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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案件简报(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1 14:52:27 作者:FS文字使者 实用行政案件简报(汇总14篇)

标语是用简明扼要、生动形象的语言,表达特定内容或宣传特定思想的一种宣传用语。标语的创作要符合受众群体的口味和喜好,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标语让人心弦震颤,你看了吗?

行政案件信息简报范文

组织、实践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简报的格式和写法主要如下:(一)报头1.简报名称一般用套红印刷的大号字体。

如有特殊内容而又不必另出一期简报时,就在名称或期数下面注明“增刊”或“xx专刊”字样。秘密等级写在左上角,也有的写“内部文件”或“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字样。

2.期号,可写在名称下一行,用括号括上。3.编印单位。

4.印发日期写在与编印单位平行的右侧。再下面,用一道横线将报头与报核隔开。

(二)报核报核,即简报所刊的一篇或几篇文章。简报的写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它的形式也较灵活。

大多数是消息,包括标题、导语、主体、结果和穿插在叙述中的背景材料。除了消息,还有别的文体,所以,不是每篇简报都有这几项内容。

1.简报的标题类似新闻的标题,要揭示主题,简短醒目。2.导语通常用简明的一句话或一段话概括全文的主旨或主要内容,给读者一个总的印象。

3.主体用足够的、典型的、有说服力的材料,把导语的内容加以具体化。4.结尾或指明事情发展趋势,或提出希望及今后打算。

如果主体部分已经把事情说清楚,那就不必再加尾巴了。5.背景:即对人物、事件起作用的环境条件和历史情况。

背景可以穿插在各个部分。(三)报尾在简报最后一页下部,用一横线与报核隔开,横线下左边写明发送范围,在平行的右侧写明印刷份数。

行政案件信息简报范文

简报—、概说(一)含义。

简报是传递某方面信息的简短的内部小报。是具有汇报性、交流性和指导性的简短、灵活、快捷的简报又称“动态”、“简讯”、“要情”、“摘报”、“工作通讯”、“情况反映”、“情况交流”、“内部参考”等。

也可以说,简报就是简要的调查报告,简要的情况报告,简要的工作报告,简要的消息报道等。它具有简、精、快、新、实、活和连续性等特点。

常见的简报有三种:一是会议简报,主要反映会议交流、进展情况;二是情况简报,反映人们关注的问题,供机关领导参考;三是工作简报,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工作动态、经验或问题等。简报不是一种文章的体裁。

因为一份简报,可能只登一篇文章,也可能登几篇文章。这些文章,可能是报告、专题经验总结、讲话、消息等,故此,把简报说成一种独立的文体,或只说是报告,是不妥当的。

简报不是一种刊物。因为有些简报可装订成一本,像一般“刊物”,更多的是只有一两张纸,几个版面,像一份报纸。

更重要的是简报具有一般报纸的新闻特点,特别是要求有很强的时效性。而刊物的时效性则远不及报纸。

故此,简报不是“刊”,而是“报”,说它是刊物,不如说是“小报”更恰切些。综观各种工作简报、会议简报、动态简报,再拿这些简报同一般的报纸、刊物相对照,可以得出这样的看法:简报不再单纯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的简要书面报告,不能看作是一种独立文体,也不是一种刊物,而是一种专业性强的简短的内部小报。

(二)特点。简报具有一般报纸新闻性的特点,这是共性;它又有本身的特点,主要是:1.内容专业性强。

公开的报纸,一般是综合性的,内容广泛,各方面的新闻都有,政治经济文化、工农商各行各业、城市乡村、国内国外的新闻等;除了新闻,还有文艺作品。这样,它就能满足各阶层读者的需要,有宣传政策、沟通信息、传播知识和陶冶性情等多方面的作用。

简报就有所不同,它一般由有关单位、部门主办,专业性十分明显。如《人口普查简报》《计划生育简报》、《水利工程简报》、《招生简报》等等,分别由主办单位组织专人撰写,传递该项工作的各种信息,包括情况、经验、问题和对策等,一般性的东西少说,无关的东西不说,专业性的东西多说。

这样,对一般读者来说,能使他们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责任感。对领导机关来说,“各级领导接到这样的简报,掌握了情况,有问题就有办法处置了。”

2.篇幅特别简短。虽然所有报纸篇幅都有限,文章都较简短,但比较起来,公开的大报,一般都有4版,有4万多字;地方小报,每期也有2万多字,简报姓“简”。

简,是它区别于其它报刊的最显著的特点。一期简报甚至只登一篇文章,几段信息,或一期几篇文章,总共一两千字,长的也不过三五千字,读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把它读完,适应现代快节奏工作的需要。

简报的语言必须简明精炼。3.限于内部交流。

一般报纸面向全社会,内容是公开的,没有保密价值,读者越多越好,正因为如此,它除了新闻性外,还要求有知识性和趣味性。简报则不同,它一般在编报机关管辖范围内各单位之间交流,不宜甚至不能公开传播,特别是涉外机关和专政机关主办的简报更是如此。

有的简报,往往是专给某一级领导人看的,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不能任意扩大阅读范围。(三)分类简报的种类,按时间分,有定期的简报、不定期的简报;按性质分,有工作简报、生产简报、学习简报、会议简报;按内容,有综合反映情况的简报和反映特定情况的专题简报。

1.日常工作简报又称业务简报。这是一种反映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日常工作或问题的经常性简报。

它包含的内容较广,工作情况、成绩问题、经验教训、表扬批评,对上级某些政策或指示执行的步骤,措施都可以反映。它常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出现,在一定范围内发行。

2.中心工作简报又称专题简报,它是一种阶段性的简报。它往往是针对机关工作中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某项中心任务办的简报,中心工作完成,简报也就停办了。

3.会议简报是会议期间反映会议情况的简报,它是一种临时性的简报,内容包括会议中的情况、发言及会议决定等。规模较大、时间较长的会议常要编发多期简报,以起到及时交流情况,推动会议的作用。

小型会议一般是一会一期简报,常常在会议结束后,写一期较全面的总结性的情况反映。4.动态简报,包括情况动态和思想动态。

这类简报的时效性、机密性较强,要求迅速编发,发送范围有一定限制,在某一个时期、某一阶段要保密。二、写法(一)报头1.简报名称一般用套红印刷的大号字体。

如有特殊内容而又不必另出一期简报时,就在名称或期数下面注明“增刊”或“xx专刊”字样。秘密等级写在左上角,也有的写“内部文件”或“内部资料,注意保存”等字样。

2.期号,可写在名称下一行,用括号括上。3.编印单位。

4.印发日期写在与编印单位平行的右侧。再下面,用一道横线将报头与报核隔开。

(二)报核报核,即简报所刊的一篇或几篇文章。简报的写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它的形式也较灵活。

大多数是消息,。

行政案件信息简报范文

汇报提纲必须符合审理报告的格式,写明当事人情况、诉辩称、审理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及需研究的问题。

汇报提纲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时所撰写的汇报内容提要。汇报提纲没有明确的分类标准。

一般按照汇报内容分为综合工作汇报提纲和专题工作汇报提纲。综合工作汇报提纲,是根据特定要求,向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或本级机关、本级领导汇报综合工作时,对前段工作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后所写的汇报纲要;专项工作汇报提纲,是就完成或正在完成上级布置、交办的某个单项工作情况所写的汇报纲要。

汇报提纲在内容上具有特定的针对性,要根据汇报对象和目的进行准备,要求汇报什么就汇报什么,不要讲不相干的事情;在结构上具有逻辑的条理性,一二三四五,脉络要清楚;在语言上要求朴实简练,不必华丽铺张。汇报提纲有时简写成xxx汇报xxx。

汇报提纲一般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个部分。1.标题。

一般有两种写法:常见的是公文写法,如《关于税收工作情况的汇报提纲》、《关于新〈征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另一种是直接式写法,如《xxx双评xxx工作情况汇报》、《税收征管改革进展情况汇报提纲》。2.正文。

大体上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前言,二是主体。前言主要介绍汇报的目的、原因或概括工作的总体情况、得出的有关结论等;主体部分介绍具体工作情况、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工作经验、下一步打算等。

正文的格式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来说,综合工作汇报提纲多采取并列式,即将汇报的重点内容一一列出。

专项工作汇报提纲多采取平叙式或递进式,即根据工作的布置、落实和结果的先后顺序组织材料,一层一层地汇报清楚。3.落款。

汇报单位的名称可写在标题下面,也可以放在文末,与成文时间并行。

行政管理案件分析

(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

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脑外伤;

3、左侧第6肋骨骨折;

4、脾破裂;

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

6、面部皮肤裂伤;

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

1、建议继续治疗;

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

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报告分析人:黄少春律师。

(二)最近,***矿纪委根据领导批示,对***转办的电话举报反映一采区书记xxx从工人工资中扣款问题进行了初核。经查,一采区支部书记xxx存在从工人工资中扣款的事实,但罚款是按职教科检查处罚制度《***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及采区管理规定进行,未发现无故罚款和超额罚款等违规现象。案后,***煤矿纪委通过对其他采区的走访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共性现象,每个采区都存在因安全培训检查不合格罚款的现象,而规定制度的贯彻学习不到位,监督环节的不完善,都可能导致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干部腐败的情况。那么我们如何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呢。

一、基本案情。

x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64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区支部书记,正科级。

每月,职教科对采区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中,如发现笔记本不全、没有笔记、不参加技术考试和考试不合格等不合格情况,职教科都会按《***煤矿关于下发安全培训“必知必会”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区罚款。负责采区安全培训工作是采区支部书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职教科对采区罚款后,一采区书记xxx都会按照职教科处罚的明细对笔记不合格、不参加考试等工人进行如数罚款,因现金罚款难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从工资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规定制度贯彻学习不够和缺乏账目等原因,造成职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满意情绪,并且缺乏监督和监管,容易形成腐败。

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所涉及的情况是我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普遍发生的情况,属于共性问题,此案的发生暴露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制度贯彻成效较差,对于安全培训相关的制度、规定贯彻学习不足,职工对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处罚的具体情况,违规被处罚后没有得到详细的告知,对于自己被扣钱疑惑不解,从而产生不满,影响工作情绪和企业安稳。

二是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比较混乱。从xxx从工人工资扣款案不难看出,从职教科罚款到xxx按明细扣款到上交罚款,全环节缺乏监督管理的有效机制。全程xxx都是一个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据和账目管理,为套取、截留提、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

三是职教科罚款明细缺乏公示,罚款操作缺乏票据。()在安全培训工作检查中,职教科针对不合格单位进行的处罚明细并未进行公开,并且罚款缺乏规范的票据,客观上容易导致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整改建议。

第一,以案为鉴,加大制度贯彻力度。

无论多么好的制度,如果无法贯彻执行都是毫无用途的,而制度执行的前提就是贯彻落实,在日后的工作中应该加强制度贯彻的力度,利用班前会和培训课等机会对职工息息相关的制度进行传达和学习,从而让职工有规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对工人工资中扣款的环节缺乏监督,可能会存在无故罚款、超额罚款和挪用罚款等廉政风险。建议对采区安全培训相关罚款进行跟踪监督,利用廉政风险防控三级预警系统进行及时预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优化流程,堵塞廉政风险。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务公开工作。

在职教科安全培训检查工作流程中应增加监督环节,并强化公示公开,罚款要有票据和账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个人权限过大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委托代理人:汪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刘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答辩人于20xx年6月13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xx乡xx村二组李xx起诉xx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诉讼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答辩如下:

被告20xx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决定[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有效的。

一、案件来源: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xx派出所接到xx乡xx村三组李xx的报警,称其在xx村二组其妹李xx家被原告打伤,请求处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报后,xx派出所汪xx、刘xx、段xx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当日派出所所长汪xx批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将其传唤到xx派出所进行了讯问。

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原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予以了告知。

20xx年5月26日,本着消除姐妹之间的矛盾,xx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案件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0xx年6月2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依法将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送达了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xx县公安局便于6月2日据此对原告作出了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xx年6月7日刘xx、段xx向原告送达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原告与李xx之女潘xx发生口角,路过的李xx加入与原告对骂,在对骂中,原告手持约两米长的竹棒挥动,将李xx左手背打伤,继而,两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发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长约1米余的类似拐棍的树根将李xx打伤。

李xx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三、我局认定原告构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违法行为的证据情况:

1、原告的口供:

20xx年5月4日18时18分至19时30分,原告在派出所出所接受讯问时供述:当日潘xx误以为原告在骂她而与原告在原告家门口发生口角,发生口角过程中,李xx不知道什么原因也来了,加入到她与潘xx的口角中,在双方的对骂中李xx朝原告家窜去,并一掌将原告打得倒在原告家的堂屋内,原告便将堂屋内的竹棒抓起来攉,丁xx进来将她手中的竹棒夺去后将竹棒又放在她家大门口。

然后她朝后屋跑去,李xx坐在她家堂屋里哭闹,称原告打了她。

原告的供词可有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为口角引起,且原告存在在与李xx的斗殴中曾手持竹棒与李xx交手的事实。

并能证实事发当时李xx在原告家中就已称自己被原告打了。

2、被害人李xx(女,60岁,住xx乡xx村三组,系原告同胞姐姐)的陈述:

20xx年5月4日李xx在派出所陈述:当日她准备到xx集镇买白糖,路过原告家时,看到原告正在与潘xx对骂,便上前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打她,第一棒打在左手上臂,第二棒打在左手手背,在原告打第三棒时被她用手抓住,然后两人拉扯进原告家堂屋,将她摁在地上,用门后的拐棍状树根打她,把她右手手背、左手下臂打伤,然后又到后屋去拿了把猪草刀出来,但没有用此刀砍她。

询问其材料时可检见李xx右手手背的肿块。

李xx的陈述可以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是因为原告与其女潘xx的口角偶然引起的,而非事先商量好来找原告茬;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来殴打李xx,并详细叙述了被打的部位,及当晚在xx的x光片结果完全对应,因此,其关于被原告殴打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

并且在询问其材料时办案人员已经证实当时她被殴打所造成的部分伤害。

同时李xx的材料也证实了原告曾拿猪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3、证人潘xx证言:

证人潘xx(女,33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李xx女儿,原告侄女。

20xx年5月4日潘xx在xx派出所作证情况如下:当日下午,她从幺姨原告家口门经过时,原告叫住她,并对她进行辱骂,潘xx与原告发生争执,这时,李xx从此经过,听见她们在争吵,便上来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殴打李xx,打了李xx四下,她准备上前将原告手中的竹棒夺走,但被原告扔到堂屋里去了,原告又用一根拐棍状树根殴打李xx,潘xx回去准备叫来父亲潘xx,走了一段在学校门口(距原告家约五十米,中间为直线公路)时,看见原告又从屋里拿了一把猪草刀出来到她家门口。

潘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是原告与潘xx的口角引起的,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及在室内用树根殴打李xx的事实,也能证实原告曾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她的证言与李xx的材料相互验证。

4、证人丁xx证言:

证人丁xx(男,30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原告侄女婿,李xx女婿。

20xx5年5月4日下午五时许,丁xx送潘xx回家后,又到xx村修摩托车,修好车后回大xx三组,路过原告家时,看到李xx与原告在打架,上前劝阻,但未生效。

丁xx证实,原告在家门口用竹棒打了李xx的手两棒,由于他未能劝止,原告与李xx两人打到堂屋里,原告用一根拐棍状树根将李xx打了几下,将李xx打倒在地,原告还进后屋去拿了一把猪草刀,但未用此刀砍人。

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到现场并非为事先与李xx等策划好,而是偶然遇见原告与李xx的斗殴行为的。

也详细叙述了原告用竹棒及树根殴打李xx的经过,他的证词与李xx、潘xx及卫生院的光片相验证,同时也证实了原告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因此,他的证词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5、证人肖xx证言:

证人肖xx(男,41岁,xx乡中心学校校长)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但相互都认识。

证人肖xx证实:当日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哭闹,说她的手被打得不行了,原告在门口向周围人说是李xx撵到她家来闹而发生矛盾。

由此可见当时李xx在被殴打的当时就称手被打坏了,加上证实原告当时与周围人讲的内容,可以基本证实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所为。

6、证人方xx证言:

证人方xx(男,39岁,xx中心学校教师)与双方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方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他在他家与原告家相距约五十米的阳台上看见原告手拿约两米长的竹杆在身前攉,口称:“你来啥!”她家门口站着李xx及潘xx,双方发生对骂,过了一会,李xx朝原告跟前走。

他又下来到中心学校(教育站,与原告家隔公路斜对面,相距区二十米)门口,看见原告还在攉竹杆,李xx又朝原告面前走。

等他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里哭,说她的手被打伤了。

原告在向周围人解释,说是李xx追到她家发生的事。

他还听有人说过原告拿了菜刀出来的。

方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与李xx斗殴时曾用竹棒:“攉”,攉这个字就是挥舞的意思,李xx朝原告身前走,当然其伤是原告造成是符合逻辑推理的;还证实李xx被殴打后即在原告家中声称手被原告打伤了,因此,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相验证,是能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致伤的事实的。

7、证人丁x证言:

证人丁x(男,51岁,xx乡中心学校教师)为原告邻居,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证人丁x证言:20xx年5月4日下午,看见潘xx在原告家门口,李x8从学校方向朝下走。

走到原告门口时,潘xx将李xx朝原告屋里推,在推的过程中,听见母子俩与原告在激烈的争吵,丁xx站在原告家门口的阶沿上,但没有动,李xx后进了原告的屋,丁x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到原告手持猪草刀出来站在门口给在场的人讲事情经过,还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间,脚前有一根长约两米的竹棒倒在地上,丁xx在堂屋内劝说李xx,李xx说原告将她的手打疼了。

丁x的证言可以证实李xx与潘xx并非同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的,而是见原告与潘xx的口角后发生的。

也证实丁xx没有参与打架。

丁x的证言还证实事发当时李xx就在原告堂屋中称其手被原告打了,并有一根竹棒在李xx的附近,原告手持菜刀(与猪草刀非常相似,只大小略有不同)在与周围人讲与李xx的矛盾也能证实李xx所称手的伤只能是原告所致。

8、证人张xx证言:

证人张xx(女,58岁,xx供销社退休职工,住xx中心学校)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张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在自己家中听见对面在闹,便出来到阳台上,看见斜对面二十多米远的原告家,原告站在自己家门口的阶沿上,与站在门口公路上的潘xx在对骂,李xx从学校方向过来,也加入了对骂,这时,丁xx骑摩托车过来停在一边。

李xx与潘xx用手指边指边骂朝原告面前走,原告从门后拿了根约两米长的竹棒在地上敲,说“有本事你们上来”。

在地上攉了几下,攉的姿势是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自己肩同高朝后地上敲,敲了几分钟,在攉的过程中被李xx用手抓住,两人各拉一头,相互拉扯,原告松手了,自己倒进堂屋里,李xx也持竹棒进屋。

在俩人扯竹棒过程中,丁xx也去扯过竹棒,像是在解交,但是没有参加打原告,潘xx也没有参与打架。

李xx与原告进屋后,过了一会,听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地上哭闹。

张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与潘xx发生口角在前,与李xx的口角在后,也能证实原告用竹棒在李xx身前“攉”的事实,并详细证明了“攉”的姿势为“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肩同朝地主敲”,时间上证实“敲了几分钟”,还证实在攉时被李xx抓住,及两人进屋后就听见李xx的哭闹。

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基本验证,也从客观上证实了李xx的伤与两人抢夺竹棒的必然联系。

她还证实,潘xx、丁xx没有参加斗殴,也从一方面证实了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造成的,而非其他人能造成。

9、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所作的《xx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绘图,证实现场概况及在原告家大门门框上及堂屋内现场提取的竹棒、树根(见照片)物证。

这些证据证实现场上存在斗殴的证明,也证明了李xx所受伤完全能由此竹棒及树根形成。

与双方当事人证词验证。

10、李xx向派出所提交的两手手背受伤及右手臂受伤的照片。

照片内容与李xx、丁xx等证据相互验证,证明李xx身上所受伤的部位,也与卫生院的x光片一致。

从另人方面证实了李xx、丁xx、潘xx及其他证据。

11、xx县公安局法医田xx、黄xx205月5日出具的“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证实李xx“xx卫院x片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检查见“头顶部肿胀,左上臂处侧见6x3cm皮肤青紫,左前臂外侧见3.5x3cm皮肤青紫,右手掌背侧青紫肿胀”,得出“被鉴定人李xx全身见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区,左手掌骨骨折,据其损伤特点推断系他人钝器打击所致”,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此法医鉴定完全证实了李xx身上多处受到钝器伤害,和自己不能形成这种伤害的事实。

此证据与李xx、丁xx、潘xx等人证言及照片、现场提取物证和xx卫生院x光片相互验证,对证实原告的违法行为有极强的证明力。

12、法医田xx、黄xx年6月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证实2005年5月5日原法医鉴定存在的笔误,因此送达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骨折为笔误,应为“左手”骨折。

13、2005年5月4日xx乡中心卫生院作出的“x线号1525”的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李xx左手第四掌骨骨折。

此证据的时间是2005年5月4日,原告与李xx的斗殴发生在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也就是斗殴发生后几个小时,所以,它充分证实了李xx的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与原告的殴打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证实了法医鉴定中“右”手掌骨骨折为笔误。

从上面所列举证据可以看出,所有证据形成了以李xx、丁xx、潘xx的证言、法医鉴定和卫生院x光片检查报告单为核心,其他证据与核心证据相互验证,所有证据已形成了一个牢固而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李xx所受伤害及所受伤害为原告所造成的事实,具有极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法律上是完整的充分的。

四,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列举的事项,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1、原告诉称20xx年5月24日xx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以下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并非本案的必经程序,而是被告本着矛盾双方为同胞姐妹,想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过大,对同胞姐妹也没有任何的谅解和让步,缺乏起码的诚意而无法达成协议,此并非是因被告存在偏差或工作失误而无法达成协议,有当时的调解记录为证。

今天,虽然我局已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且已走上行政诉讼的程序,但我们仍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本是同根生”的同胞姐妹,从内心深处体谅对方,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相互让步,握手言和,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2)xx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6日10时34分至12时18分,有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丈夫签名。

而原告诉称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4日,不知是何用意?

(3)原告诉称调解时未见潘xx到场。

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而非将所有证人及其他人都通知到场,而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李xx及原告都已到场,所以此调解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而原告明知潘xx到场无益矛盾的解决,还一意孤行,要求潘xx到场,请问是想进一步激化矛盾还是故意使得调解不能成功?我们希望并不是如此!

(4)原告诉称派出所民警不许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

调解时,双方对事实认识存在巨大的差异,并已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且就事实部分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双方当时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因此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为避免再次发生争吵而激化矛盾,当天的调解就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立场入手,而未在案件事实上进行过多纠缠,此调解方式方法也完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5)原告诉称被告告知双方的矛盾由人民法院受理,又于20xx年6月7日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明显歪曲事实。

被告明知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殴打他人案件,此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不会也不可能如此告知。

就算是要求双方到法院起诉也只会告诉李xx方,在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当时真实告知内容是“一、都想一下自己的过错,二是如果有诚心,可以自己再到派出所来申请调解。

如果不能调解,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出去以后不得再互相挑起矛盾,不得激化矛盾。

2、原告诉称被告违反法律程序,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明确指出被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告知,未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

我们有如下答辩:

第一,在20xx年5月4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在xx派出所已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告知笔录上明确写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此告知时间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为证。

因此其诉称被告没有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依法对被告进行告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20xx年5月4日,被告已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的申辩,20xx年5月26日进行调解时,又听取了原告的申辩,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卷宗调查记录为证。

因此,被告作出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

3、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事实根据,凭空认定她用竹杆、木棍将李xx打成轻微伤的事实,并列举了部分证人。

4、原告诉称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原法医鉴定中法医确实将李xx受作的“左”手误写为“右”手,在此,我们也为我们工作的失误向原告表示歉意。

但法医田xx、黄xx已于行政处罚作出前作出了书面说明,证此属笔误。

而且xx乡中心卫生院所作的x线号xxxx号《x线检查报告单》,也完全能证实李xx左手受伤的事实,不影响原告殴打李xx致轻微伤的事实真相。

所以说此法医鉴定经原作出此鉴定的法医之手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更正是合法的,也完全不影响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正确性。

原告以此笔误作出此法医鉴定系伪造是没有道理的。

原告称被告“草菅人命,不顾百姓死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作出的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公安局。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案件举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你方应在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未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如果在前述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你方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你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被告同意质证的除外。

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二、你方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还应当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村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你方申请的事项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二)你方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你方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你方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的举证责任。

授权委托书行政案件

为贯彻落实好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相关要求,我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行政案件自查活动。

一是认真学习,理解精神实质。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进一步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让执法人员明确“专项监督活动”的重要意义,消除模糊认识,端正指导思想。

二是深入自查自纠,摸清案件状况。稽查分局办公室对2008年元月至2010年12月以来办理的270起质监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逐个自查、摸清底数,按市局要求按时上报了自查报告和3年的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认真研究、主动解决,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协调联系,形成工作共识。借此次“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对案件移送、行政执法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等,主动与当地检察、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共识,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查审分离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人员对司法移送等法律知识和工作机制的理解和认识,提高执法人员风险责任意识。

检察院、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对我们质监部门行政执法起是一次有效的促进,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健全普法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执法。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侦查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充分发挥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市检察机关以敏锐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件查批准逮捕2480件4177人,同比下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0人,同比上升5.5%、9.6%。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能过程中,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斗争和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加快办案进度,增强打击力度和实效。共批捕爆炸、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455件757人;盗窃、涉毒、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1448件2330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2008年以来2631件4402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556件43213.0%、1.6%81件84人,同比上升“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为维护社会稳定、2008年1月至8%、12%”高压态势,突出重点,继续严厉抽调精兵强将,促进社会和谐2009年4月,下同),2550件4253人。其中,2.4%、1.2%,经审77件整合人力资源,“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人,同比分别下降;受理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决定逮捕严打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故和破坏自然资源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共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54件80人。

不断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始终把逮捕案件质量放在工作首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案件质量保持较好水平:一是无捕后判无罪发生;二是捕后撤案、不起诉12人,占批捕总数的0.28%;三是捕后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拘役、单处罚金等轻刑案件共复核案件7人,均维持原决定,占不捕总人数的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市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逮捕强制措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77件141人,同比分别上升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参与岗建设,联合市教育局在全市中小学推行检察官导师制,学筑廉”活动,加大我市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廉洁教育,培养中小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分析研判工作。坚持进行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密切关注本地治安动向,综合归纳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同时,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今年以来,市检察院要求各县区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相关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市检察院,助下级院解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善处理涉企案件,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

(二)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

22.5%和8.5%“平安湖州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及时掌握全市办理涉企案件侦查监督的工作情况,593人,占5.03%,做到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2008年以来,坚持慎捕原则,严格依法适用”建设。继续开展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并在作出决定后加强对涉企案件的个案和类案指导,13.1%;四是受理不批捕复议检学共建”、“检学结对”和“检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3日内填写备案登记表,连帮妥。,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开展“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为着力点,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为重点,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切实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积极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09件,同比上升21.1%。其中,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84件108正25件29人,已纠正突出立案监督工作重点。全市检察机关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和效果。2008年以来,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占40.5%;侵犯财产案着力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市检察院引导全市县区院把质量、效果作为立案监督的核心,力求监督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39人,分别占监督立案数的32.1%和65.7%。法院判决39.3%;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断完善侦查活动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口头纠正违法、书面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通过办理批捕案件、径,会签规范性文件、启动调查机制等形式,全面、全程加强了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尤其加大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防止侦查机关懈怠侦查或作其他处理。共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纠正违法讨论66件167人,参加现场勘察充分地履行了侦查活动监督职责,了规范与促进作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围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全市检察机关。

20%和31.7%。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提出纠25件29人,纠正率达100%。

延长羁押期限案件,介入侦查等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有关规定,不断强化对自身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监督,通过健全完善办案工作规章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有效杜绝了超越职权办案、超期羁押、违规采取强制措施等侵犯诉讼当事人权益的现象,自侦办案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强化内部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努力探索建立良好的侦、捕、诉衔接机制。对自侦案件做到大要案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作出逮捕决定,使侦、捕两个环节之间更加紧凑,向公诉部门征求意见,查逮捕环节容易忽略的问题,诉衔接机制既注重了协调配合,又加强了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共16件16人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定;同时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对自侦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加强了对自侦办案工作的外部监督。开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姓名、人民监督员的公开信息申请约见人民监督员,当面向其反映情况。严格实行立案、逮捕报备和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对自侦案件实行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使。2008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按规定办理报送上级院备案的立案案件件80件83人,报经上级院审批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务犯罪案件,应听取自侦部门、人的意见,并经人民监督员表决后,见在本院内部局域网公示,进一步确保自侦案件质量。

(四)积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全市检察机关以强化侦查监督。

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制度,以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10人。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湖州市检职能为主线,认真落实各项检察改革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增强侦查监督工作的活力。

探索外来人员犯罪平等办理机制。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上升的形势下,对外来人员犯罪情况进行调研,探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与促进和谐相统一的对策。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出台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若干意见》,明确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逮捕必要性说理等六项办案制度,全市检察机关对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共的39.2%,无逮捕必要不捕外来人员诉讼均能正常进行。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逮捕率下降,诉前羁押率下降,捕后轻刑率下降,切实维护外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为服务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执法相衔接机制,制定了我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成员单位进行走访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工商、国土、质监、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刑事案件的监督,市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移送各类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料21件21案侦查21件深化不捕说理工作机制。不批准逮捕说理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了不捕说理工作专项检查,通过自查、法和经验,提高了司法效率,起的涉检上访,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分析,从而提高了自身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少、案件多,案件办理时间紧,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主动查询、查阅案卷21人。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努力做好释法说理、进一步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市检察院积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9件9人,经审查,抽查等方式,认真总结不捕说理工作的做通过不捕说理,促进了和谐;29人,占无逮捕必要不捕总数”建设,积极参与整顿11息诉息访、减少了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减少了因审查逮捕工作引出台以来,”机制的方案,2008年以来,全人,审查备案材化解矛盾工作。建立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机制。《意见》“法治湖州“网上衔接、信息共享件11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交侦查机关立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有效地促进了办案人员在工作中加强且新型犯罪时有发生。为提高案件质量,深入内部挖潜,向专业化要战斗力,市检察院试行分类办案工作机制,走在了全省的前列。工作中,将案件根据类别分类,办案人员按分类负责所承担案件范围内的审查逮捕、书面请示、复核、备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解决意见,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轮换。相对专业化的分工,使办案人员对专业领域有更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升了整体办案水平。从目前运行情况看,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将成为未来我市侦查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助推器。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二)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而忽视逮捕的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够准确。另外,对新型犯罪研究不够,案件跟踪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三)队伍力量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侦查监督队伍的力量仍然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的需要,案多人少问题一直是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的瓶颈,机关现有侦查监督工作人员29人,2008年人均办案量急需加强。

“无罪推定”、“疑“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的情形。

导致有些逮捕措施的适用不。

122施加以解决。同时,也希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改善侦查监督外部环境等方面,进一步给予大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保增长、抓转型、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强保障”的工作主线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努力服务湖州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并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牢固树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侦查监督工作的观念。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主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坚持把强化监督做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检察工作主题的具体体现;要坚持统筹兼顾,推动侦查监督职能全面协调发展;要坚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阻碍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问题;要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相互统一、符合科学发展的政绩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立足维护农村改革、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对“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和涉农职务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做到打击犯罪,消除对抗,把侦查监督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延伸。要结合湖州实际进一步规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和具体方式,防止在刑事政策的执行中出现片面从宽片面从严的倾向,完善外来人员适用逮捕措施平等办理机制。

(三)服务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要围绕保持经济增长、保障改善民生的大局,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配合“质量和安全年”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行为;要积极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严厉打击在民生工程、基础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中的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和能源等方面的犯罪;要高度重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犯罪案件,慎重使用逮捕措施,加大对侦查机关办理涉企案件使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增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实效。要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上,同时要注重监督的效果,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侦查终结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因素,不断提高监督立案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要继续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逐案跟踪逮捕、不捕决定执行情况,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现象,坚决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行为,防止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全国整规办等四部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继续推进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案件移送备案程序、检察机关查询、查阅案件材料程序、情况通报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内部配合,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负有立案侦查职责的人员徇私枉法的,及时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六)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岗位练兵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尤其要抓好以执法办案一线人员为重点的专项业务培训,提升办案一线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把握能力、不批捕说理能力、引导取证能力、案件汇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及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在侦查监督各个环节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要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内部制约及办案力量等情况进行调研,在人员配备、学习培训等方面做好准备,积极应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的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的侦查监督工作,在市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但与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差距,全市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为契机,在市委及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湖州努力保持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二0xx年月日。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x1.x6平方米。

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

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

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

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

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

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

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

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确认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行政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男32岁汉族xx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系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被告代理人。

现对原告范某不服xx县公安局20xx年8月2511作出的247号治安管处罚裁决书,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答辩如卜:

20xx年2月22日,赵某到刘某家讨还其丈夫徐某曾给刘某垫付的外出务工路费时,刘某让妻子李某带着赵某前往刘x家去借钱,恰遇到某学校为女儿送饭的范某。

范某与赵某以那些外出务工人员路费为题发生口角,范某指责赵某刚才不该向她打听去刘某家的路,赵某便说“象你这号人,出不了门,出门问不了路,就呆到你那个屋里算了”。

范某以为赵某责难她家房子差,继而双方山争吵发展到往拢扑、开始撕挖,赵某抓破了范某的脸,范某也扯掉了赵某上面衣服的扣子。

直到李某把双方挡开后,这才各自走开。

20xx年2月23日赵某再次到刘某家讨还路费,范某见到赵某就质问赵,昨天说的话是个啥意思,是不是说她修不起房子,并对赵某讲“我以后修起了房子,第一个请你”。

赵某回答她说“你修金房子、银房子与我啥相干?”范某便回家去了。

范某回家做好饭后,端着碗边吃边往刘某家走,到了刘某家范某再次质问赵某,说她修金房子、银房子是个啥意思。

赵某说她也不知道是啥意思,只是听别人说而已,双方再度发生口角。

刘某让她们要吵就到屋外面去吵。

赵、范二人从刘的家门出来,刚走到院坝边,范某举起端着的饭碗一碗打在赵某脸上,赵某的脸被打肿,赵某也顺手从刘某家房檐坎上拿了一根约2尺长、茶杯口粗的柴棒打在范某的头部致流血。

范某冲上来抓住赵某的领口、抓破赵某的胸部。

刘某急忙上前将赵、范二人拉开。

赵某的伤情经xx县人民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为:面部及胸部软组织挫伤;范某的伤情经xx县中医院20xx年2月28日诊断为:头皮裂伤(创口3x0.5cm)。

派出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

是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xx年8月15日,我公安机关在召集双方做最后一次调解失败后,遂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告知通知书》,拟对她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

并告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可向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告诫双方,此案在处理过程中,绝不许任何人到对方家去取闹。

调解结束不到一小时,范某无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严令,窜到赵某家去找赵某。

赵某的父亲赵大(66岁,有病)告诉范某,赵某不在家,有什么事等她回来再说或者到城郊派出所要求处理。

范某全然不顾派出所的告诫,和年老、体弱多病的赵大的劝阻,要闯进赵某的家到赵某的卧室床上胡闹。

赵大把范某往出推,范某仗着年轻就势把赵大往出拖,直至把赵大拖倒在地,赵大经xx县中医院20xx年8月18日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赵某到刘某家讨要路费款与范某没有任何关系。

范某却多次无事生非,故意滋事,与赵某口角争执挑起事端。

在双方互有伤情等待处理的'情况下,范某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告诫,窜到赵某家去滋事、取闹,乃至致伤赵大。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难道对范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吗?她难道没有自己年迈的父母吗?她竟然没有一丝对老弱者的同情和怜悯,道德、良知和法律在她脚下被肆意地践踏。

范某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的行为让每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为之愤忾。

范某致伤赵某、赵大父女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在致伤赵某后,范某不但不听公安机关的告诫,还窜到赵某的家里要到赵的卧室床上胡闹,妄图把事态进一步扩大,足见其主观用心之险恶,在年老多病的赵大奋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艰难时刻,范某乘机致伤赵大,其行为严重败坏了一方的社会风气和法治氛围。

我公安机关作为党和国家专政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我们就决不能滋养和助长范某这种破坏法制环境、违反道德秩序的风气肆意发展、蔓延。

范某先后致伤赵某、赵大父女一案,有本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证。

我局正是本着以教育为目的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出了对范某治安拘留15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执法主体合法、办案文明。

恳请xx县人民法院对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此致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公章)。

2xx年10月10日。

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上诉人(原审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_________因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初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二、维持___________(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商标行政案件上诉状

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商标是甲方于年月日被核准注册的,类别是第类,商品包括: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为第号。

二、被许可方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同意将商标许可给乙方在商品上使用。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需要续签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

四、乙方使用该商标的承诺:

(一)在使用该商标期间,所生产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认真维护该商标的信誉。

(二)发现有假冒侵权行为的,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防范。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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