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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模板5篇)

时间:2023-10-03 21:34:29 作者:笔舞 最新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模板5篇)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篇一

物业纠纷是社区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为了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和解决物业纠纷,社区举办了一场关于物业纠纷的宣讲会。在参加这次宣讲会后,我深感获益匪浅,得到了很多启发和思考。以下是我对于这次宣讲会的心得体会。

首先,宣讲会的主讲人就物业纠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详细阐述。他指出,物业纠纷是指与物业相关的所有纠纷,包括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以及业主之间的冲突。而物业纠纷主要可以分为财务纠纷、服务纠纷和环境纠纷三大类,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我们需要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这让我对物业纠纷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了解决问题需要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其次,宣讲会强调了及时沟通的重要性。在物业纠纷中,许多问题因为沟通不畅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宣讲会的主讲人提醒我们,遇到问题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尽可能地与对方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他还分享了一些沟通技巧,如善于倾听、尊重对方意见等,这些技巧对于改善沟通效果非常有用。通过宣讲,我意识到沟通是解决物业纠纷的基础,只有沟通顺畅、有效,才能更快地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寻求解决方法。

宣讲会还特别提到了法律法规在解决物业纠纷中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很容易将法律法规作为最后的手段,而忽视了它的积极意义。主讲人强调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详细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居民可以依靠法律保障自身权益的途径。通过宣讲,我明确了法律法规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不只是制裁违法行为,更是规范行为并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方式。

此外,宣讲会还就如何有效管控物业纠纷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讲人认为,物业纠纷的管理需要多方参与,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社区居民等。大家应该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环境,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商议解决方案,并加强社区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民素质。这些建议非常实用和可行,我深感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解决物业纠纷的目标。

最后,宣讲会还组织了一些案例分析,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和学习如何处理物业纠纷。这让我深刻体会到,解决纠纷不仅需要理论知识的支持,更需要实际经验和技巧的积累。通过案例分析,我学到了很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这对我今后处理物业纠纷会有很大的帮助。

总之,这次物业纠纷宣讲会让我收获颇丰。我明白了物业纠纷的定义和分类,了解了沟通和法律的作用,学习了一些解决纠纷的实用方法。这些知识和经验将会在我今后的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让我能更好地解决物业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我会将这次宣讲会的心得和体会分享给周围的朋友和邻居,希望他们也能从中获益,共同构建一个更好的社区。

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性别:出生:电话:

民族:职业:住址:

上诉人因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xx)北民初字第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xx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xx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人xx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xx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xx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xx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但是,到今日为止,被上诉人仍然未向本小区业主会移交上述大部分资料及设施(有xx区物业办协调会记录为证),没有履行一个正常物业公司的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该物业公司的信用、责任心很有问题,其根本就没有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资格。

5.被上诉人在xx区法院起诉的几十位业主,都是先前起诉开发商以启动电梯的。而对于其他近三百户未起诉开发商的业主,xx物业并没有起诉。从此也能看出,xx物业显然是和博德开发商相勾结,对先前起诉的业主们进行打击报复。

(二)原审判决在错判的同时,还出现多次计算错误,暴露了原审判决的及其随意性!

1.物业费方面。上诉人入住时,被迫预交了含有电梯的半年物业费______元(0.7元/平米/月),而原审法院是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的,对于上诉人多出来的0.2元却视而不见,即使按照错判的结果,也给上诉人多计算了________元的物业费。原审法院显然是在完全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计算,丝毫没有进行审查,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难以令人信服。

2.案件受理费翻倍计算。原审判决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双方分担,而原审被告收到的原审原告起诉状副本上明明写着的是案件受理费25元!

二、原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购买的是带有电梯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也是含有电梯的合同,上诉人从来没有与xx物业之前签订不含电梯的服务合同,而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按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米0.5元向被反诉人交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xx市xx区物价局北价发(xxxx)2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费也只是一个指导标准,不具备强制力。现实中,许多小区是按照0.3元收取,甚至还有更低的,物价局并不强制。而原审xx区法院凭什么就按照0.5元的标准计算?更何况小区许多配套还不到位!如果按照xx区法院的思维,咱们国家的《合同法》就形同虚设了,国家颁布一个指导价就可以了!

2.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九十三条,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纯粹是在滥用法律,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物业公司进驻违法,物业合同也根本没有备案,所以合同根本就没有应有的效力。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涉及的物业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物业费和合同起止时间,根本就无法按照约定全面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物业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本就谈不上合同解除的问题。

由上所知,原审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显然是随意引用,强词夺理,无中生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xx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在法律适用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定物业管理的行政特别法规,《xx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在没有违背《合同法》强制规定的同时,其效力显然要高于《合同法》,这是法律常识!原审判决显然违背了两个专门物业法规的规定。

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得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而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约定,原审法院任意扩大解释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依此判决,显然是滥用法律,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明,缺乏主要关键条款;同时,被上诉人xx物业公司既缺乏服务资格,也没有提供相应服务。而原审法院完全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仅凭一纸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判决本人承担物业服务费用,实在是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故此,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能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5月日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篇三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利益冲突等原因,物业纠纷层出不穷。为了提高居民对物业纠纷的认识和理解,我受邀参加了一次广场宣讲活动,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物业纠纷需要主动防范。作为居民,我们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的了解和关注。在选购房产之前,我们要认真查阅开发商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记录。同时,我们还应该了解当地的物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物业纠纷需要及时解决。一旦发生物业纠纷,我们必须采取积极的沟通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我们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了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召集业主大会、申请仲裁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同时,我们还可以联系有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住房保障部门等,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此外,物业纠纷需要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物业纠纷时,我们要注重维护自身权益,但也要考虑到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比如,在要求物业公司退还物业费用时,我们应该同时关心物业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免给物业公司造成负担,影响日后的服务质量。

最后,物业纠纷需要倡导和谐社区氛围。物业纠纷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问题,更是居民之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邻居们建立良好的关系,形成和谐的社区氛围。只有社区居民相互信任、团结合作,才能避免和解决物业纠纷的发生,为社区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总之,物业纠纷宣讲活动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启发和思考。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注重物业管理政策的了解和关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我也将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与邻居们建立良好的关系,争取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希望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物业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篇四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瑶海区人民法院xxxx年10月10日做出的(xxxx)瑶民二初字第01601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业主委员会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且送达方式正常应为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上诉人的前提下,方可适用通过小区公示牌等公告送达等方式。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

二、被上诉人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如下:

1、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维修义务。上诉人自xxxx年7月份装修时,就发现厨房烟感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为此,一审原告多次找到被上诉人,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但物业方一直未予以修复。

2、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安全防范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一辆电动车放在物业规划的停车位被偷,事后物业公司也一直未予以正面处理。

3、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相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管理维护义务。xxxx年夏季,上诉人的机动车放在小区地面停车位被撞坏,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才可以保修,然而上诉人多次找到物业,对方均不提供职权范围内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同时,xxxx年6月,上诉人楼上房主因为下水管道堵塞问题,通过物业协调修理。该修理过程前后持续一年之久,致使上诉人家中长期漏水、吊顶变形并砸坏淋浴房,并对家人的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造成了相关物品的损失,但多次找到物业要求处理,对方也是一直推脱,没有积极予以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而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29日

物业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案篇五

物业合同纠纷

(一)

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促进城市住宅小区管理现代化、专业化方面取得了瞩目成绩,但是由于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远未健全,从而产生大量矛盾。由此引发的诉诸法院的案件也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从中反映出的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

一、物业管理纠纷一审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房地产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增大

物业管理涉及物业的方方面面,加之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因物业管理问题向房管、物价部门的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在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近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增长迅速,在房地产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渐增大。据统计,2006年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共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24件,占全部房地产案件的8.2%;2007年受理38件,较2006年增长36.9%,占全部房地产案件的10.4%;截至今年6月15日,已经受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27件。物业管理纠纷数量的激增与近年佳木斯地区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以及物业管理活动频繁深化密切相关。

(二)涉案主体与类型复杂化,已超出合同纠纷范畴

经到期,物业管理企业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要求退费的案件,有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案件,有业主认为公摊水电费计算不公,要求重新计算公布的案件,有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具有瑕疵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等等,不一而足。

(三)系列案件多,调解成功率低,当事人矛盾僵持不下

部分物业管理纠纷中,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原告追讨物业费案件时,经常一次起诉即将数个乃至数十个业主列为被告,而法院为保证审判结果的同一性,会将该类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合并审理,并同时宣判,使本已捉襟见肘的人力资源更显紧张。同时,部分案件涉及同一小区类似情况的处理,工作稍有疏忽,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另外,由于该类案件,多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原告,因其害怕调解退让后导致连锁反应,而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较为激烈,故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调解成功率相对低于其他民事案件。

(四)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具有一定难度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参与物业管理诉讼的当事人既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也有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既可能涉及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侵权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由可能涉及开发商与物业关系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关系、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物业用房配置和移交关系,此类纠纷又与我国近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及各地政策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历史阶段性、地域性特征,而地方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法院处理该类案件不能将之作为依据,给法律的正确适用带来一定难度。

二、物业管理纠纷成因分析

(一)物业管理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物业管理纠纷不断增多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已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操作性不强,法院审判只能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进行处理,而这些法规、规章又语焉不详,甚或出现矛盾现象,比如对首期物业维修基金的交缴主体,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之间具有明显冲突,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缺乏明确依据,又比如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已明确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问题是业委会并不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难以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这与当事人平等的民事诉讼原则相悖,也使得相关审判工作颇为棘手,实体与程序法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践中,开发商根据该条规定单方面指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而且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较长,开发商享有指定物业公司、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数额的权利,却不承担任何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拟定,业主只能被动接受。由于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从属于开发商,因此在物业的接管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难以为业主把关,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向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有近一半是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比如开发商售后服务意识不足,存在配套设施不完善、房屋质量较差等情况,导致业主入住后出现各种问题,业主在与开发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以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实为一体为由,把矛头对准物业管理企业,拒绝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用。

(三)物业管理企业角色错位,服务行为不规范,是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直接原因

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物业管理企业应按业主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尽力维护业主权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但实践中,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却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采用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从管理,无视甚至动辄侵害业主权益,促使矛盾激化。少数物业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物业管理条件或资质,相应技术人员未持有上岗证,有的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成本高、经济效益差,服务质量低下。

(四)业主自治组织发育不良、行为尚须规范,是物业管理纠纷增加的重要因素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自治机构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成立运作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从整体情况来看,业主自治组织的发育离健康、完善的标准还相差甚远,即使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也存在着经济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作用发挥不理想等问题,导致一些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不规范,业主无法有效行使物业管理的选聘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甚至个别业委会成员不能自律,以满足个人利益为由,要挟物业公司,从而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和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另外,业主之间就共同利益问题难以迅速达成一致,也是业主自治组织运作不尽如人意的一大原因,在向阳法院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即存在大型小区内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意见不一导致部分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撤走、部分业主要求维持现状的情况。

三、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参照有关国家先进立法例,尽快出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各民事主体的诉讼地位与救济手段。

(二)理清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保证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真正体现业主意志 由于开发商委托其下属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已经带来不少弊端,建议有关部门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力保招投标工作透明化、公正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出台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限制开发商下属物业管理企业参加该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委托招标活动,以尽可能杜绝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联系渠道。

(三)加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估、监测

与物业管理行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当前主要是价格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情况检查、监督的频率、力度。当前,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缩小,市场调节价范围扩大,而相关法规又未规定违反指导价的责任后果,致使一些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远高于政府指导价,由此产生的纠纷呈爆发增长态势。这种情况下,物价与房管部门应及时干预,指导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收费标准达成一致,以减少纷争。另外,建议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就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等进行鉴定,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

监督业主自治组织的职责,有必要建立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当前,急需理清业主自治组织与城市居委会的关系,以尽力解决现在一些住宅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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