现设立账外账户、小金库、以个人名义私自保管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一、通过深入自查,我单位财务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执行的,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我单位财务办法定账户统一核算,没有侵占或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下属处室没有单独的账户,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财务制度已经制定,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票据由财政部门向财政局购买销毁,按照相关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同时,应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的保管、收集和核对,并建立相应的工具书。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要求,现金管理采用备用金制度,严格按照财政制度进行财务报销,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私存私放。

五、我单位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内部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会计监督,尽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会计人员不做出纳、保管员等兼职的,不记录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出纳不负责审计、保管会计档案和登记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支票管理人不负责财务印鉴,财务印鉴、法人印鉴、财务负责人印鉴由内审员保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国资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遵循“管理源于服务,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务实实干,认真做好资产管理、设备管理和招投标工作。全处工作人员以认真的态度、努力创新的精神,依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我处20xx年工作要点,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全处同志认真学习党的xx大报告,领会xx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xx大”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学习现行宪法。通过处例会,认真、及时学习领会上级、学校文件精神,以学校战略发展思想为引领,开展资产设备管理、招投标工作。同时,我们认真学习国家资产管理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理论学习,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办事。

(一)基于网络化资产管理平台,完成学校上年度资产信息数据上报工作。

今年,学校网络化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进行优化,增加了模块,完善了功能。同时,实现了与财务系统定期对账制度,保证了资产数据的准确性。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的要求,完成了基础数据的更新,顺利完成了上年度学校资产信息系统报表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

(二)资产有效配置、报废资产规范处置。

1.清查公务用车。

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国资处开展了公务用车的专项清查工作。20xx年9月,在校办的配合下对我校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配备、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复核。截止20xx年12月31日,我校共有公务用车16辆,在用15辆,闲置1辆(已于20xx年按程序处置),总价值468.1万元,运行费用75.6万元。

2.规范处置报废资产。

为厉行节约,我们根据待处置的资产使用状况,按程序进行分类报批。通过组织专家鉴定待处置资产的规范程序,严把报废关,能使用的资产实行转让、调拨,确实不能使用的资产才实行报废,报废资产进行公开招标处置,处置收入上交学校财务专户。本年度共报批调拨、报废的闲置资产账面价值为130.3万元,近400台(件),其中报废资产经过了三轮公开招标处置,提高了处置收入(共计2.73万元,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并及时更新了资产数据库。

(三)加强工程、家具资产验收。

工程验收是保证招标质量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学校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今年,我们在监察审计的全程参与及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先后组织专家对零星维修类工程项目及家具项目进行验收,共组织了智能电控系统升级改造、老配电房高压柜改造验收等近40项验收工作。验收时,严格按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包括补充协议等,严格把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责成相关供应商进行有效整改,确保向学校提供合格产品、工程以及服务。

(一)加大设备项目执行力度,提高教学、科研设备建设水平。

今年我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有1100万元日贷二期项目、300万中央财政项目、370万教学设备项目以及建工学院机房、数理学院金融工程中心机房等专项实验室设备建设项目,还有非常多的零星设备采购及应急设备采购。目前,设备采购项目已完成90%以上,300万元的中央财政项目及370万教学设备项目已基本执行完毕,后续一点工作正在进行。日贷二期项目已经顺利完成,并对日贷项目一期二期进行了总结梳理,汇同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提交了日贷项目竣工报告。报告非常之规范准确,被教育厅当做蓝本,让兄弟院校参考。

(二)规范设备采购流程,注重细节。

1.做好设备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合理配置设备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质量的完成各类设备项目建设,我们严把设备资源的配置关,本着“好用”、“够用”的原则,防止仪器设备的超规格配置,避免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复采购。每次设备技术参数审核前,我们都要进行资料查找和市场调研工作,及时跟踪最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展动态,从而参数审核非常有成效,提供了高质量的招标技术文件。

2.科学分类分包,形成采购规模效益。本年度设备采购总量近1800万元,共6568余台(件)设备。为便于设备采购实施,我们结合各类项目的要求及特点,分类组织设备技术参数论证会,并科学归类分包进行招标采购。其中教学设备划分13个包,中央财政项目(3个包)及日贷项目整合后报送政府采购,形成规模采购效益。

3.认真组织并做好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入库入账等工作。设备的到货验收环节是整个设备采购流程中的重要一环。因大部分采购集中在下半年,各包设备到货时间较为集中,经常同时面对不同部门不同设备的到货、安装、调试工作。设备验收工作也是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在监察审计的监督下,组织相关设备专家进行验收。今年,我们一共完成了26项设备类项目的验收工作。

4.积极做好行政办公设备的配备、维修、变更等工作。今年共配备办公用电脑33台、打印机17台、空调23台等办公设备,积极组织损坏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联系厂家使用最低的维修成本修复设备,共落实60多项各类设备的维修工作,及时保证了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的需要。

四、招投标工作。

今年,我处组织各类招标项目121个,采购金额共约3700万元,其中,学校集中采购约2500万元,节约率达12.3%,省教育厅集中采购约1200万元,节约率达5.62%。招标项目涉及范围大、覆盖面广,涉及食堂托管、标准化考场、节能平台、双回路电缆、绿化养护、道路改造、临时浴室、基建维修、教材、学生宿舍监控系统、学生宿舍智能门锁系统、公寓用品采购、军训服、暑期教职工休养、图书、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家具、资产处置、教职工住房等方方面面,工作量非常大,任务非常艰巨。在监察、审计的全程参与与监督下,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合法合规,规范有序。我们加强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招标项目技术要求的审核工作。在招标前,组织人员对项目技术要求审核,与申请部门反复沟通,周全考虑,确保万无一失,不留后遗症。比如设备参数都要经过几上几下,反复修改;工程类项目要求提供图纸以及工作量清单。

(二)加强项目考察工作。有些比较大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考察,确保项目招标成功,取得好的招标效果。比如标准化考场、绿化、节能平台等,引入了好的施工单位,保证了项目质量。

(三)在规范的基础上,采用灵活的采购方式。在认真规范地做好我校自行采购的同时,不断加大政府采购力度。除了大多数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我们还根据具体项目特点以及投标情况,灵活采取政府联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加强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资金的性质,我们从校内外抽取评标专家,确保项目评标工作规范有效,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五)加强合同的签订工作。今年,对于自行采购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国资处和校法人代表的共同签字下,共圆满完成100余项的合同签订工作。

五、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今年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工作是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我处按照学校要求,比较出色地完成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现进入了总结提高阶段。

我处根据干校长督查指示和学校廉政防控办要求,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认真开展并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尽管今年暑期招标采购工作任务尤其繁重,但国资处领导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班加点,始终把它放在首位。招标采购、资产管理为风险防控的重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认真开展、扎实推进。我们的工作思路是:完善制度体系、厘清职权目录、认真排查风险点、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运行机制、制定防控措施。我处共厘清了22项职权,查找出了17个风险点,其中风险等级为高的有12个,等级为中的有5个。

国资处通过廉政风险防控各个阶段的工作,提高了全处同志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提升了工作水平。我们将廉政风险防控材料及时在处网站进行了公示。

六、其它工作。

(一)做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核实、统计、录入、上报工作。20xx年新录入固定资产56226台(件、册),价值3400.6万元(包括审计决算的房屋资产)。

(二)认真做好招标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今年,将招标档案录入校档案管理系统,完成案卷目录近100条,卷内目录1500余条,圆满完成了归档任务。

(三)做好绘图仪器的日常借还工作。

(四)做好设备家具类报销入账工作。

(五)完成了招标采购、资产信息、实验室信息等三大类数据统计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xx年10月28日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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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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