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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区别(模板13篇)

时间:2023-11-06 12:07:45 作者:书香墨 协议合同区别(模板13篇)

合同协议在交易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信任和合作的基础。这些合同协议范文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编写的,具有很高的实用性。

合同

1)使用对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经济方面,协议书则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别是科学研究方面。

(2)约束力不同。合同一经(依法)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书除作为补充合同所签订的意见和实际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规文本,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宽严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完善。尤其是“违约责任”,要订得非常严格、准确,以免发生争议纠纷。协议书的不少条款,则可订得原则一些,宽泛一些,允许有一定的机动性。

上述区别,写作时应予注意。应根据事项性质,正确选用合同或者协议书。

(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合同往往不是谈判、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明确。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便于进一步洽谈。这时的协议书,内容尚待完整详尽,主要作用在于“备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可经过洽谈协商,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下来,作为合同补充。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调解赔偿协议书【二】。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住省市路3号院,身份证地址:省县镇村19号。系受害人丈夫。

男汉族年月号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儿子。乙方:女年月号身份证。

20年月日,驾驶豫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路北行至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等六人,其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万,现已支付万,剩余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1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1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10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10万元押金打到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甲方签字生效:乙方签字生效:律师签字生效:律师签字生效:

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事务所(盖章)。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两者的联系。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1、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

2、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

3、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作合同。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件,两者紧密相联,分别签订于毕业生就业过程的不同阶段。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

1、法律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1983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劳动合同则依据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前者属于部门规章,后者属于国家基本法律,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国家劳动基本法律。

5、签订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鉴证后列入就业方案;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鉴证方。

6、时效性不同: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

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同时失效。

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在于: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和单位的工作约定。但可以在备注中就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就业协议书有关服务期、试用期、基本收入、福利、违约金等,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有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术,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

合作开发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阅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而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邮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这里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

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紧密联系的。所以合同中应对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与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技术联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重点体现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经营风险上。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及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作为合作开发合同对待。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合同往往不是谈判、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明确。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便于进一步洽谈。这时的`协议书,内容尚待完整详尽,主要作用在于“备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可经过洽谈协商,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下来,作为合同补充。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书”,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不同民事主体因各种经济活动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债务人常常会以文字凭证的形式来记录双方的债权债务。这其中,借条和欠条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如果仅仅从字面文意上解释,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但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说,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有很大学问的。而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人经常会将借条写成欠条,或把欠条又写成借条,由此产生了很大的诉讼隐患。在这里,我将二者在法律上的细微区别详述于下,或许能减少你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1、借条与欠条的内涵不同。

借条证明的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借条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等。

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欠条的日期。

因此,欠款范围大于借款。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两者的形成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受到《合同法》调整。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欠条”的法律概念较大,不一定是合同关系,可以是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更多的受《民法通则》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3、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不同。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算。超过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如果选择以文字凭证来记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时,鉴于借条和欠条在法律特征上的区别和法律规定的不同,一定要谨慎选择欠条或是借条来作为记载的凭据,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投标报价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重要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条款的定义是否准确或明确,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遗漏等,在承包商的经营过程中,应全面掌握这些风险因素,尽量利用各种可操控的方法来规避这些风险,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一、投标报价的主要风险规避。

投标报价的确定,不管是按定额结算还是清单报价,项目价格均不得低于成本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和规定、投标报价的各种须知和注意事项、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进行研究,以利于后续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计价办法、商务标格式、页面设置、签字盖章要求等细节都须注意,任何一项偏差,都可能导致标书不被接受。

2、在准确把握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报价准确合理的基础上,可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能够早日结帐的项目和预计今后对量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高报,对后期工程和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适当低报,以利于资金周转和结算时多得利。高报和低报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不宜超过,以免引起发包方反感导致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

3、投标组价完成后,还应利用历史资料和成本估算指标进行实际成本测算,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当的利润率,以此作为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的参考。

4、考虑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约束罚则。这也是一项隐形的费用,在估算成本时须考虑进去。是否进入投标报价则视具体情况决定,估计费用不大时可不计入,费用较高时可适当进入报价,还要考虑高估费用可能会使报价失去竞争性。

二、合同主要风险规避。

尽管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防止合同中的条款成为不利条款,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方法。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和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在三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中,现行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仔细核对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内容,对有些不合理的风险可拒绝承担;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各种调整因素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利于结算时有据可循。如还有重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可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栏里单独写上或在增订条款中补充。把可能发生的结算扯皮现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关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承包商垫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资金缺口大,自有资金接济不上,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并有对发包方的约束罚则。否则,因资金紧缺造成企业内、外资金周转困难,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如何应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发包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转嫁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多收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尽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利用这些资料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晓之以理,让发包方了解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让发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担无限的风险,最后使之放弃这些霸王条款,或者公平分担。

4、强化合同监控,各主要部门均要参与意见。实行合同的集中审查、审批和管理,规范并形成为精细、严密、标准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在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合同的经手应由市场部、商务部、法律顾问等各个主要部门人员参与,从各个专业角度完善合同,以达到从合同的订立上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破坏性等基本特点,尤其是投标报价与合同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防范和注意的,企业能不能挣钱,主要也是看这两个方面。规避经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实践中探索前进,逐步建立起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规避风险的成效。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标策略》。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1、根本的区别是:

目前所有健身房的芭蕾形体几乎都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训(基本训练)课照搬到了健身房,并未经过人体锻炼的改造,而基本上只进行了简单的大众化芭蕾训练的改造。美体塑形课同样源自于舞蹈,但是它是专门为健身塑形而创建的一们健身课程,它提取了多个舞种训练对人体的有益部分,剔除其专业性、逆反人体性及程式训练等等,有机糅合,以人体的骨骼、肌肉为出发点,来锻炼人体、改造人体及培养艺术型的气质。

2、训练方法的不同:

由于芭蕾形体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训(基本训练)课照搬到了健身房:一样的擦地、一样的蹲,一样的把上把下,与对待专业学生一样的要求、一样的套路(只是难易之别):开绷直……这些动作是每一个专业学生成为演员的必经之路,但是对于健身目的的锻炼者而言,则没有多大的意义。

3、训练成效不同。

芭蕾基训虽然有一定的塑形作用,但是,毕竟是属于专业学生的专业基本功训练课,而不是健身塑形课,不可回避的含概了很大部分逆反人体的专业所需性的`东西。而且就它的塑形性也基本只对自小练习芭蕾的人才有效。尽管部分成年人坚持数年,也略有效果,但是就这样照搬,对大多数的人来说,根本不实际,也甚至无益。因为专业芭蕾需要的开(身体的软开度)、绷(身体与肌肉等等)、直(身腿手脖等等)对多数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对于大多数非专业青少年来说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但由于芭蕾基训的本身训练,做不到就没有了训练的意义、达不到练习的要求。但是要做到,骨骼已经成型。也因此为什么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而这几个也都是出于对芭蕾的热衷。

美体塑形课由于它的教学特点与训练内容的柔和以及以人体的骨骼、肌肉为主的出发点,用最轻松、最简单的方式与姿势,对练习者进行练习,对其身形进行纠正。而且还可以使练习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练习。直接而又显著的改善脊椎、肌肉、外形。

4、适合人群。

芭蕾形体更适合于身体条件好、热衷与芭蕾的爱好者练习。美体塑形课则适合于大多数人练习.但是,芭蕾形体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对人的气质培养是很不错的。

对于芭蕾形体与美体塑形课这两门同祖同宗的课程,但是其根本面向的人群不同、训练的根本目不同。所以只有大家自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亲历亲为给自己进行选择。

协议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区别

所谓章程,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公司章程的文件。

协议呢:就是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协议的文件。

故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一种,因为公司章程也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也可以理解成股东之间的协议。

修改方式不同。

协议即合同,如协议需要修改,必须要订立合同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则无法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架构的一种设置,修改的方式跟合同是有区别的。如无股东间的特别约定,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就可以修改。

甚至在股份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股份公司在修改章程时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不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股东协议的修改宽松些,这是它们之间最核心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条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

而协议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力,即对签署协议的股东有约束力,对于签署协议之外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

效力等级不同。

一般人理解章程效力高,协议效力低,这是通常意义的理解,但细细深究起来,又区分三种情形:

1、章程签署在先,协议签署在后,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内容与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这是法律允许的。此时可理解为协议效力高于章程效力。

2、协议签署在先,章程签署在后,章程中明确约定,章程与协议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此时章程效力高。

3、章程与协议无法举证谁签署在先,也没有约定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的,此时以章程内容为准,即章程效力优先。

如何设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准据法。在实践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导致在很多个案纠纷中,因章程无相应规定,而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当结合自己的利益和经营管理理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记载以下七项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即指法律规定必须在章程中体现,但给股东提供协商约定的内容。这些规定分散在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具体为:

(一)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程序;。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四)董事任期(不超过三年);。

(五)执行董事的职权;。

(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七)向股东送交财务报告的期限。

三、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

即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行决定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提示,具体为:

(一)公司组织机构。

2.股东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3.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是否为提前15日;。

4.股东会会议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决议通常采取二分之一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决议,二分之一可以规定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也可以规定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前者是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不予考虑;后者是以“全体股东”为基数,未出席者也予考虑,两者差别较大。

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切不可将二者混淆。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规定并不违法,中小股东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该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6.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7.经理的职权;。

8.监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9.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限制条件、时间;。

(三)股权继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在新的公司法环境下,公司章程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设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个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的商业目标,并不断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理论哦!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协议书和合同书有区别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这个是普通逻辑学的基本概念。当两个概念是包含关系时,被包含的概念就是种概念,包含种概念的概念就是属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有些意向书实际上已经很接近协议或合同了。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意向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意向,实际上也是合同。

“概念”的种属关系。

逻辑学术语。概念外延间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种属关系,又称包含于关系、下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在概念a和概念b的关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是种属关系。

这时,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或下位概念。“法官”与“人”,就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

合同

其实没什么大区别,广义的合同包括协议。

之前教科书里说,协议多用于身份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里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如身份协议(抚养协议、离婚协议),身份财产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制)则不在此列。

从本质上说,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

合同与协议这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协议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相互之间为了某个经济问题,或者合作办理某项事情,经过共同协商后,订立的共同遵守和执行的条文。与合同的区别是: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广,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实际上,协议和合同之间的区别不大,而意向书和前两者的区别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协议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投标报价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重要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条款的定义是否准确或明确,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遗漏等,在承包商的经营过程中,应全面掌握这些风险因素,尽量利用各种可操控的方法来规避这些风险,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一、投标报价的主要风险规避。

投标报价的确定,不管是按定额结算还是清单报价,项目价格均不得低于成本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和规定、投标报价的各种须知和注意事项、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进行研究,以利于后续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计价办法、商务标格式、页面设置、签字盖章要求等细节都须注意,任何一项偏差,都可能导致标书不被接受。

2、在准确把握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报价准确合理的基础上,可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能够早日结帐的项目和预计今后对量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高报,对后期工程和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适当低报,以利于资金周转和结算时多得利。高报和低报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不宜超过,以免引起发包方反感导致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

3、投标组价完成后,还应利用历史资料和成本估算指标进行实际成本测算,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当的利润率,以此作为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的参考。

4、考虑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约束罚则。这也是一项隐形的费用,在估算成本时须考虑进去。是否进入投标报价则视具体情况决定,估计费用不大时可不计入,费用较高时可适当进入报价,还要考虑高估费用可能会使报价失去竞争性。

二、合同主要风险规避。

尽管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防止合同中的条款成为不利条款,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方法。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和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在三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中,现行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仔细核对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内容,对有些不合理的风险可拒绝承担;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各种调整因素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利于结算时有据可循。如还有重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可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栏里单独写上或在增订条款中补充。把可能发生的结算扯皮现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关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承包商垫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资金缺口大,自有资金接济不上,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并有对发包方的约束罚则。否则,因资金紧缺造成企业内、外资金周转困难,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如何应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发包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转嫁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多收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尽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利用这些资料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晓之以理,让发包方了解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让发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担无限的风险,最后使之放弃这些霸王条款,或者公平分担。

4、强化合同监控,各主要部门均要参与意见。实行合同的集中审查、审批和管理,规范并形成为精细、严密、标准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在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合同的经手应由市场部、商务部、法律顾问等各个主要部门人员参与,从各个专业角度完善合同,以达到从合同的订立上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破坏性等基本特点,尤其是投标报价与合同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防范和注意的,企业能不能挣钱,主要也是看这两个方面。规避经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实践中探索前进,逐步建立起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规避风险的成效。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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