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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2023-09-15 09:35:48 作者:QJ墨客 最新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大全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一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x届x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全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防止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2)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且有工作记录。

(3)坚持重点部门每月检查一次,且有值班、检查记录。

(4)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本村职责范围内的下属单位、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5)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重点

加强对安全隐患部位的整改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村属企业的管理,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日常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加强管理,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二

一年来,局党委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时代“名县美城”建设,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科学推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各项事业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一年来,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城乡建设不断加快推进

1、始丰湖公园形象逐渐丰满。

全面完成始丰湖公园北岸景观绿化二期工程;完成和合广场音乐喷泉xd水幕灯光秀工程,吸引上万市民驻足观赏;月桥工程加快建设;完成和合广场游船设施营运招租前期工作;每月按景观需求完善公园功能及细节优化。完成古城商业街、北岸月桥区块亲水步道两侧、南岸放生园区块的花海播种,完成南岸公园游客中心区块花海更新;完成北岸儿童小乐园区块绿雕景观小品施工、绿道及生态林区域照明等工程。

2、重点工程建设有序推进。

3、名城保护有条不紊。

完成《赭溪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创意中心)项目建设及商业销售与运营监管协议》;赭溪区块成功挂牌出让,调研文章《关于建赭溪历史文化街区、创历史文化名城》得到了县委书记、代县长、县人大主任等县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完成了x东路长xxx米道路市政基础设施提升改造的前期工作。

4、村镇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有序开展规划编制及评审。完成xx村、xx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发展规划评审,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方案x个,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规划评审x个;完成省领导联系村(xx镇xx村)规划修编及村庄设计;完成xxxx年xx县农房图集修编;二是农村危房改造及补助不断加强,提前完成第二轮农村危房改造xx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xx户;共争取到上级各类补助资金总计万元;三是各类申报和创建指导工作硕果累累。xx镇xx村被列入第七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xx乡xx村、xx镇xx村、xx乡xx村、xx镇xx村完成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xx镇xx村通过国家级美丽宜居示范村验收、xx镇后村村通过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验收;四是狠抓农村危旧房安全。

(二)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工作实现良性发展

1、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_数据,xxxx年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同比下降,增幅排名全市第四;房地产投资亿元,同比增长,全市排名第二;房地产从业人员数xxxx人,同比增长,居全市第四位;房地产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万元,增长,居全市第三位。我县房地产市场基本保持平稳发展。

2、住房保障加快推进。

全面督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加快建设进度。xxxx年新开工x个项目x月底已全部按期开工;完成安置房分配交付合计xxx套;完成公租房审核xxx户,轮候分配房屋x户;退出租赁补贴xx户,退出公租房xx户;xxxx年度争取到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贴xxxx万元,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贴xxx万元。完成中央、省级财政对我县xxxx年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获得优秀;完成x 户人才房票发放补贴xx万元;xxxx年棚改项目房源录入xxxx套;完成xxxx年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住房补贴xxx人累计发放补贴xx万元;起草《xx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规定》,完成柳岸花园公租房管理调研。

3、加强城镇危旧房整治。

提前完成全年城镇危旧房整治工作任务。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后录入系统共计xxxx幢,发现丙类房屋xx幢,鉴定结果显示d类x幢,c类x幢,b类x幢。我县共xx幢城镇危旧房已于x月份全部完成整治,提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加强城镇危旧房日常管理,累计排查xxxx处,新增xx处已全部完成整治。同时加强对特殊恶劣天气的巡查和防控工作,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期间,我县城镇危旧房没有发生倒塌及人员伤亡事故。建立xx县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平台,目前平台基础数据已完成录入,实现城区所有房屋在地图上显示。

(三)加快建筑业发展步伐

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三

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级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南宁市、开发区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v^^v^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精神和^v^、^v^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落实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宣传教育,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体目标:依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同责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不发生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状况平稳好转。

二、工作原则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通过坚持月检、季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扎实抓好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零事故。

三、工作措施

1.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监管人员管理。督促监管企业着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科室负责的项目企业、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安排,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责任。

2.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国资办要做好监督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项目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实现安全监管责任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3.督促监管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重点行业的隐患整改治理。华强公司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管辖范围内项目企业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巡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综合管理。针对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复查行动,对曾发出整改、被扣分的工地加大检查频率,加强建筑工地的检查力度,确保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

4.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发挥局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坚持联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监管企业落实各自领域的安全监管,重点落实好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联合督查,特别是加强项目企业生产安全、施工,消防等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重点建立项目之间、局与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学习机制,借鉴别人好的经验及做法,取长补短,改进自身的监管方式。

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四

以下是关于社区规划建设工作计划的文章!

一、以科学管理为龙头,推进审批再提速

一是继续清理审批事项,夯实再提速基础。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公众企业为中心,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牢牢把握事项进驻这个关键,全面开展清理和动态监管。凡是上级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凡是备案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程序,不能以备案为名义变相审批;对已取消审批但尚需监管的行政事项,要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超前谋划再提速。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的实施方案》等,设立职能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实现行政审批再提速的工作目标;落实“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要求,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期办理制,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市审管办会同市监察局出台的《关于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关于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意见》,狠抓工作落实。

三是全面强化现场审批,落实再提速保障。以“主动查摆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力争整体提升”为出发点,制定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意见和方案;继续推进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专网及首席代表的进驻,落实签订《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办理方式,现场审批落实率巩固在95%以上;要以机构改革重新确定“三定”方案为契机,创新审批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审批科室并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压缩办件自然时限和审批要件减少工作;再推出一批立等可取即办件,切实提高现场审批服务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

四是不断深化告知承诺,打造再提速品牌。继续贯彻落实好区政府《关于在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降低门槛,总结经验,逐步完善,重点在扩大服务范围和半径上下功夫,提升公众企业的满意度。

村庄规划工作内容 村庄春季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五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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