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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案例14篇)

时间:2023-10-24 23:33:14 作者:纸韵 热门临时用工人员管理(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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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12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辞职信范文 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12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程部年度工作总结 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工在公司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 " 以岗择人,宁缺勿滥 " 的.原则,努力提升整体绩效。

第三条 本 办法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满1 8 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 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项目工区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四条 用工项目部与临时工应当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工程招用临时性辅助用工的审批。 凡经考核录用的临时工,需到公司办公室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从业证书复印件备案。

办公室负责把录用信息急时报送董事长,以便其了解被录用临时工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项目部不履行用工协议,损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二)临时工参军、升学的。

第七条 用工项目部和临时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1 0天通知对方。

第八条 用工项目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对临时工进行必要岗前培训和项目工区内场规场纪及安全教育;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办法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三十六条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第八条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呈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因工作需要,我校在幼儿园、食堂、门卫及电工等部门招收临时工若干名,为严格临时工管理,特制订下列制度。

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所招收的.临时工要与学校签订合同,一年一签。视工作表现可以续签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临时工每年要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临时工,年龄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五、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责职,有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反映。

六、同事间要团结协作,对服务对象要亲切、自然,礼貌对人。

七、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中途离岗、辞职,否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临时工签署合同时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证,居住证及有关证件。

九、临时工在工作期间及社会上要遵纪守法,恪守道德。

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规范本局劳动用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时用工,系指因解决工作急需,或完成临时性特定工作,弥补人员不足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用工分固定期限临时用工和即期临时用工。所聘临时用工人员均应交纳押金。

第三条  局办公室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局临时用工的聘用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聘用人员原则上一年一聘,因工作需要续聘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责任。

第五条  临时用工的聘用程序:

一、聘用三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临时用工人员:

1、由各科室、所、队、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用工要求报局办公室;

3、办公室负责具体招聘组织工作;

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公开招聘应成立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工、人事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主任、用工部门负责人、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专家(可外聘)组成。

5、受理报名;

6、初审并通知考试;

9、合同解除,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部门应提前一个月报局办公室,并通知临时用工人员。

二、聘用三个月以下的即期临时用工人员:

2、局所属所、队、中心聘用的,经所、队、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六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临时用工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向局党组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办公室要按《劳动法》的规定,起草临时用工合同,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区、家属院的安全管理,根据公安局对暂住人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凡来我校工作的、临时工、承包基建、总务各项任务的.施工队伍及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安分守法。

2、临时工、外来人员,入院门卫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

3、施工队、临时工、应由用工单位和带队负责人对其加强管理,做到三知,即知每个人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家属情况,对来历不明者一律不能使用。治安管理,应坚持谁用工、谁教育、谁管理的原则。发现有违法乱经盗窃等不良行为,应立即妥善处理或辞退。

4、严禁在教学区、家属区、工地住区使用电炉,明火做饭要经学校领导同意。违者罚款30元。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临时工是学校某些岗位的特殊性用工人员,管理好临时用工人员,也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对临时工的管理需做到:

1、新招临时工要留下他(她)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2、上岗前要以书面的形式让他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3、对在上岗后所出现的问题,要即时与他沟通、提出工作中不足并充分发挥他积极性。

4、对工作马虎、责任性不强,经多次提出不改正的临时工或应工作玩忽职守造成教学影响的.人员一律进行解聘,以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工人员应如何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

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

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

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

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

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一、聘用原则 

二、上岗培训 

岗前培训的内容由公司根据需要决定。 

三、解聘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在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在粉煤灰公司工作的。

四、服务宗旨 

五、工作时间 

六、管理内容及要求 

七、安全要求 

1、严格遵守总公司及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

2、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安全事故的苗头。

3、岗前4小时不利饮酒,当班期间杜绝饮酒。 

4、当班期间,禁止穿拖鞋上岗,禁止女职工穿高跟鞋上岗。 

5、遇暴雨、暴雪、大雾、冰冻等恶劣天气,做好自身防护。 

6、道路保洁,自觉避让过往车辆,既要保护自身安全,又要保持道路畅通。 

7、严禁在生产场所流动吸烟。 

8、正确使用工具,严格按规定操作设备和系统,严禁违规停、送电和违章操作。 

八、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做到有事请假,事后销假。 

3、生产工器具、物品要按要求分类存放,摆放要按公司定置要求整齐统一。 

4、上班时间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干私事,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严禁当班期间串岗、脱岗,无生产任务时需坚守岗位。 

6、严禁在值班室会客、打扑克、赌博以及进行一切其它违法、违纪活动。

7、工作时间要注意仪容仪貌,严禁着奇装异服,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面貌。 

九、辞职手续 

1、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拾天以书面形式向粉煤灰公司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例外。 

2、辞职需交回劳动工具、用品,并经综合班、运行班班长签字。

3、由劳务公司办理解除协议等相关手续。 

十、本规定若与厂、总公司有关规定冲突,则执行厂、总公司规定。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制度。

二、人员申请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 (期间在猿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 《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三、雇用限制

年未满员远岁者不得雇用。

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 (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雇用期间不得超过猿个月。

四、雇用

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 “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 “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五、投保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人厂工作。

六、管理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七、终止雇用

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人事管理规则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源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 “离职申请 (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连同胸章送人事部门凭以结发工资。

八、延长雇用

临时人员雇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须继续雇用时,应由雇用部门重填 “人员增补申请书”叙明理由至公司总经理核准后始得雇用,并将核准的增补申请书一份报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一、临时工资格审查 

二、临时工进出公司管理 

应凭出入证进公司,否则不得进入公司院内。 

三、临时工日常管理 

1、公司所属各单位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4、临时工出入证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并配带好,随时接受保卫部门的检查。 

6、用工单位应对临时工的身体健康进行严格把关,否则,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临时工工资管理 

临时用工管理方案

1、为维护项目部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临时用工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临时用工单位定员定编的前提下,坚持按照“以岗选人,宁缺毋滥”的原则,努力提高整体绩效。

3、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临时用工。第二章临时用工范围。

本制度所指临时用工是指不在公司正式和试用编制内的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临时性、季节性、专业性用工人员。

1、因施工生产的需要招收临时工,由项目经理对招用临时工的劳资,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考核,技术工人必要时需进行理论,实践考试和体格检查,符合录用条件的,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临时用工申请计划应写明用工事由、用工期限、用工人数、用工来源、是否需要公司提供食宿和建议工资水平。

3、要求当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出示身份证和原籍村,派出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及计生情况证明,遵纪守法,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服从统一调配安排。

1、临时工为施工生产提供技术和劳务,可根据被招收人员特长安排,禁止以普代技,不得单独承包工程。

2、招用单位为临时工创造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安全设施。对临时用工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临时工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公司只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3、招用的临时工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参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并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证上岗。被录用的临时工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听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劳动纪律。

4、招用的临时工经教育培训后,尚需向临时工带队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临时工带队人对所带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他们熟悉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知识。

5、招用人员上岗后应等同在册人员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不守纪律,不服从指挥,盲目蛮干者按公司人事劳资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处理清退。

6、对临时用工因意外给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用工部门负责追索赔偿,赔偿额度视事件大小由用工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财务部门或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决定。

7、对临时用工给公司因盗窃、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而造成的公司财产、声誉或正常工作延误的损失,公司将严厉处罚,同时追究用工部门有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人力资源部门按临时用工合同规定时间核定临时用工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临时用工合同和实际临时工工作表现制作临时用工工资单,通知财务部门发放临时用工工资。

9、对因临时用工发生的其他开支,由用工部门制作预算并根据实际支出的票据进行报销。

10、公司不负责临时用工除用工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开支以外的费用开支。

1、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责解释。

2、本制度经报项目经理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机关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而临时使用,但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服务性、替代性事务工作,确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临时用工编制。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编制分为专业技术和工勤两类。专业技术临时用工编制用于专业性、技术型岗位临时工作人员;工勤临时用工编制用于后勤服务岗位临时工作人员。不同类型的临时编制不得混合使用。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以使用派遣制人员为主;用人单位一般不直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需直接聘用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时用工编制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限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如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人单位另行报批。

第六条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管理。用人单位依据核定的临时用工编制申报用工计划,人事部门批准并下达用工计划。

第七条使用派遣制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派遣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机构负责临时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手续;用人单位按照派遣协议负责临时工作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费用。

第八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派遣机构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上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临时工作人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且能胜任拟派遣岗位工作;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或能力。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涉密岗位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时,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之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机关事业单位需要新增工薪人员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工勤人员只出不进,如有调出、退休、辞职等情形,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减编制,相关单位要及时办理编制和人员的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

第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

(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

(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

(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临时出国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 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 勤俭办外事" 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 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 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 天的,从第11 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 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 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93 )财外字第834 号] 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用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 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 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 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 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  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五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 治审查。

第六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 、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 ,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http://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3、涉外合同 、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

资料。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需适时向外事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因公出国任务申报表;

2、外方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邀请函中文翻译件;

3、外方确定的详细日程(中外文各一份);

4、护照申请卡片及个人照片;

5、护照核查表;

6、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

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审批材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向外事办提供。

第二十条  领取护照时,本人要认真核对护照与签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及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和发照机关印章及签证页上使馆印章、领事签署等是否齐全,由本人持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能异地申请办理护照,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两本及以上护照,禁止在国外同时持有两本及以上护照。按照省外事办要求,申办护照前团组成员均要交回旧证照。

第二十二条  团组出访之前,由外事办根据指示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出国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外事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国-家-安-全和保守机密的教育,外汇管理和使用规定的教育,海关规定的教育,出国(境)旅行知识的教育,对外社交礼仪的教育以及出访国家概况及风俗习惯的介绍,并提示团组针对特定情况须做的提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外进行科技交流的,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须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签订《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4),并报保密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团组或出国人员应详细编制行程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指定团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办理和财务管理。经费预算方案经外事办审核,报财务部审批后,由团组专门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使用外汇的办理由外事办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按方案行程组织完成好出访任务,对派出团组人员、经费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团组严格遵守任务件批准的出访国家、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自行变更出访路线,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外期间出国(境)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掌握组织原则,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妥善保管护照、机票及现金,防止丢失和被抢盗。

第二十九条  团组出国费用应合理安排,指定的专人负责对各项开支做好详细记录,保存好有关票据,按照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三十条  在外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立即向外事办报告并设法与我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汇报,请求帮助。

第三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返回时,应向外事办报到,通报有关国外工作情况并提交出国期间所收集的各类会议交流资料、考察资料等,必要时通过多种形式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十二条  回国两周内,由团组长负责收缴全团护照及时交到外事办统一管理。逾期不交回护照者,外事办将督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而超过一个月者,外事办将通报批评,并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因公出国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回国两周http://内,团组成员须填写《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见附件5),并同该团组出国总结报告提交外事办统一保管,存入外事工作档案。

第三十四条  回国后,原则上一个月内要向领导做出正式书面汇报,内容包括:

1、国外期间主要工作及活动;

2、主要工作成果;

3、存在的问题及采用的措施;

4、外方提供的资料清单;

5、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对外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和

人员回国后,指定的团组专门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外事、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报销手续,拟报销的费用须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对不提交出国总结报告或其他手续不全的团组或个人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外事办(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上级部门外事政策和工作要求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贵研铂业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流程图

2、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表

3、对外科技交流人员登记表

4、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5、出国(赴港澳)人员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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