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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工作报告(汇总14篇)

时间:2023-11-02 20:02:07 作者:曼珠 民事审判工作报告(汇总14篇)

工作报告的撰写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借鉴。最后,希望大家通过查阅这些工作报告范文,能够增加对于工作报告写作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和能力。

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民事审判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我作为一名法官,多年来参与了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深深感受到民事审判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通过这些年的实践与思考,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民事审判中,客观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作为法官,我们不能被个人情感所左右,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我们要全面收集证据,仔细审查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以求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在审判中,我们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坚持客观公正,让正义得以落地。

第三段:平衡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当事人的权益。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和生活利益,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因此,在审判中,我们要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保证他们有平等的发表意见的机会。我们也要善于运用调解等方式,尽量达到诉讼双方的和解,以减少纠纷的损害。

第四段:审判公开的原则。

审判公开是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在民事审判中,我们必须保证庭审公开,以使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的行为。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发挥也对于司法的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审判公开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审判结果更加符合公众期待。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

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思考,我深深体会到民事审判的关键在于客观公正、平衡当事人权益和审判公开。只有坚守这些原则,我们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公平正义。然而,我也意识到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进步的方面,比如加强对案件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和深入了解社会发展的趋势。未来,我将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民事审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

通过这篇文章,我从客观公正、平衡当事人权益和审判公开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在民事审判中的心得体会。这些原则构成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框架,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些原则,致力于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民事审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机关单位职能定位的转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经济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日趋广泛。与此同时,引发并诉诸到人民法院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案件性质也并不复杂,但由于被诉主体是靠国家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加之长期以来受体制和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因素地影响,在诉讼高发,审判、执行难的今天,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又带来一系列新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做到既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保护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又兼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权威和社会形象,并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这是具体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考验。本文结合xx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就如何审理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共鸣。

xx县人民法院从20xx年至20xx上半年,共受理被诉单位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58件,其中,受案最少的年份是20xx年,只有3件,最多的是20xx年,达到27件,平均年受理10件以上。在这些案件中,合同纠纷类38件,占65.5%,损害赔偿纠纷17件,占29.3%,其他3件,占5%。诉前协调处理28件,立案审理30件。在立案审理的案件中,判决结案19件,调解结案8件,驳回起诉2件,报送上级法院管辖1件。有执行内容的19件,执行和解11件,移送上级法院执行5件,正在执行的3件。

(一)、从起讼主体看,提起诉讼的原告为公民的47件,占81.03%,法人提起诉讼的11件,占18.97%。

(二)、从被诉单位的性质看,县级党委政府部门涉诉案件最多,达到40.74%,其次,是乡(镇)政府和一些事业单位,他们的涉诉案件各占29.63%。

(三)、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其所占比例高达59.26%,侵权赔偿类案件占29.63%,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11%。

(四)、从纠纷的起因看,均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偿付拖欠的货款、工程款、贷款、招待费、劳动报酬及未尽管理义务致他人伤残、死亡拒不赔偿而引起。

对于当事人起诉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民事案件,鉴于被诉单位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社会性,为了探索更好的途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xx县人民法院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采取以下主要做法:

(一)、严把立案关,诉前化解纠纷。让更多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纷争在诉前得到解决是xx县人民法院的首选做法。一是反复做起诉人的思想工作,引导起诉人尽量通过和被诉单位协商等其他有效途径解决纠纷;二是对当事人自行解决不了,原告坚持起诉的案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涉诉单位发出建议函,敦促被诉单位限期自行解决。三是对前两种方法交涉无效的纠纷,再由立案庭庭长乃至分管副院长、院长,与涉案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总之,要穷尽一切办法,尽可能地使纠纷在诉前得到妥善解决。

(二)、以调为主,慎行裁判和强制执行。对诉前未能协调处理,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审判和执行案件,仍然把协调和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措施,尽最大努力调解处理,不到万不得已,不强行下判,不强制执行。

(三)、加强汇报,争取支持。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阻力和干扰大,存在特别难度,基层法院自身无法消化的案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由党委、人大督促解决或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执行或指定其他兄弟法院异地交叉审理、执行。

以上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有效地化解了一批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也缓解了因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纠纷给人民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48.28%的案件诉前得到妥善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26.7%的案件得到调解解决。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57.89%的案子都得到和解执行。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受到当事人和被诉单位的理解和认同。

在处理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涉诉民事案件中,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不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的问题。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尤其表现在外地公民、法人起诉、申请执行或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大标的诉讼案件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但被诉单位不理解、不配合,就连个别领导也不支持,而且横加指责,认为法院没有大局观念,不维护地方利益,不支持地方工作。

二是本位思想严重。一些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法人以职权自居,在他们眼里,人民法院只不过是地方上的一个小工作部门而已,对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协调、调解及判后执行工作不以为然,不但不主动配合处理问题,反而通过找领导给压力、散布舆论、转移资金等办法重重设置障碍。阻挠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三是法治观念淡漠。对本单位民事活动中,尤其是前任手中遗留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或未尽应尽之管理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处理,敷衍塞责,能欠就欠,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对当事人的起诉,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即使答辩、应诉,也是委托律师或指派下属来应付了事,致使能够调解、和解的案件也得不到及时处理和执行。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诉讼活动重要性认识,自觉地服从并接受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执行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行为,做到重法治、讲诚信、负责任,减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纠纷。

(二)、培养法官司法技能,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学会应对各种复杂矛盾,善于化解各类纠纷。要着力培养并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深厚的协调、调解工作功底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官队伍,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去,并通过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扩大人民法院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三)、对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民事案,要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诉中调解、执行和解等途径和办法去化解,突出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经过以上途径、办法消化不了确有难度,特别是存在复杂人为因素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主要领导进行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也可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敦促被诉单位履行义务。对个别思想教育无效坚持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动用适当的司法强制措施。

(四)、上级法院要加大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的提审提执和指定交叉审执力度,减轻地方法院的审执压力,减少因审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涉诉案件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地方摩擦。

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民事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也是法治社会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深切体会到了其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首先,审判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到人们的生活、财产和信仰等多个方面,因此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是极具挑战性的。其次,法律体系日新月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对审判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审判工作中的规范与职责。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作为一名审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规范,恪守审判的职责与原则。首先,审判员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被个人情感和外部干扰所影响。其次,审判员应当拥有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能够审慎权衡证据和理由,以及做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判决。同时,审判员还需要注重维护纪律和行为规范,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保审判的公开与透明。

三、审判中的难点与解决之道。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难点和挑战。其中之一是如何权衡公平与公正。在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利益往往相互冲突,而维护公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又落在了我们审判员的肩上。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注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合理判决。另一个难点是如何应对快速变化的法律环境。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出现,对我们的法律知识和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保持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提升。

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专业素养,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与成就感。首先,通过审判工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法律的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每一次审判都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见证,而我们作为一名审判员,有责任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其次,通过审判工作,我逐渐成长为一个公正、理性和果断的决策者。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时,我始终保持冷静,始终以法律和事实为根据,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司法公正的判决。这种责任与使命感让我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了自豪和满足感。

五、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努力。

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深知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也明白自己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因此,对于未来的工作,我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和进步。我将更加注重审判的公正与公平,始终秉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审理和合理判决。同时,我也将努力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总结起来,民事审判工作不仅重要而且具有挑战性。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员,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规范和职责,解决审判中的各种难点和挑战,并从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能够获得成就感,并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未来的工作,我们应该有谦虚的态度,不断学习和进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法院民事审判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作为一名法官,有幸参与了许多民事审判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我深刻地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作为法官,并不仅仅是一个冷冰冰的执法者,而更是一个公正、权威和智慧的仲裁者。

首先,我深刻地认识到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性。民事案件涵盖了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对于民事争议的解决,期望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裁决。而法院则承载着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审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每一个案件中,我都力求细致入微地审理,尽力还原事实真相,公正裁决。当当事人感受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对法院的认可感便会提升,我也深感自己的工作是多么的有意义。

其次,我体会到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相比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更加细致而复杂。每一个案件都牵扯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规定、证据和争议点。在审理过程中,我时常需要面对各种繁琐的法理问题,研读大量的相关法律文献和先例。同时,还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律师的观点,并予以合理的权衡。这需要我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而且还需要灵活运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公正裁决。正是这些特点使得民事审判工作变得更加有挑战性和充实。

然而,在实践中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只关注个人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的认知不够充分,缺乏法律意识。有时候,他们会因为个人情绪或不满而在法庭上言辞激烈,甚至冒犯法官。作为法官,我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坚守法律底线,不被当事人的言辞所动摇。通过耐心沟通和讲解法律,我希望能够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利益是无益的,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才是明智的选择。

此外,我还深切体会到作为仲裁者的责任和权力。在民事审判中,我不仅要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决,还需要考虑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在处理相似案件时,我会根据案情的具体不同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做出符合公正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判决。正是因为我深知自己这份责任和权力的重大,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严格要求自己,确保自己的裁决合法合理,公正可信。

通过参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法官的使命和担当。民事审判不仅要求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有公正、权威和智慧的仲裁能力。通过理性的思考和公正的裁决,我们将维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如此,我在这个职业中找到了奉献和成就感,也相信在我不断学习和提升的道路上,我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县法院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是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县法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大审判力度,两年来依法审结家庭婚姻、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买卖等民事案件2521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优先受理、集中审理交通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纠纷案件,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近两年,县法院民事案件调处率大幅上升,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多次表彰。

二是民事审判能力不断提高。县法院不断深化民事审判管理和审判组织改革,严格审判流程,落实公开审判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能力。在“三城同创”、城市拆迁改造中,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房地产开发、影响城市化进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判。积极审理涉农案件,帮助化解村级债务80余万元,促进新农村建设。注重审理好企业债务纠纷、产权纠纷等群体性诉讼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审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案件,信访也明显减少。

三是法庭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县法院注重人民法庭建设,根据方便审理、方便诉讼原则,投资近50万元对宝应湖法庭进行装修改造,恢复宝应湖法庭到宝应湖农场办公,使全县除黎城、戴楼、金南以外的八个镇的群众更加方便与法庭联系。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民事审判庭和审判人员分别配备电脑、车辆、电子印章等先进的办公用品。针对民事审判面广量大,政策法律性强的特点,将新录用的大学生安排到法庭锻炼,将一些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秀法官调到民事审判庭,充实审判力量。

一是审判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案件增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法律要求提高、审理难度加大等新的变化,审判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审判能力和方法还不适应,少数审判人员仍然还按照老经验办案,工作缺少耐心,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调解纠纷能力不高。

二是审理质量和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上诉案件、发改案件仍然偏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偏长。客观上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存在案多人少、诉讼费用大幅度下降等原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调解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对复杂疑难案的调解能力还不强。有的是判后释法未跟上,往往是案结“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出现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甚至缠访等。

一要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在法院工作以及构建和谐金湖中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民事案件数量剧增,占法院案件的比例由06年的33%到今年一季度的61%,民事审判工作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审判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同时,民事审判工作又有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的特殊作用。因此,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金湖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县法院要转变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认识,积极谋求公正司法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手段,使民事审判工作成为法院面向社会、服务基层、展示形象的一个窗口和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法院,加大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案多、人少、钱缺等困难,以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功能。

二要努力提高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审理质量。要充实民事审判法官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审理疑难复杂案件能力。要加强对民事审判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作风、遵章守纪等教育,认真搞好民事审判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起审判队伍“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形象。审判中努力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公正为原则,以公平为目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民事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的优越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民事诉讼调解的新方法、新机制,使调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认识、措施、指导”三到位。对需判决的案件,要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并做好诉讼引导、判前释法、判后答疑、诉讼风险告知等制度,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减少当事人的累诉。做到能理解的不指责,能化解的不立案,能调解的不诉讼,能和解的不判决,能劝解的不强制,努力为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促进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民事审判工作汇报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24273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18960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

教学。

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民事审判工作汇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1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2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4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庭工作总结

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和特色,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对调解工作非常重视。本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深深体会到调解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充分运用调解方式能更好地解决矛盾,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我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非常注意运用调解方式,调解结案率较高。今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两批共89件劳动争议系列案,较好的平息了劳资双方尖锐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个人的调解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首先,要认真阅卷,明确争议焦点,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要心中有数。庭询时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通过询问和观察,判断双方有无调解的意向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例如,我在今年2月份审理的64件梁莲好等与广州市森科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珠江甘蔗化工总厂劳动争议案,公司对一审判决非常不满,认为一审判决的补偿数额明显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故上诉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我经过阅卷,发现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提出异议,而一审判决的数额远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即加重了起诉方的责任。询问时劳资双方情绪激动,争辩非常激烈。在询问过程中,我注意到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辩论时提到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则急于拿到经济补偿金,且上诉人提到珠江管理区的区长对本案非常重视,曾组织双方调解。掌握了这些情况,我首先向劳动者的代表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强调调解能马上领到经济补偿金,免除执行问题的好处,劳动者代表表示可回去与其他劳动者商量,初步同意按仲裁裁决的数额协商。庭询后,我马上与管理区的区长电话联系,向其解释了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指出调解结案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希望区长利用行政主管的优势,做通用人单位的工作。该区长对法院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愿意与用人单位的领导沟通,协助法院的`审理。我又与用人单位领导直接电话联系,告知其法院和区领导都很重视本案的处理,讲明调解结案对用人单位的好处,希望单位考虑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困难,考虑劳动者为单位作出的贡献,退让一步协商处理。在此同时,我多次做劳动者代表的工作,希望劳动者考虑企业的难处,在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退让一步。经过耐心的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调解书的同时,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再三向经办人表示谢意。

其次,充分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作用,在处理群体诉讼案件中,可适当与上级部门联系,取得上级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由上级部门庭外主持协商,这样往往会取得较好的效果。我在今年3月份曾处理了25件第四针织厂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市外经委曾来函法院,提出该批案件涉及面非常广,判决结果会影响整个针织系统,希望法院慎重处理。经办人向外经委领导指出了针织厂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讲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外经委领导在了解案情后,同意做单位的工作,尽量协商解决。经办人针对劳动者均为四、五十岁将到退休年龄的女工这一特点,耐心向她们解释法律,也告知她们法院所作的调解工作,不厌其烦地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转达双方的调解方案,劳动者对经办人的耐心工作很感激,相信法官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在上级部门的指引下,同意协商,双方各自作出让步,终于调解结案,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法官的审判作风。我认为,在进行调解时,法官必须树立公正、亲切的形象,在调解时耐心、细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判例,又讲明人情、道德、伦理观念。民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民事案件光靠证据和法条是很难处理的,判决结果往往导致一方不满,有的案件判决结果不一定就是案件的客观真实,有的当事人在人情、伦理观念影响下,往往会作出让步。我在3月份曾审理了一件兄妹间的借贷纠纷,妹妹起诉哥哥,要求哥哥清还17万元借款,哥哥则坚决否认借款。一审判决妹妹败诉。兄妹间为金钱纠纷反目成仇,多年没有来往,一见面就互相大骂,第一次庭询时双方矛盾激烈,甚至大打出手,经办人多次进行制止,并通知保安到场。他们的母亲到庭了,被兄妹的行为气得老泪纵横。我凭着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判断出兄妹间肯定有隐情。第二次庭询时,我分开做两兄妹的工作,首先让双方平息怒火,不断灌输孝敬父母、骨肉之情等伦理道德,同时对双方不顾亲情互相谩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让其感到法官既威严也有人情味,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感到信任。通过细致的工作,兄妹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兄妹俩百感交集,姑嫂抱头痛哭,非常感谢经办人让他们一家和好,当时的场面很感人,连代理律师也很感慨地说:“法官,真不敢相信你能将这样的案件调解成功,如我不是律师,也会感动得流泪了”。这一案件的调解成功,使我感到作为人民法官的价值和自豪,感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而言之,调解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不但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耐心、不厌其烦的态度,同时必须通过积累总结,掌握一定的技巧,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切的形象,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合,男,汉族,1936年3月14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原审被告:胡增喜,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系邢台县南石门镇------村人,住本村。

因上诉人李志华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的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纠纷,那么被上诉人负有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肇事人是谁?在什么时间和地点,通过什么方式、伤害到本人什么部位,以及所伤的程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等事实。而本案以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以上事实,(2010)邢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楚。

再者,再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所做的`推定是错误的,该判决依据()邢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邢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得出如下结论,原审被告胡增喜带被上诉人到医院检查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且在317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胡增喜支付了被上诉人1700元,就推定上诉人李志华对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推定是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胡增喜的行为,是出于威胁和恐惧的心里所致,并不能等同于事实,更不能代表李志华承认了侵害上诉人的事实。

最后,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所证内容不是亲眼所见,不能证实上诉人碰伤被上诉人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上诉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人出庭作证,经过质证法院查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总之,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对自己侵害的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据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本案被上诉人只有医疗费单据,没有病例和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而再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383元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所谓医药费单据同时不能证明跟上诉人是否致被上诉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三、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胡增喜赔偿其后续医药费,被上诉人没有县级以上医疗证明,证实被上诉人医学上需要第二次治疗;再者,被上诉人的医疗费在胡增喜的1700元自愿赔偿中已案结事了。因此,被上诉人后续医疗费依法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四、原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曾在中院庭审时提到上诉人与其发生争吵,进而将其打倒,并且用车将其轧伤。那么,依据法院立案规定,本案应先由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再到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而本案未经这些程序,邢台县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的诉求。

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因买卖瓷砖价格问题发生争吵后,在邢台县公安局派出所有报案记录为证。

综上所述,邢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作出的(2010)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该判决。上诉人请求中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邢台----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华。

二〇一〇年月日。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申诉人(原审原告):朱xx,(其他同前)xxxx.7.3.为融资将“包头路300弄2号305室”(下称“公房”)押与“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卖给“孙”,隐至03.12.25.曝露,现仅剩户口因殷行警署秉公执法而未被迁出,房产却被“孙”买通法官后强占!

被申诉人:(1),孙育才(此乃勾结“李”以私刻伪造公、私方签名与印章,盗用公、私方名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全部转移登记材料等犯罪手段盗窃“公房”案的共犯,原审被告,下称“孙”),男,汉,1952.9.12.生,住:非法窃取的“公房”。

(2),上海宏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赵尉,(此乃原审在判决书中虚构并假冒“李”的“隐形替身”,下称“赵”),住:沪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号。

(3),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结“孙”以犯罪的手段和虚假主体偷卖偷买“公房”案的主犯,下称“李”),住:沪虹口区周家嘴路80号。

为何不服、申诉?

判申诉人败诉的“沪(xxxx)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号、(xx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与(xxxx)沪二中民二(民)监字第9号、(xxxx)沪高民一(民)监字第299号驳回再审申请书”,都是以假证、伪造的证据和破坏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简称“沪枉法裁判”)!

愿滚钉板申诉!

沪三级法院若能以0.0001个科学证据来支持“沪枉法裁判”、推翻“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愿承担“诬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责任!

沪三级法院不能以权驳回申诉所根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诉请求。

一,撤销沪三级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判令“孙”将窃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内财物和登记权”归还给申诉人并赔偿经济损失。

现根据民法、合同法、《民诉法》、法发(xxxx)13号第1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提出再审申诉。

申诉的理由与根据。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证”!

【事实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赵”,是原判决与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结“孙”以犯罪手法直接偷买偷卖公房的主犯,真实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沪枉法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客观上确确实实是与案件事实无任何关联的非法假证!

【证据】(一),“赵不在偷买偷卖公房案的现场”!

(二),“赵”与“偷买偷卖公房案”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联系!

(3)自原判决偷工减料地将“赵”假冒替代第三人起,与一路驳回上诉和再审申请的“沪中、高级法院”至今都不能举证证明“赵是第三人”!所以“赵不是第三人”,即申诉人至今不知“谁与孙偷买偷卖了己的公房”、至今没有获取孙的购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恶意!”

【事实真相】据“沪枉法裁判”等生效判决作出的这个违背法律规定和矛盾律的确认:“上海宏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宏侨房产的前身)”。

证实:“邪恶法官崔艺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础、明白、确实地知道“申诉人在xxxx.12.25.前,对于李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公房之犯罪事实是不知道的!”

因为,摆在“崔”面前的新事实(1)是“赵在.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2)是“xxxx.6.6.赵实施了仍用己废止的前身与申诉人签订假收购其准售公房的协议、背后却勾结孙以犯罪手法偷买偷卖其房屋并谋取了三万元以上的暴利(按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等明显是对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

【证据】《no.0319991203000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此后孙仍以伪造申诉人与同住人签、章伪造房屋转让登记申请表等手法非法登记、交房》以及破坏法律、捏造事实、指鹿为马作伪证等诉讼事实。

民事再审判决书范文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

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12月29日的()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号民事判决:

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多交购房款元,并按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4月17日,支付购房款元,依法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法院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二、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三、原审原告依法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屋交给再审上诉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资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

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年

20__年9月18日上午,副市长、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刘振华在市政府11楼会议室召开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下一阶段的工作作了具体部署。纪要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也面临着很多艰巨的任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布置安排依法行政工作,亲自协调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安排得力人员具体从事依法行政推进工作。

二、要加强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__〕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__〕17号),特别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加大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力度,认真落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培训计划,采取法律讲座、法律知识测试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

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芜府法领〔__〕1号)确定的任务和"谁牵头、谁负责"的要求,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会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要对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芜政〔__〕27号)、《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及芜湖市人民政府__年依法行政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__〕61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工作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芜府法领〔__〕1号)和省政府考核评分表,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抓紧起草和制定;对尚未开展的工作,责任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要加强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好迎接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准备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在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标准,按规定开展自查活动。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日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下

3,证据的收集提出及运用的状况。

审判方式的改革自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始,年底最高法院有关证据的诉讼规则出台,意味着证据制度仍然是程序方面改革的重点和进展最大的领域之一。自然,中级法院在最高法院上述规则于四月正式实施之前在证据领域的实务状况究竟如何,也就成为我们此次调查一个重要的关注点。以下,首先介绍一下我们所看到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从与法官和律师的座谈中,我们体会到了这些年来中级法院民事诉讼实务的最大变化,正在于当事人举证已经成为法院获得纠纷信息的主流,而依职权调查取证仅仅居于一种辅助性的地位。不少法官和律师都表示,据他们在诉讼实务中的感觉,恐怕每办二十个案件才会有一件出现法院依职权的调查取证。关于法院大致在什么时候实现的从依职权取证为主到当事人举证为主这一转换,几个中院似乎有所不同。b中院可能最早,大约在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实现了这个转换。a中院和d中院次之,是在九十年代前半期实现的转换,不过a中院的转换大概最为彻底。而c中院则较晚,据说到九十年代的后半期才真正转换过来。从检索的案件卷宗来看,a中院的样本中表明有依职权调查的案件为16个,占总样本大约不到12%的比例,同一案件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样本也只是2个25;b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为23个,占总样本的13%,其中有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则为7个;相对这两个中院来讲,d中院和c中院有依职权调查情形的样本显得稍多一点。d中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样本24个,占总样本的17%,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8个。c中院的这种样本则有16个,达总样本的20%,两次以上职权调查的案件为6个。并且,因c中院的样本总体上还包含有若干属于“找案办”而记录明显不全的案件,所以上列比例实际上可能还会更高一些。

看来,虽说四个中院在当事人举证已成为诉讼实务主流这一点上大致是共通的,但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力度上还存在微妙的差异。这种差异还作为法官之间个性及倾向的不同,也反映在问卷调查的结果上。对于“如何处理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一提问,在a中院回收的18份问卷中,回答“基本上没有主动”或只是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职权调查的为8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有9人,选择“只要认为有必要就会主动收集证据”的仅有1人;而在b中院的35份问卷中,选择不主动实施职权调查的有11人,选择视具体情况而定的6人,选择最后一个回答的`则有15人。d中院的9份问卷中选择上述第一项回答的5人,选择第二和第三项的分别有2人。估计c中院法官的意识分布很有可能与b、d两中院的上述情况相似。对于这种认识或倾向上的微妙差异,除了可能以实务操作习惯的区别,案件类型乃至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等来加以说明之外,一个我们相信是极为重要的技术性因素就在于,a中院长期处于人少案多的压力之下,法官在访谈中屡次描述了即便想主动去调查取证也缺乏时间精力的状况。与此相对,b、d、c三个中院在这方面却还存在着较大的回旋余地。

[1][2][3][4]。

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从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入手,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进行改革探索。在证据制度方面,改革经历了从法官包揽调查取证到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从不相信当事人举证到绝对要求当事人举证,再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的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证明标准的掌握也逐步摆脱传统理论的束缚,不断探索符合我国民事经济审判特点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人民法院据以判断某项事实是否得到证明的尺度。人民法院对一项事实予以认定,必须依据证明标准判断该项事实是否得到证明。当前,我国理论上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缺乏统一的认识,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司法尺度,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讨。本文对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证明标准的类型。

(一)我国传统理论上的绝对真实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理论一般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忠于事实真相”:“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对他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据此,我国传统民事审判的理论和实践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为了实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的证明目标,在证明标准上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这种证明标准可以称之为绝对真实标准。

(二)西方国家的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绝对真实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统称为盖然性证明标准。所谓盖然性,是指法官内心确信或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相符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对事实的证明只要求达到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

在大陆法系,证明目标是法官对真相的心证。而证明标准(也称证明尺度)则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了心证。法官对真相心证的尺度由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有非常高的盖然性(原则性证明尺度),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降低或者提高证明尺度。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一般采取较低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即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根据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当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

二、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对证明标准的把握。

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实践正在逐步放弃绝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而代之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下述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种状况。

(一)案情及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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