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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负责人篇一
2020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自查报告根据局机关纪委《关于对2020年省委党内法规评估项目进行自查的通知》要求,公司领导针对《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围绕《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自查,并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认真学习《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章党规,进一步提高自身对反腐倡廉的认识,正确把握好责、权、利的关系,使廉洁从业的观念得到新的提升。
不定期通报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案例,始终警钟长鸣;
通过这一系列活动营造公司内部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
二、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加大源头治腐力度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省局领导、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凡项目开发、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都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办理,经省局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办理,坚决杜绝“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
2、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业务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8项公司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同时加强了财务审批和内审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把规范化管理和廉政建设纳入长效机制。
3、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逐级落实责任。省局与公司、公司与下属单位分别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根据职责范围和责任分工,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工作要求,层层抓落实,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
三、狠抓整改落实,注重风险防控
2、建立《公司党风廉政风险清单和防控措施》,做好风险防控。加强调研,把握好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好经济发展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加强超前性教育和针对性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实施成效显著,仍需持续改进
公司贯彻落实《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不仅净化了风气,也进一步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激发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积极性,促进了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经自查,公司领导人员从未有过公款购买或违规收受红包、礼品、消费卡、名贵特产等行为,婚丧嫁娶及节假日时不存在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不存在以职务便利为自己的配偶、子女或有特定关系的人员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存在违规参与经营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现象,不存在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省局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还需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自觉性还需进一步提高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加强检查考核,突出责任追究,狠抓责任制落实,使廉洁从业由软任务转向硬指标,以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可持续、相协调、跨越式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负责人篇二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1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xx]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篇三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
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
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
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九、逐步完善管理体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纳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管体系统一管理。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管理规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载入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手册报国务院国资委。
董事会试点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职责,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经理层职务消费的规范工作。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12]15号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臵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篇四
,主持x公司全面工作。根据廉政谈话工作要求,现将本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如下。切实履行党支部书记抓
党建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不断夯实党建基础。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制度,全年共召开支部委员会议35次、党员大会5次、组织生活会2次、支部书记上党课
4次、主题党日活动17次,不断深化党员干部身份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党员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将党建工作充分融入公司治理,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定并完善了《党组织议事规则》《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7项规章制度,对照标准履职尽责,促进各项工作协调规范运转。、大调研”,不断提升党员干部职工的理论素养和思路视野。聚焦主责主业,狠抓作风建设,成立xxx项目建设专班,在重点难点工作一线锻炼提升队伍,克服疫情防控期间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等多种不利因素和重重困难,倒排工期、日夜奋战,实现项目提前半年交付使用,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和战斗力得到明显锤炼提升。围绕大局所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参与xxxxx值守与旅客分流工作,累计接收并分流旅客约6500人次,做到全年零缺守、零漏报,以实际行动守护后方安全。
因成立时间较短、建设体量较大、人员配备相对不足等现实原因,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盲点和薄弱环节。如前期审计反馈的项目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关联性过高,反映出我们在管理上审核把关还不够严格,下一步,公司将针对重点环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监督制度体系,从严从快推动责任落实,从严从实加强作风建设,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以上是我向组织的工作
汇报
,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国有企业负责人篇五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