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心得体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质17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优质17篇)

时间:2023-12-25 06:31:08 作者:笔舞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和提升自己的工作表现。以下心得体会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验和观点,有助于我们拓宽思路和开阔视野。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大约200字)。

回顾我来到矫正社区的第一天,我的内心感到非常难受,因为我认为我不应该在这里。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意识到这是我改变生活的机会。在这个社区中,我不仅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而且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

第二段:从自我管理谈起(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学习了如何自我管理。在这里,我学会了设置目标和计划,以及如何追踪我的进展。这使我非常有组织性和自律,我开始能够掌控我的生活,取得我想要的结果。我认为这种自我管理的能力不仅有益于我的当前情况,而且在未来我也可以运用它。

第三段:与他人合作(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不仅要自我管理,还需要与其他人合作应对问题。与他人合作带来的收益非常客观,因为在一个强大的群体中,我们可以集思广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除了问题解决,合作还培养了我的领导和沟通能力。我学会了如何倾听、如何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团队中提供强有力的领导。

第四段:学习倾听与个人的改变(大约200字)。

在这个社区里,我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倾听是沟通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技能不仅在社区中apply还在日常生活中正确行事的重要一环。我原先被自己的思想充斥着,现在学会了聆听他人的意见和想法。总的来说,在这个社区中,我真正体会了个人的改变是如何发生的。

第五段:结论(大约200字)。

总的来说,这个矫正社区给我带来了非常多的机会和挑战,让我接受自己和周围的人。虽然初到这个社区对我来说有点困难,但最终我认为这是我人生中最有意义的经历之一。在这里,我学会了自律和自我管理,学会了与他人合作、领导和倾听。这个社区的体验将伴随我终身,并激励我追求更高的人生目标。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学习心得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

从长期的监狱工作实践来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分级处遇。如果只是简单的将矫正对象进行分类,而不对各类别矫正对象予以不同的处遇待遇,那么分类管理工作,依然只会是一种形式。

经过学习,关于分级处遇,在新老《实施办法》中,有着不同的表述和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20xx版是由司法所进行分类定级,而20xx版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来分类定级,而这就需要社区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非常了解。

二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xx版对于分类管理的依据比较简单,就是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而在20xx版中,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只是分类管理的依据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如此一来,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等级的变化就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就需要时刻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分类处遇有了明确规定。20xx版只规定了分类管理,但是没有说明分类管理的具体方式,具体领域,具体要求,以及不同等级的具体处遇待遇。但是在20xx版中,则明确规定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我个人觉得,20xx版已经有所突破,虽然还停留在管理举措和方法上,没有就分类处遇具体内容进行表述,但是以这个为突破口,以针对性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为出发点,是可以在分级处遇上做点工作的,比如外出请假,外出就医,外出探亲,外出工作等方面的审批,就可以根据分类级别来处理,如此可以更好地激发矫正对象安心矫正,顺利回归社会,让分类管理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社区矫正

近年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社区矫正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教育的方式,在社区中进行监管和辅导,旨在将犯罪分子融入社会,重建他们的人生。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积极意义和应该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社区矫正可以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在犯罪分子服刑期满后,他们往往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社会对于他们的排斥和歧视使得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而社区矫正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平台,可以帮助他们学习技能、改变行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例如,我们可以组织职业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机会。通过重新选择人生道路,他们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命运,并摆脱犯罪的阴影。

其次,社区矫正能够减轻监狱系统的压力。众所周知,刑罚执行机构的人员和设施往往有限,面对犯罪分子的数量剧增,监狱系统不堪重负。而社区矫正可以将部分犯罪分子转移到社区中执行,有效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同时,社区矫正还可以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服务,使每一位矫正对象都能得到关注和帮助。这种个性化的矫正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还能够更好地防止再犯罪的发生。

此外,社区矫正注重的是犯罪分子的自我改造和自我教育。与传统的拘禁型刑罚不同,社区矫正更加注重矫正对象的内心改变。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我们会通过心理辅导、社交技巧培训、道德伦理教育等方式,帮助他们寻找内心的平静和力量。只有从心理上得到根本的改变,犯罪分子才能真正摆脱犯罪倾向,重新走上正轨。因此,社区矫正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强调的是人的价值和尊严。

最后,社区矫正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将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社区的支持和认可。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更好的成效。同时,社区矫正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机制,确保矫正工作的公正和科学。只有依法执行,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它不仅为犯罪分子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减轻了监狱系统的压力,关注了犯罪分子的内心改变,还建立了良好的社区环境。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关注犯罪分子的生活和需求,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矫正社区是一个特殊的社区,它不同于一般的社区,它的存在是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对矫正社区保持关注,参与到矫正社区的活动中去,这既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是对于自己的心灵的净化和修养,下文将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来谈谈我对矫正社区的体会和感悟。

作为志愿者,我第一次进入矫正社区,对于我来说是一种挑战和新鲜体验。进入社区大门,我看到一排排楼房,这些楼房的印象给人的感觉是沉稳、深沉。在矫正社区的楼房里,有着明显的禁闭、罚款、隔离室等特殊的设施。在这里,我们会看到一些罪犯正在接受教育和改造,许多学员都脱掉罪犯的枷锁,渴望重新出发,但是却遇到了各种困境和挫折。

第三段:对罪犯的关爱和教育。

在矫正社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文明、人性和爱,学员们的脸上充满自信和喜悦。志愿者们和学员们是如此的亲近和融洽,我们会说话、开玩笑、分享经历、探讨问题,互相激发出对方的智慧和勇气。我们教给他们读书、谈话、交流,同时也向他们传递了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和技能,共同为他们的改造努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

在志愿服务矫正社区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从接触罪犯、听他们的故事、了解他们的变化,到最后与他们亲密接触,再到正在采用他们各自上学、工作等制度的过程中,我的心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我的心态,出于对罪犯的偏见和恐惧,我曾经把他们当成偏执症患者,但是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的内心慢慢变得平静,尊敬和理解也慢慢深入了自己的灵魂。

第五段:结论。

志愿服务矫正社区是一种回别本动,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理解人性、拓宽社交视野。矫正社区的学员是需要我们关爱和教育的对象,他们也是社会一份子,我们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矫正社区的影响。在接触罪犯的时候,我们要注意安全,不能放纵或替罪行可恨的罪犯,但是我们不能偏执和排斥他们,我们更需要的是理解、关爱和宽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罪犯从自己的错误中重新找到道路,归于社会的平安和和谐。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教育、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具体奖惩意见和建议。

四、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提高矫正质量。

五、协助司法所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八、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地方检察机关的监督,维护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九、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矫正社区心得体会

首先,矫正社区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是一个重要而又必要的环节。在矫正社区中,我们接受着各种心理、情感、道德和法律等教育,这些都是我们在未来生活中所需要具备的素质。通过不断的自我反思和思考,使我们的心态逐渐稳定,自我且全面发展。

其次,矫正社区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在这里,我们可以近距离的接触他人,同时也可以共同学习,共同进步。这样的环境促使我们逐渐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自我成长的必要性,让我们明白了什么是义务、责任和担当。

再次,矫正社区是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在这里,管教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和监督,时刻保障我们的安全。在矫正社区中,我们得到了充分的照顾和关爱,当我们遇到困难时,身边总会有人给予我们帮助。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照顾,让我们知道了“感恩之心”和“回报社会”的重要性。

另外,在矫正社区中,我们还有机会去参加各种性质的活动。如:学习各种手工艺、运动等。通过这些活动,我们除了可以锻炼身体外,还可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创造力,这些在未来的职场生涯中将会有着重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活动的开展让我们感受到了人生的多彩和精彩,更加期待着好的未来。

最后,在矫正社区中,我们也学会了如何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在相处的过程中,我们学习了一些相处技巧,懂得了如何与他人相处和沟通。这些技巧对我们未来的人际关系以及职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而言之,矫正社区中的生活虽然沉闷而有些单调,但对于矫正对象人生的成长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这里,我们不仅得到了必要的安全,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一种新的审视自己和生活的方式,以及一种新的对待未来的心态。这些都将极大地帮助我们在成功矫正之后,更好地投身社会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社区矫正授课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我作为一名犯罪心理学专业的研究生的实习项目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参与了社区矫正的授课,与服刑人员进行了密切的接触与交流。这段经历不仅加深了我对社会矫正的理解,也让我得到了一些宝贵的体会与心得。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授课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授课需要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与个体。在社区矫正中,我们所面对的服刑人员来自不同的背景,他们的性格、犯罪类型和心理状态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在授课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个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策略。有的服刑人员可能非常服从并且乐意参与其中,这时,我们可以采取更多的互动方式,让他们参与到讨论中,与我们进行深入的交流。而有些服刑人员可能对授课并不感兴趣或抗拒,这时,我们需要通过引入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激发他们的兴趣和学习动力。因此,作为社区矫正的讲师,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个体,灵活应对,找到最适合他们的教学方法。

其次,社区矫正授课需要注重情感的引导与建立信任。服刑人员往往处在一种不信任的状态下,他们对大部分社会机构和个体有着戒备心理。因此,在授课过程中,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去建立与他们的信任关系。通过与他们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互动,以真诚和耐心的态度倾听他们的疑虑和困惑,给予他们支持和鼓励。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情感的引导,帮助他们正视自身的问题和错误,激发他们的自我改变意愿。只有建立了信任关系,才能够更好地传达我们的教育和矫正目标。

第三,社区矫正授课需要将知识与应用相结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服刑人员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将其纳入正轨,并为他们提供有益的技能和资源,使他们在回到社会时能够更好地适应生活和工作。因此,在授课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把知识传授给他们,更需要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将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例如,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帮助服刑人员掌握应对挫折和压力的技巧,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同时,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些资源和建议,帮助他们在回到社会之后能够更好地寻找就业机会。通过将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我们可以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实现自我改变。

第四,社区矫正授课需要注重团队协作与跨学科合作。社区矫正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不同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因此,社区矫正的授课过程也需要团队协作和跨学科合作。在授课过程中,我们可以邀请律师、心理学家、社工等专业人员作为嘉宾演讲,分享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与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进行合作与交流,我们可以提供更全面和专业的教育和矫正服务。

最后,社区矫正授课需要持之以恒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社区矫正是一项既复杂又艰巨的工作,它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作为社区矫正的授课者,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社区矫正理论和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和矫正技能。只有持之以恒地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服刑人员,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适应。

总之,社区矫正授课是一项富有挑战性和意义的工作,通过这次实践经历,我深刻地认识到了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独特性。在未来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学习和探索社区矫正的有效教育和矫正方法,为实现服刑人员的自我改变和社会适应做出更多的贡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押送、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

(三)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

(六)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检察;。

(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检察;。

(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检察;。

(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检察;。

(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检察;。

(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

(三)及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处理;。

(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

(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

(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

(七)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八)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

(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

(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

(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

(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

(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公务员担任,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具有社工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监狱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押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拟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

(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附上《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与调查评估有关的材料。

委托机关在委托调查评估前,应当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

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不得将委托调查评估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

第十六条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连续计算。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助。

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自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时限相应减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起诉、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对委托调查评估的被告人、罪犯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监狱、看守所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保证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交付执行。

第一节核实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由居住地司法所管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

(六)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项情形,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以上连续居住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果裁定的社区矫正期限不满一年,上述继续租赁、借用、居住的时间以及提供就医、就学证明需要的时间可以为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

第二十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

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公安机关、监狱核实。

对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第二十六条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故意隐瞒居住地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时判定其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节矫正衔接。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前,应当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并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被告人或者罪犯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作出书面保证。

社区矫正告知书应当注明社区矫正人员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一式三份,判决、裁定、决定机关,被告人或者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以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残疾鉴定书、具保书、出监所鉴定表、心理评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社区矫正人员属于本县(市、区)管辖且法律文书和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副本,通知居住地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属于本县(市、区)管辖,但法律文书和材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待有关机关补全或者更正后,按前款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人员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送达机关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退回送达机关。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凭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假释、保外就医证明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

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统一的社区矫正人员登记接收场所,做好接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告知居住地司法所准备社区矫正宣告等工作,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接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复印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监狱、看守所押送罪犯前,应当与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共同拟定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十五条对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告知其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联系,并及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第三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过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等途径组织查找,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抄送决定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对被裁定假释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应当同时抄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

第三十七条罪犯服刑地在外省,居住地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本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接到服刑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定期回访、及时跟踪、掌握其矫正情况。在社区矫正期满前30日,司法所要作出书面鉴定,保外就医人员需附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文件,通报原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7日,应当作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逾期未作出决定,监狱、看守所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终止社区矫正,监狱、看守所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期满且刑期未满,但仍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建议,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宣告在司法所进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社区矫正宣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

(三)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到场。

第四节矫正小组。

第四十二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矫正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三)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四)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五)根据司法所需要,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指导、督促矫正小组成员按照矫正责任书的内容,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措施。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应当及时给予调整。

第四十五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根据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矫正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二)对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学习、帮困扶助的措施;。

(四)对适用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明确禁止令执行内容、监管责任人、监管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评估及调整。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矫正方案经司法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制定矫正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三)在综合分析评定的基础上,拟定矫正方案。

第四十八条矫正小组应当定期通报、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情况;司法所应当定期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的调整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司法所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分类管理。

第四十九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第五十条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不同管理类别应当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并可以在司法所张榜公示。

第五十一条管理措施应当宽严适度,管理类别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管理类别调整应当依次进行,一次调整二个等级的,应当经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司法所负责人批准。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第一段:简介社区矫正队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社区矫正队是社会矫正工作的一部分,致力于帮助犯罪分子纠正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队的目标是通过监督和指导,帮助罪犯改变不良行为,并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实现自我价值。社区矫正队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样重要的是,他们需要具备同理心、耐心和积极的心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第二段:对社区矫正队员角色的思考和认识(300字)。

作为社区矫正队员,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角色和责任。我们不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帮助罪犯改变的扶持者。我们应该在工作中保持公正和客观,处理好与矫正对象的关系。

在与矫正对象的接触中,我们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方法,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和不良行为,引导他们思考并找到改变的动力。我们要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和背景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关注他们的内心需求和成长空间,鼓励他们参与积极的社区活动,培养良好的社会责任感。

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我们要保持耐心和毅力。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改变也需要时间。我们要对矫正对象保持积极的期望,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坚持自我改变。

与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关系至关重要。我们应该注重与他们的沟通和交流,创造一个开放和互动的环境,使他们感受到我们的关心和支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可以促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改造活动,形成积极的反馈循环。

另外,我们还应该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社会矫正工作在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学习新的方法和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为罪犯的改造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队工作虽然充满挑战,但也有很多成就。在我们的努力下,很多矫正对象逐渐从犯罪的道路上走出,实现了自我改造。他们找到了工作,重建了家庭,重新融入社会,成为了有益于社会的人。

然而,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也面临很多困难和压力。有时候,矫正对象对改变缺乏动力,我们需要耐心和鼓励。有时候,社会对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也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困难。但我们要坚持自己的理念和信念,为每个犯罪分子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机会。

第五段:对未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展望(200字)。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永无止境的任务,我们要继续努力。未来,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我们也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心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支持,让他们真正实现改变和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队是社会的守护者,我们要用心和责任感对待我们的工作。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奉献,我们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为矫正对象创造更好的未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范文

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送至司法所;口头报告应当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社区矫正人员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四条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适用普管的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适用宽管的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

第五十五条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期间或者特定时段增加报告次数。

第五十七条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病情复查情况相关材料可以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三节外出请假。

第五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区、县域,可以申请外出:

(二)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

(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

(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不同意请假的,由司法所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社区矫正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六十日。

因特殊情况,一年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六十日的,应当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六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居住地司法所要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进行跟踪管理和教育,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以派员将其带回。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办理销假手续,交回《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在《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上注明返回时间并留存备查。

第四节居住地变更。

第六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发生居所变动的,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变更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居住地:

(一)正在适用严管的;。

(二)在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未满六个月的;。

(三)变更居住地不利于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人员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居住地一次。

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从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适用严管,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管理类别。

第六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司法所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变更居住地的理由,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六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见后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矫正人员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司法所,现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证明》,并将工作档案及清单移交新居住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证明》后三日内到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款之规定。

第六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县(市、区)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回复。

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回复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司法所。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证明》,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证明》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工作档案移送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留存档案副本,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矫正档案及清单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由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六十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理由,由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第六十九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如果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可以报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居住地变更需要跨省(区、市)的,如县级、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两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协调解决。

第五节日常监管。

第七十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信畅通。手机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效、通信中断的,司法所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第七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就医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七十三条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期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走访时未找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应当立即向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有关部门等了解行踪,未发现其下落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初步追查未果的,应当将脱管情况书面通报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及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七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脱管之日起计算,脱管期间不计入矫正期限。

第七十五条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的保证人应当监督其遵守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发现其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当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及时为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督促和帮助其按照规定到医院复查病情并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发现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保外就医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司法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训诫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证人资格。对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或者因迁移住所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保证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有关单位限期提出新的保证人,并对新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确定后,通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第七十六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由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审批同意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复印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对需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协助执行的禁止令,可以事先向其提供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告知禁止令具体内容,明确协助责任。

第七十八条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重新犯罪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开展案件调查、侦破等工作,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严格监管,加强教育。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判决宣告以前可能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侦查机关。

第七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八十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六章教育帮扶。

第一节分阶段教育。

第八十一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应当按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教育分阶段进行。

从社区矫正宣告开始二个月以内进行入矫教育,矫正期限六个月以下的,入矫教育为一个月。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常规教育。矫正期满前一个月进行解矫教育。

第八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学习、心理辅导和社区服务等教育矫正活动。

第二节教育学习。

第八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教育学习主要形式分为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第八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接受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六小时;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小时;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接受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八十五条集中教育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统一组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制定集中教育计划,明确教育主题、组织形式和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集中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效果。

第八十七条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矫正期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结合报告、走访等活动进行个别教育。个别教育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

对于有特殊情况、不服监管或者经评估再犯风险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适当增加个别教育次数和时间。

第八十八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事项包括授课或者谈话人、教育内容、组织形式、参加人数、课堂情况、教育效果等。

第八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的,应当事先向司法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三节心理辅导。

第九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特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九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专家、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辅导工作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第九十二条司法所对存在心理疾病症状,容易导致危害社会行为发生的社区矫正人员,要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危机干预等心理治疗措施。

第四节社区服务。

第九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九十四条社区服务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

第九十五条社区服务应当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九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适当增加社区服务时间。

第九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场所,明确社区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

第九十八条社区服务应当灵活进行,可以采取定时间、地点、次数、工作量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定地点不定时间、定工作量不定次数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一)男的年满六十周岁、女的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

(三)身体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参加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

第五节适应性帮扶。

社区矫正队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队是一支由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团队,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纠正其不良行为的队伍。在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中,队员们与犯罪嫌疑人及已经刑满释放的罪犯保持接触,为他们提供各种必要的援助,包括心理支持、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经过长期的观察和参与,我深深地意识到社区矫正队在社会安全和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段:体会队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互动的心得(200字)。

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互动的过程中,我发现耐心和理解是与他们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由于他们通常在犯罪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困难和挫折,他们对社会的不信任感较强,因此,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他们常常会变得消极和抵触。与他们交流时,我们要耐心倾听他们的心声,理解他们的痛苦和困惑,并积极提供帮助和建议,以帮助他们改变不良行为并重建生活。

第三段:体会帮助犯罪分子实现自我教育的心得(200字)。

自我教育是社区矫正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培训和教育活动,我们帮助犯罪分子了解犯罪的后果和社会规则,并教导他们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我注意到,通过提供相关知识和实用技能,我们能够激发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并使他们能够为自己的未来做出良好的规划。看到一位曾经具有犯罪倾向的人通过教育和自我认识逐渐树立自信并走上了正确的轨道,这对我来说是一次极大的成功。

第四段:体会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200字)。

在社区矫正队的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困难和挑战。一些犯罪分子对改变抱有抵触心态,他们往往很难放下过去的错误行为和犯罪习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质疑。此外,缺乏社会资源和就业机会也是一些犯罪分子重返社会走向正途的主要障碍。然而,虽然困难重重,我坚信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只要我们足够耐心和坚定信念,就能够帮助他们逐步融入社会。

第五段:总结体会和对未来的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社区矫正队的工作,我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明白了每个人都应有机会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而“犯罪分子”并不一定意味着“永垂不朽”。我希望将来能够继续为矫正工作奉献我的力量,为那些渴望改变的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重塑自我。我相信,通过社区矫正队的努力,我们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多积极的变化,并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队的工作对于推动社会安全和减少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过程中,保持耐心和理解心态,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我教育和成长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虽然工作中会遇到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潜力,并为此付出努力,我们一定能够为那些曾经犯错误的人带去改变和希望。

社区矫正赌博心得体会

第一段:“赌博,拜金社会的毒瘤。”社区矫正赌博心得体会的主题直接指出了社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赌博成瘾。在当今拜金社会中,许多人追逐着金钱的诱惑,不惜以赌博来获取财富。然而,赌博却往往带来迅速堕落和精神困扰。作为经历社区矫正的赌博者,我深刻体会到了赌博心得。下文将从我自身经历、后果认识、矫正方法、支持系统以及展望未来五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段:“挣脱赌博枷锁,重拾人生。”赌博成瘾的痛苦可想而知。在我的生活中,我曾是个赌博狂热者,不顾一切地追求刺激和快感。结果,我沉迷其中,不仅赔光了家业,还失去了亲人的信任和友谊。然而,通过社区矫正的帮助,我渐渐找回了自己,重新确立了人生目标。社区矫正给了我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参与心理咨询、赞助会和赌博匿名组织,我重新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悔过自新,努力重拾人生。

第三段:“思考后果,及时止损。”对于赌博成瘾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认识到赌博行为的后果。社区矫正教导了我切实负责地面对自己曾经造成的伤害,不再逃避。毁掉的信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恢复的,但我通过行动赢得了家人的原谅和支持。务实的思考后果,让我认识到需要极力避免赌博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并及时止损。通过设立经济管控机制,我保证自己不会再次陷入赌博的泥潭。

第四段:“伸出援手,寻找支持。”在赌博成瘾过程中,一个良好的支持系统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环境,让我能与其他赌博者互相支持。在赞助会和赌博匿名组织中,我结识了许多朋友,他们都是走过赌博低谷的强者。通过交流倾诉,我们互相鼓励,分享经验,共同努力战胜赌博成瘾。社区矫正的支持系统帮助我摆脱了孤独,让我不再为自己的问题羞愧,而能够坦然面对。

第五段:“立下誓言,坚守未来。”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个治疗赌博成瘾的机构,更是一个引导者,引领我迈向赌博行为以外的新生活。在社区矫正的培训和指导下,我意识到了自由的意义和重要性。为了能够融入社会,我立下誓言,坚决抵制赌博的诱惑,致力于建立一个稳定健康的生活。我将更加注重自我控制,定期参加心理咨询,学习更多的技能,以便在社会中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为自己和家庭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通过社区矫正赌博心得体会,我明白了赌博成瘾的严重后果,也更加明确了改变自我的重要性。赌博是一个魔鬼,它以诱惑为诱饵,然而社区矫正的帮助,让我看到了曙光。通过挣脱赌博的枷锁,及时思考后果,寻求到充分的支持和坚守未来的决心,我相信,社区矫正让我找到了改变的途径,重拾了人生。无论走过怎样的低谷,重要的是能够重新站起来,与赌博告别,迈向一个美好的未来。

社区矫正演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安工作,其目的是通过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和资源,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实现积极的人生转变。近日,我有幸参与了一次社区矫正的演讲活动,并受邀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演讲,我深刻意识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以及犯罪分子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我想分享的是我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在我的演讲中,我解释了社区矫正的概念、目标和意义。社区矫正是一种基于社区的法律程序,其目标是通过监督和帮助犯罪分子摆脱犯罪习惯,以期他们能够成为积极的社会成员。社区矫正的意义在于预防再犯和减少监狱人口,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次,我谈到了社区矫正的挑战和困难。我强调了犯罪分子在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如就业机会的匮乏、社会的偏见和歧视等。我指出这些挑战是导致再犯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强调了社会应该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支持和机会,以便他们能够真正实现自我改变。

然后,我分享了一些成功的社区矫正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希望能够为听众展示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和潜力。我讲述了一个犯罪分子通过社区矫正的帮助,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最终成为了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这样的案例证明了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并鼓励听众对社区矫正保持乐观的态度。

最后,我总结了自己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体会,并呼吁大家共同努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我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我们才能真正帮助他们找到回归社会的道路,并最终实现他们的积极人生转变。

通过这次演讲,我深刻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意义。我意识到社区矫正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重获新生,重新融入社会。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和影响,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让更多的犯罪分子有机会重新选择人生的道路,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社区矫正演讲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刑罚执行方式,它通过监管、教育和帮扶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改变其不良行为倾向。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社区矫正演讲,作为一名受矫正的人员,我深深感受到了这次演讲的意义和价值。在这次演讲中,我学到了很多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知识和经验,也更加坚定了我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

首先,演讲过程中,讲员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的目标和步骤。通过监管措施,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保护社会安全。与此同时,社区矫正还注重教育和帮扶,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和重建的机会。这让我深信,社区矫正并不是简单地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摆脱犯罪的阴影,过上正直、健康的生活。

其次,在演讲中,讲员生动地讲述了一些社区矫正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中的人们都是曾经犯下严重罪行的人,但经过社区矫正的帮助和引导,他们不仅重新融入社会,还发展起了积极的生活方式。这些成功案例告诉我,无论过去有多么黑暗,只要愿意改变,社会始终给予我们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积极的努力和正确的引导,我们也能重新塑造自己,拥有美好的未来。

再次,演讲中,讲员强调了社区矫正的原则和方法。他们强调了社会支持的重要性,鼓励我们主动与社区建立联系,获得帮助和支持。他们还提到了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鼓励我们通过学习和努力,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些原则和方法深深地触动了我,让我明白了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密切相连,只有与社会和谐共处并融入其中,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改变和成长。

此外,在演讲中,我还了解到了一些社区矫正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政府支持和鼓励社区矫正,同时加大了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和支持力度。社区矫正中心不仅提供住所和日常管理,还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等服务。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让我更加相信,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个体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这次社区矫正演讲,我深切地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社区矫正不仅关注惩罚,更注重改造与帮助。它让被矫正人员有机会反思自己的错误,并通过正确的引导重塑自己。通过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可以重拾自信,迎接新的人生。我坚信,只要不放弃,社区矫正会给每个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我们重新找回自己,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范文

第一百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可以提前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一节日常考核。

第一百零二条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对社区矫正人员月份、季度及年度评定分数,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一百零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协助。

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日常行为记录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可以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行政奖惩。

第一百零七条接受社区矫正期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给予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

(四)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其他应当表扬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

第一百零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功:

(一)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见义勇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第一百一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个管理类别中三次受到表扬的,严管可以升为普管,普管可以升为宽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法定重大立功情形的,可以由严管直接升为宽管。

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记功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管理类别。

第四节司法奖惩。

第一百一十三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节奖惩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市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事项的协调、指导、决定等。

对下列重大奖惩事项,应当经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二)对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三)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五)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其他重大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奖惩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一百二十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奖惩,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奖惩情况,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的,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报司法所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的,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经司法所负责人初审,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的,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经司法所负责人初审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决定。

司法所收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民警和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等。

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书面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同时附上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原裁判法院是县级人民法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原裁判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并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作出提请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批准、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的,司法所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提请减刑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决定意见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移送下列材料:

(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司法所提出的奖惩建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不同意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奖惩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司法所。

第一百二十九条司法所提出奖惩建议应当收集整理下列证明材料:

(一)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或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日常行为考核奖惩记录;。

(三)司法所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走访谈话、询问记录;。

(四)矫正小组对奖惩事项的讨论记录;。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且罪犯应当由本省监狱、看守所收监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居住地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按照本省监狱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商定的定点收监罪犯的规定,将罪犯送交指定的监狱。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且罪犯应当由外省监狱、看守所收监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裁定或者决定收监执行,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追捕,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配合。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百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减刑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收监执行或者减刑裁定书、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八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章解除矫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30日前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15日前根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

第一百三十七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在司法所进行,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

(四)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五)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禁止令先于社区矫正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单独组织禁止令执行期满宣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一百三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社区矫正中止;不构成犯罪的,社区矫正继续进行。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不影响社区矫正的进行。

社区矫正期满时,涉嫌违法犯罪仍未结案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期满后,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解除矫正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第一百四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矫正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执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二)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三)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的委托、指定及意见材料;。

(六)进入特定场所或者区域审批表;。

(七)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建议书、决定书;。

(八)减刑建议书、裁定书;。

(九)记功决定书;。

(十)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

(十一)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通知书;。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三)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及宣告记录;。

(四)开展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形成的材料及评估意见;。

(五)走访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社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及相关人员的记录;。

(六)日常监管、考核记录;。

(七)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记录;。

(八)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申报材料;。

(九)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申报材料;。

(十)进入特定场所或者区域审批申报材料;。

(十一)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审批、审核表;。

(十二)提请减刑审核表;。

(十三)帮困扶助记录;。

(十六)矫正小组日常工作记录;。

(十七)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记录;。

(十八)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属于执行档案范围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归档,并留存副本以备查询。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分别装订成册,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保管。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从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年起算。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应当备份。

第一百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非经批准不得向任何机构、个人提供。外调人员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凭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介绍信,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五)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六)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十一)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核查,并反馈情况,确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整改,并在十五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侦查。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工作保障。

第一百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百五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严重违反禁止令或者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决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社区矫正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百五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的动态数据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应当相互提供社区矫正人员相关信息。

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日常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相互通报社区矫正人员有关情况。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之前发布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范文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应同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对属于港澳台籍、外国籍及无国籍的应办理边控手续至矫正期满。

2、公安机关对其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应同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对属于港澳台籍、外国籍及无国籍的应办理边控手续至矫正期满。

3、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被限制出境的,应及时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对属于港澳台籍、外国籍及无国籍的,应及时书面提请同级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公安机关应予协助。

二、调查评估。

4、委托机关在委托调查评估前,应当依照细则中有关核实居住地的规定,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时应随附核实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未经核实居住地的,不得委托调查评估,已委托调查评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相关材料。

5、委托机关应告知被告人、罪犯及其监护人有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义务。

6、委托机关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时,不得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以外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相同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也不得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村(居)委会要求开具帮教协议。

7、委托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接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予采信的应说明理由。

8、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拟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且一审法院未委托调查评估的,二审法院可以委托被告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一审法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的,无特殊情况二审法院不得另行委托。

9、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或公安机关对在押罪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前,已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委托。

10、监狱、看守所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拟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的,应向保证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罪犯保外就医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并随附相关材料。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11、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起诉决定时,对未予羁押或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应当同步开展委托调查评估。

12、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调查评估意见寄往受理案件的法院,同时抄送委托机关。

13、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受委托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五日,其中司法所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三日。

三、核实居住地。

1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对委托机关核实的居住地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机关并说明理由,委托机关应重新予以核实。

15、对不具备在本省接受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责令其回实际居住地或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四、矫正衔接。

16、裁定或决定作出机关送达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文书材料,已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应包括限制出境通知书。

17、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裁定或决定作出机关,裁定或决定机关应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

18、社区矫正人员不属于本县(市、区)管辖的,接收文书材料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送达机关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相关文书材料退回送达机关,送达机关应在收到文书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内寄回签收回执。

19、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期满且刑期未满,但仍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建议的,应在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请。

20、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建议的,附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2)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就诊治疗的病历档案材料;(3)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监外执行情况鉴定;(4)保证人或监护人的保证书。

2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作出是否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的决定,并将通知书送达提起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终止社区矫正,并通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指定执行场所,并按规定将罪犯收监执行。

五、外出请假。

22、“其他家庭重要事务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和“学习、培训、学生假期等事项确需离开居住地的”属于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五款中“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的情形。

2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矫正期为三个月以内的,累计请假天数不超过十日;矫正期为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累计请假天数不超过三十日。超过限定天数的,应当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居住地变更。

24、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确需变更居住地,且变更居住地有利于社区矫正的,可不受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在现居住地社区矫正未满六个月”不得变更居住地的限制。

七、奖惩程序。

25、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追查未果书面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上网追逃。

26、裁定撤销缓刑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与罪犯居住地不同,罪犯未报到的,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收监;罪犯已报到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收监。

27、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28、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裁定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在逃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应及时将追逃结果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29、社区矫正人员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裁定或决定作出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30、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且罪犯按规定应当由外省监狱、看守所收监的,相关部门提供起诉书(副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及结案登记表的,本省监狱应当予以收监。

3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收监建议不予采纳的,应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提出收监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2、公安机关协助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可以提供警车、警械、警力等押解所需的警务保障。送交看守所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收押手续。

33、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4、原生效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及减刑建议,应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经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

35、侦查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被行政拘留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

36、人民法院审理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假释及减刑案件时,应当自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之日起三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裁定或决定,并书面送达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无故退件或压案不审。

37、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当自合议庭成立之日起七日内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予配合。

八、执法监督。

38、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机构和执行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并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九、其他规定。

39、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民警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民警是一支特殊的警种,与传统的警察具有很大的不同。这类警察常常需要面对一些涉及到社会福利、心理学、法律常识等多个领域的问题,需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作为一位社区矫正民警,我感到任重道远。不断探索和总结是我工作的重要内容,下面就是我在社区矫正民警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矫正工作面临的挑战。

社区矫正民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案件的分类定级以及刑期的确定。目前社区矫正犯罪的危害不断加大,很多犯罪分子表面上看来不那么危险,但实际上却是极具隐患的。处理他们的时候,我们需要熟知法律、心理学知识、社会福利政策等内容,才能做出更准确的评估以及更好的解决方案。

第三段:对待矫正对象的方法。

对待矫正对象的方法是决定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社区矫正民警工作的核心。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需要采用“教育引导、督促检查、关爱帮助”等方法,多方面引导矫正对象,从而让他们能够逐渐解除罪恶之影。此外,也需要了解犯罪分子身上所具有的优点,并多方发掘、引导能量的转移,使其积极向上、逐渐融入社会。

第四段:自我完善。

社区矫正民警们也要自我完善成为一名更优秀的职业人。因为社区矫正民警所面临的案件比较多元化,需要他们对多方面的知识领域都有一定的了解。然而这种要求并不能通过固定的培训课程来完成,而要依赖于我们自己的不断探索和学习。日常的学习最好结合实际工作,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才能做到真正的提高。

第五段:结论。

社区矫正民警是一类为了司法公正、社会安定而不遗余力、默默奉献的人,他们在承担着守护社区安宁的同时,也在承受着工作带来的心理压力和挑战。只有切实的了解和掌握事物的核心要素,才能够越来越好地诠释和发挥社区矫正民警的作用。作为一名社区矫正民警,我们的目标是为了社会的和平而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驾驭自己的情绪,放低身段,与所有矫正对象建立良好的互动,心路历程是慢慢道来的。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地付出努力,就一定能够做好自己工作,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相关范文推荐
  • 12-25 燃气工作总结报告(通用19篇)
    一个月的工作充满了成果和收获,通过写月工作总结可以更好地记录和分享这些成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经典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 12-25 社会面防控工作情况汇报(专业17篇)
    工作汇报可以对工作目标和计划进行检验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方向。这些工作汇报范文展示了不同岗位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工作成果和效果,以及解决问题和思考的方法和策
  • 12-25 任课老师的优势(优质18篇)
    范文范本可以激发我们的创作灵感,让我们更加自信地写出一篇好的作品。这些范文范本涉及到不同主题和文体,适合不同阶段的写作练习。大家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高一(10)
  • 12-25 会计月度工作总结精辟(热门21篇)
    在写月工作总结时,我们需要真实客观地记录我们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对大家
  • 12-25 公务员优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专业20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行为、思考和感悟的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和改进自己。在下面的范文中,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总结出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 12-25 农业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优质17篇)
    实施方案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道德规范,不能违背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在实施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及时反馈问题和困难,以便及时解决。为进一步推动我居产业富民工作,
  • 12-25 心理健康方向的论文(通用17篇)
    范文范本的创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并具备一定的思辨能力和创造力。这些范文范本包括了各个题材和流派的优秀作品,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现阶段开设心理健
  • 12-25 乌鸦喝水教案总结(模板17篇)
    通过使用教案模板,教师可以清晰地规划教学目标和教学步骤。教案模板的范文有助于教师了解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让学生在熟读成诵的基础上,准备以导游员的身份向游客
  • 12-25 重点实验室工作总结(实用17篇)
    月工作总结是帮助我们回顾一个月内的工作进展和问题的有效方式。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经典的月工作总结范文,相信一定会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 12-25 人社局群团改革工作汇报材料(优秀21篇)
    工作汇报是对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能力。下面是一些优秀的工作汇报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