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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轻伤的标准(热门18篇)

时间:2023-12-07 08:22:40 作者:温柔雨

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接下来是一些范文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导。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15日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据新华社电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昨天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轻伤鉴定标准

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轻伤害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颅骨单纯性骨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骨盆骨折。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鉴定轻伤的标准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2.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文档为doc格式。

人身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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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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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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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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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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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国家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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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附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事务所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对当事人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委托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委托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做伤情鉴定流程是什么。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做伤情司法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做伤情司法鉴定,应该在伤情稳定后申请,通过委托律师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审核资料,组织专家开展鉴定,经过初次鉴定及复核鉴定后,出具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这就是伤情鉴定流程的主要环节,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轻伤鉴定标准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2.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国家轻伤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是对不同生产用途的绵羊根据其体型、外貌特征、生产性能等制定标准,作为评定质量的指标。鉴定标准是根据绵羊理想型特征制定的,每一个品种都有它的鉴定标准,下面为大家带来最新轻伤鉴定标准,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根蒂根基,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之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负;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负。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令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刑事轻伤鉴定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轻伤害鉴定时间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本文主要介绍了轻伤害鉴定的标准,供您参考。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司法鉴定标准

1、早期尸表检验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5、开棺验尸具6000元(含照相、录像、尸表检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加收50%)。

6、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元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脏体硅藻检查例500元。

9、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元(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元。

11、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元。

12、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元(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元(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尸体x光检测张80元。

15、尸体cr检测张150元。

16、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元(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1200元。

(2)损伤程度鉴定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19、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元。

20、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元。

21、诈并诈伤鉴定例1500元。

22、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23、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24、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25、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元。

26、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7、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元。

28、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元。

2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元。

30、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元。

31、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元。

3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元。

33、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元。

34、疾病鉴定例800元。

35、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37、种属的血清检验样本100元。

38、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

39、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0、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元。

41、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元(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2、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3、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倍收取;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的不另收费用)。

44、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元。

46、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元。

48、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元。

49、年龄鉴定例500元。

50、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元不含人类。

52、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53、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元。

54、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元。

55、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元(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元。

57、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8、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59、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元。

60、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元。

61、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

62、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元。

63、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元。

64、颅像面貌塑像例500元。

65、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元。

66、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元。

67、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500元。

68、精神状态鉴定例600元(包括职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9、刑事能力鉴定例1500元(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70、民事能力鉴定例1500(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71、诉讼能力鉴定例1000(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2、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2000(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3、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2000元。

74、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1000元。

二物证类。

(涉及财产案件,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表左侧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10万元以上的至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2%收取;。

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轻伤害鉴定时间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鉴定应该我个人提出还是派所主动安排。因为我不明白里面的流程,我认为派所既然让我去检查肯定后续都应该遵循派所的流程。因为当天是派出所让我去医院进行检查的'。

一个月前我在商场上班,被顾客无理取闹导致被打。报警后归当地派出所进行备案。一个月过去了,没有得到任何合理解释我当天被两个人打,头部和腿部有轻微伤害。(鉴定结果均有数字化的诊断证明,也符合轻微伤的诊断证明)派出所开具医疗鉴定通知去当地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转天送到派出所。可是一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没有通知我们去所司法鉴定。这是不是派出所的失职。今天我去派出所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可是我的伤已经快好了,是不是还可以进行鉴定。如果现在鉴定不出医院开具的诊断结果,我是不是可以认为派出所失职导致没有及时进行鉴定。我想咨询一下司法...

你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不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9日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1、16条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对此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诉。建议你拿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我一家三口殴打,至头部受伤,后经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给我做了轻伤鉴定,为轻微伤,当该轻伤鉴定未装入公安案卷,我我准备提起刑事自诉,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做了轻伤鉴定,结论为轻伤,但法院不予立案,将该案又移送至派出所,派出所要求我们在上级公安机关再做一次伤情鉴定,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的收费是统一的,现在已经由财政统一支付了,不需要个人交,以前是一个鉴定100元左右。这与伤情没有什么关系。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重伤鉴定标准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15日发出通知要求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执业活动,推动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据介绍,今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1月1日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将废止。

为结合医学的新进展,适应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最新修改,新公布的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通知说,这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

为确保该标准的实施,司法部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各地在标准施行前,对现有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全员培训,并认真组织考核;二是要严格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三是要切实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监督。

司法部正会同公安部组织专家编写新公布的标准的释义。

20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施行后,1990年《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如何在未决案件中适用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新旧伤情鉴定标准的适用,检察机关应严格对照新旧伤情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分析判断,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处理。从旧兼从轻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定罪量刑以行为时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防止以事后法裁判先前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保障行为人权益的观念,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适用新法。

对于处于不同诉讼阶段涉及新旧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案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以下五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是新鉴定标准生效后已移送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于年1月1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是按照旧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可退回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待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重新鉴定后,再根据新的鉴定意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职责之一就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因为鉴定标准的变化致使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不确定,进而可能阻却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那么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根据新的鉴定标准仍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案件,否则,检察机关不应受理。

二是检察机关已受理审查但尚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那么依据旧的鉴定标准所作的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会存在疑问,进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此时,检察机关除可自行鉴定外,也可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公安机关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再严格对比新旧鉴定意见,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认定。若按照新的鉴定标准,被害人的伤情也达到追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应继续审查起诉,若达不到,检察机关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检察机关已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鉴定标准发生变化,为维护指控的严肃性,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依法建议法院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并适用新的鉴定标准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若新的伤情鉴定意见达到追诉标准的,则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形:(1)新的鉴定意见和旧的鉴定意见一致的,检察机关应坚持原先的指控,由法院依法判决。(2)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损伤程度较旧的意见为重的,检察机关应以旧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坚持原先的指控,不得变更为较重的鉴定意见而起诉。(3)新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较旧的鉴定意见为轻的,检察机关应以新的鉴定意见为指控依据,可依法变更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若新鉴定意见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依法处理。(2)双方当事人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配合法院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然后再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力促社会矛盾化解,案结事了。(3)双方当事人确已无法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和法院积极沟通,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化解社会风险,或者由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四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且该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为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论新的鉴定标准是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检察机关均不应再提出抗诉。

五是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内,新的鉴定标准生效,依据新的鉴定标准会对被告人的定罪或者量刑产生影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待:(1)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新的鉴定标准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不应再提出抗诉;(2)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没有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改判的,检察机关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抗诉。

刑事轻伤鉴定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刑事轻伤鉴定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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