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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汇总5篇)

时间:2023-10-02 23:40:03 作者:LZ文人 2023年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汇总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篇一

乙方:

一、甲方作为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严格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乙方作为在甲方码头进行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理货业务、物资供应、废油回收、清仓处理服务项目的港口经营服务单位,承诺为甲方港口设施保安事项上提供合作并承坦由乙方引起的全部责仼。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经靖江市港口局审核通过,已取得交通部《港口经营许可证》在甲方码头提供经营性服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条款:

1、在所从事的港口经营服务项目范围内,严格遵守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

2、配合甲方和港口行政部门实施《港口实施保安计划》,并承担与保安计划相应的责仼和义务。

3、承诺不以仼何方式、方法为来往船舶或通过来往船舶为第三方提供《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21条明确的可能或间接制造恐怖事件的各种禁运物料。

4、在为甲方或甲方码头船舶提供经营或便利服务期间,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和管制措施,确保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的安全,防止在物料配送或代理、待供期间发生的保安事件。

5、保持与港口行政部门的接触和配合,辅助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需要。

四、乙方为甲方或甲方码头船舶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甲方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乙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五、若因乙方原因而引发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乙方承担其全部责任,甲方在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实施相关处罚。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靖江市口岸办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月日20xx年月日

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篇二

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现有日产500吨活性石灰套筒窑2座,已形成年产35万吨石灰的能力。

主要设备包括套筒窑本体设备、上料设备、出灰设备、压球设备、钝化设备、动力介质供应设备等相关设备设施。

为保证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在线运行设备及附属设施得到及时的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性能保持良好的状态,甲方将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以下简称维保)交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签订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2、主要设备承包范围及检修内容:

2.1承包范围

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在线运行设备、设施、构筑物(结构部分)等维护检修实现年度承包。承包范围如下:

2.1.1、截止20xx年1月1日,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现有所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事故抢修、现场清理等。

2.1.2、备件的组装、安装;离线设备部件的组装、修配;小型件的改造、制作;简单工器具的制作。

2.1.3、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备件的倒运吊装。

2.1.4、负责液压站及站内地面保洁等日常管理工作。

2.1.5、现场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

2.1.6、负责公辅设施如办公楼、休息室采暖、供水的维护。

2.1.7、介质管线的节点以新钒厂大墙为准。

2.1.8、特种设备包含起重设备(不含叉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吊夹具等。

2.1.9、设备(含介质管线)、设施、构筑物的防护、防洪、防汛、防雨、防寒、保温等措施的实施按2.4条款相应内容执行。

2.1.10、承包区域内安全隐患整改、现场管理整改等工作,设备检(定)修等。

2.1.11、日常检修所需简易脚手架由维检中心负责自行搭建,需要搭钢管架子由正和公司负责。

2.2维保界面

2.2.1设备具体维护界面

2.2.1.1、维检中心负责维护所用备件、材料、二类机电的领换。

2.2.1.2、链条、链轮及钢丝绳的润滑由正和厂岗位。

2.2.1.3、减速机箱体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岗位负责,清洗、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风机轴承箱或轴承座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岗位负责,清洗油箱及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4、液压站及稀油润滑站的检查加油、换油及在线过滤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5、无加油嘴的电动机的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6、电动机(包括电动滚筒)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检测,现场保存由正和厂岗位负责,7.5kw以下(含7.5kw)不需要找正的电机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其它电机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机更换时要求将旧电机的联轴器或叶轮拔下的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7、电动滚筒的加油、日常补油及油品的准备由正和厂岗位负责,维护检修中心配合。电动滚筒漏油及端盖紧固处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8、各皮带机滚筒的日常加油(有加油点的)由岗位工负责,检修时开盖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皮带跑偏器的调整及上托辊、下托辊的领换由正和厂负责。皮带机配重的调整由正和厂岗位负责,维护检修中心配合吊装。皮带机清扫器的调整维护由正和厂岗位负责,制作、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配合。

2.2.1.9、通径在dn25以上的电动阀门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dn25以下(含dn25)的电动阀门(螺纹连接)的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法兰连接的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动执行机构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磁换向阀及线圈更换归自动化中心负责。调节阀的阀体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仪表、热电偶的更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压力管路的开孔、焊接由维护检修中心配合)。流量孔板、流量计(dn25以上及法兰连接)的更换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0、压力表(带电接点)的备件、领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11、正和厂负责皮带机的皮带计划、更换及废旧皮带的回收,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皮带的胶接、接头的日常修补。

2.2.1.12、整体制动器、推动器、制动瓦的领换、调整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制动器线圈的日常领换由自动化中心负责,机电一体的液压缸、分体式的液压缸、电机的领换归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3、各种临时用电的电缆、照明线缆、灯具、灯泡等由正和厂提供,接电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14、dn300以下的手孔及煤气系统人孔的拆封由岗位负责,其它人孔的拆、封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15、阀门填料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丝杆加油由岗位负责。

2.2.1.16、设备转动及传动部位的安全防护罩,在维护或修理时,哪个单位揭开的在修理完后,由哪个单位负责恢复,岗位负责监督。

2.2.1.17、所有设备使用的钢丝绳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更换。

2.2.1.18、日常套件的组装,更换下来的设备及备件修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需返回厂家修理的设备、备件由正和厂负责并承担费用。

2.2.1.19、套筒窑用品的制作(包括扒灰耙子、吹扫管等)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材料由正和厂负责准备。

2.2.1.20、现场检修用车(汽车、吊车)由正和厂负责。

2.2.1.21、检修完成后48小时内维护检修中心清理完现场,将更换下的设备或备件放到指定地点,乙方拆除的报废件由乙方负责切割,甲方负责运输。

2.2.1.22、办公楼、职工休息室、主控室等建筑物内采暖及上水,回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包括改造),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23、正和厂路灯钢构部分维护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2.1.24、正和厂化验室设备机械部分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电气部分由自动化中心负责。

2.2.1.25、维护检修中心负责日常维护中自动化的电、气焊配合工作。

2.2.1.26、气动风管的更换归维检,仪表管更换归自动化。

2.2.2除尘界面

2.2.2.1、除尘器外委维护界面以外的部分均由维检、自动化进行维护。

2.2.2.2、维检、自动化负责维护单位不在现场,除尘器出现故障不能使用的应急处理。

2.2.2.3、凡属设备有加油点其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负责,需要开盖加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各减速机、风机轴承座、轴承箱体的日常检查加油由正和厂负责,清洗及换油由维护检修中心负责。

2.3承包方主要工作内容:

为保证承包方范围内设备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保证设备性能在承包期内处于良好的状况,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其主要工作要求如下,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

2.3.1、对承包区域设备按点检标准进行点检,并配合甲方的点检工作。

2.3.2、24小时设备保驾工作。

2.3.4、维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机械设备给油脂工作;液压系统换油、充氮。

2.3.5、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主要根据甲方具体负责人通知和所制订的方案、时间及质量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夜间,值班人员10分钟携带工具到达现场,非跟班人员要求3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

2.3.6、根据设备技术状况,提出设备定修、日常检修计划,以及维护、检修、改进的建议,并能够准确的提出检修项目和制定检修方案。

2.3.7、设备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类物料的领取、准备、检修过程质检、提前试验等)。2.3.8、备品备件、单台成套设备的离线修复、线外组装、预检预装等。

2.3.9、结合检修所安排的设备缺陷处理、技术改进。

2.3.10、承包区域内甲方所临时安排的维护、修缮工作;设备隐患、安全隐患的处理等。

2.3.11、配合测绘、标定(装卸)等。

2.3.12、辅料、备品备件自库存地到现场的装卸、倒运等,现场机旁备品、备件管理(涉及车辆甲方负责)。

2.3.13、承包范围内各种钢结构件的维修和临时设施制作和安装;因正和厂需要的设备设施改进工作。

2.3.14、各种工业建(构)筑物(含地下)、钢结构(含厂房钢结构、门窗等)的维护、检修、更换等工作(按照条款2.4执行)。

2.3.15、负责承包区域内设备检修后的旧件回收,装卸、倒运到甲方的指定位置,安全设施恢复应齐全、完好、可靠;现场清洁;修旧利废工作。

2.3.16、特种设备(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的维护、保养、检修,国家法定检验的配合工作。

2.3.17、配合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安检,质检,环保)对所包区域内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整改、达标工作。

2.3.18、负责巡检方案、标准、路线的制定;负责设备检修作业标准的制定;配合甲方修定完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点检标准、技术标准。

2.3.19、配合甲方,对主要、关键设备实行四化管理与维护。

2.3.20、设备检修后要及时形成技术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的验收工作。

2.3.21、现场保洁:液压站设备及站内地面保洁。

2.3.22、乙方应积极开展“5s”管理和检修标准化作业,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活动开展工作。

2.3.23、厂房、构建筑物修缮(土建部分除外);承保区域办公室(楼)、值班室、休息室、操作室及公用设施等采暖、通风、给排水、门窗等修缮工作(以条款2.4为主)。

2.4以下内容不在承包方范围之内:

序号名称内容

1起重设备法定年检

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阀评估及检定

3标定压力表、计量仪器标定

4理化分析材料、油样化验

5清洗压力容器、管道的专业清洗

6地面车辆叉车等地面车辆的维修和改造

7炉体、管道的耐材清理、砌筑

12除尘系统的清灰、清泥工作

13技改项目

15土建基础,地面的开挖及回填工作

16煤气系统和相关设备检修时对煤气进行置换及检测。

17厂房结构制作、安装、厂房彩钢瓦的更换。

18设备及管道保温。

19设备及管道防腐。

20无损探伤、风机动平衡试验。

以上承包范围不明确处,请到正和厂设备科确认。解释、判定权归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

3、备品备件及材料的供应与管理

为确保维修过程顺利、有序,对于备品备件的供应及材料供应管理的各个方面、环节予以明确。对供应界面,机旁及备品备件、材料的管理及质量控制做以下规定:

3.1设备、备品备件及材料的供应界面

3.1.1、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和钢材、二类机、润滑油脂、冬季保温材料、防腐材料、油漆及辅助材料由甲方供应。

3.1.2、通用工、机具、工具运输车辆由乙方自备,甲方厂房内吊车设备可供乙方使用。备件运输及检修需用吊车、板车、叉车等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由甲方提供。

3.1.3、乙方配备检修维护所必须的测量器具由乙方自备。

3.1.4、乙方需配备检修及日常维护所必需的电缆及照明灯具由乙方自备。

3.1.5、检修完毕后,乙方负责将检修施工后换下的废旧设备清理至甲方指定地点。

3.2备品备件及材料计划管理

3.2.1、备品备件和材料的领用乙方到甲方库房进行领取,并负责预检预装。

4、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具有完善的体系,维修准备到交工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对检修质量严格要求。

4.1质量管理

4.1.1、设备维护、保养:按照甲方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按时、按量、按质履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达到甲方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4.1.2、设备检修:按照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检修任务。

4.1.3、质量目标

1)检修项目完成率100%,检修执行率100%,涉及正和厂的主体设备检修均要达到优良等级。

2)无责任质量返工,杜绝检修质量事故。

3)确保定修后48小时无故障。

4.1.4质量保证

按照gb/t19000-iso9002《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本项目中将严格按照质量保证措施实施。

1)严格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质量方针和政策。

2)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健全质量检验保证体系,质量员配合巡检员进行过程监督检查,班组设立质量自检员,做到层层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环环相扣。

3)要求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首先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工程质量,行动上加强科学管理,做到精心准备、精心施工,一丝不苟、科学合理,以保证质量创一流。

4)检修工程质量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状态。

5)密切与甲方联系,加强质量信息往来与反馈,会同甲方质检部门和有关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

6)严格执行《计量法》,质量检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有效的测量器具。

7)认真编制大型检修作业施工方案,做好作业设计,认真坚持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方案的贯彻执行。

8)开工前,必须做好对设备、材料、加工件等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4.2质量控制

4.2.1、文件资料控制

1)所有与检修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分别进行编号、分类、登记、发放、传递、保管和回收,必须与作业区管理同步。

2)检修图纸及检修计划、任务单、各类检修会议纪要(记录)按程序文件的要求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标识、存档,按甲方批准的范围发放、传递。

3)如检修项目修改原设计,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在检修资料相应位置明确标识,并将修改存档,同时将修改指令复印件附在检修图中。对作废图纸应及时回收,交甲方统一处理。

4)保留一整套检修规范、标准等文件,对于标准的更新及规程、规范的变化应及时报告甲方,并在相应部位做替代说明,待甲方批准后执行。

4.2.2、过程质量控制

1)承包方检修隐蔽项目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得到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检修.

2)检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的有关部门,乙方必须及时制定处理方案,经甲方和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实施。

3)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竣工资料,并交付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检修项目,检修班组应对检修工作内容认真自检,确认合格后,再报甲方确认。

5)所配备使用的各类维修工量器具等,必须满足先进正和厂要求,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并在有效鉴定周期内。

6)对正和厂提供的备件资材要进行检查(包括设备文件及材料合格证),确定合格后方可开展检修作业。

7)严格施工方案的作业程序,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对重点工序、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建立质量管理点,严格监督检查。

5、文明施工、环保、安全、消防要求

由于检修区域设备集中,作业环境情况复杂,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确保安全施工。

承包方要负责自身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所自备的施工设施、人员、装备以及施工操作等均要符合安全要求,并具备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装备,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所造成的自身损害,责任自负;给甲方造成损害,要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合同期间要注意环境保护,不得造成污染,作业完毕,现场清理整洁并恢复原貌。

5.1文明施工及环保

为了加强检修现场有系统、有条理的科学集中管理,切实做好检修期间的文明整治及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以下文明施工守则:

1)实施检修工作的区域或层次文明管理,确保现场场地整洁,道路畅通,无积水、无油污、无垃圾、无障碍,保障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2)需在现场临时堆放的备件、机具、材料,应一律按甲方的有关要求,有计划、有条理地堆放。如中途有变动,则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

3)检修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机具和用具(如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电盘箱、电焊线、氧气乙炔管和钢绳、夹具等)应随时摆放有序、规整,并应有防潮湿、防雨、防漏电和现场保养措施。

4)检修现场应养成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回收废料(如电焊头、破布及废弃材料)的良好习惯;对开箱拆除的设备箱板、填充和包装材料应随时拆卸,随时回收,集中处理,保证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

5)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执行公司劳动纪律相关规定。

6)遵守公共的道德准则和文明条文,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得随意乱丢东西和乱吐痰。

7)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例和各工种的安全规则。

8)严格遵守标准化程序,坚持每天做好“5s”工作。

9)做好现场保卫工作,同时不得乱拿公共财物。

10)服从甲方指挥,保证服务到位,满足正和厂的.需求。

5.2安全消防保证措施

由于检修区域设备集中,情况复杂,作业环境恶劣,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认真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5.2.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2、消防保卫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的消防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动火须有专人监护。

3)做好施工教育及班前教育。

4)保管好各类消防工器具及消防设施,并按甲方有关规定及时到指定地点调换使用过的灭火器材。

6、相关考核细则

6.1组织机构评价

组织管理机构不完整、不合理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没能较好完成所承担维保任务,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出申请,终止合同。

6.2人员配置评价

乙方应确保稳定的维护队伍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维护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主要技术维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维保单位配备的人员技术水平没达到合同要求的,影响日常维护,每月以5000元进行考核。

6.3着装评价

工装穿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每人次每日扣50元。对不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人员,一经发现每人次扣150元,并立即停止相关特种作业。

6.4安全考评

6.4.1、执行甲方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6.5.2、检修现场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按500元/项的标准考核。

6.5.3、因检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检修作业出现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10000元/次的标准考核。

6.5.4、因检修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情况发生的,按10000元/次的标准考核,造成设备损坏的,另对承包方按直接损失额的30~50%考核。

6.5.5、出现工伤或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对责任者进行追究。

6.5.6、因维修协作原因被安全、环保部查处的违章情况,按相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6卫生及定置管理

6.6.1、承包区域内设备本体不能有杂物、油污。发现一处扣200元。

6.6.2、液压站内设备周围没有漏油,接油盒干净,阀台整洁,无杂物。发现问题每处扣200元。

6.6.3、范围内的阀台没有杂物和油污。发现一处扣200元。

6.6.4、定置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按甲方相关科室管理制度考核。

6.6.5、检修完后48小时内未现场清理,考核每个检修区域1000元。未清理设备卫生,每台套设备考核500元。

6.7日常点检维护

6.7.1、进行电焊作业二次线应该规范,引线不能裸露、不能随意搭接。否则每次考核1000元/次。

6.7.2、违反工序服从的原则或未执行分厂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每发生一次扣1500-元。

6.7.3、值班期间执行正和公司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7.9、干油、稀油及液压的漏油点未按要求恢复,每点考核200元;因维护不到位造成稀油、液压油大量泄漏、污染,每次考核5000元。

6.7.10、在线备用设备要处于无故障状态,由甲方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随时使用。需在线维修的由甲方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协调时间由乙方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备用设备无法投用造成停机,停机时间加倍进行考核,如构成事故另加扣1000元/次。

6.8检修评价

6.8.1、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下达的月计划指标,并接受相应考核。在乙方承包范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停窑按30元/分钟进行考核。

6.8.2、乙方承担的检修项目必须保证检修质量。每次检修后24小时内,本次检修的设备出现5分钟以上故障,每次考核3000元。在一个检修周期内(从检修24小时后开始计算)凡因维护保养、检修不到位原因造成设备故障,导致设备非计划停机,造成停产四小时以下故障考核1000元/小时,四小时以上事故按照正和公司事故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6.8.3、重复性事故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每重复一次,除对事故进行考核外,每次额外考核2000元。

6.8.4、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项目完成率100%。因乙方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全部完成所下达的检修项目任务,每少一项考核1000元。

6.8.5、因乙方原因造成定修延时,按5000元/小时考核。

6.8.6、检修过程中,对协调事项推诿扯皮,无故拒绝配合或不接受甲方的委托项目,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1000元/项、次考核。

6.8.7、在检修、备件装配、运输过程中,因乙方过失或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增加备件消耗,按直接损失额的10%~20%考核。

6.8.8、主控项目未进行施工方案交底,按500元/项、次考核。

6.8.9、检修作业未按点检要求进行测量和记录相关参数实绩,按500元/次考核。

6.8.10、造成检修返工,如因乙方检修质量、技术水平原因造成的返修,按500元/次考核,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所需要的一切物料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8.11、没有按操作规程进行确认、造成检修后设备仍存在隐患,按500元/(项、次)考核。

6.8.12、检修时乙方应保证人力及工具满足检修要求,因人员不到位造成检修甩项考核200-1000元/项。尤甲方在检修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合理排布皮带胶结时间,确因乙方人员及工具问题造成皮带胶接头甩项按1000元/头考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动量增加按照预算收费。

6.8.13、无故缺席检修管理相关会议,按200元/次考核,无故迟到检修管理相关会议10分钟以上,按100元/次考核。

6.8.14、职能管理部门布置的工作不能按时或按要求完成,按500元/次考核。

6.8.15、检修拆卸的旧件、废件,48小时内清理出现场,否则每次、每点100元考核。

6.8.16、临时抢修后要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每次、每点100元考核。

6.9计划检修与故障停机评价

6.9.1故障停机:所属设备由于设备原因发生运行故障造成的停机为故障停机。

6.9.2计划检修:预先提出,经设备部、生产部同意安排的检修为计划检修。

6.9.4故障停机时间按相关技术协议的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6.9.5计划检修超时部分(因乙方原因)计入故障停机。

6.10检修质量评价

6.10.1、因维护、保养不到位或因为检修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故障、事故,导致设备非计划停产,按照故障停机进行考核。

6.10.2、要求维保单位承担的检修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因维保单位检修质量原因造成的验收不合格考核1500元/项。对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材料,乙方必须执行预检预装制度,因为预检预装不到位造成的检修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责任。

6.10.3、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项目完成率要求达到100%。无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全部完成所下达的检修项目任务,考核1000元/项。

6.10.4、无论是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因维保方检修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所需要的一切物料及人工费用由维保方自行承担。

6.11另行结算项目

10万元以下另行结算项目由正和厂在维保结算时给予结算,10万元以上由承钢公司审批。

6.11.1立项的大、小技改项目;

6.11.2技改工程消缺;

6.11.3由于工艺变动所进行的设备更新、改造、优化项目;

6.11.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抢修按《冶金设备检修预算定额》预算直接费在10000元以上的。

6.12甲方每月将考核项目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3另行收费项目可以按照月进度进行申报预算,并预提相关费用,计入维护检修中心当月产值,最终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7、其他

7.1本技术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双方自觉遵照执行。

7.2有不可抗拒力,双方协商解决。

7.3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到期后续签与否,由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前的一个月内协商决定。协议一方因故终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协议另一方提出。

1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4份;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篇三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接收地址在店名(字号)为的店铺(下称该店铺)及交易该店铺内全部设施设备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开办的该店铺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全部设施设备交由乙方使

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为该店铺实际拥有者,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同时在发生

任何经营权变更时乙方拥有优先获取经营权的权利。

二.该店铺基本情况如下:

1.该店铺开办于

2.该店铺所在场地为甲方向业主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合同复印件见附件。

3.该店铺建筑面积为

4.该店铺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证照清单详见。

5.该店铺内含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清单详见。

三.转让费: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转让费为人民币

2.乙方分

第一次:元,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

第二次: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天支付;

第三次:元,合同签订第二天起算第天支付;

四.甲方与该场地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时,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经营,甲方有义务协助乙

方和该场地业主洽谈并重新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租金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经营,那么甲方优先享有回购经营权和获得转让的权利,相关费用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谈。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业主同意由乙方经营该店铺,若因业主不同意乙方经营该店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2.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第二条所披露的该店铺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该店铺已办妥卫生、工商、税务、消防等证照,具备正常经营的全部合法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3.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4.甲方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因乙方经营不善,被政府部门或业主取消经营资格或租赁资格时,与甲方无关。

5.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期限届满,而乙方仍需继续经营,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6.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该店铺所在场地的业主同意直接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应乙方要求,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其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等。

7.乙方接手经营之后,如乙方拟以自己名义使用该店铺重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8.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天将该店铺交乙方经营,并将该店铺内的设施设备及钥匙交接给乙方。

9.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该店铺的全部证照、印章等交给乙方。

10.乙方经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应清偿尚欠的租金、水电费、税费等一切债务。否则,视为甲方根本违约。

11.甲方有义务扶持乙方经营好本店铺,使其能够实现盈利,包括产品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尽可能的丰富产品品种、确保产品品质。

12.甲方经营期间所订出的鲜奶和酸奶,由甲方负责提供,数量无法核算的情况下按顾客实际打奶确认。

13.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为乙方提供

六.乙方义务

1.乙方接手经营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逾期未能交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在确认不再经营后将借用的各证照原件归还甲方后,如不退还甲方可以通过法律追究乙方责任,继续转让给第三方的,由第三方承担。

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篇四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协商原则,结合保安工作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和相互支持的精神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根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由乙方向甲方派出名政治思想、军事技术、执勤能力好的保安人员,在甲方的直接领导下,维护甲方正常工作秩序,预防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1、执勤地址:

2、执勤时间:

3、费用标准:公司统一收费为每人每月元整。

4、执勤范围:。

第二条甲方责任

1、保安期间,甲方应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其中,现金支票、有价证券等按财经制度管理存放,个人物品自行管理。大力配合乙方共同搞好保安工作。

2、甲方要保证合理、合法地安排使用乙方派往人员,要认真按照双方协商决定的责任范围内执行,对超出责任范围的工作,甲方应书面向乙方提出,不得随便支使队员做与合同无关事项,对超出部分的责任和时间,甲方应适当给予上岗队员的生活补贴和增加合同内容。

3、甲方在使用保安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处理解决因保安工作出现的一切问题。乙方领导要经常到甲方被保场地检查合同规定范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甲方被保场地及重要部位存在的安全漏洞和隐患,由甲乙双方商讨整改,消除漏洞和隐患,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乙方要求整改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保安期间,根据保安工作情况需要,应给予保安员提供必备的住宿和工作条件,提供联系电话,承担该话机每月元的通讯费,超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协商合同规定派往保安人员、受公司委派人员要维护甲方正常办公、施工等秩序,搞好治安防范,对守护目标内出现的治安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制止,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火警等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甲方负责人(保卫部门)报告。若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后应扭送甲方有关部门处理。

2、乙方负责对派往的保安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管理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甲方领导和保卫部门负责人有权对保安人员执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若有不称职的保安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保持合同总的人数不变,乙方应予积极配合,原则上乙方派往保安人员实行半年或一年换制度,应甲方要求也可提前或延长轮换期限,队员轮换后的工作安排由乙方按相关的制度执行。

3、乙方保安在执勤时,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必须统一着装、扎腰带),要有礼节、礼貌,做到依法执勤和文明执勤,严禁酒后上班。

4、乙方派往保安员应先交待合同责任范围和纪律要求,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和协调甲乙双方有关事宜。

5、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保安人员,若因为维护甲方利益而因公伤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保安员如因违章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本人负责。

6、乙方执勤人员的所有服装由乙方自行解决,警械及通讯器材结合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派出的保安人员。

第四条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协商决定,乙方按时间规定派往保安员名,甲方按费用标准,从合同签字之日起支付乙方保安每月元。

第五条免责条款

1、在保安执勤时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雷电、争、洪水等)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安期间,保安人员因工伤亡,导致不能继续覆行保按职责,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对乙方派驻保安人员的使用调度中存在失误,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可抗拒或自然因素除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或造成合同终止,甲方除应按保安时间付足实际费用外,另按月保安费的10%补偿乙方。

2、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由乙方按月保安费的10%补偿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服务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签订港口设施保安协议的函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

(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三)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式样见附件3);

(五)组织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进行抽查;

(六)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七)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二)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第九条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保安等级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运输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保安评估

第十八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规范。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包括检查和评估港口的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第二十条对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应当评估下列事项:

(一)设施的保安状况;

(二)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

(三)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

(四)保安工作程序;

(五)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

(六)如被损害或者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者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一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确定和评估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四)分析港口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保护体系、运营流程等,确定其中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提出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完成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结合港口设施实际情况,全面反映评估的开展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港口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设施种类、位置、经营人、所有人等情况;

(二)港口设施的保安现状调查及分析;

(三)保安事件预测及风险控制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及应用;

(五)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薄弱环节及说明;

(六)消除薄弱环节或者降低薄弱环节影响的措施建议;

(七)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保安评估。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及相关程序按照本章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包括港口主要设施或者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港口设施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工作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发生重大改变,港口设施发生了重大保安事件等。

第二十四条如果同一经营人所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港口设施和承担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四章保安计划

第二十六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起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验和审查,根据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现场检验情况应当记录。

第二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二)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二十四小时联系方式;

(四)1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的全部附加措施和特殊的保安措施;

(五)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并不断完善的安排;

(六)《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

(七)向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报告的程序;

(八)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九)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者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对交通运输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的保安指令的反应程序;

(十二)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十三)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

(十五)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

(十六)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者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港口设施重新进行保安评估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当港口设施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以外的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的内容应当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导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完成《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制订后,应当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改。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报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时,应当一并报送专家现场检验结果和审查意见、现场检验情况记录。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泄露的措施。

在下列条件下,执法人员可以查看《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一)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现场检查时;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过程中需要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内容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时。

第三十一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全面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信装备,按照规定设置港口设施内的标志。

第三十三条新建或者改扩建的港口设施的保安设备设施应当与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保安措施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相关服务的干扰或者延误。

第三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过程中涉及海事、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等部门的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五章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第三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四)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参考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港口设施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安要求的,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不符合保安要求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颁发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在签发后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核验一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期限为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和后三个月。

第四十条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

(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一)保安设备设施状况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其他保安人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或者参加保安训练、演习;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四十三条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第四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列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一)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二)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三)未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时间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四)在年度核验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港口设施;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六)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运输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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