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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专户自查报告(模板8篇)

时间:2023-10-15 08:22:08 作者:MJ笔神 2023年财政专户自查报告(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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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一

“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为医疗保险基金开设的财政专户存款,按规定,由“国库内存款”科目转入“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收支进度及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按期从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拨付至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另外,按规定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及财政专户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都通过本科目反映。

例1:1995年11月5日,财政部门审核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拨款申请后,同意拨付医疗保险基金200万元,拨款通知已到。依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支出户000

贷:财政专户存款2000000

例2: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7万元。依据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70000

贷: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70000

关于债券投资问题,在这里说明一种情况。目前,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国债种类上出现了贴现国债。贴现国债是以贴现方式发行的一种国债,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兑付而不另付利息,面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价即为该贴现国债投资人的收益。它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大的特点,是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经常发行的一种国债。各单位在以闲置的资金投资于贴现国债时,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一是以付款时间作为入帐时间;二是以取得国债时实际交纳的价款即成本入帐;三是贴现国债转让和兑现时,取得的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转让和兑现取得的收入和帐面值的差额作为待转利息收入处理。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二)登记业务台账;

(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三

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根据县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财政专户的通知要求,我所认真对照自身工作实际,就我所财政专户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账户设置情况

财政所在横水信用社开设账户五个,即“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粮食直补专户”“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预算内存款户” “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义务教育经费专户”“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四个财政专户和“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集中核算户”一个基本户,这五个账户都是根据上级批文按要求合法开设,安全运行。

二、专户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1、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成立了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接到县局通知后,我们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做了专题汇报,镇上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会议安排了此项工作,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由张珍录同志任组长,成员有杨建军、乔宏涛、胥永辉三名同志,明确了工作任务,保证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政专户的开设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没有私自开设、转移资金的情况。在专户的开设时,严格履行了规范的审批方案,并与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全、责、利等事项。专户管理资金的用途,收付资金及银行对账、支取方式、档案管理及开户、销户等做了严格的要求。

3、专户清理撤并方面,严格按县局有关文件要求,对长期未发生资金往来的账户,即:“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退耕还林专户” ,将档案提交信用社予以撤销。

4、专户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在专户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管理流程,保证财政专户资金规范运行,在专户资金的管理上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对于每一笔财政专户资金,从用款计划,到项目进度,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单位按规定提供票据,对提供的票据要素进行全面规范的审核,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在拨付中不出现问题,保证了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

5、开户银行的选择方面,在开户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专户业务管理方面,实行有效地对账制度。日常工作中我们建立与银行、财政内部相关职能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保证每月不得少于1次,且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在对账单上加盖印鉴,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财政专户余额相符。

7、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实施了分人分印管理,做到人走章锁,对专户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安排了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了严格的票证领用和核销制度。

8、专户档案管理方面,各类档案由财政所会计管理,做到各类资金完整。

三、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1、岗位交叉、会计职责不明确。

2、工作人员计算机操作能力不强,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3、专户资金拨付存在风险点,对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和需要材料执行不到位。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所从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日常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监督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了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运行。

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四

(一)景谷县财政局除社保股管理的3个财政专户暂不纳入国库管理外,其他20个财政专户逐步转归国库管理,纳入国库管理后国库业务量增大,目前国库只有工作人员4人,力量较为薄弱。财政专户管理与各股室之间细化工作如何对接,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下一步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理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逐步增加人员,将所有财政专户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二)部分基层财政所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在第三阶段组织核查阶段,我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财政所会计核算进行检查和指导。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五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xx号)和全市4月7日召开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为了全面清理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情况,景谷县财政局高度重视成立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方案。通过各股室及乡镇财政所自查及局机关的全面检查,我县的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检查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六

(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并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我县严格按照景谷县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通过对财政专户的清理整改核查,征对清理整顿过程出现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规范,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拨付制定了拨款流程,完善了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实现了资金管理与账户管理相分离的目标。

此次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严格依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xx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xx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xx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和省级、市级制定的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的制度规定来开展。

(二)实行账户年检制度

景谷县财政局国库部门负责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进行年检,对账户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备案。

(三)实行财政专户档案管理制度

我县财政局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财政专户的档案,年度终了,对财政专户的档案进行归集、整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后移交档案室管理。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七

1、清理整顿工作组织领导方面,成立了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小组。接到县局通知后,我们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做了专题汇报,镇上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会议安排了此项工作,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小组,由张珍录同志任组长,成员有杨建军、乔宏涛、胥永辉三名同志,明确了工作任务,保证了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专户管理建设方面:财政所立足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运行。在财政专户的管理上,制定了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政专户的开设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没有私自开设、转移资金的情况。在专户的开设时,严格履行了规范的审批方案,并与开户银行签订了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全、责、利等事项。专户管理资金的用途,收付资金及银行对账、支取方式、档案管理及开户、销户等做了严格的要求。

3、专户清理撤并方面,严格按县局有关文件要求,对长期未发生资金往来的账户,即:“凤翔县横水镇财政所退耕还林专户”,将档案提交信用社予以撤销。

4、专户资金规范管理方面,在专户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建立规范的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管理流程,保证财政专户资金规范运行,在专户资金的管理上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对于每一笔财政专户资金,从用款计划,到项目进度,进行认真审核,并要求单位按规定提供票据,对提供的'票据要素进行全面规范的审核,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在拨付中不出现问题,保证了财政专户资金的安全。

5、开户银行的选择方面,在开户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专户业务管理方面,实行有效地对账制度。日常工作中我们建立与银行、财政内部相关职能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保证每月不得少于1次,且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在对账单上加盖印鉴,做到银行存款余额与财政专户余额相符。

7、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实施了分人分印管理,做到人走章锁,对专户资金收付相关票据,安排了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了严格的票证领用和核销制度。

8、专户档案管理方面,各类档案由财政所会计管理,做到各类资金完整。

财政专户自查报告篇八

(一)召开动员布置会议。

为全面贯彻落实4月7日市局召开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于20xx年4月18日组织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参加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动员会议会上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献作了动员讲话,国库股对清理整顿财政专户作了相关要求。局领导分别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有序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任务、把握政策,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等三个方面,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开展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了全面阐述,对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清理整顿的依据、清理整顿的方式以及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等都作了详细的说明,并就下一步开展好全县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此次会议的召开,明确了工作目标,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财政干部的思想认识,正式启动了我县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使我县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能够顺利有序推进。

(二)制定方案,明确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县制定《景谷县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范围、内容及时间。此次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的范围是截至20xx年底,全县县乡财政部门保留的全部财政专户。其主要内容:

一是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

二是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

三是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是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列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

五是制定财政专户归口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务必于20xx年底前将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根据上述内容,要全面清理检查本县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加以彻底的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清理整顿时间:20xx年4月18日至20xx年4月30日为自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0日为组织清理整改阶段;6月1日至7月30日组织清理核查阶级,专户清理核实一个移交国库管理一个;8月1日至12月30日为健全完善制度阶段。

(三)、财政专户清理整改情况

景谷县财政局各股室、各乡镇财政所按照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要求,各股室、乡镇财政所于4月30日以前按时上报自查表及自查报告。景谷县财政专户自查阶段共有72个账户,其中:县级39个,乡(镇)33个。

一是县级账户清理情况:县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领导小组,

根据各股室自查情况,于5月9日召开清理整顿财政专户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会上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股室专户整改意见,领导小组根据市局5月4日下发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确定我县财政专户保留情况。经讨论确定县级39个账户保留23个账户,其余账户全部撤并,所保留账户除社保股管理的三个专户外,其余所有财政专户全部转归国库股管理。在账户转归国库股管理前我们认真组织核查,并按照清理核实一个,移交国库管理一个的原则进行。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县级共撤销撤并财政专户16个,其中:

1、国库股撤并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农村义务教育偿债资金账户,共撤销二个专户;

2、统评股撤销国有资产占用费一个账户;

3、企业股家电下乡、摩托车下乡撤并为一个账户,撤销一个账户;

4、政府采购中心撤销一个账户;

7、撤销会计股财政局会计学会一个账户

8、农业开发办报账资金专户和专项资金账户撤并为一个账户,撤消一个账户。

财政所账户清理情况:景谷县财政局根据云政发[20xx]69号、云财预[20xx]281号、景政发[20xx]131号文件要求,于20xx年1月对乡(镇)财政所账户进行了清理归并,至20xx年12月31日止,10个乡(镇)财政所共保留财政专户33个,此次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乡级共撤销2个账户,其中:撤销景谷乡支农周转金账户一个;撤销威远镇支农周转金账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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