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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6篇)

时间:2023-11-25 12:25:19 作者:字海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大全(16篇)

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方式,规章制度在组织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下面是一些通用范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企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5〕1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基层岗位人员。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

(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第七条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 根据“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岗位培训,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购买培训教材。

第九条 岗位培训机构应具备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有相应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举办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名前公布培训岗位和科目、培训计划、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次考试日前3个月,公布考试岗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并负责做好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岗位资格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和统一编号,并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

由个人持有,任职单位负责登记持证人员的上岗业绩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 《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在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6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包含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由具有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对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在《岗位资格证书》上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督察。对于教学质量差、管理不到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岗位资格证书》每3年复检一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检工作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印。满足以下条件复检合格: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且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三)过去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未经复检的《岗位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资格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岗位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将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以新颁布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担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务,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除交通、水利外,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专业三类人员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和考核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章  申请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三类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通过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要点见附件一。

专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要点由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每年二、四季度各考试1次。考试合格成绩2年内有效。

条八条  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根据考核要点,结合被考核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确定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的规定,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为合格: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企业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项目负责人:

1、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管理的项目有与其相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所在企业或项目发生由其承担责任的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

2、个人或所在企业(项目)有由其承担责任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在册人员和教育培训证明文件;

(六)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其中2、3、4项资料应上交证书原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并加盖核对章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采用定期受理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每年的第一、三季度的第三个月11日至15日受理。

(二)申请人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并由所在企业统一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中,申请人所在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石化、铁路、民航等专业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级相关专业部门申请。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汇总(详见附件三)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证书或者不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对属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受理。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重大事故,未受到过暂扣、撤销等处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同意,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由所在企业统一收缴证书,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并汇总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每年第二、四季度各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三类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单位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一个月内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按原申请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符合任职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工程技术标准的;

(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不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的。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行为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实施。暂扣时间一般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起算起。

暂扣期间,当事人应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和要求恢复的申请报告。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和任职条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撤销行政许可,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一)发生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3次及以上的;

(六)达不到《考核要点》规定要求,不再具备相应任职条件的。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提出建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其中第(一)点情况的,发生一起二级重大事故或两起三级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三级重大事故或累计发生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重新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第十九条  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相关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给予收回证书处理的,作出收回决定的机关应填写《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收回处理决定书》(附件五)。

给予暂扣或收回证书处理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告。

第二十条  三类人员证书应随身携带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证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三类人员在同一企业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的,应同时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1.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1.1.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1.1.3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1.1.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方法;

1.1.5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6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1.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  能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2.4  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1.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7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9  所在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2.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2.1.2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2.1.3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2.1.4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制定方法;

2.1.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1.6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7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2.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2.2  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2.3  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2.2.4  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2.2.5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6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8  所管理的项目无不良行为记录。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3.1.3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4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3.1.5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3.2.1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3.2.2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2.4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2.5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7  个人无不良行为记录。

维修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做好机械设备维修工作,是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时续发展十分重要。最近一段时间,维修工作不断出现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为坚决、迅速地扭转此被动局面,必须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协调与维修工作有关部门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一、 操作人员

1、 按标准维护保养设备。 

2、 准确地判定故障;同时按操作人员应知应会处理相应故障。

3、 不能处理的故障要迅速报告;电器故障直接报告专职电器修理人员;机械故障报告给技术人员;如未能及时传达到,应继续报告给主管站长。务必保证机械故障信息得到迅速、有效传递。故障得到及时排除。重大故障除报告技术员外还应同时向主管站长及站长报告。

4、 负责修理全过程的现场协调并参与修理。 

5、 修理结束的检查验收【签字】。 

6、 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返回技术部门备案。 

8、 对故障现象不能判定、不反馈、不及时反馈、应该自行处理的不予处理、对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追踪,都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应承担经济责任,直至调理岗位。 

二、 管理人员 

1、 承接管理任务后,迅速做好准备工作,抢修工作要分秒不争。 

2、 关键部位的修理,按照技术部门指定的修理方案执行【参与修理方案定】不许自作主张。一般修理按技术规范及工艺标准执行。

3、 发现故障要及时报技术人员备案处理。 

4、 不能发现、判断故障或发现故障隐瞒不报,要追究经济责任;成后果的要加倍处罚。

5、 项修关键部位修理,协同质检员、技术人员验收,并保修三个月。不合格的,要承担返工损失。一般故障修理,由操作人员验收。

6、 认真填写维保记录,谁带队维修谁填写。 

7、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应承担经济责任。不胜任修理工作的,调理工作岗位。

三、 安全质量检查员 

1、 按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 

3、 负责修理验收工作机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

4、 及时检查项修、关键部位修理质量整改通知书的落实。

5、 对未落实的整改内容,除了报请主管站长对责任人处罚外,必须再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检查验收,直至达标位止。

四、 技术人员、工长 

1、 参加站内定期的安全质量检查。 

2、 发现并正确判定故障。 

3、 主持每两周一次的机长列会,收集记录维修信息。 

4、 其它渠道收集的维修信息业必须做文字记录。 

5、 主持制定修理方案,关键部位的修理方案报主管站长审批。 

6、 下达修理任务书,协调组织相关人员快速反应,争取时间。

7、 对关键部位的修理要全过程实施监控指导。

8、 参加关键部位的修理的验收并存档。 

11、 负责制定小修以上检修计划,报主管站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12、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应承担经济责任。造成损失的,要加倍处罚,直至给与行政处分或调理岗位。

五、 材料员 1、 搜集合格的零配件分供方,报主管站长批准。建立系统的合格分供方档案。

2、 对采购的材料、零配件质量负责。 

3、 不得采购非合格分供方的关键零配件,并会同技术人员、修理人员进行质量检评后方准予使用。

4、 由于采购不合格材料及零配件造成的损失要加倍处罚。

六、 主管领导

1、 修理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2、 检查、监督维修管理规定的执行。 

3、 负责项修以上及关键部位修理方案的 审批。

4、 协调解决与修理工作相关的人、机、材问题。

5、 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运用。 

6、 注持对上述五类人员进行在岗培训,全面提高维修水平,企业发展 

质量管理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公司定期举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要求各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 

7、换岗工人安全教育制度。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包括本岗位操作规程、危险因素等。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人员培训制度 

技术专题培训:针对某项新技术的培训,由专家主讲,发结业证书。 

厂内业务技术性训:由厂内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培训。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采购计划。  

配件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 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 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 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 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 用关系; 也可根据医院、 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 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 10 年。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 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在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 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 离院不得带走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 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 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 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 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 业务学习计划由负 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 “三基” 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 终业务考核的.一部分。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办法: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 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 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核 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 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 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2技术标准体系表。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3.3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3.4企业技术标准。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二)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三)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四)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

(五)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六)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七)具有执业资格的进修人员,经医院授权后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执业。

(八)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一)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二)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新进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六)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一)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二)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三)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四)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四条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十一条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四十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五十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五十三条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开工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测勘查,写出现场勘查报告,为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提供现场依据。

1.2 由内业负责人负责接收并登记设计施工文件,检查是否配套齐全,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体技术人员参加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由总工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报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并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上提出。

1.3 由内业负责人根据工程特点配齐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验收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图、通用图,及上级公司颁发的管理办法、工法、施工工艺标准等,做好规范标准的动态管理并由全体技术人员监督实施。

1.4 施工现场调查:

1.4.1包括地质、地形和地面附着物、地下建筑物、河流、降雨雪、年气温情况;

1.4.2施工段内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可利用情况;

1.4.3对增建二线或临近营业线施工工程线路现状、标准、运输能力、对施工干扰程度及营业线改造封锁线路或“天窗点”施工的条件,调查既有设备状况及设备产权单位。

1.4.4调查当地运输情况、电力供应能力、电信设施等情况。

1.5 由项目经理主持、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技术部、安质检部、物资设备部、人劳部、工地实验室、综合办公室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编写。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体现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指导性、满足性等特点。编制完毕后按程序上报公司审批。公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批备案。

1.6 由总工程师牵头技术部门配合编制工程创优规划,根据标书承诺及工程规模特点,制定工程的创优目标,根据创优办法的规定编制创优规划,创优规划中要有影像摄制计划(制作多媒体),按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收集文字和影像资料,并交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放保存。

1.7 设计技术交底:

1.7.1技术负责人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在会上应按专业对设计图纸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书面质疑,并整理、保管好设计交底会的有关记录。

1.7.2技术人员应负责对设计交桩的现场点收,并应在交接桩记录上签字盖章,交接桩包括基线控制方向桩及水准基桩,要求方向桩必须深入相临标段一条方向线,水准基桩必须深入到相临标段。对交桩中现场丢失桩要求设计补桩,再行交接。在交桩过程中留必要的文件和影响资料。

1.8测量人员对设计交桩进行复测,复测前做出详细的复测方案,在复测方案可行的基础上严格按方案进行复测,测量方法严格按测量有关规范操作。对控制桩、水准基点桩进行复测,并采用全测回法进行控制点加密测量,复测无误后进行埋桩,所有控制桩周围用水泥固定保护,水准基点桩应埋入冻结线以下。

1.8.1复测完毕后写出《复测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复测如出现与设计不符数据,首先进行复测结果审核,如复测结果正确,及时向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书面通报。对与设计资料不符部分要求设计进行复测,再次交桩,直至满足施工要求。

1.8.2建立施工测控网,开工前根据确认正确的.设计交桩基线、水准基桩,依工程需要及现场环境条件引出并建立施工测控网,并对关键基线桩进行引桩防护。控制网测量必须经过多次复测,复测要有记录签字,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1.9 由项目负责经营工作的副经理组织技术、核算人员,审核统计施工设计图工程量,分析与中标报价的工程项目差、工程量差、综合单价差,并列出对比清单,上报公司计划经营部门,作为本工程索赔的计划目标和项目经营成本核算的基础资料,以及开工后材料、机械使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用款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及调度日报的依据。

1.10 规划施工驻地小临设施,结合“三标一体化”文件要求及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做出现场临时设施平面布置图,并计算出小临工程量。

1.11 开工前根据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要求,及时与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签署安全配合、施工监护、交通导改协议,如:需封闭交通道路时要签署道路导改相关手续协议,临近既有铁路线施工需与铁路工务、车站、供电、电务、水电等相关站段签署安全配合监护协议,遇到河流需要与河湖管理部门签署配合协议、遇到拆迁地下地上设备需与设备产权单位签署相关安全防护或改移协议等。

1.12 营业线施工各项手续

1.12.1要在营业线施工前,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缴纳施工安全抵押金、施工计划申报表、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施工驻站员证、行车设备施工登记,并向设备单位送达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同时,结合设备施工管理单位的要求,与发生施工干扰、需要施工配合和对既有设备进行监护的单位签订必要的施工配合协议、施工安全协议。

1.12.2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的同时,提报施工方案,并做好多媒体汇报的准备。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施工安全组织措施,施工资质、施工配合协议,监护协议等(工务、电务、车务、铁通、水电)。

1.12.3在北京铁路局施工的营业线施工审批,严格执行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查,路局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批。各项协议、证件、签认的表格要在技术部门保存。

1.13 在具备开工条件情况时,技术人员填报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的填写应符合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求,做到内容完整、签字与盖章齐全,经建设单位(有要求时)、监理单位批准后存档。

2.1 工程开工后应进行施工定位测量,施工定位测量包括开工前的实体定位测量及施工过程各阶段的实体控制点的恢复测量等。例如桥涵施工:桩位测量放样;开挖前工字钢插打位置,基础开挖时应对开挖上坡口线放线测量,开挖中应对标高及开挖层几何位置控制测量,开挖后施工基础前应对基础几何定位测量,并复核承台顶标高;墩身施工时应对墩位平面定位测量,墩身应有矫正位置测量、对墩顶垫梁石标高及预埋件位置测量等。

2.2 设计变更申请的填写:技术人员现场核查,当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需要优化设计时技术部门应按设计单位要求填写设计变更申请单,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说明变更理由、增减的工程数量及计算单和调整的费用。

2.3 施工组织设计的优化:在施工中,施工环境和施工条件不断的变化,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实效性的重要文件,它也应该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条件的变化而不断的进行调整优化,技术人员随时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采用修改页插入的方式。

2.4 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每道工序开工前,由现场主盯技术人员实地考察并查看明白图纸和施工规范,给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架子队下具有指导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经技术主管和总工审核批准后方可下发。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施工的依据,安全技术交底是设计文件、规范标准、项目质量目标、项目安全目标、成本控制目标、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控制的综合体现。安全技术交底要符合以下特点:准确性、肯定性、有针对性、具体性、全面性、可操作实现性、通俗易懂性、书面性等特点。每份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的签字(生产副经理、领工员、工班长、技术、安质检人员、现场操作人),交底必须交到现场每名操作者手中,重要的方案交底要召开交底会,在会上做交底答疑。对于设计变更的文件,主管技术人员在核对确认后,要对领工员或工班长、现场操作人员重新进行书面交底。

2.5 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的编写:应根据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特点,找出安全、质量控制点、安全质量注意事项,由主盯技术编制安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经总工审核后把交底交到现场管理人员和每名操作者手中,并签字记录。

2.6 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编制:在开工前根据施工图纸、现场测量资料,确定实际工程量,并结合施工经验,编制材料使用计划(含损耗量)、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编制内容应填写齐全,并由技术主管复核、总工批准后,物资材料部门采购与租赁。

2.7 施工日志的填写:按照建设方的要求及格式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从开工之日起填写,严格按施工日志填写要求填写,填写内容要求准确、实事求是、字迹清晰、记录齐全。施工日志要求每天按进度由技术负责人填写,不允许后补或弄虚作假。记录的问题注意问题的闭合。

2.8 隐蔽工程检查证的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格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要求采用,由现场技术员填写,填写前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填写内容要求真实,附件齐全,与设计文件相符,满足相应的现行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或者创优目标要求。隐蔽工程检查证必须在工程隐蔽施工前完成验收与签认,尤其是基础工程的基底和承载力,必须有承载力实验数据,并经设计单位检验后签字。

2.9 施工过程控制: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施工的过程控制,过程控制方法包括:测量放线控制、尺量控制、观察控制、试验检验控制、内业资料检查控制、交底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符合控制、交底与现场条件符合性控制等。控制依据是设计文件、现行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施工组织设计、创优规划、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及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等。重要工序施工时技术人员必须全程盯控。外业检查结果要形成记录,并由内业负责人统一存档。

2.10创优资料的积累:全体技术人员都参与,在确定工程的创优目标,编制了项目的创优规划的同时,在开工前根据集团公司或行业、建设方创优文件的编制办法的内容要求,编制创优资料的积累计划,并随工程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负责的创优基础资料。

2.11 工程施工索赔资料的积累:技术人员要仔细查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验工计价文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在施工中紧紧围绕可索赔项目,进行索赔原始资料的收集积累。由现场技术负责收集汇总至内业负责人统一整理编制。

2.12 施工计划编制与统计:由技术主管编制月度、季度、年度项目施工计划,并经总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业主与公司主管部门。施工计划应分工程项目、分章节编制,并有计划完成的工程数量、时间和文字表述的工程形象进度与说明。技术部门建立计划统计台账和定期的统计分析。

2.13 验工计价、成本分析:每到验工计价或成本分析时,技术部门提供给计财部本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与及设计详细工程量清单。

2.14 测量资料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量内容、主镜人、计算人、记录人、复核人、前后视人、天气情况、测量过程、测量日期、测量结果分析认定等。测量资料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数据,必须记录在指定的测量记录本上。

3.1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程开工前或施工中,技术人员应及时了解与掌握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竣工交接与竣工资料归档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并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随时进行整理。工程竣工后,由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与移交。竣工文件编制的份数、移交单位(是否有地方档案馆),均应按业主要求办理。并按公司有关竣工资料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与份数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资料。工程竣工资料交接时应办理移交记录和签认手续,移交记录应随公司留存的竣工资料归档。

3.2 工程验收:在项目经理组织下,对已完工程进行复检、整治。达到验收条件,编制完工程竣工文件后,及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3 竣工总结的编写: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工程总结,工程总结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程数量、工程地点及周围环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设计变更情况、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处理情况、重要的基础、结构检验和试验情况、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四新技术应用、创优情况、各项技术经济质保实际完成情况、施工和设计需要总结的经验和不足,以及需要今后探讨和改进的问题、使用期间应进行观察和注意的事项。工程总结应随档案资料移交,并单报一份给公司企管部门。

3.4 工程回访记录:工程竣工后,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由技术部门负责对接管单位进行一次回访,真实认真填写回访记录。并登记归档。

4.1参与劳务队伍公开招标,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量清单。

4.2参与合同签订,并按照核算单元编制物资需用总计划及工程量清单。

4.3施工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4.4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书面技术交底,监督外部劳务队伍在施工前向每名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交底。

4.5要求外部劳务队伍在接到施工技术资料后必须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4.6要求外部劳务队伍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自检自查做好纪录,及时向项目部提供过程检查、工序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纪录,配合项目部完成竣工验收。

4.7按照整体施工要求编制节点工期和进度计划,书面下达给各外部劳务队伍,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4.8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监管,按照施工进度计划配备各项资源,坚决杜绝为赶进度而发生偷工减料现象。

4.9及时编制每支外部劳务队伍的物资需用计划(注明是否含损耗率),提供给物资部门进行备料。

4.10每月参加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考核,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4.11及时填写收方记录及工程量清单,并上报审核。

5.1.1 工程所有的测量仪器要建立台帐由刘士旬负责。在用测量仪器一般十天左右做一次常规检查校正工作。

5.1.2 所用的测量仪器要定期检查,由刘士旬负责保护维修,所需的钢尺、盒尺等测量工具以旧换新领取。工具谁丢失或损坏谁按所购价格赔偿。

5.1.3 测量过程中的仪器要专人专用,仪器上贴标签标出使用人员名字。若仪器由非本人暂时使用时,在使用前检查仪器状况,若有问题应由上次使用人员承担责任。置境人员不得离开仪器。仪器用完后要检查,装盒前检查制动等关键部位,装盒后保证扣件紧锁。若仪器损坏或丢失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5.1.4 所用仪器要轻拿轻放,防止仪器磕、砸、碰,所有仪器在倒运和运输过程中必须入箱,不得将仪器当椅凳座,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1.5 全站仪和电子水准仪是集光学与电子于一体的高精密仪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震。

5.1.6 测量仪器只有技术室人员可以使用,不得由外人随意操作使用。测量人员若在使用中发现仪器有问题,不是操作失误或磕碰造成的,立即汇报测量主管说明情况,若隐瞒不报继续使用者承担仪器损坏责任。

5.1.7 新购的仪器说明书由技术室刘士旬统一保管。

5.1.8 仪器室的门由杨春尧、殷建强、常永清三人每人两周轮流值班锁好,并每天有人检查是否已锁,由刘士旬不定时间检查,若发现门没锁或仪器丢失,由锁门值班员和检查人员承担责任。具体值班事宜另行安排,若当班人员请假安排别人替班,若出现问题由替班人员承担责任。

5.1.9 测量资料必须及时、准确的反馈现场实际情况,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测量资料要归档存放,做到有据可查。

5.2.1仪器开箱、入箱及安置。

仪器开箱前应将仪器箱平放在地上,开箱后注意仪器在箱中的安放状态,以便在用完后按原样入箱。

安置仪器时应根据控制点所在位置,尽量选择地势平坦,施工干扰小的位置,安置仪器前要检查仪器脚架是否可靠,确认连接螺旋连接牢固后方可松手。

观测结束后将仪器脚螺旋,微动各螺旋退回到正常位置,并用擦镜纸或软毛刷除去仪器表面的灰尘,按出箱时的位置放回箱内,检查仪器附件齐全后合上箱盖。

5.2.2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仪器使用前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做好维护,使用后及时做好养护。

使用全站仪,光电测距仪时,在无滤光片的情况下禁止将望远镜直接对准太阳,以免伤害眼睛和损害测距部分发光二级管。

在强烈阳光、雨天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务必在伞的遮掩下工作。

测量仪器设置专库存放,保持室内干燥通风。

测量主管必须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台帐制度,仪器出库入库调迁,应办理登记签认手续。

对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如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规定专人保管,专人专用,专人送检,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5.3.1测量人员基本要求

测量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外业人员应能够熟练操作水准仪、全站仪等基本测量仪器,及一些测量方法的使用和测量数据的计算。

内业人员应能掌握常用绘图软件如cad,以及所有测量报验资料的填写。

测量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操守和高度的责任心。

所有测量人员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测绘法,维护国家和设计院的测绘基准,严格遵守测绘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真实准确,细致及时,确保测量成果的质量。

5.3.2对测量主管的要求

负责熟悉合同文件,负责组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和校算。

带领外业测量人员按照施工图纸,测量技术交底进行测量放样工作。

不定期对测量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提高内外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及测量人员的技术水平。

负责对测量成果及内业资料的检查把关和日常测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编制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等的回复内容,并经总工审核后回复。

5.3.3对测量员的要求

认真学习测量知识,熟练掌握基础理论、方法和实际操作技能;在实际测量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测量规范执行。不得有差不多就行的心态,保证每步测量复核规范要求。

必须服从测量正、副主管及以上领导安排的工作。工作中要增强责任心,对其测量放的点位和标高的成果负责。

严格遵守测量交底制度,交底格式一致,内容明确并必须符合测量规范要求,不得有错别字。现场测量放样完毕,若需当场交底必须字迹清晰及时交到作业人员手中,并签字确认,签字份存档。

现场测量必须进行复核,并且相邻点位进行闭合,若超标查明原因重新测量。

测量人员做好现场测量记录,记录测量内容、日期时间、测量参与人员,记录要准确、字迹清晰,并做好记录本的编号,妥善保管。

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每次开会和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测量过程中,严禁测量员离开仪器,玩忽职守。若工作疏忽丢失或损坏仪器照价赔偿。

6.1 任何人不允许随意更改电脑内设置。

6.2 在工作时间不允许玩游戏,不允许看影片。

6.3 晚上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必须关闭电脑及所有电源并把门所好。

6.4 不允许把资料放到桌面上,个人资料放在个人资料文件夹内。

6.5 电脑内程序不得随意删改和安装,若确实需要,需经副经理批准,程序安装和删除由王钊负责。

6.6 上网只能干与工作有关的事情。

6.7 有关各项工程资料统一放一个目录内并命不同的名称。

6.8 各文档名称要通俗易懂,一律采用汉字,不允许使用字母或简语代替。

7.1项目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及实施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铁建公司下发的文件要求执行。

7.2 项目技术资料为防止丢失,内业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装盒管理并做好标签,施工规范、标准、图纸分类存放。

7.3 文件分成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分别装进不同的文件柜内,编目存放。 

7.4 项目部其它部门的外来文件、通知等资料必须交到技术室留存一份。  

7.5 外出用的施工图纸使用复印件,不得使用蓝图。

7.6 外来文件由技术室统一接受、发放、管理。

7.7 外发的文件、报告必须由副经理或总工查看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外传,外传的文件、报告要添文件发放记录表,交给内业负责人统一保管。

7.8 施工规范、标准由内业资料员统一管理,借阅、查看文件要填借阅记录表,所有受控文件不得带出技术室。

7.10查看资料、图纸的人员看完资料后,放回原处,不得随便摆放。

技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建设,构建“双师型”素质教学团队,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与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相关实践经历,熟悉所担任的课程内容,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1、积极学习教学理论,按照教学要求及时调整教学思路。能够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服从教学安排,忠实履行教学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2、注重研究教学方法,讲究教学效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使学生学有成效。

3、主动加强师生沟通,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保证教育的公正性。

4、保证日常教学各环节(包括备课、授课、辅导、学生成绩评价等)到位,并保证总体教学效果。

5、及时向教研组反馈教学情况。

1、兼职教师要按教学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并于开学第一周交教务处。

2、兼职教师要认真编写教案,教务处不定期抽查教案,不定期听课。

3、兼职教师要按课程表上课,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一次教务处提出批评,迟到两次教务处扣除一课时的课时费,迟到三次将对外聘教师予以解聘。

4、兼职教师不得私自调课,确有事需要请假者,需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方可生效。

5、兼职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教书育人,不得在课堂上讲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上课要布置适量的作业,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对作业要进行全部批改和部分批改。

6、兼职教师上课应认真考勤,学生有违纪现象要提出批评。

7、教学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反映,并尽快处理解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学期结束时,兼职教师应按要求完成命题、批改试卷、登分、填写试卷分析等工作。

9、兼职教师如发生教学事故,将视情况扣发当月课酬直至解聘。

10、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技术管理制度

1、全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中心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拟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负责编制中心年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5、认真抓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6、根据中心工作,对人员进行调整和分配。

6、领导、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完成各项日常工作,做好工作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

7、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管理制度

一、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硬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卫生清洁,有防潮、防尘等措施,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三、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实验器材。

五、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七、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及时处理。

八、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九、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

技术管理制度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7、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九、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技术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在公司范围内提供生产技术支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保障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性,特制定此方案,对部门内各岗位员工实施月度绩效考核制度,以推动本部门及员工工作绩效的持续改进。

二、考核原则。

3.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4.坚持交流和沟通,及时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开诚布公地进行绩效面谈沟通,肯定成绩,指出需要努力改进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

三、考核范围研发部全体员工。

四、考核种类。

研发部员工绩效考核可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

五、考核内容。

(1)新产品研制: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新产品研制开发任务的完成情况;。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现有产品改进完善任务的'完成情况;。

(3)工艺改进: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工艺改进任务的完成情况。

(4)内部管理: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研发部内部管理改进计划的完成情况或产品技术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内的管理、控制、协调等任务的完成情况。

(5)临时工作:

考核内容为月度内员工本人所承担的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考核细则:

(5)月底研发部员工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考绩表》说明本月各项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提交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评。

(6)研发部员工月度考核得分由本人所承担的新品研制计划、现有产品改进完善计划、工艺改进计划、内部管理该计划及临时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五部分考核结果组成,各项工作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即为员工月度考核得分(考核评分标准详见《考绩表》。

(8)人事部将研发部全体人员《考绩表》提交总经理审核后存档备案。

2、季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季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季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季度内各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3、年度考核。

(1)新产品研制:

(2)现有产品改进完善:

(3)工艺改进:

(4)内部管理:

(5)临时工作:

年度考核细则:

研发部员工年度考核得分为本人四个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

七、奖罚。

1、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和季度考核的依据;。

4、研发部设计人员连续两个季度考核结果部门设计人员前两名者,除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嘉奖或加薪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报总经理审批。

5、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低于70分(不含70分)或全年累计四个月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个人,对其本人除不发放奖金外,公司予以减薪、调岗或辞退处理。

6、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或未按要求填写考绩表者,当月考核成绩为0。

八、绩效面谈与复评。

2.复评时,在通常情形下对考核分数疑意不大的考核分予以认可,但需对特高分、特低分做出特别复评,必要时要做出适当调查了解或询问,在事实确凿后给予判定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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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省内项目部必须使用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其它省市使用的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第三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交付验收,每一检验批验收时,须提供质保书、试验报告单、自检记录、技术复核记录给质量员,并在自检人员签字的基础上才能验收。整理的资料(包括格式、页面、书写、签章、装钉等)应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条、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处审查存档,分公司、办事处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处,未设分公司、办事处的项目,由项目部直接上交公司质量处审查。

第五条、上交公司的资料需原件,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总分目录,厚度控制在40mm以内,并装入档案盒。装订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第六条、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度复制图的折叠方法》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及时检查、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工程技术资料,总包范围内所有资料必须一同上交公司存档。

技术管理制度

1、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凡在编制新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的规定或标准为依据。

2、工程部、项目经理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必须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危害因素的种类、数量,危险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作为编制内容。

3、明确认识到安全技术措施在生产中的作用,在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造成的停工停产经济损失所起的作用。

4、工程部、项目经理部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要有安全技术项目,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额度、物质准备、负责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规定完成或投用日期;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实施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查,审批后方能实施。

5、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批准以后,由生产部门下达生产技术措施计划时同时下达。

6、各项目工程部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提取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7、经上级或安全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动,若需修改原计划方案,应经过生产部门、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8、凡是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真实,有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执行,而造成生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技术管理制度

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进行现代化教学的常用设备,它的完好程度决定了课堂电化教学能否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利用率,特制订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制度如下: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

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卸任可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要设立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技术管理制度

本规定规定了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要求,规定了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的控制要求,规定了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印刷、复审及处理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技术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的技术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2技术标准体系表

技术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规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及文字说明。

3、3技术标准体系表明细目录

将现行技术标准按体系表确定的层次和门类划分而编制的目录。

3、4企业技术标准

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写、审定,由企业自行批准发布的适用于本公司业务范围的技术标准。

4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

4、1技术中心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的需要建立并及时维护技术标准体系,主要通过组织编制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来实现技术标准体系的动态管理。

4、2技术中心应对公司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确定其有效性,并及时通过明细目录更改通知对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维护。

4、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向技术中心提供与本业务系统(公司、相关内容的动态信息。

4、4项目部在技术标准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收集与工程实际相关的信息并提供给技术中心。

5技术标准的使用及文本控制

5、1技术标准的使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凡使用技术标准文本的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工程项目使用的技术标准清单。技术标准清单主要依据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公司技术标准体系表及其明细目录可作为主要参考依据。

5、2技术中心对公司各部门(单位、使用技术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和掌握。

5、3建设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公司应对本业务系统(公司、技术标准文本管理及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检查。

5、4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进行策划,确定该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并负责自用技术标准文本的管理。

5、5在用文本的控制

5、5、1在用文本不包括图书室、资料库的库存文本。

5、5、2在用文本均为受控文本,其受控标识为标准编号。常用标准文本的有效性按明细目录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项目部技术标准在用文本的有效性以其技术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号予以判定。

5、6废止标准文本的控制

废止标准的文本为无效版本,一般应回收销毁处置,同时配置相应的有效文本。如因工作需要保留使用,应加盖红色“===作废===”印章予以标识。

5、7合订本的控制

5、7、1使用技术标准合订本时,应在技术标准文本管理目录中注明使用的技术标准所在位置(页码或总目录、。

5、7、2合订本中部分标准废止时,应在其总目录页和相应标准的首页加盖作废标识。

5、8技术标准复印文本的控制

在各项质量活动中,技术标准复印文本不应作为直接应用的依据。如不能及时配发有效版本而只能采用复印文本时,应由使用单位加盖公章或复印文本专用章予以确认。获得正式文本后应及时更换。

5、9技术标准在用文本无论使用者个人保存还是单位集中保存,使用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其有效性的控制。

6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

6、1技术中心统一管理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企业技术标准的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印刷等工作。

6、2企业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a、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c、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d、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6、3制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原则:

b、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c、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d、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f、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g、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6、4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6、5审查企业技术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6、6各级企业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根据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按照实际需要,以年度工作计划形式提出技术标准编制计划。

6、8编写小组将完成的技术标准草案在该项标准使用覆盖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进行适当处理,并填写《征询意见汇总处理表》。凡被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部门、有义务认真审查标准草案,其责任人为该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6、9编写小组对征询意见处理完毕后,向技术中心提出讨论稿,由技术中心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组织标准讨论稿的审定工作。

6、10编写小组负责处理审定意见,并形成报批稿交技术中心报批。

6、11编写小组提供的申报文件内容及格式

6、11、1《企业技术标准报批报告表》

6、11、3《征询意见汇总处理表》

6、12审定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6、12、1《函审表决书》

6、12、3《审定人员名单》

6、13企业技术标准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企业技术标准批准通知书》见附件6、

6、14企业技术标准由技术中心统一编号发布和组织印刷。企业技术标准编号的内容及格式见下图。幅面要求见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第8章。

年份

顺序号

专业类及企业代号

企业技术标准代号

7企业技术标准的复审及处理

7、1企业技术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营生产的需要,由技术中心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7、3企业技术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该标准重版时,在该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b、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c、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技术管理制度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合作、企业合作及国际合作)、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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