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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实用5篇)

时间:2023-09-02 06:19:40 作者:紫衣梦 最新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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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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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和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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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篇二

虽然进入了备考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冲刺阶段了,但是基础知识也如是要时常进行巩固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流动性原则。

3.效益性原则。

(二)商收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和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

3.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存款做不同的分类。

(一)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5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主要表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二)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人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2)存款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三)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人原则。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人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三)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

贷款以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

(一)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收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3.贷款人的.义务。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人、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4.对贷款人的限制。

(4)规定了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形;

(5)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贷款人不得制定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二)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脊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二人转让债务;

(5)有权向贷款人的_l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

(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二)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清与审批。

1.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汀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四)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2.贷款展期。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人逾期贷款账户。

(五)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2.贷款利息的计收。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一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篇三

根据近几次的考试情况来看,考试试题难度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果不是基础好,随便看看书是不可能通过的。考生们可以借助银行从业万题库的免费直播课学习和理解知识点。

2.学习方法

(1)虽题型貌似简单,但不能掉以轻心。此类题型考查的很细,很刁。因此,在学习的时候,必须静下心来,认真研读,不能囫囵吞枣,不能大体明白即浅尝辄止。这样在答题的时候就会似是而非,犹豫不决,因此而丢分。

(2)要边学边练。做题是对自己掌握某个知识点程度的一个检阅,是查缺补漏、夯实基础的过程,要认真去练,用心去练。

(3)转换视角,站在一个银行人的角度去看。

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篇四

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欢迎阅读!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中国银监会检查监督的;(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11)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2.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处罚。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贪腐、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银行法律诉讼工作总结 银行专业法律法规重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篇五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银监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中国银监会检查监督的;(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11)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对商业银行的处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银监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2。对商业银行管理层的处罚。商业银行法第89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或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2)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3)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4)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x赂,贪x、挪用、侵占本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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