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安全>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3篇)

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23篇)

时间:2023-12-08 05:39:20 作者:BW笔侠

通过规章制度,可以明确权责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决策失误。请大家详细阅读公司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

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行政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禁在公司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作业,凡因生产或工程需要封闭道路和挖沟,设置障碍物等,要向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占用或施工。

三、公司汽车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叉车、电瓶车由生产部负责,所有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培训,有驾驶证。叉车要定期进行审核。

四、进入车间的所有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厂区内限速为15公里/小时。

五、车辆必须按标志和位置行驶和停放,禁止在公司内试刹车。

六、叉车、电瓶车驾驶室内不准乘人。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车棚内,不得乱停放。

八、所有外来车辆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并按要求驾驶和停放。

TZ实验中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早上好!骑摩托车和助力车上学又成了某些同学跟风的新焦点,我们发现,个别同学骑着摩托车或助力车,在南方路车群中左冲右突,往往不戴头盔,后面还带着一两个同学,飞飚而去,似乎很威风、很刺激、很酷、很吸引人眼球、很能显示与众不同,殊不知这样做很危险。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10月16日,海南省定安县一学生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乘坐3人,由于弯道车速太快,冲出路外撞到路牌上,结果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为此,海南省交警总队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严查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去年霞山区某中学一学生无证开摩托车带两人在z师范学院门口路段飙车,结果酿成一死两伤的惨剧。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国交通事故中,涉及摩托车的占40%,涉及助力车的占20%,也有人作过估算,z市投放使用摩托车20多年来,她的第一批摩托骑士到现在还幸存的已经所剩无几了。在摩托车事故中,学生骑士出事率远远超过社会成年人。摩托车出事率如此高,是因为摩托车车速快、稳定性差,较难驾御,而助力车实际上马达已达50c,时速高达40-50公里,类似于摩托,所以安全性也与摩托相类。再加上不少人骑助力车往往在机动车道行驶,安全问题就更突出。

学生骑士成为父母和学校新的牵挂。

隐患一:同学之间友谊第一,只要顺路,能挤尽量挤,一车骑两人甚至三人都无所谓,心中不会意识到超载和安全问题。

隐患二:骑在车上往往还有说有笑,难于保证专心驾驶,

隐患三:两车并行,速度虽慢,驾车人却在窃窃私语,有时坐在后面的同学还要拉拉手或是打闹。

隐患五:学生大多无证,但都又知道交警随时上街查车,看到检查人员的车辆,因害怕被查,远远地就加大油门开溜,即使是横冲直撞也在所不惜。

隐患六:无证驾车,一旦肇事,就得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我们同学的.摩托一般在校园附近院落借地停放,因而失窃时有发生,为此,骑摩托上学的同学难以安心听课,上课时心态惶惶,生怕失窃落到自己头上,影响了学习。

事实证明,学生骑摩托车上学,弊远远大于利。现在骑摩托车的同学大多不是为交通方便,而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在一些同学心目中,骑摩托车是某种身份的象征,但是,我们认为,喜欢在物质上追赶潮流、热衷攀比的人,往往是因为其他方面底气不足,那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实际上,我们学校能够买得起摩托车给孩子上学的家长比比皆是,只不过大部分家长都知道,爱孩子就应为其生命安全、健康着想,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方面是违法在先,另一方面也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大部分同学也都知道,真正的光荣,不在于拿父母的血汗钱来炫耀,而是自己在思想上的进步、学识上的提高,所以他们宁愿艰苦朴素,他们不必跟风,也不屑于跟风。他们也知道,作为一个有知识有文化的人,培养良好的交通意识、不折不扣地遵守交通法规,更是良好素质的体现。

为此,学校严禁任何学生骑摩托车或助力车上学,从今天开始学校将协同交警部门对违规人员车辆进行扣查,学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同学们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

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车辆由管理中心行政部统一管理,所有用车经请示行政主管同意后,驾驶员方能出车。如无专职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行政主管临时驾驶员基本情况,经行政主管同意后方能出车。

2、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司车辆外出。

3、非因工作驾车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车辆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负担。

4、不得私自将单位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外单位人员驾驶。若遇特殊情况,外单位需借用本单位车辆,须经行政主管同意。

5、驾驶员请假,须将车辆交回办公室。

6、长途行车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以确保车辆安全,违反规定责任自负。

7、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在使用前一天填写《机动车使用申请表》并交行政部,由行政主管进行车辆协调安排,如遇到不同部门同时用车将考虑其用车部门使用情况重要性来安排用车。

8、车辆原则停放在单位,在外停车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停放它处发生意外,将追究停放人责任。

9、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准时、顺畅地完成行车任务,并做好行车记录。

3、努力钻研驾驶技术,正确掌握驾驶员基本操作。司机自行负责日常车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要写“事故报告”。按期协助行政主管办理车辆保险、年检等业务。

4、服从公司安排(包括临时任务),不得挑拣任务,安全准时出车。

5、行车时,不抽烟、不吃零食和谈笑,严禁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霸王车”。严禁擅自把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6、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7、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报销制度,每周二之前将上周所有车辆费用统一报销,如发现有虚假报销将严肃处理驾驶员责任。

1、驾车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配件及其他物品完好无损。

2、车辆维修前须经行政部同意方能维修,如有突发事件应电话通知行政主管方可维修。

3、更换零配件须先向行政部审核,20xx元以上需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维修。

4、车辆大修须经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方可修理。

5、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放入修理厂维修,一经发现费用自负。

6、如车辆发生事故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时间进行车辆定损及维修。

1、车辆使用部门应负责车辆各种税费。

2、车辆的各种税费手续由行政部统一办理。

3、如其他部门使用车辆应由其他使用部门按行驶公里自行负责车辆费用(汽油费、停车费、高速费等)。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门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职工及直系亲属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出入校门;通行证应放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驾驶位左下侧以便于门卫执勤人员识别。

2.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或务工活动(含校企合作单位、食堂、商业门面等)的自用车辆和送货车辆,须持学院主管部门证明和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办理短期通行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施工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4.公务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在校门卫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由公务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车辆行驶证。

5.因私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履行登记手续,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行驶证。

6.凡装载物资的车辆进出校园须接受门卫的查验,运出物资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7.未经系部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并经保卫处审查备案,禁止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8.出租车一般不准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9.所有机动车辆的出入证,仅作为该车辆的出入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二、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

1.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会车时注意礼让对方车辆通行。

3.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超速、鸣喇叭、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等。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三、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须进入停车场或路面划线停车位停放,未划停车位的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2.校内所有主干道(停车位除外)、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3.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公共场所的过道、走廊、楼梯口等区域内。

4.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四、违规行驶和停放处理

1.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所在单位部门,在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罚。

2.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一经发现,将贴单提醒,重复违章的锁车处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违反规定的外来车辆,进行警告、劝离,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4.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或长期停放一处、无人认领、破旧损坏,已丧失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景观的车辆,保卫处有权予以集中清理,车辆遗失或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

5.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对进入校内无证、无牌的各类车辆实行审查暂扣,对手续不全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非机动车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 人力三轮车;(二)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禁止童车、串列式自行车、并列式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本规定实施后购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向社会公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一)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和号码以及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条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一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登记,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成本费。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行驶证。禁止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禁止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四条禁止以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装置提高行驶速度等。

第十五条(交通规则)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四)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避让;(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七)人力货运三轮车禁止载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载1名陪护人员。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城乡道路,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轻工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七条 本省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省轻工行业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

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前款目录及时通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八条 下列非机动车经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本省对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非机动车不实行登记制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

第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非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下肢残疾证明。

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在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办理登记期限届满前,可以凭购车发票等非机动车来历证明和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已列入本省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下肢残疾证明的单位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上道路行驶的,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临时通行标志管理的,可办理临时通行标志车辆的购买截止时间,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参照摩托车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牌证、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已登记的非机动车和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非机动车牌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非机动车牌证和临时通行标志收取工本费,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不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登记证,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

第十六条 禁止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四)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五)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八)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非机动车规定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生产者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非机动车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电池。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

(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或者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3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的;

(二)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登记证;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幼儿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教育部、公安部、交通部等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接送车辆管理坚持“教育牵头、交通配合、交-警管控、安监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接送活动的安全工作在当地政府统筹领导下,由教育、交通、公安、安监四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管理和对学生乘车安全的教育;交通部门负责接送车辆按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接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教育部门要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学生接送车辆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一是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二是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三是要对辖区内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掌握,开展摸底排查。

第六条 学校要把校车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统一管理。一是有专人负责学生接送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天要有值日老师负责,维护接送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核定车辆规定的载客人数,严格控制乘车学生人数,制止超载;三是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行驶路线、接送方案及协议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四是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胸卡。中小学生持卡上车,幼儿由教师组织排队,点名上车并作好登记;五是将学生交通安全、交通法规教育纳入教育内容,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要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宣传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六是完善学校接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保障学生乘车安全;七是学校不得与无道路运输证车辆的业户签订接送学生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学校,应到当地运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工作。

第七条 交通部门要努力发展城乡公交,充分发挥多层次客运车辆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边远地区学生乘车难的现状,尽早建立安全、便捷的学生交通安全网络。在稳定原有运力的基础上,要按照“一小时内完成上下学学生接送”的要求,挖掘潜力,落实好学生上下学接送单位和车辆,科学合理的安排接送线路,全力解决学生班车运力问题。要根据教育布局调整情况,及时完善学生接送车运营方案,积极组织运力,做好学生上下学的接送工作。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减免有关规费。要严把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员的准入关,凡从事学生接送工作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整治。

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县(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督促检查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提出整改措施,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一、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是9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应当放置“学生接送车” 标志牌。

二、必须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基础上,重点查验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灭火器、座位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门窗是否违规设置栅栏、座位数量是否与行驶证相符等情况。

四、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车。

六、严禁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货车(笼笼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

七、凡中小学、幼儿园自有的接送车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后到交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年参加一次车辆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取缔其接送资格。

一、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

二、严禁近

三、驾驶人必须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和原则性,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无饮酒和熬夜等不良习性。

四、驾驶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交-警、运管、教育、安办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接送车车主(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或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是学校接送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接送车安全工作,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三、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每年除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本校接送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有接送车的学校、幼儿园必须建立接送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要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五、客运企业或接送车车主、驾驶人要对接送的学生安全负责,并经常性地对接送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检测。

六、道路基础条件差、有事故隐患的路段以及在恶劣天气下(雨、雾、雷电等)一律停止接送学生。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检查有接送车超载、超速行为的,应做好取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车辆未达到技术要求或营运手续不全的学生接送车,一律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将查获的违法接送事项及时抄告当地政府和区县教育局,凡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的,区县教育局对民办学校取消办学许可证,对公办学校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凡发生学生接送车事故,无论大小,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监、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对瞒报、迟报、漏报,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11.2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预防校车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冬季安全行车特点,以及现在各学校学生暴露出上学、下学难的一些问题。深入、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对校车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努力构建五大防护“屏障”,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根本杜绝本辖区校车发生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辖区内共有141辆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大队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11.2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专门制作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行车跟踪考核手册》。并按照考核手册的具体要求,实行人手一册,随车携带,手册内容根据车辆驾驶员的更新情况、违法情况进行及时填写。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动态跟踪考核,深入开展对驾驶员违法的调研和排查。对驾驶员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累计两次扣6分的驾驶员,要进行及时的安全教育和约谈,如果再次违法,坚决取消其参加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格。切实保障驾驶员政治过硬、职业道德水平高尚,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挥驾驶员的主管能动性,构建“预防事故、关键在人”的人本防护屏障。

集中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排查和检验,11月25日,大队对全县141台校车逐台进行了免费审验。在审验过程中,大队车管所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有关规定标准,强化对校车安全设施(灭火器、逃生锤等应急设备)和必要司乘人员的检查。在检验过程中,车辆管理所的检验人员要求十分严格,对于存在外观邋遢、附属安全设施不全、安全带不牢、轮胎条纹过浅等问题的车辆,严禁上检车线。通过对100余辆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外观、技术、性能等综合审查、检验,校车合格率非常低,仅接近20%左右。为了确保学生出行安全,大队车管所对不合格的车辆分别下达了为期7天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在7天内不能及时整改,复检仍然不合格的车辆,那么就坚决取消其参与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的资格,下决心、下狠心努力构建安全性能合格准营运防护屏障。

大队设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大队教导员沈建中任办公室主任,民-警马少华任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小学周边交通安全秩序整治、隐患信息收集、整顿对策研判等工作。并按照民-警分片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设置一名民-警为交通安全管理及宣传教育辅导警官。各中小学校设立一名交通安全信息员,负责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及安全状况信息的收集,遇有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大队汇报,以便大队采取有针对性的有力举措进行处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同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11.24”会议精神,大队结合支队的具体工作要求,深刻吸取甘肃正宁县“11.16”特车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教训。结合辖区经济落后,财力保障不力的现实。联合教育管理部门,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学校在校车乘员的学生里选出品学兼优的学生,担任校车安全运行监督员,在乘坐过程中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即时监督。一旦发现车辆有超员行为,可以通过大队开设的校车违法大队长举报热线电话进行即时举报,努力探索构建校车乘员内部监督制约防护屏障。

大队按照“预防事故、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对广大中小学生不但进行暑期、寒假等特殊时间段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还深入贯彻落实“小手拉大手、共走平安路”的主题班会教育制度。以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下发文件,通知全县中小学校的每一个班级,要结合甘肃正宁县“11.16”特车事故的通报和教育活动,在一周内开展一次主题为“拒绝违法,安全乘车;校车违法,有奖举报”为主题的自主班会活动。教育广大学生能够主动拒绝违法,拒绝乘坐超员车、拒绝乘坐“黑校车”、拒绝乘坐农用车、拒绝乘坐改型畜力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队利用与电视台联办的《小崔交通访谈栏目》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出行,从我做起”的交通安全故事展播活动,并在节目当中以《篮球女孩的故事》为主题,宣传校车交通安全常识和中小学生安全出行的须知。通过“大手拉手”实现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通过“小手拉大手”实现交通安全教育向全社会的辐射。在宣传教育力量有限的不力条件下,努力构建学校自主教育安全意识防护屏障。

宣传教育是源头管理工作,而严管重罚是不可或缺的保障工作。为了更好的保证广大学生都能乘坐专用的校运班车,消除学生与个别不法司机之间连接的载体——“黑校车”“报废车”扣棚改装的农用车、机动三轮车。大队坚持分片承包责任制度,对全县的中小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进行不定期的弹性巡逻查控机制。大队在国、省干道以及平日失管、失控的县、乡两级公路上加大对校车违法的整治力度。对校车超员严重的学校,黑校车、农用车拉运学生现象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同时结合“三超一疲劳“的交通整治工作,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做好超员、超载、无证、酒后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黑校车”“报废车”扣棚载客的农用三轮车等违法拉载学生的其它车辆一律予以滞留,该报废的报废、该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该拘留的拘留,时刻保持对校车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严管态势。构建外部围堵、机动查控、重点整治的管理防护屏障。

厂内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 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 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

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学校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切实防止师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个生重要的方面,为此,根据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体师生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和注意事项,执行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学生全部步行或由家长接送,要求家长接送车辆不在校门口掉头或者长时间逗留,以免影响道路交通。

3、学校实行错时放学制度,放学时由班主任老师带领全班学生列队走出校门,到达学校指定的各班接送区域后等候家长或步行回家,离开时向班主任老师告别。学生不得在放学后聚集影响交通。

4、校门口实行人车分流,学生一律从南校门出入,教师汽车从北校门出入。

5、上学放学时段,2名门卫在校门口分南北值守,时刻关注交通情况。行政值周和校门口、大厅的值周教师提前到位,履行值周职责,确保交通顺利通畅。

6、横穿道路,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突然横穿。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

7、不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

8、乘车时,机动车行驶中,不可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9、有人行道,在人行道内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走。

10、列队横过车行道时,必须从人行横道列队通过,没有人行道的,必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必要时也可以暂时中断。

11、学校与交-警部门联合,上学放学时段由至少一名交-警到校门口道路指挥交通。

      12、平时不定期聘请交通和公安干警来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绝一切交通隐患。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 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校园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创建平安校园,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环境秩序,确保学校师生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对出人校园的.机动车辆作如下管理规定:

1.校园场地仅限于学校公务车、教职工私车停放及经学校同意进校的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的临时停放。

2.开私车进人校园的教职工,要在学校办公室进行车牌号登记,否则不许进入校园。

3.凡进人校园的机动车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区域和泊位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办理公务的车辆,经主管领导批准,按保安人员的指定区域停放。安装有防盗报警装置的车辆,在校园停放期间应将报警器置于静音状态。

4.全校性大型活动和重要活动时,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临时性车辆停放。

5.教职工及学校机动车出、人校园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限速5千米/小时,严禁鸣号和开启大灯。在中午和大晚自习放学时,机动车一律延时10分钟(比照下课时间)出入校门,门卫有权对违规车辆限制通行,严防事故的发生。

6.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车辆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非学生在校时间,未经允许也不能进入学生学习、活动区域。

7.严禁在校园内学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驾驶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严禁外来车辆在校内存放。

8.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修线路工程车等)一律无条件放行;出租车严禁入内(特殊情况除外)。

9.在学生进校期间、广播操期间,严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食堂送货车辆限制在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出人校园,同时要求进校园车辆限速在20千米/小时。

10.机动车进人校园,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学校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遇到学生应停车避让。凡在学校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应负全责。

11.机动车驾驶员要爱护学校的各种设施、设备和公私财物,如有违反予以赔偿;车主应及时关锁好门窗,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1、厂区内不准吸烟,发现吸烟者必须立即制止,各清洁管辖区不得有烟头、油污、垃圾和影响安全生产的杂物。

2、按规定的地方存放油料,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间,工作间不得存放。

4、焊接带油污的部件,压力容器、油箱和其它危 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掌握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按规定挂放在明显位置,定期检查、保养,失效的应及时申报更换。

8、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和权利制止、拒绝和揭发违反安全生产的一切行为。有义务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应急突发事件。

9、严禁少年儿童进入工作场所,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处罚: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100元,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害的,赔付一切经济损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名处理,并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3、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本规程适用于厂区内所有叉车.

2.1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运行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2.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取得上级规定部门颁发的《厂内机动车辆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车辆。

2.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2.4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

2.5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况良好;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6厂内机动车辆在公司内行驶最高时速10公里,出入公司的时速5公里,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在公司内鸣汽喇叭。

2.7厂内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严禁穿拖鞋驾驶;严禁在厂区超车;严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厂内机动车不准乱停乱放。

2.8货运汽车装载货物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载货。

2.9叉车严禁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2.10叉车严禁载人行驶。

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时,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政府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停车场。

第三章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二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配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五)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按照标准收费;

(六)出具税务停车专用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停车路段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限时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车的,应当缴纳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另行制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四)将收费票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板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依法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停车泊位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二十七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人防等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价格或者人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

(二)未按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内车辆正常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机动车未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故意移动或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标准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18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xx年,第三专业机动抢险队在上级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机动抢险队建设。

为保持抢险队伍的战斗力,我们加强了机动抢险队的建设。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抢险队人员,使抢险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二是修订了严格的防汛岗位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责,相互协调,提高了抢险效率。三是通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从实际出发,重新制定了抢险预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四是做好防汛抢险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实践演习。根据本单位实际,我们采取了集体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我们举办了两期培训班,聘请了富有防汛抢险经验的老同志授课,结合观看抢险演习录像,对防汛抢险知识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并且进行实际演练。主要是练习捆枕、做楼厢、编铅丝笼和埽工家伙的桩系安设、绳扣拴法。通过学习,提高了广大队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抢险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

为了搞好设备管理,我们重新调整了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完善了《机械设备管理办法》、《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了定机、定人制度,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加强了管理。在汛前,各管理使用单位将所有设备进行维修,以100的完好率集结待命,统一归防汛办公室调度,确保了防汛抢险的需要。

三、防汛抢险准备。

入汛以来,我们密切关注汛情,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坚决落实防汛抢险责任制,坚持值班制度,进行抢险知识学习培训。对机械设备进行了全面的维修保养,对工具料物进行了清点整理补充,做到了“三落实”,整个队伍一直以饱满的精神处于待命状态。

四、经营创收。

我队本着“以战为主,平战结合,自我维持,滚动发展”的建队方针,积极参与系统内外工程的竞争活动,广泛捕捉信息,优选项目,积极参与投标,先后承揽了6项工程,其中渤海15―1路道路工程82xxxx元;渤海11路道路工程161xxxx元;垦利溢洪河护栏工程16xxxx元;秦台干沟综合治理工程50xxxx元;×××秦台干沟截污干管工程第四标段20xxxx元,涵闸维修10xxxx元。总合同额350xxxx元,全部为一包工程。另外,我队还非常重视设备的保值增值,全年提取折旧费5xxxx万元。

五、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落后,防汛仓库简陋,办公自动化程度低。办公场所简陋,影响高效率的防汛工作。

2、经费严重不足。抢险队员工资性支出、培训学习、车辆牌照、车辆维修、行政管理等费用很大,只靠每年四、五个月的工程施工收入远远不够。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机动能源部11月份工作总结:

1、设备管理方面。

1.1建立健全设备档案,每天收集机修工的维修情况,每周收集各部门设备巡查记录,及时全面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做好备品备件工作,同时制定或安排相应的技改、维修和保养计划。

1.2及时正确处理设备突发事件(重大设备故障),部门协调,人员调度,组织抢修,在现场督促抢修进度,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服务(所需备品备件,工具等);同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把设备故障停机时间缩短在最小范围内。

2、设备维修方面。

2.1对设备出现故障能够快速的作出反应,认真分析故障,迅速排除故障,不出现拖修的现象;对设备出现重大故障隐患与车间协商,安排停机时间组织大修;配合生产部门提出的各项以往累积的老―毛病,老大难问题,一一落实整改到位,以满足工艺、生产、安全要求,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能。

2.2对一些维修设备无图纸的急缺零件,测量绘图或者提供样品,配合外协单位按质按时完成,对一些常用的备品备件仓库有合理储备。

2.311月份机修工维修内容有记录的就多达100余项,较大的维修活动如下:

1)对鼓风炉汽包8根进出水检查,更换风口水套32个球阀、单向阀;

2)对鼓风炉风口水套大修,更换了三块水套,焊补11个漏点等;

3)对1#630高压风机进行了大修,更换了主轴、轴承、叶轮;

4)对脱硫碱水循环泵二台进行了大修,更换了主轴、轴承、叶轮;

5)对硫酸1#电除雾阴极芒刺进行处理。

7)对底吹炉铸渣机的轮子因磨损陆续进行了更换,对导轨楔铁进行了加固处理;

8)对tp01斗提机减速机及机座进行了更换;

9)对tp12、tp13、tp15刮板的轨道进行了更换;

10)洗袋破碎机换辊和破碎辊重新拉丝22对;

13)对浸出2台泵前轴一侧的轴承及座进行了更换;

14)对硫酸干燥泵的下部铜套进行了更换,对铜套的润滑方式作了改进;

15)对制氧车间循环水泵进行了大修,更换了主轴、叶轮、轴承和机封;

16)对圆筒仓1―b04皮带机,1―e03斗体机更换了皮带;

17)对底吹炉1#8#电子皮带秤进行校检。

3、设备保养方面。

3.1为保证机械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减少机械磨损,延长机械使用寿命,降低机械运行和维修成本,确保安全生产,推行设备的区域维护实行操作工包机制,由各车间主管划分责任区域和规定保养内容,操作工在做好日常维护、巡回检查、定期维护的情况下,协助机修工做好计划修理及故障排除等工作,已形成一种全员参与设备管理的良好局面。

3.2对关键和重要的设备每周派专人定期巡检,并认真做好记录,有问题及时解决,对需要停机才能解决的问题,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列入停机检修计划之中,尽量把故障消除在萌芽状态。

4、团队建设。

4.111月份机修人员是比较稳定的一支队伍,作为机动能源部主管,为给员工带好头,在时间上的付出一定会多一点,经常加班加点,本人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公司利益为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做到秉公办事,公道正派,不刁难下属,对员工的考核和评价做到实事求是,平常多与下属沟通,对员工提出的意见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并加以改正,对表现好的的员工,激励员工进取,正确引导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4.2搞好技能“传、帮、带”工作,组织机修工培训和学习,同时对新入职的机修工真正做到了手把手的教,从理论上讲道理,从实践中讲经验,遇到复杂故障,从易到难,从点到面,一点点剖析,目的是使他们的维修技能与素质不断提高。在工作中,有时候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在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自己心急如焚。平时,我会要求员工积极主动的分析问题,而不是被动的敷衍了事,尽量发挥每位员工的特长,善于积累各位员工好的维修经验,这样一来,维修工的维修经验和技能也相应得到提高。我们这个团队会给企业带来活力和财富,为公司打造出一批设备保障的中坚力量。

2、解决措施。

为了保证生产连续稳定地运行,强化设备管理势在必行,要求我们正确地操作设备,精心地维护保养,进行设备状态的监测,科学地修理改造,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1操作工“三好”、“四会”要求。

管好、用好、修好设备;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修理设备,是操作工的基本要求。正确使用设备,可以防止发生非正常磨损和避免突发性故障,能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和应有的精度。20xx年以来,因设备操作失误带来的重大损失,我们记忆犹新,这说明了规范操作的重要性。操作人员的素质水平是用好、管好设备的关键,要求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明确岗位责任才能上岗。操作者要要熟悉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传动原理和操作方法。操作工如因缺乏岗前培训知识造成事故,人事部门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

2.2强化设备三级保养。

“三分使用,七分保养”的思想对机械设备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每台新设备购置之初,随机都有一本维修保养手册,要严格按照手册相关规定,按时实施各级保养,对减缓设备的有形磨损、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和维修费用、保证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效率都有着重要作用。主动地保养可以起到预防作用,被动的保养属于事后补救,两者相比,前者更具明显的经济效益,并且在时间上掌握着主动权。现代机械设备保养要采用全员生产维护保养模式,着重于生产现场的设备管理,以提高设备综合效益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制为载体,以员工的的行为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的生产和设备保养、维修体制。实行操作工包机制是贯彻设备三级保养制的重要措施。

2.2.1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由操作工执行。操作工每天三件事:检查、润滑、紧固。班前检查,班中控制、班后清理。当班操作工应认真检查、巡视设备,填写好《生产设备异常记录表》,使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良好、安全。对当班中设备发生的小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日常保养工作由当班班长检查监督。每周举行的安全卫生例行检查,应对不合格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2.2.2一级保养。

一级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工辅导,根据包机保养所规定的责任区域,在计划停机检修时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规定的部位,紧固设备并调整各部件配合间隙,以维持和保护设备完好性能和技术状况。一级保养工作由车间主管检查监督,对不合格事项造成停机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主管负连带责任。

2.2.3二级保养。

二级保养以专业维修人员为主,操作工辅助来完成。二级保养列入设备的月度、季度和年度检修计划,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复磨损件,清洗、换油、检查维修电气部分,使设备的技术状况全面达到规定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提高和巩固设备完好率,延长大修时间。二级保养工作由机修主管填写《维修工作票》,维修人员应详细填写检修记录。维修结束后,机修主管与维修工及设备使用部门主管共同签字验收,交设备保障部存档。对二级保养不合格事项,造成停机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机(电)主管和设备使用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2.2加强对设备隐患的综合治理。

首先是动态管理,是指在设备管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对于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及时制定有效的监护措施,并随时掌握其劣化趋势,根据条件限期整改。

其次是全过程管理,从隐患的发现到最后消除,均有项目负责人按照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以及未整改前强化监护、强化整改的全过程管理、强化考核的“三定三强化”的原则来指导、执行,使设备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特别是关键重要的设备,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2.3设备的维修。

将设备维修从恢复性维修模式转变到预防性维修模式,运用最优维修标准提高设备维修效率、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改善设备可靠性的方法和措施。最优维修的标准包括:

(1)维修人员100%接受工作指令指导;

(2)90%的工作指令按照预防性维修检查结果产生;

(3)全部工作的30%是预防性维修工作;

(4)90%的工作按照计划/工期进行;

(5)全部工作时间100%达到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6)极少出现零部件短缺的情况(每月少于两次);

(7)加班时间低于总维修时间的2%;

(8)维修费用不超预算。做到最优维修,措施如下:

2.31良好的企业文化做背景。加强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和维修力量的重视,充分调动维修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维修工人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分析所有岗位工作任务,明确维修员工所需技能水平,并进行知识和技能评估。分析所需技能和现有技能之间的差距,确定消除技能差距所需进行培训的数量和水平。采取技能与薪酬挂钩。

2.32编制预防性维修计划。标准的维修程序文件应包括零备件、材料、消耗品需求,执行任务所需工艺和技能水平以及任务频次或操作所需时间。预防性维修计划文档包括:

(1)日常预防性维修。润滑、清理、巡查、次要备件更换等;

(2)预防性更换。按运行小时数更换主要备件;

(3)按时间表改造或大修设备;

(4)先兆维修;

(5)基于状态监测或运行状况的维修。

2.33抓好备件用、管、修、供四个环节。

合理安排维修材料、备件的采购、库存管理工作。备件是设备修理的主要物质基础,及时供应备件,可以缩短修理时间、减少机械损失,供应质量优良的备件,可以保证修理质量和修理周期,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备件管理中的备件补充是备件管理的重要一环,切不可等闲视之。

挑战和机遇并存。随着贵冶工程的即将完工,我们觉得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企业内新设备、设施不断增加,对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新形势下,企业设备管理、操作人员不能只是一个纯工程技术人员,而应该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将自己培养成为技术经济复合型人才,只有这样才能从市场的、经济的角度,在原来设备管理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拓展,以便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经济知识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设备的日常管理需要从点滴做起,谨小慎微,精心组织,合理计划,着眼全局,责任重于泰山。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小区车辆管理规则和要求。

物业服务对小区所有车辆逐一进行登记,核发统一制式的停车卡;卡、车要编号,车主要把停车卡放在挡风玻璃内侧显目位置。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工作职责。

1、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控;

2、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3、负责监管进入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有序进出;

4、负责进入小区的物品查验并登记;

5、小区院内住宅楼群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暖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登记;

6、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7、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

二、管理办法。

1、值班时间:

全天24小时,每晚不定时巡视小区各区域2-3次;

2、大门管理:

早晨6:00点开敞;晚24:00点关闭(开小门)。

二、门灯管理。

xx时--xx时保持照明状态。

若人为因素遭破坏,需照价赔偿。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登记通知、交送;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住户的姓名、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照明,发现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告保安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制度,单位根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按时开关大门,严格控制车辆、人员在小区出入,尤其非本小区人车辆和人员;

4、收发报刊、函件等当面查清,并做好登记,做到及时准确,不积压、不私拆;

5、加强夜间大门管理;

机动车库管理制度

保障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满足广大用户的需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海通园小区范围内非机动车停放。

3、职责。

3.1秩序维护部主管负责预案的修订与组织实施。

3.2秩序维护部秩序班长负责预案的培训、落实与执行。

4、工作要求。

4.1停车场适用于本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客户停放普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摩托车等非机动车。

4.2本车场为24小时免费停放的非机动车停车场。

4.3进出本车场的车辆需服从本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将车辆停放整齐;严禁将车停泊于道路上、单元门栋、或其它非停车区域内,本车场管理人员将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本车场之正常秩序。

4.4本车场为免费停车场,车辆停放后,将车锁好,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停放期间,车辆的丢失、被盗均由车主或车辆使用者自行负责,本车场无任何赔偿责任。

4.5请保持本车场的整洁及秩序,本车场区域内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强烈腐。

蚀*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车场。不得于指定区域以外装卸货物或陈放物品,也不得于本车场区域内拍卖、兜售或进行其它停车以外的活动。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活动。

4.6由于使用人的原因造成本车场内的设备、设施、车辆、人员的损坏、伤害均由肇事者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4.7对任何违反本车场管理规定或本车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车辆使用人须提出令本车场认可之证据,为车主或有权领取车辆之人士。

4.8本车场保留修改上述管理规定的权力。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1、日常调度由行政部经理负责。遇特殊情况时由行政部统一调度。

2、公司配给专人使用的车辆,使用人因出差、探亲及事假(三天以上),需将车辆停回公司,到行政部办理交车手续。

3、机动车辆年检、保险等手续由行政部负责办理。驾驶员须按时将车及证件交行政部,以保证车辆按时年检。

4、各部门需用车离开本市办事,要提前一天(紧急公务除外)填写《出车单》并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经理派车。

5、公司机动车辆,未经董事长同总不得擅自外借或调换。否则,车辆发生任何意外,一切责任自负。

6、各部门使用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扣车,由驾驶员本人尽快将车、证取回,罚款自行承担。

7、汽油票应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行政部经理签字后方可报帐。

8、机动车辆被盗窃,驾驶员应立即通知行政部。因行驶证一起被窃造成保险公司免赔10%的损失额,应从驾驶员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损失额的10%。

9、司机每次出车前应填写《出车单》,用车人每次用车前查看当时里程数,用车完毕,按实际用车里程数给司机签字。司机每次出车后将填写完的《出车单》交行政部审核、保存。

1、保养、年检、办理保险工作由行政管理员完成,驾驶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行政部。

2、机动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机械的损坏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者承担。

3、行政部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和定期保养维修登记薄。

1、审批:车辆发生事故,立即通知行政部现场检查。确需修理的,行政部提出意见,交董事长审批方可执行。

2、报定价:到多家维修厂了解、商谈、确定维修价格。

3、报销:修理发票(附修理明细表、审批表)经经办人、行政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字方可报销。

4、未经审批,私自将车辆送往修理厂修理,费用自行承担(长途车除外、但应补办手续)。

1、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保护好现场,通知行政部,行政部应及时赶到出事现场,并通知交警队、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前往现场处理,肇事司机应协助行政部处理交通事故。

2、未通知行政部、交警队前往肇事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损失额(包括事故处理费用),从肇事者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交警队事故裁决责任所承担比例减掉保险公司的赔付额。

4、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呈报。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加强各类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车况;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务质量与水平,确保顺利完成各项行车准备,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各种机动车辆的运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各种机动车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集中管理,统一控制使用,并负责车辆的申领牌照、验车、更新等事宜。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的使用应坚持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方和满足工作需要,确保公司领导用车。一切与工作无关的,均不得使用公司车辆。凡路线较近、乘坐公交车比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填写公司《用车登记》,并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七条行政人事部在安排用车时,将根据路线长短、携运物品、《用车登记》送交的时间先后等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统一安排,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可由用车人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提出口头申请。经情况核实后,行政人事部可以临时调整用车,并由该负责人直接通知驾驶员,说明用车人、用车时间、地点和路线。紧急用车人事后应补填《用车登记》,并由驾驶员于第二天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凭《用车登记》出车,用车人不可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第十条专职驾驶员出车前后应认真做好车况的检查工作,并在《用车登记》备注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员工因住院、婚丧等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公司车辆时,一般应尽量提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工作用车的情况下,行政人事部将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外借机动车辆,应由我位安排驾驶员驾驶,有特殊要求的,必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签订有关协议,并由驾驶员做好车辆的交接手。外借车辆所耗用的汽油,一般由借车位自行解决,或收取汽油费(票)。外借期间车辆若有损坏,由借车位负责修复,并酌赔损失。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的年度检查,须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并做好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要加强机动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雨后须及时清洗擦拭,车身常打蜡、座套常换洗,保持良好车况和整体清洁。

第十五条各种车辆的大、中、小维修,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驾驶员不得擅自联系修理和自己采购配件。

第十六条车辆的一、二级保养,由驾驶员按实际行驶公里数或规定时间进行。一般一级保养为10000公里;或“一保”每季度一次,“二保”一年一次。

第十七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车况考核评定,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用车须确保。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应于实际用车日的前一天15:00之前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统一安排用车。

第十九条行政人事部一般按各部门送交用车时间的先后安排用车。如遇紧急要车,可临时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路程较近、公交车辆比较方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须凭《用车》出车,无《用车》的一律不得出车。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住院、丧事等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一般应提前1天向行政人事部提出,在不影响公司工作用车的前提下,行政人事部将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驾驶员操作规程,保证行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规定的安全学习活动。学习出席率必须达到80%以上,在百日安全竞赛及审证期间则不低于90%。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应遵守市公安局规定的年度审证制度,无故逾期不办致使驾驶证自行失效的,后果自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驾驶证、行车证及车上物品等,由其自行补办各种手,补证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注意自身仪表举止,讲礼貌,守纪律,从调度,文明行车;不得公车私开,不得索要礼品和其他费用(收受礼品一律上交公司)。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公司留守等候;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各种事故,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凡涉及人事故,须主动及时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拖延不报,造成后果自负。

1、遵纪守法。行驶途中,礼让三分,不超速,不超载,不强行超车。

2、出车前须全面检查车况,作好各项行车准备工作,不带故障出车。

3、行车时要集中思,不和乘客闲谈,不开“英雄车”、“赌气车”,不准叼着烟开车。

4、上班时间不喝酒,参加宴请不喝酒,有值班任务时不喝酒。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报废管理制度

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禁止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更多具体消息,请看下文!

禁止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

《办法》禁止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合理设置回收网点。回收网点的场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具有符合标准的回收、存储、办公、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和3名以上专业回收人员。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须依法将其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收购费用,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法》强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处理环节的有关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报废的大型客车、校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回收网点不得擅自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禁止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收购、拆解报废机动车整车以及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

出售零件应标明“报废车”。

《办法》提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的“五大总成”以外的其他零部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以及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拆解的废弃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处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五大总成”,依法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影视道具、教学用具等特殊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进行核实。若弄虚作假,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报废机动车整车每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每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依法收缴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不得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附:《办法》全文。

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为使场内机动车辆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场内机动车辆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范围。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工作。

1、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场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2、在用场内机动车辆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超群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场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场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4、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2、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公司培训中心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4、公司培训中心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培训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

公司机动车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是车辆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掌握车辆维修保养的基本知识,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2、车辆驾驶员应每天准时上班,准备好车辆,随时待命,上班时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无出车任务或主管领导出差时,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作旷工处理。

3、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人车定位,避免随意更换、转借。严格遵守车队长的车辆调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出车。驾驶员不服从车队长调度或私自出车、借车的,一次罚100元,累计3次者辞退。私自出车、未经办公室同意对外出借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肇事及交通违章罚款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驾驶员承担。

4、车辆日常保养责任由驾驶员承担。保养内容:清洁车辆(车内、车外、引擎),添加工作液(电解液、水和润滑油)、检查车况,发现故障需维修更换重要部件的,驾驶员必须提前告知车队长,经公司领导同意后由驾驶员进行维修或更换,预防车辆抛锚;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整洁;并做好车辆行车、加油和保养维修记录。

5、调整车辆驾驶员时,由成队长负责做好前后任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交接工作,确保车辆证件、行车记录、车辆状况及必备工具设备的完整可靠,如交接后隐瞒车辆重大隐患问题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每月召开一次由车队长组织的安全生产学习会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专(兼)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专(兼)职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1、公司车辆资源应优先利用,部门用车应填写用(派)车申请单向车队长提出申请,派车单应说明用车事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和用车时间,由车队长统一调配,并在每月月底由车队统计部门用车次数及用车公里数。驾驶员凭派车单经车队长核对后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销费用。

2、车队应建立车辆调配程序,驾驶员应做好用(派)车单的台账记录,内容为用车时间、用车部门、出车地点、行驶里程、用车人员签字、驾驶员签字等,以备核查。

3、车辆不得私自外借,确需借用时,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外借,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严禁公车私用,擅自使用车辆,造成后果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公司车辆停放:公车用毕后统一停放在公司办公楼停车场。随车证件必须与车辆分离。如遇因公差至外地,当晚不能回归的车辆或因维修当晚无法回归的车辆,应将车辆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场地。凡未将车辆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场地并保管不力,或擅自将车辆停在单位外的,如遇车辆受损、备件遗失,由责任驾驶员负责赔偿损失。

6、因公司车辆紧张而必须用员工私车外出办事的,事先应向车队长说明情况,并持有车队长签名的派车单,产生的车辆费用由车队长核实并上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7、公司员工的私车确实需要频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其车辆费用报销由车队长根据各车的情况制定标准,报公司经理会议同意后按相应标准实行。

1、违反交通法规进行罚款的:因公外出:无特殊原因而违反交通法规进行罚款的,驾驶员承担50%的.罚款,公司承担50%的罚款;因特殊原因而造成超速等违章,经用车部门人员出具证明后交由车队长审核,由驾驶员承担20%的罚款,公司承担80%的罚款。未经许可私自外出违反交通法规进行处罚的,由驾驶员承担100%的罚款。

2、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告车队长,并将相关责任认定资料复印件交车队长备案。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队长和驾驶员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3、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责任因公司驾驶员造成的,公司将根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的处罚单据,结合驾驶员书面情况汇报,公司车辆损失情况及维修费用、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及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酌情处理:。

(1)无人员受伤:驾驶责任人应补足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差额;公司车辆损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扣罚驾驶责任人100--200元/次;公司车辆损失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扣罚驾驶员责任人200--500元/次。

(2)有人员伤亡,保险公司理赔费用不足以赔偿事故相关费用的,视责任情况由驾驶责任人和公司补足保险理赔差额费用,并视责任情况扣罚驾驶责任人500-1500元/次。发生无责事故,有人员伤亡的,有公司承担理赔不足的费用。

(3)发生责任死亡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与驾驶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

4、严禁酒后驾车,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赔偿费用全额由驾驶责任人承担,并与驾驶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

1、公司的机动车车辆应在当地实行定点维修,对中高档车辆应送4s维修站维修。车队长应收集车辆维修的相关资料备公司核查。

2、车辆的维修流程:车辆驾驶员申请――车队长确认、主管领导签字――车辆入厂维修(驾驶员跟车监督维修)――维修费估价报车队长――完工检验――维修结算单签字确认――更换材料和结算单带回签字报销。

3、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差速器和空调系统等大修,无特殊情况应到公司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需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维修。

4、车辆的保养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行驶里程进行定期保养,并做好车辆保养记录台账,严格杜绝脱保,如有发现扣除车队长和责任驾驶员各300元。如因维修、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非正常大修,扣除车队长和责任驾驶员各500元。车辆驾驶员应保持公司车辆良好的车容车貌,要求车辆表面漆面不脱落,灯光部件齐全。

5、车辆驾驶员行车前、行驶中发现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特别是出现发动机、底盘异响、无刹车、方向卡等严重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明确故障部位后,立即向车队长报告并尽快维修。

6、按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车辆年度审验工作以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营运证审验工作。如无客观原因导致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和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或造成事故的,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保险理赔无法赔偿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进行一定的处罚。

7、公司机动车辆的保险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需缴纳的相关费用由公司车队长统一购买。

1、车辆各项使用费用(过路费、维修费、保养费、年审费用、保险费)统一由车队长审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车队长统计并建立车辆使用台账,每月25日统计当月后台账报办公室,并与财务部复核。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油卡管理,专卡专车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在用(派)车单上注明加油的时间及数量,车队长定期检查。

3、车辆驾驶员应将加油后的凭据交由车队长统计,车队长视车辆的加油情况,及时合理充值油卡。

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有效地为住户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公约。

一、本小区停车场为地下停车场,外来车辆入内超过10分种按时收费。

二、本停车场采取租用车位、固定车位与临时停车位三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住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ic卡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车辆出入,所在以请车主认真保管好ic卡,并随身携带,如ic卡一旦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书面报请物业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

四、停入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进出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进入小区时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要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要越位,更不要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无效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九、不要在车位上存放杂物,车位承租者应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十、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加油、清洗。

十一、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十三、购买私家车位的住户应按时交纳车位清洁费。

相关范文推荐
  • 12-08 小学开学收费自查报告(热门14篇)
    自查报告是在工作、学习或其他领域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指导。掌握写自查报告的技巧和方法,是我们提升自我管
  • 12-08 师德师风专项整治活动整改报告范文(22篇)
    师德师风是教师教书育人的重要基础,能够传承优秀教育文化。师德师风范文中涵盖了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思考和启发。我是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风风雨雨在
  • 12-08 供销社述职述廉报告(实用19篇)
    述廉报告是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认真对待。在小编整理的这些述廉报告范文中,有一些写得很有深度,也有一些写得很通俗易懂,欢迎大家积极阅读和借鉴。
  • 12-08 小学生班级团结(通用20篇)
    优秀作文能够通过细腻的描写和生动的场景再现,给人以直观的感受和体验。以下作文范文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是一座思想和文风的瑰宝之地。我们这个班,是一个团结友爱,互帮
  • 12-08 参加教研培训心得体会(专业18篇)
    培训心得体会是培训参与者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情境中并进行思考的过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能够给大家在撰写培训心得体会
  • 12-08 博士生开学典礼学生代表发言稿(模板16篇)
    开学典礼是学生们展示自己才华和能力的舞台,他们可以参与各种文艺表演和竞赛活动。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我们一起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共同参与开学典礼。尊敬的老师、亲
  • 12-08 交通安全伴我行教案(通用16篇)
    安全教案的编写需要考虑到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以保证教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这里有一些来自各地教师的优秀安全教案范文,内容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安全教学,希望能够给大家
  • 12-08 学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模板18篇)
    培训工作总结是对培训师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估和提升的重要手段。通过参考这些培训工作总结范文,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培训能力。通过本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使
  • 12-08 开展酒驾宣传活动方案(通用20篇)
    活动方案的编写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灵活应用和调整。活动方案六:为了促进文化交流与融合,我们将组织一场多民族文化艺术展演,展示各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艺术表演
  • 12-08 陪产假的申请书(通用23篇)
    更多申请书可以帮助我们突出自己的优势和实现个人目标。如果你对写作更多申请书一筹莫展,可以看看小编整理的这些范文,或许会有所启发。尊敬的学校(公司)领导:您好!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