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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通用16篇)

时间:2023-11-20 12:39:22 作者:书香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通用16篇)

计划生育的目标是实现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以下是关于计划生育相关经验及案例的详细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促进部门之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互联共享;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待政策。

第九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对已离开户籍所在地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婚育情况后,可由其家庭成员代办。

第十条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交。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报告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依法应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第十九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一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有完成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为流动人口提供应当免费享受的服务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9月22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医`学教育网整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来本市居住三十天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安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方法,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教育部门依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定期将办理相关登记、证照和提供服务时了解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告知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需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告知流动人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场所;。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定点的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其知悉的相关信息。发现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开发园区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凭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和婚育证明,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接受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七条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明;。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男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在办理服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及时通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户籍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至49周岁的成年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协会要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干出成绩,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领导对协会认识的高度,重视的程度对协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按照上级计生协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镇计生协提出了“健全组织、落实经费、加大宣传、强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把协会活动定位于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党委政府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镇计生协会一直由退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会长,充分利用常务副会长的威望,不断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并明确计生协活动经费由占计划生育事业费的6%,逐步提高到的10%,镇计生协理事按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标准享受60元/月的岗位津贴,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享受20元/月的定额补贴。这样,就为计生协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是“协会组织建设年”,党委中心组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召开了镇计生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并分责任区成立了五个计生协分会,由责任区主任兼任分会会长。与此同时,我们还对部分村计生协的班子进行了调整,在各村民小组成立了协会小组,选举了组长,确定了职责。通过换届和调整,镇村协会的组织结构更加优化,全镇47个常务副会长中,有正处级干部1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8人,其它37名均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担任。组织网络健全。

二、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

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镇村协会充分发挥来自群众,回归群众的优势,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村民自治为核心,自觉担负起我镇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重任。在这项工作中,镇计生协重点落实了“四抓”。

1、抓认识,准确定位。镇计生协组织广大理事、会员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理事赴蛇形山、梓门桥等计生协工作起步早的地方参观学习,实地观摩他们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工作情况,不断深化广大理事、会员对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参观、讨论,我们认识到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计生协作为计生战线上的群众组织,会员众多,分布面广,有着广泛的社会优势,广大计生协会会员必将成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力军。

2、抓试点,积累经验。20初,镇党委政府在确立争创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目标时,将着眼点放在了如何发挥计生协的作用,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上,并确定了新檀村为村民自治试点村。镇村计生协通力合作,推选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老支书王君贤同志任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选举了有代表性、有较好议事决策能力的理事会;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能发挥作用的会员队伍,使之形成网络,建立联系户制度,即理事联系小组、小组联系会员、会员联系育龄群众。“管自己、教子女、帮亲友、带四邻”,实现“协会建在村上,活动搞在组上,责任落实到理事会员身上,作用体现在群众的行为上”的村民自治格局。并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会员进行劝退,优化了会员结构。村上还投资1800多元购置了办公桌椅桌椅,装修了会员之家,为会员群众开展活动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中,村协会积极参与,多次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一班人逐家逐户登门征求意见,对村民自治章程中的条款进行了认真修改,最终制定出台了适合本村实际的《自治章程》。广大会员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和监督节育措施的落实、奖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兑现,村计生协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增强,会员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会员们说:“过去是要我入会,现在是我要入会”。通过在新檀村抓试点,我们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证明了协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唱主角的定位是正确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

3、抓整体,全面推进。新檀村计生协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初见成效,镇计生协及时总结了其经验和做法,并于203月份,在新檀村召开了全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现场会。会上,新檀村协会会长详细介绍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与会人员参观了村协会活动室、村服务室及各种资料等。镇计生协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取得的经验,要求在全镇逐步推广。会后,各责任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了自己工作基础比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村“两委”班子和协会组织比较健全的村进行试点,继续扩大村民自治试点村的比重。年末,我们对全镇试点村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进一步总结经验,并召开了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专题会议,要求责任区整体推进,全面铺开。

4、抓管理,增强活力。在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进程中,镇计生协坚持以人为本,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协会的联系户制度,重点推介了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模式,即按照《章程》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变原来的行政管理为合同管理。在协议书文本的制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参与,明确了育龄夫妇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书的签订上,理事、会员积极带头,消除了群众的抵触情绪;在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广大理事、会员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镇41个村已有37个与农户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签订率在80%以上。自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对政府产生了信任感,计生协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三、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

计划生育协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其主要职能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发动会员开展互帮互助,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镇计生协充分发挥人多,面广,线宽的优势,在计划生育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启动“关爱女孩行动”。

年,镇计生协组织对农村两女户发放《计划生育优待证》,持证家庭可享受200元养老保险补助,在其小孩考取大学以后,由镇财政发放1000-5000元的“女孩成才奖学金”,到目前为止,已发放《优待证》386本,镇财政解决养老保险费6.88万元,发放“成才奖学金”2份。2004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前塘村、柞子村试点,两个村对持证家庭再补助保险费200元,并对其小孩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入学。20,“关爱女孩行动”扩大到35个村,其中有高桥村等35个村对女孩户补助养老保险,永忠村等13个村对女孩户入学进行学费补助。

2、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比活动。

2004年初,镇计生协向全镇发出公开评选“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的倡议,各村计生协积极响应,共推荐了30多名候选人(家庭)。镇协会组织专门班子,逐村逐户进行筛选,最后评选出公益村王冬英、永忠村曾国华、双桥村熊满娥(家庭)上报县计生协,并对熊满娥一家模范落实基本国策的典型事迹摄制了专题片,在县电视台和镇差转台滚动播放。

3、协调各部门对计生困难家庭进行重点扶助。

计生协不仅仅关心群众的生育问题,更多的是要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通过“三生”服务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镇计生协积极与各部门联系,协调各部门在资金扶持和社会救济时,尽量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2004年,我镇各部门共救济和扶助1654户,其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有1263户,占76.4%。镇计生协会也自筹资金对困难家庭进行帮助,年9月,镇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500元,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37个村的50个计生困难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

4、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定社会经济政策。

5、广泛开展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几年来,镇计生协围绕计划生育中心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印发各种宣传资料2万余份,书写红纸标语8000多条,举办知识讲座200多场,更新板报墙报150多期。2005年,镇协会发动广大理事、会员宣传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逐户进行核实,全镇上报奖励扶助对象37人,准确率为100%。7月29日,镇里举行隆重的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宣传活动推向高潮。在集中整治“两非”联合执法行动中,广大会员积极提供线索,领导小组根据线索进行排查,查实洪山实业公司职工医院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目前,此案已报市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进行处理。通过协会会员的积极工作,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群众的生育观念进一步好转,2005年,全镇计划生育率达到96.14%,性别比为109.5,基本趋于正常,1-9月,共有69对夫妇主动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稳定低生育水平,要求计划生育协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开创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结报告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东川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

(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协会组织,发展会员。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应当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实行聘任制,报酬由州(市)、县(市、区)解决。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居住、婚姻、务工、食品安全、经商等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了解流动人口中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及时向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向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七)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含雇主,下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

(八)为实行晚婚晚育和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婚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待政策,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并做好相关指导和登记;。

(六)向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手续时,应当按照办理机关了解计划生育信息的要求,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办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现居住地财政分级予以安排。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已婚流动人口提供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人民政府、人口计生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服务证》;对没有《生育服务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查证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能够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流动人口非意愿怀孕或者可能造成违法生育怀孕的,应当主动配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举报流动人口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或者违法生育行为属实的举报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及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未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和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月1日起施行。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报告

年,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指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任务,着眼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路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努力提高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在稳定中巩固、在统筹中推进、在提高中发展,呈现又好又快发展态势。

今年是省“十一五”人口计生工作中期评估年,各地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创建力度,各项考核指标全部通过省级评估。

年初,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明确将“十一五”人口计生中期评估列为全年工作重点,全面抓好推进落实市人口计生委围绕“十一五”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中期评估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并由市领导与各辖市区主要领导及市各齐抓共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将中期评估指标任务、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为推动和促进各地中期评估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市政府以中期评估为契机,适时出台《关于积极开展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

(

市、区。

)

活动的意见》,针对考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具体要求。同时,

630。

多万元,有效促进了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上下自评、市查工作扎实有效,省定各项评估考核指标高水平、高质量完成。

公安、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指标,进一步加大齐抓共管力度,切实增强了工作的整体合力辖市、区通过运行人口计生兼职委员制度,“三会二察”计生领导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各地评估工作进展,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全过程跟踪督导了本地本部门评估工作通过抽查,市及扬中市、润州区顺利通过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十一五”中期评估,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对我市近年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展给予了高度评价

人口计生工作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人口计生系统注重发挥人口计生网络宣传、服务和技术等优势,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打造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品牌。

各级积极探索建立融合渗透的计生公益性、社会化宣传机制载体创新上,我们不断深化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滤布策划创办了全省第一份市级人口计生综合性期刊—《镇江人口》,杂志以人口理论探讨、交流工作为主旨,坚持面向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有效扩大了人口理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社会宣传上,全市上下坚持联动结合,资源共享通过市场化运作,扎实开展“关爱女孩、真情永远”—爱心义卖、“同享温暖”—关注被弃女婴等群众性宣传活动,充分体现了人口计生宣传的社会性、公益性主题宣传上,我们围绕倡导“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策划、实施了“人口文化宣传月”、婚育新风进军营、“心灵相约校园行”等系列活动扬中市开展的《阳光宝贝》-加强婴幼儿素质教育专题活动,被省台“人口与家庭”栏目专题选播,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了广泛的影响各地因地制宜,广泛开展人口文化大院、新农村新家庭文化书屋等创建活动,全市新建村级人口文化大院

386。

个、生育文化园区。

10。

个、新农村文化屋。

(

图书角。

)22。

个,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接受人口计生知识宣传、政策引导和文化熏陶。

在“世代服务”品牌创建上,全市投入

4300。

(

)

中心服务站为骨干、普通乡。

(

)

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农村服务体系框架。今年以来,建成市及县。

(

)

级世代服务中心。

6

家、一般乡镇以上世代服务中心。

28。

家、

531。

个村。

(

社区。

)

(

市区。

)

95%。

累计服务新婚夫妇逾。

18000。

对,项目时间提前。

2

个月,任务超额完成。

30%。

据统计,全市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已由。

2007。

年的。

13.23。

‰有效下降至。

11.9。

/

生殖健康。

/

50。

万,查出宫颈癌。

103。

例,乳腺癌。

18。

例。全市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率达。

98.4。

%,随访服务率达。

91.1%。

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

97.9。

%,群众的满意度在。

95%。

以上。

各地深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惠民政策、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各项奖励扶助政策严格兑现今年,全市确立农村奖扶对象

10869。

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

1387。

名,涉及奖扶金。

602.49。

万元、落实扶助金。

137。

65。

周岁的农村奖扶对象每月又追加了。

30。

元补贴,

500。

82。

例,立案。

70。

例,其中涉及党员。

12。

名,

5

1200。

名“新镇江人”接受了免费计生手术、

17540。

人享受了免费体检和孕(环)情检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

85%。

以上。

全市各级计生协坚持以“真情服务惠万家-生育关怀行动”为抓手,主动融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努力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帮助开展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志愿者结对、致富项目、生产基地、慰问救助等形式,结对扶持计生贫困母亲

3108。

名,建立省、市、县、乡、村生育关怀项目点。

567。

个、生育关怀生产基地。

524。

个,筹集生育关怀资金近。

166。

万元,救助计生困难家庭。

3458。

户。推广生育关怀系列保险。

5.8。

万份,参保金额达。

230。

-

60。

多户,实实在在地为群众提供了生活救助、精神慰籍和生产扶持。

我们着眼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以项目为载体,认真实施教育,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全力夯实发展根基。

年初,市委市政府出台《

2010。

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级评价办法》,明确规定村计划生育率不达。

100%。

(

社区。

)

(

)

70%。

12。

月份,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在镇召开“全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工作会议”,向全省推广了我市人口计生融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成功范例。

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开展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批准立项的《生殖健康

/

计划生育领导战略能力建设》项目研究,广泛运用学习型组织建设理论、

pdca。

48280。

字的结题报告,被国家人口计生委评为全国人口计生系统队伍职业化建设研究一等奖。

10。

月份,美国盖茨人口和生殖健康全球合作伙伴项目国。

25。

位专家学者专程来镇进行了学习考察,得到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和首肯。

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十一五”期间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在市政府《关于积极开展争创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

(

市、区。

)

21。

班次,受训人员。

600。

多人次,

35。

名卫技人员参与并全部通过省乡村医生中专学历补偿教育考试,有效提升了基层计生干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报告

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在局领导的带领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积极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区流动人口福利基本情况。

(一)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成立了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为付组长,区政法委(综治办)、组织、宣传、公安等21个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抽调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人员组成,政法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区流动人口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200人以上的社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中心主任由社区主任担任,副主任在流动人口中产生。

(二)维权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全区建立了三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设立了流动人口维权服务中心,并开通了12345维权热线。乡镇(街道)在综治中心设立了维权站,社区由司法部门设立了法律顾问或联络员,公布了姓名和联系电话,极大方便了流动人口的法律维权咨询。中远、欧华等一批规模企业能依法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及时调处劳资纠纷,并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障措施。全区工伤保险全面覆盖;船东互保全面覆盖下海渔民中的流动人口。船舶、建筑等高风险行业、高纠纷行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民主政治权利得到较好体现。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区、乡镇(街道)党代表和区政协委员中,各类先进、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流动人口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各社区根据条件视情建立了流动人口党支部。区总工会强化企业“党工共建”,把流动人口组织到企业工会中来,使流动人口民主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女学校,不断扩大教学规模,使教学资源与流动人口子女就读需要相适应,逐步实行以公立学校为主,民工子弟学校为辅的义务教育新体制,并行文明确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目前,全区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实际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人数5212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3031人,占58.15%;在三所民工学校就读的2181人,占41.85%。流动人口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98%,总数占全区在校学生数的23.07%。

(五)卫生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及周边的食品安全监督和卫生防疫工作,对流动人口子女实行免费接种,把流动人口孕产妇围产保健纳入全区预防保健管理范围,大大降低了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专门成立了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制订了应急预案。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为已婚妇女提供免费的孕环情检查,报销四项手术费。孕产妇女实行定点分娩。今年,区政府又把流动人口纳入享受基本药物零差价范围。流动人口卫生健康状况改善明显。

二、我区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月30日,我区外来流动人口总量约13.4万人。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比为2.37:1(常住人口约32万人)。其中男性占69.1%,女性占30.9%。此外,还有不少未登记在册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全区流动人口数量继续呈上升趋势。从暂住时间来看,居住1年以上的占5.6%;居住1个月至1年的占87.16%;居住1个月以下的占7.24%。从来自地区分析,省内16882人,占12.62%;省外116917人,占87.38%。流动人口绝大多数来自安徽、四川、江苏、河南等省份,一些经济相对较为贫困县区,占到总数的52.9%,主要分布在我区的六横、蚂蚁岛、沈家门、勾山、东港等乡镇(街道)。从行业结构分析,主要从事船舶修造、建筑、水产捕捞加工、餐饮等劳动强度大、收入报酬低,本地人不愿干的“脏、累、苦、差、险”工种和行业为主。同时,我区流动人口还具有如下特点:

(一)文化水平低。我区流动人口多数来自经济发展水平低、文化教育基础。

薄弱的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受教育程度以中小学居多。调查显示,其中小学占14.8%,初中占64.2%,高中占18%,大专以上仅占3%。文化素质明显偏低。

(二)社会保障少。由于社会保障机制问题,流动人口一般无法完全享受我区城市市民的社保福利。据相关部门统计,流动人口在较稳定企业务工,参加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仅为6.45%、6.67%、6.51%,大大低于我区本地户籍人口的保障水平。

(三)居住条件差。全区13.4万流动人口中,集中居住在各企事业单位宿舍的只有42800人,更多的是散居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农民零星的出租房和其他各类工棚中。根据六横、沈家门、勾山等地反映,过去的猪栏、违章棚改为简易房出租给流动人口的现象普遍。分布在各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规模小,公共服务设施差,安全隐患较大。

(四)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数量增多,以暴力犯罪、侵财型犯罪为主。年全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96名,其中流动人口379名,占63.6%。一些带有职业性的扒窃、抢劫、诈骗、盗窃等案件,大多系外来人员所为。60%以上的盗抢公共设施、涉黑涉恶案件都由流动人口作案,对我区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三、我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跟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仍有许多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管理体制尚需理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劳动、计生、城管、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对责、权、利的认识在某种情况下带有局部性及与之相适应的差异性,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单独制定管理制度,这样使得工作难以协调,服务与管理难以配套,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的现象,无法形成合力。实际工作中,各部门间的信息尚未得到有效整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没能得到制度化保障,缺乏有效便捷的沟通衔接机制,有效信息利用率低。对流动人口无法做到实时、动态管理。

(二)管理队伍尚待加强。据调研,由于经费不足,流动人口专职工作人员配备还不到位。按500:1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我区只有沈家门、东港两个街道基本达到上级要求。这些协管员在扣除保险、办公等费用以后,每月工资一般在1200-1500元左右。协管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态度粗暴和工作方式简单等问题。多数协管员专管不专用,日常工作中侧重于治安管理,协助计生、消防安全、劳动等综合治理服务的不多。“一职多能”作用不明显。

(三)观念认识尚须改变。由于经济、文化和习俗差异,对流动人口“歧视多于尊重”、“戒备多于信任”的现象仍有存在。一些当地群众,一讲到流动人口就联系到违法犯罪;一有风吹草动,就把流动人口当作怀疑对象。只看到给我区城市服务与管理带来的压力;看不到他们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有些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也以防范为主,在理念上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偏见,对流动人口服务引导不够,使大量流动人口游离在社会保障、教育宣传、政治参与等边缘。

(四)合法权益尚得不到充分保障。调查中,我们发现用工单位以临时工、季节工为借口,不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现象依然存在;即使签订合同,在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工伤处理等方面也不能依照合同执行。近年来,欠薪、拖薪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有发生。据统计,2009年共处理各类劳资纠纷投诉1032件,其中涉及流动人口劳资纠纷722件,占总数的70%左右。从劳资纠纷行业看,船舶、建筑行业持续高发,分别占总数的39.7%和17.8%;物业保安、排挡等个体工商户劳资纠纷增幅较快。同时,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仍存在一定困难。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因找不到学校或负担不起学费而缀学。

四、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我区加快推进“五大基地”建设,打造滨海宜居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充分认识并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做好此项工作,绝非一日之功。当前,应从解决根本性的,社会普遍要求急需解决的问题做起,循序渐进,扎实推进。

(一)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的体制格局,优化现有组织架构。

1、优化组织协调框架。根据我们对本区及浙江嘉兴、宁波,江苏昆山等地的考察情况比较分析,为适应下一阶段更为复杂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任务,有必要对现有流动人口管理的组织协调框架做优化调整,形成总合协调、综合管理、多线联动的组织格局。调研组认为:一是在对现有格局不做大的调整的前提下,借鉴“宁波”模式,强化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属办公室的授权,建议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主任,对常设机构的具体运作负责。这样既可解决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中的一些结构性问题,又不用做大的结构调整,因而相对易行,能见实效。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参照“嘉兴”模式,调整建立功能相对健全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委员会”并成立“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局”,设置相应的部门,如综合科、监督协调科、登记管理科等,给予一定的编制与职数,使其不但能承担日常性的综合协调监督的任务,还能发挥核心指导的导向作用。

2、完善属地管理体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心应放在基层社区,实行服务、管理、教育、维权“四位一体”的全程服务、综合治理。强化村委会、居委会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职能。完善村(居)、社区警务室的工作平台,做到以村(居)为阵地,夯实基础,抓好服务。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理顺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综合人口管理体系。要把“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实行“定人、定位、定责”的三定网格式责任管理模式,制定并落实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

3、加强协管队伍建设。要切实按500:1的比例,配齐配足协管员。专职协管员队伍的聘任管理在区相应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乡镇(街道)负责。经费应按财政体制分级给予保证。要充分发挥专职协管员队伍作用,加强培训,完善“一支队伍,综合运作”的管理模式。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计划安排,4月份,教科文卫工委组织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康的带领下,对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澄江街道、沙埠镇,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村负责人、村计生服务员进行了座谈,听取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汇报,了解了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了区计生局关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工作以深入实施“强基提质”工程为载体,以“常态化”管理为主线,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xx年区政府被省委省政府授予“xx”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示范县(市、区),是台州市唯一获此殊荣的县(市、区),xx—xx年区政府连续三年被台州市政府评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先进奖。各项计划生育主要指标执行良好,xx年,全区共出生6287人,计划生育率94.72%,出生性别比108.28,人口自然增长率3.57%,完成了市里下达的任务,在市对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位居全市第一。

1、领导重视,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我区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成立了全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每年年初,都要召开全区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与全区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出台了《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黄区委办〔xx〕23号),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计生工作,区法院在人力物力方面给予计生工作大力倾斜,每月都组织10余名执法人员开展计生联合执法,区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出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区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组成打击“两非”专案组,重拳出击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全区上下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制度健全,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去年以来,我区全力实施计生工作“常态化”管理,变原先的“季考评制度”为“月督查制度”,对全区19个乡镇(街道)分别进行了2次月督查,有效督促乡镇(街道)狠抓经常性工作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全面落实“三捆绑”制度,把全区所有村居划分为示范、合格、整治三类,并落实“政治、经济(资源)、责任”三捆绑制度,将计生工作实绩作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综合性先进评选资格和报酬发放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指导村居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有效引导村民自觉依法生育。深化计生队伍“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培训、竞赛、讲座等形式提高计生队伍业务知识和服务水平,促进计生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3、破解难点,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以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严控违法生育。把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作为月督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区xx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率达97.34%,征收率91%,符合率70.76%,分别同比增7.71%、5.04%、7.37%。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收集医院出生记录、卫生防疫记录等违法生育证据,实现“零口供”立案,xx年全区申请法院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同比增248.74%;冻结划拨违法生育对象户银行存款同比增913.17%;司法拘留37人,同比增29人,有效震慑了违法生育对象,对控制违法生育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4、突出重点,性别比治理深入推进。xx年,扎实开展了“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活动,出台了黄岩区《关于加强“两非”案件政策处理的意见》,成立了打击“两非”专案组,脱产办案,成功捣毁4个“两非”窝点。查处“两非”案件58起,取消再生育指标2人,刑拘3人,判实刑2人,“两非”行政罚款17.89万元,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值稳居全市第一。落实再生育责任包干、再生育审批、孕情跟踪服务和定点凭证引产等制度,落实全过程管理,开展“台州市生孕信息交换平台”试点工作,以信息化推进管理科学化。

5、创新机制,优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乡镇(街道)服务站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全区共建成3个中心站,1个一级站,9个二级站,使服务站面貌焕然一新,服务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在全省率先出台《黄岩区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发〔xx〕40号),从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救助、开展“再生育全程关怀行动”、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金”等四个层面对关爱“失独”家庭这一全新领域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和探索。“三优”(优孕、优生、优育)工作成功起步,建成区首家省级“三优”指导中心和新前、院桥两个“三优”指导中心,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出生缺陷发生率同比下降3.42‰。“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全面深化,计生政策性保险扩面增项,计生奖扶金标准提高,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孩、女孤儿发放一次性助学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显著加强,澄江街道建成全区首个省级规范化流动人口计生服务中心,对外出流动人口开展“双向”服务,设立外出协作点,为台州籍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三查”服务。

我区的人口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困难仍然存在,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法生育态势不容乐观。由于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影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的生育政策要求的矛盾仍然存在,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违法生育现象有抬头趋势,控制违法生育任务仍然艰巨,xx年,全区计划外出生332人,同比增加6人,增幅1.84%,计划外生育村居215个,占总村居数的37.79%,同比持平。近几年来,有关专家、学者在互联网上关于“放开二胎政策”的讨论持续不断,而专家、学者的观点仅仅是政策探讨层面,并非国家现行计生政策的调整,但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是政策被误读,影响了人们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正确认识,基层工作难度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反弹,xx年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108.28,居全市第一,但今年一季度有所反弹,治理工作不容松懈。

2、依法行政缺乏相应有效措施。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一方面上级对人口计生工作刚性的考核评价体系一以贯之甚至趋紧,而另一方面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却相对弱化甚至缺失,目前正处于老办法越来越不能用,新办法还没想全、还没想透、还没想深的局面,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很大。

3、综合治理工作尚未真正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单靠人口计生部门难以实现,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职能部门只考虑部门利益,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够重视,存在该管不管、管而不严、甚至不管的现象,难以形成联合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基层基础仍有待提升,乡镇(街道)违法生育对象出现在“三查”遗留名单之外的现象不在少数;随访服务欠到位,随访记录不够规范;部分村计生服务员职责不清、情况不明。

人口计生工作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强化领导素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重点应在转观念、强管理、优服务上下功夫,推进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

1、加强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要积极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创新发展宣传方式,依托“文化三下乡”等平台普及人口计生政策,广泛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与人口形势宣传教育,进一步澄清一些干部群众对现行计生政策的模糊认识,推动全社会和各级各部门清醒地认识到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做好“三个不变”政策宣传,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不变,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变,保持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要想从根本上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关心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一系列经济社会政策和利益导向机制,把人口计生工作与提高群众福利结合起来,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各种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要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政策,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继续开展关爱女儿户家庭活动,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七条禁令和八项纪律,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因违法行政而引发的计划生育重大案件。二是认真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执法治理工作,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方式,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要开展联合执法,切实解决一批“老大难”案件。三是保持查处“两非”案件的高压态势,力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涉及“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4、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区域协作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深化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具体措施。要建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分析研究,共同探讨计生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相关部门也要拿出具体的、切合实际的、相互协作配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信息采集和“联动协同”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5、提升计生干部素质,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实保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深化人口计生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对乡镇(街道)计生队伍因材施教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对村计生服务员落实月考核制度,树立计生干部队伍“优质服务”理念,以服务赢得民心、争取实效。同时要以开展“优质服务提升年”活动为载体,着力提高计生公共服务能力,推进计生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乡镇(街道)开展优孕、优生、优育等特色服务,进一步提升计生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2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苗寨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同志们:

刚才,市委、市政府对20xx年度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并与各县区签订了20xx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玉成同志对过去一年来全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总结,全面部署了今年工作,我完全赞同。一会儿,太平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人口问题是事关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解决好人口问题是推进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同全国一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少生100多万人,相当于我市5、6个中等县的人口总和,节省家庭和社会抚养费用300多亿元,相当于我市20xx年的gdp总量。据专家测算,在近些年年度gdp增长幅度中,人口因素的贡献率约占到了2至3个百分点,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虽然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要清醒看到,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面临着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又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艰巨任务;面临着人口总量增加、就业人口增加、老龄人口增加的严峻形势;面临着就业人口对经济承载力、贫富差距对社会承载力、生产生活方式对资源承载力、人口总量对环境承载力不断增加巨大压力;面临着人口总体素质不高、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任务艰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困难、各种传染性疾病滋长蔓延等难点问题。这些都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加。

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项重大而艰苦的历史任务,体现了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和深化,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任务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布局中,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认真贯彻“六字方针”,坚定不移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中央《决定》和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主题就是要全面贯彻“稳定、提高、统筹”六字方针,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全面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即稳定低生育水平。这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到,我市总人口要基本控制在470万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8‰左右,人口出生率不突破14‰。只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才能确保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完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头脑清醒,不能有任何的动摇。要清楚地认识到,进入低生育水平后,对我们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不动摇”的要求,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把完成好省、市确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放在突出位置,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保障。

“提高”,即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推进力度,在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和拓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思路、内涵和途径。要注重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围绕工作思路、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的创新,重点就应对生育高峰、安置就业、社会保障、城市化、老龄化、缓解环境资源压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着力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县乡服务站装备水平,实现优质服务规范化,形成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互动、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科学管理格局。要增强执行政策的刚性和力度,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执纪质量,严肃法纪,严明政策,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认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执行政策的能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总揽全局、综合协调、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能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

“统筹”,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人口战略重大转折的重要标志。目前,人口发展已经进入了从控制数量解决生存发展,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转变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从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转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转变工作思路,切实增强统筹意识,主要把握好两点。一是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宏观决策和整体工作部署中,统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统筹人口数量与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的关系,统筹“少生”与“快富”的关系,统筹城乡人口发展的关系,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协调发展。二是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围绕出生人口素质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两大问题,加大重点问题的解决力度,积极推行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和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防止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要加大人口结构变化的应对力度,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城市化建设协调发展。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多层次、多侧面、多因素的复杂问题,由单一的行政部门管理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综合治理。

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历史发展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要切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加大协调统筹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对政府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考核,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出台改革措施时,要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有利于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和个人脱贫致富。特别是在制定出台有关新农村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时,要按照优先优惠的原则,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倾斜照顾。要发扬团结协作的优良作风,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强化财力保障。各级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财政安排上给予保证。要牢固树立“国策用国库保”的意识,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中,切实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中央《决定》和省规定的各级财政投入标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人员工资待遇、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经费的足额落实。

抓好队伍建设。这是我们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县区要进一步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在农村综合改革中,乡镇一级必须有负责抓计划生育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必须有专职干部,做到“人员不能减、机构不能散”。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基层有钱办事。要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形成结构合理的管理和技术队伍。要加强计生协会组织网络建设,调动基层协会组织广泛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热情,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实行自治,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同志们,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难而上,全力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张家口作出新的贡献!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同志们:

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与区委工作会暨区级几大班子联席会同时召开,充分表明区委、区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会前,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会议的安排,我讲三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是计生行政执法进一步规范。对涉及计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法规范了收费项目;制定了《计生干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3项制度,规范了计生干部的行政执法行为;对计生服务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了计生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计生工作者的服务水平;严厉查处非法行医和超标收费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

二是计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实行按政策生育,全面取消了一孩准生证制,大力推行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提高了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与已婚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协议书,使育龄群众自我管理、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显著提高;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减少了计划外怀孕;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先后投资近百万元对区计生服务站和部分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了改造维修和搬迁,医疗服务环境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力实施“三结合”工作,实施“三结合”项目20个,建设“三结合”示范点46个,落实帮扶对象3000余户,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更加规范。全面实施了区内流动人员清理清查工作,摸清了流动人口底子;严格执行严把“五关”流出关、流入关、居住关、从业关、管理关的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四包四落实”工作责任制,使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是计生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通知》,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在扶贫救济、创业致富、就业就学、审批建房等方面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实行优先照顾,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执行计生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五是加强了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以及教育培训、文艺演出等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一法五规”,积极开展“百车千村送健康”和婚育新风进万家等宣传服务活动,在全区营造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良好氛围。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它凝聚了全区各级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全体计生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为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付出艰辛努力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区计生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形势依然严峻。低增长率和高增长量长期并存,人口基数仍将持续增长;群众生育意愿与国家政策之间还有一定距离,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压力;一些领导干部对新时期计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思想有所抬头,在工作部署、措施落实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不断增大;计生工作队伍在服务观念、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以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设施和技术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计生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区计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百尽竿头,更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是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化改革、夯实基础的关键一年,也是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十五”发展计划的重要之年。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省、市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今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计生“一法五规”,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线,以综合治理和优质服务为核心,以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计生工作网络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知情选择、生殖保健、村(居)民自治、计生综合改革,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计生综合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总体要求是:重基层,强管理,优服务,求突破。

总体目标任务是:人口出生率控制在9‰以下,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5‰以内,计划生育率保持在99.5%以上,出生统计误差控制在1%以内。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坚持把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现行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把计划外生育降到最低限度。要夯实农村、城市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在农村,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切实做到村级计生人员、责任、报酬、阵地、设施“五落实”,形成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良好工作局面,提高村级自控能力。在城市社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责,不断增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自治能力,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并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促使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起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二加强依法管理,提高计生工作效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计生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管理行为,切实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一是依法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执法规范、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各级计划生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基层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严禁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力求在政策推动上形成新的突破。要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特别是政府依法应当承担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要继续加强对计划生育“一法五规”的学习和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计生工作者要带头学习“一法五规”,理解掌握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努力提高计生工作水平。要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公益性、社会化的宣传机制,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切实做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尽皆知。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和先进文化建设之中,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向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转变。三是要按照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原则,扎实推进计划生育统计改革,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建立科学完备的计划生育工作指标体系,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科技含量。四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保证、流入地与流出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流出、流入人员、人户分离人员、搬迁户、下岗职工等各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计生工作不留死角。要充分发挥公安、工商、劳动、城建等部门在城市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与沟通,定期通报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计生服务水平。要坚持寓管理于服务,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着力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努力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生命质量。一是要切实抓好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要在去年全面推广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积极探索更好的思路和方法,为深入推进知情选择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要扎实开展以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为标准的“六好”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计生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区、乡两级计生服务站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要紧紧抓住我省被列入国家县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试点省的有利时机,加大力度争取项目和资金,努力改善我区基层计生服务硬件条件。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好计生服务活动。要充分利用“科技之春”、“三下乡”、“人口宣传日”、“计生协会活动日”等有利时机,在广泛宣传婚育新风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健康咨询、义务诊治、健康保健、发送药具等服务活动,为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计生服务。要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人口与计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要有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要本着“精简、优化、规范、提高”的原则,深化计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强化干部教育培训,把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突出特色,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计划生育干部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形成以发展来吸引人,以事业来凝聚人,以工作来培养人,以业绩来考核人的良性运行机制。广大计生工作者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努力提高把握计划生育工作规律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优质服务和综合协调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紧紧抓住夯实责任、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这三个关键环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规划,全盘考虑,综合决策,始终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两不误。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计生专干具体抓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主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和探索做好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新措施、新方法,真正把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一、多位一体的强劲合力。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不断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公安、工商、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要特别注意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积极主动地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工作,真正形成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充分调动各级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计生工作网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计生协会、计生服务室、计生中心户的作用,在全区上下形成齐心协力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计生工作考核机制,改进考核方法,加大对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力度,严格实行奖罚兑现,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或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人口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先进典型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计生经费足额到位,坚决杜绝挤占挪用,保证计生工作的正常运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不打招呼、地毯式拉网排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经济工作与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罚的制度,把计生工作真正摆到国策位置,全力抓实抓好,确保全年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同志们,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我区的计生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坚持以落实基本国策为己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谢谢大家!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乙方:村组,夫妇。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流动甲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育龄群众自觉执行生育政策。

2、及时为符合的育龄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其寄回的环孕检证明。

3、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节育手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殖保健、查病服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计划外生育,如避孕失败,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落实相应的节育手术。

2、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进行一次查环,查孕检查或落实一项可靠的节育措施。

3、到达现居住地后,请按春季(1月1日-2月20日);夏季(4月1日-5月10日);秋季(7月1日-8月10日);冬季(10月1日-11月10日)及时寄回现居住地、乡(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4、如果寄回的环孕检证明弄虚作假,查出一次,将视为自动放弃外出寄证明的资格,每季应按时回镇服务所进行环孕检。

5、外出后,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有变化,本人或家人应在一个月内告知镇计生办。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违犯,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外出地址:

联系电话:

家里电话:

二00年月日。

人口与计划生育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xx年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努力营造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开展国情国策、人口形势、人口战略、人口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知识宣传、化宣传、艺宣传,建设新型生育化;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宣传教育工作网络,拓展宣传教育阵地;促进新农村建设,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

(一)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1、因地制宜制定《20xx-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方案》(乡镇方案列入日常调研、年终考核内容)。

2、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艺演出。(方案另发)。

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的婚育新风/关爱女孩/出生缺陷干预知识竞赛。(方案另发)。

4、继续开展“为国为家生好娃,和谐健康幸福家”主题活动,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宣传力度,普及优生知识。

(二)全面推进关爱女孩行动。

1、总结全县近三年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经验和1个乡、镇的经验。

2、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宣传打击“两非”和建立完善有利于女孩成长的利益导向机制的经验。

“关爱女孩”行动县有方案,乡镇有计划,有指标。

(三)认真做好全局性宣传教育工作。

1、中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决定、20xx年中央人口资环境座谈会的宣传。

2、“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十一五”人口发展战略的宣传。

继续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

4、配合“五五”普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关于打击“两非”条款的宣传。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重点是依法生育依法维权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的'宣传。

6、深入开展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宣传。

7、继续做好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乡镇经验的宣传。

(四)认真做好常规性宣传教育活动。

1、“三下乡”活动(根据宣传部安排组织)。

2、“711”世界人口日、男性生殖健康日等。

参与“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

(五)推进“人口大讲堂”建设。

制定年度计划;调整师资队伍。20xx年宣讲主要内容为:“成果与展望”(“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果、“十一五”人口发展战略);依法生育与打击“两非”;科学生育与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与和谐家庭等。适时对“人口大讲堂”进行评估。

(六)加快环境宣传阵地建设。

1、宣传走廊建设。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条宣传化街(区域内重要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少于20公里),所经村屯有标志性宣传阵地、园地(宣传碑、牌、标语、画廊等)。

2、宣传阵地建设。每个乡镇、村至少有1处在交通要道、公共场所、方便群众观看的宣传园地或生育化大院,每个中心户必须有2条以上标语。

(七)、县人口计生局拟开展的活动。

1、召开20xx-20xx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会。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

加强中心户建设。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下发“合格计划生育中心户”“优秀计划生育中心户”标准,20xx年,全县合格中心户达到中心户总数的0%,合格中心户中的0%达到优秀中心户标准。方案另行。

4、召开宣传教育三项创新工作现场会。

6、继续推进党校人口理论教育,与党校联合编写人口理论教材。

7、印发“人口大讲堂”基础教程。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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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和“两种人口”“四同”的工作理念,以粤海区争创全省计生工作一类区和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为契机和动力,按照“全面发动、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加强宣传、决策和协调力度以及综合管理、综合服务等措施,从而在我镇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格局,同时较好地维护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在现居住地的计生合法权益,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xx镇近几年来经济逐年递增发展,外来人员也相应的增加,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一明确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人员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政府有责任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服务。镇政府每年与各村(居)、兼职责任单位签订《xx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部位和单位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一样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四同”管理,加大对流动人口计生“一票否决权”执行力度。各部门和单位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自身单位的职能和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按计生兼职责任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相关资料。

二加强协调。

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上,与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要求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矛盾。不论对这些矛盾的看法是否一致,协调的过程、结果,都有赖于党委、政府的协调工作。镇人大主任、党委委员赵洁萍同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她的努力下,派出所、学校、医院等兼职单位,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要求下,对计划生育工作给予了大力的配合支持,使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这一措施得到更好的实施。

三加大投入。

党委、政府在近几年,每年都增加计生经费,大致是每年递增20%,至20xx年已是150多万元;同时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购置b超机、妇科治疗仪、乳腺检查仪等医疗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在国家实行免费项目前多年,我镇已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实行免费。

三、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是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管理,即各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中,落实自己的责任,逐级负责,明确责任,互相配合。

一职能部门。

由于各部门工作性质不同,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按照珠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市10个计生兼职委员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本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构建以宣传教育为基础、以综合治理为核心、以优质服务为依归,三位一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综治—服务干预模式,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专职部门。

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在抓政策的落实方面上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制订工作计划。把握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这个关键,以参与优质服务一类地区创建、“关爱女孩行动”“爱滋病防治”为主题的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弘扬计生精神这等活动为契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机会让计划得以真正落实。

2、开展宣传活动。计生工作“三为主”即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中,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我镇多次组织人员上街进行宣传或生殖健康咨询活动;结合二个试点工作,将宣传活动办进工厂、企业,将计生政策、生殖保健宣传溶入到工厂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当中,使广大员工对安全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得到相应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个人、社会都从中得到收益,更可喜的是,有部分工厂已将计生政策作为员工岗前培训的一个内容,令计生宣传更为及时、有效。举办宣传活动,最重要的是群众的参与。我们开展活动,群众都踊跃参加,包括文艺演出的表演者,都是自愿报名的;到工厂举办了宣传及生殖健康讲座,提供计生宣传资料、和技术服务,都受到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

3、开展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从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愿望出发,以“三查一服务”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结合计划生育“普查普治”工作,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倡进村入户、主动上门服务,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实行“四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管理,建立“以块为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的属地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明确重点管理人群是已婚育龄女、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宣传力度,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服务。

4、完善计生档案资料。资料的分类管理、存档也是计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求各村、居在平时的经常性工作中,按区计生局的要求,收集、分类、保存资料,并做好信息通报、反馈工作。

5、加强计生协会建设。计生协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在计生管理中发挥“三自”作用。我们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经多方努力,再成立了新里程、仕大服装厂计生协会。

6、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加强计生专业队伍业务培训,结合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在计生例会上进行分析,互相交流,集思广益,在更好开展工作的同时,更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工作效率;二是增配计生指导员,区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意我镇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站;我办将原市统一招聘的指导员纳入工作站编制,另再增加一男一女人员,合共四个编制人员,现已全部在岗开展工作。

7、发扬计生人精神。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下开展,当中有一支专职的计生队伍,她们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计生人精神,团结一致工作在第一线。在去年6月份全省统一对流动人口进行清查验证的行动上,广大计生工作者对“计生人精神”作了一个贴切、真实的演译,从分管领导至指导员,不分白天黑夜、忘我工作;不少同志白天在打针,晚上的清查中又见到了他们的身影,靠着“计生人精神”,无怨无悔地工作,目的是为了将工作做好,在省的考核中交出满意的答案。

20xx年我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距离,如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及时等,导致流动人口意外怀孕率偏高,不符合优质服务区的要求。希望在上级计生部门的指导及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在新一年创造新的成绩。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自查报告

为了全面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xx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处关于开展xx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年中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办事处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状况。

xx镇现已纳入流动人口管理平台人员总数为1456人,成年育龄妇女为295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为52人。我镇流动人口以流出人口居多,基本上无流入人口。大多数流出人员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为主。

xx年度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100%,怀孕人员怀孕后均采取回到我镇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落实98%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增长呈现逐年增长的情况(其中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比去年同期增长一万多元),机构设置为1、人员配备1。

二、工作情况。

面对流动人口这个特殊的群体,我镇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求各行政村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留守老人和儿童,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使流动人口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对返乡的育龄妇女进行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页,使广大流动人口由理解到配合,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创造良好环境。

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由各村村委会对本村的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采集核对,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使我办事处外出的育龄人员入库率大大提高。并通过流动人口系统中待办事宜模块,及时与流入地进行信息沟通,反馈情况。

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情况。简化办证程序,及时免费为外出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便民维权及相关优先优惠情况。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环孕情服务、妇科病普查、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取消了由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为流动人口减轻负担。

奖励优待政策出台及落实情况。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相关奖励。

区域协作情况。我镇及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流出地及时准确地对流出人口进行完整的个案信息登记和更新,并通报流入地,不断增强了流动人口以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相配合,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我办事处到现在还没有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发生。

三、存在的问题。

婚育信息难掌握。流动人口构成的复杂性、就业行为的随意性、生育行为的隐蔽性,增加了管理服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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