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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课(优质20篇)

时间:2023-11-08 06:52:05 作者:念青松 犯罪心理学课(优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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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嫂子出轨,哥哥被害。弟弟疯狂报复!

案例:

北宋末年山东东平府谷阳县孔宋庄村,武松有位兄长武大郎是一个侏儒,武大郎有位美貌的妻子潘金莲。潘金莲试图勾引武松被拒绝后,被当地富户西门庆所勾引,奸情败露后,两人毒死武大郎。武松为哥哥被害之报仇,先杀了其嫂子潘金莲,后将西门庆杀死于鸳鸯楼,并在墙上写下“杀人者,打虎武松者也!。”后获罪被流放孟州。

背景资料:

潘金莲:“眉似初春柳叶,常含雨恨云愁,脸如三月桃花,暗藏着风情月意。纤腰婀娜,拘束的燕懒莺庸;檀口轻盈,勾得蜂狂蝶乱。玉貌妖娆花解语,芳容窈窕玉生香(《水浒传》中的描写)”出身贫贱,因家庭贫困,被迫于张大户签订三年的卖身契,做丫鬟抵家债。张大户垂涎其美色,欲纳为小妾,潘金莲宁死不从。张大户恼羞成怒,将她嫁给又矮又丑的武大郎,为了躲避纠缠,与武大郎来到谷阳县买烧饼为生。

武松:又称“武二”、“行者”。山东东平府清河县孔宋庄村人。“身长八尺,仪貌堂堂,浑身上下,有千万斤力气。身躯凛凛,相貌堂堂,一双眼睛光射寒星,两弯浑如涮漆。胸脯阖阔,有万夫难敌之威风;话语轩昂,吐千丈凌云之志气,心胸胆大,似撼天狮子下云端;骨健筋强,如摇地貌临座上。如同天上降魔主,真实人间太岁神(水浒传中的描写)。有一个哥哥---武大郎。从小父母双亡,由兄长抚养长”大,自幼习武,武艺高强,性格急侠好义。生活严谨,作风正派,不贪财色,体谅贫困群众疾苦。

西门庆:山东清河县人,出生一殷实的家庭。父亲是开药铺为生计。在《金品梅》中描写的发家特点是“做事机深诡异,又放官吏债、、、专在县里官些公事,与人把揽说事过钱”。还有就是骗婚,先骗富霜孟玉楼,后骗太监侄媳李瓶儿而顺速发家,还有官商勾结,强取豪夺。例如和状元蔡一元,宋乔年相互索取,相互包庇。他的格言是“马无外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霸占他女婿陈经济的家产。

武大郎:“身不满五尺,面貌丑陋,头脑可笑,人物猥獕,三分像人,七分似鬼,诨号--三寸丁古树皮(《水浒传》中的描写)。

本案例中的武大郎形象是,又矮有丑,一无是处的靠卖烧饼为生的挫男形象。

一、该案件是一起由通奸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案件。

1、先是潘金莲与西门庆奸情被发现后,怕被暴露。两人合谋毒死武大郎。武松知道后,为了报兄之仇,先后杀了嫂子和西门庆。

2、潘金莲和西门庆的杀人犯罪动机就是,奸情败露,杀人灭口。

3、武松的杀人动机就是:为兄报仇,维护正义。

一、外部环境。

1)家庭因素对她的心理影响分析:潘金莲自小家庭贫寒,出身低贱,为了还家债而被卖做丫鬟。可以看出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不稳定,更不用说形成正常的自我意识。这样就使得她的行为是服从生物性的自我满足和自我保护的动力驱使也就不显得那样的突兀。

2)不满的婚姻为出轨埋下炸弹:首先在婚姻的形成上,是张大户将她嫁给武大郎,不是出自她父母的本意,更不是她本人的意愿。虽然在宋代子女的婚姻大权是掌握在父母手中,父母考虑的更多的是家族的利益,不是子女的幸福。而潘金莲的婚姻是很明显的被报复的结果---张大户要她做小妾未果。其次,是婚后潘金莲虽然没有婆婆的刁难,没有姑嫂的责难。生活过得也并非是自己想要的,因为武大郎一没本事、二没身材、三没外貌、四没有背景,这就使得潘金莲无论是精神上的需求,还是物质上的要求都不能都到基本的满足。使得她自己内心很清晰的知道现在的家庭和婚姻不是自己想要的。并且想要该变目前这样的情况,按照人本主义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分析观点分析可知,潘金莲的基层的生理性的需要和高层次的精神性的需要都没有从武大郎那得到很好满足,或者根本没有满足。而潘金莲没有学会管理这种需要的驱动力,被这种驱动力所奴役。最后,家庭生活太单调,在宋代妇女从事的主要活动就是相夫教子,由于与武大郎没有孩子,并且内心十分瞧不起自己的丈夫。社会上不允许妇女从事商业活动的,这样即使美貌的潘金莲也只能呆在家中。整天无所事事,无聊、寂寞、空虚,内心有寻求刺激的、寻求幸福的动力。这就为通奸的可能提供了心理上的准备前提条件。

3)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宋朝的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宋代的理学家们也极力宣称“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女不事二夫”等等。《宋刑统》中明确的规定“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只要有其中一条,丈夫就可休掉妻子。这说明,在婚姻上男性有很大的决定权,但也有“夫妻不相安谐者,可以和离”,这里体现的更多的是自愿的原则,这种体现妇女有一定的自主权。宋代女子再嫁的现象比较普遍,一种是离婚后改嫁,另一种是夫死改嫁。大多时候,女性改嫁不仅不受歧视,还有很多人愿意娶寡妇。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明百姓,宋代女子再嫁的情况相当普遍。宋代不仅有公主改嫁、甚至改嫁的女人也能当皇后,如太祖妹妹秦国大长公主。“诸居夫丧百日外,而贫乏不能自存者,自陈改嫁”。意思是法律允许寡妇因经济贫困而再嫁他人。

这些都为潘金莲想改变自己的生活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弹性范围。希望结束现在的婚姻,步入幸福的生活。从这个角度讲,她也是受害者,是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的时候用错了方法。

二、内部因素。

1)没有形成正常自我、本我、超我。在潘金莲的世界中只有本我的需要,超我没有形成,甚至可以说就没有超我。及时享乐的思想主导着行为,处处体现着她为了满足本我的需她第一次看到武松时候的内心独白,就可以体现---“武松与他是嫡亲一母兄弟,他又生的这般长大。我嫁得这等一个,也不枉了为人一世”。

2)自我内部的调节控制系统不稳定。勾引武松失败后,武松前行到京城出差前来武大郎家辞行时,向潘金莲敬酒时候的祝词。要她答应时候,她总是巧妙的回避,不答应。夸张地说自己的能力“我是一个不戴头巾的男子汉,叮叮当当的婆娘!拳头上立得人,胳膊上走得马,人面上行得人、、、、、”这在是侧面凸显出内心的理亏和心虚,靠强壮大,来维持自己外部的形象。

3)在面对西门庆的勾引时候,表现出来的就是默许地期待。另一程度上是在被武松拒绝后的过渡补偿。这个时候,不管是谁,只要能够满足她的性需要,感情需要就行。体现出来的就是满足,自我需要,而不选择和考虑符合法律、道德的要求。

4)冷酷和犹豫并存。在武大郎被西门庆踢伤后,卧病在床时候,表现出来的冷漠和无情。最毒妇人心的强烈写照。在决定杀父夫时候,犹豫下。这时候受到王婆的暗示,从而下定决心。

总结:

1)潘金莲犯罪的内部原因就是:不满当前的生活,追求自己的感情和幸福,选错了路;听信王婆的暗示,走向犯罪道路。

2)外部的影响就是:大环境的再婚普遍和社会对再嫁的接受程度高。武大郎矮小,不能满足物质、精神的需求。被武松拒绝后的挫败感在反面促使与西门庆的媾和。

3)犯罪的过程是个相互交换的过程。在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潘金莲的潜意识中有通奸的想法。在和西门庆的交换中被激发出来,有没有社会道德而后自我控制的约束,就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犯罪心理学案例

没有新的观念,就不可能有新的思路;没有新的思路,就不可能有新的举措;没有新的举措,就不可能有新的成效。党的十七大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确立为党的思想路线,是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理论上的自觉性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理解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认识转变到与十七大要求相适应的状况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十七大提出的奋斗目标上来,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新世纪的宏伟目标。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国际形势来看,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与国之间在科技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从国内形势来看,党的十七大吹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全国各地都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是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孟建柱同志提出构建“大教育、大培训”的思路,公安院校如何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当前的公安教育体制、机制和培养模式,_公安教育的困境,对公安教育做出重大改革与调整,是公安院校在解放思想大讨论中需要思考的首要问题。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联系禁毒系的实际,联系禁毒教学科研本职,就是要提升科研层次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就是要提高教学水平为禁毒实战工作和一线禁毒民警提供帮助与服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大力加强禁毒重点学科建设。

一是凝练学科方向,以禁毒学科建设为龙头,将禁毒学、毒品案件侦查、毒品预防教育、禁毒实验室建设为重点突破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禁毒实验室作为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于推动禁毒教学水平、提升禁毒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禁毒科研平台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科研基地建设。云南省首届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十大基地之一“云南禁毒问题研究基地”的建立,确立了我院在云南禁毒领域的领先地位,极大的推动了我院禁毒科研的发展。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自11月起,我系教师参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代表国务院起草的《戒毒条例》的调研、论证与起草工作,参与配合《禁毒法》实施的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今年4月《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戒毒法律文书公安部已于5月30日发布全国禁毒部门实施。这是禁毒系多年理论研究的结果,是禁毒科研上层次、上水平的具体体现,为领导决策和禁毒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为此专门发函到学院表示感谢。

二、大力加强禁毒专业建设。

206月,我院“禁毒学”专业成功获批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年11月,“禁毒学”专业被云南省推荐列为国家一类特色建设专业申报名单,专业建设又上新水平。

一是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合作与交流,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一年内,在禁毒专业方面,我院利用省院省校合作项目等途径选送3名教师攻读博士学位,8名教师攻读硕士学位,2名教师被新评为教授,现从事禁毒教学科研人员中教授人数已达10余人,禁毒教学人员学历、职称构成有了质的改善。

国的领先地位。

三是教材建设。主编的《禁毒学》、《犯罪心理学》等三本教材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群众出版社出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教程》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目前,该教材再次修订的初稿已基本完成。

三、大力加强禁毒警察培训工作与社会服务。

遵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关于构建“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的部署,不断创新教育训练内容与形式,积极探索并逐步实现在职民警培训集中训练与送教上门、课堂教学与远程教育、有计划指令性培训与学员自愿性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是国外禁毒警察培训取得显著成绩。受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的委托,我院开展培训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禁毒执法官员研修班(培训班)”;受商务部委托我院举办“亚洲禁毒官员研修班(培训班)”。禁毒系教师承担了主要的禁毒主干课程教学任务,并为受训学员好评。这些培训班的举办,极大地推动了我院的国际化水平,在受训国家禁毒部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禁毒国际合作的开展。

二是送教基层公安机关,服务指导禁毒工作。近年来,禁毒系把“公安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实战、服务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点,长期坚持送教下基层。送教的主要内容为探讨理论前沿问题、禁毒实战急需解决的问题及禁毒一线矛盾突出的问题等。1月-2月,禁毒系分两小组利用假期送教到德宏、保山、大理等州市,讲解《禁毒法》,并就相关课题进行了调研,取得了送教调研双丰收,受到基层的热烈欢迎。205月,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禁毒局和学院联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宣讲,我系4名教师分赴禁毒局机关和全省16个州市完成宣讲活动22场,其中玉溪等12个州市采取了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全省直接参加听课的人员超过5000人。各地禁毒办、禁毒支队反映省禁毒办、省公安厅禁毒局和云南警官学院组织的宣讲活动十分及时,也很必要。认为授课教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造诣、丰富翔实的禁毒知识和娴熟的授课技巧,讲授生动,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理论性和指导性都很强,感谢云南警官学院。通过这次成功的宣讲活动,对帮助基层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禁毒法》,推进我省依法禁毒,推动我省的禁毒事业迈向新的台阶,促进我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必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建设完成。在职民警业务的远程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可以解决工学矛盾突出和民警自学提高问题。学院2007年投入200余万元,建设了禁毒民警远程在线培训系统,可查阅资料、点播视频、在线收看、在线学习、在线考试。目前硬件建设已经完成,进入建设阶段。

四是禁毒防艾宣传教育服务已形成长效机制。,禁毒系共组织26个宣讲团利用课余和节假日,一直坚持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五进”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组织宣讲活动3000多人次,发放资料70000多份,先后对100多所中小学和50余个社区工厂和农村开展宣传。禁毒系师生全身心的投入与长效机制的形成,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的高度好评。2007年2月9日在昆明举行的2007年云南省禁毒工作会议上,云南警官学院禁毒系被云南省禁毒委员会授予“禁毒人民战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

年,学院提出了“坚定不移实施特色兴校强校战略。整合学科建设和科研资源,与时俱进地做强禁毒系及禁毒学科”,“加强教学训练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禁毒系实验室”的目标。这必将大力推进我院的禁毒学科、专业建设,推动禁毒教学、科研和培训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此,禁毒系提出“求实务真,开拓创新,建一流禁毒专业,创一流禁毒学科”的发展方向。近期的主要工作为:

(一)抓好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按照“挂牌建设、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为原则,大力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目前,已累计投资近千万元,完成了在职民警远程网上培训系统、禁毒陈列室、禁毒高端培训系统建设,完善了联合国g75培训系统。禁毒情报资源查询库建设正在抓紧进行。今年将新建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吸毒人员脑电波分析实验室,吸毒人员瞳孔检测实验室,毒品案件侦查模拟实验室,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展示室,学生公共实验室等项目,达到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模与水平。

(二)抓好高层次高水平科研工作。

目前协助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起草的《戒毒条例》已经提交国务院审议,完成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人员检测程序规定、戒毒法律文书的起草制定,已提交公安部禁毒局。

落实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研究基地、禁毒实验室等各建设项目具体指标与要求,对于符合建设指标的各教师科研成果,列入各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支持,以确保各项目建设做实做细,鼓励每一位教师主动积极参与各项目建设,以达到真正抓好高水平科研工作的目的。

(三)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着手禁毒学专业《戒毒学》、《禁毒法学》、《毒品预防》、《艾滋病防治》等教材的编撰,在编撰过程当中,要充分考虑各教材的特点,重视全面提高禁毒相关专业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应用技能,合理构建教材体系,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实战教学,精心选择教学内容,争取将每一本教材都做成精品,抓好高水平教材建设。

(四)抓好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继续采用多种方式,抓好高水平禁毒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一是利用省校省院合作等方式,继续加强教师的学历教育,鼓励互派访问学者。二是有计划、分批次安排中青年教师去实战单位锻炼,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等,以提高禁毒教学服务实战的水平与能力。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与水平。

总之,解放思想必须割除思想上的认识误区,_工作中的困难与矛盾,打破原有体制机制,改革原有的教学模式,联系禁毒教学科研实际,以实现禁毒系又好又快发展。

犯罪心理学案例

在对心理学专业的总体情况作了介绍以后,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究竟不同专业方向在申请难度上的差异又是怎样呢?应该如何将申请的成功率最大化?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下面将会对过往申请案例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会分成两个方面去进行总结,一方面是文理学院心理学专业的申请情况,包括临床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另一方面则是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涵盖教育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

在文理学院下面的心理学专业,热门院校一般以开设phd项目为主,而这些phd项目在99%的情况下录取就是全奖,并且很多学校都承诺5年的奖学金,整个系每年只招收2-3名学生。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申请难度相当大,对于申请者的要求普遍非常高。

2.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

相比之下,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申请难度稍低,特别是其中的教育心理学专业,对国际学生是比较友好的。该专业对于申请者的本科背景具有比较大的包容性,只要上过数学、统计学、管理心理学、跨文化传播等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课程,初步具备教育心理学中对于数学和统计学基础的要求即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本科生也可以申请。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则更加有优势。

但也需要注意,对于申请教育心理学,相应的研究与实习经历也是必须的。这里的研究经历主要指的是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项目经历,体现出你作为申请者具有比较强的统计与心理测量能力。而实习经历则可以是在康复中心实习,或者是相关的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如果要申请到好学校,这两方面的经历都不能缺少,并且要注意经历的深度。

曾经有一名申请者,非心理学专业,有一年半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有一次短期小学实习老师经历,最终的申请结果不太理想,除了她对于学校的定位较高,其在心理学研究经历上的欠缺也是一个因素,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对于申请目标较高的申请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二、专业申请难点分析。

相信在短时间内,心理学专业的申请形势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临床心理学由于其良好的就业前景,依然会有不少人尝试申请这个专业,但该专业方向的申请实在是非常困难,没有优秀的gt和gpa分数,以及丰富的实习和研究经历,基本不可能申请到。

而社会心理学的情况也是类似。普遍来说,文理学院心理学的申请难度依然会非常大,在2%-3%录取率的情况下,要争取一席之地实在不容易,除非挑选一些相对冷门的学校。

相反,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是申请结果比较理想的专业,尤其是教育心理学预计今后的招生量也会较大,有心理学背景的学生可以大胆去尝试,心理学研究背景会是一大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咨询心理学虽然是在教育学院下面,但由于其对咨询经历比较看重,申请者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才会有优势。

具体下来,以下几点是每位申请者需要注意的:gt分数和gpa会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在招生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你需要跟其他众多的申请者竞争,硬件条件往往成为了热门学校筛选申请者的首要因素;研究或实习经历的积累决定着你能否脱颖而出。

三、专业申请提升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积极寻找参与项目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坚持对这些经历的思考与回顾,提高对专业的理解;阅读国外文献,掌握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是申请者理想的提升方式之一:国外心理学比国内起步要早,发展也要快,使用到的一些实验范式或实验思路都会与国内的有所不同。因此,通过阅读国外的相关期刊和文献,是重要的提升方式。

犯罪心理学随笔

我们时常会读到“无意义”犯罪,它们似乎没有像欲望、复仇或者贪婪这样的可辨动机。去年夏天就发生了这样的犯罪活动,两名男子跟踪一名正在慢跑的澳大利亚学生,开车追上学生,并随后将之射杀。他们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无聊所以想杀人。

一则新近报道称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对新婚夫妇仅为寻求刺激而渴求杀人。新娘通过克雷格网引诱了一名男子,承诺以身换钱与之相伴。42岁的老头troylaferrara回复了mirandabarbour(即新娘)的广告并与她于一处停车场会面,并被刺死。这对夫妇随后共进晚餐庆贺他们三周的结婚纪念日。

要理解罪犯的心理,显然大多均是为了寻求刺激。这不是冲浪者成功划上巨大海浪所体验到的刺激,也不是高空滑索者享受猛然划越危险密林的兴奋,而是做他人不敢做甚至不敢想的严禁违法之事时所处的高压刺激。

犯罪的每一阶段都伴随兴奋感——犯罪前、犯罪期间以及犯罪结束后。首先,构思犯罪行为、想象犯罪活动、与同谋者密谋并制定细节。其次,实施犯罪活动过程,尤其是恐吓受害者时享受刺激。事后还有额外的快乐——庆祝逃跑成功、声名大噪以及公众关注。即便行凶者被捕,当他练习如何与警探、法院官员、律师们周旋,甚至糊弄精神病专家时,这种兴奋还会持续。

下次你读到“无意义”犯罪时,请记得,从罪犯的立场来看,它是相当有意义的。就像一个人说的那样:“犯罪如冰淇淋般美味。”另一个人则评论道:“剥夺我的罪行,即是剥夺我的整个世界。”

我是一个天生喜欢旅行的人,同时拥有长达30年的新闻采访实战经验。在我的人生行旅中,曾遇到许多不可思议的怪事,它们都在我的脑海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其中最令我震撼的,是设在一个不知名地区的某座监狱,而这座监狱正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心灵监狱”。

也许有人会误以为心灵监狱是我无中生有的杜撰产物,但事实上它却是存在的。心灵监狱里所囚禁着的犯人,全部都未曾在任何国家的法庭被裁定有罪,甚至,他们也从未被任何国家的警察逮捕与拘留过。未经审讯、辩护与裁夺,何罪之有?他们的唯一共同点是,在他们的心灵深处,都自我认为曾经违规犯法并审定有罪。也就是说,这些自我意识强烈的人,同时亦是自我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内省的法尺,使他们超越外在的法网。

严格来说,心灵监狱并不像是一座监狱,它更像金庸武侠小说中的“思过崖”。这里所收容的心灵囚犯来自世界各地,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各自的文化背景,有各自的宗教信仰,有各自的成长经验,有各自的光环也有各自的黯淡面,大家都相处得其乐融融。

有一句谚语说:“多建一所学校,便可少建一座监狱。”这句话只说中了一半事实。监狱其实不像人们心目中的那么可怕,更不像港产电影中描述的那样恐怖;尤其是心灵监狱,它既有点像是改造社会行为规范的感化院校,也有点像是涤净心灵尘埃的宗教殿堂。唯一不同的是,前来心灵监狱自囚的人士都是属于自愿性质的,没受到任何人或法典的强迫;自囚者也不纯粹是带着赎罪的心情前来求刑,而是真真实实地通过身体的禁锢达致自我谴责的目的。谁都可以在此“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心灵监狱的规模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里头的心灵囚犯,有的是杀人越货者,有的是作奸犯科者,有的是大奸大恶者,有的是瑕疵小过者,有的是年少行差踏错者,有的是老来晚节不保者。没有人知道他们的来历,甚至他们涉嫌或不涉嫌犯法,曾经或不曾经犯罪并不重要。不管他们是抱着何种罪愆的心态踏进这座心灵监狱,外头的人们都不会鄙视或排斥他们的存在,甚至,心底还会有某种程度的钦佩--对这些恢恢法网的漏网者。

心灵监狱里没有任何的监管人员,心灵囚犯们的自定刑期也长短不一,有人选择在此长住,有人只是暂居其中。自囚者并不能把心灵监狱当成免费餐宿的供应地,而是须有自给自足的谋生本领,才能在这儿占一席之地;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联合国的难民收容所。另一方面,心灵囚犯的家属可随时随地前来探望他们,而无需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袭击。建在深山里的这座心灵监狱,也完全不必防范自囚者会越狱而逃,因他们根本就没有必要越狱以寻求人生自由。

任何一个概念的实质内容均包括内涵和外延,前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与其他事物之区别;后者指概念所表示对象之范围。多数情况下,概念的实质内容主要指内涵。那么,什么是“犯罪心理”?或者说,“犯罪心理”的内涵是什么?笔者认为,此所问理应是“犯罪心理”与其他事物即“非犯罪心理”之区别。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与行为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心理而非行为,是行为动力、起因,而非行为过程或行为结果;(2)与无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有意识行为心理,而非无意识行为心理;(3)与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的区别,即“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心理,而非一般有意识行为心理。因此,“犯罪心理”的内涵可相应地表现为三性,即动力性、意识性、犯罪性。

“犯罪心理”的动力性,亦可称为“犯罪心理”的支配性,意味着“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动力,这是“犯罪心理”的最本质内涵。一般而论,所谓“心理”,是指“脑对客观世界的积极反映形态。……包含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事件。过去事件表现为记忆经验,现在事件表现为全部映象、体验、智力活动等,未来事件表现为意图、目的、幻想等。”行为心理尤其是行为前的心理体现为一种未来事件,对行为发生起到支配作用,因此,行为心理即是行为的动力。特定行为的背后是特定行为的心理,即行为动力。就“犯罪心理”而言,它是犯罪行为心理,是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心理。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心理”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

由于构成人的行为动力的行为心理体现为“未来事件”的意图和目的,因此,行为心理的构成性因素或内容只能是人的心理过程,即认知、情绪、意志(可简称为“知情意”),而非人的心理特征(人的心理特征是行为心理的形成性因素,而非构成性因素)。虽然构成人的行为心理的具体因素可以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但基本的框架即是知情意三者。在常态条件下,人的知情意协调一致,整体性地构成行为动力,从而对人的行为起到了发动或促进作用。

“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其构成内容也同样是知情意三者统一协调的心理过程。与一般行为心理相比,“犯罪心理”包含了以非法手段(作为或不作为)去达成目的的意图和想法,并进而蕴含了对违法风险进行控制的考虑。这是一般行为心理所没有的,但无论如何,“犯罪心理”的构成要素中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只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而非构成要素。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心理状态等”。这种看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它把心理特征等内容也包括了进去。如上所述,“犯罪心理”作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实质内容只能是犯罪人基于知情意的心理过程,而非心理特征。在对犯罪心理就是犯罪动力这个问题的看法上,学界还有两个错误的观点特别需要提出来予以澄清:一是认为犯罪心理除了存在动力结构外,还存在所谓的“调节结构”和“特征结构”等要素;二是认为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这两个普遍存在的观点看似正确,实则谬误。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要素组成”的观点,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在该书的第二章,罗大华等学者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包括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犯罪人的心理状态、潜意识。基于罗大华等人所认为的“犯罪心理结构”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可推定在罗大华等学者的眼里,“犯罪心理结构”即是“犯罪心理”,而动力又是由动力结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等组成。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的问题:“犯罪心理”既已是犯罪行为的动力,那又何来动力之下的动力?上述说法违反语义的形式逻辑,犯了种概念和属概念并列的错误。“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动力,并非动力和其他心理要素的结合。更重要的是,上述说法也违反了行为的心理逻辑。行为动力可以包括很多心理要素,或者说可以由很多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而成立,但行为动力本身是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整体对犯罪行为起推动支配作用。所谓调节结构也好,特征结构也好,抑或心理状态也好,它们最终都是通过动力或动力结构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作用。而任何行为的动力,都是正向目标诱引与负向风险抑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行为人权衡利弊得失的结果。单独地看,目标诱引是动力,风险抑制也是动力;利多是动力,弊少也是动力;追求利益是动力,避免非利益也是动力,但实际上它们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是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所谓的调节结构、特征结构只是动力或动力结构的基础,而非与动力结构平等的犯罪心理结构的一部分。

关于“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心理动力”的观点亦见之于罗大华主编的《犯罪心理学》,有些学者把“犯罪心理”表述为“发动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大同小异。这种观点给人的印象是,似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动)还有“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那么,这种“非心理的动力”或“非心理的动因”是不是“犯罪心理”?如果是,为什么在界定“犯罪心理”时不将其包括在内?如果不是,何以又成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动因)?其实,如同上述,在心理即为行为动力的界定下,行为动力即为行为心理。所谓“心理动力”或“心理动因”的说法,不仅同义反复,更重要的是它割裂了行为动力的整体性。作为对行为发生起推动作用的“心理”,可以由很多因素的综合影响而成立,但不可能在这种动力之外还存在着另外的“动力”。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有很多,或者说我们可以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来探讨犯罪原因,但最终所有这些原因,无论是心理的还是非心理的,一定体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去推动犯罪行为的实施,这个整体就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本身与“犯罪心理”背后因素的内涵并非一致。

作为犯罪行为动力的“犯罪心理”与一般行为心理不同,一般行为心理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而“犯罪心理”则一定是有意识的,这是“犯罪心理”第二个本质特征。然而,对于“犯罪心理”的意识性问题,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如罗大华等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中存在着潜意识,“青春期的性躁动,欲望不能满足或受挫后的焦虑等,往往形成一种无名的冲动而产生越轨行为;即使是犯罪动机,有时也可能在意识朦胧状态下发生,如激情状态下的杀人,某些游戏型犯罪动机等”。还有一些学者说得更直白。如吴宁认为,无意识“是指未被清晰意识到的意识活动”,“无意识犯罪动机,是指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或进行后一段时间内,犯罪主体未曾或未能清楚地意识到的犯罪动机”。邱国梁认为,“人的行为动机,从意识水平来看,可分为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有清楚的认识,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主要方面;未被意识到的动机表明主体对自己行为动机往往不能清楚地意识到或者是不能完全意识到,这是人的行为动机的次要方面”。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犯罪心理”可以是无意识的观点是错误的。确实,就行为心理而言,虽然大多数都是有意识的,但也存在着无意识的情形。在心理学中,行为泛指有机体外现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这些外在的活动、动作、运动、反应或行动可以是有意识的,如连贯的活动或行动,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如不连贯的动作、反应。所谓意识,一般指自觉的心理活动,即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自觉地反映。相应的,在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有意识行为,指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做出的行为,也叫意志行为,即有意志自由和选择自由的行为,体现出自主性和独立性。而所谓的无意识,即指不知不觉的、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活动。如做梦时发生的心理现象,对感觉不到的、但实际上起作用的刺激所引起的回答反应及自动化的行动等,亦称“潜意识”。相应的,在无意识作用下的行为是无意识行为,指不受中枢神经系统控制的、没有经过主观分析判断而作出的行为,也叫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很多是本能行为,不用通过意识就能反应的。比如无条件反射(膝跳反射)导致的行为、因为痉挛而导致的行为、在丧失知觉时或在睡眠状态中做出的行为、在催眠术影响下做出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称作无意识行为,是因为它们都不受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行为心理并未被行为人意识到,是非自愿的行为。但是,就犯罪行为心理而言,则一定是有意识的。甚至可以说,“犯罪心理”本身就是一种意识。本质上,“犯罪心理”是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

首先,从刑法学角度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结合,犯罪的成立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只有主观上具有恶性,客观上造成了危害,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没有恶性,那么即便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该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将进入客观归罪的窠臼。普通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过即无犯罪”。因此,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罪过(犯意、犯罪意图、犯罪心理)。犯罪要件排除了非自愿行动(如癫痫、梦游等),同时要求危害后果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人类是能够自由选择其行为的,当其不能自由选择时,就不能认为其有罪,可用错误、意外事件、挑衅、受威逼、精神错乱等为其辩护。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它的意识性。这种意识性是评判主观恶性的基础,进而也是决定责任承担的基础。“责任的本质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没有或失去这种意识性,则就没有或失去价值判断的余地,以及道德或法律非难的余地,也就无所谓恶性。只有存在意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因此,人的主观恶性是有意识的。因而,体现这种主观恶性并最终对犯罪行为起支配作用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其次,从心理学角度看,任何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都是基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控制而产生,以自主意识和独立意志为前提。因此,这种行为都是有意识行为,相应的,支配这种行为的心理都是有意识的。犯罪行为是具有价值评判意义的行为,所以犯罪行为一定是有意识行为,自然,支配它的犯罪心理也是有意识的。犯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是由犯罪人的自由意志行为造成的。人的心理如果不为人的意识所控制,那么自由意志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人在精神病态的作用下,有可能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由于这种无意识使行为人失去了对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道德价值,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使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并非犯罪行为,支配这种行为实施的自然也就不是“犯罪心理”。实际上,即便有精神病态,也并不是必然使人产生无意识心理和无意识行为。在一个特定的危害行为中,虽然行为人有某种程度的精神障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思路和心理逻辑清楚、周延,体现出足够的行为能力,则表示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意识,需要为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行为人具有犯罪心理。

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用来说明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是无意识的例子是“冲动犯罪”、“激情犯罪”。这些犯罪常常被认为是在所谓的“莫名的冲动”、“脑子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发生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在无意识的“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确实,有许多犯罪是在冲动状态下完成的,但是冲动状态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无意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意义缺乏认识,特别是对于行为无控制能力。“行为的冲动性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无意识性。”问题的关键不仅在于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行为的意义,而且还在于这种冲动是否不可抗拒。事实上,这种冲动在没有精神病态的情况下是可以控制的。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控制能力是对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不同于心理学上的道德自制力。“控制能力与心理学上所讲的作为意志品质的自制力不是等同概念。自制力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但有控制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自制力。许多人是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故不可将控制能力与自制能力想混淆”。在冲动状态下,人的心理和行为的意识性不仅不会失去,而且也不会有明显的减弱。

需要说明的是,过失犯罪中所体现的所谓的“不意识”并非是无意识。过失犯罪也是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只是结果不是其所愿。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态度并不指向于追求某种犯罪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心理,但其中所蕴含的过失心理态度是有意识的成分和内容的。于极度过失而言,“行为人有意识地漠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遵守法律的人的行为方式”;于一般过失而言,“行为人应当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的不可原谅的危害,他的行为方式严重偏离了一个小心谨慎的人的行为方式”。过失是对社会生活中一般要求的结果回避行为即基准行为的懈怠,于是,过失犯由未能实施法律所要求的基准行为的不作为构成,而且,只要符合行为基准,就排除过失的成立。就像不作为可以构成犯罪,没有或缺乏努力避免过失发生的意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意识。过失犯罪的可罚性,不仅基于其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基于这种意识。

与一般的有意识行为心理不同的是,“犯罪心理”还具有犯罪性,这是“犯罪心理”的第三个本质特征。这里所谓的“犯罪性”,广义上泛指“反社会性”或“恶性”,狭义上特指“刑事违法性”。无论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还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犯罪都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反社会的、恶性的行为,自不待言。那么,作为支配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的“犯罪心理”是否也是反社会的、恶性的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明确的:“犯罪心理”一定是反社会的、恶性的。从心理学中的心理与行为对应的原则看,行为是恶的,心理也是恶的,恶的行为背后必有恶的心理;从刑法学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原则看,犯罪行为是恶的,犯罪心理也是恶的,行为的可罚性与心理的恶性密切相关。

“犯罪心理”在驱动机制上与一般行为心理并无区别,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其自身特点,即具有危害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目的并与满足需要的违法犯罪手段与方式相联系。“犯罪心理”的恶性(反社会性、刑事违法性)体现为行为人内心以恶性的(反社会的、刑事违法的)手段去达成自己需要满足的意图,这种恶性的意图是“犯罪心理”的主要内容。“犯罪心理”作为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构成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有意识的直接动力,其所包含的满足行为人需要的行为指向与行为方式,不仅具有道德和价值判断上的负面性,而且具有与刑事法律的对抗性以及应受惩罚性,即具有犯罪性。虽然不同的“犯罪心理”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但“犯罪心理”一定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的“犯罪心理”。没有这样恶性的心理,犯罪行为不可能发生。

有学者认为,“不能将犯罪动机一概视为‘恶性的’、‘反社会的’或‘非法的’,或者一律评价为‘卑劣的’。……根据犯罪动机内容的社会性质,犯罪动机至少也可分为恶性犯罪动机和中性犯罪动机等不同的刑法评价。……一种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这种犯罪也很难简单地说其犯罪动机就是反社会的。只能说方法不当,其行为手段触犯了刑法”。笔者认为,将犯罪动机作中性化理解,其错误犹如将犯罪等同于一般行为一样显而易见。只要“犯罪心理”或犯罪动机中所包含的达成行为人目的的手段与方式“不当”,“触犯了刑法”,那“犯罪心理”就是恶性的,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中已经有了触犯刑法的故意。除非行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其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与方式是非法的,即行为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盲”。然而,以常态而论,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完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的法盲。因为,任何人只要其神智正常,必知道犯罪的法律后果,也必知道别人的生命是不可以随意剥夺的,别人的钱财是不可以随意“拿取”的。至于所谓的“在忍无可忍条件下发生的‘大义灭亲’”,其主观恶性———故意触犯刑律的心态也是明显的。忍无可忍中的“忍”,就表明了行为人内心的忌讳,即行为人意识到不能随便灭亲,只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铤而走险。当然,这种犯罪与一般的故意杀人在主观恶性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它的主观恶性却是确定无疑的。

心理痕迹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所产生的生理固化物,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犯罪现场形成的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这种痕迹一方面反映了犯罪分子作案行为轨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征。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环境教育的影响形成的。所以,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造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它心理活动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心理一定隐含在犯罪现场痕迹中并表现为一定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美国新行为主义党派托乐曼认为,三个变量系统即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既有因果联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通过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不但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遭遇、知识背景、经验、技术、习惯等。

1、个性特征。个性是指一个人“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一个人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必然会在其需求、兴趣、能力、气质、性格等各方面产生与他人的差异,形成自己所特有的与众不同的特征。而这种内在性的特征恰恰可能通过个体自身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会以一定的形式遗留下来,为我们所发现。同理,在他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个性特征也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2、无意识特征。所谓无意识即“在完成行动时是不自觉的,在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方面完全失去定向能力”。这种无意识心理往往使罪犯不自觉的留下痕迹。例如,从对某盗窃案现场初步调查中得知,罪犯是带手套作案的,但后来在放钱的保险柜内侧发现了几枚手印,经分析判断是罪犯见到大量现金时,心情无比激动无意脱下手套而留下的。此手印经过鉴定成为破案的证据。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掌握心理痕迹的无意识特征以及它与物质痕迹的统一,往往对破案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定势心理特征。定势就是人们按照一种固定了的倾向去反映现实,从而表现出心理活动的趋向性、专注性。定势心理现象也同样存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中。罪犯在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其行为方式在大脑中产生了深刻的印象,以后再作案时,成功的体验反馈到大脑,对其犯罪动机和行为起强化作用,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为巩固并得到发展。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特别是惯犯,在作案时由于某种思维方式和与此相联的犯罪行为的多次重复,在其犯罪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他的定势心理特征。认识和利用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突破案件,还可以帮助推测罪犯将会在何时何地侵犯下一个目标,使侦查工作更加积极主动。

4、可知性特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不同的只是对事物的认识程度。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技术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在接触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以前,它总给我一种太神秘的感觉,总以为它很深奥也很虚幻。但是慢慢的,从《犯罪心理学》这门课中,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于是,通过学习,我被它的科学性,真实性所折服,可以说它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与此同时我还发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样重要,同时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心理学不仅具有科学性,而且也不乏应用性。心理理论固然枯燥,但配以实例,就不但不乏味,反而让人有一种从生活中悟出哲理的感觉,视野也开阔很多。心理学来源于生活,又指导生活。

记得初中时学的政治里说,束缚人类行为的分为法律和道德。法律就不用说了,道德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或者说是人品什么的。虽然道德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很有效。更重要的是,这反映人品素质问题并不是罪恶的行为,不至于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不仅中国如此,世界各国都如此,这说明这并不是偶然,不是中国片面。况且,圣经中已经将之归为原罪,那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带有的特性,甚至可以说这就是一个生理特征,是无法消除的。比如愤怒,贪婪,性欲等,就是中国所说的七情六欲,没它们人就成仙了!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20124171030。

12法二)。

案例简介: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案例分析——基于犯因的分析。

一、犯因性环境因素:

(一)社会不良现象腐蚀着青少年纯洁的心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发展的问题愈演愈烈,且影响深远。一是社会上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严重影响了青少年上学的兴趣,产生厌学情绪,经常逃学,就业困难,使一些青少年整日无所事事,久而久之走上邪道;二是影视、互联网传播不健康、暴力、淫秽等丑恶的东西;三是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贫富分化、一切向钱看等不正常观念的影响;四是社会上偷盗、抢劫、黄赌、斗殴、色情等犯罪案件的潜移默化。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长期在一起玩游戏机,心理发育受游戏中暴力元素的影响,养成了暴力对待事情的处世态度。

(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给孩子造成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不正确的家教在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人格障碍,形成不正确的人生观。在行为上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例如父母不和、闹离异、家庭经济差、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青少年在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极易被坏人所利用,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因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矛盾而报复,继而杀害被害人,就是典型严重缺失良好的家庭教育。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走上邪路,就如案例中5名青少年的行为,学校教育的缺失,造成了共同犯罪的重要根源,在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和引导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犯因性个人因素。

青少年绝大多数法制观念淡薄,或者是个空白。他们主张个性极端自由,个人欲望不受任何的社会约束和强制,把勇敢、英雄与亡命、莽撞混为一谈。另外,犯罪的青少年中,有一种通过自我归因而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即对自己的种种犯罪行为都有一套正当理由。他们的喜怒哀乐,是与他们无节制地吃、喝、玩、乐等欲望的满足与否相联系的,他们由此获得快感,又进一步增加无节制的欲望的产生。情感发生的冲动性和不稳定性。一些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是在感情冲动的情况下发生的。情感冲动有一种强烈的、疾风暴雨般的感情体验,心理学上谓之激情,由于激情导致的违犯罪称激情犯罪。他们由于对社会采取敌视态度,由于自卑而总觉得周围人每时每刻都在斥责自己,其心理格外敏感,激情十分突出,即容易产生激情而难以自我控制,以致导致违法犯罪。例如案例中的5名青少年在绑架被害人的情况下,杀害了被害人,又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物,清楚地表现了青少年犯罪心理模式。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

要紧紧抓住影响青少年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对青少年进行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公民道德规范为着力点的思想道德教育,把“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灌输到青少年头脑中,使之成为全体青少年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思想道德教育中,要认真抓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这三个重要环节,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加强沟通,相互促进,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抓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二)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青少年由于自身的弱点和受外界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不健康的问题。如有的因家庭贫穷或父母离异而产生自卑心理;有的因接受不了父母或老师的批评而离家出走;有的因遭到他人讽刺打击而产生报复心理;有的因辩不清是非或经不住诱惑而误入歧途。许多事实证明,青少年心理健康与否,对其成长成才有很大影响。因此,学校老师、学生家长、青少年工作者要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平时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交流与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要求,对不健康的心理进行正确引导和矫正,教育、帮助他们逐渐养成开朗大方、诚信待人,承受挫折、意志坚强的良好心理素质。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健康教育,倡导推广心理咨询和心理指导,定期举办心理、生理健康讲座,帮助、引导青少年在精神和心理方面健康发展。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要切实把法制教育引入学校和广大农村,改进教育方法,开设适应不同年龄段、重点内容不同的法制课,有针对性地对广大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在各类学校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广泛开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教育和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邪教的教育,坚决防止毒品、邪教进校园。政法部门要为学校选配好法制副校长,积极配合学校和农村基层组织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要建立综治工作责任制,领导负总责,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强化治安防范工作;派出所干警、农村的治安人员以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保卫人员要加强对周边治安环境的调查研究,发现青少年中的不良苗头和矛盾纠纷,要及时疏导、调处,防止事态扩大;对那些“问题学生”、劣迹青少年要跟踪防范、跟踪帮教、跟踪管理,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公安政法部门要加大防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一旦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要出警迅速、处置及时,严格依法处理。特别对那些组织、教唆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团伙及其头目,一定要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犯罪心理学心得

姓名:班级:学号: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最开始了解到关于犯罪行为分析,心理学的应用其实是很广泛而实用的。关于犯罪心理学最初的印象是是来自于同学推荐看的美剧《犯罪心理》,虽然作为一部美剧为了吸引足够的观众群的兴趣使得每一集的情节紧凑,不会把案例分析的每一步都表现得那么透彻。但这之中表现的各种有关犯罪行为的心理画像和解析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更提高了我对于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学习兴致。作为一个心理学专业的学生,也有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想要把这一块心理学的有关应用学习得更为深入的意思。

陈老师的课每次都有去听,虽然ppt的内容总体来说不多,但是讲解很细致丰富。在犯罪心理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里,基本原理的掌握是很基础的但也肯定是很必要的。从这学期的学习中我认识到,虽然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犯罪心理学固然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但是它也是一门十分注重综合的学科,往往在对罪犯进行犯罪心理分析时,需要涉及到基本上所有领域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的运用,这跟我们平时学习的专业知识都是分不开的。

除了基本的原理内容的教授,为了让我们更加实质性的学习到罪犯心理学的有关应用,当然,我想国外尤其是美国心理学的发展走在国际前列也是原因之一,这样可以让我们学到更新的知识。陈老师采取了放电影然后分为各个小组自主进行犯罪分析报告的方式。记得在最开始老师说会有血腥恐怖,不知道我们能否接受得了。我的想法是心理学这一学科性质就已经决定了多少都会接触到人性和世界阴暗的一面,我们能做的就是学着去接受它。这也涉及到一个脱敏的问题,我也曾试想过,不是心理专业的学生,没有犯罪心理学的课程需要,我也不会这样严谨而专业性地去深入探讨其中犯罪行为的深层心理原因。这使我开始以一种科学性的态度去看待那些有变态心理的人甚至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从最开始的只能理解变态杀人狂犯下罪案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到能够真实的分析出他们是怎样从平凡的人一步步变成杀人狂魔。而不仅仅是最开始的单纯厌恶和逃避心理,我感受到了这其中心灵的强大与充实。

己对影片中主人公犯罪行为的独有认识,并试着从专业的角度去评说。虽然离专业性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这之中,我收获了学习的快乐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体会到了小组团体协作的乐趣和自我成长的满足感、成就感。无奈学期短暂,我觉得自己在课程所学,依旧还不够。自己这一滴水比起犯罪心理学以及心理学这片汪洋,实在浅薄的不足挂齿,我只有始终以一颗卑谦的学习之心向比我更好的同学以及老师学习,才有希望最终达到心理学这条磅礴河流的来路与归途。

除了《犯罪心理》,我还看过的相关影片有汉尼拔系列:虽然各个片子质量存在差异,褒贬各异,看完全部才会真实理解汉尼拔是怎样从一个原本童年无忧的小男孩成长为一个犯罪史上最惊人悚闻的吃人狂魔。《七宗罪》,《秘窗》,《香水谋杀案》,《lietome》等,《电剧惊魂》系列还是不敢看,因为总觉得是侧重恐怖片性质的电影,不能承受将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在这个学期里,我学习到了犯罪心理学的各种理论知识,更在犯罪心理这领域的应用上学到了如何对变态杀人犯进行初步的犯罪心理分析。当然课堂上的教学只是一个引子,有一技之长相应的就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学到的我将进一步加深专业知识的掌握,用一颗澄净之心载着它在浊世中负荷前行。

犯罪心理学读后感

犯罪心理学指的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心理学的一门学问。本书从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预防及矫治等16章内容来丰富其主要内容,给受众详细地介绍了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知识。

其中讲到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时,作者从少年、成年男性、老年以及女性犯罪心理进行分析。文中深入到年龄特征﹑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个性特征﹑行为特征,这四大类型挖掘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其中少年犯罪行为特征的突出特点是具有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少年往往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不够成熟的阶段,少年极其容易模仿他人或者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电影﹑电视﹑小说﹑游戏中的某些暴力﹑色情的情节,常常成为少年的模仿对象。

群体犯罪是文章中提出的又一关键词。当然群体犯罪心理自然也离不开个人的犯罪心理,它不是由几个简单相加的个体犯罪心理构成的,而是总体构成之间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社会在逐渐地发展,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到来,其中不免有动荡的时刻。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相互之间勾结在一起,策划并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构成了群体犯罪。群体犯罪心理既是成员之间相互交往和心理上互动的表现,又是社会动乱,社会压力负效应产生的结果。

变态犯罪心理在新闻里时不时的播出,给社会上带来了舆论的热议。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里,我们的视野中充斥的变态犯罪事件也是有所增加。变态心理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人格障碍与犯罪,精神发育迟滞与犯罪。精神病患者的犯罪是变态心理犯罪中比较常见的,也往往是最让人束手无策的犯罪,其手段十分残忍,造成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也比较严重。

针对各式各样的犯罪心理,对于犯罪心理的.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犯罪心理的预防从外部因素讲要净化文化环境,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减少社会压力。从内部因素讲要培养积极﹑健康﹑正面的心态,养成好习惯,拥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当发生了犯罪时,如何加以引导?运用亲情、友情或爱情去关爱犯罪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效果。

读了《犯罪心理学》这本书,增加了我对犯罪心理学相关知识的了解。我国目前青少年的犯罪率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抑制这种趋势是需要运用《犯罪心理学》的知识去实践的。所以读完这本书,我最深的一个感触是,我们应该想办法把书中的知识用来指导实践,真正的做到学以致用,才是学有所用。

《犯罪心理学》讲稿

典型案例(详细分析,若果自己是罪犯,怎样避免犯罪;受。

害人要怎样降低伤害)。

心得体会,自己的感悟。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案例:我有一个朋友,长的是挺漂亮的。在他们老家,由于经济发展赶不上沿海地区,家庭收入也不高。为了补贴家用,就会利用暑期和双休日出去打工。有一次,她碰到一件事。有一个店铺的老板招工。她的招工条件是:女,20-25岁,长相清秀,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待遇丰厚,工资面议。由于我的朋友符合招工的各种条件,所以她就去应聘了。在工作的第一天,那个小老板就嫌我的朋友的穿着不是很时髦,就提出说让我的朋友去买一套时髦的装束,费用由他出。我的朋友就觉得她只是来打工,而且觉得自己的穿着虽然不是很时尚,但是也应该属于拿的出手的一种就谢绝了老板的好意。在中午时,老板以天热,来回走不仅热得很,而且不利于休息为借口,就对我的朋友说那天的午饭由他包办,而且在饭后还给她提供休息的地方。

我的朋友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第一天上班哪有这种好事,而且对方又是单身了几年地男子,而她又是年轻貌美的姑娘,这种情况不得不防。于是她就推脱,但是老板还是执意要留她吃饭,就在两人僵持的时候,救星出现了。朋友的弟弟来找她回家吃饭,她马上有了理由就和弟弟一起回家吃饭了。当然下午也就不敢再去了。

会忽略。

其次,在老板说是能让员工报销卖衣服的钱是就更有问题了,毕竟是第一天上班,否工作下去都是未知数,老板怎么会这么好还让员工去买衣服呢?这里就是老板可能别有用心的第二个表现。我认为,女人天性就是不会嫌衣服多的,一些抵制诱惑力差的就有可能会接受老板的殷勤,这样就会有受之于人的感觉。让你不好意思再拒绝老板接下来的“好心”。在这里,我觉得那老板还是很详细计划过的,他利用人的贪心就可能会达成他的目的。

再者,老板以天热,回家吃饭来回会导致休息不好为借口想让女子留下来吃饭并且提供。

犯罪心理学心得体会

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利益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心理,则是与实施被法律禁止并要求予以惩罚的行为有关的心理活动,是人类固有的潜在心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当人类的犯罪心理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

一、人类产生犯罪心理的原理。

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可以分两个时期来分析说明,即未成年时期和成年时期。在不同时期对犯罪心理的产生的影响因素及其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未成年期,未成年人的心理容易受到社会这一外界因素的影响,且自身的判断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我们可以把人类未成年时期的心理比作一张白纸,所有人类在这一时期所面对的一切外界因素,都会很容易的在这张白纸上留下痕迹,加上缺乏选择性的保留,所以这张白纸随着人类个体的成长,其内容也逐渐丰富,最终在未成年期将要结束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即产生了较为稳定的心理活动。这些心理活动中所包含的犯罪心理则因此前他们所接受的种种消极的影响有关。

具体来说,人类未成年时期社会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媒体等。家庭是每个人的人生初期的主要生活场所,也是其心理成长的最初环境,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他们的心理影响其中的作用。父母的行为即是孩子模仿的对象。“上梁不正下梁歪”,孩子的犯罪心理正是沿袭了其家庭的一些犯罪秉性,如家庭将庭暴力等;学校是一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过渡度环境,在学校里,同学之间也存在着信息的快速传递,相互的影响作用很大,而且在此年龄阶段也易于被一些不良因素引导,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尽管不一定会直接产生不良的行为,但已在潜移默化中相互灌输了某些犯罪心理;媒体则是指在未成年期个人所接触到的电影、电视、报纸、书籍等传媒作品。例如,目前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接触了大量的黄色音像制品、情色书籍等。当今社会人们很容易就可以有意无意地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犯罪的信息,个人主观很难说是故意,或者说主要是由好奇一起的,但无意间即“接受”了一些犯罪心理。

另一时期则是成年期,此期间个人已具备了较强的判断能力,相当的克制能力,或者可以说是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心理会随着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的变化发展而变化。此时的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需要、仇恨、信仰等。

需要为广义上的,又可分为基本生活需要、发展的需要以及一些非正常的需要(如欲望、心理变态等),如果当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心理;仇恨通常是个人遇到挫折或遭遇他人侵犯,利益受损时产生的犯罪心理,其具有传播性;信仰则是一些极端的宗教组织,为达到其“信仰”所产生的一种反社会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时期与成年时期期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本质上是不同的,未成年时期主要是思想的灌输,成年时期则是行为意识的改变。因为人类与其生存的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无论是人类的未成年时期还是人类的成年时期,在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犯罪心理则成为一种人类固有的且潜在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

犯罪心理的潜在形态是指当个体只具有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尚未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结构时,各因素之间处于混沌状态,缺乏明晰的指向性与稳定性。个体犯意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开始形成,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由混沌向有序转化,但并未完全摆脱无序状态。此时处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犯罪心理在犯罪主体没有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而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具有很强的潜在性的,它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用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的时候,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也摸不着的。而且犯罪心理的潜在性与一般的心理活动的潜在性不同,一般的心理活动是一种很自然的心理活动,但是对于犯罪心理而言,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会刻意地去隐藏精心谋划的犯罪计划,使犯罪心理更加不易被他人察觉。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给其心理施加某种影响,以防止个体形成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行为应以个体为预防对象,以微观的、针对性的手段对个体犯罪心理采取具有预防和矫正作用的措施。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的一般原则有早期预防原则、防微杜渐原则、综合效应原则。早期预防具体说来就是指在个体未成年阶段和社会化过程中,开展全面的社会教育,重点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健康心理结构的教育、自立能力的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这些对于一个人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和自立能力的养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转化的预防最基础的工程。防微杜渐原则也就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形成,从微小的过失开始就要做工作,不能因为是微小的过失就放任。综合效应原则要求的是将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转化的预防的各个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使之生成合力,产生综合效应,这样才能确切预防犯罪的形成。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的途径和方法有以下几点:

二、加强对易受害人群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改善社会风气,消除犯罪诱因乃防止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根本所在。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确是一门新兴学科,但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犯罪案例研究及处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心理支配行为,研究人的行为就必须研究人的心理特征,从而更好地解释人们千奇百怪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学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侦破和处理案件都要从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出发寻求有的方法。犯罪心理学是研究人被心理的邪恶一面的,但这个学科是为人类和社会的光明服务的。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现今及未来社会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人们的心理世界亦将复杂难解,各种新型犯罪更是“超凡脱俗”。因此,对心理学的应用将更具实际意义,对于它的研究将持久而深入的进行下去。

犯罪心理学

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其犯罪的心理原因或心理背景能够被人理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与正常犯罪人有所不同,属于某种变态心理的犯罪。《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变态心理以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个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着重从变态心理的角度探讨研究各类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关于变态心理,目前许多学者描述为:变态心理犯罪,可以理解为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着重研究了人格障碍、性行为变态、智力障碍、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这五类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变态心理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特点,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介绍心境障碍与犯罪一章中抑郁症患者“扩大杀人”的杀人行为。“扩大自杀”是指患者在极端抑郁而萌发自杀念头的同时,可能出于“怜惜”动机而将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先杀死,呈现“利他性杀人”或“慈悲性杀人”。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2002年3月10日下午,陈良将14岁的儿子铭铭从外婆家引诱至一栋高楼的顶层平台上,从塑料马甲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榔头、菜刀和围兜,趁儿子低头喝水时,先是用榔头猛砸儿子的头顶,后又用菜刀砍向儿子。儿子面对父亲的凶杀行为,一边躲闪一边问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并求爸爸不要杀死他。经过两人的激烈拼斗后,儿子终于倒在血泊中。

真的不敢相信亲生父亲怎么会如此残忍的杀死自己的儿子,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啊!后经司法鉴定:陈良意识清楚,接触行为被动,合作欠佳,动作言词缓慢,注意力不集中,面部表情愁苦,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有自责消极观念,无自制力,符合抑郁症的诊断。这不禁让我想起广东母亲溺死自己脑瘫儿子的新闻。那个母亲虽然没有抑郁症,但也是算是“慈悲性”杀人。母爱是世界上伟大的爱,但就是因为母爱让一个母亲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人按在浴缸里溺水死亡,然后服下农药自杀未遂。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在最后一章中介绍了变态心理的预防和心理矫治,我认为其内容过于笼统、宽泛。但是其中提到的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值得我们关注。广义的心理卫生主要是指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心理疾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使人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效能,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力。与精神疾病的社会总负担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还远远难以满足国民的心理卫生需要,这一点促使我们国家要重视精神卫生的工作,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心理疾病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如变态心理的产生原因、变态心理的危害性以及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等,受益良多。

犯罪心理学案例

1:生活所泊型:对于这一类人是由于自己最基本的生活没有办法保障。他们本来没有多么大的目标,只要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这就是他们犯罪的基本动机。基本心理,这些人对于没有多么大的危害性。对于这类犯罪者应该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使他们的生活稳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犯罪。

2.心理变态型:这种犯罪类型的人是由于自己的心理在成长中受到了打击。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形式的。比如:由于自己的生理缺陷引起、少年成长时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少年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少年时受到了迫害从而在心理上造成难以忘记的了阴影等等。这类人由于受到种种不同寻常的遭遇。从引起了心理的变态。如果调整不好,就会造成他们在心理上对社会、对他人的仇视或不满:当这种情心态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造成他们把对社会、对他人的这种心态演变成现实中的行动,以此来满足他们的变态心理。这样就会造成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者,应该从心理学上给予一定的治疗。使他们能够重新调整心态。对社会、对他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犯罪。

所作所为以及犯罪活动。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种犯罪者,我们应该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使他们能够对于自己的过去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使他们的人格能够重新和二为一。这样就可以降低这种类型的犯罪,但是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就是在处理这种案例的时候要分清那些事情是人处于那种人格下作的。因为在一种人格之下有可能根本不知道处于另外人格下的行为。

4对暴力的崇拜型:有一些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可能接触到过多的暴力,或者长期处于暴力的压迫之下。使他们认为暴力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造成了他们对于暴力的崇拜。于是他们便开始了暴力的模仿。久而久之,在心理上,对于暴力有一定的依靠。当他们每一次实施完暴力之后。在心理上就会有极大的满足感。这种人对于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对于他们必须从道德的角度去感化。使他们对于处理事情的途径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使他们对暴力能够有一个新的认识。

5宗教信仰或民族矛盾或文化冲突引起的犯罪。比如现在比较多的恐怖主义犯罪。大多数是由于宗教信仰或者民族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和形成统一的认识。使一些思想比较激进的人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非常的手段——制作恐怖事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受害者往往都是一些无辜者。对于这种案件应该从宗教信仰或民族矛盾或文化冲突的调节。使双方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使冲突和矛盾能够得到解决。

犯罪心理学

从哲学层面看,基于上述对域外犯罪心理学发展历程的考察,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如下两个基本结论:(1)犯罪心理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其视角而非对象。不论在术语体系上如何排列组合,犯罪心理学与犯罪学的认识对象均无本质的区别,均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作为一种行为学对象的越轨以及作为其社会化后果的越轨行为之社会反应。对犯罪现象基于心理学视角的考察无疑为犯罪学的内在逻辑体系所必然涵盖。美国犯罪学家伊恩·泰勒、保罗·沃顿和乔克·扬在其划时代的犯罪学纲领性著作《新时代犯罪学》中对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作了5个层次的概括,主张以心理学为工具的考察是其中多个层次的有机组成部分。他们认为,在以越轨行为为中心进行归因性考察的过程中,考察行为直接根源的考察工具乃是“犯罪的社会心理学”。(21)以心理学之分析工具解决犯罪学之研究问题是其题中之意。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研究是犯罪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将犯罪心理学从犯罪学中割裂出来甚至将其与犯罪学对立起来的做法是毫无意义的。(2)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向其母学科心理学寻求知识来源。我国有些学者在进行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是从其所继受的哲学思辨理念出发尝试搭建有关“犯罪心理”学说的框架,继而在其框架之内进行内容填充。然而,在心理学本身的发展过程中,采用这一研究范式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早就被心理学研究的主流所抛弃。在外国学者的著述中,“犯罪心理学”通常的翻译是“criminalpsychology”或者“psychologyforcriminalbehavior”。从“心理学”一词在“犯罪心理学”这一语言学结构中的关系性定位可以看出,犯罪心理学以“心理学”为其基本的分析工具,而非全然以“犯罪心理”为关照对象。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心理学,是对所有应用心理学研究成果对犯罪现象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解释的科学活动的总称。犯罪心理学不是心理学与刑法学交叉的产物,而是心理学与犯罪学交叉的产物。

(二)实证主义科学研究范式之再倡。

我国学者对于犯罪心理学学科定位的争论多集中于哲学层面,而在实践层面鲜有实质性的探究。(22)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实践导向的层面将学科定位问题简单化。自20世纪初期美国芝加哥学派兴起以来,国际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已从欧洲转移到美国,而在美国犯罪学、犯罪心理学领域取得的各项重要理论成果又极少是栖身于法学院的学者们贡献的。(23)在这一领域最为活跃的学者群体主要来自各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刑事司法学院(系),以及依托监狱犯罪改造部门的各研究机构。该学者群体以实证研究方法为其基本的学术工具,所开展的各类研究活动虽然与刑法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更多的是保持一种伙伴关系,犯罪学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24)并不为刑法学科发展的方面所左右。这一事实可以带给我们一个有益的启示:当思考一个学科的未来发展路径时,如果在思辨层面尚无法理出一个清楚的脉络,那么从实际的学术研究创造力热点分布来寻找线索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既然现代犯罪学理论发展最具可见性的创造力都来自遵循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并且与刑法学学科保持相对独立的学者群体,那么这至少从经验上讲应该被认定为学科当前的最佳发展方向选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专业犯罪学研究者的阵营,我国学术界对域外犯罪学的认识会愈来愈深入,对犯罪学研究范式的探讨也会成为该领域的一个核心议题。虽然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理论界对于实证研究范式的局限性进行了大量的反思和批判,很多学者也以此为论据反对实证研究在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中的广泛应用,但是应当看到犯罪学是经验性、思辨性研究的综合,(25)并且,虽然西方国家有的犯罪学家对立足于统计数据的实证研究方法能否用于对现实犯罪现象作出准确的解释表示怀疑,(26)但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推动实证研究方法不断改进,实证研究方法在西方国家的犯罪学研究方法中占据主流地位已成事实。外国学者对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进行批判的语境基础是这一研究方法100年来充分而成熟的应用,并且,外国学者质疑的并非实证研究方法本身,而是担忧实证研究是否因其基础过于庞大而遮蔽了哲学思辨研究产出的成果,无法与哲学思辨方法取得平衡并互相促进发展。与之相应,外国学者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态度并非否定甚至摒弃,而是试图改进实证研究方法使得实证研究成果获得更强的说服力以及效用,除了在犯罪学研究中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外,也有学者倡导在犯罪学教学中引导学生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理论概念予以精雕细琢、完善、重塑甚至在必要时予以摒弃,以避免过于理论主义。(27)与之相比较,以我国犯罪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研究当前发展基础所能提供的知识而言,我们对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认识尚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在论及犯罪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时往往对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实证研究方法过早地表现出失望、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实际上会给我们追赶国际理论研究发展主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笔者看来,正确的态度应该是通过鼓励并培养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品性,同时对西方国家实证研究方法的同态发展保持较高的灵敏度,在往复观察之中推动我国的实证研究从萌芽状态向茁壮成长状态发展,并进而使其与我国深厚的哲学思辨传统紧密结合,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具有强烈哲学思辨色彩并有充分实证研究成果支撑的犯罪心理学理论。

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学科发展的当务之急不是质疑或否定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而是需要大力倡导实证研究,强化对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学习、探索及革新,并有意识地重视对学术人才梯队中有实证科研能力者的系统化培育。纵观国际学科发展史,不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在某一地区或国家的迅猛发展,总是与当时当地出现的站在学科发展前沿的高水平学者梯队群体紧密相关的。只有当我们拥有一支可以与国际犯罪心理学一流研究水平比肩、兼具哲学思辨与实证科学研究能力的高水平梯队化学者群体时,我们的本土理论才会有与国际学术潮流接轨甚至引领学术发展趋势的可能。

(三)以操作性概念体系为核心的理论平台之搭建。

理论体系的建构必然依赖于一整套概念体系。我国的犯罪学研究长期依托于刑法学研究,在概念体系的建立上具有浓厚的哲学思辨色彩,强调概念范畴的抽象界定和辨析,非常不重视实证观测的操作性设定。一方面,我国目前提出的绝大多数犯罪心理学理论都没有经过基于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广泛证伪,并且其现有概念体系往往也不符合实证研究设计的要求。显然,我们是无法在大而化之的、毫无操作性的概念之上从事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犯罪归因研究的。另一方面,外国犯罪学历经长时间发展出的诸多理论在被引入我国并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会因对外国相关理论的核心概念把握不准或者操作性误读失却其理论精髓,从而无法实现与外国犯罪心理学界的充分对话。这一缺陷成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理论既无法在国际学术平台上展开互动交流又无法在实证研究进路上获得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鉴此,作为以本土化为立足点的系统性梳理,构建一套操作性概念化定义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且迫切。

出于对未来研究成果高度应用性的预设,此种概念化定义系统的建构须以犯罪归因为宗旨,以心理学基本原则和概念为基础,以国内外犯罪心理学的`主流理论为分析手段,将现有各理论的核心要素加以逻辑性解构、重构与整合,使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的概念体系。首先,一种域外考察的努力须聚焦于当代犯罪学主流中深具影响力且经受住实证研究证伪检验的那些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控制理论及标签理论等,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其概念体系中涉及个体差异化心理过程方面,力图分解出一系列兼具合理性与普遍指导意义的成分,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并试图在这些定义之间建立起普遍性的逻辑关系。其次,鉴于现代意义的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对西方国家相关理论的借鉴,同时又衍生出别具本土特色的理论学说,因此在对国内诸学说进行梳理的过程中,须着力辨析这些理论的核心要素与西方国家诸心理学流派之间的继承性关系并对其中的独创性内容加以识别。对甄别出的理论要素应像对西方国家诸理论涉及的概念那样给予其明确的概念化定义。如此一来,最终的成果是一个以一系列未被实证数据证伪检验所否定的(包括那些已经接受并通过证伪检验的和那些尚未接受证伪检验的)、具有潜在犯罪归因解释效力的、相互之间逻辑关系清楚、排除自相矛盾的概念化定义组成的一般性概念体系。

(四)以本土化测量指标为基础的研究方法之改良。

虽然在确立一个定义清晰、因果关系推论明确的操作化概念体系之后,可对一个理论体系展开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证检验研究工作,但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的理论发展必须得到本土化数据的有力支撑。这就需要一个将上述体系中的诸概念转化为在我国文化背景下可从本土人群中采集数据的测量指标体系。

以操作性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应该注意借鉴与原创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应与一些学者热衷于提出所谓“本土原创学说”的做法保持距离。如欲建构可行性较佳、实用性较强的量化指标体系,较为稳妥的方案依旧是依托有外国大量的量化研究作为支撑的犯罪学、心理学的概念,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将一些经验证的测量工具部分或全部引入笔者所言的此种量化指标体系。同时,如果希望未来的实证研究适应我国的国情,那么还须对一些测量指标进行针对我国社会与文化传统的本土化调整,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是有限的。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对本土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解读也可能会识别出一些原创性的概念,这些概念基本上不会有任何现成可用的测量手段,因此也必须投入精力与时间,严格按照实证研究方法的要求,按部就班地创制具有高效度和信度的测量工具。

此种可测量的操作化定义系统及其测量指标的提出须历经两个必要阶段:第一阶段,对一般性概念化定义系统中的各个概念化定义进行逐一考察,并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应的操作化定义。操作化定义要求在准确把握概念化定义相对精简的诸语言要素的深刻含义的基础上细化对其各个要件的具体描述。这一工作要求对概念化定义的内在逻辑结构、外部识别特征以及具体应用语境进行尽可能无歧义的界定,以实现观念的表达者与接受者在认知上的高度一致,消除对特定概念理解各异的潜在可能,为进一步的量化验证打下基础。第二阶段,在操作化定义的基础上为每一个概念元素设计量化指标方案,形成一套针对本概念体系的测量工具集,使其可以在现实环境中通过特定数据采集手段被测量。这些量化指标方案的提出须广泛吸纳国内外知名的心理学测量工具中的可用成分,同时也应充分借鉴外国著名量化研究方案中已被验证具有效度和信度的指标。与之相应,还须对测量工具中的核心部分进行预试研究以验证并强化其指标体系的信度和效度。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领域开展的实证主义研究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研究方法的滞后,而研究方法滞后的重要表现是具有本土化信度和普遍性效度的测量指标体系的缺乏。因此,我国犯罪心理学界必须注意解决这一问题。

五、结语。

犯罪心理学

[摘要]当前我国对于志愿者理由的研究主要基于组织管理、运转机制等方面进行,而对志愿者心理过程的研究仍存在空白,因此我们进行了这项研究。目的:通过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服务目前状况以及志愿者心理过程的调研与分析,掌握大学生志愿者的心理过程,引导他们的态度及行为。策略:整理参考国内外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服务文献资料,按比例抽取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学院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包括限制选择式和自由完成式。结果: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比较高,但在情绪的宣泄和执行意向的方式上需要正确的引导。结论:管理者对志愿者的心理方面关心较少,导致志愿者心理得不到支持,从而退出志愿者服务。

[关键词]应用心理学;大学生;志愿服务;心理过程;认知。

1引言。

1.1研究背景。

1.1.1志愿者立法。

2008年北京奥运会推动了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加快了我国志愿者立法工作的步伐。志愿者立法主要包括志愿者资格,权利义务,志愿者服务的方针、范围、程序,异地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日,政府和社会的财政、税收、经费、宣传等方面,以及对优秀志愿者的奖励等内容[1]。

发达国家志愿者服务立法过程也比较曲折与漫长,志愿者服务立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

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的大力支持的态度,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关政策法规[2];日本志愿者服务法律中明确认可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参与权,排除基于友谊、善心或睦邻理由所实行的个别活动,并将志愿服务与任何给薪式劳务区分开来,规定政府有义务制定一系列措施推动和保护志愿者以及志愿者团体[3]。

1.1.2志愿者活动。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志愿活动是服务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来变化的社会进行公益服务[4]。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借助于学校的社团,这有利于将大学生志愿者们组织起来,集中力量进行服务。但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理由:志愿者报名积极性高但持续参与率低;志愿者专业不对口;社会认可程度低;社团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纵深推进不够;保障机制不健全等。

1.2研究目的和作用。

目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逐渐壮大,但志愿服务的目前状况不容乐观,甚至出现志愿者流失、志愿服务质量下降的趋势。本课题立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公益服务目前状况,通过调查、探究与深思,深入了解志愿者心理过程情况并加以分析,旨在了解大学生志愿者的心理状况,对志愿者给予一定的心理支持;减轻志愿者的流失状况,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一定程度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1.3研究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大学生公益服务与志愿者活动文献资料的整理与参考,为本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并为调研拓宽思路。按比例抽取我校各学院本科生作为对象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

2研究结果。

2.1志愿者基本情况。

参与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中男生所占比例为26%,女生所占比例为74%,女生比例约为男生比例的3倍。

2.2志愿者的认知过程。

2.2.1志愿者了解志愿服务的方式。

60%的志愿者通过学校团委、学生会、志愿服务社团获得志愿者服务的信息;21%的志愿者是通过朋友、同学及其他志愿者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16%的志愿者是从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中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只有3%的志愿者是从其他机构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

2.2.2志愿者了解志愿服务的渠道。

43%的志愿者通过网络这个渠道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12%的志愿者通过电视;8%的志愿者通过报纸;3%志愿者通过电台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有34%的志愿者是通过其他渠道来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社团的海报、身边同学朋友的.传达。

2.2.3志愿者对志愿活动内容的认知。

25%的志愿者在服务前没有接受过培训,75%志愿者在服务前接受过培训。并且大部分的志愿者认为志愿者培训对志愿者服务是有帮助的,因此这也是大部分的志愿者愿意接受相应培训的一个理由。

2.3志愿者的情感过程。

2.3.1积极情感。

大部分的同学对志愿者服务还是持有积极的态度,愿意主动进行志愿者服务。当志愿服务影响了学习、生活的时候,49%的同学认为是值得的。他们认为志愿者服务可以丰富自己的生活,获得一定的社会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进而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当志愿者和同伴一起服务时会比个人服务更开心。

在对学校志愿者服务工作总体目前状况的满意程度方面,有50%的同学是满意的,满意的主要理由是服务对象的认可及自身的提高。

2.3.2消极情感。

少部分的同学对志愿服务持消极的态度,当志愿服务影响了学习、生活的时候,24%的同学更多地会选择学习,他们认为自己现在是一名学生,应以学习为重。只有学好专业知识,处理好生活上的事情,才可以更好地为志愿服务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对学校志愿者服务工作总体目前状况的满意程度方面,50%的同学持有不满意或一般的态度,他们主要认为设备、器材及志愿者注册制度等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

当志愿者发现自己的同伴想退出时,大都会表示遗憾、不理解、感到受挫,这对他们继续进行志愿服务的心态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另外,服务对象的不满意或不理解也会让他们产生负面心理。

2.4志愿者的意志行动过程。

2.4.1准备阶段——动机与目标。

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实施和维持某种志愿者行为是因为该志愿者行为的功能可以满足他们特定的动机,如增加自我价值感、增长职业技能、减轻负罪感或压力、建立和强化人际关系以及履行作为群体成员的义务等功能[5]。调查得知,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参加服务的动机主要是回报社会以及锻炼和丰富自己。此外,扩充人际交往、按照学校要求、觉得新鲜、获得奖励以及为日后求职做准备也是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动机。

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犯罪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发展起来的,其内容和范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现象研究的逐步深入而有所变化。从语源上说,首先使用犯罪学一词的是意大利的r·加罗法洛(1851~1934)。他在1885年问世的一本著作就叫做《犯罪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以资本主义的发展为其社会历史条件的。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犯罪生物学;有的侧重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这方面的学说就是犯罪社会学。在这种学说中,犯罪统计学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两类学说都有其侧重点。其中,从个人和社会环境诸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寻求犯罪原因而又有所侧重的学者也不少。

犯罪心理学

摘要:在某些侦查活动中,对人物进行心理测试、心理画像等,剖析人物的心理痕迹与心理现场,有利于帮助警方获取破案信息。心理痕迹是对物质痕迹的反应,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对罪案的记忆,及物证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留痕。心理现场是广义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现场是罪案引起的心理活动状态。两者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心理知识,那么两者存在什么样的联系与区别呢,这是侦查心理学重点研究的问题。

一、引言。

犯罪心理现场及痕迹是侦查学中研究的热点问题,心理痕迹的引入极大丰富了侦查科学的内涵,使现场勘查客体更加丰满,为警方提供了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依据,协助警方尽快破案。心理痕迹具有意识的潜在性、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心理面貌的独特性等特点,心理现场具有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案件信息的扩张性等特点,犯罪心理痕迹有利于分析犯罪人员个性,重构犯罪心理现场有利于再现案件事实,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本文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探寻与犯罪物质现场的外部联系,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二、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

犯罪心理痕迹是当事人、证人等历经罪案事件的记忆,及犯罪现场物证中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行为痕迹。因此犯罪心理痕迹除当事主体的生理与心理环境外,还包括反映其心理信息的物质痕迹。人的心理活动支配其行为活动,心理活动痕迹与行为活动痕迹具有普遍性。在思维、行为、习惯等影响下,心理特点与行为特点由心理痕迹所表现,那么犯罪心理痕迹的特点为:

(1)意识的潜在性。在人的潜意识结构中,心理痕迹沉淀在潜意识中难以显现,但在进行非常事件,如犯罪行为时,心理痕迹将在显意识中留下烙印,不由自主地流露出来。同时,针对留存在显意识中的心理痕迹,在未激活之前是潜在的,如犯罪行为记忆,若未出现心理活动之前往往是被忽视的,但这种忽视仅仅是一种暂时状态。犯罪记忆痕迹和心理痕迹都处于潜在状态,心理痕迹不限于记忆,其他心理现象未出现之前均为潜在的。

(2)心理信息传递间接性。在当事人陈述、所收集物证中,心理信息将通过心理反映痕迹间接存在。案件现场物质痕迹作为有形的实体,在相关技术手段、仪器设备的显现下,通过特定的思维活动去发现物质痕迹中反映出的行为表现,即心理痕迹,同时获取表现中所折射出的心理信息。在犯罪分子陈述过程中,心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心理信息能间接地获取案件的事实与真相。当然,心理信息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间接性,难免会出现信息传递失真及耗散等现象。

(3)心理面貌的独特性。每个人的指纹、容貌不完全相同,那么其心理面貌也存在差异,每个人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只属于自己本身而区别于他人的特点。现实心理痕迹与某个特定人密切相关,故个性心理痕迹会外化于行为过程中使其带上特定性。在生活、工作、经历中,一旦形成固有的个性心理,往往不会轻易改变,且这种独特、稳定的个性,将表现于当事人的行为、语言、思想等,将心理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所以,心理痕迹能体现出每个人行为的独特性。

(1)案件信息的扩张性。客观经验是主观张力的前提,犯罪心理现场是在真相基础上形成的,是以客观实在性为基础的。而主观心态作为思维想象力的场所,主观张力能让客观经验不由自主地填补事实缺失环节,这也是侦讯中重要的证据。在审查中,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地认为警方掌握了全部证据,从而表现出异常的反应,有利于警方提出假说、推演案情。在心理现场运动中,主体的客观经验非常重要,借助心理现场的主观张力,可以对案发过程进行想象与推测。

(2)案件意义的法律抽象性。与法律特性相同的是,案件的特点及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法律特征是案件真相的主观标签,生活中的案件事实客观存在,这就为犯罪心理现场的案件事实贴上了法律标签。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案件事实不仅具有法律意义的抽象性,还有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主观性,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偏离了客观性,这也是司法心理现场与实体犯罪现场的差别。对于心理痕迹,解读前是缺乏法律意义的,而说到犯罪心理痕迹时,已启动了犯罪心理现场。

三、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关系。

(一)心理的潜隐与动静。

就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的特点比较,发现两者最大的共同点是心理潜隐性,最大的差别为心理现场是动态的,心理痕迹是静止的。心理现场的动态性,为信息的摄入提供可能性,信息痕迹的稳定性,为心理痕迹提供了现实意义。因此犯罪行为的存在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前提,心理痕迹和记忆的激活,是犯罪心理现场运动的.基础。

(二)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相关性。

(1)现场能动性与痕迹反应性。反应性是物质痕迹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记录,也是作案人员不经意间表现出的生理反应。侦查人员在解读物证信息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这就构成了司法心理现场的间接反应性。侦查人员对人证信息的解读,涉及到一系列的间接反映性。那么对于心理现场的反应性,司法部门及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信息传递中偏差的风险,重点比较所有的人证、作案人心理痕迹及活动现场,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2)痕迹点与现场面。在案件不明的情况下,心理痕迹往往处于潜隐状态,是孤立分布的记忆点,像物证信息一样分散零碎。心理现场是多点的,且点之间的连接形成了轨迹,以此构成了多个面,有利于反映出案件之间客观与主观规律。当潜隐的记忆点被激活,将形成多线之面,同时与现场面作用形成立体的心理现场,反映出案发实际过程。心理现场的情景是最真实、最自我的,虽不太清晰,但当事人能不由自主地表现出恐惧、失望、悔恨等情绪,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追溯案情、整理思路、推测案件。

犯罪物质现场的存在,在作案人员和目击者心理中产生犯罪现场,又必然留下犯罪心理痕迹。在被害人与作案人员互动中,个人的行为表现将锁定在环境、事物上,从环境、事物痕迹中往往能找到犯罪行为的心理轨迹。分析犯罪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清晰地反应出当事人行为的踪迹,从而帮助侦查人员收集分散、零碎的证据。因此,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总结。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心理痕迹和犯罪心理现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犯罪心理痕迹可限定为犯罪现场,是作案人员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时,遗留在现场的相关心理特征,而犯罪心理现场是作案人、被害人、目击者的行为痕迹,对两者特点进行分析,发现其内外部联系,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帮助其追溯案情、推测案件。事实上,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心理现场是不能分割的两个概念,犯罪心理现场产生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痕迹为再现心理现场,两者相互依存,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创新和突破侦查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论文

院系:信息科学系。

学生姓名:

学号:

日201017。

“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在我们眼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极易在社会中接受到错误的、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一定的犯罪心理,甚至实施不可预想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灾难。

作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也经过了懵懂的未成年时期,未成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过的一个人生阶段。然而,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且开始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成人化的趋势,愈来愈成为全社会关心和期望解决的重要问题。

说到犯罪原因,其定义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的引起犯罪结果和犯罪现象的现象和进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过程则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综合作用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内部原因。

(一)、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们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表现在生理、心理方面,就是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归纳起来;造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好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群体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青春期的孩子容易兴奋、产生激情,所以特别容易因为外界的刺激而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冲动型犯罪。这时候,未成年人的天性导致他们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有强烈的求知欲。但由于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对错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特别是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少年出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差,进而仿效,造成的违法犯罪。

2、盲从和从众心理。

在很多的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个体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盲从的行为。

未成年人集中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追求吃喝玩乐,追求享乐主义。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未定型,处在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极其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如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使未成年人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他们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4、追求虚荣和物质化的心理。

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年华,年轻气盛,尤其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逞强。有时候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义气用事,“哥们”情意重,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在所不惜。未成年人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钱总有不够花的时候,这时候,在缺钱的情况下,很容易为钱引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类型犯罪。由于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渐长,有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见利忘义。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外部原因。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因素。

人们都说:“家是一个人一生的避风港”,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庭结构残缺,父母离异等。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离异,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对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加之外来因素及家庭成员之间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2、家庭教育方式不当。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有些家长不注重孩子德育方面的教育,仅仅看重学习成绩,对思想品德教育不重视,如果孩子做了错事,父母经常采取打骂体罚,棍棒教育等方式管教,根本不考虑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对未成年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3、关爱方式不正确。

绝大多数未成年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骄纵任性,养成了他们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不良习惯。当这些未成年人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控,走向邪路。还有的父母忙于自已的事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放任自流,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的教育、监护,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尤其在独生子女犯罪中,更为常见。

4、受父母不端行为的影响。

家长的不良道德品质,最易在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疤痕。家长是孩子的直接教育者,每日耳濡目染,朝夕相处,家长的是非观念,家长所爱所憎都能直接深入孩子的灵魂。

(三)、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1、学校教育不当,法制道德教育滞后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而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连最起码的做人的知识都不教授学生。对一些差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导致他们消极面对世界,面对社会,失去了重获新生的机会。教育应该是多方面的、立体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习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不良风气诱发,低级文化的腐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社会丑恶现象的不断蔓延,逐渐污染了社会风气。

而未成年人面对着多姿多彩的社会,常常会在都市的灯红酒绿里迷失自己,造成人格扭曲,价值观错误,甚至会因此陷入犯罪的深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分析及对策》余焕春杜晓红。

[7]《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与教育》中国心理医院网。

犯罪心理学论文

正如老师所说,这是一部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片子,两节课还没看完,就马上回宿舍接着看完了这部影片,但是对于《圣经》不太了解,有些场景生涩难懂,也就只能看情节和画面,看到结局时深深的震惊。参考了很多资料,才略微看懂了剧情和故事本身的内涵,《七宗罪》展示的就是如果丢掉信仰,世界将会怎样。与我们不远的韩国,想离比较近,文化方面有想通之处,相对来说更能让我理解其中的社会背景,一部找不到缺点的电影是可怕的,《杀人的回忆》正是这样优秀作品。2003年在韩国票房冠军的宝座上停留了三个月之久的暴力动作大片。

影片《杀人的日子》开始20分钟,秉承经典韩片风格,节奏缓慢,用悠扬的音乐把人们带回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故事背景中。与《七宗罪》中的纽约,灰暗、潮湿、肮脏、混乱,接连不断的命案,简直与人间地狱大相径庭。《七宗罪》中看不到阳光,到处充斥着绝望,而《杀人的回忆》中的金黄麦田,让我们看到希望。

闲适的田间风光,大片金黄的稻田,细腻的不厌其烦的场景描写,甚至包括胖探员的家庭生活细节,来往农田的拖拉机,朴实的小镇人民,时有时无的游行示威,军政时期频繁的防空演习,像极了一部反映八十年代南韩军政统治时期的民众生活画卷,让初看的人很难联想到惊悚的连环杀人案。象征着丰收与希望的金黄色稻田竟然掩藏着惊人的罪恶,甚至惊讶于如此温暖的开场竟然直接过渡到了触目惊心的凶杀现场,突然得令人反胃。

一连串的杀人案,雨夜被害的红衣女子、女子学校的神秘传说、电台播放的悲伤情歌、匿名的点歌人„„,此案的真相似乎已呼之欲出。这时,案情急转直下,高明的导演掌握了观众此时紧张、压抑的情绪,使出一招让情节跌宕起伏,使所有人从守得云开见月明的希望中,又重重地跌入到沉寂的绝望之谷里。

十七年后,成功转型为民主社会的韩国,田间宁静祥和,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昔日的警官已经成为商人,养儿育女,但当他路过当年的稻田时,又经不住走到当年发现第一具尸体的田垦排水管前。

从一个天真的女童口中得知,凶手不久前来过此地。

再继续追问,答案让所有人都为之绝望——他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

影片以中年朴探员闪着泪光、透着惊愕与茫然的复杂眼神结尾,留给观众的是一个没有答案的结局。

很多人还是会追问谁是凶手,然而导演此片的重点不在于揭露真相,而给予一个开放式的结局:

凶手就在每天与我们擦肩而过的普通人之中,人人都有可能——。

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而继续行走;而有一些真相注定无法大白于天下,被黑暗吞没。

这部影片的结局是对人性社会的深深讽刺。

如同那个片中经常出现的火车隧道,黑暗冗长,谁也看不到尽头是什么。在这点,与《七宗罪》有异曲同工之妙。

开头是老少两代警官追查杀人凶手,感觉好像一部侦探片。被杀者的惨象和阴森的作案现场在影片开头就让人心理紧张。在案子进行到第三个时,他们突然领悟到凶手是以杀戮的方式进行传道,在以上帝之名惩罚被天主教认为遭永劫的七种大罪:暴食、贪婪、懒惰、愤怒、骄傲、淫欲、嫉妒。片子的宗教意义也就从这里开始显现,并在剧情行进中愈加强调,特别是将近影片最后,凶手极力控诉的一段话,他说自己是被上帝选中的,来惩罚那些有罪的人。

在西方,启蒙运动发现了理性,自此,理性被逐渐推上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的自我意识不断膨胀,充分肯定了人类的理智,开始蔑视上帝。到了近代,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理性摧毁了宗教信仰精神,认为科学技术万能的人类觉得理性可以实现一切。不错,以科学为代表的理性的确推动了西方社会的飞速进步,促其完成了现代化的过程。可是,理性也越来越成为人们束缚自身的枷锁。

影片中,对现代城市的冷漠现实不断被展示。比如威廉提到遇到强奸犯的女士不要喊救命要喊救火才会有人关注;受到房东欺骗的大卫和崔西住着一栋不断受地铁震颤的房子;房东把被折磨成活鬼的房客当做最好的房客,因为他会定期收到放在邮箱的房租。

老威廉的态度其实就是现代城市人的代表,他对这个世界很是厌恶,在目睹一场街边的抢劫案后钻进出租车,司机问他去哪里,他说:“farfaraway„idon'tknowthisplaceanymore„„。”

他选择的态度是逃避。逃避这暗无天日,一直下雨,看不到希望的城市,或是这个黑暗的社会,这是部绝望的片子,它向人们展示了世界的罪恶和冷漠,但是没有告诉人们怎样避免这种境况的恶化。是保持人性的善和对上帝的皈依吗?可是片子塑造的拥有美好人性的崔西最后也被凶手残忍杀害。

灰灰的天空,灰灰的色调,似乎是这个毫无希望的世界的缩影,一连串的谋杀案笼罩在一团密云之中,凶手不知去向,暴食、贪婪、懒惰、淫欲、骄傲一项项罪名加在五名死者身上,剩下的两个目标到底是谁?罪恶的城市每天滋生新的罪孽,凶杀、迷幻、偷窃,就在隔壁转角的街口,坐拥整座知识宝库的警卫日以继夜地赌博,人类在追寻刺激的过程中似乎失去了什么。

年轻干探的妻子约快将退休的年老警探希望得到指导,如何在罪恶之城去生活,年老警探回忆从前女友怀上自己的孩子,他坚持要打掉,他到现在仍然自觉没有错,怎么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罪恶之中成长,他似乎看透人心,“如果你打算不要孩子,就千万别告诉他;如果你坚持要抚养孩子,就要用心去爱他。”最后年轻勃勃的干探家破人亡,年老的警探似乎深阅世情,名哲保身,导演暗示的是否要我们看破?美好的世界是没有的,但会是我们一直奋斗的方向。

太灰暗的结局,pitpeter的演绎近乎完美,最后的绝望与愤怒成就了整个计划,七宗罪呈现在人们面前,正如“传道者”所说,他的所作所为必将令到以后世人苦苦思索。不过苦苦思索的可能只会是像我一样的闲人,太多人融入现代的洪流,迈入都市的脉搏,被纷繁的信息弄至昏溃,“七宗罪”只可能是两个星期的头条,记忆总会衰退,或许有一天总会消失不见,我们的所作所为迟早会成过眼云烟,那么他那么努力地去“传道”,是否到最后仍然是白费。

米兰·昆德拉借助书籍去帮助记忆,为的是有过的罪行要永远被记清,对抗日益衰老的时间,对抗我们习之为常的遗忘,然而谁人会学他那么辛苦要永远记忆那些痛苦的经历,太多人会选择遗忘,有过的愤怒、真情、喜欢、相恋或者憎恨,到最后可能剩下的只是云烟。怎么办?害怕自己努力过的终将变成白费,消磨怠尽吧。可能是过程中的一步,那么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如何流传到明天,再明天,再到明年,明年,明年,甚至死后的每个世纪?一切都扯得太远,而一切我都尚未明白。

片中展示的是世界最为阴暗的一面,对于美好光明温暖的一面完全遮蔽,大卫与崔西的爱情尚且算作这个黑暗底色的一束光线,最后也由于崔西的被杀而消逝。人的出路在哪里?影片最后老警官威廉援引了海明威的一句话:theworldisafineplace,andworthfightingfor。iagreewiththesecondpart。(世界是美好的,并值得我们为此奋斗下去,我只同意后半句。)很喜欢雨果的一句话:痛苦能够孕育灵魂和精神的力量,灾难是傲骨的乳娘,祸难则是人杰的乳汁。在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境,有的是绝望的思维。只要心灵不曾干涸,再荒凉的土地,也会变成升级勃勃的绿洲。

就像《七》中,最后老警官被问退休后将去哪里,他说“around,i’llbearound”。我想他不会退休。他会继续呆在这个城市,与恶势力继续斗争,经常看看天,直到看到阳光。

就像《杀》中,最后胖警官从小女孩口中知道,17年前的强奸犯前几天刚来过。面部复杂的表情,我想他会在此布控,等待他的再次落网。就像金黄色的麦田,象征希望。

犯罪心理学

其实“犯罪心理学专业”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并没有犯罪心理学这一专业,只有犯罪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里一个主干学科,因为感兴趣的人太多了,人们直接把犯罪心理学当成犯罪学专业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来介绍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培养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基本专业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

法学类共5个专业,犯罪学专业在法学类专业中排名第4,在整个法学大类中排名第30位。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既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犯罪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

《犯罪心理学》教案[]

第一,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问题。第二,对犯罪人的理解。

第三,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内容1.犯罪心理学的基本问题。

2.个体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理论3.不同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

4.犯罪心理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1心理学特征描述。

布鲁塞尔博士对纽约炸弹狂的15点推论心理学特征描述(psychologicalprofile)。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客观性。

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一起,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地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优点:在自然条件下进行,资料真实可靠。

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心理特点的方法。

4.实验法。

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5.案例分析法。

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案例1.2玛丽的“圆周假设”

三、非实验性数据因果关系推断的方法。

第二章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第一节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理论。

一、精神分析学派的发展概况。

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的基本理论1.潜意识论意识前意识潜意识。

2.人格结构学说以及人格发展理论。

3.本能论。

4.焦虑论。

三、弗洛伊德的犯罪观1.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

2.对犯罪行为的防治。

四、阿德勒的犯罪观1.犯罪的原因和动机2.对犯罪的防治。

五、其他学者对犯罪行为的精神分析。

1.运用潜意识理论分析犯罪人的无意识犯罪动机。

3.运用人格发展理论分析犯罪行为。

4.运用心理防卫机制来解释犯罪人的心理。

六、精神分析犯罪理论的评价贡献:

第一,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生物学因素在犯罪行为中的巨大作用第二,大大扩展勒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第三,引起我们对犯罪人早期经历的关注局限:

第二节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犯罪行为。

一、行为主义心理学概述。

二、社会学习理论。

1.社会学习理论的主要观点。

(3)攻击行为的保持和自我调节机制。

三、其他学者的研究。

四、对行为主义犯罪理论的简评。

第三节道德认知发展与犯罪。

一、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二、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1.柯尔伯格的研究方法道德两难问题。

2.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模式。

第一阶段服从与惩罚取向阶段。

前习俗水平。

第二阶段工具性目的与交换阶段第三阶段人际和谐与遵从阶段。

习俗水平。

第四阶段社会和谐与制度维护阶段第五阶段社会契约取向阶段。

后习俗水平。

第六阶段普遍伦理原则阶段。

三、道德认知发展水平与犯罪。

四、简单的评价。

第三章犯罪心理的静态分析第一节生物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一、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生物学因素及其特征。

二、遗传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1.家族史研究2.双生子研究3.染色体研究。

四、神经生物及生物化学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一、个体的人格倾向与犯罪心理的形成1.需要和动机2.价值观。

二、个体的人格特征与犯罪心理的形成1.性格与犯罪心理2.气质与犯罪心理。

第三节社会环境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第四节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一个复杂、有机的整体系统。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系统中各因素之间具有层次上的差异。

第四章犯罪心理的动态分析第一节犯罪心理的形成。

一、犯罪心理形成的基本模式1.渐进式2.突发式3.机遇式。

第二节犯罪行为的发生。

一、犯罪情境1.侵害对象2.现场条件3.现场气氛。

二、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1.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条件2.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类型。

第五章犯罪动机第一节需要与动机。

一、需要的概述1.需要的概念。

(5)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二、动机概述1.动机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动机及其形成。

3.犯罪动机的功能激发指向维持和调节4.犯罪动机的分类。

5.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二、犯罪动机的形成。

第三节犯罪动机的转化。

第四节犯罪动机的特殊形式。

一、不明显的犯罪动机1.少年犯2.精神病犯罪人。

二、激情犯罪的动机。

第六章人格与犯罪第一节人格概述。

一、什么是人格1.人格的涵义。

第二节犯罪人格。

一、什么是犯罪人格1.犯罪人格的涵义。

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特有的导致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特征的综合,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人格。

2.犯罪人格的形成。

二、有关犯罪人格的研究。

1.使用人格测验量表对犯罪人格进行描述2.采用访谈法对罪犯犯罪人格的研究。

3.从大量研究中归纳出与犯罪密切相关的人格特征。

三、研究犯罪人格的意义1.理论意义。

第七章不同主体犯罪心理分析第一节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一、女性犯罪的心理基础1.认知特点2.情感和意志特征3.个性特点。

4.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特点5.犯罪处遇上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的心理分析1.女性杀人犯罪的心理分析2.女性财产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吃亏心理。

二、攀比心理。

三、“补偿”心理。

四、掩盖心理。

五、享受心理。

六、贪婪心理。

七、侥幸心理。

八、随大流心理。

九、冒险心理。

十、蒙混心理。

一、初犯心理分析1.初次犯罪的心理状态2.初次犯罪的动机。

二、累犯心理分析1.累犯的人格特征2.累犯的心理特征。

三、惯犯心理分析1.惯犯的心理特征2.惯犯的行为特征。

第八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上)。

一、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概念及类型2.财产犯罪的特征。

二、盗窃犯罪心理1.盗窃犯罪地点的选择2.盗窃犯罪的心理特征。

三、诈骗犯罪心理1.诈骗犯罪的一般特点2.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3.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互动。

二、杀人犯罪心理1.杀人犯罪的一般特征2.杀人犯的心理特征。

一、性犯罪概述1.性犯罪的概念及类型2.性犯罪人的一般特点。

4.强奸犯罪中被害人问题的有关研究。

第九章几种主要犯罪类型的心理分析(下)。

一、邪教犯罪概述1.邪教的含义。

2.邪教犯罪的概念与范围3.邪教犯罪的特征。

一、毒品犯罪概述1.毒品的含义。

2.毒品犯罪的概念及类型3.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第二节毒品犯罪心理案例:一个吸毒者的心理变化轨迹。

一、计算机犯罪概述1.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类型。

4.计算机犯罪人的人格特征。

第十章过失犯罪心理第一节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第二节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因。

一、情境因素1.自然方面的意外情境2.社会方面的意外情境。

二、舆论因素。

三、工具因素1.使用熟练工具2.使用陈旧工具3.使用高科技工具。

第三节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特征1.过失犯罪人的认知特征(1)认识上存在错觉。

三、过失犯罪人的不良行为习惯1.日常生活中的不良习惯2.技术操作中的不良习惯。

案例:锅炉工忘关气阀,致人烫死案。

第一节概述。

一、什么是群体。

是指这样一些人,他们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相互作用,直接或间接地使有效地相互作用在持续性、广泛性和融洽性上达到密切地程度,并自身形成一个内部准则,知道价值地实现。

二、群体的分类1.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2.大群体和小群体。

四、群体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一、群体归属感。

二、从众。

三、服从。

四、去个性化。

五、模仿和感染。

六、群体无意识理论。

二、团伙犯罪1.团伙犯罪的概念。

2.团伙犯罪群体形成的心理原因3.团伙犯罪中角色心理分析。

三、有组织犯罪。

四、集群犯罪1.集群犯罪的概念2.集群犯罪的特点自发性狂热非常规短暂。

3.集群犯罪的过程。

第一节概述。

二、变态心理的形成原因1.变态心理的生物基础。

2.心理因素在变态心理产生中的作用3.心理变态的社会文化根源。

第二节人格障碍与犯罪行为。

一、人格障碍概述1.什么是人格障碍。

人格结构某些成分过分或畸形发展无自知之明相对稳定,顽固。

三、人格障碍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能力。

第三节性变态与犯罪行为。

一、性变态概述1.性变态的概念2.性变态与人格障碍3.性变态与性犯罪。

二、性变态与犯罪1.性变态者违法犯罪的特点2.性变态类型与犯罪。

三、性变态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能力。

第四节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5)脑外伤精神病与犯罪行为。

三、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能力。

第一节概述。

测谎仪“polygraph”——多道生理心理描记仪。

3.现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出现与发展4.当今心理测试仪的前沿研究。

二、常见的犯罪心理测试方法相关/不相关问题测试法(r/ir)控制问题测试法(cqt)紧张峰测试法(pot)犯罪情景测试法(gkt)。

第十四章罪犯心理矫治。

第一节概述。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内涵及其在改造中的作用1.什么是罪犯心理矫治。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操作体系。

三、罪犯心理矫治的组织实施。

第二节罪犯心理评估技术。

一、什么是罪犯心理评估。

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它是评估者根据心理测验的结果,加上调查、观察多得到的多方面的资料,对被评估的罪犯个体或群体的心理特征做出有意义的解释和科学的价值判断过程。

三、心理测验的实施方法1.准备2.施测3.收尾。

四、罪犯心理评估报告的一般格式案例:关于罪犯李威的心理评估报告。

第三节罪犯心理咨询与治疗技术。

一、什么是罪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1.罪犯心理咨询2.罪犯心理治疗。

三、罪犯心理治疗的主要方法和技术1.精神分析疗法。

案例:精神分析疗法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应用2.行为疗法3.理性情绪疗法。

三、罪犯心理危机干预的过程与方法1.通过评估确定干预对象。

犯罪心理学1

专业:材料类。

年级:11级。

姓名:马健。

学号:119024484。

人的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所以,实施行为的客观情况总是表现着人的一定的心理态度。犯罪活动也是一样,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支配,否则就不称其为犯罪。这就说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完成的,大学生违法犯罪也不例外。

一、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

影响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多种多样,大致可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一)主体因素。

1、个体的心理因素。

指个体原有的心理结构中存在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的不良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性倾向性因素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犯罪行为人通过这些不良心理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2、个体的不良行为因素。

指违法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不良行为是在不良的心理支配下发生的。根据反馈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结构,使不良心理结构得到加强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外因素。

1、社会环境因素。

(1)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水平还比较低,有些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较差。违法犯罪大学生片面地看重社会上的诸如收入差距、分配不公、贪污腐败、不正之风等消极因素,致使他们产生金钱能改变一切、权力能支配一切等错误思想。

(2)随着对外开放,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没落、低级趣味的东西也随之而入,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严重地侵蚀和毒害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灵,成为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的重要社会因素。(3)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以及有些政府机关对社会丑恶现象打击不力,也对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

2、家庭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养成他们任性、自私和对物质的强烈占有欲。也有的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采取粗暴简单的方式,使其在心理上潜藏着粗野、好斗、对立的不良情绪,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不良的影响。

(2)家庭关系不和、父母离异、或是家庭成员有恶习,都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3、学校环境因素。

(1)有些高校只重视对大学生的知识传授,而忽视了思想品德教育,使部分大学生形成了不正常的道德观、人生观、理想观。

(2)有些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式单。

一、内容枯燥、流于形式,造成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较低。(3)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到位,有时虽然挂了一个心理咨询与教育的招牌,但流于形式、根本不能疏导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化解心理疾患。

(4)校园文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文化娱乐活动多年不变、品味较低,根本引不起大学生的兴趣,不能把大学生从一些不健康的活动中吸引过来,不能消除他们的生理、心理疲劳。

(5)有些高校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还存在漏洞,对学生管理不严,赏罚不明,不能形成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

(6)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待加强,没有形成学校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致使一些不良现象在学校里还有生存之地。

犯罪心理预防,是指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诱发犯罪的心理因素和条件,防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以及发生犯罪行为。

(一)主体外因素的预防。

1、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风气。

(1)政府应当在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保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坚定不移地进行反腐倡廉工作,使人们生活在安定的政治环境和充满生机活力的经济环境中,防止大学生形成信仰型犯罪心理、物欲型犯罪心理。

(2)净化文化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禁止传播并取缔各种诲淫诲盗和宣传暴力的读物及视听材料,防止大学生萌生性犯罪和盗窃、抢劫的犯罪心理。

(3)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2、加强学校教育和管理。

(1)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道德意识。培养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必须在社会活动和集体生活中进行,大学生在接受外界影响的同时也给予外界以影响,在这过程中,逐渐地使个体的言论、情感、行为等方面同化于社会上正确的舆论。因此,从道德方面预防犯罪,一定要抓住有利时机和积极因素,针对大学生的特殊情况,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使他们分清丑与美和善与恶。要使他们生活在道德舆论与榜样行为的力量较强的集体中,以增强积极的影响,削弱消极的因素。

(2)开展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对大学生进行知识传授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制教育,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养成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讲座、橱窗等形式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在法制教育中,要从诱发因素抓起,从不良心理需要抓起,教育大学生自觉纠正和防止个人需求中的不合理倾向,变不正常的心理需求为合理、高尚的需要。(3)开展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学校各部门、领导、老师都要重视大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要做大学生的朋友,缩小师生之间的心理差距,增进理解与沟通,消除逆反心理。

(4)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大学生一般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的成长过程,社会阅历较浅,加上是同时代青年中的佼佼者,优越感强烈,往往难以承受挫折的打击,所以很有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挫折教育,要使他们认识到人生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有从失败中重新站起来的勇气与力量,要用自信去迎接人生中的坎坷。

(5)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学校各部门要各负其责,把维持校园良好秩序与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作为一项大事来抓,以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要加强对校内商业摊点以及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黄、赌、毒“,对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打击,做到防患于未然。

3、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是培养子女个性品质的基础,家长的道德品行对子女的榜样力量是巨大而深刻的。作为学生家长,除了给子女好榜样外,还应积极配合社会、学校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既要关心子女在校的生活、学习,也应该与学校、老师密切配合,加强对子女的品德教育,不能认为只要成绩好就行了。要多与子女谈心,重视他们的心理、情绪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化解。要营造一个充满爱的家庭氛围,使子女充分享受到爱的温暖。但爱要适度,不能溺爱。对于违法的大学生,家长要进行跟踪教育,帮助他们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消除他们的尚未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二)主体因素的预防。

主体因素预防,就是要加强对个体的社会化过程的监督,使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文化素养,能够有效地防御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主体因素的预防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自我预防原则。如何维护和保持心理健康,以及出现心理失调时怎样恢复心理平衡,是个体进行犯罪心理自我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2、防微杜渐原则。一是个体要进行犯罪心理的自我预防,避免做那些极微小的损人利已之事,如果曾有过这样的行为,就应警惕不再犯类似错误,防止积小过为大过;二是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切实关心大学生的成长,对他们的错误应当及时指出,并进行正确的引导。

3、持之以恒原则。一是进行自我预防的大学生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防止自己产生不良的心理品质,不能时松时紧,短时的放松即有可能让有毒病因乘虚而入;二是家长和老师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应常抓不懈,防止因一时的疏忽而酿成终身的痛苦。因为大学生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固定,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对事物的辨别力低,优劣难分。

4、导之以行原则。即引导大学生把对道德和法制的认识、情感变成行动,在活动和交往中,不断消除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和巩固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和锻炼做好事而不做坏事、坚持正确方向的意志力。只有当良好的品质转变成经常自觉的行为习惯时,犯罪的心理预防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如果只是心中所想,不能落实到实际,那么对社会规范的遵守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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