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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员工品质协议书范文(17篇)

时间:2023-10-31 17:16:47 作者:MJ笔神 热门员工品质协议书范文(17篇)

完善的合同协议能够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为合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合同协议范文中的词句经过精心编排,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的要点。

商品质量协议书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

(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六)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第九条(商品标识信息)销售者销售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十条(商品质量纠纷解决义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及时处理与消费者的商品质量纠纷,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不合格商品退市退货义务)对销售中发现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退货;对缺陷商品要采取警示、协助生产者召回等措施。

第十二条(瑕疵商品提示义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瑕疵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说明书或者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奖品赠品和服务用商品质量要求)经营者不得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商品用于奖品、赠品或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运输、保管、仓储服务者的义务)为商品销售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服务。

第十五条(第三方义务)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并及时停止其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义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品质保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保障消费者使用到安全、有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企业的合法资质复印件和提供开票资料。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原件和加盖其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3、化妆品应具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健食品时,应同时提供该品种合格的检验报告书,乙方向甲方采购首次经营品种时,甲方提供该品种的批件。质量标准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并附与首次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4、化妆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货物储运要求。

5、甲方到货后,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标准进行验收,对有问题的品种,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妥善解决。

6、确因甲方产品质量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确因乙方原因导致保健食品质量发生问题的,有乙方负责。如果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以双方约定或共同协商的法定药检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出具检验报告结果为准。

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悖,则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仅限于签定购货合同时使用。

甲方:

乙方:

甲方签于约代表:

乙方签约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时间:年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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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明确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原材料及外协加工产品质量满足本公司需求,保障本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经供、需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

1.1供方应承担的责任:

1.1.1供方应对自己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对供应商的材料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建立质量档案。

1.1.2供方应建立完善生产工序的控制管理,必须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建立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供方要有专人负责,每一个质控点有专门的措施和标准,措施和标准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1.1.3供方应使生产完全受控,若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

1.1.4供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完全符合需方采购订单中明确规定的质量要求,及相应的国际、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包括隐含的质量需求),超出国际、国家质量要求的,以需方要求为准。

1.1.5供方提供的环保材料应不含有对地球环境和人体存在显着影响的物质,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rohs指令、eup指令等,针对每种材料签订环保质量保证书,并每年提供权威机构一次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如sgs)。

1.1.6供方需保障原材料从出厂至需方收料之前的的包装、运输质量。

1.1.7供方原材料在需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生产线停线或已生产好的产品返工、返修。

1.1.8因供方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出厂后发生批次性质量事故(客户索赔、退货等)。

1.1.9供方原材料问题造成需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2.供方交货需遵守以下规定:

2.1所有供方每批交货时均须有出货检验报告,其检验内容必须是能保障其材料在需方使用中的性能、功能、装配、使用性、外观等符合要求,交货后有任何因材料发生的品质问题均由供方负责。

2.2新产品或供方改模、修模必须要送样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2.3对于塑料原料、化学有机溶剂等需要提供化学成份分析表,及安全使用说明。

2.4供方产品必须要有标识,标识上要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数量、需方的料号等。

2.5供方经需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技术参数、外形尺寸等;如确实需要更改,必须先通知需方,同时须提供样品给需方确认,经需方确认合格后,才能供货,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以上2.1-2.5规定供方违反任何一条,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最低人民币500元/次。

3.赔偿的具体要求协商确认如下:

3.1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发生品质异常,供方不能处理而委托需方全检、加工,所需的返工等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包括工时费、场地费、管理费、误船费、水电费等),全检的不合格品全部退回供方,并由供方及时补足相应数量。

工时费=处理工时×30元/(人.小时)。

水电费、场地费每次80元,管理费每次100元。

3.2供方原材料同种产品入厂后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在需方发生问题,需方品保部有权对供方进行经济处罚人民币至少300元/次,处罚直到问题改善为止。

3.3供方原材料(压铸件)无法与别的组件通配,只能与部分模号配合,若要让步使用,需方品保部有权处罚供方人民币至少1000元。

3.4供方原材料入厂后,在生产线发生品质异常造成需方停线返工、返修时,供方需对需方的返工、返修、停线所造成的损失(含所有材料损失费用)进行赔偿。

3.6对退回供方的产品,若供方在下次送货时混入,经需方发现,每次处罚人民币1000元;若同一批次产品混有别的产品,按情节轻重,每次处罚人民币200-xx元不等。

3.7供方因交货延误造成需方停线,应按每小时500元赔偿我司停线损失。

3.8需方向供方发出的品质异常单,供方需在3天内有效回复,每超过1天时间按每天50元处罚,直到收到回复为止。

4.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原则上在相应货款中扣除,特殊情况按月在供方货款中扣除。

5.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增加事项时,可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6.生效时间为双方签认本协议后送货时开始生效。

7.争议处理:供方对需方的处理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需方提出,逾期视为认可需方的处理意见。异议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8.如供方违反以上任何一点,违约金为15万元。

本协议为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存一份,传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地址:供方地址:

需方公司名称:供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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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协议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第五条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

第七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第八条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三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八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第十九条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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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协议书

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方)与 (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对其产品有检验需求时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可自行送样或委托乙方抽样,以便完成对甲方产品的检验、鉴定等活动。

2、甲方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应真实、有代表性。成批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3、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样品或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委托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委托检验、鉴定等活动。

2、乙方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检察人员的培训委托。

三、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无法检测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送上一级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自愿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期限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商品质量协议书

2001年,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机关担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责。通过近几年的探索与努力,我们工商机关以商品质量抽检为着力点已进入、站稳该领域,并取得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显著成效。仅2004年,全市工商系统共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116次,抽检商品1504批次,对不合格商品追根溯源,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451起,案值881.24万元,罚没款451.4万元,抽检作为工商机关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基本手段,已成为提升工商行政管理能力的有效载体。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并于今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取代2001年10月印发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更加规范愈加成熟。虽然抽检手段被广泛运用,但我们还是停留原先粗放式的抽检之中,随着与抽检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渐多发生,现阶段抽检存在的违反抽样程序、样品代表性等问题也逐渐暴露。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及所闻,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1、抽检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动态监管所需,在开展市场抽查时应当制订详细的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有以下内容:(1)抽样方法。抽查方案中必须详细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等。这非常重要。(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前述的相关原则规定。(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应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标准中规定的项目不一定全检。(4)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5)提出拟抽查商品名单及抽查区域。确定抽查区域时,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原则。(6)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核算提出,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检验机构的预、决算不包括此项),其他还包括通讯费、样品费等。

2、商品检验抽样。商品检验抽样又称取样,是根据技术标准或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在整批商品中随机地抽取一小部分在质量特性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据此对整批商品质量做出评定。在每一样品质量判定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检验规则中都明确有样品的抽取方法,除特殊规定外,一般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且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也不尽相同。随机性即从货批中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商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以任何选择,按随机原则抽取的。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曲解“随机”之法,在抽样商品中随便提取送检所需的数量及相应的份数即告完成。其实,“随机”是有要求的,如根据食品检验操作规范,食品随机采样一般应遵循以下方法:(1)采样时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采样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试样量的要求。(2)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等,如用大桶、大罐盛装者应先行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两个干净容器中,盛放样品的`容器及采样器具应不得含有检测物质的干扰物质。(3)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的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分样品混合后采取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4)裸装食品采样后,如涉及到微生物检测,取样时工具及盛放样品的容器一定不能被污染。取样后立即密封,尽快送到检验机构。因此,在样品的抽取上,我们切不可随意行事,定要遵章操作。同时,要按要求填制抽样单,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记载抽样过程,并复制与抽样商品相关的账簿,票据、宣传广告资料等信息,以备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之需。在自身操作抽检把握性不高的情况下,在个案抽检中我们可参照计划抽检给依法设立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下达抽检任务单,由其抽样并判定。

3、样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否则检验时用最先进的检验技术和设备,也不可能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直接影响对整批商品质量的判定。当前,当事人对工商机关抽检提出异议的共性问题之一就是样品的代表性。如仓库粮食未按照四分法对角取样,液化气抽样直接整钢瓶抽取未用特制铝罐提取液化气,碳酸氢氨样品只用塑料袋包装未用有色磨口玻璃瓶盛装等等。为确保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抽样操作应当规范、注意安全,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商品的质量。(2)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盛样容器在使用及贮存运输过程中,应能防止受潮及异物混入。遇光易变质的商品应当避光取样,置于有色玻璃瓶中,必要时加套黑纸。(4)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含有结晶者,应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溶化后取样。(5)对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商品,抽样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具,小心搬运,样品应当标注“危险品”的标志;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热源,并不得震动;腐蚀性商品还应当避免接触金属制品。(6)样品需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有效。(7)样品在送检运输中应防潮、防晒、防包装破损。

4、抽样单位的确定。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检验规则对每一抽样单位固定的商品数量进行了要求,并非抽样现场看到的所有同批同种商品数量即可作为一个抽样单位。如依据gb5491―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中小粒粮食一个抽样单位不超过200吨,特大粒粮食(花生果、大蚕豆、甘薯片等)不超过50吨,超过该数量的要按另一抽样单位抽样。gb5524―85规定,散装油则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样品的份数、单位数量依其抽样单位库存数量,确定抽样件数,抽取样品。

5、批次认定。批次是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同一品种、规格、等级或生产日期确定的,同一批次应当具备同等的品质。目前,国家对药品、出口商品等在批次的标注方面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外,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有许多是没有标注批次的(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批号标注为非强制性内容)。有批次标注的当然予以认定,在没有标注批次的情况下,我们往往是把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等记载为批次。对此,我认为在抽样商品的生产日期或代号都一致且在被抽样人确认的前提下,将生产商另行标注在商品包装上的相关标示(生产日期、生产代码等)一并予以记载为妥。

6、检测标准。抽查的质量检验判定依据是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这里主要分为3种情况:(1)当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2)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3)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需要明确的是,抽查检验判定依据的标准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标准,凡作废或尚未实施的标准,均不得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另外,对于同一产品,不同的部门制定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时,也需要认真研究其异同,尤其要注意其是否有相互矛盾的条款,以免造成检验判定上的错误,给企业和监督抽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7、承检机构的确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凡是未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或者超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有效期或范围的质检机构,均不得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在确定检验机构是要查验检验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尤其是认证的有效期限。

8、样品确认。工商机关样品的抽取在于流通领域,样品虽经经营单位确认,但生产单位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假冒行为的查处及不合格商品信息的发布等后续工作。由谁通知生产单位对样品进行确认,《产品质量法》并未明确,对此我们可依据《监测办法》第十八条“检测结束后,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报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由承检单位负责通知生产单位确认样品并送达检测结果。

9、检验报告的确认及运用。检验报告是由承检单位依法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对检验报告,我们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无质认证、量认证章,检验人员签名,盖有承检单位印章,报告中样品特征是否与抽样单上一致,检验使用标准是否同委托检验要求相符。承检单位在出具检验报告时,通常标示“此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如样品是依法定程序抽取符合代表性要求的,毫无疑问该检验报告适用于已固定抽样基数覆盖的所有商品,在后续处理中可作为重要在案证据。如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要件,则在类推检验结果是要慎重对待。

10、后续处理。按照《监测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监测人,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通常做法是封存或扣留)。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各地工商机关可以根据公布或者通报的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不合格商品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判定商品质量的主要检测指标不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的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如主要检测指标符合人身、财产强制性标准但未达到商品明示承诺标准的,或其他辅助指标未达标的,以《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为妥。量罚上,如果当事人是销售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有特别法规范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处理,如对于集贸市场上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食品,应适用《食品卫生法》。

11、抽样场所的扩大。在抽查场所的选择上,我们要突破原先的认识,扩展抽样场所。流通领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过去,我们曾一度退出了各类服务消费场所的商品抽检,根据《监测办法》,工商机关要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国家工商总局在《监测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零售批发商店等商品经销单位;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游、度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修理等地点;商品物流服务场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场所。

12、抽检信息发布。实施抽检的工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检监测数据,不得随意公布监测信息,应按照规定公布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抽检可分为计划专项抽检和不定向抽检(个案抽检),检测信息的发布对此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国家总局、省局组织以及经省局批准市、县级工商机关组织的专项计划抽检信息的发布,按谁负责谁发布的原则办理。国家总局对地方上报的抽检信息和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并在指定的网络和媒体上通报。有关食品质量的抽检信息按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发布。对个案抽检,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送检的工商机关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在相应的媒体上予以反映。另外,还要注意,抽检信息未经组织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抽检结果及有关数据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13、抽检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虽然抽检信息各地都按照规定对外进行发布,但是抽检信息的应用仅局限于抽检单位,全市系统协调共享的很少。市局在完善黑名单发布平台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局、分局的抽检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汇总,并对重要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及时发布清查指令和消费警示,发挥检测结果的最大效用。

产品质量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

一、产品供货交期:

1、产品交期:淡季交期7天,旺季交期15天。

二、物料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或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图纸、样品、出厂检验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标准。符合即视为合格。

3.包装要求:内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物料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外包装:箱体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日期、生产厂家和甲方物料编号。

4.乙方交付时,必须提供该批物料的《出厂检验报告》给甲方。如果检验报告存在欺骗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必须保证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有发生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开具送货单(必须加盖公司章),上面必须注明物料的送货日期、订单号码、物料编码,项目名称,物料名称,物料规格,交货数量,颜色,以确保货物的可追踪性,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收货。

三、产品检验。

1.甲方可根据甲方的检验程序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2.检验使用仪器、仪表、设备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

3.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将乙方的有关产品委托给第三方、或去乙方现场检验;对权威部门检验结果,乙方应当接受。

四、原材料控制。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甲方要求产品所用的原材料须认定和定点供货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厂家清单》并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原材料,若甲方有周期实验和可靠性试验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定点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款执行。

3.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和质量档案。

4.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法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物料严禁使用。

5.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针对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不符合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根据情况单方解除合同。

五、生产控制。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和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乙方提供的产品被甲方认可后,如在生产过程中对材料、关键辅料、生产工艺进行更改,或其它的更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需要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和认可。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

1.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的产品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检验。凡有超过三个月的产品,未经甲方认可,甲方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2.乙方产品到达甲方后,在正常室温贮存条件下,贮存有效期半年,在此期间,产品应保证原有的质量、性能指标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3.乙方应保证尽量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出现少数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补予甲方。

七、4m变更控制。

1.乙方经甲方认可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料、技术指标等。若确需进行4m变更时,必须在更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样品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2.更改生效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八、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认可的样板、《样品承认书》的要求,同时也须符合该产品所适用的行业通用标准的要求。为保证甲乙双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统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验手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要求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达到防振、防潮、防静电效果,内容要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不满足包装要求的产品进行拒收。

3.经甲方检验不合格批退、市场返退等须经乙方返修加工后重新使用的产品,在乙方完成返修加工,重新提交时,须单独组批,并在外包装箱和送货单上注明“返工品”。《出货检验报告》详细注明原不合格项及返工检验方法。

4.甲方对乙方的交货进行来料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次时,甲方应出具来料检验报告或同不合格品反馈给乙方。

5.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批次,甲方应发出质量信息反馈报告或同不合格品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产品在售后发现物料质量异常,甲方应及时将质量信息反馈报告给乙方,必要时提供不良品供乙方分析。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给出一个处理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出对策处理报告。

8.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接收检验时,如果出现不合格品的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货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核实,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及对策报我司,需拉回处理的物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拉走,否则,在甲方库存存放时间超过二个工作日,甲方将作报废品处理,不对此批货品进行对帐和付款。

9.甲方每年对乙方的质量状况作综合性质量评价意见。甲、乙双方应有专人负责对质量信息进行处理。

1.对甲方在生产线、产品售后发现乙方供应材料有质量问题,并需要近一步确认性质时,将对货质量进行抽样试验,如试验结果证实确实有质量问题,该试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定期到乙方考察质量保证体系。如甲方需要,乙方应配合有关的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实施结果提交甲方确认。

3.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性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批次合格率、合同履约率、售后服务、开发能力等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乙方分为a、b、c三类,低于c类的供方,取消其供货资格。

十、不合格来料处理。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如有不合格品,甲方应保存不合格实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天之内立即进行核实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乙方应回复相关意见,不回复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甲方并对此视为乙方对问题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质量反馈不及时需重新考核乙方。

2.来料中批量不合格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对于甲方需要使用的特采急用物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地点进行特采处理加工,然后提供给甲方进行第二次交验,特采处理原则上应由乙方完成,乙方可委托甲方处理,甲方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收取费用。

3.对于经甲方入厂检验合格的物料,在正常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内,半年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判为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或换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周期实验和可靠性监控。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产品的周期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并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逾期不提供报告甲方有权退货或超差接收.

2.乙方一旦发现送交甲方的产品存在可靠性质量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与甲方一起制定补救措施,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下,质量保证期为1年。

4.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易爆、易燃的危险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及贮存方法,防范措施等。

5.在保质期内,如因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着火、人身伤亡等),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赔偿条款。

1.由于乙方的物料原因造成甲方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赔偿金额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赔偿的支付方式由甲在货款中扣除或以现金交甲方财务部或以双方协商其他方式。

3.有下列情况者,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

a、因交验不合格,需要由甲方进行全检筛选或补充加工,乙方承担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甲方出具用工成本及材料成本为准。

b、因检验不合格,甲方因紧急情况让步接受的物料,每月不得超过2批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此批物料货款的5~10%作为品质违约金。

3~5倍的罚款。处罚原则为:工人加班费为30元/人/小时、生产线停线费=停线的总工作时间*单位时间生产全部产品的毛利。(可以双方协商)。

e、因产品质量问题从市场上的返品,由乙方负责更换或双方协商解决。

f、本协议有约定的赔偿及处罚可同时执行。

十三、交期管理。

1.交期是供应商服务质量中重要的一环,甲乙双方商定的交期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地通知另外一方,如超过一天交货,甲方有权推迟付款或者每推迟一天交货扣减此批货物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多不高于10%.

2.如果因乙方交期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十四、其他。

1.本协议从双方代表签订日起生效。直到双方同意解除此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时失效。自协议生效起,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违约方按协议书的规定和要求做出损失赔偿。

2.本协议书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必要补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技有限公司____。

乙方: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产品质量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

为保证所经营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议协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为合法企业,并互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第二条、质量条款。

1、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整件包装的药品应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2、进口药品(进口中药材)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材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单》(或加盖有“已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生物批签发管理的药品还应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3、有温度要求的药品运输乙方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保证运输途中温度符合要求。

4、乙方提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应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包括省中药炮制规范)。发运中药材应有包装,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中药饮片的标签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等,并附有质量合格标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需提供其批准文号批件,其包装必须注明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

5、乙方提供的中药饮片其包装材料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在有效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加盖经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本身的法定资格。

2、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按规定期限付款。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为具有《药品经营(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法定企业,并应提供加盖经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给乙方。

2、乙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乙方应提供所销药品每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4、乙方所供药品整件包装应具有合格证。

5、进口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乙方质管机构原印章。

风险告知:

第四条、乙方给甲方的购销凭证上注明乙方公司的全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购销凭证上的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及数量等内容应与来货实物相一致并加盖公章,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药品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进口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期只有一年的,不得超过4个月),同一品规药品的批号,5件以内不能超过1个,20件以内不能超过2个。

第六条、首营品种应附有加盖厂家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单。

第七条、药品在运输途中的破损、污染和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非人为的破损,产品无批号、无有效期或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变质等异常情况,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退货费用、顾客投诉的赔偿费用、交通费用及手续费用等。

第八条、因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使甲方遭顾客投诉、被行政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个品种2000元—20000元进行赔偿(具体视情节、损失轻重)。

第九条、乙方供应的药品发生不良反应而使甲方遭顾客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给甲方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提供给甲方有商品条形码的药品应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因条码冒用或盗用等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验收时发现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污染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按gsp要求及药品储藏要求储存药品。

第十三条、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暂时代管,乙方应积极处理善后工作。在药品有效期内:乙方对其所销药品质量负责,如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但由于因甲方储藏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质量协议书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增强供需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供需双方的诚信意识。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1、乙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准,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乙方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状况良好。

3、乙方在供货时应提供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乙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碘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等。

(5)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品种、规格、品牌、数量送货,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

6、乙方提供货物的价格必须按当地物价局规定价格执行。

7、乙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者索取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8、甲、乙双方均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乙方违反以上协议,(1)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供货商资格。

(2)因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1、本协议书用于供货单位米、面、食用油、冷冻品、豆制品、调味品等食品。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期自20_年1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供货单位(盖章)购买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负责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为(公司,以下简称abc)提供及时优先的生产服务,质量优异的产品和专业高效的外贸配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一年,从20xx年11月日至20xx1年11月日,有效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方对abc享有直接客户关系专有权。

2.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间接享有订单专有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独家享有从甲方处间接获取订单的权利。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4)对于乙方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甲方有品质监督的义务。对于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甲方承担2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甲方承担40%责任。

2.乙方的义务。

(4)对于abc贴牌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乙方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乙方承担8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乙方承担60%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在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环节的监督、验货等工作,如乙方对甲方的监督、验货工作拒不配合,乙方对出货产品的质量负全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违约惩罚措施。

1.严重违约。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严重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同时,本协议有效性自动终止。

2.一般违约。

其他违反甲乙双方义务的行为视为一般违约,一般违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撤销违约行为,并补偿权益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违约方仍没有撤销违约行为的,视为违约方严重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11月日。

20xx年11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目的。

为确保甲方质量,保证体制有效运行;确保乙方供货质量的稳定,满足甲方用户的最终产品需求,防止不合格品配套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2、适应范围。

本协议适应提供甲方产品配套的乙方。

3、双方合同涉及的内容。

3.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当准确无误的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质量保证期限。

3.2甲方如需要对已下达,但尚未执行的合同(订单)内容进行更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确认并纠正合同(订单)内容。

3.3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附加工、购买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甲方不能明确提出的质量技术指标可使用国家标准或由乙方代为提出,双方同意后形成书面记录。

4、质量标准的说明。

4.1甲方通过图纸、标准或指定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标准。

4.2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进行协商确定。

4.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合格率:

5.1乙方根据双方协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具乙方每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交乙方产品的《检验基准书》、《qc工程表》及其他此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给甲方确认。

5.2质量检查供货初期在进行,正常时在进行。

5.3属双方协定或国家强制性检验的项目,甲方或乙方不能完成检验时,必须在甲方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的国家试验机构进行,检验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对配套件进行检查,或是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察。

5.5当乙方的生产场地发生改变或关键工序、设备发生改变时必须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6、乙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配套发生的问题符合下面某一项时,乙方要负责下述7.1所约定的赔偿责任。

a:未使用的乙方产品完全不符合甲方的质量技术要求;。

b: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影响甲方产品的交货时间;。

d:乙方供应产品在甲方地检验的零散不合格品;。

f:由乙方不合格引起的甲方产品售后维修、退货、运输等费用;。

g:甲方无法判断,乙方出厂合格,而实际与要求质量不符合,造成的其他问题;。

h: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批次产品合格率低于4.3项1个百分点;。

j: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批次产品合格率低于4.3项2个百分点;。

k:因甲方客户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批次合格率低于上述j条百分点。

7、索赔。

7.1当乙方产品符合本协议第6项各子项内容时,乙方应按下述第6项各子项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a:是由甲方提供的配套件以外的产品缺陷造成的问题;。

b:甲方不与乙方协商,改变配套件结构或变更式样,由此引起的问题;。

d: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图纸缺陷引起的问题;。

e:由于甲方不适当的使用修理引起的问题;。

f:由于甲方保管不周或维护不好造成的.问题。

8、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日期(盖章):代表签字/日期(盖章)

产品质量协议书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明确乙方所供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或产品)的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等,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提议,并经供货商即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签订如下质量保证协议: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及其他要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

1.1库存期:乙方所提交产品的生产日期与该产品提交甲方检验的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

1.2生产批:在一个工作日内,乙方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操作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工艺参数等未进行任何调整所生产出的同种产品。

1.3质量安全问题:产品因加工工艺不良、设计存在缺陷、材料存在缺陷等原因,导致产品具有潜在或明示的对人身、财产安全有危害的问题。

1.4让步接收:使用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的物料。

1.5三包期:产品自乙方交货被甲方判定合格之日起 3年 之内。

1.6批次质量问题:

1.6.4以上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判定为批次性质量问题。

2.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质量应符合甲方给乙方的技术质量要求(甲方的《企业标准》、《采购技术条件》、《检验标准》、技术条件、甲方设计图纸等)及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

2.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甲方规定的或经甲方认可的乙方《企业标准》中相关产品的包装要求。

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可以作产品标识的,乙方应按甲方关于标识的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乙方名称、生产序号等追溯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并保证在有效期内保持。

2.4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每一批产品,原则上应为同一生产批的产品;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数量达不到合同数量的,可使用相邻生产批的产品,但乙方必须在送检单及装箱清单中,逐一列明该批提交产品中的每一生产批的批号和数量。

2.5乙方产品在生产时,对甲方图纸或技术文件上要求的特殊特性运用控制图进行过程控制,cpk达到甲方要求;若cpk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进行全数检验。

2.12乙方每次送货时,必须提交该批产品的抽检报告给甲方质量部。质量报告上检验内容应和甲方的要求一致,产品批次号和产品生产一致。若质量报告信息出现错误则视同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予以批退。

2.13乙方在产品出厂前,必须确认发出产品与甲方采购的产品一致,并确保发到甲方工厂的货物满足甲方采购订单的需求。

3.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1.1乙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产品和服务质量。

3.1.2乙方允许甲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管理是否达到甲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

3.1.3乙方应具备符合产品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应允许甲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乙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甲方接受。

3.1.4甲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乙方。如果甲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乙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甲方。

3.1.5当乙方有外包过程或其供应商对产品有重要影响时,乙方有责任让其供应商建立和维持质量管理系统来保证乙方的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要时,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对乙方供应商进行审核的机会。

3.1.6若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应提供合格供方清单并经甲方认可。乙方因故需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未经甲方认可而擅自变更供应商,并使用其原材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4.1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4.1.1乙方应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制定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4.1.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在对最终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上设立专人质控点,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过程质量。

4.1.3乙方应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稳定性,产品质量如有失控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若失控产品已流入甲方仓库,应立即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误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1.4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考察,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乙方执行有效性不符合者,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有效整改,对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供货资格。

4.2(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乙方应根据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

5.1乙方经甲方认定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及生产工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认可后实施。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甲方认可,对订货物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5.1.1需要提交甲方确认的变更有:

a) 设计变更

给甲方交货开始后,订货物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b) 新造、更新、改修模具

制造订货物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c) 变更制造方法

订货物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d) 制造场所、乙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货物品的乙方工厂或乙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从外协厂转回乙方工厂时)

e) 原材料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

5.1.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改后产品的样品,测试数据、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5.1.3 乙方更改后的产品,甲方需进行样品认定、试验认定、上机试流等验证,合格后,甲方书面正式通知乙方批量供货,并对本协议作相应更改。

5.2 甲方由于自身原因,进行上述5.1.1的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获取甲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5.3乙方对订货物品进行变更时,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甲方有要求时向甲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甲方提供样品,由甲方验证认可后,乙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货物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甲方认可,乙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

6.1(进货检验)

6.1.1供货批次确认:甲方检验部门将按照乙方送检单上标注的批次分批进行检测,若发现未按照要求标注批次,出现未标注、遗漏、多标、标注不清等问题,甲方将判定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送货到甲方时,应附有和进货批次相同的检验报告及其它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6.1.2甲方进行进料检验,验收检查不合格时,甲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交纳替代品或按甲方要求处理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1.3 乙方认可的甲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详细的质量分析报告,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必要时派技术人员到甲方工厂进行协商和解决。同时,针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后续乙方能否继续供货,由甲方决定。

6.2(不合格品的处理)

6.2.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不合格品,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货物品的等值金额,如果是预付款,甲方有权要求还款。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

6.2.2 甲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乙方承担。

6.2.3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乙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甲方检验合格的,甲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甲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乙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甲方要求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通知后,甲方所在地乙方2天内、本省乙方3天内,外省乙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甲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乙方仍未办理退货,甲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乙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甲方。当月至少取消乙方一次付款资格。

6.2.4物料在甲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处理。如果是因为基本性能参数以外的微缺陷,经乙方申请,甲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甲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甲方的折价。

6.2.5甲方在生产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不合格品,应有乙方负责质量分析和三包,并在接到物料三天内向甲方反馈分析报告,对出现的较严重不合格情况,甲方按本协议质量索赔条款相关规定处理。

7.1有关试验费用的规定

7.1.1 新供方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1.2甲方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的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支付,试验结果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支付。

7.1.3甲方生产中发现乙方产品出现质量异常时,甲方对乙方产品进行试验验证或委外试验,费用由乙方支付。

7.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甲方进厂检验过程中、生产中与市场销售过程中、以及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经甲方确认为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7.2.1进厂检验过程中

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通知(电话、邮件、书面等)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凭证将不合格品取回,甲方有权选择要求:

a)乙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

b)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不再要求换货。

7.2.2对于乙方产品检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除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外,甲方有权视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做出终止与乙方合作的决定。

7.2.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造成甲方缺料而停产的,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甲方因停产而遭受其他损失的,如甲方迟延交货、迟延出口等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乙方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中扣除。

7.3生产过程中

7.3.1甲方在生产现场发现乙方产品为不良品时,甲方将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无偿更换,并承担处理费用和搬运费用等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维修费、效率损失费等)。如果因乙方产品不良造成甲方整机或其它相关产品的损坏、报废等,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产品质量协议书

为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对其产品有检验需求时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可自行送样或委托乙方抽样,以便完成对甲方产品的检验、鉴定等活动。

2、甲方委托乙方检验的产品应真实、有代表性。成批产品应按国家标准要求抽取样品。

3、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服务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样品或对甲方的产品进行委托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委托检验、鉴定等活动。

2、乙方应科学、公正、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3、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检察人员的培训委托。

三、对甲方提供的产品乙方无法检测的,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送上一级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自愿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五、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为 (公司,以下简称abc)提供及时优先的生产服务,质量优异的产品和专业高效的外贸配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一年,从20xx年11月 日至20xx1年11月 日,有效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方对abc享有直接客户关系专有权

2.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间接享有订单专有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独家享有从甲方处间接获取订单的权利。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4)对于乙方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甲方有品质监督的义务。对于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甲方承担2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甲方承担40%责任。

2.乙方的义务

(4)对于abc贴牌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乙方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乙方承担8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乙方承担60%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在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环节的监督、验货等工作,如乙方对甲方的监督、验货工作拒不配合,乙方对出货产品的质量负全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违约惩罚措施

1.严重违约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严重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同时,本协议有效性自动终止。

2.一般违约

其他违反甲乙双方义务的行为视为一般违约,一般违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撤销违约行为,并补偿权益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违约方仍没有撤销违约行为的,视为违约方严重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xx年11月 日 20xx年11月 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订立本协议旨在为(公司,以下简称abc)提供及时优先的生产服务,质量优异的产品和专业高效的外贸配套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双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期限:双方的合作期为一年,从20xx年11月日至20xx1年11月日,有效期满双方另行续约。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方对abc享有直接客户关系专有权。

2.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间接享有订单专有权。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自己固有的abc贴牌产品,独家享有从甲方处间接获取订单的权利。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4)对于乙方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甲方有品质监督的义务。对于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甲方承担2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甲方承担40%责任。

2.乙方的义务。

(4)对于abc贴牌产品后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客户索赔的,乙方负有主要责任。如果该批次出货时甲方没有现场验货,乙方承担80%责任,如果甲方验货人员已经现场验货的.,乙方承担60%责任;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在abc贴牌产品的生产和出货环节的监督、验货等工作,如乙方对甲方的监督、验货工作拒不配合,乙方对出货产品的质量负全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五、违约惩罚措施。

1.严重违约。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擅自将已经委托乙方生产的abc具体型号贴牌产品的订单转移至其他工厂生产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甲方严重违约,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整,同时,本协议有效性自动终止。

2.一般违约。

其他违反甲乙双方义务的行为视为一般违约,一般违约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撤销违约行为,并补偿权益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违约行为发生后60个自然日内,违约方仍没有撤销违约行为的,视为违约方严重违约。

六、本协议有效期内基于业务运作需要,双方协商共同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和书面文件,其效力等同于本协议。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20xx年11月日20xx年11月日。

产品质量协议书

需方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产品名称: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

本协议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之一,适用于正常采购到货产品及索赔到货产品的质量要求,与该合同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

甲乙双方以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态度,对该协议的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1产品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前期甲方测试确认可以接受的样品性能、以及《技术协议》,进行本产品的生产和向甲方批量供货。

2检验方法:

2.1样品封样:在第一批供货之前,乙方提供两个产品,由甲方研发部、质量检验部和乙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此产品的封样样品,以后的来料检验将以封样样品为检验的标准之一。

2.2检验依据:《技术协议》规定的所有内容和要求、封样样品、甲方的交验标准、相关国家标准、甲乙双方承认的测试报告为依据进行检验。

2.3检验数量:按照国家标准gb2828.1-20xx《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中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其中,甲方在来料检验中执行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_________,重缺陷aql值为_________,轻缺陷aql值为_________.

3技术支持:

3.1乙方在第一批供货前五个工作日需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出厂检验标准。

3.2甲乙双方开始合作后,乙方的技术工程师应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本产品的技术、检验、维护、服务等知识的培训。培训需求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实施。

4信息沟通

4.1甲方在来料检验中,发现不合格产品,需对乙方开具《供应商质量问题通报》,乙方需在两日内对《供应商质量问题通报》中质量问题的形成原因、纠正预防措施、措施实施时间等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对于甲方退货批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提供退货批次的处理方式和相关质量记录。

4.2乙方每月需对甲方来料检验、生产制程和客服返还的需要索赔的产品进行分析,并在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供分析报告。

4.3甲乙双方定期召开品质沟通会议,会议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5问题解决及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本协议第4条所列条款执行不利,且在甲方提出改进要求后乙方仍无改进迹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格供方资格。

5.2乙方应保证到货的型号规格与《采购合同》和《技术规格书》一致,并完全按照《技术协议书》中的标准供货。对由于到料与《技术规格书》中的标准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换货,并按采购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乙方应承担交货至甲方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来料损坏、丢失、外包装破损等损失。

5.4甲方在来料检验时对来料批判定为不合格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确认。

5.5当产品在检验、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工程师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做出反应。

5.6批量供货时,来料检验出现连续_________批不合格;制程淘汰率连续三个月超标(5000 ppm);出现二级批量质量事件(批次同种故障5%故障率10%)或重大质量投诉。乙方产品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采取库存相关产品退货、罚款、暂停乙方供货,限期整改等措施。

5.7批量供货时,在来料检验连续出现_________批不合格;制程淘汰率连续四个月超标(5000 ppm);出现一级批量质量事件(批次同种故障的故障率在10%以上)或重大质量投诉。乙方产品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采取库存相关产品退货、罚款、取消乙方合格供方资格等措施。

5.9来料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批,甲方需要降级接收时,甲方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酌情降低乙方产品本批采购价格。

5.10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多次投诉,影响甲方产品声誉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每次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支付500-5000元的违约金。

5.11由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甲方产品售后批量质量事故,经甲乙双方调查确认后,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5.12在来料检验中及用户使用中,由于乙方产品技术、质量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格(如ccc等),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应承担第三方的检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甲方保留因此而造成对甲方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利。

5.14甲方为提高产品质量,会不定期对甲方的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抽检(如ccc认证条件检测等),如发现由乙方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引起的甲方产品的任何不合格,甲方将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6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其他

7.1甲乙双方如有对本协议的补充和说明,双方应另行协商。

7.2本协议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之一,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或停止合作时止。本协议壹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协议签订地:_________

产品质量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

乙方(供应商):

加强质量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是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根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双方签定本协议书。

一、乙方向甲方所提供医疗器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甲方首次购入的医疗器械,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证照和授权手续,以供甲方备案使用。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卫生材料应按批次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或其它证明合格的证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和达州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备案书。

五、乙方货到后,甲方根据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如包装破损、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六、甲方应具备贮存、保管医疗器械的场所、人员及条件,因甲方保管、养护、使用不当而导致医疗器械质量发生问题的,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所供产品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医疗纠纷、事故以及经药检部门抽检不合格,其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如双方对医疗器械质量产生争议,以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九、因乙方夸大产品的功能与疗效,造成甲方与患者产生纠纷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随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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