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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证据的论文(案例14篇)

时间:2023-11-02 11:34:20 作者:字海 2023年论证据的论文(案例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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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指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和论据之间逻辑关系的纽带,中考要求掌握的有以下四种:

1、道理论证:是引用具有权威性的言论证明论点的方法。所以这种方法使用得当,有很强的.论证力量。分析引证法的作用,应先弄清引用了谁的言论,是为了证明什么,再把握引证法的特殊作用--具有权威性,论证有力。

2、比喻论证:就是通过形象的比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这种方法可深入浅出地把道理讲得通俗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3、举例论证:是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所以举出确凿典型的事实来证明论点,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4、对比论证:是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和道理进行鲜明对比,从而证明论点的方法。分析对比论证方法作用,两个方面xx比较,使其对与错更加分明,正确的观点更容易被读者接受。

答题思路:(1)道理论据,增加论据的权威性。(2)事实论据,从哪个角度来证明论点。(3)比喻论证,或生动形象证明了……或深入浅出证明了……(要根据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关系来确定)。(4)对比论证,两个方面比较,使其对与错更加分明,正确的观点更容易被读者接受。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相比有许多迥然不同的地方,这无疑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就证据法律制度而言,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一、电子邮件及其特点。

电子邮件是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等网络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作为信息世界的产物,其高效、便捷和经济性得到了人们的首肯。人们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像或声音等,就可以通过邮件服务器将电子邮件传达到另一终端机上。从证据的本质上讲,电子邮件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原件”,它只是计算机能够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编码,即“字符串”。只有通过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才能被显示观看。因此,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有以下特点:

1.易破坏性。电子邮件是用二进制数据“0”和“1”来表示的,并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储存于介质之中。因此,如果人为地对电子邮件进行删除、篡改,从技术角度上讲,不仅仅轻松、容易而且不留痕迹,很难查清。轻易一个指令的键入,完全可以使其面目全非而且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电子邮件便不见踪影。这表明电子邮件具有易破坏性。

2.隐敝性。在计算机内部,一切信息都被数字化了。计算机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将电子邮件中包含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转化为一系列的电脉冲从而实现某种功能。由此可见,电子邮件都是以无形的编码来传递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就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具有隐蔽性。

3.唯一性。电子邮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每一个电子邮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帐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无法开启邮箱,收发电子邮件。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在网络犯罪中,电子邮件往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依据。

此外,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还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的特点。可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电子邮件无疑符合了当今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它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报接受并且在立法上有新体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电子邮件尚未被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当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它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首选工具,有关暴力、欺诈和色情等情况,无时不在网络空间恣意横行。因此,就电子邮件是否应纳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趋于一致,认为电子邮件尽快以一个新的证据种类纳入到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畴中。笔者亦持该观点。

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电子邮件应尽早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特殊性,其能否满足证据一般属性,是一个仍然争议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二、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

1.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的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电子邮件与传统通信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电脑上打印件,轻易一个指令可以将电子邮件修改甚至面目全非。因而许多学者对电子邮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然而笔者认为,极易删改和伪造的特性并不能否定电子邮件的客观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形式的电子邮件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不是无法感知的虚幻的东西。对于邮件的极易删改性和伪造性,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据收集、采信制度来弥补。电子邮件的客观性的实质在于其内容的可靠性。因此,只要能保证其来源的.可靠性的邮件本身的完整性的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怎样才能保证电子邮件的来源可靠呢?笔者以为必须对电子邮件的创制者、创制时间、创制地点、创制对象及创制过程都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电子邮件所反映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被删除、篡改可能。对于电子邮件的完整性的确定,笔者以为必须做到电子邮件必须完整地向信息的接受人发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重组;在电子邮件发送时,一般应将其作备份处理,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网络服务者将为传输的电子邮件负储存义务以便于电子邮件的创制人与接受人的信息对比,从而达到检验电子邮件是否完整的目的。另外,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网络的安全运行也是保证信息完全的一个前提。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材料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电子邮件的关联性,学界一般都认可,争议不大。在人们收发邮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服务商都会在服务计算机中自动记录使用的情况,并保持一定的时间。此外,由于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个电子邮箱只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材料的关联性就更加有保障,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也更加让人信赖。

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的新载内容的形式。”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还未来得及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电子邮件是诉讼证据。在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依照第一意见,即使由权威部门认证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它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电子邮件不是适格的证据,不产生诉讼上的证据效力。如此一来,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定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第二种意见则对法律作相对广义的解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观点并未违背法律,没有与形式正义相抵触。对某一条文作相对广义的解释,有一本前提是不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因此,这一解释并未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采取这种解释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要动辄修改法律是不可能的,而社会生活又是日日更新的,为了减少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给法律本身可自由伸缩的弹性。作这样解释,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二,我们目前商业上已经广泛运用电子邮件,如果不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会限制电子邮件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降低商事交易效率,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现在国际间的交易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国家在努力使电子邮件具有证据效力。联合国1996年《电子贸易示范法》的第9条明确肯定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美国在其司法程序中也肯定e-mail的复印材料可作为证据加以接受。1998年华盛顿前检察长就以e-mail为直接证据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面对网络世界的混乱,德国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定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在该法中就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规定。

由以上分析得知,电子邮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并且也符合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国际潮流。笔者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应尽快对电子邮件进行深入研究,尽早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畴内以顺应e-mail作为诉讼证据的国际潮流。

论证方法

“讲道理”是议论文写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总有许多同学,只会提观点、摆材料,而不会论证。对文章进行道理分析,既可增强论证的深度,揭示论据所蕴涵的道理,说明其与论点的联系,又能显示出作者思维的缜密。常见的论证方法有:

一例证法。

例证法也叫事例论证,是用令人信服的典型事例来证明自己论点正确的一种方法。这是运用归纳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一种方法,易于掌握,用得也普遍。“事实胜于雄辩”,在典型的事例面前,道理不言而喻。因而几乎每篇议论文都少不了它,特别是论证新颖的、有指导意义的论点,更需要多用它。

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是通过引用名人名言、古诗文名句、反映科学规律的俗语谚语警句等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可信的一种论证方法。它的好处是丰富论证的内容,增强论证的权威性,对论点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文中恰到好处地引用名言警句,可使文章增添色彩,提高分数档次。

要注意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的区别。直接引用是指直接摘录原材料的有关词句,务求文字、甚至标点均准确无误,引用时用引号表示;间接引用是指摘引或概述原材料中有关词句的大意,不必用引号,但要注意人称的转换。无论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它们都必须与所论述的中心论点相一致。对于引用的词句,一定要根据文章的观点加以分析,其方法如事例论证一样,可以先引后议,也可以先议后引,还可以边引边议。

如:在人类的语言中,有一个最神圣、最崇高、最永恒、最能超越时间和空间、具有不朽的价值的词,那就是‚祖国‛。屈原抱石怀沙,投身汨罗江时,想到的是祖国;文天祥过零丁洋,浩歌‚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引用)时,想到的是祖国;岳飞发出‚直抵黄龙府与诸君痛饮尔‛(引用)的豪言时,想到的是‚祖国‛;谭嗣同面对刀俎,引颈就戮时,面不改色,‚我自横刀向天笑‛(引用)。他想到的还是‚祖国‛;陆放翁说:‚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毋忘告乃翁。‛(引用)他魂牵梦萦、念念不忘的也是‚祖国‛;抗日民族英雄吉鸿昌将军就义时慷慨陈词:‚恨不抗日死,留作今日羞。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引用)他甘洒热血,视死如归,所报者,也是‚祖国‛。(用了六个例子)。

对祖国,他们有着浓烈、深沉、溶解不开的爱恋。为了祖国的命运,他们甘愿将血肉之躯献出,化入祖国的大地,“血沃中华肥劲草”。(道理阐释,深刻透彻)。

因果法因果法是议论文最常用的方法,最能体现作者思维的深刻性。对于一件事,可以把它当成“果”,从而“溯因”;也可以把它当成“因”,从而“求果”。这种“溯因求果”的方法,就是因果分析论证的方法。

如: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消费者的生命就是企业的生命。(观点)只有把尊重消费者的生命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企业才可能长远发展。(阐释)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济源双汇使用瘦肉精猪肉生产产品。据估计,此次事件将至少吞噬掉双汇集团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事例)为什么一次瘦肉精事件会使企业遭受如此惨重的损失?表面上看是(因为)济源双汇和政府执法部门抽查、监管不力,乃至“18道检验却管不了一头猪”,实则是(因为)政府执法部门和企业对消费者生命的漠视,心中只有钱权,而置百姓生命于不顾。(因果分析)此次事件再一次说明:不尊重消费者的生命,消费者也不会尊重企业的生命,企业终将经济受损甚至倒闭。(拓展扣题)。

四假设法。

假设法也是一种常用的论证方法。如果事例是正面的,通常从反面进行假设,如果事例是反面的,通常从正面进行假设,此为逆向假设;也可以沿着材料的方向继续拓展假设下去,并推论其可能产生的结果,此为同向假设。

位,企业才可能长远发展。(阐释)2011年3月15日,央视曝光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济源双汇使用瘦肉精猪肉生产产品,据估计,此次事件将至少吞噬掉双汇集团年销售收入的五分之一。(事例)正是因为济源双汇和地方政府的抽查、监管不力,视消费者的生命为儿戏,才使整个双汇集团同受牵连而蒙受巨大损失。(因果分析)试想,如果地方政府和济源双汇能够真正担当起自己的职责,呵护消费者的生命,把住每一道关口,又何来“18道检验却管不了一头猪”的天大笑话?又怎会让一个国人心中引以为傲的国内肉食品龙头企业一夜间形象陡落?(逆向假设分析)对于食品企业而言,消费者的生命就是企业的生命。只有真正为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把好每一道关,企业方能长盛不衰。(扣合)。

试想,如果企业都像济源双汇一样只知牟利而不顾消费者的生命,政府执法部门都只知应付而不严格把关,不但政府的公信力会丧失殆尽,而且企业也必将被消费者抛弃,国家经济也必将因此而垮台。(同向假设分析)。

五比较法。

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方法,分对比与类比两种。

(1)类比法。

所谓类比,就是借助某个或某几个类似的故事、实例或写作者安排的情境,进行由此及彼的推理。运用某个材料的引申义,通过类比,来论证文牵的观点,这种方法简称类比法,也叫引申论证法。用作类比引申的材料,一般是寓言、童话、典故、神话故事,还有自然现象和社会幽默小品。类比论证的好处,在于这些材料的本身的生动有趣及其哲理性,会使文章的观点鲜明深刻,而且生动引人。

在运用娄比论证时,要注意如下两点:

类比分析法,尤其是由物及人的类比方法,常用在作文的开头,既可点明主题,又能增添文采。

如:

美丽,宽广的大地因尊重每一棵小草、每一株大树而充满生机。一个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只有尊重每一位消费者的生命,才能发展壮大。(类比)。

(2)对比法所谓对比,就是把正反两方面的论点和论据加以剖析对照,达到否定错误观点,树立正确论点的目的。用正面的或正确的观点同反面的材料或观点进行对比,作者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能得到直露显豁的表现,具有很强的论证力量。

对比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横比”,一种是“纵比”。

“横比”是把同一时期的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进行比较。

“纵比”是把同一事物在不同时间的不同情况作比较。

如:当我们整天为食品安全战战兢兢的时候,终于看到了国家对这件事的高度重视,看到国内一些有良知有远见的大企业,始终在坚守着‚质量就是生命‛的信条。(观点)完达山靠其过硬的质量从未检测出不合格产品,并成功收购了三鹿集团;(例1)西安银桥乳业30年一直秉承‚以质量求发展,靠诚信铸品牌‛的经营理念,牢记‚产品就是人民,质量就是生命‛的信念。(例2)还有一步步成长为中国乳品十强企业之一的伊利集团、蒙牛集团……(例3)一个个令国人骄傲的品牌依然在坚守着自己的企业良心,呵护着消费者的生命,难道它们不值得其他企业效仿吗?(分析扣合)。

六比喻法。

比喻法是用打比方来论证论点的方法。在议论文中,设喻可以使论点更易懂、更风趣、更生动、更容易获得读者的认同。喻证法能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浅显、化枯燥为生动。(1)单个设喻。

例如:《机遇》一文这样写:“有些成功的得来,往往看似一蹴而就,带有一定的‘机遇’,实际上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宛如一粒种子,深深埋在土壤之中,不断地吸收养料水分,苦熬过严寒和干旱,日益具备了破土而出的条件,而这时,‘机遇’便宛如适时的春雨,使种子得以顺利地发芽、开花。我认为成功与机遇的关系就是如此。”

(2)连续设喻。

例如:毛泽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在论证精兵简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时,就连续设喻:缩小过去的庞大的战争机器,就像‚气候变化了,衣服必须随着变化‛;我们要变成孙行者,‚化为一个小虫钻进铁扇公主的心脏里去把她(指日本侵略者)战败‛;‚我们八路军新四军是孙行者和小老虎,是很有办法对付这个日本妖精或日本驴子的‛。

这一连串比喻针对一些同志对实行“精兵简政”政策的意义认识不足,一连用随季换衣,孙悟空对付铁扇公主,“黔之驴”等三件事作比喻,深入浅出地加以阐明。如果只用一个比喻,就不能收到这样的效果。

又如:这便是文学工作者一生的语言工作内容,这工作是继续不断的,如同一个忠实勤劳的农夫对土地的加工,种植于人生有益的禾苗,锄刈那妨碍禾苗生长的莠草。那个农夫细心到这个地步,他经常在他的田地里视察,拔去苗陇里的每一棵莠草,把禾苗扶植得整齐茂密起来。

此例先总的把文字工作者的继续不断的语言工作比作农夫对土地的加工,然后连着用种禾苗、锄莠草来比喻语言工作的具体内容,最后又连用农夫视察田地、拔每一棵莠草、扶植禾苗来比喻语言工作者的细心。这一连串的比喻构成一个整体,生动形象,很好地为论证观点服务。

七反证法。

设的错误和间接归纳出反面假设的荒谬性。

(1)直接反证,如论证“时间的重要性”,就先从不重视时间入手:论证它的危害和错误,由此间接证明了时间的重要性。又如,论“摸着石头过河”的必要性,先从反面论证不遵循科学规律,不调查研究盲目乱闯的弊端,再来论述“摸着石头过河”的必要性,使正面立论的基础更加坚实。

例1:“如果反对实事求是,反对从实际出发,反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那还说得上什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呢?那会把我们引导到什么地方呢?很明显,那只能把我们引导到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只能引导工作的损失和革命的失败。”

这段文字中“如果”之后用的便是反证法:不是从正面讲实事求是会怎样,而是从反而许不实事求是会怎样,来证明实事求是的意义。

(2)间接反证,是一种归谬法,“归谬”,就是导致谬误。这种方法是先假定对方的论点是对的,然后用它作为前提,导出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的论点是错误的。这种方法仅用于反驳错误观点。

例2:赫尔岑是俄国著名的文学批评家。他有一次参加一个晚会,晚会上演奏的轻佻音乐使他非常厌烦,他不得不用手捂住耳朵。

小结:以上所概括的这几种论证方法,仅仅使用其中的一种,有时论述也会过于单薄。为强化说服力,在一篇文章中要根据文章的论点,按照自己掌握和挑选的论据,灵活运用,合理兼顾,一般应综合运用二三种。不过,使用多种论证方法一定要注意突出其中的一种,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佳作赏析】。

坚守个性。

‚知其不可而为之‛,这是孔子的个性,这个性,无奈却执著;‚举世皆浊我独清,世人皆醉我独醒‛,这是屈子的个性,这个性,孤独却坚定;‚竹杖芒鞋轻胜马,一蓑烟雨任平生‛,这是苏子的个性,这个性,自信而昂扬。

回首历史,猛然发现,屹立于高山之巅的恰恰是那些在浊流中却依然坚守节操与志向的人。这节操与志向,便成为先贤们熠熠闪光的个性。正因他们坚守个性,才能傲视群芳,彪炳史册。

[运用归纳法,由上文举例通过分析搭桥,引出观点。]。

人们不禁要问,当今社会,人们时时呼吁个性,前卫者时刻标榜个性,那么个性到底指什么呢?有人把独特的发型叫个性,有人把奇装异服称个性,有人把哗众取宠的媚俗叫个性,有人把特立独行的孤傲叫个性,甚至有人故意说反话、唱反调,语不‚惊人‛死不休,标新立异,美其名曰‚非主流‛。这些真的是个性吗?回首遥望屹立于历史之巅的先贤,哪一个靠的是奇装异服?‚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司马迁,‚少无适俗韵,性本爱丘山‛的陶渊明,‚安能摧眉折腰事权贵,使我不得开心颜‛的李太白,‚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林则徐,‚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的鲁迅……一座座丰碑,让我们看到了个性的真正内涵:那是在污世浊俗中对本真的坚守,是一种精神气质、理想操守,是对人生价值的追求,更是对民族命运的披肝沥胆。

[本段通过正反对比,理清概念,指出“时尚”不等于“个性”,揭示了什么是真正的“个性”。]几千年的中华文明,虽无比辉煌,却也压抑了个性。翻开史册,我们听到的是一声声壮志难酬的呻吟,是‚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呼喊。如今,闭关锁国已成历史,创新与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张扬个性是时代的最强音。时代要创新,社会要发展,个性要解放。解放个性才会激起人的创造才能,才会更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因此张扬个性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本段先从历史入手,进行反面论证,说明为什么要张扬个性。然后再从现实角度正面分析,指出时代发展需要张扬个性。]时代需要个性,个人更需要有个性。有个性,才能坚守本真,才能在发展的大潮中不盲从,不迷失自己,不妄自菲薄。在好莱坞这个充满名利欲望的圈子里有这样一位导演:在好莱坞工作近30年,却从未因商业目的拍摄过一部‚大片‛;在斯皮尔伯格、卢卡斯等人靠电脑特技猛抓观众眼球时,他却始终以自己独特的视角,冷静地剖析着社会和人类的种种顽症;他冲击奥斯卡20年,皆以失败告终。这个人就是美国现实主义电影导演马丁〃斯科西斯。在好莱坞只崇尚商业结果的环境下,他始终坚持自己的意愿,坚守艺术的个性,被公认为美国战后最具影响力的电影导演之一,成为世界级电影大师。试想,在好莱坞商业巨制风靡全球之际,如果斯科西斯一味跟风,只求效益,只讲包装,那么电影界只会又多了一个想象天才,在喧嚣的英雄救世背后又怎会有理性的冷静?我们又怎能通过电影看到对人类顽疾的深刻反思?因此,真正的个性不是追风,更不是盲从,而是对内心精神世界的坚守。有时执著坚守,不随波逐流,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本段主要通过举例论证、反面假设论证分析坚守个性的意义。]个性的张扬能推动社会进步,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性追求都是好的。哗众取宠的媚俗,或是故意的背叛与标新立异,不但不会获得社会的认可,而且会很快走向生命的尽头。个性的解放不能是无限制的自由,它要以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正义的宣扬为衡量标准。

[本段辩证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个性都是好的,评判标准是“是否符合社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正义的宣扬”。]在人人张扬个性又容易迷失自我的时代,如果每个人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本真,不随波逐流,那么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因个性而精彩。

跟踪训练一。

阅读下列语段,思考该段主要运用了哪种论证方法?

语段1:

别人说他一辈子都要跛脚,他自信,他从小就对家人和自己说:我一定要站起来,我还要穿皮鞋,最终他还是做到了。他也靠着自己那惊人的自信使他这艘汪洋中的小船在大风、大浪等灾害下依然不翻。我们感叹他们很厉害,厉害什么?厉害的就是比我们常人多的那份自信,他们相信自己。(举例论证)。

语段2:

们都是我们前进途中的绊脚石,我们只有发扬顽强拼搏的毅力才能征服它,才能摘取成功的果实。因为有了毅力,就有了与困难作斗争的勇气;有了毅力也就有了恒心。狄更斯说得好:‚顽强的毅力可以征服世界上任何一座高峰。‛(因果论证)。

语段3:

高适的‚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与王勃的‚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都用优美的语言送走了友人,达到了友情的沟通。李白《蜀道难》一文中劝说友人归来的语言精辟,达到了友情的沟通。从李白的‚上有六龙回日之高标,下有冲波逆折之回川‛可知‚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友人便从言语中感受到友人的关怀,沟通也便到了心坎。沟通并不像白居易说的‚此时无声胜有声‛,它需要语言为它传达彼此的关切。友情的沟通,需要语言的钥匙。(引用论证)。

语段4:

异国,饱经磨难,终成雄才大略才实现的。世界著名文豪小仲马,之所以能写出震动世界的名作《茶花女》,是因为他从父亲大仲马的身上继承的不是万贯家财,而是敏锐的观察力和细致入微的描写人物的能力才获得成功马的。事实告诉我们:以本事处世,则事业可成,功名可就。相反,身继巨富,而无本领者,则只能是事业无成,乃至国破家亡。秦二世胡亥继承了秦始皇留下的‚践华为城,因河为池,金城万里‛的万世之业,可谓遗产之巨了,然而仅仅三年,便落得个‚身死人手而七庙隳‛的为天下人耻笑的下场。究其原因就是胡亥自己没有经天纬地的治世之才。历史上的后主刘禅及李煜不都是鲜明的例子吗?(因果论证)。

语段5:

首先你要有一包上好的咖啡粉,或者自己买来咖啡豆亲自磨制,只有保证它的质量,你的工。

作才能不至于建立在枉费时间的基础上。就像我们做人,不论你包装得多花哨,多么迷人,你本人,你骨子里首先得称得上精品;否则,一切外在的东西都是枉费。坚持自我的价值。每个人都有优点,肯定它,发挥它,不要因为别人的言论而犹豫,‚我是这样吗?‛坚持自己是一包上乘的咖啡粉,将注定你以后被人认可的确数。如果你坚持做到这一点,恭喜!(比喻论证)。

语段6:

济,命途多舛‛。然而直面挫折,他却能达人知命,笑看人生。试想,如果没有王勃开朗阔达的胸襟,哪能有他吟放出‚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的千古绝唱?(假设论证)。

语段7:风,从水中掠过,留下粼粼波纹;阳光,从云中穿过,留下丝丝温暖;岁月,从树林中走过,留下圈圈年轮……那么朋友,我们从时代的大舞台上走过,又该留下点什么呢?我们应当留下青春的骄傲,寻梦的足迹;我们应当留下真我的风采与个性的张扬;我们应当留下无悔的演绎和星光的灿烂!(类比论证)。

生物学家巴斯德指出:‚在观察的领域里,机遇只偏爱有准备的头脑。‛试想,如果弗莱明不是一个细菌学专家,或者对葡萄糖没有历经数十年的研究,或者粗心大意,把发霉的培养液随手倒掉,那他还能成为青霉素的发明者吗?(假设论证)。

跟踪训练二请以“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为文段观点,并作为文段的开头,运用多种论证方法,写成一段话。

语段。

1、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例证法)。

语段。

2、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引证法)。

语段。

3、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对比法)。

语段。

4、磨难,能带领人冲破黑暗,绽放光彩。(假设法)。

跟踪训练三。

本次作文:阅读下列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人们对羡慕的感觉都是相似的,但对羡慕的认识是各不相同的。有人说,羡慕是摆脱慵懒的仙丹;有人说羡慕是滋生嫉妒的温床;还有人说羡慕别人得到的,不如珍惜自己拥有的。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

[佳作赏析]。

我看羡慕。

人们追求美好远离困厄,人们向往光明摒弃黑暗。正是人们对善与恶、美与丑最基本的认知判断,促成了人类不断地追求与进步。而这种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就是羡慕。羡慕使人们看到了奋斗的目标,激励人们为理想而奋斗;但过分地羡慕会使人忽视既得的幸福,甚至由羡慕演化成嫉妒,于人于己都只有害处。

末农民起义的燎原之火。孙中山羡慕西方社会人们充分的自由、平等,打响了革命推翻封建的第一炮。当今的中国人赞赏飞机在宇宙中的翱翔,中国的‚神七‛载人飞船才能在2008年升空。羡慕凭借着我们对美好的认知,让我们为追求而热血沸腾,经过我们不断的努力,最终实现梦想。

追梦的力量让我们闯过一道道艰难险阻,冲破重重束缚,不断冲击新的高度,实现新的理想。羡慕正是这一切力量的起源。如果我们永远只看到自己的那碗水,不去承认海洋的广袤与博大,我们就终只会有这一碗水。如果我们吃不到葡萄就说它是酸的,我们就永远吃不到萄葡。没有羡慕,没有赞赏,我们就不会进步,裹足不前,甚至倒退。这也是我们有五千年悠久文化历史的中国在清末竟会如此地不堪一击的原因。

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它适宜的度,过犹不及,羡慕也如此。当羡慕使我们只看到别的东西而无视自己的拥有,我们就永远享受不了生活本应有的快乐。当羡慕不断攀升成为嫉妒,使我们迫切想得到一时间还不能属于自己的东西,美好的愿望变成不择手段,造成害人害己的悲惨结局。当我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得陇望蜀,总有无穷尽的欲望时,生活在你身边褪色了。一切的美好愿望终只成了造就劳累积压不快的指引。如此的羡慕,又有何意义。

羡慕的作用和道理与生活中的道理一样。利与弊总是相互依存的,又发挥着截然相反的作用,维持着生活的平衡。我们要做的,如同对美好的追求一样,追求对羡慕这种力量最完美的驾驭。

【简评】本文是一篇典范的议论文。“羡慕使人们看到了奋斗的目标,激励人们为理想而奋斗;但过分地羡慕会使人忽视既得的幸福,甚至由羡慕演化成嫉妒,于人于己都只有害处。”文章在第一段就提出中心论点,立论准确、深刻。然后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对比说理,孙中山、中国的“神七”载人飞船等事例的运用,叙议交融,简洁有力。“如果我们吃不到葡萄就说它是酸的,我们就永远吃不到萄葡。没有羡慕,没有赞赏,我们就不会进步,裹足不前,甚至倒退。”用假设性的语言,把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讲出来,令人信服。

议论文的论证方法除以上重点分析的几种外,还有意义分析法、比喻论证法、披文示意法等。只要熟练掌握几种方法,做到运用自如并能举一反三,一定能写出有理有据的好文章。

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政府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电子”一词。另外,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文件,虽无法律效力,却也在为数字化交易的实际应用提供着规范和标准。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用“数字”一词呢?这倒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二、“电子”观念渗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三、“电子”观念上的“共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近几年有关电子证据研究的文章来看,对电子证据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未必是一件好事情)。电子证据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正如我们提到刑事诉讼时,往往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观念上的共识是交流与探讨的基础,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不考虑象牙塔外的情势的。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并不必然导致用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世界广泛接受的“火山”一词,并没有影响有关专家对其本质的探求。因此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没有错,糟糕的是仅凭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新观念有时确实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通常情况下观念并不背弃多数人的认识。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可以在观念的共识下,寻本探源。

从目前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研究成果看,尽管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尽相同,但电子证据一词已被广泛接受则是不争的事实;观念是非常奇怪的东西,它竟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皆因为其从众的特性使然。人们宁愿观念下的意义发生变迁,也不原舍弃名义上的东西;这样的观念说它坚强也好,说它顽固也罢,都不影响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探求。

论证方法

论证方法是指运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是论点和论据之间逻辑关系的纽带,中考要求掌握的有以下四种:

1、道理论证:是引用具有权威性的言论证明论点的方法。所以这种方法使用得当,有很强的论证力量。分析引证法的作用,应先弄清引用了谁的言论,是为了证明什么,再把握引证法的特殊作用--具有权威性,论证有力。

2、比喻论证:就是通过形象的比喻来证明论点的方法。这种方法可深入浅出地把道理讲得通俗形象,容易被人接受。

3、举例论证:是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的方法。因为”事实胜于雄辩“,所以举出确凿典型的事实来证明论点,能增强文章的说服力。

4、对比论证:是用正反两方面的事实和道理进行鲜明对比,从而证明论点的方法。分析对比论证方法作用,两个方面xx比较,使其对与错更加分明,正确的观点更容易被读者接受。

答题思路:(1)道理论据,增加论据的权威性。(2)事实论据,从哪个角度来证明论点。(3)比喻论证,或生动形象证明了……,或深入浅出证明了……(要根据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关系来确定)。(4)对比论证,两个方面比较,使其对与错更加分明,正确的观点更容易被读者接受。

论证方法

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是通过引用名人名言、古诗文名句、反映科学规律的俗语谚语警句等来证明自己观点正确可信的一种论证方法。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喻证法是用设喻来论证论点的方法。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在议论文中,设喻可以使论点更易懂、更风趣、更容易获得读者的认同。喻证法能化抽象为具体、化艰深为浅显、化枯燥为生动。

比较法也是一种常见的论证方法,分对比与类比两种。

1、类比法。

所谓类比,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子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借助某个或某几个类似的故事、实例或写作者安排的情境,进行由此及彼的推理。

2、对比法。

所谓对比,就是把正反两方面的论点和论据加以剖析对照,达到否定错误观点,树立正确论点的目的。

论证方法

顾名思义,反证不是从正面直接来证明论点,而是从反面间接地证明论点。这是运用演绎推理形式进行论证的一种方法。先看下面一例:

假如当初诸葛亮不留人情,而是派其他可靠的将领去拦守华容道,那么,可能曹操会被擒拿;又假如从那次吸取教训,这一次秉公办事,不管马谡怎样拍胸脯,下保证,不合适就不用,那么就有可能避免失街亭的悲剧。而事实恰恰相反,诸葛亮并未从第一次失策中吸取经验教训,而是在重蹈覆辙后,才“深恨自己之不明”,流涕斩了马谡。

这段文字中“如果”之后用的便是反证法:不是从正面讲,而是从反而讲。“如果”是分析文章的好形式。袁隆平的事迹也许经常会写入你的作文中。一般的同学都只是正面来写,往往写他是个科学家,他的名字叫袁隆平,获得了什么奖。这样写不形象,不深入,不细致。学一学“如果”吧:

如果袁隆平仅仅是为了个人的生活美好,他不会穿着水鞋,戴着草帽,农民着,科学着;如果他仅仅是为了钱而生存,他就不会拿着500万的科技大奖还生活得那么朴素而又纯净;如果他也像普通人一样不善于思考,杂交水稻也不会靠近他。

反证法,论证更有力量。例如:

如果梭罗没有挣脱嘈杂城市的束缚,瓦尔登湖的涟漪也不会在他的心中荡漾;如果梭罗没有漫步湖畔清爽的阳光里,那么恬静的清明也不会属于他;如果梭罗倾向于那些为金钱而束缚的人们,他也不会拥有属于他的那些冷雨。

如果梭罗没有走进大自然他就不会有清新自然的文字;如果梭罗沉醉于纸醉金迷的城市生活,就不会感受到置身田园的欣慰;如果梭罗没有在烈日当空晒下辛勤地劳作,猛烈的暴风雨将不会是最好的伴侣,使他充实,他的耳朵就听不到美好的音乐。

如果贝利没有在生活中时时刻刻保持着清醒,他不会成为备受世人注目的球王;如果没有在球场上时刻保持着清醒,他也不会多次捧起“大力神”杯;如果在人们的赞美声中贝利不是每分钟都时刻保持着清醒,那么他的后代就会真的忘记了如何在困难中奋起,在贫困中胜利。

行政证据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一直放在诉讼程序中讨论,下面给大家提供了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多年来已暴露出诸多问题,与时俱进的修改迫在眉睫。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明确了口头起诉,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了案件异地管辖,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此次修改体现了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也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缺陷;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别争议事实真伪的工具。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这些证据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改善建议,以保障公民权利。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比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诉讼证据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第二,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复查性。第三,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体系。

1、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性事实。其中,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目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风险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等等,尚没有统一的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实体法、程序法,充分收集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为说服责任,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承担的是推进责任,即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有争议。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说服性的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只要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情况下,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问题,它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即客观事实。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采取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是一种力求完美的证明标准,但是这种力求完美主义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审判中并不能实现。笔者认为,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是不同的,法官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考量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

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内容体系以及多年的实践发展来看,该制度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及精神底蕴,主要体现在对严格程序主义的追求和对司法中立性的恪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述规定反映了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确立了“先取证、后裁决”的严格审查原则。另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貌似偏颇,但鉴于原被告的地位不同、举证能力不同,该举证规则其实完全符合司法中立性要求,各方当事人均能公平地实现诉讼交锋。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1.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一般说来,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等规则组成。科学规范的行政证据规则体系既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滥权擅断,同时有利于确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真实。从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政治、经济有序、正常的发展。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体系远未形成。

3.合法性审查原则体现得不够明显。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职权主义色彩比民事诉讼更加浓厚,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而是对被诉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但是现有证据制度体现出特点是以当事人举证、质证为中心,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背离。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各有不同,从而导致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和诉讼程序方面存有争议。

1.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1)关于不作为案件,如何判断原告已经尽到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不明确。目前对于被告受理申请登记不完备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而且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很难认定和适用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已提出申请。

(2)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事项是否属被告法定职责范围由谁举证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有优势,应由被告负责。有的法院认为属起诉条件问题,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2.原告的举证期限规定不科学。

原告提供证据时间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交换日不科学。如:关于起诉条件的证据;关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证据;关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损害事实的证据的提供时间;关于程序性事实;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提供证据的期限等都应当区分情况设定期限。

3.被告逾期举证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规定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同时规定了正当事由的延期提供。但是,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提出管辖异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可否超过10日举证期限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0日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在10日后又提交了,且该证据对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非常关键,一律不予采纳是否科学,对此,法院应如何采信,原来在实践中意见不统一。自从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这一重大改动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告逾期举证是否采纳的困境。同时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时,证据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法治文明的试金石,也是人类理性文明的标志,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从现实实践中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缺失出现了诸多的弊端,我们应结合时代发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一)加快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

关于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笔者认为,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是鉴于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

(二)创设科学、严密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笔者主张吸收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基础上,设立有关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行政诉讼查证程序规则、行政诉讼适用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及行政诉讼审查程度规则。

(三)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

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四)明确不同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证明标准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这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但是根据行政诉讼独有的特点,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从而约束行政行为,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目的。对于行政居间裁决案件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者可能涉及本案处理的财产,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如扣留、扣押、查封等等,这种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有利于防止证据灭失,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由于案件情况紧急,最终处理结果难以确定,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达到基本证明标准,只要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比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大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为,如考试成绩评定、能力判断、环评等,行政机关更专业更有发言权,法院主要审查其在作出时是否公平、公开,可以采用更低一些的证明标准。

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旨在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谐状态。行政诉讼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始终,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又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只有得到有效高效实施,才能真正做到行政诉讼是阳光下的诉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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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在西方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发现,是指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出示拟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

刑事证据展示,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突出庭审重点,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掌握对方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诉讼公正。

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向现代的控辩式方式转换是司法进步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没有实现,形成控辩双方的不对等性,侦查起诉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广泛收集证据,并以国家为其强大后盾,而辩护方则显得势单力薄,这就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动摇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赖以存在的公平基础,妨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庭审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尽可能少地让对方知道自已的'证据及重要证据,而在法庭上却突抛秘密“武器”奇袭对方,导致庭审的无序和混乱,从而影响庭审效益,造成不必要的休庭和重复开庭。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影响了诉讼公正,因此实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证据展示是与控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一种程序,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证据展示现处于摸索阶段,因为要实现证据展示制度,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模式参考,而证据展示的实现,不是司法机关哪一家就可以确定的,需要检、法、律师三家经过协商,共同完成。作为一项与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良好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应对证据展示的程序予以完善并依法予以确定,使操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对违反规定的做到违法必究,使之保持良性健康运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证据展示的时间。

证据展示的时间十分关键和重要,什么时间进行证据展示十分讲究,证据在什么时间进行展示效果最好呢?总的说来,证据展示时间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时间过早,律师有些情况未调查,不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过晚则造成时间仓促,证据得不到充分展示。因此应在开庭审理前2-3天进行证据展示比较适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时间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人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说开庭的三日前,公诉人、辩护人都已明确开庭时间,且距开庭时间已近,案件接手已经历了一段时间,该调取的材料都应调取完毕,这时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可防止双方在庭审中使用“秘密武器”搞突然袭击,造成不良效果。

二、证据展示的地点。

证据展示的地点,根据现状,选择在检察机关比较可行。公诉人的工作环境相对固定,而律师由于工作关系,会东奔西跑,行迹不易固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人多混杂,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工作。而检察院则有比较宽松的环境,实践中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大都设有“律师会见室”,可以将“律师会见室”同时用作“证据展示室”。此外,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也都存放于检察院,因此证据展示的地点应选择在检察机关。

三、证据展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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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首先,我国始终且长期处在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因此政府单位应通过立法激励各个企业单位技术创新,同时推进与支持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其次,政府应扩充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的资本投入,在采购、管理等层面推动电子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激励企业优先考虑自主研发的电子通信产品。发展进程中企业间的积极合作尤为重要,这对推动电子通信产业的壮大发展起到了激励引导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出面对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给予强大支持,同时有目标、有计划的`协调企业的同步开发及协作,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2培养技术创新人员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

首先,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一支优秀的技术人才队伍,创新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个方面:(1)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技术人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能获得相应的奖励,让他们既能实现自身价值,促进自身成长,又能为国家、为社会尽一份力,激发他们创新的潜能;(2)从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做起,为电子通信产业建设相关产业研究基地,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其次,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以集群的方式发展我国的电子通信产业,可以充分利用我现有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达成共享。并且可以通过集群企业的发展,逐步培养和积累经验,从而提升到大型跨国公司的层次。

3.3组建创新研发体系研发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电子通信产业依然应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导致我国科研水平有限。因此,我国电子通信产业应从国外发达区域汲取有关经验,创新当前工作模式,提升电子通信产业研发效率和水平。此外,相关企业单位还应加强高新科技人才教育培训,积极研究开发自主品牌,这样才能占取竞争主动权,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实践工作中,应通过细致合理的岗位分工,明确当前市场需求,创立属于自己的独特品牌,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整体竞争力发展。

结束语。

总之,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以及现代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只有针对现实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实现综合效益目标,使电子通信行业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甄子杰.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16):333.

[2]白华宇,刘静.电子通信技术创新分析[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19):54.

论文可行性论证范文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遭到很大破坏,尤其是一些引入重污染、高消耗的化工企业的地方,雾霾笼罩,其生态已十分恶化,当地的居民也因此而饱受环境恶化之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些规定都过于抽象,没有具体化为特定的环境权益,当事人也因此而缺少主张环境权益的请求权依据,不能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利益。而且环境污染不同于一般的侵权,它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并最终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所以对于环境保护,应该是“预防为主”。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损害后果出现以后再予以制止,但其造成的结果已经是不可逆转,要恢复原状须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要将环境利益予以法定化,待危害结果到来之前,权益主体能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此外,我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虽然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处罚,但从公权力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主动发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受到监管,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总是屡禁不止。其实与其从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入手,倒不如转化为私权的主动行使,即将环境权益转为环境人格权并实现法定化。耶林认为,“法的本质是实际的执行相对于公法和刑法的实行被托付给国家权力机关,并以义务的形式得以保障,私法的实行以权利的形式完全听凭于私人个体的自由倡议和自我行动。”环境牵涉到每一个个体的身心健康,事关每一个法律主体的法益,因此,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便使之内化为每一个主体道德上的义务,在一定范围内,让法律主体充当法律的守护者与执行者。

二、环境人格权的概述。

郭道晖先生认为,“法定权利实际上是对权利的界定,即规定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法定权利中往往隐含有某些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的界定,权利法定化,也会约束国家自身,从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国家通过超实在的法,通过自然法,通过自然法的原则,而受自己的实在法的约束,在此基础上实在法本身的效力才能够得到确立。”也就是说,权利经过法定化之后,其界限得以明确,甚至是国家自身也不可以越线。因此,即使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法定化的权利也可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与维护。可以说,权利的法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责任之一,应该通过法定化来实现具体的权利,尤其是社会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的权利的法定化。对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我国来说,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非常必要。

目前,关于环境人格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界一般接受吕忠梅教授的定义,“环境人格权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环境人格权制度是借鉴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框架、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内容建立的。”此外,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人格权与传统民法所规定的身心健康权是不同的,“环境人格权来自于人对整个环境资源要素的本能需要,来自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参与自然界的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身心健康权的利益基础是人的自然属性或生物属性,它是将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来定位的,而传统的身心健康权是以人的生理属性或人与自然的相互分离来定位的。”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据法律所固有的,以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美学价值为基础的人格权。

从通说来看,环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所固有的权利,目前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人们也开始注重环境法益,而且环境是每一个个体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一样都与人本身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人格环境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有了环境人格权,人的主体性权利才是完整的。这里,环境人格权利益意味着环境人格权内化为主体自身的一种权益,法律主体便可自觉主动地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从而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社会公共环境。但环境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性权利,它的客体是环境人格利益,其目的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此外,环境人格权还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它除了具有物质性、精神属性的特征外,还具有公益性,原因在于环境权益与一般法益不同,环境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一旦损害了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也被破坏。同样,当环境的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个人利益也遭到损害,也就是说,环境人格权除了维护个体私益,还兼具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三、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法理论证。

(一)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视角。

环境人格表征着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格权的一种,这里的人格权是广义的,包含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它是人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环境人格权的理论制度既包含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也包含特别人格权中的内容,“在民法中人格是与人格权分离的,正是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人格的法定化,所以该利益得到民法的救济与保障。同样,环境保护人格权也应该实现法定化,这样才有法律基础支持。当人们认识到民法可以对生命、健康、自由这些权利进行救济时,实际上首先认识到了人格权可以成为一项与人格相分离的民事权利。只有在成为一项民事权利以后,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才能成为侵权法保障的对象,民法才能真正地为它提供救济。”对此,耶林也认为,要求权利是人格自身的一部分,权利源于人格。并且认为,“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自己的义务。”基于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的共性,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与“环境人格权”相分离,使环境人格利益得以法定化,以使其成为一项拥有法律约束力的利益。

然而环境人格权又与人格权不同,因为民法上的人格权是以私益为内容的,而环境人格权兼具私益与公益,其受害主体是特定的,而受益主体是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一个人,是不特定的,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任何人都不能否认优美舒适的环境对个人及其后代的重要性。如今我国的环境污染严重,而我国的国民对环境质量也有了越来越多的要求,这就不能不引起法律的重视与保护。环境人格只有法定化为环境人格权,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对利益主体而言,环境人格法定化可以使之具有一个请求权依据,从而维护自身的环境人格利益,排除他人对公共环境人格利益的妨害,对此有人认为,环境问题就是环保部的事情,交由其保护岂不名正言顺?首先,从人的本性来看,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公益性,所以人人都会不自觉地互相推诿,无法像对待自己的权益的`一样对待公共利益。其次,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是存在诸多漏洞的,这里主要是指立法者“有意识的漏洞”,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该法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字眼太过模糊,是立法者利益权衡故意留下的漏洞,如此,环保部不能全面地保护环境人格权。

(二)环境人格权的救济权视角。

从理论层面上讲,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权利具体化的过程,也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途径。从权利的内容到权利的限度,从权利的实现程序到权利的灭失,从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到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将环境人格权进行法定化,能够建立起权利保护的制度屏障,从而切实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环境人格权的法定化是对权利的利益化进行明确化,将应然与实然的权利连接在一起,将抽象模糊的权利转化成为具体确定的权利,将自发性的权利转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使得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身份得以明确,简明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法律关系参与者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维护了法律的安定性。拉德布鲁赫对法的安定性的要求是:“在任何一个法的争论中,总要有一个是最终的结论,哪怕这一结论是不切实际的。”而在现行的救济法律体系中,多是以危害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救济标准,如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笔者认为,环境人格权的侵害也应该是法律的救济标准,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最终也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所以环境人格权应予以法定化并作为法律救济的权利标准。

同时,环境人格实现法定化意味着主体的环境人格受到民法的保障和救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我国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并不囊括环境保护的利益。对此有人认为,可以将环境保护人格权纳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中,但是污染环境与侵害生命健康不同,后者是以危害后果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对于污染环境而言,如果到了有严重的损害后果才加以救济,未免太迟了。而且环境污染是个逐步恶化、日积月累的过程,事前可以采取预防措施,甚至在污染未达到严重后果时便可予以停止侵害。此外,我们的环境人格利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主体存在不对等结构。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难道个人抑或群体的环境受到了侵害就无法救济了吗?在现实中,深受被严重污染的环境之害的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抑或意识到了但却申诉无门,而有公益心的一些组织有能力却又没有诉讼资格。笔者认为,应将环境保护人格权同生命健康权的位置对等,让每一个人像主张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一样主张自己的环境人格利益。

四、结论。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加之人们的不重视,致使环境污染严重,雾霾横行。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采取救济措施,但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来看,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救济存在立法缺陷,对于执行主体规定得过于模糊,从效果来看仅具有宣示性作用。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违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监督管理,但我国的污染行为数不胜数,环境保护主观部门不可能一一予以查处,所以环境污染行为屡禁不止,空气质量也是每况愈下。而环境是每个个体生存都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基于环境的法益对每个人来说具有自然属性,也是每个权利主体与生俱来的应有权利。但环境所伴随的法益具有公益性,正是因为其仅具有公益性,人们基于一种惰性,便对公共事物不闻不问,互相推诿,造成“无人问津”的局面。因此,需要将环境权益纳入公民自身的环境人格权,实现法定化,将环境人格利益的应有权利转为法定权利。

环境人格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民法上的人格权一样具有物质性、精神性,但其也具有公益性。因为环境人格权包含着私益,如果私益得到维护,公益也能得到保障,反过来也是如此。此外,环境人格权的救济也不同于一般人格权,民法上的权利救济多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环境人格权若是以造成损害后果为依据,其所产生的结果将是不可逆转的,而且治理环境的代价也非常巨大。所以笔者主张,将环境人格权予以法定化,环境人格权法定化的论证经法定化为权利为主张环境人格利益的主体享受法律的保障提供了可能,从而也才能够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环境人格权法定化一方面可以保障个体权利,更好地保护主体的环境人格权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国家本身,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与监督,更全面地保护环境。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这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由作为原告的原起诉人提交,也可以由被告方提交,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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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我国开展数据挖掘技术的研究在1993年,中科院合肥分院成为首个被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进行数据挖掘技术研究,从此以后,我国掀开了研究数据挖掘研究的序幕,主要研究机构与人员主要是相关专业的大学教授以及一些数据处理研究机构。近年来,我国对数据挖掘的研究工作高度重视,通过中国自然科学基金等对其进行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创立“九五”计划以及“863”计划对其提供政策支持。

数据挖掘的研究引起了我国相关专业的人才的广泛关注,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研究数据挖掘知识技术的理论与实际应用的热潮,其中包括高等学府与科研机构。例如:对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算法计算与改造研究是复旦大学与华中理工大学等高校的研究方向,非结构化数据知识的网页数据挖掘技术是南京大学的主要研究方向,而科研机构如北京系统工程研究院来说,其主要研究方向是数据挖掘技术在模糊信息中的实际应用。

2.2应用现状分析。

在我国,能够真正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并取得成就的公司包括是广州华工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菲奈特-融通企业,其中广州华工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多功能数据挖掘设备的研发,而菲奈特-融通企业依赖于数据挖掘软件的发展进行其商业智能套件的研发。

2.3研究成果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植与资金支持,我国数据挖掘技术研究取得了重要性的成果,在亚太数据挖掘的国际会议中,由南京大学周志华带队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小组表现突出,同时参与数据挖掘编程大赛并夺得桂冠;同样在了亚太数据挖掘国际会议上,中国香港大学的电子商业科技研究院的黄哲学教授的论文获得亚太数据挖掘国际会议论文大奖。

2.4国内外对比。

国内外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的进程具有很大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相关理论的研究上,更在于对数据挖掘技术的实际应用的方面。与国外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进程相比,我国的研究起步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还没有成熟的理论与技术应用成果,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对于数据的初级处理如模糊化处理,技术尚不成熟。

国外关于数据挖掘技术的软件研发发展已经取得瞩目的成就,而国内的软件研发尚不成熟,研究的重心在于高等学府的人才,同时都是属于政府资助项目,可能导致其成果要求较低,从而阻塞了研发的步伐。

3数据挖掘在我国的未来发展。

3.1研究方向展望。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快速发展,数据挖掘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学科,其研究热度正在逐渐升温,研究的'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同时由于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越来越多的数据专业研究者被吸引加入其中。在数据挖掘技术未来的研究过程中,其主要方向应包括以下几点:。

(1)参照于sql语言的标准化的研究成果,对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形式化的描述,即发现数据语言。(2)为实现关于数据额挖掘技术人机交互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满足用户对知识发现过程的可视化进程。(3)研究在计算机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服务器的有效配合的方式实现。

3.2面临的问题。

(1)挖掘方法与人机交互问题。我国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受限制于挖掘方法,不管是知识类型的限制,还是维度上的限制,都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2)性能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数据挖掘技术算法中的问题是解决其性能问题的关键,应对其有效性、可伸缩性等问题进行研究,保证其算法能够满足用户的性能要求。(3)数据类型多样性问题。对于算法复杂的,多维度的数据类型,现有的研究水平很难去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对于多跨度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挖掘水平仍然落后。

4结束语。

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新兴的数据应用工具,能够有效的加强对数据的处理程度,但是由于我国研发起步晚,导致我国的发展水平落后与国外水平。近年来,国家对数据挖掘技术的政策与资金支持,掀起了研究的热潮。我国应重视数据挖掘算法研究以及其实际应用,不断地发展数据挖掘技术的研究。

参考文献。

提要: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本文所论述的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只是庞大的诉讼制度之冰山一角。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亦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用以确认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是从世界可知论的角度出发的,都没有离开“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束缚,因而不能准确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世界是可以认识的,但这是说世界最终是可以被认识的,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可以无所不能的,特别是诉讼活动,本身具有较强的时间性,法官不可能穷尽一切办法无限期地调查取证,以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所以,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据的证明标准,与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不相符合的,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即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这种法律上认定为真实的事实,它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也可能比较接近,也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反。

故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证据应当下这样一个定义: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及人民法院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分类。

1、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的证据,称为本证;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举出的证据,称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派生证据是指传述转抄、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组成一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俗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之查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俗称物证)。

理论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还有其他一些分类,不再赘述。明确上述分类,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有必不可少的作用。比如,在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上,原始证据一般大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大于言词证据,等等。

2、法律上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通常称为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为标准,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七类:

(1)书证。表现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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