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报告>2023年生物工作汇报(模板5篇)

2023年生物工作汇报(模板5篇)

时间:2023-10-10 19:08:44 作者:梦幻泡 2023年生物工作汇报(模板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生物工作汇报篇一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并有内部交接记录,实验室内供感染性材料、废物暂存及运送容器有明显标志、防渗漏、防穿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报废移出实验室前均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实验设备末端排出液均经过消毒处理,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规定。

生物工作汇报篇二

我院检验科根据湖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年度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总结汇报如下: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于20**年8月搬迁之际成立了微生物实验室,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于2014年5月成立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魏华任组长,副院长叶志伟、李正宇任副组长,委员会明确了职责,建立了工作制度,详细了规划了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细则。检验科在此基础上建立实验室安保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医院检验科已于20**年在卫计委进行了了bsl-2实验室备案。检验科目前是hiv检测点,可做hiv的快速检查,筛查实验室的资质已于20**年8月向市疾控中心申报,等待评审验收!pcr实验室(进行乙肝dna检测)资质已于20**年10月向湖北省临检中心申报,等待现场评审!

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生物安全员和科主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有应急预案,计划年底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有完善的个人防护及健康监护制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对实验室人员及医院相关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有随时可阅的生物安全手册,规范了血液、体液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日常标本在鉴定完毕后进行高压灭菌销毁时,要做到灭菌指示标志明确,达到灭菌效果第一文库网,才能转运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同时对检验科的各类仪器作好定期维护校准工作,并在设备使用登记本上作好详细记录。

目前检验科共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13名专业技术人员,本科学历3名,专科学历7名,中专学历3人,除2名毕业分配还未取得资格外,其余均获得医学检验专业资格资质(副高1名、主管5名,检验师5名),两名人员获得艾滋病检测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两名人员获pcr培训上岗证,十名同志获大型生化分析仪培训合格证。一名护理人员协助检验科抽血工作,微生物实验室目前有两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副主任技师和主管技师,取得过省人民医院微生物进修培训的合格证。全科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了健康管理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乙肝疫苗的加强注射。

实验室按生物安全要求分区为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并设有生物危害标识、警示语提示。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实验室按要求配备了三台生物安全柜,并有相关的使用记录。污物初处理室配有高压灭菌锅,可对实验室内的'高致病性微生物进行初步高压的灭菌处理后再运到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统一销毁。实验室工作区域有防护眼镜,配有洗眼装置,在实验室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开关采用脚踏式。检验科有专用的会议室学习处,休息处。整个实验室整齐,清洁。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未开展菌(毒)株的管理保存工作,但是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对于hiv初筛阳性的标本实行严格登记制度,由专人专车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确证试验。目前检验科采用lis信息系统,但对于感染性样本都采用纸质登记本确定详细登记,做到双核对,信息完整。检验科试剂耗材都执行严格的出入库制度,从医院库房领取后按规定存放于相应保存环境下。各类易燃易爆、毒性化学品都有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做到存放安全,使用安全。

实验室工作人员都配有专用的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在工作鞋方面,我们目前没有形成统一,还有待改进。实验台配有快速手消毒剂,所有消毒产品均在有效期。实验室内配有四支灭火器,且工作人员都会使用灭火器。

医疗废物管理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均按规定分别丢弃于锐器盒及医疗废物垃圾桶,并执行出实验室填写相关的记录。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稀释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定期向设备科申报高压灭菌锅的维护和检修,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均经过医院污水处理中心处理。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生物工作汇报篇三

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国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奖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六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九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条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六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工作预算。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生物工作汇报篇四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蚊、蝇、蟑螂等卫生害虫和鼠类。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遵循预防为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承担本级爱卫会日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爱卫会工作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标准,由省爱卫会制定、调整并公布。

病媒生物密度,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区域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爱卫会工作部门。

第七条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防范、消杀设施不完备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条单位和居(村)民必须参加所在区域统一组织的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消杀活动所需的药物、器械,由当地爱卫会提供,发生的费用除城市公共区域(含居民公用楼道、院落)和村民住宅、院落,由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外,其他区域由受益者承担。具体承担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爱卫会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城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无力控制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进行消杀。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库房;

(二)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经爱卫会工作部门考核合格;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消杀药物的生产、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生产单位生产的消杀药物,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毒性鉴定。

第十五条经营、使用的消杀药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其包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内必须附有与其产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外包装上必须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产品一致的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批准文号;

(二)产品名称、登记证号和批号;

(三)含量、重量、性能、毒性和有效成份;

(四)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六条爱卫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检查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情况。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拒不参加病媒统一消杀活动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爱卫会工作部门批准,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爱卫会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原批准。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消杀药物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经工商注册从事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病媒生物统一消杀活动组织不力,致使疫情突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审批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时,弄虚作假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推销消杀药物、器械,谋取私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生物工作汇报篇五

我院年初根据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总体工作部署及医政工作例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认真梳理实验室生物安全流程,落实各项职责,定期培训演练,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意识,为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的日常管理,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医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由检验科、感染办、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人员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上半年检验科不断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修改补充规章制度3个;修订广外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工作预案1个。

1、检验科生物安全有关的实验均在生物安全柜进行。
2、我院检验科备有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个人防护、高致病性菌(毒)种转运罐等物资储备。
3、实验后所产生的物品均以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今年,我院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和防范知识学习2次,由主管院长及医务科长参与经行应急预案演练1次。通过演练查找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薄弱环节,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我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院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我们将认真落实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定,也把自查工作当成加强医院实验室建设的良好契机,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与质量。

相关范文推荐