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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模板22篇)

时间:2023-12-23 13:28:18 作者:曼珠

质量月是对企业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和检验,非常关键和重要。以下是一些公司在质量月期间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落实“三治三提”点题要求和“六城”联创工作,提高我市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市运管处对出租车行业承诺如下: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经营者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形象。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从业。正确使用计价器,不乱涨价,不议价,合理收费;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争抢乘客、不拒载、不宰客、不甩客,不故意绕行兜圈。为旅客提供文明、热情、规范、周到的服务。

2、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从业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着装干净,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3、车容整洁、设施完善。出租车要车身亮丽,无破损、按规定张贴广告,前后文明标语齐全,字迹明显。车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座套装置整齐无皱折、无破损、无污渍、无乱写乱画,按规定放置文明服务卫生责任卡。

4、遵规守纪、安全出行。驾驶员开文明车、安全车、礼貌车,不乱停乱靠,不随便调头;经常检查车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乘客安全,无乘客投诉。

市运管处对群众举报有关出租车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将认真查处,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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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四川省旅客运输质量考评办法》,坚持稽查管理、客观、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负责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收集、汇报、处理服务质量管理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车辆和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奖惩制度、考核标准和违犯处理规定。

四、组织质量信誉检查,消除服务质量信誉事故隐患。

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意识。

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抓共管,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行使安全防范和管理的职责,把安全放在首位,质量信誉和管理工作要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之中。

2、把安全放在首位,配合安全科搞好安全资质评定工作。

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快递服务行为,确保快递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创立企业服务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客户满意度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支柱,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既是公司自身发展的基本策略,也是公司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必然,持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经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二条公司奉行“以客户满意度为衡量标准,用优质并具特色的服务满足客户期望,树立快递第一服务品牌”的服务宗旨,把“客户满意”作为公司管理活动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致力于形象品牌建设,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满意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及营运管理岗位的全体员工。

第一条公司在充分认识快递行业特点并兼顾其他行业要求的基础上,制定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包括了管理人员服务标准、快递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和运输机动车辆规范,为规范化服务提供共同执行的蓝本。

第二条经营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标准应做到:公正廉洁、诚信务实让快递人员放心;热情礼貌、语言规范让快递人员舒心;及时高效、倾力而为让快递人员称心;急之所急、想之所想让快递人员安心;人本关怀、温馨入微让快递人员顺心。

第三条快递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仪态端庄,举止大方,衣着整洁,发型朴实。

二、按规定着工装,女性束发。

三、语气和蔼可亲,语言文明礼貌。

四、快递人员应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您好!我是快递公司的,您的快件已到,请问今天有时间接收吗?”、“请问什么时候上门方便?”、“请仔细查收你的快件!”、“对快件有疑问请拨打”、“再见!”。

第四条快递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发生以下所列行为:

一、与顾客约定好时间,却不按时达到,也没有及时与顾客联系的。

二、在送(收)上门过程中私自收取顾客加急费。

三、在送(收)过程中私吞顾客赠品。

四、在送件过程中,没有等顾客检查完快件就离开的。

五、在送(收)过程中对顾客言语不礼貌的,以及与顾客发生争执的。

第五条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一、主动解决顾客在送(收)快件后的疑虑。

二、按照顾客要求的时间准时达到,并安全送(收)快件。

三、快递人员上门时自带鞋套和水杯,做到不给顾客增添任何麻烦。

四、因故不能按时到达顾客指定地方的,要提前给顾客打电话或另约时间,以免顾客等待。

第六条诚信服务,童叟无欺。

一、主动了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和期望并尽量予以满足,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时,应与顾客沟通,说明原因,提出合理建议,引导“服务提供”与“顾客期望”达成一致。

二、主动告知行业关于由顾客支付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三、选择最有利于顾客送(收)件的收费方式,告知顾客并征得顾客的同意。

四、按规定或约定收取送(收)费,自觉主动出具发票。

五、在送件过程中,要主动要求顾客清点所收的快件(货物),对于代收款的客户,要当面给顾客验货,若有赠品要明白的告知顾客,在顾客无疑问的情况下,方可收款离开。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为提供优质快递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投诉,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据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企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邮政行业(快递服务)标准及国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1、快递业务员必须遵循客户至上的服务原则,进行上门收、派件,对客户提问有问必答,按公司标准收取运费。

2、服务中心人员认真接听每个客户来电,并做好记录。电话铃声响起时,应在第一时间内接听;有礼貌地问候客户后,根据客户要求,立即提供快捷和准确无误的服务,让客户感觉到亲切、热忱、彬彬有礼。

3、对上门来访人员安排专门接待室,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好洽谈事务。

第六条、建立客户回访制度,业务经理等公司领导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对客户满意度及需求进行调查。

4、当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时,要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5、在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并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6、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等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7、对办公场地、运作场地安排清洁工每天清扫,清除杂物和圾垃,保证快件的卫生和整洁,保持走廊及安全出口的`通畅。

8、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要求司机严格遵循交通法规,文明行驶。

本企业提供的服务种类主要有同城。对外营业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资费参考标准为:

发生问题件或丢件时,要第一时间与客户联系说明情况,并安排人员前往客户处协商妥善处理,使公司和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1、开通总经理信箱,随时收集员工或客户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投诉。

2、成立专职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客户投诉、315投诉、快递协会转接投诉的受理。

1、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快递有限公司。

××年×月×日。

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是确保贯彻公司“安全快捷满意,诚信规范温馨,确保顾客满意,追求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

第二条公司建立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安营部经理执行、办公室主任监督、后勤保障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协助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服务策划、服务评审、服务提供、服务监督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动态地组织调查顾客期望、评审顾客要求、制定服务标准、分析反馈信息,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保证体系协调运转。

2、安营部负责贯彻服务规范、监控服务提供过程、执行督察制度和纠正措施、评定快递员服务质量等级。

4、后勤保障部负责提供快递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故障或事故救援、车容车貌整改等服务支持。

5、人力资源部负责了解培训需求、拟定并执行培训计划、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条公司各岗位尤其是监控岗位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快递员的服务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工作流程及时高效地处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稽查组定期就快递员的执行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如实记录、分类整理作为快递员考评和评价管控手段适宜性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公司对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等级管理,安营部依据相关记录对快递员的服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快递员的服务质量等级,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级。服务质量等级为动态管理,与之相对应的奖惩从《快递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之规定。

第三章持续改进。

第一条公司办公室应关注服务过程,抓点带面,通过公司网站、短信、内部刊物、行业刊物、宣传栏等载体及时表扬先进、暴露不足,营造并保持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激励员工创优争先。

第二条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服务部等相关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积极策划、认真组织相应的活动,以保持公司的活力和推进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第三条客户服务部要拟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质量信息调查方案并会同信息服务部予以实施。信息调查的时间间隔应能满足公司及时获取阶段性服务质量反馈信息的需要。

第四条公司设专人值守公司公众网站的公开论坛,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并筛选归纳出有效信息以供制定改进措施的参考。

第五条建立队务会和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在不同层面上提供内部交流沟通、互教互学的平台。各级管理者要开动脑筋充分利用这个平台,达到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水平的目的。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营运一线去发现培训需求,在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针对性培训满足这种需求,并验证培训效果。

第四章其他。

第一条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或通过正规评审确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可作修订。

第二条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落实“三治三提”点题要求和“六城”联创工作,提高我市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市运管处对出租车行业承诺如下: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经营者自觉遵守服务规范,维护行业形象。做到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文明从业。正确使用计价器,不乱涨价,不议价,合理收费;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争抢乘客、不拒载、不宰客、不甩客,不故意绕行兜圈。为旅客提供文明、热情、规范、周到的服务。

2、行为规范、举止文明。从业人员要注意仪容仪表和个人卫生,着装干净,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不打手机、不吸烟、不吃零食,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3、车容整洁、设施完善。出租车要车身亮丽,无破损、按规定张贴广告,前后文明标语齐全,字迹明显。车内整洁卫生,无异味,座套装置整齐无皱折、无破损、无污渍、无乱写乱画,按规定放置文明服务卫生责任卡。

4、遵规守纪、安全出行。驾驶员开文明车、安全车、礼貌车,不乱停乱靠,不随便调头;经常检查车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乘客安全,无乘客投诉。

市运管处对群众举报有关出租车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将认真查处,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30日内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因特殊情况未能办结的,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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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管理处护卫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三班轮流,每班8小时。早班7:00到15:00;中班15:00到23:00;夜班23:00到次日7:00,各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早、中、晚三班每十天依次轮换一次,即每月1日、11日、21日为轮换日,特殊情况可自行调整。

管理处通常下设三个护卫班,即:护卫一、二、三班。每班分为四个岗,即:大堂岗,巡逻岗,车库(场)岗,道口岗。特殊情况下,可增(减)岗位设置。

护卫人员是维护小区内治安和公共秩序的主要力量,在维护大厦治安秩序和维护客户的安全中,必须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处理问题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办事,照章执行,不徇私情,以理服人。安全护卫服务具体操作由护卫班负责;护卫主管具体贯彻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护卫规章,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处的安全护卫工作,处理安全护卫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对客户之间一般违规行为和问题,如纠纷等,可通过说服教育办法解决,主要是分清是非,耐心劝导,礼貌待人。

2、对一时解决不了而又有扩大趋势的问题,应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缓不可急、可顺不可逆'的处理原则,尽力劝开,耐心调解,把问题引向缓解,防止矛盾激化。

3、在处理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如违反法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给予处罚的',可当场予以教育或协助其所在单位、家属进行教育;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交公安机关处理;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交管理处办公室处理。

4、对于犯罪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制上,设法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防止违反安全护卫规章的行为出现和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

管理处护卫主管负责对安全护卫工作进行日检;管理处管理层负责每月不少于四次的夜间查岗。对以上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上报品质部;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认真填写预防措施报告上报品质部。

对清洁、绿化、消杀等服务公司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控制方式分日检、月检两种方式。

1、日检:清洁绿化主管每日对管辖范围内的清洁状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并填写每日检查纪录。在日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要求服务公司当日整改,并在日检纪录中注明;如有发现服务公司对我司荣誉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管理处即时将情况上报公司品质部,由品质部向相关服务公司发出书面警告,一年内书面警告累积达三次,有权要求终止分包合同。

2、月检:公司每月楼检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由管理处限定服务公司定期整改,如因对方失误造成我司的荣誉和声誉受损的,可考虑在该公司当月服务费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罚金。

3、抽查项目与方式:。

1)首层地面(含绿化带):抽查红线范围内80平方米的地面(每次抽查的范围不同)。

2)首层大堂的地面、墙面:抽查其中两栋的大理石地面、墙面保养情况。

3)标准层通道的地面砖、墙面砖、公共设施、设备:每栋抽查八层标准层,检查地面砖、墙面砖、消防栓、防火门、排风口、后楼梯扶手、垃圾桶摆放处等地是否按合同规定标准进行保洁。

4)写字楼每座各抽查10个标准层,检查通道内公共设施、洗手间、茶水房是否清洁卫生。

5)地面的下水道、污水井(含地下室内部分):抽查下水道20米长,沙井、污水井各5个。查看是否达到规定的清洁标准。

6)地下室停车场的管线、天棚、地面抽查管线30米长,天棚80平方米,地面80平方米范围的清洁程度是否达到标准。

7)楼宇的天台、设备层地面、公共设施抽查两栋楼宇的天台、设备层地面及公共设施的卫生状态。

8)不锈钢部分(电梯轿厢、外厅门、地面警告牌、围栏等):电梯轿厢每栋抽查一部电梯;电梯外厅门在检查标准层公共设施时一并检查。每栋抽查8层电梯外厅门;地面警示牌、围栏抽查3-4处。

9)垃圾清运:垃圾要日产日清,垃圾清理过程要有地面清洁工进行监督,如有遗留的垃圾没有清运,管理处有权要求重新清运并作相应处罚。对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服务方应给出书面原因,并保证不再违反。

10)消杀:必须对消杀服务公司进行控制,要求派来的消杀人员必须到管理处签到后,方可进行消杀。消杀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除四害'许可证。消杀的标准必须达到《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的城镇'除四害'控制标准。

11)绿化:确保绿化井然有序,管理过程包括:植物养护、植物造型和修剪、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植物的浇水与施肥等。

为确保客户提出的服务要求得到满足,使楼宇各部分能安全、长久、有效的使用。控制方式分为日检、周巡及月检。

1、维修主管负责每日对派工单进行检验;。

2、维修主管每周对管辖范围内的维修状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并填写检查纪录。

3、公司每月楼检进行抽样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由管理处限期整改。

4、检验规则:。

1)服务及时性:从接到维修要求起至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不超过25分钟。维修时间视工艺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性维修不超过8小时;对于特别困难的,从接到维修要求到维修完成最多不超过72小时(工艺要求特殊的例外);不能当天完成的,应向客户解释原因。

2)服务质量:按维修服务标准进行检验。功能性维修,以恢复原有功能为准;外观性维修,表面应无色差、高低不平现象,与原有部位相比较,应无突兀感;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严格按工作标准执行。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乘客,提高服务质量,公司按照《道路运输客运人员服务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了服务考核管理制度。

1.做到“全面服务、重点照顾”。对旅客不同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对重点旅客做到“三知三有”(知坐席、知到站、知困难,有登记、有服务、有交接)。

2.对旅客做到“三要、四心、五主动”(接待旅客要文明礼貌,纠正违章要态度和蔼,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接待旅客热心,解答问事耐心,接受意见虚心,工作认真细心;主动迎送旅客,主动扶老携幼,主动解决旅客困难,主动介绍旅客须知,主动征求旅客意见)。

1.着装统一规范,整洁大方,佩戴职务标志。胸章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方正中,上衣左胸无口袋时,佩戴在相应位置;臂章佩戴在上衣左袖肩下四指处。

2.精神饱满,仪容整洁,举止大方,表情自然。女客运人员可淡妆上岗。

3.挺胸、收腹,两脚跟并拢,脚尖略分开,双手自然垂直。

4.不赤足穿鞋,不穿高跟鞋、钉子鞋、拖鞋,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不染彩色指甲、头发,男不留胡须、长发,女发不过肩。

5.行走站立姿势端正。不背手、插腰、抱膀、插兜,不高声喧哗、嬉笑打闹、勾肩搭背,不在旅客面前吃食物、吸烟、剔牙齿和出现其他不文明、不礼貌的.动作。

1.使用普通话,服务语言表达规范、准确,口齿清晰。运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2.对旅客、货主称呼得体。统一称呼时为“各位旅客、货主”;个别称呼时为“同志”、“小朋友,,、“先生”、“女士”等。

1.对不同种族、国籍、民族的旅客、货主应一视同仁。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2.在旅客、货主多的地方行走要先打招呼,不抢道;旅客、货主问话时应面向旅客、货主站立回答。

3.在工作中,对旅客、货主的配合和支持应表示谢意;遇有工作失误之处,应向旅客、货主表示歉意。

4.给旅客、货主造成损失或发生旅客意外伤害,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5.晚点要及时通告,超过五分钟时,向旅客、货主道歉,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企业规章制度,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

2.客运职工职业道德。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在经理领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领导生产经营科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对服务质量管理的指标精神。

五、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及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意识。

六、开展质量竞赛,总结、评比、表彰服务质量先进事迹及个人,推广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搞好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以安全生产工作为中心,负责服务质量信誉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素质培训教育工作。三、协助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负责处理各类服务质量信誉投诉案件,解决服务质量信誉纠纷。

五、监督服务设施的完善工作。

一、在经理领导下,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运输服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公司规章制度。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领导生产经营科开展服务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服务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接受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对服务质量管理的指标精神。

五、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及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意识。

六、开展质量竞赛,总结、评比、表彰服务质量先进事迹及个人,推广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搞好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五、负责对旅客服务质量需求进行调查统计,为公司领导进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八、组织全司员工的服务质量培训,强化全司员工的服务质量意识;

十、负责对客车内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的保洁、卫生情况的监督管理。

律师管理制度

1、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2、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5、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7、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二.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1、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6)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7)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3、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4、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主任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否则,视为未投诉;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三.收案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3、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4、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四.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1、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2、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3、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等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4、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5、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6、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7、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8、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9、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行政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2、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六、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1、成立业务学习小组,设组长一人,定期参加组织学习;

2、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3、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4、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也在参与网上授课学习;

5、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

6、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律师岗位职责。

律师授权委托书模板。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争议,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第三十四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贿赂、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四)在法庭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诽谤他人、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被撤销执业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证书。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

(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

(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执业活动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服务,保障旅游者、导游员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活动及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导游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员执行本旅行社的旅游接待任务时,由该旅行社执行委派。导游员被借调担任其它旅行社导游时,必须经所属旅行社批准,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社会导游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

二、导游员委派管理。

(一)行程单的委派效力及存档。

行程单是认定导游员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据。

行程单一式三联,旅行社、导游员、游客各一联,其中,导游联应当在导游员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携带备查。旅游接待任务完成后,导游员应向旅行社交还导游联,与旅行社联、该旅游接待任务的其它相关数据一并存盘备查。

第四条旅游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法定必备事项。旅行社应当把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提交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单。

旅行社按照执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单。行程单编号应写入旅游合

同。

(二)行程单的合同效力。

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程单中游客联应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游客,或于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前提供给游客。

(三)导游员必须严格按照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四)行程变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 如在旅法律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致行程不得不进行变更时,旅行社应采用《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与游客进行确认; 如遇游客自愿、主动提出变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减有偿服务项目、增减游览时间、增减购物次数等),旅行社也应与游客签订《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1、《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示范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变更整体团队行程)。

2、《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示范文本》(用于游客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变更本人行程)。

第五条游客意见反馈制度。

一、游客反馈意见是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认定旅游服务质量、划分游客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旅行社应主动收集游客反馈意见。

二、游客意见反馈流程。

(一)反馈载体。

江西省旅游局统一印制《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供旅行社向游客发放并收集反馈意见,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领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的书面文件供游客填写。

附:3、《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发放要求。

1、旅行社组织团队或散客旅游业务或接受其它旅行社委托的旅游业务,均应向游客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包含该表全部内容的意见反馈表。

2、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10人以下团队全团发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团人数的50%发放。由该团导游员具体执行。

3、导游员在发放时应向游客准确说明该表各项内容,指导游客如实填写,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写完整。

4、导游应收回全部已发放监督表,不得涂改或销毁,并存入团队档案。

第六条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主体。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照各级旅游局的授权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类别。

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导游服务等相关检查内容进行的经常性、随机性的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特定人员,对某一专题开展检查。

(三)个案检查是指根据重大投诉案例,针对某一类旅游质量问题,对被投诉对象开展检查。

(四)年终检查是指每年末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旅行社实行的全面业务检查,了解本年度内旅行社的规范经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前往景点、旅行社经营场所等工作现场,对旅行社经营情况、旅游市场秩序、导游服务质量及持证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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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旅法律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数据。

(三)随团暗访:由江西省旅游局指定的相关处室负责选聘业内人士、行风监督人员、外省旅游质监同行等作为暗访人员,以旅游者的身份参加本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服务质量进行随团暗访。

五、检查内容。

(一)《江西省诚信旅游服务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二)《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执行情况;。

(三)《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发放、使用、回收情况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文件是否已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自我监督管理(售后服务)情况;。

(五)导游人员持证情况;。

(六)导游人员服务、讲解情况;。

(七)是否具备团队召集标识;。

(八)旅游市场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经营情况;。

(九)旅游团队档案管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六、检查要求。

(一)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年开展旅游市场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50天,对所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应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检查人员执行旅游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许可证》;对旅行社、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

《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均应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许可证》的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被检查的旅行社或旅游团队导游员,要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在《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上签名。

附:4、《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表样)》。

5、《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表样)》。

七、检查信息公示。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场检查情况综述,于检查当天向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检查中导游违规扣分、导游证暂扣待查等情况。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将以上信息在江西省旅游信息网上公示。

第七条法律责任。

旅行社及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旅行社未设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账户及密码,导致他人冒用

该旅行社名义办理旅游业务的,视为准许或默许其它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报生成行程单且无法证明其旅游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备全部法定必备内容的;。

3、导游员在执行导游任务时未携带《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且事后无法证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提交给旅游者或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导游员伪造、变造《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及其它擅自更改伪造旅法律程的行为;。

6、导游员未经所属旅行社批准,为其它旅行社带团;。

7、导游员完成导游任务后,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存档备查的。

8、旅行社接待团队时,未按规定如数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规定收回《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1、导游员授意他人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规定将《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存入团队档案的。

13、《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本制度发布之前,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发布的相关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依本制度执行。

旅行社服務質量跟蹤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了規範旅行社服務,保障旅遊者、導遊員及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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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内旅行社經營活動及導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導遊員委派管理制度。

一、導遊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員執行本旅行社的旅遊接待任務時,由該旅行社執行委派。導遊員被借調擔任其他旅行社導遊時,必須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社會導遊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

旅行社委派導遊員應采用湖南省誠信旅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9000誠信系統),通過進入該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帶有各旅行社驗證條碼的《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以此作爲旅行社委派導遊員的重要依據。

旅行社組織團隊及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都應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寫制作行程單。

二、旅行社應指定專人作爲本企業的9000誠信系統基本賬戶管理員。 基本賬戶管理員代表旅行社保管系統分配給本社的基本賬戶及密碼,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基本賬戶管理員負責進入9000誠信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

三、導遊員委派管理。

(一)執行委派。

旅行社執行委派的程序爲:基本賬戶管理員根據旅行社業務需要、代表旅行社通過基本賬戶進入系統,填報系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經本社管理帳戶審核批準後打印生效。

(二)行程單的委派效力及存檔。

行程單是認定導遊員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據。

行程單一式三聯,旅行社、導遊員、遊客各一聯,其中,導遊聯應當在導遊員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攜帶備查。旅遊接待任務完成後,導遊員應向旅行社交還導遊聯,與旅行社聯、該旅遊接待任務的其他相關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條旅遊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旅*程安排是旅遊合同的法定必備事項。旅行社應當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報所有法定必備項目,生成行程單以妥善安排旅*程。行程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與合同一并提交旅遊者。

二、旅遊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單。

旅行社按照執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單。行程單編号應寫入旅遊合同。

(二)行程單的合同效力。

行程單是旅遊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行程單中遊客聯應在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作爲合同附件提供給遊客,或于*規定、旅遊合同中約定的免責解除合同期限屆滿前提供給遊客。

(三)導遊員必須嚴格按照行程單安排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安排。

(四)旅*程變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領隊人員不得擅自改變旅遊合同行程。 如在旅*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導緻行程不得不進行變更時,旅行社應采用《旅*程變更确認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與遊客進行确認;。

如遇遊客自願、主動提出變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減有償服務項目、增減遊覽時間、增減購物次數等),旅行社也應與遊客簽訂《旅*程變更協議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後方可進行變更。

附:1、《旅*程變更确認書示範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變更整體團隊行程)。

2、《旅*程變更協議書示範文本》(用于遊客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變更本人行程)。

第五條遊客意見反饋制度。

一、遊客反饋意見是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的重要環節,也是認定旅遊服務質量、劃分遊客與旅行社責任的重要依據。旅行社應主動收集遊客反饋意見。

二、遊客意見反饋流程。

(一)反饋載體。

湖南省旅遊局統一印制《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供旅行社向遊客發放并收集反饋意見,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領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的書面文件供遊客填寫。

附:3、《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

(二)發放要求。

1、旅行社組織團隊或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均應向遊客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包含該表全部内容的意見反饋表。

2、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時,10人以下團隊全團發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團人數的50%發放。由該團導遊員具體執行。

3、導遊員在發放時應向遊客準确說明該表各項内容,指導遊客如實填寫,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寫完整。

4、導遊應收回全部已發放監督表,不得塗改或銷毀,并存入團隊檔案。 第六條旅遊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财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主體。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依照各級旅遊局的授權具體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類别。

旅*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和年度檢查。

(一)日常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旅遊市場秩序、旅行社、導遊服務等相關檢查内容進行的經常性、随機性的不定期檢查。

(二)專項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根據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時間和特定人員,對某一專題開展檢查。

(三)個案檢查是指根據重大投訴案例,針對某一類旅遊質量問題,對被投訴對象開展檢查。

(四)年終檢查是指每年末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内旅行社實行的全面業務檢查,了解本年度内旅行社的規範經營情況、質量管理情況、人員管理情況等。

四、檢查方式。

(一)現場檢查: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派執法人員前往景點、旅行社經營場所等工作現場,對旅行社經營情況、旅遊市場秩序、導遊服務質量及持證情況、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等相關内容開展實地檢查。

(二)資料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應旅*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随團暗訪:由湖南省旅遊局指定的相關處室負責選聘業内人士、行風監督人員、外省旅遊質監同行等作爲暗訪人員,以旅遊者的身份參加本省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對旅行社經營行爲及導遊服務質量進行随團暗訪。

五、檢查内容。

(一)《湖南省誠信旅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情況;。

(二)《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執行情況;。

(三)《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發放、使用、回收情況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文件是否已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務質量自我監督管理(售後服務)情況;。

(五)導遊人員持證情況;。

(六)導遊人員服務、講解情況;。

(七)是否具備團隊召集标識;。

(八)旅遊市場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經營情況;。

(九)旅遊團隊檔案管理情況;。

(十)其他需要依法檢查的内容。

六、檢查要求。

(一)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全年開展旅遊市場現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50天,對所轄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情況應進行兩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二)檢查人員執行旅遊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許可證》;對旅行社、旅遊團隊進行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

《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均應有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許可證》的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被檢查的旅行社或旅遊團隊導遊員,要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并在《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上簽名。

附:4、《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表樣)》。

5、《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表樣)》。

七、檢查信息公示。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之前向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場檢查情況綜述,于檢查當天向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檢查中導遊違規扣分、導遊證暫扣待查等情況。

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将以上信息在湖南旅遊信息網上公示。 第七條*責任。

旅行社及導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1、旅行社未設專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賬戶及密碼,導緻他人冒用該旅行社名義辦理旅遊業務的,視爲準許或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報生成行程單且無法證明其旅遊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備全部法定必備内容的;。

3、導遊員在執行導遊任務時未攜帶《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且事後無法證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提交給旅遊者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導遊員僞造、變造《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及其他擅自更改僞造旅*程的行爲;。

6、導遊員未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爲其他旅行社帶團;。

7、導遊員完成導遊任務後,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存檔備查的。

8、旅行社接待團隊時,未按規定如數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規定收回《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1、導遊員授意他人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規定将《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存入團隊檔案的。

13、《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八條本制度由湖南省旅遊局于2017年6月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湖南省旅遊局。本制度發布之前,湖南省旅遊局發布的相關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制度與本制度有沖突的,依本制度執行。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执行。

律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

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执业律师及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节合伙人及合伙人会议。

第三条: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照有关规章和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权进行监督。

第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本所财务预算、结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开支事项。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

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四、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选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财务、业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七、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决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必要时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执业律师提议,可临时召开。合伙人会议按章程规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节民主管理、监督机制。

第六条:本所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执业律师必须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本所依法保障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险待遇。

第八条:执业律师有权参加本所律师会议,对律师所的分配制度,业务管理以及对律师的奖励或处分等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对律师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九条:本所律师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到: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公示及执业纪律。

第十条: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律师办理业务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和办案规程进行运作。

第十二条:律师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三条:律师办理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恪守诚信原则。不得与司法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第十四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伪造证据或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不得违规带其他人员会见或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违禁物品。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服装,注重律师形象。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装,面容清洁,不佩带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十八条:律师庭审发言应文明、得体。语言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和诋毁、挖苦、讽刺、侮辱性语言。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媒体发布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办理案件。不得同时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专职律师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或开办营利性企业。

第二十一条:执业律师必须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办理业务,应依法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三节统一收结案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办理委托手续、统一收取委托费用。

第二十四条:执业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必须到内勤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进行收案、收费登记。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或委托人进行首次谈话,并书面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依据事实和法律就案件作出个人判断意见,但不得就案件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严禁律师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承揽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依照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以及《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统一出具合法票据,统一与委托人结算。

严禁不开发票、打白条或开收据进行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或变相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标准负担。若需预收,由承办律师做出概算,报主任审查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不当费用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当事人确因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经主任审查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签约后一次性收取,确需风险代理、分段收费、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报经主任同意。风险代理的须注明风险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费、案件标的、风险付费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执行能力或执行财产等。分段收费的须注明分段收费的具体方式、时间及数额。法律援助的案件,须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费以及劳动工资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诉讼结果协议收费,当事人要求协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第三十三条:律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办结各类法律事务后,应及时作出书面办案小结或工作小结,并将案件结果及相关事宜报告主任,由主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承办律师做好回访当事人工作。

办案过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关系,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办案小结,说明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律师办结案件后三个月内应将办案过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整理成卷。结案卷宗形成经主任核查后,交由档案管理员统一分类编号保存。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员对已接收的案卷要进行结案登记,注明结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记簿存档备查。

第四节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所实行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负责人如因拟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审查人员。

律师执业应当积极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规范执业行为,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承办律师应当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

五、本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条: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四十条:委托合同签订之前,经办律师必须自觉对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清单,核查是否会与本所其他律师发生利益冲突,并应将案情摘要、受理该案与本所其他律师不存在执业利益冲突的初步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执业利益审查专门负责人审查。经审核无误后,有关律师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任何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

第四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执业利益冲突审查专门负责人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所按照基本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所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应经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会计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四十九条:本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银行帐户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五十条:律师所因业务需要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本所财务印章、发票、支票由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分别由会计、出纳和所主任分开保管。严禁个人单独保管所有财务印章和发票、支票等。

律师个人不得持有或管理发票、支票。确需使用财务印章、发票、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并足额上缴税务部门,严禁虚报、挪用。

第五十三条:因公出差或本所购买物品,必须事先报经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预借现金。

第五十四条:出差回来或购买物品后应及时报账。

第五十五条:报账时,应由承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并按正规格式附贴合法凭证,经主任批准,由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六条:律师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师会议讨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原则上,律师个人提成或报酬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辞退的人员应当向律师所提交自己保管的业务案卷、未办结的案件材料(当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现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请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办清手续后方可由律师所出具证明、办理转所事宜。

第五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用于纳税、缴纳年检注册费和律协会费以及律师提成、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集体福利、人员工资、购买固定资产、缴纳社会保险及律师事务所积累金等项目。

第五十九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两个条件。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规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清算费用应优先在律师事务所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六十三条: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财产,按章程规定予以分配或归设立人。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依章程规定予以分担或由设立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总体目标。采取系统学习与工作实践相结合、理论研讨与案例剖析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等方式方法进行。

第六十五条:本所每年初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有: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政治时事;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三、新领域律师业务知识;

四、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下发的文件材料;

六、律师行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业务知识。

第六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政治学习会议。业务学习会议不定时召开,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六十七条: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可与业务学习合并进行。律师参加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律师须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交流。如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主任或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且及时将相应证明材料提交主任确认备案。

第六十九条: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人员,指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办案经验的资深律师进行指导。

第七十条: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业务,实习期满,本所应及时如实出具鉴定材料和证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办执业证。

第七十一条:本所设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业务指导小组。对律师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七十二条:本所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或专人召集并组织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第七十三条: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

(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条: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七十五条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第七十六条: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第七十七条: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第七十八条: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条: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八十一条:本所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内勤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开具出庭函、会见函、调查证明时,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八十三条;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书,必须经业务指导小组或本所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内勤登记,承办律师签名后,方可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十四条:严禁使用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

第八十五条:律师、工作人员都应当注意爱护公物,正确、合理使用办公设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各自办公区域的设施设备应保持整洁,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

第八十七条: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和办公材料,做到人走灯灭,确保安全。

第八十八条;本所宽带网和大法官软件及图书资料统一放置在电脑室和资料室,各律师有权查询、使用。但不得利用宽带网进行聊天或发布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不得进入有害网站,防止病毒攻击。查阅图书资料后,应及时放回原处,确保其他律师查阅。

第八十九条:办公电话是工作联系的保障。应注意言简意赅,提高通讯效率。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办公电话聊天或办理私事之用。

第九十条:律师办理各项法律服务的质量要达到下列要求:

一、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认真负责,要与聘请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全面优质地履行顾问合同的各项职责,帮助聘方就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必须达到搞清事实、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参加诉讼、谈判、仲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要做到委托合同内容完备,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出具的法律文书规范,证据收集合法,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

三、办理代书业务,要做到观点正确,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确切,逻辑清晰,语句通顺,字迹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询,要做到热情接待,及时解答,解答的问题内容正确,合理合法,解答记录清楚、准确。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将副本送给委托人;对委托人的咨询,要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每个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第九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服务的主要环节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其步骤为:

(一)在收案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审查客户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合法;具体承办律师是否具有办理此案件的专业能力;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能力;客户授权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决等。

(二)在办案过程中要随时实施监督。如检验律师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务质量要求进行操作;是否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当要求等。

(三)办结案件时要认真审核。如审核承办律师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维护等。

第九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九十条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齐全;

(三)证据材料不确实充分或无代理词、辩护词等;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务,除责令承办律师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重视收集客户的意见,及时将客户合理、有效的建议反馈给律师事务所,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含附带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诉)、民商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业务档案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统一印制业务档案卷宗封面;负责业务受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案件登记的同时,填写业务档案卷宗封面,交承办律师。

第九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九十八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九十九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一百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一百零三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一百零八条;承办律师已结案但未按期归档的,年度考核时,律师事务所不得在登记表意见栏签章;对期满聘用律师不得办理续聘手续。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把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律师资源的开发纳入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第一百一十条: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条:聘用的专职律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律师从业资格、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同时持有司法资格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聘用兼职律师按司法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聘用的律师、律师助理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三)、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六)、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聘用律师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填写审批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并申办执业证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伙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伙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所主任推荐或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录用、解聘律师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助理聘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一十八条聘用的律师助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所务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转所或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转所、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财务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尽责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负责受理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待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姓名;

(三)投诉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四)接受投诉的时间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条被投诉的律师,接到本所投诉调查通知后,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处理投诉案件,应当听取被投诉律师的申辩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调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查实,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执业规范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予以改正;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规定,分别给予被投诉律师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并报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对于律师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做出行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上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诉的次日起15日内或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或约定时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或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就投诉事项所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师代表组成的奖惩小组。对优秀律师、重大贡献的律师进行奖励;对违规律师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奖惩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诉接待,办理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受理手续。

(二)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需要奖励或处罚的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经合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奖惩小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被投诉律师有权陈述理由,对处罚有权依法申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所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律师的处分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经律师会议讨论后,及时报告市司法局或律协查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本过程适用于运维服务实施全过程的检查与审计。

3职责。

3.1公司高层。

(1)负责审批年度服务管理计划。

(2)定期对服务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服务实施过程的改进进行审批。

(3)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管理评审,以确保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负责公司运维服务体系的定期内部评审,对内审中不达标项的处理。

进行跟踪记录。

(2)负责运维服务的组织级质量保证。

(3)对公司运维服务业务的质量进行监控。

(4)负责组织级客户满意度的调查。

(5)负责改进措施的监督及检查。

3.3技术服务中心。

(1)全面管理公司运维服务业务,负责制定总体的服务质量管理计划。

(2)监控运维服务质量,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对运维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3)对重大投诉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和回访。

(4)对每年运维服务报告进行审查。

3.4运维服务部。

(2)负责对所管辖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对质量管理部和服务台提供的客户服务质量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

(3)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

(4)跟踪客户投诉的处理过程。

(5)定期编写总结报告,持续改进完善维护服务能力和质量。

3.5服务台。

(1)负责监控服务的处理过程。

(2)对每个处理事件进行客户回访。

(3)接收和处理客户投诉,重要的客户投诉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

(4)负责保证备品备件供应的及时性和完好性。

(5)负责服务数据的`统计,并报送给相关部门。

3.6运维服务人员。

包括项目经理、技术支持工程师、现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按照运维岗位职责的要求、工作流程及质量要求,实施具体运维服务任务,并将过程形成记录。

(2)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服务体系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确定公司服务体系的改进方向。

(3)服务改进规划:根据市场情况、技术发展和公司自身变化,周期性。

的评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评估批准整改措施;评审现有流程执行的差距和改进措施,更好地适应服务需求;通过服务改进管理,提高运维服务工作的适应性和管理水平。

(1)组织级质量月报:通过定期或事件触发地收集组织内所有服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质量月报,并送达到组织内所有相关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

(2)服务质量管控指标的分析: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内审和管理评审: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每年一到两次的内审和每年一次的管理评审,来评价公司的运维服务能力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4)客户满意度调查:公司质量管理部负责每年一次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相关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督促。

(1)签订服务协议: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协助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服务级别协议sla(或包sla服务合同)。

(2)质量计划:运维服务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制定服务项目的质量保证计划,以确保服务目标的实现,服务风险的降低。

(3)服务执行:从项目开始实施至结束,项目经理监督、控制服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事件、配置、变更、发布、信息安全,按合同要求形成服务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明sla达成情况。服务台管理员及时回访客户,调查服务满意度。

(4)质量分析:运维服务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各项目质量进行管理,包括数据统计、分析、预警、跟踪。检查各项运维服务指标达成情况,并与sla的要求进行对比,对未达标项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质量分析报告。

(5)质量改进:由技术服务中心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通过阶段性(月度、季度)的服务工作总结,对公司服务业务发展过程的问题和偏差做出有效评估,并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客户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改进,保证年度运维服务目标的实现。

5运维服务质量管理要求。

5.1客户满意度调查要求。

(1)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由服务台和公司质量管理部完成,其中,服务台负责项目级客户满意度调查,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

(2)项目级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是对每个已解决的事件在24小时内进行电话回访,确认工程师是否成功解决问题,了解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3)公司级客户满意度调查应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采用问卷填写,客户满意度调查内容必须与sla(或服务合同)内容相一致,应注意调查样本的比例及覆盖范围,以降低抽样的风险。

律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xxx%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xxx%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xxx%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xxx%为医疗基金;

(5)xxx%为业务培训基金;

(6)xxx%为储备基金;

(7)xxx%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管理制度

制定程序据以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管理,并根据管理结果对公司法律工作进展监控和改进,以保持和提高公司满意度。

适用于与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外聘律师: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4.1.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外聘律师的选择。

4.2.相关部门。

审核有关律师费用。

授权及审核批准案件处理方案,选择律师。

5.1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选聘律师。

5.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定《律师聘请合同》。

5.3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有关标准商谈律师费用。

5.4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具体方案。

5.5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处理过程。

5.6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执业质量。

5.7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每月外聘律师工作汇报。

5.8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案件的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的提供。

5.9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外聘律师代理案件的处理过程.监督外聘律师工作质量,协调工作进展。

6.支持性文件。

6.1《聘请律师顾问合同》。

6.2《外聘律师报告单》。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起执行。

律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本所接受xxxxxx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xxx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

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

第三十条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一条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

第三十三条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

(二)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

(二)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守律师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

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十八条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十条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退休费、离职费、医疗费)、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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